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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趴馆”新业态的治安风险防控

2023-04-17简中易商小平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治安管理治安公安机关

简中易,商小平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一、问题的提出

“轰趴”是英语“Home Party”(家庭派对)的中文谐音词[1],现指专门为聚会提供场地、餐饮、娱乐设备及相关服务的经营场所。自2013 年以来,我国“轰趴”行业一直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并逐步从一线城市向二三线城市蔓延。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公布的《关于“轰趴馆”新业态的调研报告》,2020年,全国“轰趴馆”的数量已达1.3 万家左右[2]。同时,为了打破同质化竞争,行业内开始涌现出“游艇轰趴”“农庄轰趴”等一系列具有主题特色的“轰趴馆”。在“轰趴”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其治安防控风险随之增加,相关案件也逐渐增多。

案例一:2019 年10 月2 日晚上,应熊某某的要求,长期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的未成年人万某某、晚某某、刘某某,在扶某某的带领下到叙永县叙永镇“轰趴馆”为曾某某提供有偿陪酒服务。其间,经扶某某、熊某某的劝说,万某某答应曾某某可以“出台”,并就“出台”等费用多方达成一致。随后,曾某某带万某某离开“轰趴馆”,并于第二天下午发生了性关系①参见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叙检公诉刑诉〔2020〕84 号。。

案例二:2020 年11 月17 日18 时许,李某乙、孙某甲、齐某某等人于锡林浩特市某电信小区“轰趴馆”内,组织多人利用麻将牌以推对子的形式进行赌博。其中,李某乙负责在赌场中兑换现金。随后,公安机关在现场查扣赌资现金人民币37115 元,微信提取赌资人民币13000 元。2021 年5 月14 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乙、孙某甲、齐某某等人以赌博罪提起公诉②参见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锡检一部刑诉〔2021〕Z52 号。。

案例三:2019 年3 月,被告人钟某某与张某某、刘某某合伙经营“轰趴馆”,并邀请文某某等人从事陪客户吸毒等陪侍活动。同年7 月19 日,袁某某、王某某来到“轰趴馆”的包房内,与文某某等人共同吸食“K 粉”,后文某某又从其包中拿出毒品“开心水”一起饮用。次日凌晨,王某某在包房内突然昏迷倒地,后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①参见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蔡检刑诉〔2020〕397 号。。

案例四:2020 年12 月17 日至28 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邀约蒋某某、张某某,并聘请丁某甲等7 人,先后租用武汉市东西湖区的“别墅轰趴馆”,冒充京东金融信贷客服工作人员,以推广贷款为由从事电信诈骗犯罪活动②参见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武东检二部刑诉〔2021〕134 号。。

案例五:2020 年10 月5 日,陈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吉林市丰满区松江南路的“轰趴馆”内,将其在张某乙处购买的“BROCCOLI 独家定制溶质片”赠予黄某某服用,黄某某在服用该保健品后出现口干舌燥、心跳加速等不良症状,遂向公安机关报案③参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吉丰检一部刑诉〔2021〕56 号。。

案例六:2022 年1 月12 日,济南市市中区欧亚大观“风花雪月轰趴馆”因违法制造噪声干扰民众正常生活,被市中区分局二七新村民警予以警告处罚④参见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市中公(二七)快行罚决字〔2022〕2 号。。

当前,学界关于“轰趴馆”新业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研究“轰趴馆”的社会化和文化背景,例如,通过对“轰趴”释义的剖析,以了解其消费行为所隐含的社会文化因素[3]。二是研究“轰趴馆”的商业模式和营销策略,例如,对“轰趴馆”所面临的风险及可行性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营销推广策略[4]。三是研究新业态的法治保障,例如,提出法律必须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设立底线,确立监管规则[5],虽然新业态涉及“轰趴馆”,但相关研究并未对如何构建“轰趴”行业的监管体系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对于“轰趴馆”存在的如前述几个案例中所反映出的侵犯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易诱发刑事案件等治安风险的防控,既无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做出具体监管指示,又无相关学者的研究可以借鉴参考。如何在尊重“轰趴馆”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引导其安全、规范、有序发展,已成为新时代社会治理中的重要课题。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工作作为预防、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首要环节,是保障“轰趴馆”良性发展的重要抓手。基于此,本文拟对“轰趴馆”所存在的治安风险之成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究管控相关风险的有效途径,以期助益于行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轰趴馆”新业态治安风险之成因分析

(一)行业定位不明确

营商环境优化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经济发展新方略,也是党的十九大之后放管服改革的新目标[6]。因此,各级政府秉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对“轰趴馆”等市场新业态予以监管。尽管政府扶持态度鲜明,但现行法律法规对“轰趴馆”的性质并没有做出统一规定,由此造成“轰趴”的现实发展与行业规范脱节,这不仅不利于“轰趴馆”行业的良性发展和治安秩序的监管,还增加了治安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具体而言,“轰趴馆”的经营范围涵盖餐饮、娱乐、住宿等领域,属于多业态混合经营。首先,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对于含有电子游戏机、KTV、台球、桌游等娱乐设施的“轰趴馆”,可以将其界定为“娱乐场所”;其次,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对于含有联排上网电脑的“轰趴馆”,又可以将其归属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最后,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对于提供住宿服务的“轰趴馆”,还可以将其纳入旅店业进行管理。这导致各地政府出台的工作文件对“轰趴馆”的行业定位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吉林省公安厅制定的《吉林省公安机关开展临时性住宿服务场所排查整治方案》将提供住宿服务的“轰趴馆”纳入“旅馆式”经营场所进行排查。而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普陀区住宅小区内“居改非”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联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的《北京市地下空间使用负面清单(2022 年版)》则将“轰趴馆”列为休闲娱乐场所进行整治。

(二)从业资质审查与行业管理失范

一方面,关于“轰趴馆”的经营方,由于相关法律规范及行业标准的缺位,对“轰趴馆”的场所管理条件、安全设备设置等方面的规定并不明确,因而导致部分“轰趴馆”违规经营现象严重。例如,部分“轰趴馆”经营方在并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提供住宿服务,加之不完善的身份信息登记制度以及“轰趴馆”所处位置的隐蔽性,使得“轰趴馆”极易成为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前述案例四中,犯罪嫌疑人就是将“轰趴馆”作为藏匿地点来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关于“轰趴馆”的从业人员,由于其大多以兼职的形式就职,人员流动性较强,而“轰趴馆”经营者并未在其入职之初对其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导致其对治安及消防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知度不高,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这进一步增加了“轰趴馆”治安风险防控的难度。

(三)多元责任体系不健全

就监管而言,新兴业态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监管合力[7]9-19。在管理实践中,由于“轰趴馆”行业定位不明确,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文旅部门和消防部门等监管部门难以依法依规明晰各自的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进而导致难以落实各自对“轰趴馆”经营方的监督检查责任,各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界限模糊,未能在整体上形成协同共治的监管局面。此外,处于发展初期的“轰趴”行业的市场格局呈现出分散的特征,既缺乏行业自治组织,也缺乏相应的行业标准,这一方面导致“轰趴馆”监管方与经营方信息交流不顺畅,监管方难以摸清行业发展现状,监管效率不高;另一方面导致“轰趴”行业出现无序竞争,治安风险隐患不断增加,前述案例三中,“轰趴馆”经营方就是一味地追逐利益而铤而走险为消费者提供吸毒陪侍服务。就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而言,由于外界的不良诱导和自身法律道德意识欠缺,使其难以发挥自我约束作用。加之相应的监督举报机制尚未建立,社会监督缺乏有效渠道。

总之,“轰趴馆”的监管方、经营方及从业人员等由于种种原因,其相应的主体责任并未压实,多元主体之间尚未形成有效的协作机制,各监管部门之间也未形成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的多元责任体系。

(四)物防、技防措施局限

为了迎合消费者的私密性需求,部分经营者将自住房或者承租房进行改造后从事“轰趴馆”经营。但受限于自住房或承租房的建筑结构等客观条件的限制,经营者往往难以按照相关安全标准安装门禁、电子监控及安全检测等技防设施,这就在客观上为吸毒、赌博和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关于“轰趴馆”的硬件设施标准,目前尚无相关规范予以限定,场所的设计与建设主要由经营者决定。而经营者一方面为了营造聚会的主题氛围,以吸引客流量,实现盈利增收,通常会安装KTV、VR 和麻将机等娱乐设施;另一方面则出于降低投入成本的目的,减少安装隔音棉等物防设施,抑或是长期对物防设施不予维护管理,加之部分“轰趴馆”缺乏空间独立性,人员来往频繁,活动时间不规律,由此导致“轰趴馆”经营过程中噪声污染等问题频发。前述案例六中的“轰趴馆”就是因为违法制造噪声而被予以警告处罚。

三、“轰趴馆”新业态治安风险防控之完善路径

(一)完善“轰趴馆”相关法律体系

良法善治是新业态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8]。2020 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就代表委员建议制定规范“新就业形态”的相关法律的事项进行强调:“新业态虽然是后来者,但依法规范不要姗姗来迟,要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9]

1.完善国家层面的专门管理规范

一方面,应当明确“轰趴馆”的法律属性。其一,对于提供住宿服务的“轰趴馆”,应当参照旅店业治安管理模式对其进行管理,适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与旅馆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其二,对于不提供住宿服务的“轰趴馆”,应当参照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模式对其进行管理,适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与娱乐场所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另一方面,应当甄别“轰趴馆”区别于传统旅馆、娱乐场所的特有问题及特征,通过增加兜底条款等多种形式补充修订前述法律法规,既要实现对“轰趴馆”的有效规制,又不能限制其应有的发展。

2.完善地方层面的立法

在我国“统一、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下[10],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的权限内,依据地方“轰趴馆”的发展现状及问题,行使立法权。具体而言,关于“轰趴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地方立法机关一方面应当充分听取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文旅部门、消防部门等“轰趴馆”主管部门及“轰趴馆”行业协会的意见,以保障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周延性;另一方面应当依据上位法,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轰趴馆”的监管措施、监管标准予以细化,以保障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全面性。

3.制定行业标准

首先,应当明确“轰趴”行业的准入标准,将“轰趴馆”分为提供住宿和不提供住宿两种类型,并细化每种类型的经营申请条件。其次,应当明确“轰趴”行业的安全标准,例如,消防安全设施的设置标准、风险隐患的排查标准及安全教育的规范标准等。最后,应当明确“轰趴”行业的违法惩处标准。一方面,对于“轰趴馆”经营方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规定将其列入“行业黑名单”;另一方面,对于消费者在“轰趴馆”内出现失信行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规定其下一次消费时应当预付一定的定金或者限制其消费。

(二)健全“轰趴馆”治安管理措施

1.建立分级监管制度

分级监管是指监管部门依据被监管企业的风险分级,对不同级别的被监管企业采取不同强度的监管手段。一方面分级监管可以把政府有限的监管资源集中在不良企业上;另一方面,对企业实施的差别性待遇也可以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供外在激励[11]。关于“轰趴馆”分级监管制度的建立,可以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以半年为周期对“轰趴馆”进行百分制考核,以确定各个“轰趴馆”相应的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具体而言,考核内容应主要包括场所的发案率、矛盾纠纷的发生率以及安全设施的合格率等。考核结果分为A、B、C 三个等级,其中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上的为A 级,即正常管理场所,监管部门对其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检查;考核分数在60~80 分之间的为B 级,属于加强管理场所,监管部门对其进行每月不少于两次的检查;考核分数不足60 分的为C 级,要列入重点管理场所,监管部门应当以公开检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其进行每月不少于四次的检查。

2.贯彻监督检查制度

首先,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与文旅部门、消防部门等部门加强联动,对“轰趴馆”的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经营内容是否合法合规、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有无出入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其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可以在“轰趴馆”门口张贴专用于举报监督的二维码,社区网格员及群众扫描“轰趴馆”管理软件二维码,实名注册登记后即可对“轰趴馆”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而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核查无误后,对举报场所进行重点检查,并填写安全检查记录。最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轰趴馆”经营者建立日常自查工作台账,以备检查。

3.落实宣传教育制度

其一,对于“轰趴馆”的经营者,由于其承担着治安风险防控的第一责任,因此,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经营者进行培训,培训内容既要包括《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引导“轰趴馆”合法合规经营,又要包括与治安相关的安全防范知识,尤其是防治赌博、吸毒,避免噪声扰民等,以保障“轰趴馆”安全规范经营。其二,对于“轰趴馆”的消费者,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宣传教育。具体而言,一是在“轰趴馆”内以张贴宣传海报、放置宣传手册等形式普及安全防范知识,二是在消费者下单的APP 推送遵规守法的下单须知。

(三)强化“轰趴馆”多元协同共治

1.行业协会自律

行业自律是企业的志愿组织(如行业协会、商会)对企业集体行为的一种控制,是市场治理的内在自觉[12]。对于“轰趴馆”这样一种新兴业态,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引导、督促和帮助其建立行业自治组织,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多向度治安风险预防作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夯实风险治理基础。

首先,“轰趴馆”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鼓励“轰趴馆”经营者加强内部风险防控。例如,定期对“轰趴馆”内的滑梯、蹦床等娱乐硬件设施进行检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经营场所内的闭路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并规范留存视频资料等。其次,“轰趴馆”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开展安全宣传教育,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障“轰趴”行业的良性发展。再次,“轰趴馆”行业协会应当定期组织个体户商家与优秀企业代表的交流论坛,以相互交流学习好的“轰趴馆”管理经验,共同探讨如何推动“轰趴”行业高质量发展。最后,“轰趴馆”行业协会应当及时汇总行业发展状况及相关风险信息,以帮助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制定更加科学有效的治理对策。

2.政府部门协作

整合行政力量是提升治理效率和治理合力的关键[7]9-19。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与工商管理部门、文旅部门、消防部门等部门协同配合,从事前防范、到事中监管、再到事后处理,各尽其职,齐抓共管。

首先,公安机关对于场所情报信息掌握效率的高与低,直接关系到场所治安秩序的稳定与否[13]。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对接市场监督部门、文旅部门,广辟信息渠道,广泛获取“轰趴”行业的相关数据,全面摸清“轰趴”行业的发展情况。其次,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牵头,联合工商管理部门、文旅部门以及消防部门,定期开展对“轰趴馆”的综合性专项整治,及时查处相关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最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与“轰趴馆”各主管部门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以形成执法合力,构建起“轰趴馆”治安风险治理长效机制。

3.社会力量共治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引导人民群众参与到“轰趴馆”的协同治理中,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能动性。一方面,可适当运用物质奖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等方式,形成消费者评价反馈机制,从需求端对“轰趴馆”的经营方式、内容等进行纠偏;另一方面,可通过媒体宣传和网络推送进一步加强“轰趴馆”的治安防范教育,并在此基础上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建立积分奖励机制,进一步调动群众参与“轰趴馆”治安防范的积极性。此外,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还应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轰趴馆”的协同治理。社会组织作为一种媒介,承担着政府与市场以及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14],能够有效弥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轰趴馆”治安治理过程中的不足。

(四)引入信息化治安风险防控技术

1.研发行业管理软件

科学技术作为一种管理工具,有助于人们高效、快捷地完成社会治理工作[15],对于“轰趴馆”治安管理工作来说,也是如此。“轰趴馆”管理软件的研发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模块。一是经营者上传模块,其要求经营者不仅要上传“轰趴馆”的营业地点、时间、内容等基本信息,也要上传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二是消费者登记模块,其要求消费者应当如实登记消费人员数量及每个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并通过人脸识别功能予以核验。三是群众举报模块,即群众对“轰趴馆”内可能正在发生的聚众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通过该模块完成举报。四是后台管理维护模块,即民警可以随时通过该模块查看“轰趴馆”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信息,并完成台账检查工作。在管理实践中,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可以将软件二维码及下载使用操作流程图张贴于“轰趴馆”门口,以实现良好的宣传效果。此外,对于安全问题频发或者涉及关违法犯罪行为的“轰趴馆”,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可以将其二维码制作为红色;对于安全问题偶发且未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轰趴馆”,将其二维码制作为黄色;对于既未发生安全问题又未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轰趴馆”,则将其二维码制作为绿色。在提示消费者选择安全颜色的“轰趴馆”进行消费的同时,公安机关再加大治安民警入户检查的力度和频次,这样就能倒逼“轰趴馆”经营者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工作,逐渐形成“轰趴”行业规范、有序、守法经营的良好发展态势。

2.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平台是一个协作的治理场域[16]。对于前述“轰趴”行业管理软件所收集的数据,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搭建相应的数据共享平台,使数据发挥出最大效能。首先,通过相关软件的后台数据,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能实时掌握“轰趴馆”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及消费者等人员信息数据,以此完善“轰趴”行业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轰趴”行业的智能化、信息化管理,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监管盲区。其次,通过对实时输入平台的人员信息数据进行筛查,并自动比对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能重点监管前科人员和劣迹人员。最后,涉嫌相关违法行为的人员在使用“轰趴”行业管理软件时,往往会留下异样的可疑数据,比如一些卖淫人员会留下短时间内与不同男性进入“轰趴馆”的异样数据,而公安机关通过大数据对比分析就能更快发现治安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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