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犯罪学:犯罪学与刑事司法研究的历史方法
2023-03-22王瑞山
王瑞山
一、历史犯罪学的界定
什么是“历史犯罪学”?一些学者在使用这个概念,(8)See Mary Bosworth, The Past As a Foreign Country? Some Methodological Implications of Doing Historical Criminology, The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Vol.41(3), p.431-442 (2001). Barry S. Godfrey, Paul Lawrence, Chris A. Williams, History &Crime, London: Sage.ch.2, 2008. Paul Knepper, Sandra Scicluna, Historical Criminology and the Imprisonment of Women in 19thcentury Malta, Theoretical Criminology, Vol.14(4),p.407-424(2010). Sverre Flaatten, Per Jørgen Ystehede, What’s Past Is Prologue,European Journal of Criminology, Vol.11(2), p.135-141 (2014). Mathieu Deflem, Comparative Historical Analysis in Criminology and Criminal Justice, In Heith Copes and J. Mitchell Miller (Eds.), The Routledge Handbook of Qualitative Criminology, Routledge, 2015, p.63-73.但仅有个别学者对其作出界定。斯维尔·弗拉腾(Sverre Flaatten)和珀尔·约根·伊斯特赫德(Per Jørgen Ystehede)提出,“应将所有与犯罪学、刑法、刑事科学和刑事司法系统领域的主题和讨论相关的历史研究都归类为历史犯罪学”(9)Sverre Flaatten, Per Jørgen Ystehede, What’s Past Is Prologue, European Journal of Criminology, Vol.11(2), p.135-141(2014).。大卫·丘吉尔(David Churchill)则坚决反对这种观点,他认为历史犯罪学不是以过去为中心或与过去有关的犯罪学研究,而是“以历史方式进行研究的犯罪学工作”(10)David Churchill, What Is ‘Historical Criminology’? Thinking Historically about Crime and Justice, British Society of Criminology Newsletter,2018.。结合现有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历史犯罪学:
首先,历史犯罪学研究过去是为了理解现在的犯罪和刑事司法现象。历史犯罪学涉及历史学和犯罪学两个既有学科或领域之间的互动,是从跨学科对话到跨学科融合而产生的新领域。历史犯罪学的主要学术领域是犯罪学,而不是历史学。(11)See David Churchill, Towards Historical Criminology, Crime, History &Societies, Vol. 21(2), p.379-386( 2017).历史学主要关注的是理解过去,基本上是在一个相当具体(和限定)的意义上关注历史时间,它们通常面向过去的一个特定时期,并关注在过去的时期内和时期之间所发生的变化。而历史犯罪学是利用过去的证据来理解和批判现状——最明显的是那些被称为“当下历史”的研究。(12)See David Garland, What Is a “History of the Present”? Punishment &Society, Vol.16(4), p.365-384 (2014).因此,历史犯罪学并不是历史学,而是运用历史方法进行研究的犯罪学。
其次,历史犯罪学中的“历史的”(historical)是研究方法或考察模式。历史犯罪学反对孤立地考察古代的犯罪学话题,而是通过对其考察来理解当代犯罪现象、检视当代犯罪学理论。因此,历史犯罪学中的“历史的”是研究方法,而非研究者关注的主题。丘吉尔认为,“将历史犯罪学作为一种调查模式——一种方法而不是一种专门化、一种性情而不是一种分支学科,这样是更富有成效的”(13)David Churchill, Towards Historical Criminology, Crime, History &Societies, Vol. 21(2), p.379-386(2017).。历史犯罪学应建立“一个共同的概念框架”来理解和评价关于犯罪和刑事司法的各种历史观点。这个框架就是:“历史地思考犯罪和刑事司法意味着什么?”(14)Ibid.
最后,如何理解“历史方式”?以“历史方式”进行犯罪学研究不仅仅意味着做一个“过去”的犯罪学,或者像做历史学一样做犯罪学。(15)See David Churchill, What Is ‘Historical Criminology’?Thinking Historically about Crime and Justice, British Society of Criminology Newsletter, 2018.历史犯罪学研究是要在犯罪学研究中更深入和更富有创造性地运用历史时间概念的方法,使用历史探究来表达对当代的关注。(16)See Paul Lawrence, History, Criminology and the ‘Use’ of the Past, Theoretical Criminology, Vol.16(3), p.313-328(2012).历史犯罪学应该展示如何确立“历史”在整个犯罪学的核心范畴、概念和理论中的核心地位。对时间的关注,特别是对历史时间(historical time)的关注,成为历史犯罪学研究模式的本质特征。丘吉尔总结了历史时间的几种考察维度(17)See David Churchill, What Is ‘Historical Criminology’?Thinking Historically about Crime and Justice, British Society of Criminology Newsletter, 2018.:一是流动维度。历史时间是一个流逝的时间,是一个流动和变迁的时间,它的流逝引发了对历史的探索。二是过程维度。历史时间是偶然的或作为结果的事件和过程的时间。三是变化维度。历史时间中有变革性裂变、渐进的转变、持续不变等不同方向。四是时态维度。历史时间包括过去、现在和未来。五是事物维度。历史时间是一个具体的时间,是一个事物的时间(事件、过程、生命周期、周期等),而不是一个脱离社会生活的“空”时间。从历史的角度来思考,就是以这些特定的方式来思考,它是一种把事物投射在多维的时间“光线”中,照亮其特殊性。在别人眼中静止和稳定的犯罪与刑事司法事件,在历史时间的视角下则是运动和变化的。它强调时间的意义——巧合、间隔和延迟,并看到认识和理解的前景与时间的流逝是密切相关的。
综上可见,历史犯罪学是运用历史方式来研究当前犯罪和刑事司法的独特学术领域,并以其独特方式关注历史时间。
二、历史研究在犯罪学中的功能
犯罪学从更充分的历史研究中获得了什么?总的来说,学者们求助于过去并不是为了回忆过去,而是为了阐明当前或当代学术界所关注的问题。(18)See Paul Rock, Chronocentrism and British Criminology, The 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56(3), p.473-491(2005). Paul Lawrence, History, Criminology and the ‘Use’ of the Past, Theoretical Criminology, Vol.16(3), p.313-328(2012).亨利·约曼斯(Henry Yeomans)根据当前历史犯罪学作品,将历史研究的作用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9)See Henry Yeomans, Historical Context and the Criminological Imagination: Towards a Three-Dimensional Criminology, Criminology &Criminal Justice, Vol. 19(4), p.456-457(2019).:
第一,历史研究为考察现在的犯罪与刑事司法提供了背景。在犯罪学中,历史最基本的用途是提供关于在现在之前所发生的事情的信息。毫无疑问的是,无论一个犯罪学家现在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它在过去也以某种形式或程度存在。犯罪和社会应对犯罪的历史有益地探讨了过去所经历的犯罪问题的性质和程度,以及在不同时间点社会应对犯罪所采取的具体形式。探索当前成功的过程,往往表明在过去的许多时间点上,特定的当代问题也以某种形式或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对这些相似历史或前因的充分了解可能有助于研究人员揭穿当代谜团,化解持续的道德恐慌,或者对公众或政治辩论产生“冷却”效应。(20)See Loader I,Sparks R, Public Criminology? Routledge, 2011, p.83.但是,不管对现在有没有这样的直接影响,历史研究几乎总是在提供前一个时期的背景资料,帮助我们在时间上界定现在。借用弗拉腾和伊斯特赫德的话,历史研究可以提供一个“现在的序幕”。(21)See S. Flaatten, P.J. Ystehede, What’s Past is Prologue, European Journal of Criminology, Vol.11.(2), p.135-141(2014).
第二,历史研究能够探索当前犯罪与司法现象的起源。除了提供历史背景外,了解过去可以让我们在过去和现在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例如,保罗·克内珀(Paul Knepper)和桑德拉·斯克鲁纳(Sandra Scicluna)通过对马耳他女性监禁的档案研究后证明,刑罚福利主义的社会实践虽然通常被理解为20世纪由科学发展推动的发明,但实际上其历史更为久远,部分理念受到宗教的启发。(22)See P. Knepper, S. Scicluna, Historical Criminology and the Imprisonment of Women in 19thcentury Malta, Theoretical Criminology, Vol.14(4), p.407-424(2010).因此,刑罚的信仰和做法具有时间特征;它们不再仅仅是存在的东西,而是已经存在了一段时间,并且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或特定的原因中出现的东西。正如查尔斯·怀特·米尔斯(Charles Wright Mills)所解释的那样,通过这种方式接触历史,使社会科学家不仅可以问“什么”,而且可以问“从什么来的”(23)Charles Wright Mills, The Sociological Imagina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9, p.143-164 .?此外,确定当代现象的起源可能有助于建立理论,然后可以应用于其他情况。帕米拉·考克斯(Pamela Cox)认为,对西方国家的历史研究有助于发展少年犯罪“发明”理论,可以用来帮助理解一些非西方国家正在进行的少年犯罪“发明”。(24)See Pamela Cox, History and Global Criminology: (Re)inventing Delinquency in Vietnam,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Vol.52(1), p.17-31(2012).因此,明确当前现象的历史起源可以发展理论推断,以支持在历史根源所在的国家或文化背景内外分析当代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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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通过历史研究凸显当前犯罪与刑事司法现象的特性。无论研究的是什么类型的犯罪与刑事司法现象,历史研究几乎不可避免地要进一步分析这种现象的实例。一些犯罪与刑事司法现象需要历史研究,是因为它们非常罕见,只能在研究过去中解释它。其他现象并不需要以同样的力量进行历史研究,但采用历史观点意味着研究人员可以不局限于最近的例子,而且有大量的证据可供分析。重要的是,这些拓宽的经验证据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研究对象的特征。米尔斯断言,研究不同时期的同一现象有助于把握其当代意义。(25)See Charles Wright Mills, The Sociological Imagina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9, p.146-150.它有助于人们找出同一现象在不同情况下表现形式之间的异同。反过来,这使研究人员能够确定某一现象所具有的普遍性或特殊性的程度。研究对象仅发生在当下?或者它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普遍社会条件的一部分?回答这些问题能使一种现象的意义及其对现在的影响得到更好的阐明。此外,正如考克斯所说,这种历史调查也可以揭示“什么有效”(26)Pamela Cox, History and Global Criminology: (Re)inventing Delinquency in Vietnam,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Vol.52(1), p.17-31(2012).?比较不同情况下的刑事政策和做法的结果可以与成效高度相关,从而支持对当代刑事司法改革的建议。但是,无论一种现象是正常的还是病态的,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历史研究的首要功能是从不同的背景中提取大量的证据,以便得出更有意义和有用的结论。
第四,通过历史研究诠释当下刑事司法变革的过程。与上述三种功能不同,第四种功能是建立在对历史的动态认识之上的。历史可以被视为过程,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一组由某种速度和程度的变化构成的过程,从快速变化到缓慢变化,从激进变化到渐进变化。因此,不应通过特定的、自成一体的时间点的“横截面快照”来研究历史,因为如果这些“横截面快照”不能连接在一起,那么历史变化的性质及其原因和后果就只能被部分理解。相反,历史研究应该提供动态图片,说明相关的社会过程是如何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展开的。这种动态的历史观对犯罪学来说有两个主要的作用:一方面,它允许考虑自身的改变。虽然连续性是历史的一个规律和重要特征,但没有什么是永久不变的,这意味着今天社会上存在的一切都是从过去开始进行动态变化过程的结果。例如,政府打击一类犯罪的当前政策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早期政策的影响,而这一类犯罪的当前水平是长期趋势的一部分。同时,这种思维方式不仅弱化了过去和现在之间的区别,而且把未来也带到了现在,因为当代社会对未来的建设是有帮助的。现在是由变化构成的,就像过去一样;它是一个不断变化的事件和过程的配置,其中一些变化最终将影响到不久和遥远的未来。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下一步的发展方向和我们现在的发展方向一样与过去息息相关。将现在视为历史也意味着将未来视为已经发生的事情以及正在发生的事情来塑造。另一方面,它加深了对社会结构或社会关系的理解。爱德华·帕勒莫·汤普森(Edward Palmer Thompson)曾认为阶级是一种在时间中形成和存在的关系,因此它拥有“一种流畅性,如果我们试图在任何给定的时刻阻止它死亡并解剖它的结构,它就会逃避分析”(27)Edward Palmer Thompson, The Making of the English Working Class, London: Penguin, 1991, p.8.。他进一步批评了社会学在某个时间点研究阶级的尝试,汤普森认为阶级作为一种动态的社会结构,必须通过时间来研究。菲利普·艾布拉姆斯(Philip Abrams)将汤普森的观点“从阶级延伸到大多数其他假定的社会实体”(28)Philip Abrams, Historical Sociolog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2, p.xii.。在犯罪学中,阶级并不是唯一一个必须从历史角度看待的重要社会实体,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例如,他者化、犯罪化和规制也是动态的社会关系,受到政治权力的制约,某些社会群体或行动者通过这种关系相互作用或相互联系。因此,在一个历史时刻“停止时间机器”去考察其中一件事只能提供有限的观点。这些社会实体是通过时间形成并存在于时间中的,因此,当我们观察它们在社会中多年、几十年或几百年的表现时,就会更清楚地将它们分辨出来。把历史看作动态的画面,而不是固定点的快照或是勾勒出的时间片段,这样就创造了更清晰、更全面的分析视角。此外,通过考虑变革本身,转变分析重要和流畅的社会实体的能力,历史研究可以促进连接过去和现在的知识和理解。过程的识别和解释填补了当时和现在之间的空白。(29)See Tosh John, The Pursuit of History, Pearson, 2006, p.9-12.因此,对当代社会的犯罪学分析如果缺乏对推动当今社会的历史变化过程的动态认识是不够的。
第五,历史研究使现在相对化。这种功能指的是一种历史意识,在这种意识中,现在本质上是相对化的。这可以通过考虑历史研究中常见的两种认识来解释。一种认识是将现在陌生化。历史研究通常被认为是突出差异的工具。历史经验的巨大范围意味着许多过去的研究很快将犯罪学研究者引入“来自陌生地方的观点”(30)P. Knepper, S. Scicluna, Historical Criminology and the Imprisonment of Women in 19thcentury Malta, Theoretical Criminology, Vol.14(4), p.407-424(2010).。例如,在欧洲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决斗是一种冲突解决的流行方式;又如,19世纪许多精神活性物质被官方允许交易,历史都为今天的许多做法提供了一份令人惊叹的“替代品清单”(31)Tosh John, The Pursuit of History, Pearson, 2006, p.32.。接受这种令人眼花缭乱的历史差异通常会破坏任何一种感觉,即社会现实中可能存在不变或普遍的特征。现在被视为无限多样的、时间上已经存在的“现在”之一。接受这一点意味着在研究者和与他们同时代的社会现实之间建立某种感性的分离。当研究人员从过去回到现在时,他们可能会发现,曾经看似自然或正常的当代本体论或认识论现象在现在看来是“非自然的”(32)Craig Calhoun, Explanation in Historical Sociology: Narrative, General Theory, and Historically Specific Theory,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104(3), p.846-871(1998).、不寻常的或特定于我们这个时代的。这种对当下的不熟悉为质疑和审视当代社会理所当然的方面打开了新的批判性能力。另一种重要的认识是现在相对于过去的偶然性。历史研究的能力,特别是定位当前现象的起源和阐明动态变化过程的能力,通常会使人接受当前不是必然的。历史的目的论的观点在现在普遍不流行,过去通常被解释为是产生某些结果的事件和过程的前置条件。然而,如果这些事件和过程没有发生或以不同的顺序发生,或者如果不同的事件和过程也发生了,结果可能是不同的。因此,我们所知的现在取决于事件和过程的历史特定格局的产生。现在就这样出现了,不仅是作为无数的实际历史现在之一,而且作为诸多可能产生于当代的现在之一。对虚拟现实的敏感化会对批判性思维产生进一步帮助,因为可能发生的事情、现在发生的事情和过去发生的事情丰富了分析的内容。重要的是,通过使设想不同的、潜在更可取的当前版本,把握当前与过去之间的偶然性可以增强历史研究影响积极社会变革的前景。通过加强对当下的批判和促进对替代品的想象,历史研究的相对化功能是犯罪学想象的分析性和变革性的组成部分。(33)See Henry Yeomans, Historical Context and the Criminological Imagination: Towards a Three-Dimensional Criminology, Criminology &Criminal Justice, Vol.19(4), p. 456-457(2019).
可见,历史研究在犯罪学中可以发挥多种功能,这些功能有助于确定过去和现在之间的有意义的联系,使当代能够被历史语境化。重要的是,这里所确定的历史研究的功能能够使从历史研究中提出的某些问题得以确定,从而及时确定犯罪学研究对象的位置。
三、历史犯罪学的研究进路
一些学者认为历史犯罪学是(或者应该是)通过使用特定的研究方法来区分的。例如,马蒂厄·德富勒姆(Mathieu Deflem)主张将比较历史分析(源自古典社会学)应用于犯罪学以理解和推进“历史犯罪学”。(34)See Mathieu Deflem, Comparative Historical Analysis in Criminology and Criminal Justice, in Heith Copes and J. Mitchell Miller (Eds.), The Routledge Handbook of Qualitative Criminology, Routledge, 2015, p.63-73.克内珀强烈建议历史犯罪学采用历史学家的文献分析技术,认为历史犯罪学的未来道路需要对传统历史研究的肯定。(35)See Paul Knepper, Writing the History of Crime, Bloomsbury, 2016, p.233.丘吉尔并不否认上述两种方法,认为它们都值得历史犯罪学借鉴,但并不赞同将其中的某一方法作为历史犯罪学的权威,而是应该建立“一个共同的概念框架”:“历史犯罪学的进步不在于完全采用任何特定的方法或方案,而在于建立一个共同的概念框架,通过这个框架来理解和评估关于犯罪和司法的各种历史观点”(36)David Churchill, What Is ‘Historical Criminology’? Thinking Historically about Crime and Justice, British Society of Criminology Newsletter, 2018.。劳伦斯根据已有的历史犯罪学研究总结出三种常见模式,即“不和谐的对位”(jarring counterpoint)、“令人惊讶的连续性”(the surprising continuity)以及“长期历史调查”(long-term historical survey)。(37)See Paul Lawrence, Historical Criminology and the Explanatory Power of the Past, Criminology &Criminal Justice, Vol.19(4) , p.493-511(2019).
“不和谐的对位”是指历史犯罪学研究的目的是对当前学术研究的平稳进程和自满叙述的扰乱,或是对当代刑事司法制度某些固定性观念的质疑。例如,玛丽·博斯沃思(Mary Bosworth)的《女性监禁史》对18世纪巴黎妇女监禁进行了一次典型的历史调查,目的是“考虑监狱的历史研究如何有助于今天对监禁的理解”(38)Mary Bosworth, The Past as a Foreign Country? Some Methodological Implications of Doing Historical Criminology, The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Vol.41(3), p.431-442(2001).。博斯沃思的历史研究主要是“挑战犯罪和惩罚研究中的认识论传统”,通过详细的历史案例研究,突出当代犯罪学研究方法和监狱年表的缺陷。她没有直接使用历史数据(仅限于过去的一部分)来“解释”当代法国还是在其他地方的监禁,但她认为,“关于过去的问题可能会提醒我们,监狱并不存在于一个真空环境而影响我们对当前监禁的理解”。博斯沃思将过去比作“外国”——采用了一种替代性的监狱年表,以挑战犯罪学知识与监禁实践之间的假定联系,从而促使当代刑罚的理解得到修正。因此,过去的一部分为现在提供了一个“不和谐的对位”,并刺激了未来的行动,但不是直接用来“解释”它。
“惊人的连续性”可能是当前最普遍的模式,它是指历史数据(通常来自过去的离散“片段”)被用来揭穿当前过程和/或发展的假定新颖性。它在某种程度上证明了帕米拉·考克斯和希瑟·绍尔(Heather Shore)确定的一种倾向,即强调“相似性而非差异性”(39)Pamela Cox, Heather Shore, Becoming Delinquent: British and European Youth, 1650-1950, Ashgate,2002, p.4.。体现这种历史犯罪学研究模式的一个很好例子是露西亚·赛德纳(Lucia Zedner)关于公共/私人警务和国家垄断理论的研究。(40)See Lucia Zedner, Policing before and after the Police: The Historical Antecedents of Contemporary Crime Control,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Vol.46, p.78-96(2006).她曾经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通过一系列的对比来表明警务出现的新发展——警务的市场化、犯罪的经济分析、对预防的关注。因此,这篇文章在令人信服地表明20世纪后期的某些发展并不新奇。然而,正如赛德纳认为的那样,她是通过“历史并置策略”,而不是通过追踪18世纪末和20世纪末之间的发展轮廓来实现这一点的。因此,她的历史数据仍然主要用于界定我们如何看待当代数据——它没有以任何直接方式解释当前数据。(41)Ibid.
历史犯罪学的第三种模式可以称为“长期历史调查”。例如,巴里·戈弗雷(Barry S. Godfrey)等对惯犯的研究。(42)See Barry S. Godfrey, David J. Cox and Stephen D. Farrall, Serious Offenders: A Historical Study of Habitual Criminals, Clarendon Press, 2010 .这项研究对19世纪中期以来国家控制严重惯犯/重犯的举措进行了较为完整的分析(并考虑了可能导致或改善惯犯的各种社会和经济因素)。它包含了对历史来源和过程的深入了解,以及对当代问题和政策进行评论的期待。然而,虽然它确实提供了对犯罪学问题的长期调查,但在历史和当代之间也存在概念或方法上的脱节。该书最后几章对马尔科姆·费雷(Malcolm M. Feeley)和乔纳森·西蒙(Jonathan Simon)的观点进行了评论,(43)See Malcolm M. Feeley, Jonathan Simon, The New Penology: Notes on the Emerging Strategy of Corrections and Its Implications, Criminology, Vol.30(4), p.449-474(1992) .即认为20世纪70年代见证了“新刑罚学”的兴起(其特点是监禁的使用增加、监管和监护的融合以及与重犯相关的精算思维的出现),并比较了19世纪和20世纪刑罚政策的“相似之处”。从本质上讲,过去又回到了过去,作者没有分析20世纪50年代到新刑罚学出现之间的时期。他们确实试图吸取当前的“教训”,但他们主要是通过比较和对比这一历史方法来做到这一点的。还可以举出其他有价值的长期历史犯罪学著作的例子,但这些著作并未将其分析扩展到现在。(44)See Pamela Cox, Heather Shore, Becoming Delinquent: British and European Youth, 1650-1950, Ashgate, 2002. Barry Godfrey, Pamela Cox, Heather Shore, Zoe Alker, Young Criminal Lives: Life Courses and Life Chances from 1850,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8.有一些历史犯罪学著作确实提供了延伸到现在的长时间框架分析(45)See Manuel Eisner, Long-term Historical Trends in Violent Crime, Crime and Justice, Vol.30, p.83-142(2003). M. Garcia, K. Gillis, Morality Politics and Prostitution Policy in Brussels: A Diachronic Comparison, Sexuality Research and Social Policy, Vol.15(3), p.259-270(2018). Henry Yeomans, Alcohol and Moral Regulation: Public Attitudes, Spirited Measures and Victorian Hangovers, Policy Press, 2014.,但这些都是极为少见的,更多的作品通常是考虑一段历史时期,并与当前进行对比,而不是直接解释它。
劳伦斯认为,上述三种模式的历史犯罪学研究主要是“问题化”当代,而不是“解释”当代。三种模式都以不同的方式为我们理解当代刑事司法提供了一些东西,使我们能够更清楚地思考当代数据,确定哪些趋势和过程可能是新的(因此值得特别审查),哪些具有更长的谱系。他们对简单的叙述提出了质疑,并展示了随时间变化而出现的复杂性。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上述三种历史犯罪学模式都可以被认为是对当前的解释,因为它们都使用历史数据增强了我们对当代现象的理解。然而,历史犯罪学很少直接使用历史数据来解释当下,如前所述,它主要使用历史数据来提出问题或强调当前(和当代数据)的复杂性,然后按照自己的方式进行处理。劳伦斯强调,长时间框架的历史研究(对至少几个世纪的历史证据进行分析)是评估特定历史数据对解释当今刑事司法机制和问题潜在效用的最佳(甚至可能是唯一)方法,它有三种途径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过去在解释现在上的效用:一是长时间框架有利于识别和分析历史连续性。识别历史时间片段之间的相似之处,这虽然有助于激发围绕当前新奇或其他方面的讨论,但并不能真正解释当代,因为在这几个世纪中特定条件的持续性仍然未知。二是跨越几个世纪的历史考察有助于充分了解刑事司法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的微观/宏观变化。三是长时间的历史分析可以识别非常相似的历史条件、模式、过程和心态的复兴或重现。(46)See Paul Lawrence, History, Criminology and the ‘Use’ of the Past, Theoretical Criminology, Vol.16(3), p.313-328(2012) .
丘吉尔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历史犯罪学依然可以从传统的、从过去到现在的历史变革的长期分析中受益,但在这种长期历史分析中要避免单一的、线性的认识,要看到历史时间的层次性,看到历史发展的多个面向。历史犯罪学的未来工作可以通过反思历史时间的多样性和在任何给定时间范围内发展的多样性,以有效地克服这种陈旧的长期分析模式的局限性。这样,人们就可以描绘出历史变迁的多重谱系,而不是追溯历史变迁的一条线索,从而揭示长期变迁的细微差别、复杂性和讽刺性。(47)See David Churchill, Towards Historical Criminology, Crime, History &Societies, Vol.21(2), p.379-386(2017).除此之外,他还建议历史犯罪学研究可以有以下三种新方向:
其一,对不同时期之间犯罪与司法的比较。最常见的是过去与现代的比较,如关于儿童谋杀案的公共反应和多元警务历史比较。(48)See Judith Rowbotham, Kim Stevenson, Samantha Pegg, Children of Misfortune: Parallels in the Cases of Child Murderers Thompson and Venables, Barratt and Bradley, The Howard Journal of Criminal Justice, Vol.42(2), p.107-122(2003). Lucia Zedner, Policing before and after the Police: The Historical Antecedents of Contemporary Crime Control, The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Vol.46(1),p.78-96(2006).在具体案例中,历史比较也可能被用来批判性地审视特定概念,如通过比较考察英国摄政时期(1811—1820年)和当代的犯罪治理,人们是否可以在两个案例中以同样的意义谈论“治安”。这种比较涉及至少两个领域——两种语言、两种文化、两种历史、两种社会结构、两种法律制度等,这就要求研究者对过去和现在的犯罪与刑事司法非常熟悉,需要学者们进行更高水平的合作和持续性的相互学习。
其二,历史犯罪学要通过持续关注过去的特定制度和广大人群中物质和记忆形式来推进,这些物质和记忆形式如何在现代犯罪和刑事司法中延续并发挥作用。这些研究可以聚焦在现代或过去的特定时期。例如,深入研究各种刑事司法机构中的制度记忆,以及它们如何塑造政策和实践;还可以探索大众记忆在形塑犯罪和刑事司法的公众态度中的作用,特别是不同的社会群体如何调动不同的过去。(49)See Ian Loader, Aogán Mulcahy, Policing and the Condition of England: Memory, Politics, and Cultur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其三,对犯罪和刑事司法未来的历史研究。历史调查对犯罪与刑事司法的研究不仅在过去和现在,而且对未来都有重要的贡献。近年来,人们越来越关注通过风险治理和其他安全与司法的预防逻辑来治理犯罪的未来模式。(50)See Lucia Zedner, Pre-crime and Post-criminology? Theoretical Criminology, Vol.11(2), p.261-281(2007).犯罪科学领域已经有一系列的工作试图通过特定的理论框架(特别是从理性选择和日常活动理论中得出的理论框架)来为犯罪背景下的预期发展提供信息,从而阐明犯罪的未来趋势,有必要以对犯罪和刑事司法未来的具体历史工作来补充对当代视野的关注。历史的未来研究可以通过类比未来、过去的愿景来进行,分析在特定背景下,未来、过去和现在愿景的持续性和差异性的结合。(51)See David Churchill, Adam Crawford, A. Anna Barker, Thinking Forward Through the Past: Prospecting for Urban Order in (Victorian) Public Parks, Theoretical Criminology, 〔Online〕 http://journals.sagepub.com/doi/10.1177/1362480617713986 (accessed 17 May 2018).然而,从我们现在的角度来看,历史研究对于理解犯罪和刑事司法中可能的和可取的未来也有更直接的作用。
四、历史犯罪学研究的类型
约曼斯从历史语境化构建的目的出发,提出了三种历史犯罪学研究形式,并根据每种形式对当前时间的定位进行了描述。(52)See Henry Yeomans, Historical Context and the Criminological Imagination: Towards a Three-Dimensional Criminology, Criminology &Criminal Justice, Vol.19(4), p. 456-457(2019).
其一,叙事型历史研究。关于犯罪和刑事司法史的诸多文献研究了有限时间内特定地点的特定现象。这种学术主要来源于历史学科,其特点是特别重视时间和地点的特殊性。这种形式的历史研究可以为当前现象的某些方面(如当前现象的起源)提供信息以形成新的认识。当然,对于叙事历史学家来说,这样一个结果不出现并没有否定叙事历史研究的目的,为了过去而去理解过去是完全合理的,研究对象被定位在纯粹过去的一个经验焦点上。现在被定位为与过去分离的东西,尽管不一定是必须分离的或无关的。应该强调的是,“叙事历史”一词在这里没有贬义,其实践可以是高度分析性的。(53)See Craig Calhoun, Explanation in Historical Sociology: Narrative, General theory, and Historically Specific Theory,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104(3), p.846-871(1998). P. Roth, Varieties and Vagaries of Historical Explanation, Journal of the Philosophy of History, Vol.(2), p.214-226 (2008).例如,约翰·卡特·伍德(John Carter Wood)在20世纪20年代对警察与公共关系的研究没有明确反映对当前的影响;(54)See John Carter Wood, Press, Politics and the ‘Police and Public’ Debates in Late 1920s Britain, Crime, History and Societies, Vol.16(1), p.75-98(2012).相反,他提供了一个早期案例的分析,这种现象至今仍引起犯罪学家的兴趣。因此,叙事历史研究是“过去的历史”(55)John Braithwaite, What’s Wrong with the Sociology of Punishment? Theoretical Criminology, Vol.7(1), p.5-28(2003).,因此,对于像犯罪学这样以当下为导向的学科来说,它主要提供关于试图解释的时期之前发生的事情的信息;虽然叙事历史研究可以加深对当前现象的起源和正在进行的社会变革过程的了解,但叙事历史研究的功能主要是为当前提供背景。
其二,比较型历史研究。相比叙事的历史研究,比较型历史研究使理解当下成为一个明确的中心目标。它要求研究人员同时分析当前和至少一段时间内的相同现象,这些时期不需要彼此先于或继承,而是可以相隔数十年或数百年。比较视角将当前与最近或遥远过去的一个或多个时期并列,因此,这种分析具有跨时性。理解现在在这个领域很重要,但比较过去和现在有助于加深对两者的理解。因此,比较历史研究契合了社会科学和历史学的研究策略。例如,查尔斯·克里彻(Charles Critcher)对21世纪初和18世纪上半叶公众对过度饮酒的反应进行了比较,(56)See Charles Critcher , Drunken Antics: The Gin Craze, Binge Drinking and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Moral Regulation, in Hier S (ed.) Moral Panic and the Politics of Anxiety, Routledge, 2011, p.171-189.已关注18世纪和现在的饮酒问题结构之间的异同。克里彻的结论强调,在他所研究的这两个时期,公众对过度饮酒的反应显然是由道德、政治和经济因素决定的,而不是由个体对过度饮酒的规模或影响的真正认识所决定的,没有人认为前一时期这种历史因素结构的存在对后一时期有任何直接影响。(57)Ibid.这两个时期被认为是无关的,并且他推断,在不相关时期观察到的相似性可能表明,存在有利于公众对过度饮酒产生强烈反应的一般情况。通过识别不同时期的相似和差异,比较研究可以将当代社会的特征描述为一般性或特殊性。故在某些情况下,比较研究直接有助于现在的相对化。茱蒂丝·罗博瑟姆(Judith Rowbotham)等将1993年对杀害詹姆斯·巴尔杰(James Bulger)的凶手(两名10岁的儿童)的审判和惩罚与1861年对“儿童对儿童”(child-on-child)谋杀案的追诉进行了比较,结果发现,尽管这两起事件具有许多相似的特征,但法院对1861年案件犯罪人的处理更为宽大。(58)See Judith Rowbotham, Kim Stevenson, Samantha Pegg, Children of Misfortune: Parallels in the Cases of Child Murderers Thompson and Venables, Barratt and Bradley, Howard Journal, Vol.42(2), p.107-122(2003).研究者将这些不同的结果与维多利亚时代对更生的坚定信念联系起来,所以,即使是对特别令人震惊的罪行,惩罚性反应也不是不可避免的。可见,当前的社会状况是历史可能性光谱上的一个点。
其三,形成型历史研究。形成型历史研究再次明确地聚焦于扩展对当下的理解。然而,与比较型历史研究不同,形成型历史研究着眼于当前的现象,试图解释它是如何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的。这些研究通常集中在当下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因为它们在当前达到了顶峰,因此被用来解释当代社会条件是如何形成的。最近和遥远的过去通常都会包含在这个形成的视角中。例如,约曼斯对当代英格兰和威尔士对酒精的理解和监管方式如何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展的研究为克里彻的比较研究提供了形成性的补充。它同样开始于18世纪,结束于21世纪;但也包括对19世纪和20世纪发展的广泛分析。因此,在形成型历史研究中,现在被定位为“长扫描”(long sweep)历史的结果。(59)See Henry Yeomans, Alcohol and Moral Regulation, Policy Press, 2014.由于对当下的过度追求,形成型历史研究在社会科学中比历史学更为普遍。福柯的系列研究以及受其启发的许多研究都是很好的例子。(60)See Michel Foucault , Discipline and Punish, Penguin, 1991.加兰解释了这些“当前历史”是如何“追溯”当代实践和制度,以及是如何从具体的斗争、冲突、联盟和权力行使中产生的,如今许多研究已被遗忘。(61)See David Garland, What Is a ‘History of the Present’? On Foucault’s Genealogies and Their Critical Preconditions, Punishment and Society, Vol.16(4), p.365-384(2014).因此,形成型研究能很好地识别当代现象的起源。它还提供了当前的背景,由于其长期的时间框架,可能包括对变化过程的有用分析。最终的结果往往是发现了一些能使现在相对化的东西。例如,托比·赛登(Toby Seddon)将“药物”作为一个概念进行谱系研究,他认为,当前在英国和其他地方,对各种药物的禁止是建立在20世纪初“药物”概念的发明基础上的。这项发明源于一系列社会过程的汇合。因此,我们现在给不同的精神活性物质贴上的标签不是“固定的或普遍的,而是历史和文化上的偶然”(62)Toby Seddon, Inventing Drugs: A Genealogy of a Regulatory Concept,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 Vol.43(3), p.393-415(2016).。因此,正如过去一样,未来开发新的药物监管方式的前景与开发新的药物思维方式的可能性有关。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形成型历史研究并不遵循福柯式(Foucauldian)的方法。例如,艾斯纳(Manuel Eisner)以谋杀犯罪为例,通过对数百年来杀人犯罪率的量化分析研究了暴力犯罪的历史,以及诺伯特·埃利亚斯(Norbert Elias)采用文明化过程的概念,来研究西方社会当前(低)杀人率的源起及其生成的历史过程。(63)See Manuel Eisner, Modernization, Self-control and Lethal Violence: The Long-term Dynamics of European Homicide Rates in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Vol.41(4), p.618-638(2001).无论理论基础如何,形成型历史研究的关键特征是——对历史的“长期扫描”分析将当前定位为某些长期历史过程的结果。
五、结语
历史犯罪学方兴未艾,许多概念、研究方向尚需讨论,相关文献并不丰富,但历史犯罪学作为犯罪现象的一个独特解释视角已经得到证明。值得再次强调的是,历史犯罪学不同于古代犯罪学或犯罪学史,历史犯罪学学者也在努力探索新的研究进路。历史犯罪学概念的引介,不仅丰富了犯罪学本土化的内容,也为国内历史犯罪学研究提供理论框架。中国社会是一个早熟的社会,先贤们在犯罪规律认识和犯罪治理中累积了丰富经验,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并发现,同时,当代犯罪现象和治理实践的理解也需要对历史经验和传统的认识。历史犯罪学概念的使用有利于犯罪学知识的汇聚和分类,也有利于学术成长和学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