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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企业“硕鼠”

2023-03-20张宏羽

检察风云 2023年4期
关键词:硕鼠检察官供应商

文/本刊记者 张宏羽

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陈某利用其对上海市场签约搬家供应商引入、入驻及服务者的招聘、服务品质、监控指标等管理的职务便利,收受合作搬家供应商给予的回扣款。最终,陈某不仅失去了原本稳定、高薪的工作,还难逃法律制裁。

这起案件的背后,有着不少令人深思的问题——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如何做到业务发展与廉政工程同步推进?在获取市场发展红利的同时,如何防范内部员工靠山吃山的“硕鼠”行为?对此,记者采访了相关业内人士与一线检察官。

“硕鼠”的把戏

“只要有商业利益的地方,就可能存在商业贿赂。这是古今中外商业发展中的显性规律。”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上海市青年法学法律人才樊华中介绍,从行业细分领域来看,房地产与建筑、快消品与食品等行业是商业贿赂的高危行业。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结构变化,一些互联网企业也存在较高的商业贿赂风险。

企业中的“硕鼠”行为花样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犯罪,商业贿赂与经济交往方式结合起来,更加难以被发现。樊华中检察官告诉记者,在实践中,常见商业贿赂中的财物表现有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如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或者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在贿赂的名目上,称谓多种多样,如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信息费、顾问费、辛苦费、好处费等。在现实中,为了增强隐蔽性,还有以财产性利益予以给付的方式,如提供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房屋装修、会员卡、代币卡(券)等。

商业贿赂的隐蔽性决定了查处的难度。樊华中检察官表示,第一,商业贿赂案件首要特点就是一对一式的隐蔽。商业贿赂一般都只是在行贿受贿双方之间进行,没有第三人在场,既没有旁证也没有其他书证、物证,不容易被局外人察觉;第二,由于在前期,商业行贿人与商业受贿人是利益共同体,双方之间具有很强的保密默契。在市场监管调查或公安机关侦查中,行、受贿双方会共同在言词证据上隐蔽相关情况;第三,存在入股合资、股权赠与等更隐蔽的支付形式。在一些票据的报销上,会借助正常的经济往来名目掩盖行迹。在账务处理方面,会对会计资料巧立名目;第四,大量的商业贿赂缺少实物证据。商业贿赂实物证据的最终表现形式是账目,但行政监管部门无法直接调取经营主体的账目,即便调取了商业账目,其真实性核实起来也有难度。

一位资深业内人士表示,从企业的角度来看,现金、对私转账等支付形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难以察觉。在商业贿赂中,因为难以溯源、退还难度大、交易缺乏约束,受贿人往往对现金情有独钟。此外,企业无法限制员工开设个人银行账户,因为牵扯个人隐私,在日常管理中也无法掌握员工的账户情况,所以转账的贿赂形式在早期也较难被发现。此外,在内部初期调查阶段,因涉及个人隐私和相关法规要求,无论银行还是当事人都会拒绝企业内部审计和独立第三方审计直接核查当事人的银行账户等情况,掌握相关线索的难度较大。

对此,樊华中检察官表示,现实中的很多企业内部调查都会受到阻力。如管理层其他人员的干预;涉及公司主营业务,波及面广而不能深入调查;调查取证手段较少,民间的私力调查容易被起诉侵犯被调查人员的隐私。

“对于隐蔽、诡秘的商业贿赂,我们并非束手无策。”前述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第三方审计往往将内部控制流程审计作为突破口,即对内部控制流程的审查、分析测试、评价。首先是企业风险评估。从企业合规建设情况分析风险,审查过往两三年的采购合同及询价、招投标程序,了解供应商的背景与报价资料,通过比对分析进一步发现线索,汇集后交给企业进一步处理。哪些算是线索呢?该业内人士举例称,若多家实力强劲的单位参与招投标,最终却是一家刚刚成立的、注册资本少、经营范围特别广的公司中标,其中就可能存在猫腻。又如数千万元一个大标,却出现价差较小的现象,在审计中就需要关注是否存在互相串通“围标”的情况。再者是个人情况评估。从人力资源部门、同事以及其他内部人员的线索反馈,侧面了解当事人的家庭情况、财物来源、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道德诚信情况。据此勾勒个人画像,评估其个人收入是否同其消费水平、投资规模相匹配。

筑牢“防火墙”

商业贿赂直接损害企业利益,给企业发展带来重大威胁,更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交易秩序和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企业内部反贪污、反舞弊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业内人士从合规文化、机制建设、监督手段、线索收集四个维度,为大型企业构建出防范“硕鼠”的路径。

合规文化上,企业必须彰显禁止腐败的决心,让全体员工认识“硕鼠”行为是必须铲除的“毒瘤”。

机制建设上,一是建立权力分散机制,通过不相容职务分离,实现职务与职务间内部牵制,在决策过程中需要不同职务的人介入。二是建立供应商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可建立供应商库,从供应稳定性、质量可靠性、综合实力等方面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剔除明显不适合进一步合作的供应商。三是建立集体决策机制,以采购为例,这并非某个部门能够单独决定的,需要需求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以及管理层等各方共同参与到决策环节中,特别重大的采购要根据内部制度的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决策。

监督手段上,内部审计应在采购前期即介入询价、招投标的整个过程,审查供应商的背景、实力与供应质量。必要时前往企业进行实地验证,掌握更多真实情况。此外,还可以根据过往采购数据以及市场数据建立采购价格库,提供数据支撑,定期对价格数据、采购数据进行回顾。

“企业硕鼠”必须铲除 (图/IC photo)

线索收集机制上,面向外部,沟通渠道应畅通。企业与相关单位接洽时,可将公司合规事宜、沟通渠道等进行告知。面向内部,信息反馈渠道应有效。如提供匿名反馈的通道,明确收集线索后的信息传递机制和处理机制。

相较于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受成本、资源的限制,往往难以构建健全的反商业贿赂体系。樊华中检察官建议,中小微企业可以建立起适合自身业务特点以及规模特点的反商业贿赂体系。

一是要预留一定的资金预算在商业贿赂建设上。对于中小微企业,由于资源有限,建议可以在其公司的法务或财务部门中设立反商业贿赂合规岗位,条件允许的可以建立反商业贿赂团队。

二是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完整的反商业贿赂制度。现今,大部分的中小微企业关于反商业贿赂或其他内部反腐败的规定比较零散,可以参考大型企业的模板进行适当修正,亦可借助第三方力量进行制度设计。

三是要具备长远眼光,注意内部商业贿赂或反腐败的“风险点”防控。不能只局限于眼前的利益,要顾及企业可持续发展。建立反商业贿赂或反腐败体系可能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或降低企业的运行效率,但长远看对企业是有百利无一害的。企业还可以加强对员工的反商业贿赂或者反腐败培训。

四是当企业发现可能有商业贿赂行为存在时,要积极应对解决。实践中,很多企业会选择内部解决,真正移送到国家司法机关予以处理的是极少数。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整个社会的评价体系有关。市场经济规范化的整体建设极为重要,尤其是在规范层面建立鼓励企业自查自处自纠的反商业贿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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