我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对新闻图片的版权保护
2023-04-21徐春成 林腾龙
徐春成 林腾龙
【摘 要】智能化技术的发展改变了当前的传播环境和传播媒介,使新闻图片通过丰富的传播样态呈现在受众面前。智媒时代背景下,新闻图片在传播效果显著增强、受众群体数量不断增长的同时,其版权侵权行为及风险与日俱增。对此,《著作权法》(2020修正)调整了部分内容,降低了新闻图片的版权侵权风险。相关部门也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著作权法》对新闻图片的版权的保护:一是厘清权责主体,保护合法权益;二是明确认定标准,界定侵权行为;三是明晰平台责任,完善保护规则;四是加大惩罚力度,增强司法弹性。
【关 键 词】智媒体;新闻图片;版权保护
【作者单位】徐春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林腾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23.03.013
智媒时代,信息传播环境不断变化,传播样态不断革新,媒介传播呈现多元化、融合化、智能化等特点,推动了新闻传播向纵深发展,使新闻传播具有更强的开放性、互动性和社交性。中国互联网絡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67亿,较2021年12月增长了3549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5.6%。可见,网络已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之一。智媒时代背景下,新闻图片通过丰富的传播渠道以全新的传播样态呈现在受众面前。一方面,新闻图片在智能化技术的赋能下不断拓宽传播链条,提升传播效果;另一方面,受网络的无序性的影响,新闻图片的广泛传播导致一系列相关版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引发知识产权领域的新话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自1990年正式实施以来,迄今已修正三次。其中,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著作权法》(2020修正,以下简称新《著作权法》)对可能产生的侵权盗版行为产生了强大的震慑作用,进一步增强了权利人的主动维权意识,推动了我国版权事业的飞速发展[2]。探索我国新《著作权法》对新闻图片的版权保护,对满足新闻图片版权保护诉求,使其适应全新的信息传播环境与传播样态,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一、智媒时代背景下新闻图片的传播特性
智能化技术赋能新闻图片传播,促进了传播主体和传播客体的互动交流,新闻图片的传播效果显著增强,受众群体数量日渐增长。
1.传播效果显著增强
新闻图片具有一定的直观性,其丰富的造型要素和结构要素能够给受众带来感知效应和视觉冲击。与文字新闻相比,新闻图片的呈现形式生动,信息传播效果更好。智媒时代背景下,信息传播环境和传播媒介都发生了新的变化,新闻图片从传统、单一的图片向动图、H5和可视化新闻(Visual News)转变。在信息技术的赋能下,新闻图片得以发挥其技术优势和场景优势,更好地在传统媒体、社交媒体平台和自媒体平台上广泛传播[3]。在个人用户和媒体用户参与新闻图片生产和传播的过程中,新闻图片传播具有一定的主体间性,能够促进传播主体和受众在媒体平台上的沟通与交流,有益于双方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从而增强情感传播效果。
2.受众群体日渐增长
当前,网络已经成为人们获取新闻图片的主要渠道之一。由共研网发布的《2022年中国网络新闻行业发展分析》数据可知,自2020年,我国网络新闻用户数量逐年增长(见图1)。截至2022年6月,我国网络新闻用户数量达78807万人,与2021年12月相比增长了1698万人,同比增长2.15%。2020—2022年,我国网络新闻用户的网络新闻使用率一直保持在74%—77%,使用率相对较高。截至2022年6月,我国网络新闻用户的网络新闻使用率为75%,较2021年12月增长了0.3个百分点[4]。可见,我国网络新闻用户数量日渐增长,黏性不断增强,推动了新闻图片的传播,提升了智媒时代信息传播的影响力。
二、智媒时代背景下新闻图片版权风险分析
智媒时代背景下,新闻图片在传播范围扩大、传播效果大幅提升的同时,催生了新闻图片侵权行为,引发了严峻的版权风险。
1.智媒时代新闻图片版权侵权现状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新闻”“图片”“著作权”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共检索到2020—2022年间5537篇裁判文书,其中,仅2020年就有相关裁判文书3083篇。这表明,出现新闻图片版权纠纷时,司法途径依然是权利人寻求问题解决的主要渠道。另外,从裁判文书中可知,新闻图片著作权纠纷的诉讼原告逐渐由个人转移至企业,说明新闻图片的版权维权将更加常态化和集中化。据相关统计,2020—2022年,网络版权侵权的主要作品类型中新闻图片作品占比最高,占比约45.6%(见图3),主要发生渠道为网站,占比约48.6%(见图4)。
2.新闻图片版权属性分析
智媒时代,新闻图片版权的保护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新闻图片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二是新闻图片是否具有独创性,三是新闻图片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1)新闻图片的著作权保护
尽管第三次修正的《著作权法》针对当前智媒时代的传播生态环境增设了许多新的内容,但仍未对新闻图片的著作权进行明确界定和解释。新《著作权法》第五条将“时事新闻”的表述修正为“单纯事实消息”,第五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单纯事实消息并不适用于本法”。新闻图片自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既可归属于新闻作品类型,又可归属于摄影作品或图形作品类型[5]。当新闻图片归属于新闻作品(“单纯事实消息”),将客观事实简明扼要地传播给受众时不受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当新闻图片归属于摄影作品或图形作品类型时,则适用于新《著作权法》。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新闻图片的作品类型仍缺乏统一标准。
(2)新闻图片的独创性判定
当新闻图片被认定为作品时,其首要满足条件为“具有独创性”,而受新闻图片自身属性的影响,其独创性难以判定。如2019年人类历史上第一张“黑洞照片”引发了法律界对新闻图片的版权讨论。部分学者认为,该新闻图片是客观科学事实的真实反映,属于唯一性表达,不适用于新《著作权法》[6]。也有学者认为,尽管黑洞是客观事实,但是黑洞照片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而非对已有作品的模仿,应受新《著作权法》保护[7]。2012年,一则网络新闻《北京一地铁站现“瀑布”缘由消防水管爆裂》中拍摄了北京地铁8号线回龙观东大街站内因消防水管破裂,大量的水从站厅顶部倾泻而下,形成一道“瀑布”的图片。该新闻图片是对新闻事实的简单呈现,拍摄者在创作过程中投入的智力劳动较少、艺术价值较低,如何判定其独创性具有一定难度。
(3)新闻图片的“合理使用”范畴
新《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13种新闻图片“合理使用”的类型。其中,第三款“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用于界定其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缺少司法界定和认定标准。这為侵权者的司法抗辩提供了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8]。
3.新闻图片版权侵权风险
受互联网无序性的影响,新闻图片版权侵权风险日渐增长,其主要风险来自权利主体确权难、版权认定难、侵权界定难以及公众版权意识缺乏等方面。
(1)新闻图片权利主体确权难
智能设备的普及使图片摄影变得大众化,图片获取的渠道和方法更加广泛。由于互联网具有隐蔽性和虚拟性,因此任何传播主体都可以对新闻图片进行“二次创作”,再加上网络传播具有无序性,使新闻图片作品的权利主体更加难以明确,增加了授权难度。在智能媒体传播中,存在多个传播节点,传播主体多元化,导致新闻图片在传播过程中容易出现重复授权的现象,每个传播节点都需要再次确权,这在无形中增加了权利主体确权的难度以及版权侵权的风险[9]。
(2)新闻图片版权认定难
新闻图片的著作权保护一直是学术界争议的话题。新闻图片究竟应作为新闻作品还是摄影作品或图形作品进行认定,是版权认定面临的问题之一。另外,新闻图片作为碎片化IP,在传播过程中能够被网络用户使用智能设备随意裁剪和拼接,进行内容再造和重组。在开放共享的智媒环境下,新闻图片以多种方式隐蔽传播,增加了版权认定的难度。
(3)新闻图片侵权界定难
在传播过程中,传统媒体新闻图片作品可以转换为数字新闻图片作品,数字新闻图片作品也可转换为传统媒体新闻图片作品。在此情况下,侵权人可能未经网络作品著作权人授权便将其新闻图片作品下载并通过传统渠道传播,或未经传统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将其新闻图片作品上传至网络并通过社交平台或网站渠道传播,这无疑增加了新闻图片版权问题的复杂性[10]。受网络环境影响,新闻图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相对隐蔽,传播痕迹难以识别,侵权界定的难度加大,容易使权利人陷入侵权举证的困境。
(4)公众版权意识缺乏
公众是智媒时代新闻图片的重要传播群体,各种智能软件和智能设备给公众共享、编辑和“二次创作”新闻图片带来了便利,自由的网络媒介环境与高度共享化的空间也加速新闻图片的传播。尽管国家多年来持续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但仍有部分受众缺乏版权意识,容易忽视自身行为导致的版权侵权问题。可见,公众的版权意识仍须进一步提升,以降低无意识侵权风险。
三、智媒时代背景下新《著作权法》对新闻图片的版权保护完善建议
新《著作权法》进一步明确了网络作品的版权保护内容,使之更加适应智能媒介环境的传播。但是,关于新闻图片的版权保护问题尚未明确或模糊,亟待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制。
1.厘清权责主体,保护合法权益
当前,由于新《著作权法》对新闻图片的权利主体的认定缺乏明确规定,因此法官应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为待解决案件寻觅适合规范,推动个案正当。新《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对“合理使用”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将“列举式”的立法模式改为“列举+兜底条款”的立法模式,针对“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的界定,调整为可凭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一兜底条款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进一步避免了新闻图片“合理使用”的侵权可能[11]。依据新《著作权法》半开放式的立法设计在法律层面增加的相应解释条款,法官可以进一步明确智能媒体中新闻图片的权利主体,从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明确认定标准,界定侵权行为
当前,学界关于新闻图片的作品类型和认定标准仍存在争议。新《著作权法》将第五条第二款“时事新闻”更改为“单纯事实消息”,明确规定当新闻图片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将客观事实简明扼要地传播给受众)时不受新《著作 权法》保护,而具有独创性的新闻图片作品,以及被视为摄影作品或图形作品的新闻图片受新《著作权法》保护。以上条款内容的调整能够进一步明确新闻图片保护的界限,严肃打击事实上的洗稿对权利人著作权的侵犯。但是,新《著作权法》当前仍缺乏对“单纯事实消息”的司法解释,无法明确“单纯事实消息”新闻图片的界定标准。对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完善“单纯事实消息”的概念解释,明确新闻图片作品的认定标准,从而有效界定不同类型新闻图片作品的侵权行为。
3.明晰平台责任,完善保护规则
作为新闻图片传播的主要载体,平台一旦出现新闻图片的侵权问题,应承担次要责任,因此,网络传播平台应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12]。新《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就明确了传播平台的侵权责任。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详细解释,细化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删除”义务[13]。当前,仍有部分网络传播平台以“避风港原则”为由,企图逃避监管责任,对此相关部门可增加司法解释,明晰平台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具体细则,完善权利人版权保护规则。
4.加大惩罚力度,增强司法弹性
新《著作权法》创新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的相关内容,以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14]。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一般性的侵权行为可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赔偿,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针对特殊的侵权行为则“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新《著作权法》不仅加大侵权行为的法定侵权赔偿力度,以惩罚性赔偿遏制恶意侵权的产生,而且打击侵权人的侥幸心理,提高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有效遏制了侵权易发、侵权多发的现象,促进了公众版权意识的提升[15]。在司法实践中,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司法弹性,使打击新闻图片侵权行为与新《著作权法》立法条款形成有机结合,增强司法监督实效。
智能媒体时代具有高度的开放性、互动性和智能性,在此背景下,新闻图片传播效果显著增强,受众群体数量日渐增长,但与此同时,传播环境的复杂性和无序性导致新闻图片版权侵权行为频发,极大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新《著作权法》建立了完整的网络版权法律体系,为新闻图片的版权保护提供了便利,但瞬息万变的传播环境和传播介质也增加了新闻图片的版权保护难度。这就要求相关部门进一步厘清权责主体、保护合法权益,明确认定标准、界定侵权行为,明晰平台责任、完善保护规则,加大惩罚力度、增强司法弹性,通过细化新《著作权法》的保护规则增加司法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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