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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归责中自由意志的“确定性”探究

2023-04-19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3年4期
关键词:决定论论者控制力

孟 歌

(新疆医科大学人文学院,乌鲁木齐 830017)

人们普遍地认为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之间存在着名义上或构成性的联系。尽管某个主体的自由行为并非是他为之行动或状态负责的直接原因,但至少自由意志是道德归责的必要条件。一些哲学家将自由意志视为道德归责的“控制力条件”[1]。这遭遇到了反对者(如:决定论者①)的怀疑,他们立足决定论立场,假设人们处在一个因果决定的确定性世界,在这里不存在任何实际意义上的自由意志。面对来自决定论的挑战,一些自由意志论者坚称自由意志与决定论不相容,否认因果关系对道德责任的必要性,认为自由意志是纯粹的自由,是与“确定性”因果关系不同的自由意志;另一些自由意志论者肯定因果关系在道德责任中的必要性,提出“非确定”因果关系的自由意志。本文暂别自由意志与决定论是否相容的问题,因为是否相容并非使得道德责任与决定论不相容。因此,本文并非像决定论者那样否定归责的控制力条件,而是认为人们仍然有“确定性”的自由意志。

一、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的联系

“自由意志”一词,在西方的哲学语境中一直作为人们对自身行为控制的一种十分重要代号,同时自由意志也被视为道德归责的必要条件。

(一)自由意志的本质

从西方哲学史对“自由意志”概念的历史溯源,不难发现自由意志在传统上通常被表述为:人们控制自身行为和选择的力量。虽然自由意志在历史上存在多样的表现形式,但是究其本质而言,都主张自由意志是人们的意志以至整个心理活动、行为活动不受必然(确定性)规律的约束而行动[2]。自由意志的力量可以表述为:如若一个行动者对自身的行为和选择是出于自由意志力量的动因,那么他的选择和行动就是“取决于他”。如何理解“取决于他”,学术界有众多的观点,从多样的表述形式来看仍然可以通过清晰的调查得出两种常见的叙述:一种取决于他,是因为他在做其他行为和选择时,他本可以不这么选择或不那么行事;另一种取决于他,是因为他是自身行为和选择的源泉[3]。前者又被称为“择他能力”②。

“择他能力”是指行动者S 有能力做其他事情自由意志的能力,当且仅当,行动者S 选择做其他事情时,他能够做其他事情。举个例子来说明,行动者小歌具有“择他能力”。当他早上起来想吃早餐的时候,他可以选择吃油条,也可以选择喝排骨汤;他既可以两者都要,也可以选择两者都不要,或者下决心不吃早餐。这些选项是他可以选择并采取行动的“真实”,即使他采取了其中一项,其他的选项依旧真实地向他敞开,并不会因为他选择其中的一项,剩余的选项会处于虚幻的不真实或不存在。

“择他能力”的自由意志随着“法兰克福反例”的提出,逐渐被寻求“自我决定”自由意志代替。“法兰克福反例”假设一个行动者在外部装置的控制下,虽然没有做其他事情的自由,但是依然要承担道德责任的情景[4]。“法兰克福反例”揭示了寻求自由意志的另一种方式,从行动者决定自身行为的方式上诠释。这种诠释(自由意志后一种叙述)被称为“源头派理论”,即行动者的行为和选择由他自身所决定,他是自身行为和选择的源泉。“源头派理论”试图揭示行动者的行为是如何产生的。例如:相容论视域,哈里·法兰克福提出的“二阶欲望”[5],盖里·沃森、苏丹·沃尔夫提出的“真实自我”等观点[6],试图从人的动机、欲望心理层面揭示行动者对自身行为的决定。“源头派理论”在当前得到了广泛的讨论,为道德责任归责所需的控制力的自由意志提供了可能。

(二)自由意志成为道德归责的控制力条件

判定一个人是否为自身的行为负有道德责任,一种人们非常熟知的方式:将某些能力或权力归因于这个人,并将他视为来自于(或源自于)这个人拥有并已经行使了这些能力或权力的事实。这样一种判定方式源自于道德责任的“应得性”概念。借用道德哲学家德克·佩雷布姆对此概念的明确界定,“在一定程度上,行动者对某行为承担道德责任意味着该行为是属于他的。如果他知道该行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那么他应该受到指责;如果他知道该行为在道德上是值得效仿的,他就应该值得赞扬。因为他不仅实施了该行为,而且还知道该行为的道德性质,并非是出于后果主义和契约主义的考虑”[7]。

“应得性”道德责任概念认为一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不仅这个行为是属于他的,而且他还必须知道此行为的善恶性质。从行为的“权属”来看,行动者(承担道德责任的行动者)与他的行为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这种联系表现为一种特殊的控制形式,使得行动者可以自由的选择和行动。不可否认的是,道德责任最重要的是对行动者的行为给予赞扬或责备的道德评价。但是,在某些常见的道德情景中,例如受到不可抗拒的力量产生的某种行为或由于先天性的疾病而产生不可控制的下意识行为等,我们很难会说他要为自己的不可控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因此,我们常用以赞扬或责备的态度回应对方的行为,不仅考虑他是否具备认识行为善恶性质的能力或权力,也要求他必须具备自由意志。由此,可以得出自由意志成为道德归责的控制力条件在于他与道德责任处于这样的一种联系:只有当行动者的行为是“取决于他”时,只有当他具备自由意志时,他才能够和值得被赞扬或责备。

(三)自由意志遭遇到决定论的挑战

自由意志成为了道德归责的控制力条件,但是他未必是道德归责所需的那种控制力条件。决定论对自由意志成为道德归责的控制力条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决定论认为,世界受决定论的约束(或受决定论的支配),当且仅当,在某一时刻给定事物的特定方式,此后事物的发展方式作为自然法则被确定。如果决定论为真即在一个确定性的世界,任何一个事件或事态,都是由先前的某种或某些事件或事态决定的,随后的事件或事态的发展方式同样被自然法则确定,自然法则也无法改变。人看似具备自由意志般的行为和选择也是事先被决定着的。在这里,决定论排除自由意志成为行动者自由行为的根据。

一些自由意志论者认为自由意志与决定论不相容,只有当决定论是错误的时候,我们才能自由的行动。这也使得一些意志自由论者始终坚定一种信念——自由意志是人类生活的基石,道德归责始终要以自由意志为条件。因此,自由意志论者认为人们的自由意志不存在什么因果关系,自由意志必须具备“非确定性”特性(“非确定性”是指任何事情、事态之间都非存在着必然的联系)。那么道德归责能否容纳这种自由意志呢?显然的一个事实是,这种自由意志与道德归责要求一个人与自身行为之间存着某种关联不一致,正如情景A 与情景B。情景A:小歌刚吃完午饭,此时此刻,他正走在强烈的太阳下,为了避开太阳的强光照射,他选择走有树荫的地方。情景B:小歌刚吃完午饭,此时此刻,他正暴露在强烈的太阳下,由于他和亚里士多德一样具备某种先天性的基因,使得他每次午饭之后遭受太阳的暴晒都会打喷嚏。如果坚持自由意志论者所述,自由意志必须是一种“非确定性”,那么可能无法区分情景A和情景B行为。情景A是自愿的行为,而情景B是不可控的自发行为,无论是前者或是后者,他们都诉诸于某种控制形式。在情景B 中,自发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联,因为小歌的某些先天性基因决定,所以他才会每次饭后在强烈的太阳下打喷嚏。同样,情景A 中小歌之所以走向有树荫的地方,是因为他想(自愿地)避免太阳强烈的光照。就此而言,这种自由意志无法解释自发行为和自愿行为,同样也无法捕捉到道德责任,因为要求一个人负责道德责任,行动者与他的行为需要最基本的因果关系。同样地,一部分自由意志论者面对上述的挑战提出了“非确定性”的因果关系,这涉及了两个重要的理论,他们最主要的问题是:在导致行动者行动的过程中,必须将不确定性定位在何处,才能使得行动者有行动自由(自由意志)。

二、“非确定性”因果关系下的自由意志无法捕捉道德归责的控制力

行动者对自身行为控制的那种力量或权力——自我决定,是行动者的主动控制,是行动者心理上的意图作为因果关系的“因”,其由心理状态产生的行为事态是“果”。由于“非确定性”特性的自由意志无法为我们提供合理的解释,另一部分意志自由论者尝试肯定因果关系的重要意义,又因为因果关系本身是一种“确定性”,他们便尝试将“非确定性”与因果关系相融,建构一种“非确定性”因果关系,再从这种“非确定性”因果关系下解释自由意志,解释行动者承担道德责任是基于拥有自由意志的这一事实。

(一)事件因果理论

面对自由行为需以因果关系叙述,事件因果理论,提出“非确定性”因果关系的观点,认为导致行动者采取行动的关联必须以一种“非确定性”因果关系方式引起的。当且仅当,“非确定性”因果关系的条件得到满足时,行动者执行某种行动时行使着某种类型的主动控制,且行动是由涉及行动者的事件或事态以适当的方式引起的。行动者执行其自身的行动是有原因的,在执行其行动的事件或事态发生之前,他仍然有不执行此行动的机会。就此而言,事件因果理论既肯定了决定论在行为上的要求的因果关系,同时又与决定论不相容,依旧保持着行动被执行之前的其他选择,以及行为对行动者是真实地敞开。

事件因果理论如何解释这种“非确定性”因果关系呢?不可否认,我们通常对因果关系的理解是“确定性”,但坚持事件因果理论的意志自由论者认为“非确定性”因果关系是存在的。学界对“非确定性”因果关系通常采取两种策略[8]:一种策略认为,“非确定性”原因C 导致(或间接促成)结果发生的客观概率,而不是结果本身;另一种策略认为,“非确定性”原因R1 导致“非确定性”过程的结果C。这是说,如若在这自然法则下,“非确定性”原因R1 招致的结果C 这一因果完结过程,即便在同样的自然法则下重演,“非确定性”原因R1也可能无法导致结果C,因为结果C 可能由其他的“非确定性”原因R2 引起,而非是“非确定性”原因R1。事件因果理论更加肯定后者。富兰克林说,“这种因果关系发生的概率小于1。鉴于事件因果自由意志主义者坚持认为行为者是自我决定,从而引起自由行动,他们致力于“非确定性”因果关系的因果关系概率模型”[9]。

问题是,事件因果理论的“非确定性”因果关系能否捕捉到道德归责的所需的控制力要素呢?显然的事实是,事件因果理论的“非确定性”因果关系可能无法捕捉到这样的控制力要素。由此依据第二种策略,一个行动者的自由行为就是:当他自由的决定和选择S 的时候,他是“非确定性”原因R 产生了这个决定和选择S,如若按照过去同样的法则重演,可能“非确定性”原因R 就不会产生这个决定和选择S了,而是其他的原因R1“非确定性”产生了这样的决定和选择S。这样的因果过程,就如劳拉·埃克斯特罗姆所说:“这无疑会削弱行动者对他行为事件或事态的控制。”[10]即便产生的结果不会发生变动,由于原因的出现类似于一种“转盘”,上面各种奖项,正如情景B 中“去树荫下避开太阳强烈的日光”等原因,只是概率中的一项,那么小歌去树荫下的行为与“去树荫下避开太阳强烈的日光”的意图就是一种运气和偶然性,刚好是这样的意图幸运地出现。因此,事件因果理论所理解的“非确定性”因果关系与道德归责所需行动者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并非一致,我们也不能接受行动者的意图和行为之间的控制其实是一个运气和偶然性的过程。

(二)自主因果理论

自主因果理论认为事件因果理论的“非确定性”因果关系无法捕捉行动者对自身行为控制的事实。他们认为行动者的自我决定要求了行动者本身在因果关系的角色之外发挥着因果作用。行动者行使控制自身行为的力量或权力不会因适当的心理状态降低为事件因果理论的自由意志。同时,认为我们做这样或那样的行为和选择是基于自主因果的自由意志武断性的结果。

自主因果理论主张行动者自主地做出某种行为和选择的时候,依然可以带着“为了某种理由而去行动”的意图。正如蒂莫西·奥康纳主张:“如果行动者在做出决定之前,有相关的欲望,并相信采取A行动能够(或有助于)满足该欲望。那么,行动者在做出决定的时候,对A的意图就是由他引起的,并且是为了满足有关欲望。”[11]这就好比,沙沙周日去海滩的时候,他可以带着某种理由作为意图来做出这样的决定,例如“为了看海”或“为了玩沙滩排球”等。事实上,这些理由依据自主因果理论并不能成为“沙沙周日去海滩”的原因,而真正的原因是她的自由意志;同时,“为了看海”或“为了玩沙滩排球”等等理由则是由自由意志决定。因此,自主因果观点的自由意志遵循的因果关系与由意图、动机等等产生行为的因果关系似乎是不同的。理查德·泰勒肯定这样的直觉:“如果我们相信与我们不相同的东西是我行为的原因,例如一些完全属于我们自己的外部事件,或者甚至是一个内部事件,如神经冲动、意志等——那么我就不能把这个行为看作是我的行为,除非我进一步相信我是那个外部或内部事件的原因。”[12]

那么,自主因果理论能否捕捉到道德归责的所需的控制力要素呢?从自主因果理论似乎捕捉到了自我决定这一要素而言是值得肯定的。这样就面临一个严峻问题:如何理解自主因果与我们理由(某种动机、意图)之间的关系呢?如果两者真正是不相同的,那么又如何去解释由行动者自主因果(自由意志)导致行动A,但行动者基于某种理由导致了一个与A 不相容的决定B 呢?正如你此刻拿起一支笔是自由意志决定的,但与你的实际意图相反。或许,某种自发的行为下可以使得你的行动与你的实际意图是相反的,但就自发行为③本身而言并非是可控制的,因此他与自主因果理论所解释的自由意志并非相同。与此同时,我们普遍地接受某种动机、意图等心理层面上的理由确确实实地会引起我们行动。在这一种情况下,自主因果理论可能与我们的实际认知相桲,也就无法为道德责任所需那种控制力提供合理的解释。

三、“确定性”因果关系下的自由意志成为归责条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基于“非确定性”因果关系下的自由意志无法捕捉行动者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这一事实。如果道德归责仍然需要自由意志(行动者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这一必要条件,那么必须要容纳因果关系。但这种自由意志并非是基于“非确定性”因果关系立场下的自由意志叙述,而是“确定性”因果关系的立场下对自由意志叙述,即该自由意志应容纳“确定性”因果关系,具备“确定性”特性。

(一)道德归责仍需行动者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

道德归责是否需要行动者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首先要看不需要这种控制能力的道德责任概念能否取得成功。自由意志作为道德归责的必要条件能够满足我们对自身行为控制的直觉。但是,并非所有哲学家都认同此观点,斯马特、索尔·斯米兰斯基等人认为自由意志不存在,他们不反对道德责任在人们日常生活实践的重要意义[13]。他们从决定论的视角诠释道德责任,提出一个人是否值得赞扬和责备方式对待他,主要看我们评价的对象能否带来我们想要的改变。正如通过训诫一个做错事的孩子,能够实现他对自身坏行为的改变。同时,通过训诫一个无辜的孩子,也能够实现对做错事孩子的自省,影响和改变他的行为。决定论者通过功利目的判定一个人的道德责任,可能会无法确立承担道德责任的合适对象。毕竟,无辜的孩子可能与那个做错事的孩子并没有任何关联。因此,违背了我们的一个普遍的直觉:人们只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④。

当下最流行的是采纳皮特·斯特劳森“回应性态度”作为道德责任概念的解释[14]。“回应性态度”宣称无所谓自由意志与决定论是否相容的问题,认为判定一个人是否承担道德责任,就是说以某种回应性态度——赞扬的、责备的、怨恨的、感激的——对待他是合适的。在斯特劳森看来,我们对道德责任的判断,是对我们彼此相互关系的一个自然的表达,正如小歌和沙沙是一对夫妻,这种关系规范了小歌要对沙沙负责。如果小歌违背了这些规范,沙沙对他的责备是合适的。但是,“回应性态度”似乎已经假设了行动者与行为之间的关联。沙沙之所以能够用回应性态度对待小歌,是因为表明小歌与他的违背行为有因果上的关联。就此而言,道德归责仍需行动者对自身行为的控制,且只有当他能够自我决定、行为是取决于他的时候,我们才认为他要为此承担道德责任。

(二)作为道德归责的自由意志应当具备“确定性”特性

寻找具备“确定性”特性的自由意志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行动者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我们常言的“控制能力”可能意味着某种事物或事态对另一种事物和事态的决定。例如:A 拥有对B 的控制能力,就是在说A可以决定B的所是所非,A与B之间内含因果关系。放在我们的道德归责的实践上,就是说我们对自身行为的控制,是行动者可以这么做,也可以不那么做,做与不做都由他来决定。

同时,行动者执行一个行为,或者他甚至不执行任何行为,都涉及他对自身所做事情的主动控制。这种控制包括着引起某种事件或事态的心理活动,例如人们的欲望、激情、意图等。但是,这恰恰是“非确定性”自由意志所不能接受的。具备“非确定性”特性的自由意志认为人们在作出行为和选择时,其他的行为和选择仍然对行动者真实地敞开,即使他们容纳因果关系,但也是与“确定性”因果关系不同的“非确定性”因果关系,因为行动者对自身行为的主动控制是涉及他的行动意图、欲望等心理上的因素,包含着一种因果关系。既然行动者对自身行为的控制是一种因果关系,也意味着“非确定性”特性的自由意志就变得不太适合。

自由意志论者的自由意志是与决定论不相容的自由意志,它无法为道德责任提供合理的解释。值得指出的是,我们应以道德责任为主轴,讨论道德责任是否与决定论相容。当然,从直觉和道德责任的控制力要求而言,道德责任与决定论相容,这种相容论也被称为“半相容论”。由此,就可以搁置自由意志与决定论是否相容的问题,从而是去聚焦于道德责任需要什么“确定性”自由意志的问题。我们都生活在自然因果的规律下,我们的性格、习惯、品行等都受到自然规律的直接影响,但这种影响不会中断行动者、行为意图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联,仍然要为自然影响下形成的性格、习惯、品行等产生的行为和选择负道德责任。

注释:

①相容论是指: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相容,即使在一个决定论的为真的世界,我们仍然有自由意志。不相容论通常有两类:一是强决定论者,强调我们不可能有自由意志,如果决定论为真,那么自由意志不存在,甚至认为道德责任也不复存在;二是意志自由论者,强调自由意志是与决定论不相容的,且决定论是错误的。强决定论者区别弱决定论者。弱决定论者又可以称为相容论者,如霍布斯、休谟,他们肯定因果决定论意义,认为即使在充满决定论的世界,我们仍然有“自由意志”,同时认为因果决定论的存在并非能够否决道德责任规范起人类生活的现实意义。

②“择他能力”中文译本取自刘晓菲的《归责与规范:一种道德责任理论》一文。“意味着一个人做出选择时,有多种的不同的选择同时向他真实地敞开,这些选项不仅看起来可以选择,也实实在在能够被选择。”

③一些自发行为可能并不会免于道德责任,部分的原因是他由你自主决定的习惯养成的下意识的结果,与绝大多数不可控的自发行为有所区别,但是在文章这里主要是指不可控的自发行为。

④这里的“为自己”是从狭义上来说,因为现实的人可能会为自己处于某种身份或角色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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