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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本逻辑回归人本逻辑:数字劳动的正义重塑

2023-04-20郭建娜卜祥记

理论导刊 2023年4期
关键词:资本逻辑

郭建娜 卜祥记

摘要:资本和数字技术共谋,催生出新型的数字劳动。数字资本主义下,数字劳动不仅没有摆脱资本剥削的梦魇,而且剥削程度进一步加深,呈现出剥削主体扩大化、剥削方式隐蔽化和剥削时间不断延伸等特征。就资本剥削的非正义性实质而言,数据私有化是数字劳动剥削的根源,数字技术是数字劳动隐性剥削的介质,而数字剩余价值的生产与实现过程就是数字劳动遭受剥削的确证。只有超越资本逻辑,坚持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旨归,才能将数字劳动复归为人的本质性力量,成为人实现自身价值的实践过程。

关键词:数字劳动;资本逻辑;人本逻辑;劳动正义

中图分类号:F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23)04-0055-07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重点项目“《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思想精义研究”(21FZXA001)。

作者简介:郭建娜(1993—),女,宁夏中卫人,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经济哲学思想;卜祥记(1963—),男,江苏丰县人,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马克思经济哲学思想。

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正在重塑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使得整个社会的运行和经济发展逐渐趋向于数字化。其中,劳动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的体现,在数字化时代也出现了“新变种”,演变出了一种以算法技术为支撑、以生产数据要素为核心、以数字平台为主要场域的新型劳动形态——数字劳动。数字劳动的出场,一方面形成了创造物质财富的新源泉,内蕴着劳动解放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又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数字资本增殖的新手段,带来数字资本的深度盘剥。因此,如何摆脱资本逻辑的支配,实现数字劳动解放成为当前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立足马克思的劳动理论,剖析数字资本主义下数字劳动剥削的非正义性实质,并尝试探求数字劳动正义实现的可能途径。

一、数字劳动的概念及其辨析

数字劳动作为一种新型的劳动形态呈现出了复杂性样态。国内外学者虽然基于不同的理论视角对其进行解读和概念界定,但现有的研究成果暂未形成共识性观点。蒂齐亚纳·泰拉诺瓦依据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新变化首次提出了“数字劳动”这一概念,认为数字劳动是一种免费网络劳动,主要包括网页设计与创建、分享信息、阅读和参与邮件列表等网络活动[1]。特雷博·肖尔茨和安东尼奥·卡西里在一定程度上沿袭了这一观点,对数字劳动的探讨更聚焦于普通互联网用户提供的无偿劳动。克里斯蒂安·福克斯则进一步拓展了数字劳动的内涵,从更广义上界定了数字劳动,认为“数字劳动作为生产性劳动,包含了硬件生产、内容生产和软件生产者的劳动和生产性使用者的劳动”[2]140。

福克斯对数字劳动的生产性定义引起了国内学术界广泛讨论。部分学者赞成福克斯的观点,如蓝江认为数字劳动仍然是一种生产劳动,生产的是一般数据[3]。邹琨认为,数字平台消费者产生的数据是数字资本生产与再生产中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为资本带来了价值增殖,因而是生产性劳动[4]。与此同时,部分学者则持相反观点,如夏玉凡认为福克斯误读了马克思的生产劳动,并提出只有创造数据商品的专业数字技术劳动才是生产劳动[5]。陆茸也认为平台用户并不是价值创造的主体。实质上,数字劳动是否具有生产性这一问题,是我们认清数字资本增殖的本质和数字劳动剥削的关键问题。要厘清这一问题必须要回到马克思的理论视域。

在《1861—1863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在批判亚当·斯密生产劳动理论的基础上,集中阐释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区别。关于生产劳动,亚当·斯密给出了两种不同的定义:第一种是“只有生产资本的雇佣劳动才是生产劳动”[6]213,第二种是固定或实现在特定对象或可以出卖的商品中的劳动是生产劳动,否则是非生产劳动。在马克思看来,斯密对生产劳动的错误定义和正确见解完全交织在一起,只有第一种定义才真正触及到资本主义生产的本质,因为“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从而劳动产品的物质规定性本身,同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之间的这种区分毫无关系”[6]220。就此而言,生产劳动首先必须是雇佣劳动,其次能够创造剩余价值。根据马克思对生产劳动的阐释,当前处于雇佣关系中的专业数字技术劳动无疑是生产性劳动,而游离于雇佣关系之外的数字平台用户的劳动似乎越出了马克思对资本剥削批判的理论视野。但实际上,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剥削本性的过程中,就曾尖锐地指出,对剩余劳动的无酬占有是资本实现增殖的奥秘。同时,他还认为“随着劳动对资本的实际上的从属或特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变成劳动过程的实际执行者的并不是单个工人,而是日益社会地结合起来的劳动能力”[6]521。基于此,在数字资本主义时期,当资本家将用户在平台空间中产生的原始数据作为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继而通过专业数字技术劳动者将其商业化时,就不能将平台用户的活动简单归结为消费活动。因为,从原始数据到数据商品的整个生产过程中,一方面表现出参与价值创造的社会分工链条从固定工厂到社会生活的延伸;另一方面,又凸显出数字资本增殖的实现不仅要无酬占有雇佣劳动的剩余劳动,还要无偿占有非雇佣劳动的剩余劳动的事实。因此,数字平台用户的劳动在严格意义上虽然不属于生产性劳动,但却参与着数字剩余价值的创造,本质性地成为数字资本剥削的主要对象。

二、数字劳动剥削的样态呈现

“资本不创造科学,但是它为了生产过程的需要,利用科学,占有科学。”[6]357当数字技术被资本应用并嵌入生产过程中,资本主义剥削的时空范围就本质性地得到了延展,也就意味着它对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占有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换言之,数字时代的资本对数字技术和数据的占有,进一步加深了对劳动的控制和剥削。

(一)剥削主体扩大化:从雇佣劳动到非雇佣劳动

“资本是死劳动,它像吸血鬼一样,只有吮吸活勞动才有生命,吮吸的活劳动越多,它的生命就越旺盛。”[7]269数字资本为了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依然要不间断地吮吸活劳动,其借助数字技术将剥削的魔爪从雇佣劳动伸展至普通互联网用户。当普通互联网用户被吸附到资本增殖的环节中,就不可避免地成为数据资源的生产者和数字技术操纵的无偿劳动力。具体来说,数字平台通过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和娱乐内容吸引用户,而用户通过数字平台进行消费娱乐、社交聊天、分享生活等数字活动。表面看来,这是一种自由自在的休闲活动,但实际上,当用户沉浸于这种数字化活动时,就陷入了资本编织的数字网格中,源源不断地为资本生产着数据要素。这些具有潜在价值的数据通过网络技术传输,成为互联网专业技术劳动的生产对象,以此进入价值形成的过程。互联网专业技术劳动者利用数字技术对这些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和整合,从而生成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数据商品。

从数据商品的生产逻辑来看,其生产过程可分为两个必要环节:第一个环节是普通用户生产原始数据的无偿劳动;第二个环节是专业数字技术劳动者将原始数据转化为数据商品的有酬勞动。由此可见,在数据商品生产过程中,不仅包括雇佣劳动,而且游离于雇佣关系之外的普通用户也成为免费的数据劳动力,遭受着数字资本的深度盘剥。因此,我们不能因为普通用户和资本家不存在雇佣关系,就忽视其剥夺性的本质。相反,这正反映了数字资本借助数字技术不断扩大剥削主体范围的新趋势。

(二)剥削方式隐蔽化:将劳动隐匿于娱乐中

传统大工业时期,劳动者限于固定的工作场所,在资本家的监督和控制之下,进行着单一的、流水线劳作。随着自动化机器的应用,其逐渐沦为了“机器体系的有意识的肢体”[6]184。在劳动过程中,工人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只要这种外在强制一停止,“人们就会像逃避瘟疫一样逃避劳动”[7]159。数字化时代,以区块链、云计算和大数据为主的数字技术将劳动场所从固定工厂转移到了数字平台,用笔记本电脑和智能手机构建了一座移动的劳动营,并“以一种破坏性的辩证法把劳动和‘玩联系在一起”[2]169,如用户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在平台上消费、社交或者点击浏览。表面看来,这是一种“来去自由”且以享受和娱乐为主的消遣活动,实则是资本将剥削隐藏在“玩”的结构之中。因为,当用户进入数字平台之初,数字平台就开始收集和储藏用户的数据信息和浏览轨迹,并通过数字算法为用户刻画“数字画像”,继而精准推送个性化的娱乐内容和相关视频,“打造了一种全新的生命监控与满足体系”[8]。普通用户也毫不排斥数字资本的这种隐性支配和控制,反而沉浸于这种虚假的愉悦中,心甘情愿地进行着数字劳动。

(三)剥削时间的延伸:从劳动时间到自由时间

数字技术的应用极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释放出大量的自由时间,为人的自由发展提供了可能性。但事实上,大量的自由时间转变为资本支配的自由时间,而数字技术成为资本隐匿支配自由时间的工具。正如马克思曾指出的:“资本的趋势始终是:一方面创造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另一方面把这些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变为剩余劳动。”[6]199数字技术比传统机器更擅长突破人们纯粹身体的极限,将劳动时间不断延伸至自由时间,直至模糊了二者的界限。具体来说,一方面,数字技术内嵌于日常生活,使人们的活动以数字化的方式依附于数字平台,并异化为一般数据,成为数字资本获利的源泉。在这个过程中,资本不仅侵占了人们的自由时间,而且通过算法机制根据个人兴趣爱好精准“投喂”用户,使得用户沉浸于其中,从而不断延长劳动时间,创造出更多的数据。值得注意的是,对普通用户生活时间的占有,使资本实现绝对剩余价值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对于处于雇佣关系中的数字劳动者来说,数字劳动突破了时空限制,增强了工作的弹性化和劳动时间的灵活性。表面看似更加人性化,但实际工作时间和闲暇时间高度交融,将劳动者置于一种“实时待命”的工作状态,在无形中延长了劳动时间。正如大卫·哈维曾断言:“资本对灵活劳动的剥削相比传统工业有过之而无不及。”[9]88总之,数字技术生活化的趋势,使得资本的触角蔓延于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自由时间、生命时间不断受到挤压,过度消解着数字劳动者的生理极限。

三、资本逻辑驱使:数字劳动剥削的非正义性实质

“资本作为孜孜不倦地追求财富的一般形式的欲望”[6]69,为了克服各种阻碍,实现自身增殖,总是“不安地找寻着新的组织形式、新的技术、新的生活方式、新的生产和剥削方式”[10]。当前,资本逻辑已经从实体空间渗透到虚拟平台,不断扩大着对“活劳动”吮吸的范围。就其实质而言,数据私有化是数字劳动剥削的根源,数字技术是资本剥削的介质,而数字剩余价值的占有是资本剥削的本性凸显。

(一)数据私有化是数字劳动剥削的根源

在马克思看来,劳动是现实的个人的一种对象性活动,而“劳动产品是固定在某个对象中的、物化的劳动”[7]157,这种对象性活动也必然会创生出人与劳动产品的对象性关系,即劳动者占有自己的劳动产品。但资本的出现打破了这一境况,就资本的实质而言,其是对劳动及其产品的支配权力,表现为劳动者与劳动产品相分离,即劳动者生产的越多,他就越失去自己的外部感性世界。易言之,资本对劳动力的支配和占有,以及通过剥削和奴役劳动者实现自身增殖,根源于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在数字化时代,“数据是一种被提取、被精炼并以各种方式使用的物质,成为资本主义发生重大转变的原材料”[11],是实现数字资本增殖的核心生产要素。因此,当数据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本质地被纳入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并被资本主义私人所占有时,就成为一种支配和奴役数字劳动者的权力。就此而言,数据产品的资本主义私人所有是数字劳动剥削的根源。

实质上,数据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并不是与人无关的天然馈赠。就其生产过程而言,用户基于数字平台无偿提供具有潜在价值的数据资源;互联网专业技术人员利用数字技术对数据进行提炼、加工和整合,将数据资源“从静态的‘原矿状态转变为动态的可控制、可计量、可变现的数据产品”[12];资本家将数据商品在市场上交换和流通,实现剩余价值,获得利润。在这一过程中,资本家作为资本的人格化占有绝对的支配地位,利用不对等的经济关系获取了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致使数字劳动与数据产品相分离。而对数字资本来说,平台用户越多,生成的具有潜在价值的数据资源就越多,数字平台也就越增殖。因此,数字资本为了满足自身增殖的贪婪欲望,通过增加平台可容纳量和拓展业务版图,来提高用户粘合度,从而加强对数字劳动的剥削。

所以,当数据成为驱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并被资本主义私人所占有时,数字劳动者就注定了被剥削的命运。数据资源——数据产品——数据商品的转化和价值实现过程,就是数字劳动被剥削和奴役的确证。

(二)数字技术是数字劳动隐性剥削的介质

在资本逻辑的统摄下,数字技术作为资本运行的重要工具内在地升级了资本剥削劳动的方式。因此,对数字劳动剥削实质的探究,必然要回到对数字技术的解剖过程。数字技术不仅是一种生产力要素,更是一种以数字资本生产为介质的社会关系。换言之,数字技术作为资本权力的化身,成为一种新的社会控制形式。

一方面,数字技术崇拜,消解了数字劳动对资本控制的反抗。资本和数字技术共谋构建了数字化生存空间,不仅改变了现代人的生产生活方式,而且还形塑着数字技术的崇拜机制。与以往技术相比,“數字技术展现出五种潜在趋势:更无处不在,连接性更强,更敏感,更具构成性,更具沉浸性”[13],因此“数字就是力量”被人们奉为圭臬。这一现象形成的原因除了数字技术本身的价值以外,还在于人们往往感受到的是数字技术革新所带来的社会发展和生活标准的提高,从而遮蔽了其资本逻辑渗透的实质。资本增殖的狂热欲望被“技术逻辑”粉饰为一种追求更高效率、更精准、更智能的“神力”。在这一进程中,人们过度依赖于数字技术,逐渐丧失了对自身判断力和主体性的自信心,沦为被资本操弄的数字客体,“将技术所展示的理性视为理所当然的规律”[14]。实际上,对数字技术的崇拜,仍然是对利用数字技术生产的社会关系的崇拜。质言之,在数字化时代,资本逻辑支配下的生产关系表现为以数字技术为载体的社会关系。劳动与资本的矛盾也随之转变为生命主体与数字技术的关系,致使“社会行动屈从于技术神化”[9]186,这极大限度地消解了劳动对资本控制的反抗。

另一方面,数字技术的意识形态偏向内嵌于日常生活中,刺激着生命个体对物欲的追求。对数字技术的崇拜,实际上内隐着资本的意识形态渗透。数字技术成为社会化意识内容,从而将生产最大化的欲望嵌入社会集体无意识之中,不断重塑着数字化生存空间中生命主体的思想观念和价值意识。无论是多样化的个体追求,还是社会理想的价值诉求都被纳入资本增殖的环节中,呈现出物欲化和量化倾向,反复刺激着生命主体进行“自我剥削”。正如韩炳哲提出的,21世纪的社会不再是一个规训社会,而是功绩社会。功绩主体为了绩效,要求自己不断提高效率,直到发展成为一种自我剥削[15]。总之,资本逻辑和数字技术的结盟,对数字劳动者形成了隐蔽的宰制。数字技术的异质性发展和自主性功能不断强化,操纵着数字劳动的肉体和意识,从而营造出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冲突自行消解的虚假表象,将数字劳动剥削转化为合理的叙事范式。

(三)数字剩余价值的生产与实现过程是数字劳动剥削的过程

对剩余价值的占有是资本主义的剥削本性。而对剩余价值占有的关键在于对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整个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就是资本消耗劳动力的过程。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它一开始就没有一个价值原子不是由别人的无酬劳动产生的”[16]672,劳动者“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生产商品,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生产价值,不仅要生产价值,而且要生产剩余价值”[16]218。因此,资本家总是借助各种管理手段和科学技术,力图加强对剩余价值生产过程和实现过程的控制。

在数字资本主义时期,数字技术的应用“决不是为了减轻或缩短工人每天的辛劳”[6]276,其根本目的在于控制生产过程,攫取更多的数字剩余价值,主要包括两条途径:一是延长数字劳动工作日,二是提高数字劳动生产率。如前文所述,数字技术的广泛使用,不仅将劳动时间延伸至自由时间、生活时间,而且将剥削范围进一步扩展,不仅加强了雇佣劳动剥削程度,而且非雇佣劳动者也成为剥削的对象。与此同时,借助数字技术,资本家不仅能全方位监督雇佣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还能准确捕捉普通用户的“网络足迹”,实现对数字剩余价值生产过程的精准控制。但值得注意的是,资本利用数字技术构建了更高效率的生产组织活动,提高了剩余价值率的同时,实际上造成了可变资本的相对缩小和相对过剩人口的增加。

此外,对剩余价值的贪婪欲望诱引着资本的不断积累和扩大再生产,但如何实现“商品的惊险的跳跃”,加速剩余价值的实现问题就成为关键。如果说追求数字剩余价值最大化是资本的本性,扩张是增殖的手段和途径,那么数字技术则是资本实现扩张的有力工具。资本逻辑和数字技术在合流中提供了新的时空体验。以用户为中心的数字平台看似是消费导向型的服务平台,实则是基于数据要素和数字技术实现资本生产从粗放型转向精准型的“惊险跳跃”。具体来说,精准供需匹配模式一方面降低了生产过剩的风险,实现了生产过程个性化定制;另一方面,加速了商品的流通时间,消弭了“产—消”的时间差,使一件商品几乎能在同一时间内完成生产、分配和消费。但在这一过程中,数字平台中的普通用户超越了纯粹的消费者身份,成为新型的“产销者”,遭受着资本的双重剥削。同时,为了实现数字平台增殖,解决数据高效率的流转和运行,平台会不可避免地走向垄断和集中,从而加速着数字资本的无序扩张。

四、回归人本逻辑:数字劳动正义实现的可能途径

人类不断推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促进社会生产效率提高的同时,内隐着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但数字技术进步和生产组织方式的革新并未使数字劳动摆脱资本剥削的命运,反而使其在数字技术的迷惑中搁置了对“劳动正义”的诉求。所谓“劳动正义”,在马克思看来,就是瓦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资本对劳动剥削的非正义性因素,消除劳资关系的对立,使劳动复归为人的本质性力量,成为人实现自身价值的实践过程。基于此,我们从马克思劳动正义的高度出发,以数字劳动为主体来审视劳动过程中非正义性的实质,从而探求数字劳动正义实现的可能途径。

(一)坚持数字劳动者的主体地位

在马克思看来,劳动是一种生命活动,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展现,“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7]196。但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异化普遍存在的现象掩盖了劳动的主体性,使“劳动不是满足一种需要,而是满足劳动以外的那些需要的一种手段”[7]159。简言之,“以资本为中心”的雇佣劳动制度,一方面使劳动仅成为资本增殖的手段,另一方面颠倒和扭曲了社会关系,使劳动的主体性受制于资本的束缚。在数字化时代,数字技术的资本主义应用并未取消这种统治和束缚,而是将其进一步合理化。因此,只有回归人本逻辑,确保数字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才能捍卫其价值和尊严。

一方面,要重塑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性。劳动主体性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表现出的自主性、能动性以及创造性,反映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能否实现自身价值、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等。在数字资本主义时期,数字资本为了实现自身增殖借助数字技术进一步强化了对数字劳动者肉体、意识,甚至情感的操控。在这一过程中,虽然数字劳动者具有较高的智力和能力,但依然附属于数字资本,成为新型的“IT民工”,被“996”所宰制。因而,只有突出和重塑数字劳者的社会主体地位,从数字劳动者的本质诉求和发展需要出发,积极改善其工作环境,建立更加合理规范的数字劳动制度,才能使其从被动的奴役状态转向实现自身价值的“自由自觉的劳动”。另一方面,要激发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意识。对数字技术的崇拜,压制了数字劳动者的理性思维,使其心甘情愿地将自己置身于数字化生存空间中,消耗着情感和闲暇时间。因此,只有激发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意识,才能揭开数字劳动自由化的虚假表象,穿过数字资本意识形态的迷雾,跳出“数字劳动营”,使之产生摆脱数字资本的主体性力量。

(二)释放数据共享价值

在数字资本主义时期,当数据变为资本主义生产中的核心要素,就成为资本家不遗余力剥夺和占有的对象。与一般生产资料相比,数据本身具有可复制性、共享性等特点。但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数据作为数字劳动成果却被少数资本家无偿占有,并将其转化为控制广大数字劳动者的权力和力量。因此,只有打破数据私有化,实现数据资源从私有走向共享,才能摆脱数字资本逻辑的支配。

马克思指出:“创造资本关系的过程,只能是劳动者和他的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分离的过程,这个过程一方面使社会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另一方面使直接生产者转化为雇佣工人。因此,所谓原始积累只不过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分离的历史过程。”[16]822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既然数据私有化导致数字劳动者与劳动产品相分离,那么使数据资源从私有走向共享,则意味着劳动成果由广大数字劳动者共同享有,也意味着将数据转化为服务于数字劳动者自身发展的物质力量。而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关键在于规避数字资本借助数字平台无偿占有、滥用数据资源。因此,一方面要明确和规范数据所有权,使数字劳动产品回归于数字劳动者,充分利用数据资源增进数字劳动者的生活幸福感;另一方面,要优化数据收益分配制度,使数字劳动者参与到数据要素的分配过程中,以制度来保障数字劳动者的根本权益。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数据共享以数据开放为前提,而数据开放必定会产生数据安全隐患,因此必须建立相关数据资源开放标准,明确数据开放边界。

(三)把数字技术还原为生产力

在资本逻辑的运作之下,数字技术的应用是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社会结构体系中的,必然在增强资本扩张的同时深化资本统治的合理性,进而导致数字劳动剥削程度的加深。但对数字劳动剥削现实的观照,并不等于要丢弃数字技术所带来的积极方面,而是要超越资本逻辑,将数字技术还原为生产力,释放出其内隐的人本主义精神。

一方面,要将数字技术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高度联系起来。数字技术本身并无善恶之分,数字技术的应用也并不是导致数字劳动剥削的根本原因,其根源依然要从资本逻辑的支配中寻求。马克思指出:“因为机器就其本身来说缩短劳动时间,而它的资本主义应用延长工作日;因为机器本身减轻劳动,而它的资本主义应用提高劳动强度;因为机器本身是人对自然力的胜利,而它的资本主义应用使人受自然力奴役;因为机器本身增加生产者的财富,而它的资本主义应用使生产者变成需要救济的贫民。”[16]508由是观之,数字技术的资本主义应用导致其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失衡,使得数字技术背离了服务于人的价值取向,演变成控制人的工具。因此,只有摒弃维持数字劳动剥削的资本逻辑,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价值导向,才能将数字技术变革为推动劳动解放的现实条件和发展动力,把人从“温和的数字劳动营”中解放出来,使之拥有更多自由时间实现真正个性化的发展,而不是将生活的意义绑定在物欲的满足下。另一方面,要善用数字技术,发挥数字技术的积极作用。数字技术本质上是人类劳动能力的延伸,“是人的手创造出来的人脑的器官;是对象化的知识力量”[6]198,我们要反对的是“机器的资本主义应用”而不是“机器本身”。只要数字技术运用得当,就能成为推动人类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力量,进而为人类解放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结语

人类不断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的目的是在推动社会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但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数字技术进步和生产组织方式的变革并未根除资本剥削的痼疾。就目前而言,不仅没有减轻对数字劳动的剥削,反而将人们的全部生活领域都纳入资本增殖环节中,呈现出“社会工厂”的趋势。实质上,数字劳动作为一种新的劳动形态,代表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对数字劳动剥削的批判与反思并不是要消灭数字劳动,而是要超越资本逻辑,“将数字劳动导向发展数字生产力的应然向度”[17]。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扬弃数字劳动异化方面具有显著的制度优势。因此,对于数字经济中劳动关系的新变化,要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摒弃数字资本主义的弊端,激活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性,进而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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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雨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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