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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领域团体标准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

2023-03-25谢义琴王恒刁剑张璐

中国标准化 2023年16期
关键词:生态环境建议现状

谢义琴 王恒 刁剑 张璐

摘 要:团体标准具有“快、新、活、高”的特点,国家鼓励发展团体标准。本文在阐述当前团体标准助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重要意义基础上,结合生态环境领域团体标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营造健康发展环境、准确把握标准定位、切实提高标准质量三个方面提出了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团体标准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建议。

关键词:生态环境,团体标准,现状,建议

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3.16.004

0 引言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1]。长期以来,我国标准制修订工作主要由政府主导,在国家提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以前,我国一直采用的是四级标准体系,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2015年,国务院在《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要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正式拉开了团体标准发展的帷幕。2016年,原国家质监总局、国标委联合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指出了发展团标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管理方式等内容,并发布实施了《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2016),指出了团体标准化活动的一般原则、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和编写规则等。2017年,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首次确立了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2017年,原国家质检总局、国标委、民政部三部委出台《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修订出台《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对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将团体标准定位为原创性、高质量的标准。2022年,国标委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提出了规范团标标准化工作的10项工作意见,对培育优质团体标准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

1 团体标准助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重要意义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但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生态环境稳中向好的基础还不稳固[2],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生态环境标准作为推进污染物减排达标、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产业转型的有力抓手,成为解决环境污染的有效手段。它不僅是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依据,也是产业发展指引导向及排污企业和治理产业间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桥梁和纽带,可以促进企业对标国内外先进标准,激发企业提升创新意识、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发挥以标准、品牌为核心的质量优势。

政府部门制定标准时,通常需要统筹协调各方利益,标准制定周期长,很难及时响应市场需要,所规定的技术要求也需要综合考虑对各方的影响。团体标准作为市场标准,是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3],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更加贴近市场需求,更能适应市场的快速发展变化,提出更高的市场要求,有利于推进技术进步,助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2 生态环境领域团体标准发展现状

2.1 总体:标准数量逐年递增

根据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搜索统计显示,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有203个社会团体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类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共发布团体标准1140项。2015年至2022年,每年制定的团体标准数量分别为2、20、42、42、89、203、287、455项,呈逐年递增趋势(见图1)。

2.2 区域:地区发展不平衡

按照社会团体的管辖属性来看,截至2022年底,共有51个全国性社会团体和152个地方性社会团体发布了生态环境领域团体标准,但从发布数量来看,全国性社会团体与地方性社会团体基本相当,分别占发布总数的47.9%和52.1%。地方性社会团体参与发布情况差异也较为明显,从参与的社会团体数量和制定的团体标准数量来看,地方性社会团体参与生态环境团体标准的制定以广东、浙江、北京等发达省(市)较为领先,三省(市)参与的社会团体数量和制定的团体标准数量占比分别达到了地方总数的45.4%和51.9%,其余地区发展均相较落后(见图2、3)。

2.3 类型:以管理技术规范类为主

按照《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对生态环境标准的分类进行归类统计,目前发布的生态环境领域团体标准类型涉及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和管理技术规范4种类型,分别为3、21、124、992项,以管理技术规范类标准为主,占比达87.0%(见图4)。

3 生态环境领域团体标准发展存在的问题

3.1 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仍然较低

在我国团体标准发展政策体系逐步建立完善的背景下,社会团体参与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越来越高,截至2022年底,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累计公布团体标准51078项[4],但生态环境领域团体标准仅1140项,占比仅为团体标准总数的2.2%。虽然近两年生态环境领域团体标准增长速度很快,但仍然无法与其他领域相比。各方对生态环境领域团体标准的认知和认可,仍需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受传统观念影响,谈及生态环境标准,普遍认为是用于限制企业污染物排放或者是加严环境管理的,经营主体从认识团体标准到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运用团体标准促进技术进步需要多方面的引导和宣贯。

3.2 标准定位不准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主要用于环境目标管理和排污超标判定,经法律授权,仅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但目前仍有部分社会团体在制定发布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明确规定,团体标准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若团体成员存在超过团体标准限值却未超过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限值排放污染物时,是否可判定该团体成员为超标排放而对其进行处罚?若可以,将造成团体成员与非团体成员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3.3 标准化水平有待提升

生态环境领域团体标准起步发展较晚,社会团体标准化人才队伍水平良莠不齐,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大多为兼职人员,缺乏标准化专业人才,尤其缺乏既懂专业又懂标准的复合型人才,已发布的部分团体标准存在标准格式不符合GB/T 1.1要求的问题。大部分社会团体在团体标准发布后未对其内容进行充分解读,标准文本未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全文公布,仅公布了标准名称、标准编号、范围等基本信息,限制了团体标准的广泛应用,且很少开展标准的追踪评价,团体标准重标准、轻实施的现象仍然存在。

4 生态环境领域团体标准发展对策建议

4.1 营造健康发展环境

生态环境部门作为生态环境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协调和引导作用,积极营造生态环境领域团体标准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一是从国家顶层设计出发,将团体标准纳入生态环境标准体系范畴,构建形成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实现生态环境领域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转变。二是强化行业政策扶持、政策激励,建立团体标准政府评估采信机制。鼓励基于团体标准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提案,支持符合条件的团体标准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升级转化,对转化标准按照规定给予适当奖励,提高社会团体参与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团体标准积极性,提升团体标准影响力、公信力。三是加大宣传推广,全方位、多渠道、多维度宣传团体标准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通过试点示范,树立榜样典型,推广社会团体在团体标准工作方面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提升生态环境领域团体标准化工作整体水平。

4.2 准确把握标准定位

生态环境领域团体标准制定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开展标准制定工作,重点以填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技术空白为主。可围绕以下重点领域开展团体标准研制:一是以推动发展先进污染治理技术为重点,研究制定水、大气、土壤、噪声、固废、农业面源等方面污染治理技术类标准,如重点行业废水废气治理技术、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技术、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等标准。二是以推动先进节能环保机械设备和材料优质发展,研究制定环保设备、环境监测专用仪器和相关的药剂材料等环保产品技术要求与评价类标准,如节能环保式污染治理装置技术要求、无害化处理技术装备技术要求、自动监测设备技术要求、污染治理产品环保性能评价等标准。三是以规范各类环境工程建设活动为目标,研究制定环境工程建设要求与评价类标准,如污染修复工程施工规范、建设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污染修复工程效果评价等标准。四是以规范市场秩序,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围绕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社会化环境监(检)测、环境咨询、环境监理等领域研究制定生态环保服务要求与评价类标准,如环保服务技术指南、社会化服务机构综合能力评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评价等标准。

4.3 切实提高标准质量

一是加强社会团体标准化队伍建设,组建标准化机构,设置专人负责团体标准化工作,积极参加标准化基础知识培训或邀请标准化专业讲师进行授课,提升团体标准编写、标准化管理工作能力。二是对普遍适用、交叉适用的团体标准,可打破区域、行业、团体限制,由多家社会团体联合研制、共同发布实施,以增强团体标准的社会认可度,扩大团体标准的实施应用范围。三是加强团体标准宣贯和实施评估,团体标准发布后要及时向标准使用方开展宣贯培训,对标准内容进行解读,增强标准使用方对标准的理解,同时,要定期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适应行业发展需求的标准要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

5 结语

标准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我国正在大力发展团体标准,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社会团体应紧密围绕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市场创新需求,做好本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团标标准体系设计,在生态环境保护关鍵技术领域进行标准布局和开展标准前沿研究,不断增加优质标准供给,以标准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Z].

[2]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EB/OL].(2023-04-26)[2023-05-10].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304/918973cf8f964da7a84a751215960305.shtml.

[3]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Z]. 国标委联〔2019〕1号.

[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标准化发展年度报告(2022)[R].北京:2023.

作者简介

谢义琴,硕士,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标准。

王恒,硕士,正高级工程师,副院长,主要研究方向:环境管理、环境标准。

刁剑,通信作者,硕士,高级工程师,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标准、环境管理。

张璐,硕士,高级工程师,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标准、环境法律。

(责任编辑:张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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