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马拉喀什条约》跨境交换义务对我国阅读障碍者文化服务机构的挑战及对策分析

2023-03-23

图书馆研究与工作 2023年2期
关键词:马拉喀什阅读障碍盲文

张 倩 杨 阳

(中国盲文出版社 北京 100050)

1 引言

书籍是人类文明的主要载体,阅读书籍是获取知识的最佳途径,也是实现个人发展的重要基础。每年,全世界有数以百万计的图书出版,但其中仅有1%~7%的出版物被制作成能够为盲人和视力障碍者获取的无障碍格式版。目前全球视障人士总数约3.14亿,他们中90%属于发展中国家的低收入阶层[1],我国目前约有1 700多万视障人士,其中盲人数量超过800万,这使得我国成为了世界上盲人最多的国家。多年来,视障人士面临着严重的书荒,限制了他们接受教育的机会、融入社会的能力以及实现个人发展的权利,降低了他们的生活幸福感,影响了社会平等,给完成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造成了阻碍。

为了消除全球书荒,保障视力障碍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学习文化和接受教育的权利,2013年6月2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成员国通过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条约于2016年正式生效,是全球版权领域的首部人权条约。目前已有80余个国家和地区批准加入了该条约。该条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负责管理,并通过其牵头建立的无障碍图书联合会(Accessible Books Consortium, ABC)与多个组织进行协作。我国于2013年签署该条约。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马拉喀什条约》的决定。2022年5月5日,《马拉喀什条约》对中国正式生效。

2 《马拉喀什条约》中关于无障碍格式版权的主要内容

《马拉喀什条约》规定了“受益人”①和“作品”②范围,明确了“无障碍格式版”③和“被授权实体”④的定义,要求缔约方在国家层面实施条约时履行两项主要义务,第一项义务是提供一个版权的限制与例外,以便使“受益人”和“被授权实体”能够进行必要的修改,将作品的复制件制作成无障碍格式提供给印刷品阅读障碍者。第二项义务是允许这些依据《马拉喀什条约》规定的限制与例外或依法制作的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1]。根据《马拉喀什条约》第五条,一国的“被授权实体”可以向另一国的“受益人”和“被授权实体”合法地提供其依法制作的无障碍格式版作品。为了便于开展跨境交换,“被授权实体”一般应申请加入无障碍图书联合会全球图书服务(Global Book Service),并将其无障碍数字图书资源目录添加到该服务的数据库中。该在线数据库汇总了“被授权实体”上传的图书目录。在跨境交换中,每个“被授权实体”既是接收者也是传递者:既可以根据本国“受益人”的需要在全球图书服务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并请求获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无障碍数字图书,以补充其馆藏资源;也可将其无障碍数字图书资源传输给其他提出请求的“被授权实体”或“受益人”。如果跨境交换的双方均为已经批准和实施该条约的国家,交换无需征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但只要有一方未批准并实施该条约,那么无障碍图书联合会就需要在交换之前向图书的著作权人寻求授权。截止到目前,已有109个被授权实体加入了无障碍图书联合会全球图书服务,全球图书服务数据库中有超过75万多种无障碍格式图书,8千余种盲文乐谱,涵盖了80个语种[2]。

3 《马拉喀什条约》缔约国对跨境交换义务的规定与实践

2016年,为了庆祝《马拉喀什条约》生效,加拿大国家盲人协会(Canadian 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Blind, CNIB)通过无障碍图书联合会向澳大利亚视觉障碍协会(Vision Australia)传输无障碍阅读音频文本[3]。此后,《马拉喀什条约》的各缔约国开始针对跨境交换修改国内法律,创设工作标准,建立工作流程,积极开展实践。跨境交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大量的国际合作,需要图书情报、知识产权、信息技术、外语、编辑等多个领域专业人才的参与,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加之各缔约国的具体国情和国家利益各不相同,因此这项工作面临多方面的挑战,各缔约国的工作进展参差不齐,总体而言,跨境交换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以下列举几个主要缔约国目前对跨境交换义务的规定和实践情况。

作为美国的被授权实体之一,美国国会图书馆全国盲人及残疾人图书馆服务部(National Library Service for the Blind and Print Disabled,NLS)采用了双管齐下的跨境交换方式:一是使用无障碍图书联合会全球图书服务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分享无障碍格式版本图书,目前已将存储有太字节的可共享无障碍格式版本图书的驱动器发送至无障碍图书联合会;二是与加拿大公平利用图书馆访问中心等其他被授权实体直接建立合作关系,进行大规模图书交换。由于NLS的有声读物采用一种特殊格式,不完全与美国以外使用的阅读设备兼容,因此加拿大公平利用图书馆访问中心和加拿大国家盲人协会正在将NLS的有声读物转换为DAISY2.02格式,便于加拿大受益人在各种阅读设备上阅读[4]。NLS不向非本机构借阅者的个人提供服务,其他国家和地区有需求的读者需要联系其所在地或本国相关机构协助获取图书。

作为日本的无障碍格式图书跨境交换主要执行机构,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也采取了与NLS相似的做法。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的无障碍图书数据跨境传输包括两种路径:“视力障碍者/被授权实体—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无障碍图书联合会—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视力障碍者/被授权实体”和“视力障碍者/授权主体—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海外被授权实体—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视力障碍者/授权主体”[3]。

英国已有的立法对残障人士的保护水准较高。为了充分保护著作权人和出版业界的利益,英国创设了“双重标准”以限制用于跨境交换的无障碍格式作品类型和国外受益对象。适用《马拉喀什条约》规定的其他缔约国从英国引进无障碍格式作品时,受益人仅限于盲人和其他因为残疾而患有阅读障碍的人群,实施主体仅限于指定实体;而在英国国内则对所有的残障人士无歧视对待,沿用同时允许受益人和指定实体实施著作权例外的高覆盖做法。同样地,英国国内的著作权例外适用于所有作品类型,但用于跨境交换和出口的无障碍格式作品仅限于条约中列出的具体类型[5]。

加拿大于2016年根据《马拉喀什条约》的规定修改了本国的《版权法》,允许加拿大的非营利机构将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出口到境外的非营利机构,删除了对作品作者国籍的限制,即不再要求作品的作者必须为加拿大居民或《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保护法》所指的“永久居民”或是出口国的居民或永久居民,有力地扩展了跨境交换作品的范围。此外,加拿大《版权法修正案》新增的规定与NLS的做法类似,加拿大的非营利机构可以向其他国家的知觉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图书,但个人应当通过非营利机构提交申请[6]。

俄罗斯国立盲文图书馆是俄罗斯的被授权实体之一,该图书馆已经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持下与无障碍图书联合会达成一项协议,计划以MP3无障碍格式向无障碍图书联合会发送部分图书的简介。但是截至目前,这些图书还不具备完全兼容的目录格式,因此尚未被列入无障碍图书联合会全球图书服务的总目录中。该机构虽然尚未开展实质性的跨境交换,但也已迈出了有益的第一步。

4 我国履行《马拉喀什条约》跨境交换义务的工作基础

《马拉喀什条约》在我国正式生效不久,具体实施细则正在制订当中。中国盲文图书馆是我国唯一一家为广大盲人群体提供公益性借阅服务的专业图书馆,将在我国实施《马拉喀什条约》的具体工作中扮演重要的角色。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盲文图书馆已经积累了丰富的阅读障碍文化服务经验,具备一定的履行跨境交换义务的工作基础。

目前,中国盲文图书馆为全国盲人和盲人服务组织提供到馆借阅、邮寄借阅、文献查询、教育培训、信息化产品等多种文化服务,依托在线阅读、数字图书馆、远程教育培训、盲人社区等八大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阅听终端等传播渠道,使全国城乡盲人能够便捷地借还盲人读物,参加远程教育培训,在线听赏文化讲座和口述影像等。

“十三五”期间,中国盲文图书馆数字图书馆资源总量已超过20T,覆盖中国图书馆分类法20个大类,114个子类,包含5 755种电子盲文,15.7万种电子图书,6万小时有声读物,5 500小时视频资源等。中国盲文图书馆在全国建设了132家分支馆,累计与208家图书馆签订分支馆协议;累计个人会员55 223人,集体会员186家。

中国盲文图书馆的实体馆藏及数字资源与我国大部分视障人士的普通需求相匹配,盲文出版物主要包含时事政治类、教材教辅类、文学经典类、社会读物类、音乐艺术类、医药保健类等;大字读物主要为义务教育教材和教辅,低视力人群就业需要的按摩、钢琴调律、心理咨询等方面的自学教材和辅导材料,法律、医学、计算机普及读物,保健养生类读物以及名家名著;有声读物则涵盖医学、心理学、音乐、文学、社会科学、计算机等领域,无障碍影视题材包括主题教育、少儿动漫、动作战争、现代都市情感、欧美经典、喜剧、古装历史等。

中国盲文图书馆通过线下、线上两种渠道传播实体馆藏和数字资源:线下面向全国盲人和盲人服务组织开展文献阅览、外借、查询、复制及专题咨询服务,为各级各地公共图书馆盲人阅览室提供免费循环借阅;线上通过听海网和中国盲文图书馆数字图书馆网站、移动应用等五类渠道传播数字资源,服务盲人等相关人员和机构。

履行《马拉喀什条约》跨境交换义务将有助于我国阅读障碍者文化服务机构提供更多优质的海外无障碍格式作品,更好地满足视障人士的阅读需求。同时,这项工作也将促进我国在阅读障碍文化服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助力中华文化“走出去”,增强我国在残疾人服务领域的文化软实力。

5 我国履行《马拉喀什条约》跨境交换义务所面临的挑战及对策建议

5.1 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双重跨境交换渠道

如前文所述,美国和日本的被授权实体都采用了双管齐下的跨境交换方式,两种方式互为补充,有利于提高跨境交换的效率。我国的阅读障碍者文化服务机构在无障碍格式图书国际合作方面的经验比较欠缺,在实践初期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这种方案,一方面,应尽快加入无障碍图书联合会全球图书服务,将本馆的无障碍图书目录及时按照要求上传至全球图书服务数据库;另一方面,应针对我国阅读障碍者的阅读需求,与海外的重点被授权实体直接建立合作,以便大规模引进我国阅读障碍者所需的读物。也可参考国际馆际互借的做法,通过国家图书馆或地区性公共图书馆等完成无障碍格式图书的交换和域内统筹[7]。跨境交换是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缓解印刷品阅读障碍者面临的“书荒”问题的最佳措施,我国阅读障碍者文化服务机构应当把握时机,积极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相关机构合作,畅通跨境交换的渠道,从而提升服务的质量。

5.2 结合无障碍格式特点与阅读障碍者需求进口作品

中国盲文图书馆目前的馆藏资源虽然可以解决大部分视障人士的一般阅读需求,但相较于发达国家而言,供给总量还远远不足。随着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以及社会文明水平提高,视障人士的受教育程度和文化知识水平得到了提升,在学业和就业中面临更加多样的选择,对生活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对图书的种类、格式、语种等方面的需求变得更加个性化,但多年来,因为受到版权、资金、人员等方面的限制,我国的阅读障碍者文化服务机构为阅读障碍者提供海外出版物的能力较为有限,中国盲文图书馆的馆藏资源中外文图书占总资源数的比例较低,种类有限,无法充分满足多样化的阅读需求。笔者在调研中发现,近年来阅读障碍者对于海外图书的需求逐渐旺盛,这一点在视障学生群体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他们或对外国语言和作品有浓厚兴趣,或因学业和深造的需要产生了相应的需求,需求领域包括音乐、社会学、文学等。随着《马拉喀什条约》生效,我国阅读障碍者对海外出版物的新老需求将得到释放,相关机构应当尽快对我国视障读者对于海外无障碍格式作品的需求进行全面、深入的专项调研,为跨境交换中的图书进口工作提供现实依据。同时,考虑到不同的无障碍格式作品特点不同,阅读障碍者文化服务机构应当有重点地、分步骤地进口无障碍格式作品。例如盲文读物制作专业性强、成本高、周期长,各国使用的盲文体系不同,但盲文是盲人的专用文字,尤其适合各年龄段的在校盲人学生学习使用,而且我国相关机构已经能够提供英语二级盲文(目前国际出版物最常用的英语盲文形式)培训课程,因此可以优先安排进口学生急需的、优质的盲文版学习材料。有声读物则是一种无需专门学习且有趣味的阅读方式,既适合一般的学习,也适合娱乐消遣,适用人群和场景比较广泛,可以适当扩大进口规模和范围。无障碍影视能够满足广大视障人士的文化娱乐需求,在进口时应当注意影视作品的上映时间,使我国视障人士有机会享受更具时效性的影视作品。

5.3 推动制作符合国际标准的无障碍格式作品

跨境交换包含无障碍格式作品的进口和出口。出版物出口是我国塑造国家形象,提高文化软实力和文化影响力的一种途径。我国阅读障碍者文化服务机构在出口无障碍格式作品时应当确保作品在内容上能够充分体现我国的优秀文化,在制作标准方面与国际接轨。目前,我国阅读障碍者文化服务机构的某些无障碍格式图书的制作标准与其他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例如,有声书制作中的图像描述是一项重要且难以避免的工作。英美等国的相关机构对无障碍图像描述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发布了训练工具和最佳实践指南等。罗斯于2017年通过了相关国家标准。细致且规范化的图像描述能有效地提升有声读物的可理解性,便于视障人群形象、直观地了解信息、学习知识。但我国的阅读障碍者文化服务机构目前对这方面的关注不足,尚未形成相应的规范,影响了有声读物的质量和视障读者的阅读体验。为了改善此类状况,我国的阅读障碍者文化服务机构应对无障碍格式作品的质量予以高度重视,推动制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制作规范,生产符合国际标准的无障碍格式作品,使我国能够通过履行跨境交换出口义务在海外残疾人群体中树立积极的形象。

5.4 强化复合型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英语国家的无障碍格式图书资源较为丰富,他们在履行跨境交换义务中掌握更多的主动权。跨境交换要求我国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相关机构开展合作与交流,对工作人员的外语水平和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在图书编目环节,工作人员应当拥有图书情报专业背景和良好的外语能力,能根据相关要求编写外文版图书元数据;在进口各类无障碍格式图书时,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外语和编辑相关知识,能对图书的意识形态和质量进行严格把控,因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不为无障碍图书联合会图书目录中的图书做背书,目录中的图书也不代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任何观点[2]。建议阅读障碍者文化服务机构在必要时建立多语种专项审核小组,以便准确、及时地完成审核工作。此外,由于各国的盲文体系存在较大差异,进口外文版盲文作品是一项更为复杂的工作,掌握中外双语以及双语盲文的专业人才是完成这项工作的理想人员。由此可见,阅读障碍者文化服务机构应强化建设复合型外语人才队伍,为顺利开展跨境交换各环节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5.5 完善馆藏资源的数字化管理

根据无障碍图书联合会的要求,各缔约国的被授权实体在使用全球图书服务时,应向无障碍图书联合会提交馆藏资源的相关信息,即图书的元数据,包括作者姓名、出版机构、出版年份等,向请求跨境交换的其他被授权实体传输图书的电子文件,并且需要统计为本机构读者提供的全球图书服务数据库中的图书的数量,在此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图书管理的方法和流程,并留存相关图书管理工作的记录[2]。这就要求我国阅读障碍者文化服务机构进一步提高数字化管理水平,建立统一的无障碍格式资源数字化管理平台,同时完善馆藏资源及相关信息的数字化管理流程,设置专人负责对跨境交换工作相关资料予以妥善记录和保存;对跨境交换的图书资源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利用数字化手段建立一个高效的版权管理机制,防范无障碍格式作品在跨境传播过程中产生的侵权风险[7]。

6 结语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阅读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途径。对于印刷品阅读障碍者来说,书籍不仅是进步的阶梯,更是黑暗中的一丝光明,绝望处的一缕希望。批准加入《马拉喀什条约》是中国人权保障事业和版权事业中的里程碑事件。通过履行跨境交换义务,我国的阅读障碍者文化服务机构不仅能将优质的海外读物“引进来”,帮助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更加多样化的阅读资源,共享人类文明的丰硕成果,还可以向世界各地的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输送展现优秀中华文化的作品,以图书为桥梁促进中外文化交流。我国的阅读障碍者文化服务机构应当把握契机,应对挑战,积极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增强我国的文化软实力。

注释:

① “受益人”是《马拉喀什条约》规定的服务对象,包括盲人、视力障碍者、有阅读障碍的人或者因身体残疾而不能持书或翻书的人。

② “作品”指《马拉喀什条约》规定可供“受益人”使用的内容,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

③ “无障碍格式版”是《马拉喀什条约》规定的作品向“受益人”服务的形式,包括盲文版、大字版、有声读物、无障碍影视等。

④ “被授权实体”是得到政府授权或承认、以非营利方式向“受益人”提供教育、指导培训、适应性阅读或信息渠道的实体,以及主要活动或机构义务之一是向“受益人”提供相同服务的政府机构或非营利组织。

猜你喜欢

马拉喀什阅读障碍盲文
加强盲文出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研究
《马拉喀什条约》在我国的实施路径研究——兼论图书馆实施之策
制作盲文书籍,点亮黑暗世界
Making Braille children
明明的学习为何如此困难?
小学生阅读障碍的成因及矫正对策
学生阅读学习困难: 教师知多少?
欧盟加入WIPO《马拉喀什条约》
《马拉喀什条约》对图书馆无障碍服务的影响与立法建议*——兼析《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无障碍服务条款
马拉喀什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