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开展法治教育的意义、困境与对策*
2023-04-16李梦李畅徐洁
李 梦 李 畅 徐 洁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做好青少年法治教育,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不断加强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理论研究,创新法治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总结法治教育的新鲜经验,是推进法治教育向纵深开展的重要举措。本期话题聚焦“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教育研究”,邀请相关专家进行探讨,以飨读者。
2016年6月,教育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联合印发《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专门制定的法治教育纲领性文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教育部于2021年印发的《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也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法治教育在立德树人中的重要作用,引导青少年从小养成尊法守法习惯”[1]。在此意义上,加强中小学法治教育是新时代党和国家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议题,也是切实增强中小学生法治素养的题中之意。
一、中小学开展法治教育的价值意义
中小学是法治教育实践的重要场域。中小学生法治素养的提升事关国家未来、民族发展、社会稳定以及其自身幸福。只有通过高质量的法治教育,才能有效引导中小学生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进而成长为新时代具有法治素养的合格公民。
(一)培育学生法治观念,持续强化法治意识思维
从本质上看,法治是服务于人的发展的,“人”是一切法治与法治教育的出发点与归宿点。为此,法治教育需要高扬人的主体地位与人格尊严。因为“法律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护个体的尊严、保护个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不单是规约与惩罚的手段”[2]。经由法治教育,能够帮助中小学生正确认识法律的本质,认识到法律是服务于人的发展的,亦即保护人的自主权利与利益,捍卫人的人格与尊严,让每个人都能够平等、自由与协同发展。在此意义上,法治教育不仅是要求中小学生认识与遵从外在法律条文和规范的“他律性”教育,更是一种“自律性”教育,应该让中小学生能够正确认识法律的“人性属性”,引导其在认识、遵守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自觉承担和履行自身的权利与责任,由此在意识与行为层面实现自身对法律规则的自觉与自律。
(二)提升学生法治素养,有效培养社会法治公民
法治素养是个体对法治的一种信念和遵从,包括法治知识、法治观念、法治思维、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等。要培养学生的法治素养,即是培养其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理念,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其共同追求和自觉行为。[3]言下之意是,中小学法治教育的核心目的在于根据学生成长需要和认知能力的发展,结合现实案例、法治实践让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培育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确立法治信仰,亦即懂法、用法和信法,由此综合性地提升学生的法治素养,唯有如此,才能为真正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以及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培育良好的“法治公民”。须知,法治国家的形成必须建立在基础教育所开展的法治教育之上。唯有全体中小学生具备充分的法治素养,对法治怀有责任感与敬畏感,才能为民族、国家的未来发展孕育良好的法治氛围,也才能真正为形成追求社会正义、规范的法治文化构筑坚实的基础。
(三)建设中小学法治校园,着力提升法治教育实效
中小学生可塑性强的特点使得中小学校成为开展法治教育最为高效和最为重要的场域之一,并且它将直接关涉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及法治社会建设的根本。在中小学开展法治教育,具有系统性强、效率高、方法丰富等优势,助推中小学法治校园建设。具体而言,建设中小学法治校园,能够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中小学生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帮助中小学生养成懂法用法的意识与习惯,进而推进平安校园、和谐校园、法治校园建设。校园是一个“微型社会”,构建法治校园也就是构建一个与学生生活世界密切关联的“微型法治社会”。在此过程上,在中小学开展法治教育,能够通过法律宣讲、法庭模拟、普法夏令营等方式,有效预防和解决青少年犯罪、电信网络诈骗、校园暴力和欺凌等问题,引导中小学生形成遵纪守法的价值观念,由此提升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实践效果。
二、中小学开展法治教育的困境检视
我国中小学法治教育初显成效的同时,也面临法治内容非体系化、对法治认识略显浅薄、法治教师专业能力不足的现实困境,只有厘清中小学法治教育在实际发展中的现存困境,才能促进我国中小学法治教育可持续发展。
(一)课程视角:法治内容非体系化
教材建设是我国教育事业的一项基础性工程,高质量的教材体系建设关乎教育的长远发展。当前法治教育内容的非体系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法治教育尚未成为一门完全独立的课程,中小学法治教育缺乏系统完整的课程体系。具体而言,即使小学与中学阶段的《道德与法治》均涉及法治相关知识,但各年级的法治教育内容相对独立,且学校中的法治教育通常是在道德教育中进行,抑或是在心理教育课、安全教育课等涉及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事件时用作强调、警示而展现。另一方面,课程教材编排的实践性不足。具体而言,法治教育通常是以学校教育的方式进行,其内容较少涵盖社会与家庭教育。这从某种程度上导致当前我国中小学法治教育教学以讲授理论知识为主,法治实践不足,教学过程严格遵循学科教学逻辑而缺乏对法律实际应用的考虑,法治信仰的培育处于边缘地位。[4]学校法治教育暂且还停留在知识层面的低层次学习上,法治课堂与实践活动的低效合作易造成学校与社会相脱节的现象,而社会、家庭教育资源可帮助学生以日常生活为链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实践中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提升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教法视角:对法治教育认识略显浅薄
在义务教育课程体系中,道德与法治课程基于社会发展与学生成长的需要,以正确的政治思想、道德规范与法制观念对学生进行系统化的教育,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在义务教育阶段中占有重要地位。然而,在“应试教育”驱使下,以道德与法治课程为载体的法治教育,其地位出现“边缘化”现象,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在中小学教育内容体系中,本就较少的道德与法治课时常被语文、数学、英语等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课程占据。其次,一些学校对道德与法治课程的地位忽视,潜在引发了教师、学生等对法治教育的认知薄弱与目标模糊,主要表现为片面看待思政课与其他课程的关系,如法治教育的职责大多被归于思政教师,其他学科教师与法治教育的关联并不密切。最后,相比于其他课程运用的多元化教学方法,中小学教师较多通过灌输与说教的方式向学生阐释法律概念及相关理论,而注重学生互动的合作学习、主动学习、探究学习等情境式与体验式的学习方法,却较少被引入到法治课堂中。真实情境与实践活动的缺失难以让学生产生共情,感受法律知识与社会事件的有机关联,这就降低了学生法治学习的体验感,不利于提升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基于此,道德与法治课程的地位缺失、师生对法治教育的认知不足以及法治课堂教学方法的局限性,均是中小学法治教育有效实行的现实阻碍。
(三)教师视角:法治教师专业能力不足
法治教师的专业素质是培养学生法治素养的先决条件,是法治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要求,更是直接影响法治教育渗透进课堂教学的重要因素。随着《道德与法治》教材的投入与使用,各级学校对于法治教师的需求与日俱增,再加上法治教育既具备教育学属性,又兼具法学特征,这对法治教师的队伍建设和综合素质都提出更高要求。但是通过审视当下发现,中小学法治教师的专业能力与法治教育发展的现实需求处于失配状态。
一方面,大部分中小学教师缺乏法学专业背景,其法治知识、法治精神、法治思维以及法治实践经验等方面,难以满足法治教育对中小学专职法治教师的教学现实所需,兼具法学专业知识背景与法治课程组织能力的教师少之又少。在此种境遇下,部分学校为了弥补教师队伍数量不足的问题,降低中小学法治教师的相关招聘标准,在教学主体上不要求具备专业的法学知识,只需要具备相关品德课程教学资格及教学经验即可。[5]这种流于形式的教师招聘方式,极易导致中小学法治专职师资队伍的质量水平不高,难以引导学生树立法律意识、涵育法治精神以及养成法治思维,掣肘中小学法治教育目标的真正落地。另一方面,《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指出,应将学科教育渗透法治教育作为中小学法治教育建设与发展的主要途径。与之不匹配的是,学科教师由于自身法治意识淡薄并欠缺相应的法治知识储备,难以有效组织与实施相关主题活动进行法治渗透,导致法治教学效果不佳。在此意义上,中小学法治教师的专职性与专业性皆难以保障,因此,亟须提高法治教育主体的专业素养,使其成为推进中小学法治教育落实与发展的坚实后盾。
三、优化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对策探寻
面对以上中小学法治教育的现实积弊,探索系统的法治教育课程体系、提升法治教育主体的参与度、加强法治教育人才的培养等策略是全面传递法治精神,提高法治教师专业能力,促进中小学法治教育真正落实的重要途径。
(一)遵循法治教育的应有逻辑,系统探索法治教育课程体系
解决“道德与法治”课程名称与应有的法治教育不匹配的问题,是健全法治教育课程体系的应有之义。
首先,倡导在中小学组织开展独立的法治教育课程。独立开展的法治教育课程可将法治教育大纲中的法治概念、法治观点以及法律法规等知识,与其他普及性教育知识区分开来。具有一定的育人目标、课时比例以及特定学习活动方式的法治教育课程,在拥有区分性的同时,其专门性与独立性也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法治课程内容的针对性与专业性,进一步提升法治教育在课程建设中的地位。
其次,合理编排法治教育教材,注重法治教育的实践性。独立的教材编排可将出现在其他学科的、零碎的法治知识进行整合优化,增强教材内容的条理性。《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指出:“在义务教育阶段教学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学生成长需要和认知能力的发展,全面拓展法律常识、法律制度的内容,有针对性地增加重要的法律知识;加大法治原则、法律理念的教学深度,注重增加教育教学的实践性、参与性和思辨性,结合现实案例、法治实践,着重引导学生理解、认同法律背后的价值宗旨,注重法治意识的培养。”[6]在具体的教材编排中,应根据学生的心理发展特征来选择直线式或螺旋式的编排逻辑,自低年级至高年级,法治教材的容量、难度、抽象度等指标应随着学生的身心发展阶段而逐级调整。
最后,法治教育的实践性不仅要体现在课程建设上,还要体现在教学活动与社会实践的密切联系之中。增加主题鲜明、内容立体、丰富多彩的校内外活动的次数,提高家庭法治教育、校园法庭活动、社区法治宣传文化日等实践性活动的占比,拓展法治基础性知识的普及广度,凸显法治实践的重要性。
(二)注重数字技术的切实运用,鼓励提升行动主体的参与度
数字技术的蓬勃兴起为中小学法治教育孕育了全新的生长环境,法治教育的数字化服务扩大了法治教育资源,不断拓宽人们的选择阈限。
首先,青少年法治教育线上资源中心和云平台利用数字技术的物联化特征,获取不同年龄特征学生的发展需求,增强了基础性法治教育服务供给的灵活性。
其次,数字技术将法治教育与综合实践活动相连接,提高法治教育的趣味性。如通过参观法治教育或普法基地、参加法治教育主题研学旅行、观看法治宣传片或法治题材电影等方式,让学生们在实践中领会法律知识,提升教育场景效应,以实现法治教育的实践育人目标。[7]
最后,激发各类法治教育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使其自觉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学校应明晰各类法治教育主体的目标与职责,积极引入外部力量,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聘任优秀警察、检察官、法官等作为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扩大法治教师、法治辅导员的队伍,推动相关法治教育部门、组织完善协作机制,引导法学院大学生进入中小学校开展专业交流,并鼓励中小学生成为学校建章立制的行为主体,在依法治校中增强情感体验,以强化身份认同感,提升其作为行动主体的参与度。
(三)加强法治教育人才的培养,构建“四位一体”法治教育格局
为了响应国家重大战略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可探索法治教育专业改革院校试点项目。
具体而言,首先,在部分本科院校开设法治教育专业,单独制定培养方案,集中学校优质资源,从科学精神、法治能力、交流探究等维度进行“优秀法治教师”的培养,提升法治教师的专业综合素质。预备教师是现行教师教育队伍的后备力量,开设法治教育专业,定向且系统地培养具有法学学科背景的中小学法治教师,从源头上提高中小学法治教师的素养,是解决当前法治教师人员稀少、专业能力不足的重要途径。
其次,优化在职教师的培训模式,建立教师法治素养评价机制。组成由法治教材编写人员、高校法治科研员、中小学教育工作者以及企业、司法机关中从事青少年保护工作的骨干人员等组成的科研课程开发团队,有计划地对每位专职法治教师进行两到三年的体系化在职培训,使其在维持、提高原有教育能力的同时,还能逐渐具备法治人才的知识储备、思维习惯和实践经验[8],并将教师的法治观念、法治思维、法治能力以及法治教学效果等与教师晋升机制相挂钩,以教学评价来促升教师法治素养。
最后,构筑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共同组成的“四位一体”的中小学法治教育格局。其中,以政府法治教育为主导,以社会法治教育为支持,以学校法治教育为基础,以家庭法治教育为辅助,统筹协调多方力量为中小学生提供立体式、全方位、多角度的法治教育服务,培育中小学生的法律素养与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