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元明清时期西南边疆土司承袭权力的地方化趋势
2023-04-17汪益民成臻铭
汪益民 成臻铭
(湖南工程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0;吉首大学,湖南 吉首 416000)
元明清时期,土司之所以能够世袭并成为世袭贵族,延续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经典之一的土司文化,是因为它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承袭制度乃至分袭制度。 这一时期,西南边疆土司在承袭权力运用方面呈现了地方化趋势。 对于西南边疆土司承袭这一问题的研究,目前学界仅局域于土司承袭纷争、承袭制度、国家治理下的具体土司承袭等方面,对于土司承袭方式及其演变做长时段观察则显得明显不足。 有鉴于此,笔者在习近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思想指引下,拟从元朝土司承袭的多维面向、明朝中央政府对土司承袭的控制和清朝土司承袭权的地方化与土司的消失等三个方面展开探讨,以求教于相关专家学者。
一、元朝中央政府对土司承袭制度的执行
世袭是土司制度赋予土司的权利。土司政权交接的顺利与否直接影响西南地区政局的稳定,于国家与地方关系甚大。 元朝中央政府在执行土司承袭制度的时候, 不仅借助世袭权执行赏罚,对履行义务的土司保证其“升赏承袭”,对有过土司则“罚而不废”,而且在对待“汉人”和“南人” 聚居区时则是有区别的对待,“汉人”聚居区是从“依俗而治”至间歇性的再立再袭,“南人”聚居区则是关系紧张走向关系和合。
(一)借助世袭权执行赏罚
元朝时期,中央政府借助土司世袭权执行赏罚时保持应有的底线。 这一底线是:只要土司履行义务就能“升赏承袭”,这其中具有行为约束与制度规定, 土司只要能维持土司区的社会稳定,就能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升迁一级,如若遭受惩处则中央政府对之采取“罚而不废”的态度,但并不意味没有被废除的可能,这具体看事件的选择性与地域的区分性。
1.保证土司“升赏承袭”
元朝对于西南边疆土司的升迁,不仅有行为约束而且有制度规定。 这方面就湖广行省而言,主要集中于播州和顺元两地。 据《元史》记载:“至元十三年(1276年),宋亡,世祖诏谕之,(播州安抚使杨)邦宪奉版籍内附,授龙虎卫上将军、绍庆珍州南平等处沿边管慰使、播州安抚使……二十二年,母田氏携至上京,见世祖于大安阁。 遂命袭父职,锡金虎符,因赐名赛因不花……二十五年,再入觐,改安抚司为宣抚司,授宣抚使,寻升侍卫亲军都指挥使。 ”[1]“大德八年(1304年),以云南顺元同知宣抚事宋阿重生获其叔隆济来献,特升其官(宣抚使)”。[2]从上述杨邦宪、宋阿重个案分析,前朝土司只要归附新朝就能官复原职,甚至获得更高职位;新土司承袭老土司职位后,如果采取“入觐”朝贡、应调从征甚至大义灭亲的方式向王朝国家表达忠心,就可以获得土司职位升迁以及世袭权。
就云南行省而言, 土司升迁亦在 “入觐”朝贡、应调从征管理体制内进行。 这在《元史》中有所反映。 据记载:“宪宗六年(1256年),丙辰,(信苴日)献地图,请悉平诸部,并条奏治民立赋之法。宪宗大喜,赐兴智名摩诃罗嵯。……(至元)十八年(1281年),信苴日与其子阿庆复入觐,帝嘉其忠勤,进大理威楚金齿等处宣慰使、都元帅,留阿庆宿卫东宫。 及陛辞,复拜为云南诸路行中书省参知政事。[3]“至顺元年(1330年),录讨云南秃坚、伯忽之功,云南宣慰使土官举宗、禄余并遥授云南行省参知政事。 ……邛部州土官马伯向导征云南军有功,以为征进招讨,知本州事”。[4]由此可见,在蒙元时期,原大理国王信苴日因“入觐”朝贡并“条奏治民立赋”建议而从蒙元中央政府处获得比土司职位更高的升迁,由于自身应调从征而病死于进军途中,因而其儿子阿庆获袭其爵并累居高位。 云南宣慰使土官和邛部州土官也应调从征、充当前锋军有功,而获得职位的升迁。
上述事例表明,土司升迁与土司义务互为对应,不仅升迁不存在“汉人”与“南人”不平等的障碍,而且在官衔升迁度上呈现了一种“升土入流”的趋势。 当然,元朝对于土司升迁不止于随意处置事例的层次上, 还有不阻土司升迁的制度规定。 “诸土官有能爱抚军民,境内宁谧者,三年一次,保勘升官。 其有勋劳,及应升赏承袭,文字至师府,辄非理疏驳,故为难阻者,罢之。”[5]从此规定可见,土司只要维持土司区的社会稳定,就能确保每三年升迁一次,地方“师府”如果无故压制土司“升赏承袭”,必须对该主官实行行政责问。
2.中央政府对土司“罚而不废”
元朝对于西南边疆土司的惩处,总体上持有理解的态度,体恤有加。 不过令笔者不解的是,一些史籍对于相关记载多聚焦于云南行省,而对于湖广行省却极少提及。 据《新元史》反映:至元二十四年 (1287年),“木龙蛮奴他谋告阿勒村阿加之子杀凹村头目刺些, 行省下丽江路军民宣抚司,命出见云南王,免其罪”。[6]上述事实说明土民杀害土司头目属于犯罪,但罪犯只要能够给出合理的犯罪说法,可以免除惩罚。 《元典章》载:延祐元年(1314年)正月,诏“湖广、云南边境诸蛮,互相仇杀,掳掠人民,如能悔过自新,即与免罪”[7]。该材料所反映西南边疆省际殃及民众的冲突属于犯罪, 冲突只要能够实实在在地停止下来,双方可以免罪。 据《元史》对元中后期的记载:至治三年(1323年),“云南花脚蛮为寇,诏谕之”;[8]泰定二年(1325年),“威楚、大理诸蛮为寇,云南行省请出师,不允,遣亦刺马丹等使大理,普颜实立等使威楚,诏谕之”;[9]泰定四年(1327年),“元江路总管普双坐赃免, 遂结蛮兵作乱, 敕复其旧职”;[10]天历二年(1329年),“云南八番为囊加台所佳误,反侧未安者,并贳其罪。 免各处煎盐灶户杂泛夫役二年。 遣使代祀岳渎山川”。[11]从上述事实来看,云南地方社会之所以不稳定,是因为当地官员贪赃所致,那些因贪赃罪而被罢免的官员联通蛮兵扰乱地方,本属罪加一等,理应“出师”剿杀,然而元中央政府却未付诸行动,反而遣使安抚叛乱的民众,体恤其难处,极尽抚慰之能事。它至少可以表明,在官民之间以及上下级官员之间,事出有因的寻衅滋事罪可以享受贳罪待遇。
可见, 元朝中央政府在云南行省所体恤的犯罪,有土民杀害土司头目罪、省际冲突罪、事出有因的寻衅滋事罪。 中央政府对于这些犯罪的处理一般持有宽容的态度。 这说明元中央政府对于云南地方犯罪具有事件的选择性与地域的区分性。事实上, 在元朝的土司制度设计中也是如此。 据《元史》记载:“诸内都官仕云南者,有罪依常律,土官有罪,罚而不废。 诸左右两江所部土官,辄兴兵相仇杀者,坐以叛逆之罪。 其有妄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 ”[12]在这里,“左右两江”应是指广西两江道宣慰司都元帅府,它隶属湖广行省。 这表明无论是“汉人”聚居区还是“南人”聚居区,流官犯罪与土司不同,均依“常律”处理。 土司犯罪存在民族聚居区处理上的差异:云南“汉人”区的土司总体上是“罚而不废”,而湖广“南人”区的土司如果超出相互之间兴兵仇杀、妄相告言的底线,就可能遭受要被废除的命运。
(二)区别对待“汉人”“南人”聚居区
元朝时期,对不同聚居区采取不同的治理方案。 这出于历史与现状的综合考虑,元朝中央政府主动让渡一部分承袭权力,任凭土司在当地世袭罔替。对于“汉人”聚居区,先是“依俗而治”,然后转向间歇性的再立再袭,而对于“南人”聚居区则由最初的关系紧张, 走向之后的关系和合,这表明元朝的承袭制度虽延续世袭的惯例,但世袭方式较为灵活。
1.“汉人”聚居区从“依俗而治”至间歇性再立再袭
由于云南行省在元朝时期属于“汉人”聚居区,因而,元朝中央政府对这里的土司世袭持宽容态度。 由此,云南土司世袭制度实施表现由最初的依礼俗而治发展为间歇性再立再袭的特点。在元朝早期和中期之交,中央政府允许云南土司按照当地礼俗进行世袭。 《元史》 载: 大德七年(1303年),改普定府为路,“以故知府容直妻适姑为总管”;[13]延祐六年(1319年)“中书省臣言:云南土官病故,子侄兄弟袭之,无则妻承夫职,远方蛮夷,顽犷难制,必任土人,可以集事。 今或阙员,宜从本俗,权职以行。制日可”。[14]由此可见,在云南边地的地方礼俗中,盛行父死子继、兄终弟继、叔死侄继、夫死妻继的土司世袭制度。 这一制度,后来成为后土司制度的核心之一。
元晚期的云南土司世袭呈现出间歇性再立再袭的特点。 据记载:至顺二年(1331年),“以前东川路总管普折子安乐袭其父职”;[15]至正六年(1346年),“复立八百宣慰司,以土官韩部袭其父职”。[16]这两例表明,东川路和八百宣慰司以前曾设立过土司, 后来由于土司机构在中途被罚废,因而土司世袭被迫中断。 由此一来,土司世袭便透露出间歇性的特点。
2.“南人”聚居区由关系紧张走向关系和合
湖广行省属于新归附“南人”的聚居区,其土司与元朝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表现得相对紧张。 在元早期,中央政府对分布于今云贵高原中东北部播州、思州、亦奚不薛一带的土司几乎没有较好印象,其刻薄言行往往溢于言表。 据《元史》记载:至元十二年(1275年),“金书四川行枢密院事咎顺言:……又播州安抚杨邦宪、思州安抚田景贤,未知逆顺,乞降诏使之自新,并许世绍封爵。 从之”;[17]至元十四年(1277年),“播州安抚使扬邦宪言:本族自唐至宋,世守此土,将五百年。昨春旨许令乃旧,乞降玺书。从之”;[18]至元十七年(1280年),“亦奚不薛病,遣其从子入觐。 帝曰:亦奚不薛不禀命,辄以职授其从子,无人臣礼。宜令亦奚不薛出,乃还军”。[19]以上材料表明,播州、思州和亦奚不薛土司在元中央政府心目中,便是一群“未知逆顺”“无人臣礼”的少数民族官员。 这群官员形同“鸡肋”,虽食之无味但弃之可惜。 正因为此,中央政府对于这里土官的要求能不满足的则尽量不予满足, 即使要满足的如颁发世袭玺书,也要拖延一段时间,还美其名曰“使之自新”。
元晚期的中央政府至少在土司承袭问题上,与土司的关系似乎趋于和合。 这在《元史》中有所反映:泰定元年(1324年),“十二月癸丑朔,以岑世兴为怀远大将军, 遥授沿边溪峒军民安抚使,佩虎符,仍来安路总管;黄胜许为怀远大将军,遥授沿边溪峒军民安抚使,佩虎符,致仕,其子志熟袭为上思州知州。 降诏宣谕,仍各赐币帛二”。[20]这表明元中央政府不仅对上一代土司升迁授职本采取“遥授”的方式,而且仍“赐币帛”,似乎已无责怪的意思;每遇老土司退休,其子可以正常世袭。 这摆明元晚期时的中央政府对居于“南人”地位的湖广土司升职与世袭已做出政治文化适应上的让步。
由上可见, 元朝土司虽然延续世袭的传统,但世袭的方式相对灵活。 首先,土司需要通过几代人的升迁获得世袭权。 其次,每一代土司必须在惩处措施中展现出才能, 以维持世袭权的稳定。 最后,在不同的聚居区域对土司采取不同的治理方案。 这意味土司需经过几代人积极尽责的积累,才能取得土司世袭权。 尽管元朝对土司整体实施“罚而不废”的政策,但如果土司违反彼此之间罢战息兵的底线,就有可能失去世袭权。 元朝对于“汉人”聚居区的管理方式一开始是“依俗而治”,后来逐渐变为间歇性的再立再袭。 而对于“南人”聚居区,由最初的关系紧张逐渐演变为互相合作的关系。 可以看出,元朝不仅继承比较粗放的承袭制度, 也在土司承袭方式上相对灵活。这与元朝要求土夷首领臣服于中央,确保地方的安定和秩序有关。 至于土夷的承袭方式,允许按照他们的本俗来执行,并且中央不干涉具体的承袭人选,这与中央的统治策略保持基本一致。
二、明朝中央政府对土司承袭的控制
由于土司是世袭的朝廷命官,因而,土司之位在土司时期就成为土司政府和土司区内外各实力派争先抢夺的对象。 土司承袭问题,关乎土司政府和土司区社会的稳定,甚至影响该土司与中央政府、周边土司和家族村社的关系,进而造成一个区域社会冲突的持续升级。 明朝时期,上自皇帝下至土司政府已经充分意识此问题的存在。 正因为此,在土司承袭乃至世袭方面,逐步设计出一套较为完备的牵动土司政府、 流官政府、中央政府和皇帝各层级的土司承袭制度。 这套制度,在土司政府的申报、流官政府“勘实代奏”、中央政府“委官体勘”与“呈部具奏”和皇帝恩准各环节均做出具体规定,在一定程度总体体现当时土司的隶属关系。
(一)承袭土司依附地方流官政府
明朝时期,土司对流官、土司政府对流官政府存在依附关系。 这种依附关系主要体现在土司政府申报的承袭材料,需要经过流官政府的“勘实代奏”。
1.“土官底册”与“土官保结”的提交
为防范土司在承袭过程中作弊,保证承袭的真实性与权威性,流官政府规定土司承袭材料的申报至少包括两个要件:一是每三年上报一次的土官底册,二是准备承袭时提交的“土官保结”。这里所谓的土官底册,笔者认为就是《土官底簿》之前的底本。 这种底册上报正式成为一种制度,开始于明中期的正统六年(1441年)。明早期尽管规定土官承袭人的亲族范围,并且要求提交土官底册以及相当于承袭者身份真实性保证书一样的“土官保结”,但是,它并未成为一种疏而不漏的制度体系。 正因为此,很容易引发土司家族内部的一系列流血冲突事件。
明早期的中央政府仅仅划定承袭人的范围,并制定一人承袭的规定。 这在《明会典》、《明史》中均有反映。 “洪武十七年, 令土官无子, 许弟袭”;“(洪武)三十年,令土官无子弟,而其妻或婿为夷民信服者,许令一人袭”。[21]“凡土司之官九级,自从三品至从七品,皆无岁禄。 其子弟、族属、妻女、若婿及甥之袭替,胥从其俗。 ”[22]从划定承袭人范围至准许一人承袭的规定来看,其思路完善于洪武十七年(1384年)至洪武三十年,而且承袭人的范围是逐步拓展的,先是子,然后是弟,然后是宗族内,然后是妻女,然后是婿,然后是甥,这样构建一个由家庭、乃至家族的庞大的承袭人体系。 至于以何文本作凭据,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这使一些土司家庭、家族纷纷编制和收存族谱,作为选定承袭人的文本。 如果文本本身出现问题而导致承袭人变更,就极容易导致土司官族乃至土司地方社会的纷争。
这种纷争导致的地方动荡,让地方流官政府和土官政府大感头痛,于是纷纷请求完善土司承袭人的文本制度。 明中期遂有各种防范土司争袭的文本制度出台。透过《明会典》《明史》《明会要》等典籍, 可以基本看出对土司争袭的防范程度。“广西土官承袭,长吏率要贿不时奏,以致诸酋怨叛。 太平知府胡世宁令:生子即闻府,应世及者,年十岁以上,朔望谒府;父兄有故,按籍请官于朝。 土官大悦。 ”[23]从该材料所见,明早期仅仅收存于土官衙署的土司承袭文本,许多均存在“皆无豫定次序”的真实性问题。 这说明,明朝早期的土司族谱很可能有平时供家族使用的和承袭时供上报官府用的两套,这样才有可能导致土司制度规定、土司个人偏好与家族内伸张正义之间矛盾冲突。 正因为此,为破解这一难题,明朝中期方有土司承袭文本的定期预报制度。 这种制度规定老土司在任时,每三年编制并上报一次土司承袭文本。 该文本至少有五本,分别收存于土官衙门(一本)、省政府“三司分设”的衙门(由土官衙门提交,三本)以及中央的吏部衙门(由布政使司衙门当年年终提交给吏部和兵部共用,一本)。 不仅如此, 省级以下的流官官府还有知情的责任,即男性土司承袭者本人从出生、成年乃至被上报承袭时,省级以下的流官官府均十分知情甚至是认识该当事人,不能是收受好处之后听任土官衙门胡编乱造。 如此看来,明中期在确保土司承袭文本编制和上报的真实性方面较为认真。
由此可以看出土官衙门在土司承袭时所提交的“土官保结”应由那些机构和个人签字画押和盖章认可。 它至少包括如下五种机构和个人:一是土官衙门,二是土司官族,三是土司区的其他家族,四是周边的土官衙门,五是分管该土司的省级以下的流官官府。 可见,“土官保结”其实就是一份土司承袭的真实性保证书,它在提交给省政府“三司勘明”之前,实际上已经被省级以下的流官官府、土司、基层政权和家族村社预审一番。 这份真实性保证书的推出表面看来只是土司制度上的规定,但它背后却预示各个层次的土司关系的处理。 土司为政一方,之所以不断地拓展婚姻圈并且越界结成命运共同体, 未必与这份“真实性”保证书没有关系。
2.流官政府“勘实代奏”
土司承袭材料提交至省级政府的 “三司”之后,接下来的事情就是“勘实代奏”。 “勘实代奏”包括两个步骤:第一步是“三司勘实”,第二步是“三司代奏”。 这就是说,“三司勘实”合格之后才有“三司代奏”。 这两个环节的工作均涉及能否扼制土司社会的纷争, 关系整个土司社会的稳定。前述的贵州省总是出现土司反叛之事,许多应当与省内机构和控制系统交叉过多, 难以梳理清楚,从而使“勘实代奏”出现问题有关。
(1)“三司勘实”
“三司勘实”又称“抚按勘明”,俗称“保结”验明,是指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对土司承袭资格和承袭真实性进行的审核和调查。 这个环节的工作同样包括两个方面,即资格审查和真实性审查。
资格审查方面,主要考察土司承袭者是否违反“土司袭替禁例”如是否符合承袭年龄,是否入学,是否是“土籍”,是否违规断案和嫁娶等。 这些均隐含明中期和明晚期政府对承袭者的个人素质和将来的执政水平的总体考察。 对于土司是否符合承袭年龄、是否入学的资格审查,开始于明中期的弘治年间,它最初是为防范土司过早承袭以及属司与总司争权而设计的。 这在 《明会典》《明史》之中有所反映:“弘治二年(1489年),令土官应袭子孙年五岁以上者,勘定立案。年十五以上,许令袭。如年未及,暂令协同流官管事。五年,令土官袭职后习礼三月, 回任管事”;[24]“弘治十年(1497年),以后土官应袭子弟,悉令入学,渐染风化,以格顽冥。如不入学者,不准承袭。”[25]透过上述事实可见,进入明朝中期以后,土司任职未符合年龄者须要在流官指导下处理政务,即使符合承袭年龄者,其承袭不仅需要“入粟”而且应袭子弟必须入学接受教育,还要习礼三个月使之懂得朝廷的法令法规,否则取消承袭资格。 以此看来,有关年龄、入学的承袭资格是做得比较早的一项承袭资格审查。
除上述资格审查外,明中晚期,地方官府还要对土司承袭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它主要是防止土司在承袭过程中作伪冒充。 这种防范具有较为详密的办法,同时也给官司“保结”带来极大的政治风险。 《明会典》记载:“凡土官就彼袭替。 天顺八年,令土官告袭,勘明会奏,就彼冠带。 嘉靖二年,令土官衙门设在荒远、兼因争竞仇杀等项,不能赴京者,抚按等官勘实代奏,就彼袭替,仍依先年户部原拟等级,令其纳谷备赈。 ”[26]由此可见,土官如果打破常规、未能赴京就职,只能“就彼袭替”,那么,需要地方三司的“勘明会奏”或者“勘实代奏”,同时需要土官的“纳谷备赈”。当然,“备赈”仅为理由,要求“纳谷”才是真正目的。 换言之,只要土官“纳谷”,就可以找个理由不来京受职。 由于这种找理由不来京受职之中隐藏诸多不可告人的秘密,给“保结”之人或者“勘明会奏”或者“勘实代奏”之人将会带来诸多潜在的政治伤害,因而,很多地方官员不愿意为土司出具这样的保结。 这就使土司拖延几十年仍然有不能袭职的。 “土官病故,子孙应袭者,官司不肯保结,上司往复驳勘,有二三十年不得袭职者,止令土舍管事”。[27]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它这种不能正常袭职的也不能排除各级流官故意为难土官的因素。《明史》 曾对明中晚期这种制度上的延续与改革做过较为系统的梳理:“尝考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 其土官衔号曰宣慰司,曰宣抚司,曰招讨司,曰安抚司,曰长官司。 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府州县之名亦往往有之。 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 天顺末,许土官缴呈勘奏,则威柄渐弛。 成化中,令纳粟备振,则规取日陋。 孝宗(弘治)虽发愤厘革,而因循未改。 嘉靖九年始复旧制,以府州县等官隶验封,宣慰、招讨等官隶武选。 隶验封者,布政司领之;隶武选者,都指挥领之。 于是文武相维,比于中土矣。 其间叛服不常,诛赏互见。 ”[28]借重它这种梳理可见发现明早期土司进京“赴阙受职”的门槛很低,只要土司归附就能“原官授之”,就可以进京“赴阙受职”,也似乎是由于这样做各级流官政府费资巨大,因而才有明中期命令土官“纳粟备振”, 进而未想会激起流官的贪腐之心与贪腐之行的举措, 于是方有明晚期嘉靖帝的归复旧制,按照吏部和兵部两个系统管理土司的制度变革。
(2)“三司代奏”
“三司代奏”称为“呈部具奏”,是指地方“三司”代替应袭土司,具名向中央政府的吏部和兵部甚至是皇帝提交某某土司应予以承袭的奏折。明朝时期,“三司代奏”的奏折最初直接递交给吏部验封清吏司 (简称 “吏部验封”“吏部文选”或“验封司”), 之后才考虑其隶属关系而进行政务型土司经布政使司隶吏部验封清吏司,抚慰型土司和羁縻卫所土司经都指挥使司隶兵部职方清吏司(简称“兵部武选”或“职方司”)的调整,这就有“三司代奏”的分两个隶属系统的代奏。
“三司勘实”之后的分隶属系统“三司代奏”在清时期评价甚高,被称之为“文武相维”,认为这种“土兵相制”方式便于奖惩,“机权所寓,细大相关,股掌易运”。[29]然而,早于清朝的明人对此却多有异议,认为这是不应该出现的“职掌分裂”和“官制之紊”的不正常现象。 “本朝设土司,除知府、知州、知县俱文职,其品秩一如流官。 此外夷官,则有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蛮夷长官司,俱为文官,属吏部文选司除授,是宜竟为左列矣。 然查《会典》则又不然,刻部所开州县凡宣慰司三,仅四川之播州属焉。 四川宣抚司三,一属户部、二属兵部,长官十六司属户,廿九司又属兵,何也? ”[30]以上表明现实的土司政治体系与理想中的土司制度设计之间,存在很大的冲突。 由于土司分属标准未能统一,因而,分布于今西南和中南地区的土司隶属系统十分紊乱。 本应隶属于吏部的土司反而隶属于兵部和户部,本应属于兵部的土司反而既隶属于吏部又隶属于户部,即使是同一类型的土司也是分属吏、户、兵三部。 在西南和中南地区,本属于政务型土司反而隶属于都指挥使司钤辖, 抚慰型土司或加都指挥使衔,或加按察使衔,或加布政使衔,文武分属系统十分模糊而紊乱。 这种模糊而紊乱,所导致的是土司承袭中的公平与正义的严重缺失,带给西南边疆土司控制系统紊乱的省份的是土司变乱的层出不穷。
不过,明朝中央政策的出发点总体上无可挑剔,它只是为确保土司承袭的真实性。 当弘治年间发现成化时期所制订的土司承袭 “纳粟备振”导致土司承袭严重失真问题之后,便废除这一规定。 “(弘治)十八年(1505年),罢土官纳栗职例,令照归保勘,起送赴京袭职”。[31]这里“保勘”,如前所言并非始自地方“三司”,应是从地方府、州、县开始,出具符合历史真实的务实性的“土官保结”。不仅如此,地方“三司”在“勘实”的基础上还要“起送”真正的土司应袭者“赴京袭职”,以确保不致于引起土司社会的争端。 然而,这一套制度体系真正执行起来似乎在实效上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一堆材料提交中央政府和皇帝这里,中央政府和皇帝仍然相信来自地方的“三司保勘”。 这从以下相关文献以及君臣对话之中呈现了出来。
(二)土司承袭中的“皇恩浩荡”
“三司代奏”呈交京师朝廷亦即“呈部具奏”以后, 接下来的事情便是中央政府的 “委官体勘”、皇帝的恩准以及土司的“赴阙受职”。 由于土司对中央政府与皇帝没有直接的上下级关系,这一过程对于应袭的土司(当事人)以及各级堂上官(考核证明人)而言则是一个忧喜参半的期待过程。
1.中央政府“委官体勘”
从明早期的洪武年间至明中期的的天顺二年(1458年),明朝皇帝设计出一套土官承袭的早期程序。 这套程序在《明会典》中集中体现为:“土官承袭,原俱属验封司掌行。 洪武末年,以宣慰、宣抚、安抚、长官,皆领土兵,改隶兵部,其余守土者,仍隶验封司。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定:湖广、四川、云南、广西土官承袭,务要验封司委官体勘,别无争袭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图本并官吏人等结状,呈部具奏,照例承袭,移付选部附选,司勋贴黄,考功附写行止,类行到任。 见到者,关给札付,颁给诰敕。天顺二年(1458年)奏准:土官病故,该管衙门、委堂上官,体勘应袭之人,取其结状、宗图,连人保送赴部,奏请定夺”。[32]可见这套程序从洪武二十六年、 经洪武末年至天顺二年逐步得一完善,无论是政务型土司还是抚慰型土司最初隶属于吏部,之后将抚慰型土司分离出来改隶兵部。 其中的吏部对应袭土司的审查,先后要经过吏部四司也即验封清吏司、 文选清吏司、稽勋清吏司、 考功清吏司的逐一查核与筛选,必须全部合格后才授予札付、诰敕等。 在吏部、兵部审查之时,应袭者、各级堂上官等应携带结状、宗图“赴部”等候审定,并及时回应吏部四司提出的疑问。 所以它较之于前述类似洪武五年,“贵州宣慰霭翠与宋蒙古歹及普定府女总管适尔等先后来归,皆予原官世袭”[33]之类的任命比较复杂和严格。
至于吏部、兵部分开查核与筛选土司的具体时间,是洪武三十年(1397年),它在《明会典》中有所反映。 《明会典》称:宣慰使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蛮夷官、苗民官、千夫长、副千夫长“土官额数及资格:旧属吏部文选司,洪武三十年,改属兵部”。[34]从这段史料记载来看,并无严格的文职、武职的区分。
2.皇帝的恩准
中央政府对土司应袭者“委官体勘”合格后,予以备案,然后就是君臣议事,等待皇帝的恩准。皇帝恩准之后,则由礼部、工部和户部准备和制作如前所述的诰敕、印信号纸、符牌、冠带以及包括币在内的各种精美的赏赐物,代表皇帝颁发给应袭的土司。 有关土官承袭的君臣议事在《土官底簿》之中,具有十分详细的记载。 从这些记载的行文内容看来,它一方面是中央政府各部的汇报提要,另一方面则是皇帝的口谕,似乎记录的是明朝永乐至嘉靖年间中央政府各部与皇帝之间的对话内容。 这里仅以西南边疆的云南、广西的少数几个土司为例证,进行观察。
(1)有关云南土司的君臣对话
这里君臣有关云南土司蒙自县知县[35]、副同知[36]、实哲[37]、发绍[38]、摄赛[39]、安济[40]的对话,涉及四川土司。 由于以今云南省为视点,因而,明朝时期原本属于四川省的乌蒙军民府、 芒部军民府、东川军民府和马湖府,被置于本处观察之列。 从那六则材料来看,在明早期和明中期,有关云南土司的承袭除要求掌握每一家土官的基本情况外,实行的是多层次奏报制度。 一是土官衙署的奏报。 其奏报之法,是先由土官衙署提出要求,出具保结,准备“袭替具本”,然后或本人或差人备马赴京进贡奏报。 二是军方的奏报。分布于云南地方的总兵官或地方王侯, 直接出具“钧旨”或“著令”,对应袭土司进行保奏。三是省府的会奏。 这个方面材料十分详实, 具体有“抚巡三司会勘”“抚巡三司会奏”“三司委官保结”“勘报”或“结勘奏保”“行文书去照勘”“宗图奏”或者“巡抚奏报,总督照准”等多种形式,必要的时候还要将应袭土司“保送至京”。 四是中央各部的奏报。 具体有“文选司问事”“文华殿启闻”以及兵部、吏部尚书的“覆题”与照准。 五是皇帝的圣旨。 皇帝下达口谕,旨在把握土官“替职”还是“就彼冠带承袭”的维度。 尽管多层次奏报信息汇集皇帝这个层级, 但皇帝大部分的时间还是依制行事, 要求省府补办会勘与会奏的手续,如果不实还要羁押土司并追究责任。 对于重大事项如“改土归流”,中央政府的行事比较慎重,有文选司问事、抚巡三司奏报、本部覆题等必备环节,最后才由皇帝下达圣旨。 透过上述个案,土官的姓名、籍贯、承袭、应袭者保送至何人手中、三司会奏(含后来的督抚奏请)、土官的权职等,方能完整地呈现。
(2)有关广西土司的君臣对话
较之于云南土司,明早期和明中期君臣之间有关广西土司岑伯顔、岑天保、李徳懋、赵昂杰、赵帖坚的对话,更多地侧重于如何合理地处置土司的承袭维度。 似乎广西土司的承袭是按照层报原则依制而行的,因而,皇帝要求补办手报手续之事出现较少。 从广西的五则材料来看,土司承袭的基本信息来自吏部文选清吏司的册库官册。土司承袭体现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上自中央的兵部、大理寺、都察院和太监(内官),下至地方府州以及三司、巡按御史和都御史,均有向皇帝保奏的权力。 只是府州一级的属于“保结”,省一级的属于“体勘”“会勘”和“保勘”,中央一级内外官员的属于“保奏”与“保袭”。 这些奏报信息汇集皇帝那里之后, 他具有土司承袭以及掌印、 替职、管事、办事、“出幼时来朝”、冠带、“还不世袭”等的最后决定权和授予权。 比较皇帝的话语表达习惯,这里仍为具有随意性的口谕。 皇帝在土司承袭过程中,特殊的时候是先下达口谕,然后由地方“三司”补报相关的文书。 土司袭职时,一般是需要备马赴京告袭的。 每遇土司区发生地方重大事件以后,皇帝强调地方的“会勘”。 尤其是进行“改土归流”,事先需要地方都御史奏请,然后交由兵部会议讨论,之后是“都察院等衙门会同府部等官会议”的议决,最后才奏报给皇帝下达圣旨。
总之,明朝时期皇帝批准西南边疆土司的承袭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强调替职和袭职之间的区别。 尽管有时皇帝会临时批准土司的承袭,但也重申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办土司承袭手续的重要性。 因此,不论是从下而上地按照程序运行,还是从上而下跨越程序运行,西南边疆土司的承袭制度都逐渐走向规范化。 庆幸的是,吏部验封清吏司档案库保留明朝时期君臣就土官承袭进行讨论的言行,或称为“土官政要”——《土官底簿》详细记录土官承袭。①这能够清楚地了解明朝时期土司承袭与隶属关系的实际情况。 特别要注意明朝时期西南边疆的土司承袭并非一个完全模式化的程序,它包含从地方文本的提交、中央审核文本至皇帝最终批准的多个环节, 在承袭过程中,存在许多主观因素的干扰。 一旦出现公平与正义的缺失,很容易对土司区的稳定产生影响。
三、清朝土司承袭权力的地方化与土司消失
由于土司承袭在维系地方势力世代传承以及地方稳定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而,进入清朝以后上自中央政府下至地方流官政府,对土司的承袭均表现出格外地关注与用心。 不过,这种关注与用心的限度在清前期的顺治朝、康熙朝、雍正朝和乾隆朝,其着力点似乎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最终势必造成西南边疆土司势力的局部消失。
(一)土司承袭完全改由地方督抚控制
清朝前期,土司承袭面临各种问题。 为强化对土司的控制,中央政府对土司承袭制度做出诸多改革,其中重大的改革之一就是加重忠于王朝国家的地方督抚的权力。
1.土官上报“宗图册结(籍)”
顺治时期,更多地关注原土司被处置之后的替代问题。 据《大清会典事例》记载,顺治初年规定,“如土官受贿、隐匿凶犯逃人者,革职提问,不准亲子承袭,择本支伯叔兄弟之子继之。 若有大罪被戮,即立夷众素所推服者,以继其职”。[41]由此可见,当时虽然处置犯罪的土司,但不取消土司区,允许族舍即“本支伯叔兄弟之子”和土目即“夷众素所推服者”承袭原土司的职务。 其结果是由此引发出一系列新的土司承袭问题。 这一问题在《东华录》所载贵州巡抚赵廷臣的疏言之中具有清晰地反映:“莫如豫制土官。 夫土舍私相传接,支系不明,争夺由起,遂致酿成变乱。 今后每遇岁终,土官各上其世履历及有无嗣子,开报布政司。三年当入觐,则豫上其籍于部。其起送袭替时,有争论奏扰者,按籍立办。 斯方策既明,而衅端预杜矣。 此黔省驭苗极本之图,惟濬鉴敕部覆行,下所司议。 ”[42]这表明,“豫制土官”致使土舍或土目谱系模糊,容易引发土司家族冲突和地方变乱。 正因为此,它要求土司每年均要向布政司上报“宗图册结(籍)”,并在每三年晋京入觐之时将其上报至兵部或吏部, 以便土司袭职时查验。这实际上解决“豫制土官”因“宗图册结(籍)”而引发冲突的问题,有效地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2.督抚确定土司承袭
康熙时期, 更多地关注土司的隶属关系、袭职仪式的举办地和应袭土舍袭职年龄等问题。 当时的土司虽然在行政上隶属于府(直隶厅、直隶州),但是在军事上的统属关系却不十分明晰,为此康熙朝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试点性的解决。 “四川总督李国英遵旨议覆四川水师总兵官驻扎汛守地方及管辖事宜:查巫、夔、昌、宁等处为诸寇出没之所,而滨江之云阳县首当其冲,总兵官应驻云阳,分屯一旅于白帝城,但川江路远支繁,未免鞭长不及。 请上自黔彭,下抵巫山,责令汛守。凡镇臣所驻地方,境内土司,俱应属其统辖。 今川东土司已隶重、遵二镇,惟石柱地界滨江,而酉阳错壤黔、彭,当楚逆王光兴入犯之路,应并听该镇节制,以便防御。 下部知之。 ”[43]从这解决措施来看,出于军事防御的目的,土司不仅在平时隶属于府(直隶厅、直隶州)而且在战时隶属于兵镇。这就是说西南边疆的土司承袭在地方会面临府(直隶厅、直隶州)与兵镇的双重题报,在中央则可能接受吏部和兵部的双重查验。
正因为多重题报与查验的复杂性, 因而,康熙帝对应袭土舍袭职年龄和土司袭职仪式的举办地进行限定。 据《大清会典事例》记载,“康熙十一年(1672年)题准,土官子弟年至十五方准承袭,未满十五岁者,督抚报部,将土官印信事务令本族土舍护理,俟承袭之人年满十五,督抚题请承袭”;“土官袭职,停其亲身赴京”。[44]上述可见地方督抚在应袭土舍“报部”和“题请承袭”过程中十分关键。 由于土司承袭年龄底线为十五岁,因而,“督抚报部”和“督抚题请承袭”之后,护印土舍不能超越这一底线干与土司执政。 与此同时,这样的少年土司进京面圣也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因而除特别允准与召见之外,少年土司与中央朝廷的关系变成一种间接的土司关系。 这种间接关系,在某些土司的承袭事件中曾有过一定程度的体现。 如云南孟连宣抚使在康熙年间,“(刁)派鼎死,子刁派春年幼,叔祖刁派烈抚孤”。[45]这表明,忠于王朝国家的地方督抚对于少年土司承袭具有最终决定权是客观存在的。
(二)承袭制度的改革与土司消失
清朝中央政府在加重地方督抚权力的过程中,对土司执行分袭制度,以此限制甚至剥夺土司的权力。 这样不仅导致地方督抚衙门贪腐和“土司案”频发,而且带来西南边疆土司的迅速消失。
1.土司承袭制度的改革
由于清朝康熙时期的地方督抚对少年土司承袭具有最终决定权,因而,土司承袭环节在明朝土司制度基础上将进一步简化。 这一简化却给土司政府、土司社会和地方流官各级政府的腐败与冲突留出存在空间。 有土司存在的地方各级流官政府,不仅决定土司是否可以承袭,而且有权决定土司需要花费多少时间、精力和财力才可以承袭。 这就暴露出土司承袭的多种新问题,它均是由地方各级流官政府从中渔利而产生的,当时名之曰“规礼”与“打干”“打点公事”。该现象在雍正元年(1723年)九月云贵总督的奏折和雍正七年(1729年)七月二十二日署理湖北巡抚印务布政使臣徐鼎的奏折中较为清晰地反映。 “凡土司衙役头目曰舍把,每扮作客贩潜住省城,与各衙门胥役交接,为伊主打点公事,实则乐其寡端,方可就中取利。 或架言恐吓其主,遂将空白印纸,付令带至省城,随事探听,即倩胥蠹代作文书,任意抗辩,以致陷土司于罪戾而不觉。 ”[46]由此可见,西南边疆及其周边各省的省城,既是上下各衙门收取“规礼”和“打干”“打点公事”最集中的场所又是公文造假的地方。 在这样的场所和地方核实出来的土司,想必良善、务实之辈恐怕不是很多。正因为此,笔者也能理解为何在清朝雍正时期西南边疆各省竟然总有几个地方督抚处心积虑地恶言描述当地土司言行,这些均不得不归因于康熙时期地方督抚对少年土司承袭决定权的授予,以及归因于地方官员以土司为挡箭牌急于开脱自身受贿罪责的迫切心情。
为改革顺治、康熙时期累积下来的有关土司承袭问题上的时弊,雍正三年(1725年)九月,吏部等衙门以川陕总督岳钟琪奏折为底本进行专门的议事。 “吏部等衙门议覆川陕总督岳钟琪条奏:各省土司承袭,例取宗图册结、邻封甘结,由该管地方文武官以次申呈督抚具题。 乃地方官往往藉此居奇,将其印信封固,勒索陋规,不为请袭,凡土官病故,该督抚于题报之时,即查明应袭之人,取具宗图册结、邻封甘结并原领号纸,定限六个月内具题承袭。 其未经具题之先,即令应袭之人照署事官例用印管事,地方官不得将印信封固,致滋事端。 ”[47]从议事信息可知,清前期雍正三年(1725年)九月之前的土司承袭,需要经过土司政府出具 “宗图册结”“邻封甘结并原领号纸”,流官政府“将其印信封固”“查明应袭之人”,“以次申呈督抚具题”等等之类的程序,其程序需要花费数年的时间才能走完。 等走完程序,留给土司政府、土司社会和流官各级政府的,自然是地方腐败事件与冲突事件。 所以这次廷议之后,雍正帝针对时弊改革土司承袭制度,不仅要求不能封固“应袭之人”使用的土司印信,而且规定督抚必须“定限六个月内具题承袭”,同时实行土司的降等分袭制度(荫袭制度),以显示类似于西汉武帝式的皇恩浩荡。
雍正三年(1725年)覆准的土司降等分袭制度(荫袭制度),在《大清会典事例》之中似乎描述得更为具体。 “土官之许其承袭者,原因其祖父向化归诚,著有劳绩,故世其官以昭激劝。 今土官嫡长子孙虽得承袭本职,此外支庶,更无它途可以进身。 嗣后, 各处土官支庶子弟有驯谨能办事者,许本土官详报督抚,具题请旨,酌量给予职衔,令其分管地方事务。 其所授职衔,视土官各降二等……此后再有子孙可分者,亦许其详报督抚,具题请旨,照例分管,再降一等,给予职衔印信号纸。 ”[48]由该则史料看来,土司降等分袭制度(荫袭制度)不仅在文职土司系列中实行,而且也在武职土司系列中予以推行。 这样不仅使土司的衔号越来越多,使土司的品秩越来越低,而且使各土司区日益碎片化,进而加速土司及其管区自然消失的进程。 清人余庆远在描述雍正七年云南省迤西道丽江府(兰坪、维西)降等分袭的现象时说,“建城设兵,于旧头目七人,给土千总衔三、土把总衔四,分治其地”。[49]这意味西南边疆存在土司区一分为七的分割现象。 这一裂土分封以及一辈又一辈的降等分袭(荫袭)的现象,带来更为棘手“宗图册结(籍)”识别问题。
2.对土司降等承袭制度的执行
由于清朝一方面推行原有的土司承袭制度又在另一方面推行土司降等分袭制度, 因而,乾隆时期的土司承袭制度陷入混乱,其可操作性被削弱。 本来原有的土司承袭制度对土司的承袭已有较为周详的规定。 如《大清会典》,对正常承袭之法的规定是土司亡故或年老有疾请代,“准以嫡子嫡孙承袭, 无嫡子嫡孙则以庶子庶孙承袭,无子孙则以弟或其族人承袭。 其土官之妻及婿有为土民所服者, 亦准承袭”;“如有子而幼者或其族或其母能抚孤治事,由督抚拣委,至其子年及十五岁再令承袭”。[50]又如《大清会典事例》,对非正常承袭之法的记载是 “如宗派冒混, 查出参究”;“承袭之人,有宗派不清、顶冒、陵夺各弊,查出革职, 具结之邻封土官照例议处”;“每承袭世职之人,给予钤印号纸一张,将功次、宗派及职守事宜填注于后。 后遇子孙袭替,本省掌印都司验明起文,或由布政司起文,并号纸送部查核无异,即与题请袭替,将袭替年月、顶辈填注于后,填满换给。 如遇水火、盗贼损失者,于所在官司告给执照,赴部查明补给。 如有犯罪革职、故绝等事,都司、布政使司开具所由,将号纸缴部注销”。[51]从这些规定可见,清前期的土司承袭过程,其实是一个土司血缘关系越来越远、 土司年龄越来越小、土司宗派冒混陵夺越来越多、土司钤印号纸的填写越来越复杂、土司证照丢失越来越容易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土司承袭操作日益复杂,可操作性日益弱小。
在土司降等袭制度实施过程中, 一个小地方甚至增设大量小土司, 有的甚至是没有在中央和地方备案的“黑土司”。 如:乾隆时期,今滇东北永善县桧溪街不仅新设阿兴土千户和巧家拖车阿朵土千户两家, 而且增设巧家木期古土千户。 一些不能授职的土司,“子孙私称为土目”“土目若死,夷人举其子弟为主,不似土司之必须袭荫印照”。“乾隆七年(1742年),(广西省)田州岑应祺请以第三子岑结分治阳万,部议视知州职降二等,给通判世袭。 ”[52]从这些信息来看,所谓降等分袭不仅仅只是降一个等级而已, 而且还有类似于土目那种无等可降的。 可见该制度, 实为一种王朝国家在场下的国家社会化运动。 在这种国家社会化运动中, 镇守一方的兵镇似乎在地方稳定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分管省级以下的府级机构,这在 《清朝文献通考》 有所反映。 据乾隆三十年(1765年)云贵总督杨应琚奏,“土目倾心,相继输诚。 所有猛勇头目召斋召溪喃给土千总衔, 归普洱镇普洱府管辖;猛龙沙人叭获给指挥同知衔,归临元镇元江府管辖; 补哈头目噶第牙翁给土千总衔, 整卖头目召斋约提、 景线头目呐赛给宣抚司衔,景海头目召罕彪、六本头目召猛斋,均给土守备衔,猛撤头目喇鲜细利给土千总衔,均照例准令世袭。”[53]这表明相当于县级行政区的各类土司区隶属于府一级机构,而类似于普洱府、元江府等府级机构又分别归属于普洱镇、临元镇等兵镇节制。省级派出机构“道”与这里的兵镇之间具有关联关系。 在这种关系之下, 土司荫袭制度实施难度更大。事实也是这样。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载:乾隆三十三年(1765年)奏准,“如实系土官身故乏嗣, 除笃疾残废及身有过犯与苗民不肯悦服之人例不准请袭外,其承继之子仍论其本身支派,如非挨次承袭者不准承袭”;[54]“土官袭替定例,必分嫡次长庶,不得以亲爱过继为词。 ”[55]从材料所透露的信息考察,在土司降等分袭制度之下,土司、土目等的袭职已经打乱嫡庶亲疏的袭职顺序,很多属于越序状态下的非法承袭。 这种非法承袭必然导致地方持续不断的冲突,正因为此,省级行政区存在兵镇管府的现象自在情理之中。
3.新添等地土司的消失
清朝的新添长官司是由元朝的新添葛蛮安抚司和明朝的新添长官司演变而来的。 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贵州省“裁卫并县”以前,新添长官司和贵定县分别由新添卫军民指挥使司和平越府管辖,当年“裁卫并县”之后,新添卫并入贵定县,贵定县由平越府改隶于贵阳府,贵阳府领新添、平伐、把平、大平伐、小平伐等五个长官司,新添卫与贵定县实现“卫县同城”。[56]据《皇清职贡图》《百苗图》等图籍反映,贵定县和新添长官司所在的由宋氏土司世管的水东地区[57]属于 “白苗”“平伐苗”“谷蔺苗”“花苗”“木铑”“剪发仡佬”“瑶人”与“蛮人”的交错杂居之区,[58]它们实际上是元朝时期的“葛蛮”混居区。 该混居区属于湘黔滇古驿道穿越之地,同时也是通往柳州府、桂林府的黔桂古驿道的连接处。 清前期,这些古驿道已经使用石块铺路,修筑桥梁、渡口与凉亭。 驿道之上,每距30 公里左右设一驿站,②险要之处有屯兵驻扎的关卡,③设置排夫、马匹、铺司,传递公文,护送或骑马或坐滑杆的官员,并向马帮提供食宿。 这些古驿道在清晚期的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仍在使用。④
即使在这样一个交通便利、 地方军政关系和少数民族成份复杂的土司区, 宋氏土司世袭亦波动不大。 据记载: 清早期的顺治十五年(1658年),新添长官司长官宋鸿基降附清朝,授为新添长官司长官,世袭传承。[59]宋鸿基传子绳组之后,康熙十年(1671年),新添长官司从新添卫改隶于贵定县管辖。[60]十三年之后,亦即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宋绳组传子宋源。[61]雍正五年(1727年),把平长官司被载革,新添长官司与贵阳府领属的平伐、大平伐、小平伐等另外三个长官司一道仍被保留下来;雍正九年(1731年),尽管宋源之子宋廷玺将新添长官司之位传给儿子宋遐龄, 但长官司之印仍由他人管护。[62]之后,“遐龄传体祁,体祁传弟辉祁,辉祁传子凯,凯传子兰英”; 清晚期的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在长官宋兰英任上,新添长官司所管村寨丁粮“已奉文拨归县署征收”;之后,宋兰英并不是将长官司之位传给贵定县的“痒生”、其子宋光龙, 而是传位于其侄宋光斗;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宋光斗去世,新添长官司的历史结束。[63]从上述新添长官司长官宋氏承袭史来看,虽然宋氏土司世袭总体波动不大, 但在中央王朝对土司实现格式化管理, 使其与县平级或者领属于县之后,其军事、经济权力被逐渐剥夺,进而形成土司与土司区的自然消失。
如上所述,土司在维系地方势力传承和地方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清朝政府对土司的承袭格外关注。 然而,顺治朝、康熙朝、雍正朝和乾隆朝对土司承袭的关注重点有所不同,在确认土司承袭真实性方面仍然保留明朝的传统。 但在其他方面,如取消皇帝的恩准仪式,改由府县管理不同系列和类型的土司,以及实行土司的降等分袭等方面,均发生重大变化,这实际上增强地方督抚的具题请袭权。 清朝中央政府就是通过上述政策调整有意限制西南边疆的土司,⑤并最终导致它们的自然消失。
结语
元明清时期, 西南边疆土司承袭权力的地方化趋势日益明显。 元朝时期,土司虽延续世袭的惯例,但世袭方式较为灵活;中央政府对不同聚居区采取不同的治理方案, 土官在几代人的升迁之中获得世袭权并在惩处中经得住考验。这表明土官经过几代人极尽土官义务的累积方能获得土官世袭权。 元朝固然对土官总体采取“罚而不废”措施,但如果土官打破相互之间兴兵仇杀、妄相告言这一底线,那么就保不住世袭权。国家对于“汉人”聚居区先是“依俗而治”,然后转向间歇性的再立再袭,而对于“南人”聚居区则由最初的关系紧张,走向之后的关系和合。总体来看元朝, 它不仅承袭制度比较粗放而且土官承袭方式相对灵活, 这与元朝要求土夷首领臣服于中央,保证一方平安有序,而对于土夷承袭则允许按其本俗执行, 中央不干涉具体由谁承袭这一治边方略,是基本一致的。 明朝皇帝恩准西南边疆土司承袭, 在一定程度上注重替职与袭职的区分。 尽管他有时临时恩准土司可以承袭, 但还是强调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办土司承袭的相关手续。 这就使西南边疆土司承袭制度无论是自下而上按程序运行还是自上而下跨越程序运行,均逐渐步入规范运行的轨道。 值得指出的是,明朝西南边疆的土司承袭,从地方文本的提交、中央审核文本至皇帝的最后恩准,并非是有一个已经完全模式化的程序, 承袭之中参杂诸多临时的人为因素。 这种主观因素一旦出现公平与正义的缺失, 很容易影响土司区地方的稳定。 清朝土司承袭制度,仅在提供材料证实该土司承袭的真实性方面沿袭明朝的传统,其他方面,如省掉皇帝恩准仪式、改由府县管理各系列和各类型土司、 对土司实行降等分袭等方面,均发生重大变化。 这实际上加重地方督抚的具题请袭权。 清朝中央政府通过上述政策调整,有意压制西南边疆土司的某些不良企图,进而造成这里土司的自然消失。 清朝的这一套土司承袭办法在民国时期仍被西南各省沿用。
注释:
①从内容上看,《土官底簿》原件应收存于吏部验封清吏司档案库。 它虽然不全面涉及兵部系统的土司档案,但还是选择性地记录卫指挥使以及宣慰司之下文职土官的承袭恩准场景与情景。
②这些驿站又称屯堡, 如从安顺府普定至威清需要经过一个名叫“饭笼铺”的地方,该地在清晚期改称天龙驿,又称天龙屯堡,或顺元天龙屯堡。
③关卡在湘黔滇古驿道分布较多, 如从贵阳府的龙里至思州府的玉屏,途中经过龙里的谷关,黄平的飞云崖,施秉的“望城塘”、鹅翅膀,镇远的七孔拱形大石桥、镇雄关、文德关、北津关,玉屏的“八保亭”、文德关等关卡。
④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十月上旬至十一月中旬,日本人类学家乌居龙藏一家三口曾考察湘黔滇古驿道,直达毛口驿。 它表明这条驿道至今依然畅通。
⑤至于为何实行这种扼制, 参见成臻铭:《清代土司研究——一种政治文化的历史人类学观察》,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5—3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