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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新业态与多层面法律监管

2023-03-03

上海商业 2023年8期
关键词:直播间维权主播

薛 华

一、引言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是一个高频发生的社会行为。小到购买一日三餐的食材或成品,大到汽车、房屋的买卖,消费行为几乎每天都在发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经济发展正在从以往过于依赖投资和出口拉动向更多依靠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拉动转变。” “中国不断拓展的内需和消费市场,将释放巨大需求和消费动力。” 在生产、分配、流通、消费构成的经济循环中,消费是终点也是新的起点,畅通消费助力经济循环意义重大。促进消费、保障消费对拉动经济发展和畅通国内大循环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二、消费新业态的发展与问题

在过去的三年里,网上消费为主的新型消费模式不断发力。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数字经济新业态发展迅猛,据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直播电商行业的总规模达到12012亿元,预计到2025年规模将达到21373亿元。以直播为代表的KOL带货模式已相当普遍,交易频次高、交易金额大,直播购物已经成为电商平台新的增长动力。普通消费者日益依赖网络交易,蹲守直播间成为不少人的日常习惯,即便没有购物目的也会长时间关注并产生随机消费。在网络消费狂欢的618和双11大促期间,直播间更是热闹非凡,一时间风头无两。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10月31日~11月12日,淘抖快三个直播电商平台共计涌现超100个过亿直播间,仅淘宝的平台直播就涌现超过60个过亿直播间。与此同时,新型的消费纠纷也随之产生。

以直播间带货为例,相关消费维权大致涉及以下几方面:1.产品质量,销售“三无”产品、销售伪劣假冒商品;2.虚假宣传,对商品功效、成分、产地等信息做不实宣传;3.价格误导,虚标价格、夸大优惠力度等;4.售后问题,发货慢,退换货难。其中,2022年涉及产品质量问题的占45.75%,虚假宣传的占37.82%。在平台销售模式下的网购纠纷比传统的消费维权更为复杂,如何厘清法律关系、如何举证、如何鉴定、如何赔偿,切实解决这些维权痛点,不仅关系到新消费领域的规范发展,还关系到消费潜力的有效释放。

消费者在直播间购物一般通过在主播的直播间购买,或主播将消费者引流到其他平台购买。当主播作为广告发布者,在明知产品存在问题还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根据《广告法》第56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主播与电商平台、商品经营者是共同经营关系,消费者通过直播间所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主播则有可能被认定商品销售者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

直播间购物遭遇较多的难题是维权渠道不明。一些小平台没有完善的体系和售后制度,消费者在产品出现问题后,会陷入责任认定模糊、多方相互推诿的困境,在维权过程中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却解决不了问题。新业态商业模式参与的主体既有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又有直播、电商等平台,各主体在消费维权中的责任和义务各不相同,致使消费维权的法律关系变得更加复杂,让消费者维权往往陷入“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处境。出现这类情况时,消费者可向各级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通过调解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主播、电商平台、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法律监管保障新消费

针对网络消费产生的种种问题,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权益,对消费新业态起到引领和规范作用,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在法律层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部分条款也关注到了网络购物、个人信息保护等新型消费领域中的新问题。《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后,根据平台提供的信息联系不到销售者时,可找平台先行赔付。

在部门规章层面,主要包括《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2022年3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网络直播平台更好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意见》的出台更好落实了平台的管理主体责任。

在司法解释层面,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以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解释与说明,包括直播营销平台自营责任、无法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时的先付责任、未尽食品经营资质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不法行为情况下的连带责任。

在地方立法层面,部分省市针对新型消费领域产生的新问题对本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针对“盲盒消费”“直播间链接、二维码安全管理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新消费产生的新问题给予明确规制。《条例》对随机销售经营行为作出规定,明确经营者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向消费者销售特定范围内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以显著方式公示抽取规则、商品或者服务分布、提供数量、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对于直播间高频出现的链接、二维码等跳转购买方式,明确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对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服务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直播间运营者标明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未标明实际经营者的,应当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可以让消费者对服务或者商品的提供方信息更加清楚,在之后出现纠纷维权时有的放矢。《条例》还针对消费公益诉讼提出了创新性的规定,明确“所获得的赔偿金,应当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了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为合理使用公益诉讼赔偿金预留了制度空间。

加强消费领域执法监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秩序,才能让消费市场持续保持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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