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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机械温升试验方法的研究

2023-03-24干晓建陈海勇冯秉佑林元阳

日用电器 2023年2期
关键词:温升品类条款

干晓建 陈海勇 冯秉佑 林元阳

(嘉兴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嘉兴 314000)

引言

伴随懒人经济的不断升温,厨房机械产品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大功率厨房机械,备受消费者喜爱。企业为迎合消费者需求,往往“盲目”地调高标称功率,却忽视了其对于后续温升测试的影响,同时对于标准要求理解的不到位,也是导致厨房机械温升不合格的重要因素。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厨房机械产品的温升测试要求进行分析,以便准确地开展相应的测试评价。

1 厨房机械品类的划分

厨房机械产品的结构相对简单,主要部件一般包括:电机、电气控制部分、运动部件和外壳。工作形式通常为采用电机带动部件进行机械运动,实现对食物的加工前准备。不同的功能需求使得厨房机械衍生的产品品类繁多,而基于不同的产品品类,标准给出了与之相应的温升试验方法,目的是为了测试更贴近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所以在测试前,需要明确被测产品所属的品类。

标准中有明确产品定义的有以下几类,见表1。

表1 产品定义

笔者在检测工作中发现,食品加工器和搅拌器是比较容易发生混淆的两类产品。从定义上看,两者都有打碎/切碎的功能,但区别在于有没有“混合”的动作。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器具说明书中说明的产品功能是切碎单一水果,或将单一豆类打成粉,那么可定义为食品加工器;如果说明书中功能是水果和水混合打成果汁,或黄豆和水打成豆浆,带有切碎并混合的动作,那么可定义为搅拌器。同样的,只有带有输送螺杆进行肉类切割的属于绞肉机(如图1),而只是通过旋转刀片切碎肉类的属于食品加工器(如图2),此时如果将如图2的食品加工器产品命名为绞肉机,那明显是不合适的。

图1 绞肉机

图2 食品加工器

针对标准中提及的其他产品品类,虽然没有进行相应的产品定义,但从名称上已基本可以予以功能上的区分。对于多功能厨房机械产品,其品类划分并不是唯一的,需要根据其不同的产品功能,分别对应其相应的品类要求进行考核。

准确区分产品所属的品类,一方面可以确定产品名称命名的合理性,避免产品命名上的“张冠李戴”;另一方面是准确进行产品相应测试的前提,避免因品类判断失误而导致在相应测试条款上的判断错误。

2 国标与IEC标准的测试条款差异

在厨房机械产品温升试验相关的标准条款上,现行国标GB 4706.30-2008与国际标准IEC 60335-2-14:2016+AMD1:2019也有较大不同,这就要求我们在依据不同标准时,需对照相应要求进行测试。具体的差异对比见表2。

表2 标准条款差异分析

通过表2,可以将两个标准的差异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正常工作的定义有所不同

现行国标侧重于以标准规定的条件作为测试工况,而IEC标准除了引入标准规定的条件外,同时考虑了说明书的工作条件。伴随厨房机械产品功能的不断扩展,单一采用标准规定的条件未必能够覆盖产品的最不利工作条件,所以IEC标准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考核的全面性。

2)针对功率“虚标”情况的判定及考核要求不同

现行国标以第10章测得的功率偏差作为温升测试是否要在额定功率下进行的依据,但当在额定输入功率条件下运行时的温升超过限值,只要其符合11.7条款的条件,仍可以“降低”要求而采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相应测试。

IEC标准则以第11章在标准规定的工作条件或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工作条件测试期间的功率偏差,作为是否要在额定功率下进行温升测试的依据,当在额定输入功率条件运行时的温升超过限值,可直接判定其不合格。

国标和IEC标准在此实测功率值的获取上,对应的条件明显不同,应清晰分辨功率获取的条件,避免出现“功率就是在第10章条件下测得”的误区。相对于国标,IEC标准在功率偏差的限定上有了更高的考核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功率虚标的情况。

3 不同产品品类的温升测试方法

伴随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对标准的国际化程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预见,国家标准仍将依据IEC标准进行转化,所以本文以IEC标准为基础进行了不同产品温升测试方法的研究。笔者通过对标准IEC 60335-2-14:2016+AMD1:2019温升测试要求的分析,总结常见产品的温升测试方法,包括在温升试验期间的负载条件、工作及停歇时间的要求(见表3)。

由表3可以看出,相同产品在11.7条款的三种测试情况中,测试负载及工作时间上有差异,但其停歇时间及工作周期数是一致的。另外,针对上述测试需注意以下几点:

1)当器具提供多个功能附件时,应充分评估各附件对温升试验结果的影响程度,确保采用那些会产生最不利结果的附件进行试验。

2)对于11.7.2条款中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加1 min,对照标准前后关联性可以发现,1 min应加在每个周期的工作时间中[3,4]。换个角度看,也就限定了在11.7.2条款中,每个周期的工作时间不少于1 min。同时,笔者认为,应结合使用说明规定的最长时间,必要时通过多次操作以获得额外的1 min工作时间,多次操作之间的间隔时间为对容器进行换料的时间。例如,某手持式搅拌器,说明书规定的最长工作时间为30 s,则在11.7.2条款中,每个周期的工作时间为“30 s+1 min”,额外的1 min工作时间需通过2次30 s(说明书规定的最长工作时间)的操作而获得,即每个周期的工作时间为“工作30 s,换料,工作30 s,换料,工作30 s”,每个周期总的工作时间符合“30 s+1 min”的要求。在不违背使用说明规定的最长工作时间的前提下,通过增加每个周期内的操作次数来获得对应的标准要求的工作时间,是相对合理的做法。

3)在11.7.3条款中,对于多功能厨房机械,笔者认为,只要当产品的某个功能满足功率偏差要求,即可判定11.7.3不适用,而未必要求所有功能都要满足功率偏差要求。因为在器具设定额定功率时,往往是以所有配件在工作时的最大输入功率为参照的。相应的,在计算功率偏差时,如果用功率较低的配件作为比较,显然是不合适的。

4 结论

通过从厨房机械的产品分类、标准差异、对应产品的工作条件等几个方面,对厨房机械产品的温升试验方法进行分析,这也有助于提升企业测试及研发人员对标准理解的准确性。同时,笔者也建议企业在功率标称、产品功能扩展时充分考虑其对产品温升结果的影响,规避相应的市场风险,促进产品安全性及品质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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