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困境及完善路径
——以某公证处实践为视角
2023-04-05文容
文 容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湖南 长沙 410000
一、某公证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背景
2016 年6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将公证作为一项专业解纷资源纳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7 年6 月、2019 年6 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先后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扩大通知》),将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从试点12 个省向全国范围推广。
公证以其独特的中立地位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公证参与包括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辅助事务,是公证服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是公证助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1],有利于助力诉源治理和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更有利于促进公证“放管服”改革和公证行业创新发展。
某公证处(以下称“该公证处”)积极响应并落实《扩大通知》内容,于2019 年11 月在当地人民法院成立“司法辅助中心”,标志着该公证处司法辅助中心事务的正式开展。
二、公证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现状和困境
(一)现状
目前该公证处先后与所在地的两家法院建立了合作关系,司法辅助事务中心已配备6 名公证人员,参与的司法辅助事务主要有诉前调解、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保全证据公证、执行环节中的司法辅助拍卖等内容。截至2022 年5 月,该公证处司法辅助事务中心共主持调解案件1900 余件,年均调解超过600 件,调解标的额超过2 亿元;办理法院在腾房、腾地等强制执行中的保全证据以及对被执行房产进行评估过程的保全证据公证10 余件;办理执行环节中的司法辅助拍卖130 余起。
(二)困境
自《扩大通知》发布以来,很多公证机构都积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并以成立“司法辅助中心”的方式入驻法院,开展司法辅助事务。公证机构为此也将本处的优秀人才投入司法辅助事务中,同时法院一定程度上也认可该模式,为司法辅助事务的开展创造了便利条件,前期司法辅助事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公证机构在开展具体的司法辅助事务时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缺乏有效衔接和政策的支持、公证人员职责模糊、经费问题和公证队伍素质有待提升等。
1.有效衔接与政策问题
目前公证机构开展辅助事务流程尚不完善,存在公证与法院的审判执行程序未形成有效对接的现象,这一现象主要包括材料流转不顺畅、信息传递不准确、结果反馈不及时等。例如,在调解环节中,公证人员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可以将当事人确认的、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重要事实以书面形式记载并附卷一并流转至立案庭,该书面记载的内容可以为法官节约调解时间、为后续的调解或审判提供根据,但因目前案卷流转和后续的衔接工作未对接好,在实践中该制度并未得到落实;在送达过程中,公证人员在送达时的所有工作留痕如何有效地传送至法院,做到法官可以通过图片、影像等资料追溯送达过程,让整个送达过程有迹可循,目前这一过程缺乏相应平台实现两者的无缝对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的上述《意见》《通知》中对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未对司法辅助事务的展开作具体规定。在实际展开过程中,会遇到一些政策性问题,这些问题会导致司法辅助事务无法顺利展开。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申请纳入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组织需满足“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中国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条件,而某公证处为“事业单位法人”,不符合纳入网拍辅助机构性质要求,因此无法纳入网拍辅助机构名单,从而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拍卖受到一定限制。
2.公证人员职责模糊问题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相关流程需融合到法院的审判执行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职责内容规定,公证人员在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过程中很容易将其职责和身份与法院工作人员混同。目前公证人员在处理司法辅助具体的事务时,相应权责未明确,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公证人员的手脚,导致过度参与造成僭越、过分保守无法大胆创新等问题,因此清晰的权责划分对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至关重要。如在调解环节,公证人员接到法院立案庭的待调解案件后,以自己独立的身份主持调解,调解成功后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在上述环节中,案卷材料存档和备查的主体、相关文件出具的主体、法院和公证机构各自独立处理的事务范围等内容,缺乏相应的权责划分,导致身份、职责的模糊。
3.公证机构经费问题
根据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2017 年11 月底前全国的公证处已全部转为事业体制或合作制,行政体制的公证处已经不复存在,这就意味着公证处需自给自足。现实情况是:一方面,公证机构所办业务需相应的经费支持,但司法辅助事务目前没有明确的运营和收费标准,大部分是公证机构以自有资金在支撑;另一方面,公证机构虽已从行政体制改为事业体制或者合作制,但公证人员的工资绩效改革进程滞后,特别是事业体制的公证机构。没有完善的激励机制,公证人员的付出和回报不一定对等,甚至还有吃“大锅饭”的现象,这样导致绩效制度达不到奖罚和激励的效果,不利于公证业务的拓展和对公证机构内生动力的有效激发,也一定程度上挫伤公证人员参与司法辅助的积极性。
该公证处目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重点参与的司法辅助包括调解、保全、司法拍卖等中的部分事务参照相关标准收取了一定的费用,但对取证、送达等司法辅助事务因无收费途径,完全依靠公证处自有资金支持,这造成了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问题,导致这些辅助事务的开展受到影响。
4.公证队伍素质有待提升问题
公证机构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各项司法辅助事务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特别是调解和执行,不仅需要熟知相关流程,且需要具备相应的技能和技巧,这对平时专注于证明类业务的公证人员而言是一个挑战;再者参与司法辅助事务需熟知法院的各项审判执行流程,在目前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没有较为统一的操作规范的情况下,也均需要公证人员自行探索,逐步建立相对可行的规范流程,这对公证人员而言更是一个挑战。
三、公证机构深度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思考
(一)制度保障,确保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有效衔接
公证机构能有效地参与司法辅助事务,需要相应的制度和政策作为支撑,关于如何从制度和政策上保障司法辅助事务的有效展开,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需完善制度,制定流程,做好双方的衔接工作。两者的衔接既包括信息沟通、结果反馈上,也包括在资料传递、文书内容中,公证机构需要梳理各项辅助事务的内容、流程及关键点,同时制定相应可行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既能符合公证程序中的规则,也能嵌入到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流程中,让法官拿起来就可以用,用起来还很顺。关于制度、流程的制定主体,因法院工作流程差异不大,各城市可以由市级公证协会主导,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及工作流程,由各个公证处参照执行;其次,需由主管公证的司法部门会同法院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扫清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中的政策上的障碍。例如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准入主体也应将公证机构纳入其中,这样公证机构可以更好地深入参与。在政策上支持和鼓励公证机构开展相关延伸服务,做好司法辅助事务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有效衔接,切实减轻法院的审判执行负担。
(二)职责划分,保障公证参与的司法辅助事务的主体适格
从已有的实践来看,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大致可以概括为四种模式,一是申请模式,二是委托模式,三是协同模式,四是进驻模式[2]。这四种模式中公证机构都是独立主体,并不是作为法院的一个附属机构。公证人员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既要梳理工作内容,也要划分自己的权责,在保证公证的独立性、“避免公证职能司法化,又避免司法权能公证化”的前提下,公证机构需对辅助事项的具体工作方式、评价标准、主体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权责,厘清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身份、职权,这样才能让适格的公证人员和公证机构更有效地开展司法辅助事务。
(三)提高公证业务的经费保障,确保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积极性
经费保障问题,可以从完善内部激励机制、外部财政支持及公证机构业务延伸等角度来解决。
首先,需完善公证机构内部的激励机制。主管部门和公证机构可以对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公证人员的薪酬计算方式进行调整,一方面需保障其基本收入,解决其后顾之忧;另一方面需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激发公证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其次,需政府财政支持。公证机构大部分是自收自支,经费开支相对饱和,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经费来源除公证处自行垫付外还需要财政的支持。目前法院对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模式是认可的,因此该经费的来源还需公证主管部门、法院和财政部门的协商,在合理合规的前提下给予财政支持。
最后,提供延伸服务。经费来源问题可以由政府财政支持来解决,同时公证机构也应开拓创新,在司法辅助事务中开展延伸服务,自行创造经费的来源。公证机构在参与各环节的司法辅助事务中,在秉承法治思维、坚守程序正义的基础上,着眼于在更大程度上解决老百姓的需求、减少老百姓的负担[3],充分进行业务的横向拓展,提供延伸服务,不仅能为当事人带来更大的便利,还能为公证机构创造一定的收益,保障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经费开支。在办理司法辅助拍卖过程中,该公证处大胆尝试为当事人提供横向延伸服务,包括为买受人代办拍卖房产过户手续和为买受人提供 房屋抵押贷款事宜的接洽服务。
(四)加强自身素质,保障司法辅助事务的高效开展
公证机构的司法辅助事务的顺利开展与公证人员的业务能力息息相关。从目前公证队伍综合素质来看,需要公证人员有进一步提升专业素养的能力。一方面,需要公证机构重视司法辅助事务,愿意调配优秀的公证人员参与到司法辅助事务中来。对于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公证人员,也应有一定的准入制度,增加内部考核机制,从严把关,全面辅导。另一方面,需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公证人员加强学习,通过参加同行先进经验的交流和学习、法院专家的培训和授课等方式,提升公证人员的自身素质与业务技能。
公证人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提升了,司法辅助事务能有效地开展,才能切实减轻法院负担,发挥公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保障司法辅助事务的高效开展。
四、结语
传统证明业务式微、垄断优势逐渐被分化的公证,参与解纷体系建设是实现功能过渡和价值重塑的必然选择,它能够促进机制力量互补,扭转孤岛化局势[4]。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在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和公证行业“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也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不仅可扩展公证机构参与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的途径,丰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资源,也为公证机构创造了全新的发展领域,进一步促进行业的创新发展。
即使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目前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但公证机构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实际需求,分类别、分阶段逐步参与到司法辅助事务中来,实现公证机构与法院在司法辅助事务上的良性互动,实现当事人对诉讼服务与公证服务需求基础上的多方共赢。经费问题、政策与法院的衔接问题、公证人员综合素质问题等困难都是暂时的,唯有公证机构坚定信念并积极参与、公证人员自身不断提升,公证才能深度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为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助力,为公证行业的创新发展创造又一片蓝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