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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阳明无讼思想及其地方治理实践启示

2023-03-22王美华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3年1期
关键词:无讼庐陵乡约

王美华

(吉林师范大学 经法学院,吉林 四平 136000)

王阳明(1472—1529)明代著名文学家、哲学家,心学流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号称三个“第一”:气节第一、文章第一、事功第一。明史亦为其单独列传。正德元年(1506)十二月任职兵部的年轻主事王阳明直言进谏奏书武宗皇帝,惹怒了当朝权贵刘瑾,朝廷将其贬官外放到贵州龙场。官场上的怀才不遇坚定了他“学为圣贤”的信念,在龙场洞穴中,他参透了“吾性自足”的真谛。王阳明45岁时升至南赣巡抚,一年之内,平福建、江西、广东“积年巨宼”。他讨伐危害国家的軬贼,平定宁王,功劳值得记载于史书。

王阳明成为圣人,是一个舆论倒逼庙堂的过程。其学说的出现,是明代社会多元化的表现,同时推动明代社会的多元化进程。[1]明朝建国100—150年(成化至正德),国家长治久安,经济繁荣,文化消费需求日益增加。王阳明及其思想是明朝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时又推进着明代社会的发展。因为王阳明的思想是解放人性、解决社会问题的,所以他的出现使得社会思潮整个活跃起来,各种各样的学派如雨后春笋一般。

一、王阳明无讼思想产生的哲学基础

(一)道家佛家的影响

据《王阳明全集》记载,他12岁时便与道教结缘,17岁新婚之夜遇一道士与其畅谈整晚,30岁时在九华山拜访蔡蓬头与之深切交流,后来又遇到一位奇人告知他:“周濂溪、程明道是在儒学研究中非常出色的人,这二人的思想为儒道结合。”奇人的这句话为王阳明的思想发展指明了方向。我们无法深入研究出王阳明究竟拜读过道教与佛教的哪些书籍,但可以肯定的是,道教与佛教对王阳明思想的形成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二)对朱熹理学的批判继承

娄凉告诉王阳明通过“格物”便可以学习成为圣人,并最后成为圣人。自广信拜见启蒙老师娄凉后,王阳明便开始学习朱子格物理论。为了参透“理”,他约朋友一起“格”竹,然而却因为此事大病了一场也没有明白其机理。于是,王阳明对格物致知产生了怀疑,越发不赞同朱熹的格物致知说。王阳明批评朱熹所说的“一草一木皆有理”,而且需要穷究事物内在之理的观点,觉得其“析心与之理而为二”,割裂了心与理的关系。王阳明认为,绝对遵守抽象的“理”是不合理的,不符合社会现实的。他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心即理,又或者说,理在心上,心是万物的本原。心外无物理论标志着王阳明心学的诞生。

二、王阳明无讼思想的内涵和特点

(一)王阳明无讼思想的内涵

王阳明在继承孔子思想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无讼思想,其内涵包括两点:第一,通过教化的方式实现无讼。[2]王阳明在南赣期间,说到当地民风不善是因为教化未明,因此连发“社学教条”等十余道教学规条以推广社学,教化百姓懂得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他不提倡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治理社会需要多元化,通过礼教和道德的方式将诉讼禁于未发,实现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第二,无讼中包含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县令的职责是亲近爱抚百姓,深文峻法只会使百姓和官府之间对抗,惟以开导人心为本。王阳明执政理念中排在第一位的是物质,先解决百姓的日常用度,再教化百姓。王阳明晚年的一个学生南大吉请教他知府该怎么做,他回答说为“政在于亲民”,南大吉于是把自己处理民间案件的大堂称之为“亲民堂”,王阳明很高兴给他写了一篇《亲民堂记》。

(二)王阳明无讼思想的特点

一是注重人际和谐。《南赣乡约》中规定,乡里有人遇到困难,约长必须和其他乡民扶助,帮衬其排难解纷,不可以袖手旁观。如果因为众人的充耳不闻而使其陷入于恶,则罪坐约长、约正等人。由此可以看出,王阳明呼吁乡民互帮互助,共建和谐社会。同时,王阳明认为乡里乡亲对簿公堂不是解决问题的好方法,将问题放到民间宽松的环境处理,而不是由官府权威主体进行主导,更有利于乡民纠纷解决后关系的缓和,避免百姓因无关紧要的琐事产生过节。此做法非常符合当时百姓的心理诉求,乡民最终握手言和,尽释前嫌,实现法理情的融合,达到社会效果的最优化。

二是轻视法律诉讼。对于健讼现象,王阳明在《告谕庐陵父老子弟》谈到:“庐陵文献之地,而以健讼称,甚为吾民羞之。”王阳明主张告官是一件可耻的事情,使得百姓对法律避而远之,导致百姓对法律愈发轻视。法律作为道德教化的辅助手段其地位逐渐下降,将问题私下解决,追求表面的和气,打击了百姓的自我保护意识,阻碍百姓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权利。

三是倡导道德教化。为破百姓“心中贼”,王阳明在书院里讲课教化乡民,提高乡民的道德水平,借助道德的力量化解乡民之间的矛盾纠纷,把教化作为重要环节,从根本上解决健讼的问题,以实现乡村的无讼状态。王阳明不仅自己带领徒弟们对乡民进行道德教育,还在南赣当地选举年高德劭的人作为约长,承担起教育训诫、协调问题、讲解乡约制度等任务。

四是重视犯罪预防。《南赣乡约》记:“父老子弟所以训诲戒饬于家庭者不早,薰陶渐染于里闬者无素,诱掖奖劝之不行,连属叶和之无具,又或愤怨相激,狡伪相残,故遂使之靡然日流于恶,则我有司与尔父老子弟皆宜分受其责。”王阳明认为人的善恶并非天生,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善恶与否和环境的关系很大。破坏祖宗规矩、祸害乡里的寇盗并非天性为恶,是因为其缺乏长辈管教不能知善知恶。家庭和官府应该担负起自己的责任,对孩子们进行正确的引导、教育。

三、王阳明无讼思想的运用

(一)庐陵治理实践

据记载,庐陵县诉讼成风由来已久,早在大明王朝建国之初,明太祖朱元璋统治时期,就曾出台过一系列措施来整顿庐陵县的风气,但是不得要领。随着时间推移,当地的诉讼之风又日益猖狂。

出任庐陵知县对于王阳明来说是仕途的一次巨大转机,这位曾经的兵部主事,两年的龙场生活使其学会了用智慧解决社会问题。王阳明到了庐陵后,首先调查研究,体察民情,找父老探讨治理方案,了解底层人民的疾苦,免除了不合理的葛布税,庐陵百姓称之为“亲民官”。

对于庐陵县民极好诉讼的情况,王阳明虽然敢于担当,但受身体状况所限,不可能每天解决那么多诉讼案件。所以发布《告谕庐陵父老子弟》道:“县令不明,不能听断,且气弱多疾。今与吾民约,自今非有迫于躯命,大不得已事,不得辄兴词。兴词但诉一事,不得牵连,不得过两行,每行不得过三十字。过是者不听。故违者有罚。县中父老谨厚知礼法者,其以吾言归告子弟,务在息争兴让。”这段话的意思是,非类似性命攸关的大事不要诉讼,如果第二次违规,就要受到处罚。

他制定了三步走的策略:一限、二拖、三改变。首先限制,不能绝对不允许告状,这于情于理不和。当地文化水平高,一写上千言,所以规定“一事一告”,而且一份状纸不许超过六十个字,要求简明扼要,量变就会引发质变;二拖,案子有选择的只看重要的;三改变,拖延不是终极办法,是缓兵之计,最重要的是改变制度和人心。“稽国初旧制,慎选里正三老,坐申明亭,使之委曲劝谕”,即恢复洪武年间的旧制,有理可循,有据可查,名正言顺的恢复申明亭①和劝善亭。《王阳明全集》记载:“在县七阅月,遗告示十有六,大抵谆谆慰父老,使教子弟,毋令荡僻。”王阳明在庐陵任知县不到七个月总共写了十六份告示。为了彻底改变社会实现无讼,他还亲自执行教化的任务。

王阳明为百姓解决实际问题。“因使城中辟火巷,定水次兑运,绝镇守横征,杜神会之借办,立保甲以弭盗,清驿递以延宾旅。”民房都是木头建的,干旱容易起火改变纯木结构,在巷道之间要拉大距离减少损失,严禁把守水路和镇守中关的官员对百姓加以不合理税收搜刮民脂民膏,杜绝当地的迷信活动对老百姓民力的搜刮和压榨。为了维护当地的治安,实行保甲制并改革驿传,使得当地文化旅游交通面貌一新。教化的根本是便民惠民,他刚来的时候聚讼成风,经过治理,庐陵“民胥悔胜气嚣讼,至有涕泣而归者,由是囹圄日清”。许多讼棍追悔莫及,犯罪的人极少,老百姓也不至官府鸣冤叫屈。

(二)南赣治理实践

赣州南倚五岭,四省冲要,既是江西南部的重镇,也是当时江西、广东、湖广、福建四省边境最大的城市。来自不同地区的流民,或是因为失去土地,或是为了躲避徭役,无奈之下选择进入了赣州的崇山峻岭之中。这些流民常常因为山场、土地的归属问题,与当地原居民发生纠纷。

正德十五年王阳明颁布《南赣乡约》,开门见山的提出了对当地民众的期望:“故今特为乡约……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

第一,安顿流民,整治治安。“盖盗贼之患,譬诸病人,兴师征讨者,针药攻治之方;建县抚辑者,饮食调摄之道;徒恃攻治,而不务调摄,则病不旋踵,后虽扁鹊,仓公,无所施其术也。”王阳明认为如果治标不治本,时间久了即使扁鹊、仓公这样的名医悬壶济世,也难解救这样的病人。所以作为一方父母官,关键在于治本。因此王阳明在平南赣匪患之后,向朝廷申请新设了好几个县。崇义县意味推崇仁义,和平县、平和县意在通过重新规划让流民安居。从增设县的名称可以看出王阳明对无讼和谐社会的追求。

第二,缓解土客冲突。《南赣乡约》第十二条规定,之前流民霸占土地,如今已经归还的,“毋得再怀前仇,致扰地方”。让约长进行游说鼓励当地居民原谅流民的恶行,放弃仇恨,如果有不安本分的就将其带至官府治罪。第十三条还规定,流民改过自新,并不意味着以前的罪过完全消除,应“当痛自克责,改过自新,勤耕勤织,平买平卖,思同良民,无以前日名目,甘心下流,自取灭绝”,如不吸取教训,重蹈覆辙,则报官惩治。

第三,制定约长理讼前置程序。《南赣乡约》第五条规定,遇到恶人,“约长副等,须先期阴与之言,使当自首”,如果不能改正错误就写到坏事薄中,若“又不能改,然后白之官”。第七条规定,对于在交税时逃税的人,由约长先劝告其补税,“如蹈前弊,告官惩治,削去寄庄”。第八条,“本地大户,异境客商,放债收息,合依常例,毋得磊算”,如有收利息不合法律的也是先由约长对其说理教育,如果以大欺小、恃强凌弱就将其送至官府。第九条,对于“亲族乡邻,往往有因小忿投贼复雠,残害良善,酿成大患”做出了规定,当邻里出现问题难以解决请约长来主持公道,如果没有经过约长公断就擅自妄为进行斗殴,那就由约长带领大家一起告官。第十条规定,对于阴奉阳违、表里不一的官兵、乡民,通过“贩买牛马”或者“走传消息”从中谋取个人的私利而连累普通百姓的,也是由约长先行教诲,劝诫失败则由官府处理。

王阳明行《南赣乡约》,同时建阳明书院、濂溪书院等,聚徒讲学,破百姓“心中贼”,为无讼的实现打下基础。

四、王阳明无讼思想的实践启示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外来流动人口的增加,我们可以吸取《南赣乡约》中缓解冲突的历史经验,增进互相认同感,缓解双方矛盾冲突,互相理解,使本地居民和外来人口和谐相处。借鉴王阳明设立乡约、规定约长等措施,对于轻微矛盾冲突可以由基层组织进行协调解决,不用诉诸于法院,减轻法院诉累,节约社会成本。[3]

王阳明不单要教化百姓,更要使百姓富起来,关注他们的生计,重视从物质上对百姓进行“养”。庐陵遭遇大旱时,他忧百姓之忧,上书朝廷言到“小民困苦已极,思邦本之当固”,请求免税。因而,政府活动不应该给百姓增加负担,为其设置严格的规定。政府机关要切实保障人民利益,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方便民众。

王阳明无讼思想的特殊性在于从思想的整体格局统摄儒释道,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创新发展,荟聚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我们应该发掘并善待传统法律文化,建立法律文化自信,从根本上建立本土认同。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上来讲,现在正是重塑中国文化、重建中国精神、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时候。如何在世界公共舞台上与别国文明、文化去沟通,并且得到理解与支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传统文化的自信与继承。

注释:

①申明亭是古代乡制儒家社会中一个很重要的功能,春秋战国开始就有。选出德高望重的乡老,让他们对所在地区的纠纷尤其是民事纠纷进行劝谕,虽不是审案但是有评判的权力。这个制度可以减轻官府的诉讼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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