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治理视阈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2023-03-07房丽
房 丽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治安系,陕西 西安 710021)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公安工作对协同发展的需求日益凸显,小到调解矛盾纠纷,大到侦破刑事案件甚至社会综合治理等,不仅需要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协同工作,还需要政府其他部门、非政府组织以及社会公众积极协同与配合。因此,协同警务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警务改革的必然选择,是社会治理理论发展演进在警务领域里的实践体现,也是社会治安事务从分工走向协作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社会治安治理的发展历程和理论研究历程
(一)我国社会治安治理的发展历程
我国社会治安治理的发展历程可以划分为传统治安管理模式、混合社会治安管理模式和现代社会治安治理模式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管制思维下的传统治安管理模式(1978 年—1991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中国开始进入现代化改革进程。这一时期我国社会治安管理的特点是管控为主,动员管理为辅。集中开展严打行动,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刑事犯罪的高发态势。1991 年,从中央到地方普遍成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通过多种手段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在总结一些城市治安巡逻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动态管理为主的指导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重新修正,意味着公安刑事司法工作逐步进入法制化轨道。
第二阶段:管理思维下的混合社会治安管理模式(1992 年—2002 年)。1992 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党的十四大召开,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这一时期我国治安管理的特点是静态管制与动态防控相结合。由于治安形势更加复杂,国家继续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先后开展了两次严打。1996 年,110报警服务台开始在全国推广,公安部以建立110报警系统为契机,积极推动由指挥中心统一调度,各警种密切配合的治安快速反应机制的建设。1997 年,全国公安派出所工作会议提出“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派出所工作目标,以适应公安机关提升社会治安管理水平的总体要求。1999 年,公安部启动“金盾工程”,开展公安信息化建设。2001 年,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总结经验持续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明确将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工作紧密结合。2002 年,公安部在全国实施城乡社区警务战略。
第三阶段:服务思维下的现代社会治安治理模式(2003 年至今)。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党的十六大召开,我国进入现代化进程快速发展阶段。世界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社会结构剧烈变迁。这一时期我国治安管理的特点是注重服务,倡导社会共治。2003 年,第二十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提出建立警民合作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2005 年,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新举措;2006 年,公安部提出在全国推行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2007 年,党的十七大再次提出改革和加强城乡社区警务工作;2009 年,公安部提出强化“六张网”建设,积极构建“点线面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网上网下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网络;2015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继续健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2],注重服务能力和科技水平的提升,加快推进法制化建设;2017 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包括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快推进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3]公安部党委审议通过《全国公安机关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2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提高社会治安立体化、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工作机制,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2022 年以来,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首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示范城市”创建活动,推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档升级。
纵观我国社会治安治理的发展历程,社会治安治理模式呈现出由传统的静态、粗放、被动和单一的防控模式向动态、集约、主动和合成的防控模式的转变。从性质上看,当前社会治安防控模式属于服务型社会治安治理模式,从治理方式上看,是由多元社会治理力量在服务精神引导下的合作治理。
(二)我国社会治安治理的理论研究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确立了群防群治、专群相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工作思路,改革开放以后,转变为以专业化为主要支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思路,逐步奠定了社会治安研究理论基础。当前,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随着群众参与意识和能力的提升,社会治安治理逐渐从专业化模式向专业化加社会化模式转变,从管制模式向服务模式转变。[4]中国农村治安治理也是我国社会秩序构建的重要内容,是我国治安治理研究的重要方面。从农村治安治理角度来看,1949 年以后,我国农村基层治安治理模式发生了一系列结构性变迁。依据治理主体构成的变化,农村基层社会治安治理可以分为群众化、专业化和多元化三个时期:1949至1978 年,这一时期遵循革命或政治的逻辑,称之为“群众治安”农村治安治理结构;1978至2012 年,遵循市场经济的逻辑,称之为“专业治安”农村治安治理结构;2012 年至今,遵循总体性变革的逻辑,称之为“总体治安”农村治安治理结构。[5]该研究主要是从农村基层治理的角度进行分析,探讨基于中国国情的地缘性社会治安治理模式。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社会治安治理研究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11年到2014 年,侧重于研究社会治安问题及社会治安防控方面。社会治安问题主要从历史角度、现实角度和预警角度等方面进行探讨。社会治安防控研究主要包括治安防控经验和治安防控体系,其中治安防控体系是研究的热点内容。第二阶段为2015 年到2017 年,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研究的重点内容,除此之外,社会治安的法治化研究和农村社会治安治理研究也是学术界关注焦点。第三阶段为2018 年到2022 年,这是社会治安研究的深入推进阶段,大数据背景下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研究以及治理理念下的社会治安治理研究成为热点。可以看出,社会治安研究从广度上能够与时俱进,但研究深度不足;重视经验总结和实证研究,但基础理论及原理研究不够;关注现实问题较多,但风险预警研究不足;如何将治理理论与我国国情相适应,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6]
二、我国社会治安治理面临的困境
(一)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带来新型社会治理问题
正如美国学者塞缪尔·亨廷顿所说:“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则会滋生动乱”。[7]现代化是世界发展的潮流和趋势,它促进了社会发展,也催生了社会混乱。现阶段突出的社会治安风险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1.新业态导致新型社会问题、治安问题不断攀升。近年来,随着新技术、新应用和互联网共享经济的出现,寄递业、3D 打印,网约房,无人机,网约车等新业态快速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新的经济增长点,但也成为公共安全新的风险点。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赌博等侵犯财产和人身权利的犯罪成为主导的犯罪类型,这些防控难度较高的犯罪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巨大挑战。根据2017 年至2020 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的网络犯罪统计,诈骗罪比例占到67%,开设赌场罪占到13%。[8]
2.极端暴力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群众安全感。极端暴力犯罪不同于一般暴力犯罪,具有突发性强,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示范性效应强等特点。特别是“灰犀牛”现象和“黑天鹅”事件往往是社会治理的难点。近些年,疫情、就业困难、经济纠纷、生产生活压力、家庭矛盾纠纷等原因引发的个人极端暴力行为、家庭暴力行为、冲突犯罪等事件都会影响社会稳定和群众安全感。
3.虚拟社会冲击现实社会治安秩序。随着微博、微信、社交网站等新兴网络工具的出现,网络媒体日益大众化、平民化、去中心化,已经成为各类信息的聚集地、扩散地,具有强大的发酵、放大功能。现实社会是虚拟社会存在的基础,虚拟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和超越。网络虚拟空间的出现,给现实社会环境带来了巨大冲击和影响,对国家政治秩序与社会稳定形成了巨大挑战。网络世界具有虚拟性和匿名性,使互联网成为社会矛盾的倍增器和谣言的散播地,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和低成本性使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趋势日益明显,网络的开放性和自由性成为不良文化的催化剂和扩散地。因此,如何对虚拟社会秩序进行管理是当前构建社会治安秩序的研究重点。
4.生态犯罪将成为新的犯罪类型。生态安全是人类的立命之本,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源泉。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9]生态环境安全问题日益受到世界各国重视,各类环食药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的公共安全。如何预防和惩治生态犯罪、提升有效治理生态犯罪的能力也是公安机关面临的新风险、新挑战。
(二)社会公众对治安治理方式的认同存在差异化
随着中国进入现代化进程的加速转型期,政治、经济社会结构发生剧烈变迁。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不断觉醒,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意识也越来越强,社会公众对治安治理方式的认同呈现出多元化和差异化。社会公众对于社会治安治理水平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治安需求越来越多样化。但是,当前我国公安机关的履职能力与社会公众的期待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不同群众对治安的认同不尽相同。有些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对公安机关的依赖程度较高,日常求助较多,“有困难找民警”这种依赖心理是信任的表现,却也容易对公安机关和民警形成较高期望,如果期望无法达成就可能转变为失望。但是,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和依赖并不表现在对民警的信任上,群众对具体化的民警信任程度并不高,这也是民警工作能力需要改善的方面。
(三)警务协同治理能力不足制约警务效能的提高
公安机关社会治安治理能力受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客观方面:我国公安机关警力严重不足,警力分布不合理,在数量、结构和质量方面都存在着不均衡现象,难以满足实际治安需求;民警警务工作压力大,特别是基层派出所,非警务类警情、高强度的警务安保工作和值班备勤使一线民警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警务运行体系和机制不够顺畅、规范和完善,难以适应复杂动态的警务环境。主观方面:治安治理体系顶层设计的政策碎片化、职能划分的碎片化、资源配置的碎片化以及利益关系的碎片化导致社会治安治理能力的弱化;公安机关各部门协作性差,多元化主体协作治理结构尚未完善,协同合作关系尚未真正建立,制约了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形成;警务协同治理的关键是整合各项资源,包括人、财、物、技术、信息等各种资源,协同治理行动建立在各要素整合的基础上。警务工作协同治理过程中存在各项资源缺乏整合、主体之间缺乏合作、行动上缺乏协同,与外部社会力量以及社会公众缺乏互动性等问题,这些都是制约警务效能提高的主要因素。构建协同警务治理模式是一个系统工程,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虚拟和真实网络并存,更需要寻求多元主体协同,从改进现实警务工作问题的需求和外部环境条件的供给上来看,对协同警务问题的研究迫在眉睫。
三、协同治理警务理论的产生背景
(一)当前社会安全形势的变化迫切需要加强社会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
当前,社会治安治理问题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安全议题,提供高质量的公共安全产品和服务及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安全需求是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责和任务。一是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的产生带来的新型犯罪带给公安机关更高的挑战,犯罪手段的科技化、智能化、隐蔽化给公安工作带来了难度;二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成分愈加复杂化,经济结构更加多元化,公民意识复苏,维护保障自身权利、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需求也愈高,对警务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也愈来愈关注;三是国际国内形势纷纭复杂,国际社会动荡也会辐射到国内治安进而产生涟漪效应带来衍生危害;四是在高度不确定性和高度复杂性的风险社会中,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境内因素和境外因素、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相互交织,社会系统安全性越来越脆弱,更加考验公安机关的社会治安治理能力。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下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实现我国公共安全的重要基石。加强多元化主体协作和配合,是处理现代社会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有效手段。
(二)协同治理警务理论推动警务领域实践变革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后期,在全球化、后工业化的浪潮下,西方国家进入政府管理改革时代。尽管跨部门协同治理兴起于新公共管理领域,但是这一转型运动也影响警察部门。警务是政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协同治理警务理论研究有助于将社会治理理论研究和实践改革推向深入。从世界范围来看,警务是与社会治理和犯罪控制有关的一个概念。在社会从现代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型过程中,警务模式也随之发生变化,出现了多元警务形式。协同治理警务理论就是运用协同理论的基本思想和方法研究多元警务主体之间的各种组合关系以及如何才能与警务活动作用对象形成一种最佳匹配关系,从而指导公安机关的警务管理实践活动。[10]协同治理警务与传统警务在理论基础、手段运用以及问题视角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传统警务管理是以传统的管理理论和思想为基础,建立在高度的专业化分工以及马克斯·韦伯所提出的官僚制基础之上,强调分工的重要性而对整体性不重视。协同治理警务管理则强调要素之间协同和配合,这与整个公共管理变革环境相一致。随着科学技术发展以及网络时代来临,协同治理警务意味着公安机关不仅要注重自身的职业使命和资源优势,还需要关注与环境变化的关系,把自身与组织内外环境协同起来。
其次,公安机关传统警务管理是按照从事警务活动的专业范围及不同职能划分为不同警种。随着社会管理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警种数目不断增加,其功能分类也越来越细,从而造成部门林立,警种繁多,导致组织沟通成本增加和警力资源浪费,影响警务工作效能,如有突发情况则会出现反应迟缓和效率低下等问题。而协同警务注重系统协同思想,从警务管理整体布局出发,减少“隧道视野”,加强各地区、各部门和各警种之间协同,特别是借助大数据平台进行资源优化整合和配置,打破“数据壁垒”,减少沟通成本,提高警力的有效利用率。
最后,传统的警务管理仅强调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公安机关内部警力、物力、财力、信息、技术等各项资源,研究范围仅局限于组织内部,只是偶尔在外力干预下被动地对自身结构、功能等方面进行调整。协同治理警务管理不仅重视公安机关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也注重外部资源的充分利用,重视把组织内外资源结合起来纳入协同系统范畴,打破了传统警察组织僵化的职能界限,根据组织内外部环境变化积极调整自身组织结构和功能,因时、因地、因人、因事、因境灵活应变,比如针对新型犯罪组建的跨部门任务小组、合成作战中心就是协同警务的典型组织形式。
四、国内外协同警务理论研究及实践发展现状
(一)我国协同警务理论研究现状
从国家、社会以及政府的社会治理发展变迁来看,当代社会治理方式转型将多元化社会协作治理推向纵深,也促使越来越多的学者以协同警务理论研究来探寻社会治安治理问题。协同警务不仅是一种工作形态,更是警务治理理念的一种综合体现,是政府治理理论的具体应用。1997年到2005 年是理论萌芽时期,研究主要集中于国际警务合作、区域警务合作等方面,研究方法单一,研究内容也不丰富,缺乏实证研究。2006年到2014 年是理论发展与成熟时期,研究内容丰富,研究视角得到了拓展,研究领域更加宽泛。研究视角着眼于安全观、合作成本、网络时代的大数据背景等方面。研究内容围绕警务协同模式、协同动力、协同机制、警务协同面临的障碍、解决策略以及警务合作人才培养等方面。但是,协同治理理论、协同治理实证研究等方面仍然不充分。2015 年至今是理论反思与探索时期。国家层面积极倡导协同治理理念,而警务协同理论也成为公安学者关注的焦点,这一时期也开始对协同警务研究成果进行反思和梳理。我国警务协同理论研究经过20 多年的发展和探索,已经形成了初步的研究体系,但是,协同治理研究仍然有待加强和拓展。在研究方法上需要加强实证研究,发展适用于中国国情、地情的警务协同治理理论。[11]
(二)国外协同警务实践发展现状
西方国家国情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其警务工作机制、社会防控措施和模式各有特色。
英国是现代警务变革的先驱国家,从 1829年建立世界上第一支职业警察队伍以来,英国围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服务社会公众进行了多方面的变革,并一直引领世界警务改革的潮流。英国提出了社区警务的模式且在美国得到全面发展,问题导向警务也是英国社区警务运动的一个分支。受警力不足、政府支持“以公众为中心”的犯罪预防等因素的驱动,问题导向警务和情报导向警务在英国警界备受欢迎。以情报为主导警务模式由被动型转变为主动型。国家情报模式是推动英国情报主导的关键因素,通过统一的警察管理机制,以情报共享实现警察决策、指挥、管理、行动等各组织层次和各警务环节的行动协同。除此之外,英国还通过政府授权或委托相关部门参与等合作伙伴关系减少犯罪与治安秩序失序现象。
从警务工作中加强协作的角度来看,美国警务理论研究和实践以更加开放的视角来审视警务工作。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于英国的社区警务在美国得到倡导。社区警务主张立足于社区,加强社区与警方合作。在推进社区警务过程中,警方利用数据进行犯罪控制成效显著,催生问题导向警务,强调全面分析犯罪问题,针对问题的具体成因采取对策,警方内部与外部共同合作对社区安全进行监管。二十一世纪初,出现第三方警务,即警察的外部伙伴系统。第三方警务认为许多社会控制是由公共机构而非警察掌控的,其他机构也可以代替警察来管理犯罪。这一时期,如何让第三方配合警察行动参与社会治安管理成为研究的重点,以情报信息分享为基础的跨警务区域、跨领域协同合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成为二十一世纪美国推动警务改革的主流。
从法国城市的警务管理实践来看,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法国从国家到地方都大力推行多主体联合、协作的警务模式。作为国家公共权力执行部门,警察介入违法犯罪和不安全事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地方治安处理小组机制以务实、合作、解决问题为导向,请公域和私域的合作伙伴发挥各自作用,重建法制秩序。新型城市领导模式将警力资源整合起来,协同社会力量共同应对社会安全防范问题,提高整合行动的效率。
西方国家警务模式不同时期的转变,意味着警察不再独自面对和预防犯罪,而是与其他社会力量合作。警察已经成为这些合作关系中的引导者,提供信息和资源、进行关系协调和风险应对,协同治理警务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
五、协同治理视阈下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路径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适应社会治安环境而建立的。构建立体化、智能化、法治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对社会治安实施全方位动态防控是一项系统工程。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日益复杂,公安机关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促进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实现。
(一)完善协同治理体系,构建公安机关协同治理长效运行机制
1.政治统领为先,多维度加强公安队伍协同作战建设。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主力军。公安队伍的素质决定了公安机关的整体效能,锻造一支“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公安铁军队伍,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人力资本重要保障。首先,要把政治建设摆在公安队伍建设的首位,对党忠诚,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纪律作风,引导公安民警永葆政治本色。其次,进一步优化警务机制改革,逐步解决警力配置不足问题,科学优化警务分流机制,规范警力调配和指挥处置机制,积极完善以政府为主体,多方社会力量参与的协同共治社会治安治理模式。再次,加强公安队伍专业化建设,围绕现实急需,健全教学练战一体化教育培训机制,不断提升公安民警专业素养和能力,建立公安系统专家人才库,健全常态化轮岗交流机制,完善信息化、大数据人才引进培训机制。最后,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基层的综合性战斗实体,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防控支点,因此,要把加强和改进派出所建设作为基层治安治理的重点,努力建设与新时代、新形势相匹配的现代化公安派出所。
2.财政投入为要,多层次保障公共安全协同机制建设。公安机关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安全产品和服务,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就是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安全需要。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以及服务均等化,需要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公共安全资金能够发挥最大效能。首先,建立长期稳定的国家、省、市三级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资金保障体系,在情报信息、指挥协调、警务装备、专业力量等方面给予充足经费等必要投入,确保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顺利进行,加大对基层公安机关的财政投入,保障必要的日常经费支出和基础设施建设。其次,建立以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稳定合理、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和高效科学的资金使用管理机制,确保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的投入与当地经济水平以及社会治安形势相适应,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为多渠道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引入资本活水。[12]最后,社会管理领域的很多项目与社会治安治理密切相关,应加大对弱势群体和特殊人群体的专项财政资金投入。
3.情报模式主导,打造情指勤舆一体化协同机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要以情报为主导,改变传统静态警务运行模式。以情报指挥中心为龙头,以巡特警为骨干,以科技信息为支撑,以融合通信为手段,各部门、各警种以及群防群治力量建立协同作战快速反应机制,打造覆盖街面、社区、重点部位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对各类情报信息综合研判和定量分析可以实时评估治安形势和把握违法犯罪活动规律,及时推送情报信息可以预防治安风险,提出治安防范对策,及时调整警力部署。同时,各级公安机关要打破各警种之间的数据壁垒,对新兴业态的数据要做到高度融合共享,破除各警种业务平台之间查询障碍,为公安机关管控工作提供有力情报支撑。
4.科技引领,创新社会治安协同防控手段。立体化的协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安全防控网。动态社会治安防控的主体是各级公安机关,而静态防控则主要依靠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来实现。[13]以科技为引领,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智能传感、遥感、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创新完善社会治安防控手段,提升公共安全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14]公安机关可通过高科技手段实时掌握新业态的各种要素,建立健全采集信息与监控体系,强化追踪信息,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
5.多元化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安协同防范。社会治理模式主要有政府主导型、自治型和混合型三种。这三种模式都很重视充分调动多方积极性,让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公众等各主体都参与到社会治理中。近年来,疫情考验着整个国家的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同时也激活了多元治理主体参与积极性。社会治理的主体不再是单一政府,而是包括政府在内的社区组织、居民、辖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元化主体。多元化主体治理倒逼社会治理建立协同机制。因此,公安机关应积极引导多元化社会主体,通过邻里守望等方式共同参与社区秩序维护和预防犯罪工作。协同合作既有纵向上下联动,也有横向综合联动。
6.完善绩效评估体系建立协同激励机制。绩效评估是衡量公安机关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的重要环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成效也需要进行绩效评估,从而提升公安机关社会治安治理水平。建立健全科学精细的目标考核机制,通过关键绩效指标法、平衡计分卡法、等级评估法等方式对不同层级部门、民警、辅警和群防群治力量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明确奖惩,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民警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积极引入社会公众参与,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进行改进,从而提升社会公众满意度、安全感和幸福感。
(二)多维度协同共治,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1.协同治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协调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这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方针,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方式,是建设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治理中,要进一步拓展协同治理、公众参与的宽度和广度,以科学立法保障善治,以严格执法保障规范,以司法公正保障正义,以全民守法保障安全,构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立体化的治理体系,这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法律基础。
2.“四治”融合,构建社会治安治理新格局。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提高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社会化”强调社会治理的民主性,治理主体由一元变为多元,广泛发动多元化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强调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来维护群众利益、处理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引导群众依法参与社会治理,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智能化”把现代科技技术作为推进社会治安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以及其他信息化手段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的精准性和便利性,提升社会治安治理能力和治理效率。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专业化”让专业的人去做专业的事,去解决社会治理中与社会公众生活息息相关但又非常专业的问题。通过法治、德治、自治、智治四治融合实现基层治理的现代化,是构建社会治安防控治理体系的基础。
3.法治导入,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当前,由人民内部矛盾所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仍然是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且涉及的领域广、群体多、矛盾性质复杂。各类社会矛盾纠纷问题容易产生联动效应,敏感性和对抗性明显增强,暴力化、恶性化趋势增多。如果处置不当,很容易引发大的社会矛盾和争端,甚至会被犯罪团伙、黑社会、境内外反动分裂势力插手利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引导社会公众合法合理表达诉求,通过法治手段化解矛盾纠纷至关重要。既要通过以案说法、公开审理、现场互动、法律宣讲等方式,对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也要健全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进行矛盾纠纷分析研判,争取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高矛盾调解的专业化、法治化水平。法治导入矛盾纠纷调处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法治基础。
4.建立沟通协同机制,提高群众治安积极性。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将人的需要分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爱与归属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安全需要是基于现实的治安危害产生的。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主要是满足公共安全的需要,包括生命安全、财产和人身安全、信息安全等,要提高群众的治安意识和治安积极性就要从满足其安全需要入手。治安意识是人们对治安问题所形成的特定心理反映意识,而治安积极性以治安意识为基础,包括群众的法制观念、对社会治安的责任感、自身的防范意识、对公安工作的关注度和配合度等方面。治安意识是治安积极性存在的心理基础,是可以通过手段和措施运用予以强化的。因此,维护群众的治安积极性,强化群众的治安意识,优化社区警务建设,重视形象宣传,增进警民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心理基础。
5.多元协同参与,加强群防群治力量建设。群防群治力量是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社会治安防范的重要辅助力量,是平安建设、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群众基础,是党的群众路线在社会治理领域的集中体现。坚持“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创新群防群治工作载体,拓宽群众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路径,探索创新警民联动的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队伍建设,进一步打牢公安工作的群众基础,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打造坚强有力基本作战单元,形成全民参与的整体防控局面。加强群防群治力量建设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群众基础。
6.协同推进融媒体环境下的法治宣传普法。融媒体时代不仅带来传播手段和方式的转变,也带来内容生产的变革。法治宣传是通过多样化的宣传手段和教育活动,带给社会公众更深刻的普法体验,从而让社会公众内化于心,实现社会公众理解法治价值、法治文化、法治精神,能够依据法律规范和法治精神指导自己的行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全媒体不断发展,导致舆论生态、媒体格局、传播方式发生深刻变化,新闻舆论工作面临新的挑战。[15]做好融媒体环境下的法治宣传能够营造良好的公安舆论生态环境,构建良性的警民关系。随着融媒体环境发展,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信息革命成果,全方位、多矩阵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使法治宣传也开启数字化道路,构建国家法治时代新形象。做好融媒体环境下的法治宣传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环境基础。
我国处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机遇和挑战并存。公安机关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依托协同治理警务模式,打造立体化、智能化、法治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志性工程,也是提高公安机关驾驭复杂局面和应付各种突发事件能力的一项战略性工程,要全力推动新时代公安工作高质量发展,实现平安中国建设的基本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