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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税收遵从度影响因素研究
——以浙江省为例

2023-04-18郑宝凤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23年24期
关键词:税务机关劳务主播

郑宝凤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经济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大量网络主播涌现,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但同时,由于我国对直播行业税收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税收监管机制的不健全、直播行业收入来源的多样性等原因,导致网络主播纳税遵从度较低,税款流失严重。如何提高网络主播税收遵从度成为新经济形势下税收改革的研究热点。

一、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例分析——以浙江省为例

浙江省是中国网络主播聚集地。2021年11月,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利用税收大数据分析依法查处的朱宸慧(网名“雪梨”)、林珊珊偷逃税事件,成为首例实名披露的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例。2019年至2020年期间,这两位主播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虚构经济业务、转变所得性质等手段,分别偷逃税款13111.94万元、3036.95万。同年12月,杭州市税务部门再度利用税收大数据分析对“网红”黄薇(网名“薇娅”)偷逃税案件进行查处。这一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引起了人们对网络主播诚信纳税的极大关注。据查,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薇娅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所得、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最终被依法追缴税金、滞纳金、罚款共计13.41亿元。

平台经济是新技术推动下市场经济发展的新业态,有力地推动了消费增长,但部分网络主播实施的税收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税收征管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市场环境的良性竞争。分析网络主播偷逃税行为背后的原因,提高纳税遵从度,促进税收公平,维护税法权威,建立良好的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生态,是促进直播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

二、网络主播收入来源涉税分析

(一)工资薪金所得

如果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或者直播公会(经纪公司)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雇佣关系,其获得的底薪与提成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这部分主播通常被称为签约主播。签约主播获得签约底薪往往需要达到在线时长、直播内容等一定限制条件。雇佣方每月支付网络主播基本工资,并按照合同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收入提成,如观众送的虚拟礼物收入提成。底薪与提成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按照累计预扣法每月预缴税款,年终并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

(二)劳务报酬所得

如果网络主播以个人身份在平台进行直播,或者与直播平台、直播公会(经纪公司)通过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平等的经济合同关系,其获得的直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这部分主播通常被称为独立主播。独立主播与直播平台、直播公会之间属于相互独立的劳务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独立主播在直播时长、直播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其收入来源主要包括打赏收入、坑位费、销售佣金等,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每月预缴税款,预缴时适用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年终并入综合所得,按照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汇算清缴。

(三)经营所得

如果网络主播通过建立个人工作室,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再与直播平台建立商业合作关系,其获得的直播收入属于经营所得,这部分主播通常被称为个人工作室主播。以个人工作室名义开展的各项直播收入均应纳入应税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应纳税所得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按规定减除相关成本、费用、亏损后的余额,税负相比综合所得而言有一定降低。

需要注意的是,各类网络主播的收入因个人影响力、粉丝数量、直播内容等多种因素而产生差异。上述所列举的主播类型和收入来源只针对大部分网络主播而言,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三、网络主播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网络主播诚信纳税意识较低

网络直播领域的进入门槛比较低,网络主播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在税收遵从度方面的意识比较低。通常情况下,网络主播的个税高低会直接影响个人短期内可支配收入,由于其收入来源广泛,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因此,很多纳税意识淡薄的网络主播认为没有必要进行主动申报。部分主播还会通过成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与客户签署阴阳合同、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不依法申报纳税等违法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导致网络直播行业的税收流失严重,网络主播在税收征管方面“频频”犯事。

(二)直播平台等机构扣缴义务履行不力

网络主播和直播平台之间的合作方式不同,其缴纳税款的方式也会不同。如果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签订劳动雇佣合同,平台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对主播取得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双方签订的是劳务服务合同,平台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经纪公司与网络主播建立经济合作关系,由其对接直播平台,负责网络主播的宣传、签约、公关等事项,则应由经纪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判定主播个人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当前,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要求直播平台和相关服务机构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文件,但实际上各扣缴主体存在相互推诿、模糊所得的现象,只有运营比较规范的大型直播平台会依法扣缴主播个人所得税,但仍然存在很多隐性收入,而很多小型机构则根本没有履行相关义务,从而导致直播行业税款严重流失。

(三)税务机关税收监管面临新挑战

相较于传统经济运行,直播经济打破了时空的限制,具有强大的视觉冲击力和表现力,有效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增加了税务机关税收监管难度。首先,网络直播的收入来源比较复杂,所得项目性质认定存在一定难度。从理论层面看,比较确定的是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但实际上很多收入在税目界限上并不清晰,实务中还存在按偶然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股息红利所得等进行认定的情况。其次,网络主播的交易方式多样化,增加了税款计算的复杂程度。在支付交易时既有线上支付,也有线下支付,还有很多通过虚拟货币方式的支付。各种名目的打赏收入、各种不同的结算方式,以及大量隐蔽的消费数据、交易信息,使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掌握税源信息,税收监管工作失效。最后,部分网络主播和直播平台有意混淆收入性质,以采用税率更低的纳税方法,甚至通过虚假申报方式,或者采用各种信息技术手段掩盖真实的销售交易及相关数据资料,使税务机关对直播行业的监管雪上加霜。

四、网络主播税收遵从度影响因素分析

(一)网络主播纳税评估存在偏差

网络主播通常不具备专业的税收知识能力。一方面,因网络主播收入形式的特殊性,其对取得的收入是否要缴税以及如何准确地缴税缺乏正确的认知,从而产生无知性纳税不遵从;另一方面,因行业本身的高风险性,网络主播的收入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税收的缴纳会使纳税人产生一定的“税负痛感”,作为具有理性经济人之属性的主播们,普遍具有较强的避税动机。而行业中大量的所谓“成功”避税案例,如税收洼地霍尔果斯提供的避税参考,以及“法不责众”的从众心理,加剧了网络主播对避税的主动性,深谙制度漏洞的第三方“完税”服务机构应运而生,并使主播们误以为自己掌握了完美的“避税”技巧,殊不知在面对新情况新政策时做出了错误的纳税风险评估。部分主播在面对避税带来的巨大诱惑时,甚至铤而走险采用虚假手段实施偷税逃税行为。

(二)税制构成要素界定不够清晰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征收制。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对应不同的税率和计税方法,而网络主播收入名目多样,包括底薪、签约费、坑位费、打赏收入、广告收入等多种形式。如何精准划分各项所得,清晰界定课税对象,对于专业的财税人士尚且存在难度,对于缺乏专业知识的网络主播来说更是难上加难。例如,对于独立主播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直播服务,不能简单地就从纳税主体性质认定适用经营所得计税方法计算个税,还需要考察所发生业务行为的经济实质;对于打赏收入,有人说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也有人说按照偶然所得计税,存在一定的争议性。课时对象的模糊性,使扣缴义务人的界定受到了影响。无论是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还是网络主播的自主申报,其真实性都大打折扣,制度性纳税不遵从行为导致税款流失严重。

对于所得项目归类的争论,主要源于不同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存在较大差异。通常来说,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的高低不仅与收入的金额高低有关,还与收入的性质界定相关。例如,网络主播获得100万元收入,如果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最高适用45%的税率,按照偶然所得则适用20%的税率,按照经营所得则最高适用35%的税率。这三种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也存在明显差异,这些都为纳税人进行避税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为了获得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网络主播们采用各种“筹划”手段减轻税负,甚至演变为层出不穷的偷税逃税行为,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税务机关税收监管力度不够

近年来,随着税收大数据技术的应用,税务机关查获了多起网络主播偷逃税案,并且金额巨大,但由于直播行业税收来源多样化,支付方式越来越简捷,无纸化更使交易数据越来越隐蔽,而税务机关和纳税主体之间的涉税信息明显不对称,导致税源监管难度越来越高,税务机关征税成本不断增加,对税务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不断提高,对税收征管新技术新手段的要求也不断变化。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对首次偷税行为处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应纳税款及滞纳金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降低税收监管的惩戒性,降低了网络主播偷逃税款的违法成本,尤其是一些高收入主播,使他们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冒险实施偷逃税行为带来的利润远远超过被查处后受到的处罚。在和税务机关的持续征纳博弈中,网络主播的“侥幸”心理容易在利益驱使下不断滋长蔓延,“能逃则逃,能躲则躲”的想法严重影响了税收遵从自觉性。

五、提高网络主播税收遵从度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网络主播纳税意识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对国民收入进行的再次分配。税收的“无偿性”容易使纳税人的认识产生偏差,直接将其视为个人利益的一种损失。事实上,虽然税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征收,但却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搭建平台需要的新兴技术、运送货物需要的顺利渠道、实现交易需要的支付手段等,都离不开公共资源的使用。国家征收的税收会以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方式回馈于纳税人。要让网络主播充分认识税收真正的本质,深刻意识到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从而加强税收道德约束,提升自主纳税意识。同时,还要加强对网络主播进行基本纳税知识的普及,利用各种新媒体手段,通过纪录片、宣传片、公益广告片等方式,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营造依法诚信纳税氛围。

(二)明确直播行业纳税规范

网络主播的收入来源名目繁多,所得界定存在一定难度,近年来,几大主播典型偷逃税案件都涉及收入性质的不当转换。明确网络主播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偶然所得等课税对象的界限,有利于正确计算各项应税所得,准确判断所适用的税率,防范类似偷逃税案件的发生。同时,对于错综复杂的网络直播主体,税局应明确直播平台、经纪公司的代扣代缴义务,避免相互推诿扯皮。直播平台、经纪公司掌握了主播们大量的收入来源数据,更容易实行源泉扣缴,对未履行扣缴义务者要予以一定的处罚。另外,对于地方出台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核定征收方式、税收洼地福利等,应进行积极的引导和必要的规范,防止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之便实施“偷税逃税”之实,使税收优惠政策失去了原本的导向作用。

(三)提高税务机关征管水平

直播经济是互联网发展的新兴产物,新技术促进了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也对税务征管人员提出了专业知识、技术能力方面更高的要求。税务机关应积极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有针对性地研究网络直播税收问题,提升差异化纳税服务水平,优化纳税申报流程,简化纳税申报手续。税务机关还应充分利用税收大数据平台,建立起网络主播、直播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合作机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共享强大的数据信息资料,切实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对发现的典型偷逃税案件,应加大处罚力度,严惩逃税行为,增强税法的威慑效用,提升违法行为成本。对纳税信用等级大户应加大宣传报道,建立健全纳税激励机制,给予更多的政策便捷,引导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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