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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赋能乡村自治的逻辑理路

2023-03-13金龙君

三晋基层治理 2023年6期
关键词:多元性村民主体

金龙君

(1.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杭州 311121;2.中共杭州市委党校余杭区分校,杭州 311121)

2019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吹响“数字乡村”建设的号角。目前学界对数字乡村治理的研究主要聚焦于外部数字乡村治理的风险挑战,而对于乡村治理中的自治问题以及数字化如何对乡村自治赋能仍关注较少。随着基层治理网格化、组织化的深入,行政管理对乡村治理日益重要,但从基本的治理基础来看,乡村治理中的基础治理主体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相关的治理方式也主要是群众自治。因此,在数字化不断嵌入乡村治理过程中,有效定位数字化如何为乡村自治赋能极为重要,本文将基于乡村自治中的四大逻辑理路,对数字化如何为乡村自治赋能进行阐释。

一、信息赋能:激活乡村自治中信息交互的开放性

乡村社会可以看作一个独立系统,而系统与外部环境相互作用、相互联系是通过交换物质、能量、信息实现的,这种系统与外部环境相互交换信息的特性,称之开放性。

(一)乡村治理中的信息开放性

乡村自我治理系统是一种自组织系统,要实现乡村自治的良性运作,就必须保持系统开放,即时刻与政府、党组、城市、外部市场等进行资源、物质等信息的交互。这不仅涉及支农政策信息、资本信息、人才信息等不断输入,还体现在乡村的自然资源信息、农副产品信息、生态灾害信息、社会事务信息的不断输出。村民身处乡村治理一线,对农地状况、农业生产、生态保护、社情灾害等信息有着更充分的掌握,不仅能为行政决策、公共服务提供准确的信息基础,还能为企业在农村寻求精准的商业信息。但是,传统上,乡村治理中信息公开不甚通畅,即便是一些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区也主要依赖口头、纸媒以及会议、邮寄、公告等进行信息交流,信息获取渠道与信息类型较为单一。通过加强村民“信息自由”为中心的治理格局,可提升信息交互的开放性。

(二)加强村民“信息自由”保障

“信息自由”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获取政府信息的自由,保护的是知情权;另一方面,指的是信息的自由传播,保护的是自由表达权。数字化能够增益乡村居民知情和表达的权利,知情和表达亦构成信息的交互闭环,能够有效加强对村民“信息自由”的保障。首先,保障村民的知情权。保障政务信息、市场以及各种资源要素信息的获取,是村民实现自治的前提,特别对闭塞的乡村来说尤为重要。数字化技术促使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由虚变实”,具有了在真实世界运用的意义,而不只是“纸面上的权利”。以腾讯公司开发的“为村”平台为例,“为村”平台内容信息包括党务村务政策信息、经营管理信息、种植养殖信息、产业信息、乡村文明信息等版块,为乡村居民了解政策、市场提供了第一手乡治信息。其次,要做到保障村民的表达权。数字民主越来越蕴含着“全过程”民主元素。其中,表达权的保障是实现“全过程”民主的前提条件。一是数字化缩短了乡村居民与政府沟通的时空距离,减少了路程、时间带来的表达成本。二是数字化更能直接与精准地反映乡村自治需求,有效对接“资源下乡”背景下的公共服务配置以服务乡村振兴。三是数字化使得表达更加公开透明,利于村民对政府监督问责。村民可以使用手机终端拍照并上传至平台,反馈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而接收信息的职能部门、村委会、志愿者等机构人员会努力群策群力解决问题,这化解了村民在治理中的“失语”难题。

二、结构赋能:强化乡村自治中参与主体的多元性

虽然在结构上乡村社会与城市有较大区别,但是其治理结构仍然具有多元性。数字化能为乡村自治提供更为丰富的治理手段,强化乡村参与主体的多元性。

(一)乡村社会治理主体面临多元性难题

我国传统乡村治理处于低层次多元性,即依赖封闭的生产方式和生活空间作为治理物质基础,并基于亲缘血缘塑造乡土自治结构。到现在,村庄传统伦理资源丰富的地区,仍可以依靠血缘地缘网络,自组织起来开展乡村振兴,但是这种格局是较低层次的自治秩序。改革开放后,政府权责明晰、市场经济确立、城乡二元流动加快,使乡村基层治理的异质性增强。譬如,利益需求个性化,文化认同基础削弱,治理主体更为多元。除了党组和政府,经济能人治村导致了传统村庄权力秩序的微妙变化,形成多类参与主体。如优选村医、村教等进入“两委”,“新乡贤”、社会组织和企业进入治理网络,使系统内部信息、物质、能量的分布极不均衡,这种差异性状态为乡村基层治理演进提供不稳定的场域,催化治理变革,亟待优化参与主体的多元性。

(二)优化参与主体的多元性

数字化有利于激活乡村自治系统内部治理结构的多元参与格局,推动乡村自治系统内部多元主体的差异化发展,以激活乡村的自治活力。首先,数字化可拓宽乡村治理人才的引进与聚合渠道。乡村治理人才一般分为“输入型”和“留守型”。就“输入型”而言,数字化可为人才招聘、人才选拔等提供工具,通过直播、视频、在线招聘等数字招聘活动,与城市人才进行对接,引入各种经济、文化、管理能人助力乡村治理。可以探索设立数字乡村人才资源信息平台,开展外出数字乡村人才数据库、返乡数字人才数据库和招商项目数据库的建设工作。就“留守型”而言,数字化可为“五老”包括老村干部、老模范、老教师、老党员、老退伍军人等提供新的治理舞台。可以通过统一培训,使用数字技术搭建“数字乡贤理事会”,将拥有闲暇时间的本土留守精英聚合在共同的治理场域中。其次,数字化有利于吸纳不同主体参与治理。乡村基层自治本质是更高层次“差序格局”,数字化可以通过推动多元治理主体、治理要素在数字空间进行“远程办公”,避免因“不在场”而造成无效治理的困境。比如,利用数字技术收集、分析和处理乡村数据,有利于政府基于农村经济、社会等现实需求作出决策;通过对供应链、交易方式进行数字改造,能为专家提供更好的数据资源和研究工具,凝练数字乡村在地优势资源,推动数字乡村“学—研—用”融合。

三、主体赋能:促进乡村自治中的竞争与协同

乡村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空间,其自治关系到系统内部各子要素的相互运作。充分的竞争与协作不仅能够使系统演化发展,而且能够孕育出新的发展力量。

(一)乡村自治中的竞争与协同困境

乡村治理是权力博弈与分配的产物。迈入新时代,村支两委和驻村干部、乡治强人、市场主体、农业从业者逐步形成了以利益为基础的多元性社会关系网络。在国家资源倾斜背景下,交织着行政权、村治权、经济权等力量博弈关系。甚至,这种竞争与博弈的权力争夺产生了乡村治理中的“权力过密化”甚至“权力内卷化”,引发治理成本上升、组织代替和涵盖、基层民主自治受到排斥、村民参与动能不足等一系列制度性问题。此外,不同治理主体间存在共同的目标和利益以及不同的竞争诉求,使得乡治结构走向多元主体协同和协商性整合的模式。

(二)促进主体间的竞争与协同

数字化可以为多元主体提供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的博弈场。首先,突破原有时空局限。数字技术将不同地域、身份、利益的治理主体拉入同一虚拟空间,为村民尤其是“不在场”村民参与村务的协商提供了平台。这使各利益相关者的诉求清晰可见,利于增强信任和沟通,减少信息不对称和误解。其次,防止恶性竞争。数字化可以实现数据驱动的决策支持和服务优化,提高基层治理效率和质量,为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提供客观依据。最后,优化资源配置。数字技术可以帮助乡村更有效地分配公共资源,可在竞争中增强各方协同意愿,降低成本和风险,激发自治活力。一是促进了与基层党组织的协同。通过数字化实现党组织的集成管理,提升农村基层党建的影响力,增强党群互动互信。如一些地方推行“网上党支部”“网上党课”“网上问政”等模式,让党员及时了解群众诉求。二是促进了与政府的协同。借助数字信息平台,实现对乡村数据的整合、共享和应用,进而实现资源精准对接、群众诉求处理、矛盾纠纷排查、重点人群关爱帮扶等方面的合作。三是促进了与社会组织、企业的协同。一方面数字平台为村民提供了丰富的数字资源和学习渠道,协助村民提升“数字能力”;另一方面数字化为社会组织和企业提供了更好的乡村数字环境。四是促进了村民自治组织内外协同。通过数字媒体,实现村民自治组织成员间实时联系,增强了团队执行力。通过运用视频会议、在线投票等协作软件,实现对村民决策、监督、评估等方面的远程参与和反馈。

四、机制赋能:提升乡村自治中反馈机制的科学性

反馈是根据过去的经验调节特定动作的行为,自治组织通过反馈取得信息,了解其目的是否达到,使系统能够自我创造、维持和更新,以适应外界变化。

(一)反馈评价机制欠缺科学性

乡村自治系统根据其发展目标,采用相应的评价工具对治理绩效进行评价,这不仅是理论设计的假定目标,而且是实践中所欲达到的目的,能为进一步自我管理优化提供依据。反馈评价机制是监测基层自治效果的标尺,往往贯穿于自治活动的全过程,包括村民参与情况、决策的科学性、党领民治的质量等,所涉治理领域涵盖治安保卫、人居环境、生产生活、灾害防治、精神文明等。但是,各类涉及结果与满意度的“产出”指标体系,如“三农”问题的反馈评价指标体系等综合评价指标评价体系仍不成熟。原有乡村治理反馈评价机制尚未有效发挥检验治理过程和成果、指引未来治理方向的作用,难以促进乡村治理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当前应提高反馈评价机制的科学性。

(二)提升反馈评价机制的科学性

乡村自治中的反馈机制主要涉及反馈标准、体系和行为三方面。首先,提升反馈标准的精准性。要利用现代数字技术,因地制宜地设计符合本地乡村治理的评价指标。乡村治理的精准反馈,能够有效激发村民的参与积极性,并会自下而上地倒逼乡村治理的精细化发展。数字化能够助力评价和反馈标准的精准化和科学化,起到评价精准、牵引高效的作用,准确地反映各地乡村的治理状况,激活村民自治。其次,提升反馈体系的客观性。数字化使评价标准得以客观化,使评价反馈依靠数据分析,从主观的“感知评价”变为客观、全面的“数字评价”。一方面,数字化可以客观反映村民自治状况,以便为自治改进提供依据;另一方面,数字化可以通过建模来反映各种治理指标,促进乡村基层自治。最后,提升反馈行为的有效性。一方面,数字化通过利用终端设备,搭建数字乡村平台,建立多渠道、多方式的反馈机制;另一方面,数字化可以将资金、奖励等要素与自治活动有机结合,激发乡村基层反馈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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