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吕氏春秋》与《乐记》音乐思想的异同
2023-03-09张笑
张 笑
《吕氏春秋》是秦国丞相吕不韦召集门客编纂的一部百科全书式的著作,包含八览、六论、十二纪,汇合了先秦诸子各派学说,《汉书·艺文志》将其列为杂家,书中保存了大量关于音乐思想的论述,是我们了解先秦音乐思想不能忽视的一部重要作品。《乐记》是我国第一部系统的音乐专著,也是儒家音乐思想的总汇。这两部书记录了先秦时期音乐的产生与发展,现剖析两者在音乐思想上的异同。
一、音乐的起源
“音乐”一词最早见于《吕氏春秋》。在音乐的起源上,《吕氏春秋·大乐》(以下简称《大乐》)云:“音乐之所由来者远矣,生于度量,本于太一”,可以说在一开始就奠定了音乐的自然属性,那什么是“太一”?《大乐》篇指出“太一”即“道”,“道也者,至精也,不可为形,不可为名,强为之,谓之太一。”从这里我们可以推断出“太一”就是“道”,是化生万物的宇宙本源。古人认为太一化生两仪,两仪生出阴阳,阴阳变化,一上一下,就会合而成形体,有形体的万物就会产生声音,即所谓“形体有处,莫不有声”。在阴阳化生万物的过程中会产生震动,因此形成声音。但声音并不是音乐,音乐“生于度量”,“度量”本为测量工具以及计量的标准,运用到音乐上就是制约音律产生的数理基础和度量标准。《吕氏春秋·音律》篇说“大圣至理之世,天地之气,合而生风。日至则乐钟其风,以生十二律”,这里所说的十二律就是明确各音之间音高关系的音律,是生成具体音乐的要素,音律符合一定的度量,所产生的声音才能称之为音乐。因此,声音源于大自然中物体的震动,而符合一定度量和音律的声音就是音乐。《吕氏春秋·音初》篇说“凡音者,产乎人心者也,感于心则荡乎音”。就是说音乐本于自然,但在呈现出的艺术形式上来说,是由人所创作的。总之,《吕氏春秋》认为音乐是人心与自然的连接,自然之声经过人心的内化,向外表达为情感之乐。
《乐记》是儒家音乐思想的代表之作。关于音乐的起源,《乐记》云:“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其大意是,音的产生是出于人类能够产生情感的心,人心受到外物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思想情感的变化,心受物运动变化而产生的情感、感受由声表达出来,这里的声是指没有经过艺术加工的声音。不同的声相互应和、产生变化,这种变化的声由一定的音律表现出来,就是音,这里的音是具有了一定鉴赏性的音声。将这些音声排列组合并配上乐器、舞蹈,就称之为乐,这里的乐是一种带有情感,能够传达一定思想价值的艺术形式。“是故其哀心感者,其声以杀。其乐心感者,其声噍以缓。其喜心感者,其声发以散。”《乐记》认同情感对音乐的影响,认为不同的情感会产生不同的声音,从而形成不同的音乐。反过来,音乐对于人的情感也产生作用,和缓的音乐能促进人心的安稳、社会的安定;激烈的音乐使得人心浮躁、社会动荡。《乐记》详细介绍了物、心、声、音、乐的关系,并且对声、音、乐做了明确的界定,其音乐起源论是一种社会性的、主观的音乐起源论。
《吕氏春秋》重视音乐的自然性起源,《乐记》则侧重于音乐的社会性起源,正如道家是自然的哲学,儒家是社会的哲学。但无论《吕氏春秋》还是《乐记》,都在起源上强调音乐的“天人合一”。《乐记》中的“天人合一”思想主要来源于上古巫术文化。在远古时期巫文化盛行,负责与神沟通的人被称为巫师,他们掌管祭祀活动,是人与神之间沟通的桥梁,将神的旨意传达到人间,从而达到“天人合一”的状态。这种祭祀仪式后来发展成为“礼”,“乐”也是祭祀活动的一部分,最初是礼乐不分、礼乐一体的形态,因此“乐”也遵循“天人合一”的思想。《吕氏春秋》中的“天人合一”思想体现在音乐自然的起源,“人心”在遵循“适”的审美准则下对来自于自然宇宙的声音进行择选、加工,从而创造出音乐。这就使“生于度量,本于太一”与“产乎人心”联系起来,“人心”合乎“太一”,个体生命和社会运行是符合自然宇宙本性的,在人的自然本性上音乐才能发挥作用,从而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
二、音乐的审美
《吕氏春秋》的音乐观主要是以“适”为美,将“适”视为审美准则。《吕氏春秋》中“适”的内涵主要是对法则和规律的运用和掌握,调和各种不同的因素使之成为和谐的整体,以使万事万物达到“中和”的状态或境界。只有符合“适”的审美准则,在宇宙自然和谐的运行下产生的声音,才能称其为音乐。《吕氏春秋·适音》篇曰:“太巨则志荡,以荡听巨则耳不容,不容则横塞,横塞则振;太小则志嫌,……故太巨、太小、太清、太浊,皆非适也。”这段话是说太大、太小、太清、太浊都不好,要适中,黄钟律的宫音是乐音的根本,是清浊的基准。合乎基准就是适中,以适中的心情听适中的声音就和谐了。音乐各方面都不要过分,平和适中才合宜。适中的心情即为“心适”,也就是审美主体从心理上要达到适中的状态,也要具有掌握和谐的规律和法则的能力,即所谓“胜理”。《吕氏春秋》认为耳、目、鼻、口都有自己的喜好,但如果“心”不悦,就无法感受到精神上的愉悦,所以审美主体的“心适”是至关重要的,不仅要“胜理”,还要“节欲”。《吕氏春秋》认为人有自然本性的欲望,但需要节制,不然就会丧失本性。适中的声音即为“适乐”,作乐要符合某种规律和法则,因为不同的音乐会对审美主体产生不同的心理影响和审美旨趣,“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平也;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所以作乐要符合制乐的规则。《吕氏春秋》将黄钟律中的“宫音”作为制作音乐、音律的根本,也就是中和之音,在这个音律的标准上制作的音乐就是“适乐”。人能够“胜理”“节欲”,以“适心”的状态去聆听“适乐”,就能达到审美的愉悦效果。
《乐记》的音乐观是以“和”为美,将“中和”作为音乐审美的准则和音乐思想的最高价值追寻。《乐记》在论及音乐的形式、内容和功能等方面都追求中和的审美取向,究其根本,还要追溯到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乐记》提出“乐由天作”,音乐是符合天理的,而儒家认为天理是“平和”的。《乐记》云:“地气上齐,天气下降,阴阳相摩,天地相荡,鼓之以雷霆,奋之以风雨,动之以四时,暖之以日月,而百化兴焉。如此则乐者天地之和也。”这里说到天地阴阳二气运动变化、相摩相荡,风、雨、雷霆、四时、日月随之运动变化产生,自然和谐运行,化育万物,而先王制礼作乐,就是秉承这样的天地之理而作的。古代的先民认为天地自然是和谐有序的,而“乐由天作”,音乐的旨归是“和”,故曰:“乐者,天地之和也。”审美活动要有审美主体“人”和审美客体“乐”才能得以完成,而要获得审美的愉悦就需要审美主体心“和”以及审美客体乐“和”。《乐记》曰:“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感物而动,产生音、声、乐,所以人心和顺至关重要。《乐记》又曰:“人生而静,天之性也”,秉持了儒家孔、孟的观点,认为人性是善的、静的,这是作乐的基本条件,不仅如此,人心还时常受到外界的诱惑而生出“欲”,但君子能够不受外物的干扰,节制内心,保持自身的静,成就自己的德行,所以只有君子才能作乐。“是故先王之制礼乐,非以极口腹耳目之欲也,将以教民平好恶,而反人道之正也。”(《乐记》)先王制礼作乐,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教化平民,使得小人能够去除欲望、节制好恶,恢复人性的静和善。审美客体的乐“和”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政和”,《乐记·乐本》(以下简称《乐本》)篇云:“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政治和谐,人民安谧,其声、乐安详和顺;政治混乱,人民怨声载道,其声、乐也都是怨愤之乐。所以“政和”也是和谐之乐的一个重要因素。政治和顺,人心和静,才能产生音乐上的审美愉悦。
无论是《吕氏春秋》的以“适”为美,还是《乐记》的“中和”之美,都具有和谐、适中的意思,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了孔子“乐而不淫,哀而不伤”审美思想的影响,孔子的音乐适度原则可谓是音乐审美准则的开端。当然也可以追溯到“天人合一”思想,音乐产生于宇宙万物,自然遵循宇宙万物的运行准则,音乐同时是宇宙的组成部分,所以音乐之和是宇宙之和的具体表现。两者的审美准则都强调了对“欲”的节制,音乐的作用是教化民众、控制欲望,使民众恢复清明之性,人人都能“皆安其位而不相夺也”,这便是音乐审美的最高追求。
三、音乐的功能
音乐自产生以来便具有强烈的教化功能,《吕氏春秋》提倡以音乐的审美来陶冶人的性情,提升个人素养,进而对人实施内在的教化。《吕氏春秋》充分肯定了人的正当欲求,并认为应该得到满足,《吕氏春秋·重己》云:“世之人主贵人,无贤不肖,莫不欲长生久视,而日逆其生,欲之何益?凡生之长也,顺之也;使生不顺者,欲也。故圣人必先适欲。”就是说人既要满足生存的基本需求,又要节制欲望,才能修身养性。音乐既有养生的作用,又有节制欲望的作用,所以圣王格外重视音乐的教化作用。对于个人而言,音乐能够涵养性情,控制欲望,《吕氏春秋·孝行》篇指出:“正六律,和五声,杂八音,养耳之道也”,养耳的方式是欣赏和于音律的音乐,这里说明艺术性的音乐对于耳的养生作用,音乐既可以满足耳朵听的天性,又可以通过音乐使人的欲望得到调解。对于社会来说,音乐是能够感化人心、移风平俗,对人的道德起到导向作用的。《吕氏春秋·音初》篇说:“故君子反道以修德,正德以出乐,和乐以成顺。乐和而民乡方矣。”君子是以道为根本来修养德行的,品德端正以制乐,和谐的音乐能使人伦理道德和顺。民众的审美素养提高了,品行道德端正了,各安其位,社会自然就安稳和谐了。社会和谐,政治自然也就稳定了,所以《吕氏春秋》将音乐视为社会以及自然和谐的表现,认为“乐与政通”。《吕氏春秋·适音》篇指出:“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平也;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也;亡国之音悲以哀,其政险也。”音乐可以说是社会状况在人文艺术方面的真实反映,从音乐的不同中可以看到国家的兴衰,因此音乐与政治有着密切的关系。《吕氏春秋》把音乐作为调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用音乐来“教民平好恶,行理义也”,用音乐之和引导民众之和,进而促进社会政治之和。
《乐记》认为音乐具有道德教化和治国理政的功能。《乐记》云:“德者,性之端也;乐者,德之华也。”这里的“德”指得是儒家的仁义道德、孝悌忠信。“德”是性的根本,“性”的本然状态是“静”,但不会一直保持“静”的状态,当“性”受到外物的刺激之后,就会发生情感的变化,产生喜、怒、哀、乐、欲望等情感。性之欲就是所谓的情,情有善有恶,音乐是“德”的外在表现,因此可以利用音乐来引导民众的性情,陶冶民众的情操,使向恶的性情向善发展,最终回到“德”的理想状态。但不是所有的音乐都能起到教化向善的作用,只有秉承了儒家仁义礼智、孝悌忠信道德品质与以“和”为特征的“德音”才能起到引导民众、教化民众的作用。《乐本》云:“是故先王之治礼乐,非以及口腹耳目之欲,将以教民平好恶,而反人道之正也。”先王制礼作乐,并不是为了满足民众的耳目口腹之欲,而是为了教人善恶是非,调节欲望,缓和矛盾,使人人都能成为君子。这里明显将“乐”作为治国理政、教化民众的有效手段。音乐可以感化民心,使其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潜移默化地改变社会风气,这也是所谓的“乐者,通伦理者也”。《乐本》云:“是故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声音之道,与政通矣!”盛世的音乐祥和,因为政治和平宽容,乱世的音乐充满怨愤,因为政治乖戾,亡国的音乐凄凉悲伤,因为人民流离失所。所以《乐记》认为,音乐是与政治相通的,音乐不仅可以反映个人的道德精神,也可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社会是否稳定,政治是否和谐。所以通过“音乐”来了解民众精神风貌和社会风气,从而再制定相应的礼乐来内化民众性情,引导向善的社会风气,使社会稳定、国家和谐。
无论是《吕氏春秋》还是《乐记》,都认为“乐”具有教化的功能,都认为“乐通伦理”“乐与政通”。两者都是从提升民众的审美、涵养性情来教化民众,引导社会风尚,将“乐”作为治国理政的一种具体方式,把“乐”提升到了不可替代的位置。《吕氏春秋》肯定人的自然欲望,并且认为应该得到满足,音乐不仅能够满足人们的耳目口腹之欲,还能在潜移默化中接受音乐艺术的审美熏陶,从而达到社会伦理教化的结果。《乐记》并没有公开承认人的自然欲望,更多地强调节制欲望,更注重音乐的社会教化作用。两者对于音乐自身的审美都有一定的忽略,都更加注重其社会性功用,但对于音乐功能的肯定和重视是一致的。
四、结语
《吕氏春秋》论述的是音乐的自然性起源,《乐记》重视的是音乐的社会性起源。《吕氏春秋》肯定了个体对于音乐的重要性,人对于音乐的需求是一种本能的反映,是一种天性,肯定人的自然欲望,更注重音乐自身的性质对于个体的满足。《乐记》论“乐”的政治色彩更加强烈,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来阐释“乐”的价值,“乐”是依附于政治的。《吕氏春秋》与《乐记》一样,都反对“非乐”,肯定音乐的审美教化作用,都认为音乐与社会伦理、国家政治是相互关联的,音乐可以陶冶性情、修身养性,提高个人修养,内生于德,使人人成为君子,由此伦理上尊卑有序,社会和谐清明,政治稳固,国家繁荣。《吕氏春秋》与《乐记》都提倡音乐之“和”的审美,认为“乐”的最高境界是“天人合一”,天地和谐,万物各得其位,是“乐”的最终旨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