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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书长栽跟头

2023-03-20林达

检察风云 2023年4期
关键词:吕某协议书河池市

文/林达

利益捆绑的朋友

公开履历显示:梁春球于1962年出生 ,广西柳州人,大专学历。曾任广西河池市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及广西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办公室副主任(正处长级)、一级调研员等职。

2003年,梁春球在担任东兰县委副书记时,认识了房地产开发商吕某。2007年,梁春球被提拔为河池市体育局党组副书记、局长,两人开始了“实质性”交往。通过邀请喝茶闲聊、出资旅游、逢年过节送烟酒茶特产等礼物以及帮付赌资等,吕某与梁春球成为“好朋友”。此后,只要梁春球因事需要钱,吕某都是“有需必供”。而对于吕某这位“好朋友”,梁春球也是“有求必应”,吕某因此拿下不少体育建设项目。

商人逐利是本性,吕某并不满足小打小闹的体育项目,他盯上了原河池市金城江体育馆的改造拆迁。2012年底,在“好朋友”吕某的要求下,梁春球在与吕某公司签订《金城江体育馆拆迁及安置回建协议书》时,故意违背河池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没有将“回建1000平方米门面给河池市体育局”写进该协议书,一心为吕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创造条件。当然,吕某先后分几次向梁春球“进贡”上百万元。后据办案机关查明,2008年2月至2020年1月,梁春球先后收受吕某及他人给予的好处费、赌资共计人民币159万元。其在原金城江体育馆地块项目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导致原河池市体育局1000平方米门面产权流失,造成损失2168.86万元。吕某成为梁春球受贿的最大“金主”。

2020年11月,河池市纪委监委对梁春球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梁春球受审现场

2022年5月23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正处长级)、一级调研员梁春球受贿、滥用职权案进行二审,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试图蒙混过关

在调查人员就《金城江体育馆拆迁及安置回建协议书》中没有“回建1000平方米门面给河池市体育局”的约定与梁春球谈话时,梁春球则以河池市政府出让方案中的“特殊条款”有歧义为由进行辩解:“我们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书是以对政府出让方案特殊条款‘均按成本价回购’规定来签的,成本价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为准。按当时开发商的初步测算,项目建设的成本价在2500元/m2左右,因此2500万元只能回购10000m2,扣除其他单位需回购的约2000m2用房,我们体育局能回购的就是8000m2左右,这与我们之前的规划大致相同,而且我们要求开发商装修好回建的体育用房,回购后能直接使用,这并没有什么问题。”

梁春球强调,如果签订的协议书有问题可以重新签订,这不是工作失误,是对政府出让方案中的特殊条款有不同理解造成的,统一认识后完全可以重新签订协议,但他调离市体育局后就不知道后续是如何操作的。

其实梁春球在制定方案时就想好了自己的退路,对市政府出让方案中的特殊条款的多种理解,为梁春球签订这样有损国家利益的协议书创造了进可攻、退可守的绝好机会:被查,就说是理解有歧义;不查,就等着利益回报。调查组意识到,这是蓄谋已久的。

调查组发现,2009年以来,梁春球及其家人在银行流水上与吕某资金来往密切,于是请示对梁春球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我与吕某是在东兰工作后认识的,那时我与他没有交往。我调到市体育局工作后,逐渐与他交往,因为他爱人是市体校的干部。后来他投资开发建设市体育局游泳池和综合楼,我与他逐渐成为朋友。但我们的经济往来是清白的。”“2013年我买车时曾向他借款10万元,大约在2014年我已将借款全部还给他了。”“2013年我在东兰认识的一个朋友韦某向我借钱,我没有,就叫吕某帮转账5万元给韦某,后来这笔钱我还给吕某了。”“2014年吕某在开发商品房过程中资金短缺,叫我借款给他,我筹了40万元借给他,这笔钱我到现在都还没要回来,为此,现在我和他的关系也不是很好……”

梁春球交代吕某曾向他借款40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而吕某当时所开发的是上亿元项目,怎么会缺少区区40万元?调查组断定梁春球与吕某肯定存在非法利益输送。

“本来你可以回家的,但鉴于你不如实交代问题,我们依法对你采取留置措施。”调查人员说。2020年11月9日,当梁春球看到盖有红色印章的留置决定书和突然出现的公安干警,顿时惊慌失措。在移送至留置场所的途中,梁春球一言不发,深感恐惧的他不时发出沉重的哀叹声。“我愿意向组织交代问题。”终于,梁春球肯主动交代其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别人提供便利,收受现金、烟酒茶及房子装修材料,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等担任处级领导干部以来的经济问题和生活问题。

在办案人员强大的心理攻势和大量的外围证据面前,梁春球还交代了收受吕某大额钱款并为吕某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事实。

2021年2月11日梁春球被“双开”。梁春球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由河池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两罪并罚获刑7年

“我是一个有39年工龄、34年党龄、20年县处级资历的领导干部,现在却被隔离审查了,我对不起组织的多年培养,对不起党和人民赋予我的权力,毁了自己又毁了家庭。看在我还有两年就退休及主动检举揭发的份上,请给予宽大处理,甚至免除刑事处罚,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梁春球后悔莫及地向办案机关请求。

2021年12月21日上午,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一级调研员梁春球受贿、滥用职权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梁春球利用担任河池市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体育器材采购、体育训练场地建设等事项上,为公司和个人提供帮助。2008年2月至2020年1月,梁春球先后多次收受公司和个人给予的好处费、赌资共计人民币159万元。

另经查,被告人梁春球担任河池市体育局局长期间,在金城江体育馆地块项目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导致河池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原河池市体育局)丧失河池市金城江区某商住楼一楼1000平方米门面(被替换至三、四、五楼同等面积)产权,造成损失2168.86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梁春球在审查调查期间主动检举揭发他人串通招投标违法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相关人员已被立案调查。河池市监察委员会在梁春球家中查获赃款人民币6.88万元,梁春球家属代为退出受贿赃款共计人民币75万元,某公司退出违法所得500万元。上述款项暂存于河池市监察委员会账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春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梁春球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梁春球到案后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已经追回受贿所得赃款81.88万元和挽回国家财产损失500万元,可对被告人梁春球酌情从轻处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春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已经追回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81.8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回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77.12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已经追回国家财产损失人民币500万元,由扣押机关河池市监察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处理。2022年5月23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梁春球受贿、滥用职权案进行二审,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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