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法大犯罪治理论坛”研讨会会议综述
2023-03-22涂欣筠冯梦晗
涂欣筠 冯梦晗 等
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中国犯罪学学会被害人学专业委员会、《犯罪研究》编辑部联合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犯罪学研究所承办的第二届“法大犯罪治理论坛”于2023年11月19日在北京举行。本届论坛的主题为“后疫情时代的犯罪预防与治理”,由“基层社会治理与犯罪预防”“网络暴力的形成机制及对策研究”“犯罪学视野下的单位犯罪研究”“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与革新”四个单元组成。
一、论坛开幕式
论坛开幕式由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志远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教授,《犯罪研究》主编、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吴宗宪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副所长周勇研究员为开幕式作嘉宾致辞。
王志远教授主持论坛开幕式,向与会嘉宾表示诚挚欢迎与衷心感谢,并认为第二届论坛较第一届规模更为扩大,影响力有显著提升。时建中教授在发言中提道,部门法的划分导致产生知识壁垒,体系化的法学呈现出割裂的状态,犯罪学研究应在方法上作出打破壁垒的尝试,加强犯罪学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的一体化建设。周光权教授代表中国犯罪学学会万春会长及清华大学法学院向论坛的顺利召开表示祝贺,并肯定本届论坛的选题价值与理论贡献。吴宗宪教授祝贺论坛顺利开幕并向在座嘉宾致以亲切问候,表示《犯罪研究》编辑部作为论坛主办方之一始终也将继续致力于推进我国犯罪学学科发展。同时,吴宗宪教授也建议论坛筹集资金颁发奖项,把发布获奖名单和颁发奖项作为论坛的一项内容,以便进一步扩大论坛的影响力,更好地促进我国犯罪学研究和应用的发展。周勇研究员首先对主办方提供的宝贵交流学习机会表示感谢,他肯定了本届论坛在犯罪学理论与应用层面的重要意义,并指出为犯罪治理实践提供指导的犯罪学研究需注重多领域学科的支撑,还应重视与国际接轨,加强对国际犯罪学研究领域的焦点和新动向研究,为有效解决世界各国的共通性犯罪问题贡献中国智慧、提出中国方案。
二、基层社会治理与犯罪预防
单勇(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分析了网络时代的到来给犯罪治理带来的转变,并提出目前我国已进入数字犯罪学时代,应以新型网络犯罪为研讨对象,关注互联网平台大规模介入犯罪治理的现象,需要以看门人规则为视角,基于互联网平台在线控制的特点探究其在网络犯罪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当前刑事规制存在作用范围有限和预防效果不显两大不足,由此产生以互联网平台为代表的新型社会力量参与互嵌式治理的现实需求,突出问题在于国家如何对数字犯罪进行在线控制。互联网平台作为数字社会的“看门人”,其对于网络犯罪的治理与控制已由社会责任转变为主体责任,具有法定的犯罪控制义务,且该义务仍在不断扩张。
房珂竹(云南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结合当前云南省禁毒工作中的实践难题,总结出五大新形势:一是缅北地区毒品种植和生产呈现出规模化、专业化特征,毒品逐利问题呈现张力,毒情形势反弹渗透压力加大;二是毒品犯罪的组织形式与交易模式更加隐蔽,查处难度增大;三是国内毒品扩散机制,特别是毒品流通非法渠道更加复杂化;四是毒品交易全流程呈现出智能化、物联网化的特征;五是非列管制毒化学品非法输出严重化,查缉难度倍增,打击依据欠缺。她以此提出对云南省毒品犯罪治理刑事司法现代化新趋势的展望:一是通过贯彻《昆明会议纪要》精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加大毒品犯罪经济刑罚适用推动理念转型;二是建立现代化毒品犯罪查缉智慧新型防线,并严格监管毒品犯罪查缉网络;三是优化毒品刑事治理环境,推动云南省毒品犯罪治理的社会化。
赵文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认为当前犯罪模式发生转变,轻微犯罪数量增加,使得以社区为中心的犯罪治理研究成为重点,并阐述如何通过检察数据对辖区内的典型类案归纳总结,将办案数据分析结果传达到治理前端。
潘振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介绍了如何实现从刑事案件办理向社会治理转变。首先,基于犯罪圈扩大,社区犯罪增加,以及司法上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人复归社会问题突出,有必要建设更加完善的社区犯罪治理体系。其次,聚焦社区犯罪治理,分析社区犯罪法律监督模型构建路径与应用方向,探究犯罪现象折射出的社会治理问题和法律监督线索,并由检察机关与政府部门、街道和社区联合履职开展犯罪诉源治理,助力实现社区治理“共建共治共享”。
夏一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认为当前养老问题突出、针对被害人实证研究不足等共同催生出对于老年人群体重复诈骗被害问题的关注。他基于对过往研究的文献梳理总结出重复被害现象的程度、间隔及成因,并对2018年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数据库中的10270份数据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得出相关结论:在程度方面,老年群体重复诈骗被害展现出“聚集性”和“持续性”两大特点;在间隔方面,重复诈骗被害呈现“近因效应”,间隔时间越短,则重复被害的风险越高;在成因方面,主要为被害者“稳定的”易感特质,而“诱发性”机制在重复被害过程的作用相对有限。
在本单元的与谈环节,姚建龙(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政治与法律》主编)认为,当前存在犯罪学缺位问题,刑事立法应重视犯罪学研究,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此外,他在第三位发言人报告基础上阐释了对基层社会治理与犯罪预防的思考,提出应重视传统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经验的当代意义,平衡基层社会治理及犯罪预防的成本与效率,建立稳定的、具有新时代中国特色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需要各位犯罪学学者的共同努力。
张勇(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总结各报告人均关注治罪到治理的理念转变,并谈及其对治理理念的三点思考:一是对犯罪进行分层是犯罪治理的前提,对轻罪的界定应采取综合标准,结合形式与实质侧面,在刑罚的制定、裁量、执行的各个阶段加以动态考察;二是应对“轻罪趋轻,重罪趋重”的理念予以纠偏,并强调宽严相济政策中的宽缓和严厉与轻、重罪之间并非对应关系;三是肯定轻罪立法的必要性,但主张应避免刑法过度参与社会治理,恪守刑法谦抑性本质。
王瑞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犯罪研究》编辑部研究室主任)认为,第一位发言人的报告在制定看门人规则时对其自身的利益驱动问题也应给予关注。第二位发言人的报告中提到的“互联网+物流”的毒品现代化防治模式,也同样涉及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利益问题。此外,应区分药物滥用和毒品概念,针对当前的药物滥用问题反思原有的禁毒理念。第三位发言人的报告中的社会参与协同治理案例,符合治理现代化理念与趋势,具有推广价值。第四位发言人的报告实证研究细致,但问题在于受制于数据。
周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认为,第一位发言人的报告强调在制定看门人规则时对技术黑箱和司法权外溢、变相行使司法权问题等加以考量。对于第二位发言人的发言,他认为毒品犯罪会出现打击力量与犯罪力量相互博弈的循环,内地消费端防控也极为重要。此外,还应考虑社会成瘾因素影响。针对第三位发言人的报告,他认为公安机关当前更多采取情报导向侦查的做法,检察机关在结合大数据进行社会犯罪控制方面会有更高的积极性。对于第四位发言人的报告,他对于重复被害的研究结论提出两个考量因素:一是被害人角度的易感性问题;二是电诈犯罪角度,犯罪本身的非接触性、犯罪分子对大数据的运用能力、对被害人心理的精准控制以及当前个人信息泄露的严峻形势均为影响诈骗犯罪重复被害的重要因素。
三、网络暴力的形成机制及对策研究
苏明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认为由于网络暴力的匿名性与涉众性,网络暴力查处难、网络暴力受害人维权难、网络道德建设和现行法律对网络暴力防范和治理的效果不明显。网络暴力治理困局的根源在于将网络空间视为“虚拟”空间,应赋予数字公民身份以形塑网络行为的主体性,允许网络暴力受害人直接以数字公民身份确定被告人以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机衔接。
朱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认为畅通刑事追诉程序是网络暴力刑事治理的关键,应在实体与程序的双层审视下完善网络暴力的治理机制。他提出目前网络暴力存在刑事立法模糊、司法程序启动难、执法取证困难、聚合性伤害难追究个体责任的刑事治理困境,认为应当以比例原则、积极刑法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公平正义与公众利益优先相结合的原则为指导,在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完善网络暴力刑事措施。
许博洋(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从犯罪学“行为—被害”二元视角,通过定量分析构建青少年网络暴力的整合解释模型,并从行为及被害层面提出网络暴力的防范与预防体系。基于社会纽带理论、自我控制理论、社会学习理论提出假设,并推演了“社会—个体—互动”诱发机制、网络暴力的“行为—被害”衍化机制、网络暴力的风险叠加机制的假设路径,通过实证分析验证了假设的正确性。基于研究结论,他提出:一是家长与教师应为青少年构建起以自我控制和社会纽带为根基的“控制—支持”系统;二是根据不同学段青少年面临的社会、自身、网络、同伴等累积的风险差异,应联合家长、学校(教师)与网络监管部门,构建“家庭—校园—网络”一体化被害预防体系。
李政达(新疆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从网络犯罪的演变历程及当代性特征出发,在引入“场域”概念基础上重新厘定了犯罪学视域中的网络犯罪概念。他提出编码的决定性、“犯罪—被害”二主体内部的主体性思维和外部的网络犯罪运作模式、内生安全问题是网络犯罪突出的当代要素,结合场域概念与犯罪场理论,搭建起以网络犯罪人为核心的网络犯罪的运作模式,在犯罪学“预防与减少犯罪”的学科任务指引下进一步得出网络犯罪的广义概念与狭义概念,提出引入一体化刑事政策观念,最终建立分类、多维、链条式治理体系。
在本单元的与谈环节,田宏杰(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报告人研究视角得当。二战后和平主义成为犯罪研究的主体,但个体之间的暴力表明了暴力与现代化如影随形,肯定了重回社会学的视野。二是研究理论有重大突破,网络技术的公众性、匿名性、远程性导致了施暴者与被害人人性退位,引发对权益的侵害,是现代性危机的典型表现;同时高度认同了苏明月副教授提出的治理路径。三是抛出了网络暴力因果关系的溯源问题,希望引发与会同仁们的思考。
江溯(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认为,网暴的因果关系是网络暴力治理的重大问题。对网络暴力规制的前提是对网络暴力概念的界定,对网络暴力的治理应以刑事法为最后手段,必须在暴力概念确认的基础上研究网络暴力的概念。他提出网络暴力无法准确界定内容,且当前我国刑法中的侮辱、诽谤等罪名足以进行刑事法规制而无须增加新罪名;当下已经有推定制度,再行降低证据标准的做法不可取;已经有案例证明设立为公诉案件可行性低,讨论不充分。
夏菲(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犯罪研究》常务副主编)提出,在网络暴力概念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不宜扩大犯罪圈,网络时代类似于网络暴力行为等诸多问题可优先通过技术手段介入进行治理,而无须优先动用刑事法手段。同时认为发言人许博洋报告中对攻击与辱骂分类的方式并不可取,二者并不能准确区分。此外,她认为犯罪圈扩大可能增加观点入罪的刑事风险;应当关注于执法,通过执法程序,如警务反应、行政执法等维度的观察进行解决。
印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犯罪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认为刻意强调区分犯罪学与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对于犯罪学学科发展与获取支持无益,但犯罪学对“犯罪”的研究应有独特的视角并服务于司法实践。他对李政达老师在不同范畴进行网络犯罪理解的研究方式表示认可,但同时认为没有对计算机技术进行阐释,缺乏一定实务支持性。
四、犯罪学视野下的单位犯罪研究
吕露鹏(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张在对重罪企业合规不起诉进行问题性反思的基础上,通过犯罪学观察阐明决策依据,通过教义学供给明晰实体内容,在刑事一体化融贯中推进重罪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纵深发展。她认为,在目的正当性证成的问题上,应当建立重罪企业合规的合比例性审查,在比例原则的指导下从妥当性、必要性、相称性三个方面构建具体审查标准。在手段合法性回归的问题上,她提出应在组织体功能责任论下实行分案处理模式;检察机关应贯彻刑事一体化思维,厘清重罪案件的划分标准,灵活把握重罪企业合规的协商运行规制,实现社会效果与法治效果的统一。
张阳(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认为民营企业腐败治理有必要从“公力主导”模式转变为“合规治理”模式,构建企业合规从宽机制作为实现民营企业腐败犯罪合规治理的制度路径。公力模式下民营企业的腐败犯罪治理由国家掌握了犯罪治理的主导权,民营企业则作为被治理的对象,处于被动地位。就具体的制度路径来说,他提出有必要建立企业合规从宽机制,并在适用范围、考察期限以及从宽幅度三个方面进行了阐释。
詹奇玮(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主张应当重视组织体犯罪学的观察视角。公司企业自身的因素在罪责评价中有独特的作用,如何识别与评估及其依据等问题在现有刑法理论体系中难以解决。组织体犯罪学的适时提出,能够为单位犯罪理论的优化和刑事法律制度的调整提供坚实的支撑和指引,从而实现理论与制度之间的贯通。同时,组织体犯罪学也有助于对单位提出有效的惩治对策。围绕组织体开展犯罪学意义的研究,既提升了组织体的独立存续价值,也促进了组织体的目标实现,是组织体长远发展的必由之路。
在与谈环节,赵军(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提出应重视域外法律制度、法学理论引介、移植与重构过程中的话语陷阱,在充分肯定“刑事合规”“合规不起诉”等一系列话语标签对本轮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透过多元视角的审视,尤其是通过教义学与犯罪学研究的良性互动,通过对“合规原产国”制度实践的透彻理解与我国本土治理需求的精准把握,对这些在原有教义学话语引导下建构的话语标签及相应话语系统展开反思,以期达成借鉴与重构、理论与实践的最佳平衡。
付玉明(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法律科学》副主编)认为合规改革实质上是落实国家层面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政策,实践中涉案合规改革面临三阶层创新:一是理论上创新的同时也要关注现实如何推进;二是合规是一个实践性的、逻辑更强的问题;三是合规问题的讨论还是要构建中国本土的社会治理结构,结合中国经济发展的环境进行。结合第二位发言人的报告,他认为要看到当下民营企业保护立法缺失、学界关注不足的问题。
徐然(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对于第一位发言人的报告,提出其在目的正当性讨论中采取自我控制理论与紧张理论并没有完全的本土化和企业治理化,论证不足;目的正当性的解决路径在于区分法益的类型,但过多限缩了国家权力的内容,需要加以调整。对于第二位发言人的报告,他认为其没有突出民营企业腐败的特殊性,在讨论实践中可能落入了话语陷阱,本土化不足。对于第三位发言人的报告,他认为在组织体犯罪的研究中,单单从规范意义上去解决规范规则的问题是不够的,要还原到现象本身。最后,他就当下规范学对单位犯罪组织体理论的三种处理方案进行了简要评价,并认为单位犯罪的认定要回归组织体的本质,且需对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进行区分。
五、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与革新
马光远(海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认为应当以我国刑法条文为出发点探寻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实体法原理。为此,他以“刑事中心主义”作为切入点,认为《刑法》第64条的规定是“前置法衔接机制”,存在民事法益修复、行政秩序维护、确认刑法规范三个优先级不等的规范目的。首先,《刑法》第64条的规范目的具有多元性,不宜将视角局限于“刑罚”或“保安处分”。其次,在刑事财产处置措施的评价层级中,民事法功能是最优先的规范目的,行政法功能是次一级的制度目标,“象征性地确证法规范”构成最次一级的规范目的。最后,基于“前置法衔接说”展开对《刑法》第64条的各类措施的细节进行解释,以回应实务中的具体问题,为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提供了理论基础。
于嘉仪(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以特别没收制度的现状作为切入点,认为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问题根源在于其法律属性并不明晰。对此,她以基础理论为出发点,基于“财产正义”与“多元制裁体系”两个命题,得出特别没收制度具有“确立为对整体财产法秩序的确证和维护”的功能。因此,她认为特别没收制度在针对对象、制度功能、适用规则以及限制条件等方面与“对人制裁体系”中的刑罚和保安处分有着显著不同,故而特别没收制度属于“对物制裁体系”中的“对物刑事实体处分”,因而其实际上属于独立于刑罚与保安处分之外的“第三种涉案财物处理方法”。她针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特别没收制度围绕“适用条件”“具体措施”“适用对象”相关问题展开规范性分析。
孙瑞佳(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以生涯犯罪人的犯罪学理论为基础,将2022年第一季度的裁判文书作为分析对象,以因变量“生涯犯罪人趋势”、自变量“犯罪类型一致性”、控制变量“前罪刑期”开展回归分析。结合研究结果,她发现我国生涯犯罪人具有三个特征:一是累犯发生频次最多的是侵犯财产罪;二是“前罪+后罪”的犯罪类型组合出现最多的是“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三是前后罪均主要发生在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基于上述结果,她建议应当增强识别生涯犯罪人的能力,并着重关注财产类犯罪、毒品犯罪和网络犯罪,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同时,充分把握不同犯罪类型对犯罪持续进行的影响,积极推动多元主体实现共同治理。
徐永伟(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提出如果将犯罪附随后果认为是具有“监管性”“预防性”的民事行政措施,会使得犯罪附随后果与刑罚产生距离并远离刑事司法系统的审查。他认为,犯罪附随后果本质是刑罚惩罚性的延续或扩大,其“隐形性”使其脱离责任主义或报应主义的束缚。他认为,应当建立起一套以“尊严性审查、罪责性审查、比例性审查、恢复性审查”为内容的犯罪附随后果惩罚性审查框架,从而合理控制和理性评估犯罪附随后果的惩罚性功能以避免公权力借助犯罪附随后果行扩张刑罚权之实。
在与谈环节,吴宗宪教授认为,在研究刑事涉案财物处置过程中,应当注意如下三个问题:一是应当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二是刑事财产处置制度与维护被害人利益密切相关,有必要围绕这一角度深入研究;三是在处置财产中要坚持公平合法,预防不当处置。
王顺安(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认为于嘉仪的报告内容所作综述纵横中外,将特别没收制度定义为区别于“刑罚”与“保安处分”之外的第三种独立类型,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同时,对于特别没收制度的性质问题,他认为《反有组织犯罪法》中的特别没收制度与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关,故而特别没收制度更倾向于一种“治标且治本”的交叉性特殊预防措施。
袁小玉(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表示,发言人孙瑞佳所采用的规范的统计学方法值得赞赏,并针对孙瑞佳的研究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应当进一步明确引入生涯犯罪人理论的问题意识与所要实现的目标;二是可以将生涯犯罪人同我国的累犯制度结合起来,以应对累犯制度中的新问题;三是提出对策性建议应当保持谨慎态度。
郝英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对于第四位发言人的研究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应明确犯罪附随后果的概念;二是对于耻辱刑和资格刑的讨论主要侧重于惩罚性特征,而忽略了二者的预防性特征;三是对于犯罪附随后果的评价应当同时兼顾积极方面;四是犯罪附随后果的惩罚性同样发挥着预防作用,故而可以引入“预防主义”的相关理论对报告作进一步补充;五是对于犯罪附随后果的研究不应当局限于思辨,同时可以进行实证研究;六是犯罪附随后果的审查主体有待进一步明确。
六、论坛闭幕式
论坛闭幕式由印波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皮艺军教授、王志远教授分别对论坛进行了总结致辞。印波教授首先对与会专家学者表示感谢,接着就其在从事犯罪学研究过程中对犯罪学学科发展的思考进行汇报。皮艺军教授对此次论坛的邀请表示感谢,并结合自己的研究经历,对论坛举办的意义加以肯定。他认为,犯罪学应当是研究犯罪现象背后的原因、原理和规律的“无用之学”,因此犯罪学研究必须求真务实,为规范解释提供坚实的事实基础。犯罪学研究应当开阔视野,研究者应当培养创造性的越轨思维,让犯罪学研究更具特色。王志远教授首先对到场嘉宾表示衷心感谢,并高度肯定了犯罪学论坛的重要意义。他认为,针对犯罪问题,当前的刑法学研究存在短板,这需要犯罪学的智慧予以支持和补强,这也正是犯罪学论坛举办的意义所在。同时,犯罪学是一种未来的力量,对于刑法学研究者进入犯罪学领域的现象,应当强调扬长避短,通过三个方面的观念转变实现刑法学研究者的任务使命。最后,王志远教授肯定了论坛中多视角、多方法碰撞带来的启发意义,给社会治理和政策制定留下了更多可供借鉴的方法与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