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部农村地区农业发展与林木保护问题研究
——以吉林省梅河口市大沙河村为例
2023-03-21李彦超
李彦超
(吉林大学 吉林,长春 130012)
1 为什么吉林省中部农村地区的农业发展与林木保护的问题如此重要
21世纪气候变化导致全球极端气候事件频发,《巴黎协定》提出,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幅度控制在2℃之内。据观测显示,我国升温幅度高于全球平均水平,由气候变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全球平均水平的7倍多。时间紧迫,行动迫在眉睫。习近平指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2021年,李克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指示: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并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
而吉林省的特殊省情在于,一方面,吉林省是农业大省,“是全国粮食生产核心区,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的作用尤为重要”[1],在地理条件上,东南部以山区丘陵为主,西北部以草原湿地为主,唯有中部松辽平原沃野千里,地势平坦,土质肥沃,有着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的优越条件,适宜大规模耕种,并且黑土区粮食产量占全省一半以上,是中国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另一方面,“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生态安全的战略格局和总体布局,吉林省位于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的关键节点,承担着保护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加强防护林建设、草原保护和防风固沙等重点任务······中西部农防林、科尔沁草原和重要河湖湿地是我国防沙治沙的关键性地带,发挥着东北平原和‘三北’地区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作用。吉林省也是我国重要的碳汇区,2019 年全省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总价值为9000 亿元,森林碳汇总储量16.2 亿吨,在全国居于前列。”[1]因此,吉林省在国家粮食安全与生态安全方面都肩负着战略性重任,吉林省的农业和林业必须要两手抓,并且两手都要硬。
这种特殊省情实际上也就已经预示着,在吉林省中部平原广大农村地区的实际农业活动中[2],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着农业耕作和林木保护的矛盾,存在着为农业耕作而或多或少地牺牲当地农村林木资源的问题。作为东部山区、西部草原的重要中间过渡地带,如果广大中部平原的生态出了问题,那么这必然就会波及到东部山区与西部草原,乃至殃及全省、全东北地区,因此,中部农村地区如何在碳中和的国家愿景下,平衡农业发展和林木保护,就成了一个事关全省粮食安全与生态安全的重大问题。并且也只有通过中部农村地区林木生态建设,才能既从根子上起到休养生息、保护黑土地的关键作用,又能全面发挥林草生态防风固沙、涵养水源等多重功能,有效改善中部农村地区农业生态环境,增强农业生产抵御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促进粮食高产稳产,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提供重要的保障。
因此,在这一重大背景与现实矛盾下,根据本省中部农村地区实际情况对农业发展与林木保护做出平衡,就不仅仅是吉林省碳达峰行动的重要考量,更是为全国碳中和愿景的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以及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贡献吉林智慧。
2 吉林省中部农村地区的农业发展与林木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一方面,吉林省地形地貌多样、生态环境相对优越,气候条件良好,有着广袤的松辽平原和举世闻名的黑土带,以全国4.4%的耕地生产了全国总量5.82%的粮食,单产和商品率居全国第一位。其中,中西部平原地区是吉林省粮食主产区,粮食产量占全省的80%以上,占全国的4.3%,以农田防护林和水土保持林为主的森林生态系统在保护粮食安全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
另一方面,“吉林省林草生态建设总体还不平衡,呈现整体改善、局部恶化趋势,迫切需要加强统筹保护和修复······中西部林木资源主要以人工林、防护林为主,树种、林龄结构不合理,人工纯林占比达44.2%,成过熟林的比重占30%,导致森林生态系统极不稳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下降······中西部地区森林面积仅占全省的12.5%,长春、四平、辽源、松原、白城的24个县(市、区)有10个森林覆盖率甚至不足10%。”[1]
特别是在吉林省中部平原地区,“······除南部由长白山余脉向中部平原过渡地带森林资源相对丰富以外,总体缺林少绿,大部分地区以农田防护林和水土保持林为主。由于人口密度大、城镇比较集中、长期过度开发,造成生态空间严重不足,已临近或超过区域生态承载力阈值,黑土区水土流失严重,局部地区土地沙化,人口资源环境问题凸显。城乡绿化不均衡,农村生态环境差,乡村绿化美化不足,城市发展缺乏生态环境保障和支撑。山区半山区农林交错,土地宜林宜农,造成大量森林和防护林带被侵占蚕食。农田防护林网老化缺带断行严重,防护功能和生态效益下降。”并且,伴随着长期传统的粗放式农业发展方式,“一些农民毁林开荒、盗伐林木、乱开滥垦草原、非法侵占湿地等现象还十分突出。据统计,在青山草原湿地三大保卫行动中,仅2019 年全省就发生违法破坏森林、草原、湿地案件2776起,破坏面积5007.7 公顷。”[1]
以上数据足以说明,吉林省中部农村地区的农业发展与林木保护形势尤为严峻,处理中部平原农村农业发展与林木保护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3 吉林省中部农村地区的农业发展与林木保护问题的解决机制研究
在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方面,有专家学者提出了一些可供借鉴的对策,如“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强法制建设,依法管理、治理农村生态环境;制定有关农村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相关政策,运用立法手段降低农民的损失,减少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加大科技经费投入,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科研,推广成本低且科学有效的污染防治技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生态农业发展道路。”[3]
在一定程度上,这些一般性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对策自然也适用于中部农村地区的林木保护问题,但是,这类对策对于吉林省的特殊省情的针对性是存在不足的。因为通过上文分析可得知,吉林省中部农村地区的农业发展与林木保护问题存在着特殊性:吉林省是我国农业大省,肩负着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责任,省委、省政府把全省农业发展作为工作重中之重,而农业的发展、粮食的生产则必须要通过一定数量、规模的土地来保证,而在本省总量有限的土地资源条件下,在某片宜林宜农的土地上,农业用地扩大一分,那么林木数量、面积就会相应减少一分,反之,林木资源面积扩大一分,那么农业用地就将相应减少一分,这也就是农业发展与农村既有的林木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农业发展扩大用地与既有林木占据土地的矛盾。并且,因为吉林省中部平原地区是全国商品粮重要生产基地,所以这种矛盾在中部农村地区体现得尤为突出,暴露得尤为明显。
因此,为了在新时代坚持绿色发展,促进吉林省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并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及愿景,关键就是要根据吉林省特殊省情来处理好农业发展与生态保护的矛盾,其中特别地是要处理好吉林省广大中部平原地区的农村的农业发展与林木保护的矛盾。那么接下来的关键,就是去具体分析吉林省这种独特的农业发展与农村既有的林木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农业发展扩大用地与既有林木占据土地的矛盾,并且最为重要的是,分析出这种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何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进而助力吉林省农业生产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3.1 中部农村地区农业发展与林木保护矛盾的根源——利益
以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大沙河村为例,当地农村以水稻、玉米为主要经济作物,并且伴随的一种特殊现象是,在农作物的南边、西边基本很少存在高大树木。以水稻为例,水稻的南边与西边稻田靠岸处很少存在高大树木,并且处于这些位置的树木在近20 年间也逐渐被砍伐了。以前曾是私人家鱼池的地方,常会在鱼池坝上及周围种植一些树木,但随着鱼池改为稻田种植水稻,坝周围尤其是南、西两侧的树木就因此而被砍伐了,鱼池坝因此空出来的土地反而能给农民种植更多农作物,如大豆、玉米等农作物。这种现象不仅存在于水稻插秧时期,甚至早在水稻育苗期就已经发生了。当地农村各家在春季中旬开始扣大棚,育水稻苗,大棚会选在自家采光采热效果良好的空旷无遮挡土地上,因此,如果大棚周围有挡光物,如环屋树等,农民一般就会将之砍伐清除。当砍伐原先占地的树木后,农民能够地尽其用,将这块土地转而种植农作物,如瓜果蔬菜,扩大了原来的种植面积,能够或多或少地提升农作物产量。
以上事实反映出一些农民之所以选择砍伐当地林木,直接原因就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农业用地以种植更多农作物;并且与此同时,他们认为在一些情况下林木会阻碍农作物的生长和产量,如当地林木占用土地而减少了农作物种植面积,或者是种植在林木旁的一些农作物被林木挡光而难以获得良好生长。那么,农民为什么要砍伐当地的林木来进一步扩大农业用地以种植农作物,以及为什么担心林木会阻碍农作物生长和产量,原因显而易见,因为农业是当下农民最主要、最重要、最根本的收入来源,农作物的生产情况直接决定了农民的收入状况,并进而在根本上决定了农民的生活条件和生活状况。那么这也就是说,一些农民之所以砍伐当地农村的树木,根本原因是因为农民要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一些农民选择砍伐当地的树木还有一些其他原因。一种情况是,由于东北地区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流,东北许多农村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就是农村人口“空心化”,村中多是老幼妇孺,近10年村中人口数量极大幅减少,甚至有的人家随着经济条件改善或者是谋生需求搬到了外地居住,村中留下了长久不住的老房子、空房子,在农村房子的需求较小不易出售,但房屋周围树木这类固定资产却容易变现,能卖给有着不少需求的木材收购商获得一定量现金收入;另一种情况是,一般当地林木种类比较单一,主要以杨树、柳树为主,杨树等速生树木经过一定生长期后便会开始老化,出现根部腐烂和空心化的问题,因此一些农民认为,如果任由树木生长下去,那么待其出现空心化后,卖不出去只能是一棵死树,不能带来任何收益,因此要趁其在一定生长阶段就将其砍伐卖出,以获得一定收益,收益虽不算特别多但聊胜于无。
综上,不论农民砍伐当地树木的各种直接原因是什么,归根到底,根本原因都在于“利益”,即认为通过伐木可以获得一定利益。
因此,吉林省目前特殊存在的这种农业发展与农村既有的林木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农业发展扩大用地与既有林木占用土地的矛盾,根本原因都在于“利益”的矛盾。而出于对吉林省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考虑,中部农村地区广泛出现的这种片面地发展农业而毁林伐木的现象就是应当予以遏止的。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种矛盾,防止这种现象和趋势进一步恶化,也必须从“利益”着手,解决好农民的利益的问题。
从“利益”处着手,为了化解这种矛盾,就要求农民不去砍伐当地树木,甚至主动保护当地树木。从经济学角度围绕着“利益”来考虑,即假定农民是一般理性的人,当农民认为,砍树获得的利益小于不砍树获得的利益,或砍树的成本要大于不砍树的成本时,农民就不会砍树;进一步,当农民认为保护树木获得的利益要大于不保护树木的利益时,农民就会保护树木。具体来说,就是要让农民在实际生活中切实明白并感受到,通过保护树木带来的收益要远高于砍树而种农作物带来的收益;通过保护树木而带来的收益要远高于砍完树后农作物产量带来的收益;通过砍树带来的收益远抵不上砍树带来的成本。
3.2 管理学中有关“利益”的理论、方法与实践原则
因此,坚持这种从“利益”角度来考虑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就必须在化解矛盾的具体措施上借鉴组织行为学等管理学的原理和方法。组织行为学认为,行为是由动机决定的,动机来自需要,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激励的实质就在于满足人们的需要,促使其按照组织所需要的方式行事,因此要激发动机,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就必须研究人们的需要。”[4]而在组织行为学有关动机与激励的理论中,基本有两种比较适用于农村生态保护激励,一种是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另一种是斯金纳的强化理论。
根据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一般而言,人们同时存在着生理、安全、社交、自尊和自我实现等多种需要,但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其中一种需要是最强的,被称为主导需要。在这种主导需要驱使下会出现多种动机,但只有一种最强的动机(称为优势动机)实际产生行为”[5],而结合吉林省当地农村农民的实际生活状况、心理状况以及农村伐木原因的分析,可以有理由得出结论——吉林省中部平原地区农村的大多数农民处在马斯洛所说的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等较低需要层次的水平上,一些基本物质条件是他们的行为最强大的动力,并且“一般说来,生理需要的满足都与金钱有关。”[5]
另一种是斯金纳的强化理论。斯金纳认为,无论是人还是动物,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都会采取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将作用于环境,当行为的结果对他或它有利时,这种行为就会重复出现;当行为的结果不利时,这种行为就会减弱或消失。这就是环境对行为强化的结果。根据强化的性质和目的可分为正强化和负强化。在管理上,正强化(正激励)就是对那些组织上需要的行为给予积极的肯定,从而加强这种行为;负强化(负激励)就是对那些与组织不相容的行为给予消极的回应和明确的否定,从而削弱这种行为。
综合结合以上两种激励理论,在中部农村地区林木保护的实践下应遵循一些基本的激励原则。
第一,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一方面,由于中部农村地区农民的主要生产生活方式决定了他们中的大多数最主要的需要仍是较低层次的物质需要。近20年东北的经济收入水平在全国收入水平中比较靠后,且吉林农村居民的收入又相对于城市居民来说仍然存在着较大差距,且中部农村地区农民收入来源单一,加之青壮年劳动力外流,农业获得的收入仅能满足其最基本生活的需要。所以对于当地农民的激励手段,最有影响和能够起作用的还是物质激励,也就是利益的激励。但这种物质激励或利益激励不可避免深度有限,作用是表面的,所以也要辅以精神激励。在激励措施的问题上,既不能迷信物质激励会导致拜金主义,又不能迷信精神激励会导致唯意志主义,要避免在激励的问题上走极端,当前中部农村地区的激励工作应该是物质激励为主,精神激励为辅。
第二,正激励与负激励相结合。根据斯金纳的强化理论,正激励(正强化)和负激励(负强化)都是同样必要的,不仅对于单个被激励者来说会起作用,而且也会间接地影响到周围的其他人。需要注意的是,负激励由于其自身特性会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应该慎用,制定有关当前中部农村地区农民的林木保护激励措施,尤其是要把正激励与负激励结合起来,以正激励为主,负激励为辅。
3.3 化解农业发展与林木保护矛盾的具体措施
在坚持以上激励原则的基础上,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讨论,制定一些有助于化解农业发展与林木保护矛盾的具体措施。
第一,给予农民一定的护树、植树生态补贴。给予农民生态补贴有着经济学上的必要性。为了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吉林省高度重视并支持农业发展,粮食产量总体上呈增长态势。从经济学角度来说,一方面,因为粮食的需求弹性较小,当粮食产量增多,即粮食供给增加时,粮食的需求却相对稳定,导致的后果就是单位粮食生产的越多,收购粮食的价钱就相对会降低,农民卖粮到手的收入就越少,尽管有国家政策补贴,如农业补贴,但实际上在扣除各种农业成本和必要生活支出后,农民尽管一年中大部分时间都付出极其艰苦的体力劳动,但却只有相对微薄的剩余,中部农村地区农民家庭生活储蓄总体上并不富足;另一方面,有数据测算,吉林省每年的生态效益可观,“每年新增生态效益价值1026.65亿元。其中:新增森林年生态效益价值937.99 亿元,新增草原年生态效益价值31.33亿元,新增湿地年生态效益价值57.33亿元。”[1]因此,从两方面来说,都应予以农民以足够生态保护补贴。例如,首先,根据单棵树木及不同树种能够带来的实际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确定单棵树木的基本补贴额度。其次,确定农作物周围的树木是否会因挡住阳光而影响了农作物产量,如果确实有影响,那么补贴的额度要在基础额度之上,再加上不低于受影响农作物应获收益的额度。再次,制定严格可靠的农村林木补贴制度,严格执行,根据每家每户及其农业土地的林木种类、数量,确定每年的补贴总额,按照相关标准持续发放。最后,对于主动植树者,根据相应树种,植树费用由农民和政府有关部门共担或全额由政府承担。
第二,选育优良品种经济树木,扩大农民收入来源。中部农村地区相对东部山区来说树种比较单一,多以杨树、柳树为主。而杨树、柳树等树木高大,虽能带来一定的生态价值,但对于农民的直接经济收入贡献有限。可以考虑推广既能带来一定生态效益,又能给农民带来额外经济收入的树种。当地农民家中普遍种植的这类经济树种主要是李子树,品类比较单一,无法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并且销量也主要集中在周围附近村镇,销路不开阔。因此,为了扩大经济树种给农民带来的潜在经济收益,一方面需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对农民进行宣传并提供种植补贴与技术支持,选育良种并多样化、大规模种植;另一方面需要提前开拓销路,在市场营销方面进行规划,如仓储、交通运输等。举例来说,以种植山杏为例,山杏广泛分布东北地区,生长习性适应东北地区环境,一方面杏果具有食用价值且产量较好,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并且临近长春等大规模消费市场,从当地运往如长春等省会城市的交通与仓储成本较为低廉,另一方面杏树由于其特性又能保持水土、绿化荒山,所以可以在当地广泛种植。因此,经济树种在中部农村地区的广泛种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兼顾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三,根据地方实际制定林木保护政策,对于违规采伐予以罚款。在运用正强化激励农民物质需要以促进农民保护当地农村林木的同时,也需要采用负强化来及时预防、处理违规采伐事件的发生。这要求根据中部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参考现行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论证并制定一套适合当地农村实际的完善、可行的林木保护政策并加以严格执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在制定政策时需要首先考虑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农民有采伐自家林木的自由,但并不意味着不能规定,如果农民领取保护树木补贴,则必须在采伐一定林木后在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采伐一棵树木后需更新种植若干幼年林木,更新林木费用由农民和相关政府部门共同承担。并且也可根据历年农民领取林木保护补贴额及家庭林木照片,核算农民是否违规采伐,对于违规采伐者根据政策予以经济罚款。
4 结语
习近平指出:“林业建设是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因此当前中部农村地区因片面发展农业生产而砍伐当地林木的危机就必须及时加以化解,在实际措施中注意改造当地农民的一些传统、片面的观点,即认为林木阻碍农业耕作、阻碍农业利益而毫无用处,而砍树能增加农作物收益。相反,有数据表明,“全省围绕多种林草资源开发利用形成的各种各类产业经济总量1127.3 亿元,农民来自林草产业的直接收入人均达到1021元,农田防护林能使粮食平均增产10%左右,林草在促进农民增收和脱贫攻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事实上,恩格斯早已在《自然辩证法》中警示道:“阿尔卑斯山的意大利人,当他们在山南坡把那些在山北坡得到精心保护的枞树林砍光用尽时,没有预料到,这样一来,他们就把本地区的高山畜牧业的根基毁掉了;他们更没有预料到,他们这样做,竟使山泉在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内枯竭了,同时在雨季又使更加凶猛的洪水倾泻到平原上。”[6]因此,绿水金山就是金山银山,新时代吉林省乡村振兴的底色就是绿色,新时代的乡村是林与草的主战场,既要画好耕地红线,又要画好生态红线,这即是“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7],所以,农业发展与林木保护在吉林省助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过程中,应该也必然是有机统一,相辅相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