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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农村领域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的思考

2023-03-08于寒冰杨云燕姚文英沙品洁宋汉亭王钰彤李小凤张金轶郝建强万靓军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 2023年6期
关键词:委会国家标准农药

王 芳 于寒冰 杨云燕 姚文英 沙品洁 宋汉亭 王钰彤李小凤 张金轶 郝建强 万靓军

(1. 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北京 100029; 2.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北京 100020;3. 全国蔬菜质量标准中心, 山东 寿光 262700)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 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1]。 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 引领性作用[2]。 农业标准化是农业转型升级进行产业革命的战略要求[3], 是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也是实现农业强国的关键技术支撑。《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明确提出, 要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强化绿色导向、 标准引领和质量安全监管[4~5]。

为提高标准实施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 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 经过复审, 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2022-2023 年,农业农村部依据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求, 组织开展对实施满5 年的农业农村领域639 项推荐性国家标准进行复审。 本文结合复审工作, 全面梳理评估农业农村领域现行国家标准的范围及技术内容的适用性、 科学性, 以期为构建完善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提供技术依据和决策参考。

一、 农业农村领域国家标准总体情况

(一) 农业农村领域国家标准现状现行有效农业国家标准1491 项, 按标准性质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161 项、 推荐性国家标准1328 项、 指导性技术文件2 项; 按标准类别分为基础标准79 项、产品标准558 项、 方法标准697 项、 管理标准110项、 安全标准6 项、 卫生标准9 项、 环保标准21项、 其他标准11 项。 标准技术领域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领域, 包括种植生产、 农作物种子、 植物新品种、 热带作物、 农药产品、 农药管理、 畜牧生产、 畜牧种业、 屠宰加工、 动物饲料、 动物卫生、水产养殖、 渔船、 农产品营养品质、 农产品加工、土壤质量、 农业机械化、 沼气工程、 转基因、 农业信息、 农业工程等方面。 近年来,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积极推进, 农村领域标准制定工作开始起步,目前少量国家标准涉及农村领域, 包括厕所改造3项、 农村生活设施5 项。

(二) 复审标准基本情况复审的639 项标准中, 发布于1981-1999 年的标准38 项 (占比5.9%), 最高标龄42 年; 发布于2000-2009 年的标准466 项(占比72.9%), 平均标龄为18 年; 发布于2010-2018 年的标准135 项 (占比21.1%),标龄范围5~13 年。 标准专业涉及种植生产、 农作物种子、 植物新品种、 热带作物、 农药产品、 农药管理、 畜牧生产、 畜牧种业、 屠宰加工、 动物饲料、 动物卫生、 水产养殖、 渔船、 农产品营养品质、 农产品加工、 土壤质量、 农业机械化、 沼气工程、 转基因等19 个方向。

(三) 复审结论639 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结论建议为继续有效的278 项 (占比43.5%), 修订262 项 (占比41.0%), 整合修订62 项 (占比9.7%), 废止37 项(占比5.8%)。 可以看出, 近一半的标准的适用性、 规范性、 时效性、 协调性等满足社会需求, 继续有效; 超过一半的标准需要修订或整合修订; 少部分标准由于适用范围太窄、 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交叉重复等原因需废止。

二、 农业农村领域国家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标龄过长, 技术指标不能满足当前生产需求建议修订或整合修订的324 项标准中, 有291 项标龄在10 年以上 (占比89.8%), 标准中采用的相应生产技术均已更新迭代, 无法满足现阶段生产、 消费需求。 如GB/T 6694-1998 《氰戊菊酯原药》 和GB/T 6695-1998 《20%氰戊菊酯乳油》2 项标准为1998 年实施, 至今已有25 年, 其中GB/T 6694-1998 标准中按有效成分含量对氰戊菊酯原药进行分等分级, 分为优等品、 一等品和合格品, 合格品中氰戊菊酯含量不小于85.0%, 而目前实际产品中有效成分已取消分等分级且氰戊菊酯含量均高于93.0%, 标准的技术指标远远低于生产实际; GB/T 6695-1998 标准中产品指标不全面, 缺少持久起泡性等重要技术指标, 已与现有的登记政策和生产情况不符。

(二) 实用性差, 标准的结构或内容不够科学严谨一是系列标准间逻辑关联不强。 以GB/T 8321.1~8321.10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系列标准为例, 此10 项标准间无逻辑关联, 不同标准文本中存在相同有效成分的不同产品防治相同靶标现象,如GB/T 8321.1 中规定了溴氰菊酯防治柑橘和叶菜的蚜虫, GB/T 8321.3 中规定了溴氰菊酯防治棉花中的蚜虫。 因同一种农药在不同标准中均针对不同作物进行了使用规定, 故标准使用者查询适用标准繁琐, 无法精准选定适用标准。 二是技术内容相关性较大的标准分开制定导致标准数量多、 技术内容不成体系, 如水产标准GB/T 15101.2-2008 《中国对虾 苗种》 与GB/T 15101.1-2008 《中国对虾亲虾》, 建议整合修订为一个标准。

(三) 协调不够, 部门层级间统筹有待加强一是某些标准涉及部门多, 缺乏权威、 高效的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 导致相同技术内容由多个部门重复提出制定国家标准。 二是不同类型的农业标准存在层级定位不清的问题。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均有基础通用型标准, 也均有细化到一个作物一个单项技术的标准, 此时部分国家标准未体现出与行业标准的分层分类, 导致相同内容存在交叉重复问题。如饲料中苯巴比妥的测定有国家标准GB/T 23741-2009 《饲料中4 种巴比妥类药物的测定》、GB/T 20363-2006 《饲料中苯巴比妥的测定》 和原农业部发布的标准《饲料中苯巴比妥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2483 号公告-4-2016)、《饲料中苯巴比妥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2483 号公告-2-2016)。

(四) 管理滞后, 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归口需进一步理顺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农药标委会) 由于历史原因, 隶属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管理, 但机构改革已将农药行业管理职能划转农业农村部。 2022 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农业农村部经过函询方式协商一致, 将农药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划转农业农村部统一管理, 但农药标委会及其管理的农药产品推荐性国家标准仍旧归属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管理, 归口并未划至农业农村部, 导致农药标委会工作过程中需同时向两个主管部门报告, 极大影响工作效率。 此外, 某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 如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时间晚, 因此如GB/T 9960-2008 《鲜、 冻四分体牛肉》 等标准由于当时缺乏归口标委会而归口至农业农村部, 但随着相应专业标委会的成立, 国家标准制修订信息系统中相关标准的归口并未同步进行调整, 且某些标委会人员变动导致标委会无法全方位掌握归口管理的标准现状。

(五) 基础不足, 农村领域标准研制进展缓慢现行有效国家标准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领域,农村领域标准数量仅为8 项, 主要为农村生活设施和厕所改造方向, 而农民培训、 技能提升、 农村休闲观光经营等方向未发布相关国家标准。 党中央多次强调, 必须坚持不懈把解决好“三农” 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 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三农” 工作包括农业、 农村、 农民, 标准制定也应同步向农村、 农民倾斜。

三、 思考与建议

(一) 建立制度规范, 依法及时开展标准复审随着社会的发展, 相关技术也日新月异, 定期组织开展标准复审工作对保持标准的科学性、 先进性意义重大。 而现实工作中重制定轻复审的现状在各行业各部门均为常态, 因此相关标准管理部门应充分重视标准复审工作, 制定复审管理办法程序, 定期对实施满5 年的标准开展复审, 以保持标准科学、适用。

(二) 严把标准审评关口, 提高标准质量应加强标准立项评审, 对涉及多部门的标准, 在立项环节充分征求各部门意见, 避免不同部门间重复立项, 确保标准无分歧, 在全社会形成共识。 同时,应加强对标准查新比对分析, 规避标准立项名称和技术内容等方面的重复立项。 此外, 还应加强标准制定过程的评审, 对标准结构设置、 技术指标把关, 尤其应加大标准征求意见的力度, 充分征求标准使用者的意见, 从源头保证标准的科学性、 先进性、 适用性。 总之, 要在标准立项评估、 制定以及发布过程中, 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 确保标准好用、 易用。

(三) 理顺管理机制, 强化部门协调推进在国家机构改革大背景下, 相关部门应顺应政策变化, 理顺内部工作体制机制, 及时调整标准归口,便于相关标准管理部门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统掌握归口领域标准动态, 规避人员流动弊端, 提高工作效率, 畅通标准制修订工作。

(四) 加强政策支持, 抓好标准研制 “后半篇文章”现有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国家标准的制定,而对于标准制定后端的宣贯、 复审等工作的经费保障不够。 国家标准管理系统中虽建立了国家标准实施情况反馈平台, 但反馈信息不多, 对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支撑作用不大。 标委会缺乏广泛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跟踪评价的条件。 建议加大对标委会的经费支持力度, 为标准化各项工作尤其是实施效果跟踪评价、 复审等后续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条件, 增加标准研讨相关工作会议所需经费, 提高标准研制成效。

(五) 加大农村领域标准研制, 支撑 “三农”事业同步发展《“十四五” 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 指出,“十四五” 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 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三农” 工作重心历史性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中国特色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 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应与时俱进, 加强农村领域相关标准的制定, 补齐短板。 如农村人居环境改善、 休闲观光经营建设、 农民技能培训等标准的制定将利于农村村容村貌提升改善、 农民增收致富, 为建设和美宜居美丽乡村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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