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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体系中纪检监察与刑事诉讼的协同机制研究

2023-04-18许志高

文化学刊 2023年12期
关键词:监察机关职务犯罪公正

许志高

引言

在当前法治国家的构建过程中,纪检监察与刑事诉讼二者都是刑事司法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纪检监察的核心职责在于党内监督,对党员进行纪律审查;而刑事诉讼则是对涉嫌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程序。当涉及职务犯罪与腐败问题时,如何在法律框架下确保两者的协同工作,既维护公正,又确保效率,无疑是司法改革中的一大课题。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如何在纪检监察与刑事诉讼之间实现信息共享,以及如何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同时,保障被调查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这些角度出发,对纪检监察与刑事诉讼的协同机制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纪检监察与刑事诉讼的界限与关联

(一)纪检监察的职能与刑事诉讼的范畴

纪检监察与刑事诉讼在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功能和定位虽然有所差异,但在某种程度上对职务犯罪方面都有所涉及。从角色和职能上看,纪检监察主要承担党内监督的角色,专门对党员进行纪律审查,核查涉及职务违纪、职务犯罪等问题。而刑事诉讼则侧重于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通过正式的司法程序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在实践中,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调查权和行使程序,展现了刑事司法的基本属性,这也意味着在处理职务犯罪时,纪检监察和刑事诉讼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作为监察机关的行为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在适用范围和具体程序上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使得两者在实际应用中难以完美衔接,进而产生了需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的现实需求。

2018年10月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职务犯罪的调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程序进行了针对性调整。这种调整为两法间如何进行线索移送、工作协助、证据转化和案件移送等核心议题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1]。然而,仅凭这些调整还不足以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国家监察委员会为了更好地解决两法之间的衔接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出台《监察法》的解释,使得在实际操作中纪检监察与刑事诉讼之间的衔接更为顺畅,而不仅仅依赖于现有的法律规定。这样的解释将为实际操作提供更为具体和可行的指导,确保在处理职务犯罪时,纪检监察和刑事诉讼能够更为和谐、有效地配合。

(二)纪检监察与刑事诉讼的关联性

纪检监察作为一种党内监督手段,主要针对党的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审查,其核心职能在于对党内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而这些违纪行为往往也涉及刑事犯罪,尤其是职务犯罪与腐败问题。当一个党员或公职人员涉嫌腐败或其他职务犯罪时,纪检部门通常首先进行初步调查,而这一过程中所收集到的证据和资料可以为后续的刑事诉讼提供重要参考。此外,纪检监察与刑事诉讼在处理职务犯罪与腐败问题时,均要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公平、公开、公正,同时也需考虑到涉事人员的权利保障,防止因程序不当导致的冤假错案[2]。但需要明确的是,纪检监察与刑事诉讼在本质上存在区别,前者注重党纪和政纪的执行,后者则侧重于刑法的实施和司法公正。因此,在处理职务犯罪与腐败问题时,两者应当相互支持、互相协调,确保既维护了党的纪律和政纪,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反腐倡廉、维护法治的目标,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二、协同机制的法律框架

(一)法律法规对纪检监察与刑事诉讼协同机制的规定

在2020年12月28日,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四大权威机构联手,发布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此《意见》明确体现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同时也在更大的背景下,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中,为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提供了清晰的指引。为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所面临的新挑战与新问题,该《意见》专门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被视为此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关于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最为全面与系统的规范文件。显然,该文件的正式发布和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加强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在处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的相互协作和相互制衡,从而确保一个更加流畅、权威且高效的工作机制,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质量产生积极推动作用[3]。《意见》的内容详细覆盖了管辖、证据、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移送起诉、审查起诉、审判、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以及涉案财物等9个核心领域,共计69条具体规定。这69条规定为如何更好地在监察执法与刑事诉讼之间建立协同机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进一步确保了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高效、公正地进行。

(二)法院、检察院、纪委的协同配合与信息共享

在中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法院、检察院与纪委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但在处理职务犯罪与腐败问题时,需要进行三者之间的协同工作和信息共享。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其在审理涉及职务犯罪与腐败案件时,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严格的审查并确保程序公正。而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其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取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纪委则作为党内监督机关,负责对党员进行纪律审查和纪律处分。在处理涉及职务犯罪与腐败问题时,纪委往往会先行介入,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审查。只有当纪委认定存在违纪行为并可能涉及犯罪时,才会移送检察院进行刑事调查。

为此,我国已经在法律、法规中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关于纪委与检察院之间的协同工作,已有相关文件规定,在纪委对涉嫌犯罪的党员进行纪律审查时,应及时通报检察院,并与检察院进行密切配合,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而在检察院进行刑事调查时,也应及时通报纪委,并根据需要请求纪委提供相关证据和情况。对于法院而言,其在审理涉及职务犯罪与腐败的案件时,除了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外,还应注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程序公正[4]。在此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请求检察院和纪委提供相关证据和情况,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此外,三者还会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就相关工作进行深入沟通和交流,确保三者之间的工作高度一致,共同推进职务犯罪与腐败问题的查处工作。

三、协同机制下的职责与权利保障的问题与对策

(一)纪检监察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保密问题

纪检监察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保密问题在现行机制下,存在一定的问题点:首先,证据收集过程中,两者间缺乏明确的规范与指引,导致在某些情况下重复收集或者遗漏关键证据。与此同时,由于纪检监察的性质主要集中在党内监督,其证据收集方式、标准和程序可能与刑事诉讼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可能导致一些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不能被采纳。再者,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如何确保其不被泄露,同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是摆在纪检监察与刑事诉讼面前的难题。最后,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也给证据的收集与保密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避免数字证据的篡改、删除或泄露,也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领域。

针对上述问题,需要提出相应的优化方案:对于证据收集,建议制定统一的规范和流程,明确纪检监察与刑事诉讼在证据收集上的权责,减少重复工作,提高效率。同时,加强两者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沟通,确保证据的连续性与完整性。对于保密问题,建议加强对纪检监察人员与司法工作者的培训和教育,增强其保密意识,确保涉及敏感信息的证据在收集、保存、使用过程中不被泄露。此外,加强数字证据的管理与保存,引入先进的加密技术,确保其安全与真实。

(二)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与程序公正问题

在协同机制的背景下,纪检监察与刑事诉讼之间的互动似乎进一步加强了对职务犯罪与腐败问题的打击力度,但在确保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保障与程序公正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嫌疑人、被告人在纪检监察阶段可能面临过度审查和不合规的拘留,这种情况下的取证方式可能对其造成不必要的压迫,导致证据的非法收集;由于纪检监察与刑事诉讼在信息共享上的不透明,可能导致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如律师会见、知情权以及自辩权;此外,由于纪检监察与刑事诉讼的互动中存在权责不清、职责重叠的问题,可能使得在程序执行过程中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重复审查、双重处罚等[5]。

对于上述问题,有必要进一步优化协同机制下的职责与权利保障。第一,应当明确纪检监察与刑事诉讼在涉及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上的分工与合作,确保两者之间的互动不会导致对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产生叠加侵犯。第二,为嫌疑人、被告人设立明确、可行的权利申诉机制,确保其在任何阶段都可以对权利侵犯进行申诉。第三,应强化信息共享的透明度和监管,确保纪检监察与刑事诉讼之间的信息交流不会损害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最后,针对证据收集与保密问题,必须制定更加严格的规定,确保任何证据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都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以此确保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三)监察委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地位问题

监察委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在法律地位上与其他国家机关平等。但其在实际执行职权时,常受限于资源和权限分配。这不仅导致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还可能使其在特定情境下受到其他国家机关的干预或制约。此外,监察委在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方面也存在不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信息壁垒和沟通障碍,使得多个机关在处理同一问题时可能出现重复或冲突,降低了行政效率。最后,监察委的决策机制和问责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的操作模式可能导致其在执行职能时出现盲区或偏差。

基于上述问题,有几个可行的优化方案。首先,可以对监察委的权限和资源进行重新评估和分配,确保其在执行职权时拥有足够的支持和独立性。同时,可以建立更加高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打破各国家机关之间的信息壁垒,提高行政协同的效率。此外,对于监察委的决策机制和问责制度也应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改革,确保其在监督国家机关时能够更加公正、公开和有效地行使职权。

四、纪检监察与刑事诉讼成功协同的案例分析

在某区的一个事业单位中,公职人员A某(非中共党员)涉嫌贪污犯罪行为。针对这一情况,该区的监察机关迅速介入进行调查,并决定对A某采取留置措施。经过详尽的调查,监察机关确定A某的贪污犯罪事实明确,持有的证据确实且充分。基于这一结论,监察机关决定对A某作出开除其公职的政务处分,并进一步决定将该案移送给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审查并提起公诉。此后,监察机关制作了《起诉意见书》,并与其他相关的案卷材料、证据一同转交给该区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接收这些材料后,依照《刑事诉讼法》对A某采取了逮捕措施,随后进行了法律审查,并最终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审判中裁定A某因贪污罪需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需缴纳罚金200万元。尽管A某对此进行了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针对这一案例,进一步解读可以发现其深入体现了《监察法》中关于如何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相关规定。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后确定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清楚,且持有的证据确实且充分时,它需要制作起诉意见书,并将此书连同相关的案卷材料、证据等一同移送给人民检察院,由后者依法进行审查和提起公诉。这一流程不仅确保了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能得到有效处理,也确保了各机关之间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法律衔接和协同。对于监察机关而言,将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移交给人民检察院前,需要保证所持有的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确保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本案中,区监察委员会展现了严格的法律执行力,其所提供的各类证据都符合法定要求,并成功形成了证实A某犯罪事实的完整证据链,从而确保了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对其作出有力的判决,对A某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有效的打击和制裁。

五、结语

纪检监察与刑事诉讼在协同机制下的成功配合,对于加强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只有当两者之间的关系得到合理的定义和调和,才能确保刑事司法体系更为高效、公正地运作,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法治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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