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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喀什条约》视域下我国著作权法阅读障碍者制度之完善

2023-04-06朱倩雯吴玉萍

现代交际 2023年2期
关键词:马拉喀什阅读障碍盲文

□朱倩雯 吴玉萍

(石河子大学 新疆 石河子 832061)

2021年10月23日,我国正式批准加入《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1]21《马拉喀什条约》是世界版权领域内第一部与人权有关的条约,《马拉喀什条约》的制定与颁布具有提升国际人权保护质量、完善残疾人相关福利、加强全球范围内优秀作品的传播与交流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批准加入《马拉喀什条约》,对我国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与国际接轨,残疾人公益事业的发展,以及出版业传播业的发展方向都有着极大的影响。但我国落地的《马拉喀什条约》的相关条款,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相衔接的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马拉喀什条约》的解读

《马拉喀什条约》的制定在世界版权领域内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与之前的国际条约不同,《马拉喀什条约》有自己的特定主体——阅读障碍者;且与之前的版权条约相比,《马拉喀什条约》第一次将公共利益置于首位,摒弃了版权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核心的模式。[2]81由此,《马拉喀什条约》受到大多数国家与地区非政府组织的欢迎,但具体贯彻《马拉喀什条约》,使之与国内法相协调,就需要对该条约有清晰的认识。

(一)《马拉喀什条约》的制定背景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现今全球盲症及视力损害的人数至少有22亿,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地区的视力损害率要远高于高收入地区的视力损害率,至少是高收入地区的四倍。据统计,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区近视力损害未获处理的百分比估计超过80%,而在北美、澳大利亚、西欧和亚太高收入地区估计低于10%。[3]

除因盲症及视力损害造成的视力障碍外,还有其他疾病造成肢体残疾而无法正常阅读的情况。据估计,全球残疾人约有10亿人,约占全球人口的15%,在15岁及以上人群中,1.9亿人有很严重的功能性障碍。布鲁里溃疡有35%的概率造成上肢溃烂畸形,使当事人无法正常翻阅书籍。脊髓灰质炎引起的全身瘫痪也会使当事人阅读困难。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19年的数据,世界上80%的人生活在无脊灰地区,但脊髓灰质炎在阿富汗、尼日利亚和巴基斯坦的地方性传播仍在继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显示,截至2006年4月1日零时,我国有残疾人的家庭共7050万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户数的17.80%;有残疾人的家庭户的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9.98%。其中,视力残疾1233万人,占14.86%;儿童视力残疾的人数有13万。[4]

面对如此庞大的残疾人群体,我国盲文出版社每年盲文新书发稿却只有1000种9000多万字;盲文新书编译只有900种;盲文书刊出版只有11种;盲文印制1000种45万册3000多万印张。截至2019年,我国大字版读物出版约2000多种。[5]

纵观全球,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多集中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能接触到的无障碍格式版少之又少,无法满足其教育文化的需求。且现实中存在阅读障碍者不止有视力残疾者,还有大量因疾病或其他残疾无法正常翻阅图书的人,而有声读物、大字版在某些国家还未正式纳入无格式版本的范围。

(二)《马拉喀什条约》的主要内容

《马拉喀什条约》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视力障碍者与其他阅读障碍者能够更好地参与社会文化生活,加入《马拉喀什条约》的国家需要在其著作权法中做出限制与例外的规定,以此便利无障碍阅读版本的国际流通。《马拉喀什条约》主要包括12条实质条款和13条解释澄清的议定声明[6]2,相关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明确保障对象并界定其范围

《马拉喀什条约》的制定目的是保障阅读障碍者的权益,那么如何界定阅读障碍者就显得尤为重要。《马拉喀什条约》第三条规定了服务对象——受益人①。《马拉喀什条约》将有权获得无障碍格式版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因各种疾病、意外状况而造成的不局限于眼盲的人,相应地对“无障碍格式版”的范围也做出了调整。《马拉喀什条约》中“无障碍格式版”有如下规定:“无障碍格式版包含可以让受益人与普通阅读者有一样流畅的、舒适的阅读的一切版本。”这是一个非常宽泛的定义,可以理解为“无障碍格式版”不局限于盲文,同时还包括大字版、有声读物等。现实中,随着科技的发展,这部分内容理应被纳入“无障碍格式版”的范围,使阅读障碍者享受到科技进步带来的便利。

2.确定提供服务的组织为被授权实体

要使《马拉喀什条约》中规定的限制与例外落地实施,就要借助“被授权实体”的桥梁连接功能,《马拉喀什条约》第二条规定了被授权实体的定义②,被授权实体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制作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并提供给阅读障碍者群体,也可以将无障碍格式版直接提供给阅读障碍者个人。被授权实体无论是在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国交换还是国内法的权利限制与例外的实施方面都起着承接联络的关键作用。

3.将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作为保障内容

《马拉喀什条约》主要保障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并为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提供一定的便利。对于跨境交换,该条约在第五条做出了规定,是指无障碍格式版可以由一个被授权实体向另一缔约方的受益人或被授权实体发行或提供。从“跨境交换”的语义来看,“交换”一词的使用也表明被授权实体之间可以以非盈利的目的相互分享无障碍格式版。[6]2该条也明确规定了一国的被授权实体可以直接向另一缔约国的受益人提供无障碍格式版,这也避免了某一缔约国的被授权实体因能力有限而无法大量制作无障碍格式版的情况。

4.以设定权利的限制与例外为保障途径

《马拉喀什条约》主要通过让缔约国在本国著作权相关立法中规定对无障碍格式版的限制与例外来实现条约目的。所谓的限制与例外,是指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具有专有权的客体而不构成侵权的规定。《马拉喀什条约》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应当在国内立法中对复制权、发行权和向公众提供权规定权利的限制或例外。

该款中还规定,缔约国可以对公开表演权规定限制与例外。对于复制权、发行权和向公众提供权,《马拉喀什条约》规定是“应当”规定权利的限制与例外,对于公开表演是“可以”提供权利的限制与例外。《马拉喀什条约》中涉及的作品是指《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规定的文学与艺术作品,其形式是文字、符号和(或)相关图示,这就意味着《马拉喀什条约》提供的作品是印刷品的替代,包括印刷读物的有声版、大字版等,并不包括影视作品的解说版本和音频。从该款可以看出,缔约国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作品”范围之外,还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对其他权利设置限制与例外,这一点为各国灵活实施《马拉喀什条约》提供了余地。

二、我国《著作权法》对《马拉喀什条约》做出的立法调整

2020年11月,我国《著作权法》完成了第三次修改,其中部分条文的调整为我国加入《马拉喀什条约》做了必要准备。2021年10月23日,我国正式批准加入《马拉喀什条约》,这是我国著作权立法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一步,也是我国保障阅读障碍者权益的重要之举。

(一)“阅读障碍者”与“无障碍方式”的引入

为加入《马拉喀什条约》,2020年我国《著作权法》做出了修改,正式引入了“无障碍方式”③概念。此修改扩大了权利限制与例外的范围,对象由原来的“盲人”扩大到“阅读障碍者”,方式从盲文扩展到“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这意味着此种权利与限制所服务的对象不再局限于盲人,而是将其拓展到知觉缺陷、阅读障碍及其他身体残疾以至于不能正常阅读的群体。其版本也不再局限于盲文,而是包括大字版、有声读物、解说版等所有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此种扩展在实践中可以将更多的群体纳入该制度的保障范围,更好地维护他们参与社会文化生活的权利。此修改扩展了制作无障碍格式版的形式,也可以让阅读障碍者更多元地接收信息,取消了之前的盲文学习门槛。虽然我国还未明确规定“阅读障碍者”与“无障碍方式”的具体内涵,但此次修改为我国加入《马拉喀什条约》扫清了障碍。[2]82

(二)“三步检验法”的正式引入

“三步检验法”规定一国知识产权立法中的限制与例外仅局限于:一、存在某种特殊情况;二、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抵触;三、不致作者的权益受到不合理的损害。2020年版《著作权法》将“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修改为“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应的是三步检验法里的第二、第三个条件。对于第一个条件“存在某种特殊情况”虽然没有被第一款写明,但在第二十四条的第二款到第十四款明确了这一条的适用情况。我国引入“三步检验法”不仅是技术性的修改,更是在无障碍格式版的作品认定方面与国际接轨。另外,我国在对《著作权法》24条涉及无障碍格式版的修改中,并没有直接规定无障碍格式版的范围为已发表的作品,这就为日后电影、视频等形式的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留有余地。依据三步检验法,未来可以将更多形式的客体纳入无障碍格式版,为阅读障碍者谋福利。

(三)规定避开技术措施的使用条件

我国《著作权法》修订时,第五十条新增了避开技术措施的情形,其中包括制作无障碍格式版的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时,可以避开技术措施的情形。《马拉喀什条约》 中第四条将无法通过正常商业途径获取的作品纳入无障碍格式版的作品范围,第四条规定了相应的技术措施不得损害阅读障碍者的权益。我国《著作权法》的这一修改是对《马拉喀什条约》的回应,同时也是对我国阅读障碍者权益的保障,避免了之前因为相应作品的技术措施而使得阅读障碍者的利益无形受损的情况。

三、我国《著作权法》阅读障碍者合理使用制度的困境

(一)“阅读障碍者”的界定不明

界定“阅读障碍者”是阅读障碍者合理使用制度实施的基础。我国《著作权法》为了与《马拉喀什条约》衔接,在第三次修改时引入了“阅读障碍者”这一名词,但并未明确“阅读障碍者”的定义和范围。我国立法中与《马拉喀什条约》规定的“阅读障碍者”相似的概念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四十五条。二者都是对残疾人的界定,但这二者对残疾人的概念规定并不一致,《残疾人保障法》中更加细致明确,《宪法》中只是对大致概念的展示。二者都不能全面概括《马拉喀什条约》中阅读障碍者的范围。如前文所说,《马拉喀什条约》中的“阅读障碍者”不仅包括部分残疾人,还包括因疾病无法集中注意力的人,以及因眼部疾病需要大字版的群体,他们或许不构成《残疾人保障法》上残疾的标准,却是《马拉喀什条约》的服务对象。且《马拉喀什条约》关于第三条第(二)项的议定声明规定,此处的措辞不意味着“无法改善”必须使用所有可能的医学诊断程序和疗法。由此可见,“阅读障碍者”的范围并不与残疾人的范围相重合,借用我国相关法律的定义和范围并不适宜。立法中阅读障碍者的规定不明,会令阅读障碍者合理使用制度在后续实施过程中的工作无法展开,如被授权实体的服务对象难以明了,相关技术措施的对象也难以界定,会使该制度的实施举步维艰。

(二)“被授权实体”的界定不明

我国《著作权法》并未规定被授权实体,但被授权实体作为《马拉喀什条约》中无障碍格式版的提供者、制作者及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国交换的主体,在阅读障碍者合理使用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地位举足轻重,而现行立法是需要对被授权实体加以明确的。《马拉喀什条约》中的被授权实体是指得到本国政府承认的或是授权的,为阅读障碍者提供服务(教育、指导培训、适应性阅读或信息渠道)的非盈利组织。从《马拉喀什条约》的规定可以看出,被授权实体并非单一主体,它包括本国政府授权或承认的组织,如我国的中国盲文出版社、中国盲文图书馆等,也包括接受政府财政支持的实体④。在纸质书占据主流的时期,中国盲文出版社和中国盲文图书馆等机构是“被授权实体”的主力军,但随着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及科学技术的进步,电子书、大字版、有声读物等载体被纳入无障碍格式版,对阅读障碍者提供的版本不再局限于纸质书,中国盲文出版社在此种情况下能做的工作非常有限。[1]23此种情况下,在实践中如果不对被授权实体加以明确,会造成制度适用时的紊乱。被授权实体是阅读障碍者合理使用制度中的桥梁,起着连接受益人(阅读障碍者)与无障碍格式版的作用,没有被授权实体会使无障碍格式版无法准确地被阅读障碍者获取,我国在接收和利用他国无障碍格式版时也会因为缺乏相关主体而无法进行。

(三)无障碍格式版滥用的后果不明

如上所述,技术的发展使得为“阅读障碍者”提供的无障碍格式版已经不局限于盲文版本,还包括大字版、有声读物等,这些形式不仅可以提供给“阅读障碍者”,同时其他人也可以用于阅读。《马拉喀什条约》中的“无障碍格式版”是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不必向权利人提供报酬,被授权实体以低价或免费的方式提供的。无障碍格式版如果轻易被其他人获得,会使得版权方蒙受损失。我国《著作权法》新增的第五十条仅规定了如果制作无障碍格式版的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可以避开相关技术措施,但并未规定他人避开相应技术措施获得无障碍格式版该如何追责。该制度的缺失会使避开技术措施获得无障碍格式版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从而影响版权人的合法利益。阅读障碍者的合理使用本身无须经过版权人同意,但长期使用,将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处在一个危险的境地,会损害版权人参与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我国《著作权法》立法目标的实现。

(四)无障碍格式版跨国交换制度的缺失

《马拉喀什条约》序言提到,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中存在的困境有因无障碍格式版的匮乏,以及各国的无障碍格式版不能跨国交换而造成的重复劳动。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国交换是《马拉喀什条约》实现其条约目的的主要手段,也是让不发达国家从中获益的主要途径。跨国交换是各国的交流互通,不是一味的对外输出。没有切实的跨国交换制度,就难以从本质上有效地解决阅读障碍者的“书荒”问题。这会使得合理使用制度仅仅是国内现有图书的转化,无法让我国阅读障碍者彻底通过《马拉喀什条约》获益。

我国未规定跨国交换的相应事宜可能造成被授权实体在引进他国无障碍格式版时无法可依、程序混乱,这样很难实现《马拉喀什条约》的目的与我国阅读障碍者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

四、对《著作权法》阅读障碍者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

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为《马拉喀什条约》在我国的施行预留了很大空间,但对《马拉喀什条约》中相关主体的认定过于宽泛,对无障碍格式版的引入程序规定较为模糊,以及“无障碍格式版”被滥用的事后追责机制有所欠缺。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我国《著作权法》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一)明确“阅读障碍者”的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时,在合理使用制度中直接引入了“阅读障碍者”一词,该词来自《马拉喀什条约》,该条约对阅读障碍者采取了穷尽列举的方式进行限定⑤。由此,阅读障碍者有了一个大致清晰的范围。但我国直接引入该名词,在适用时仍存在一定困难。为了与我国《著作权法》相适应,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以《马拉喀什条约》对阅读障碍者的定义为基础,结合我国现有的《国务院五类残疾标准》进行认定,采取与《马拉喀什条约》所运用的穷尽列举类似的方法明确阅读障碍者的范围。[1]22实践中,应当以统一的“阅读障碍者”的标准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登记在册的人员进行筛选,其他特殊情况以当事人向“被授权实体”提出申请的方式确定服务对象。

(二)明确“被授权实体”的职能

被《马拉喀什条约》承认的被授权实体应当具备的特征有:一是得到政府承认或接受政府的财政支持;二是该组织应当是非盈利性质的。进而我们可以将被授权实体分为国家直接主导的单一协调保障机制和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多重协调保障机制。[7]基于我国国情考虑,单一协调保障机制成本过高,也难以因地制宜地为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阅读障碍者提供服务。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以国家统一的协调保障服务为基础的、结合社会团体参与的多重协调保障机制。被授权实体应当具有《马拉喀什条约》中所提及的特点,同时也要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现阶段,以国家为主导的被授权实体有中国盲文出版社、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同时民间非盈利组织在具有相关资质时也可以申请,通过审批成为被授权实体。我国应当设立国家版权局为管理、审批监督的主要职能部门。授权的内容有制作、发行以及定向地为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还应当授予相应组织与他国进行无障碍格式版跨国交换的权限。实践中,我国还应当建立国家级的无障碍格式版的作品库,以减少相关被授权实体的重复劳动,提升工作效率。

(三)建立无障碍格式版滥用的追责机制

有声读物与大字版作品的法律风险在于,其可以被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群获取和认知。无障碍格式版流入大众市场不仅损害版权方的利益,也在无形中损害了阅读障碍者的利益。对于这一点,《马拉喀什条约》第二条第三款做出了规定⑥。根据《马拉喀什条约》的内容,被授权主体应当确定无障碍格式版的发行范围并对未经授权的复制、发行行为进行劝阻。我国《著作权法》仅在第五十条规定了可以避开技术措施的情形,而未明确规定该种行为的后果。笔者认为,擅自使用无障碍格式版,将使得无障碍格式版流入市场损害著作权人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追究其侵权责任。在实行过程中,应当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为依托,授权其对相关复制行为设置记录,并对不法侵害及时劝阻,必要时可以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名义提起诉讼。

(四)建立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国交换制度

跨国交换制度的建立依托于被授权实体的确定。根据前文对被授权实体的分类,跨国交换制度也可分为由单一协调机制下国家间的交换和多重协调机制下民间组织的跨国交换。单一协调机制下的跨国交换,优点是由国家建立统一的平台,可以大大减少工作量,更加便于管理。多重协调机制下,民间组织经过授权成为被授权实体进行跨国交换,整体较为灵活,可以更快匹配市场需求。根据《马拉喀什条约》,民间组织既可以通过他国组织获得无障碍格式版,也可以直接向他国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因此多重协调机制在适用上可以更加便捷。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将单一协调机制与多重协调机制相结合,直接在立法中规定无障碍格式版由国家版权局引入、审核,在审核后授权民间组织提供给阅读障碍者。

五、结语

出于切实保障我国阅读障碍者的受教育权,以及为了让阅读障碍者更便利地参加社会文化生活,我国参与了《马拉喀什条约》的制定,并于2021年10月23日正式批准加入。为了更好适应国际市场,与国际条约衔接,我国于2020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相应修改,但法律的制定并非一蹴而就,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在一些关键概念的界定及配套措施方面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对此,本文建议明确阅读障碍者的范围,在立法中指定被授权实体的身份与权限,制定相应的无障碍格式版滥用追责制度与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国交换制度。加入《马拉喀什条约》并不是阅读障碍者权利保障的终点,它是极其关键的一步,后续的运行完善还需要我们更多的努力。

【注 释】

①《马拉喀什条约》中“受益人”主要分为三类:(一)盲人;(二)有视觉缺陷、知觉障碍或阅读障碍的人,无法改善到基本达到无此类缺陷或障碍者的视觉功能,因而无法以与无缺陷或无障碍者基本相同的程度阅读印刷作品;(三)在其他方面因身体残疾而不能持书或翻书,或者不能集中目光或移动目光进行正常阅读的人。

②《马拉喀什条约》第二条规定了被授权实体的定义,所谓的被授权实体是指其形式是政府承认或授权的,其提供方式是非盈利性质的,其主要职能是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教育、指导培训、适应性阅读或信息渠道的实体。

③将“已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修改为“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④第二条第(三)项的议定声明:各方达成共识,为本条约的目的,“得到政府承认的实体”可以包括接受政府财政支持,以非营利方式向受益人提供教育、指导培训、适应性阅读或信息渠道的实体。

⑤《马拉喀什条约》中包括:盲人、有视觉缺陷、知觉障碍或阅读障碍的人、在其他方面因身体残疾而不能持书或翻书,或者不能集中目光或移动目光进行正常阅读的人。

⑥1、确定其服务的人为受益人;2、将无障碍格式版的发行和提供限于受益人和(或)被授权实体;3、劝阻复制、发行和提供未授权复制件的行为;4、对作品复制件的处理保持应有注意并设置记录,同时根据第八条尊重受益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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