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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难点与对策

2023-03-03

上海商业 2023年8期
关键词:审计工作责任干部

刘 璐

一、引言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国有企业的规模庞大、业务复杂,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的专业性要求等因素,使得审计工作面临着重点难点的挑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加强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审计结果的实现。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重点探讨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难点和对策,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思路,以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经济责任的落实。

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难点

1.缺乏“事中审计”实践

由于干部任免制度及调整干部无规律性,限制了审计的作用,导致审计工作量增大。为促进审计工作,可改进干部任免制度,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借助政府审计和社会中介审计力量,推行任中审计和事中审计。需要通过这些措施解决难点,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和效果,确保企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2.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难

审计人员素质不一、审计深度和广度不足、审计评价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导致评价质量难以保证。同时,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难以界定,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相关问题。为了应对这些难点,可以加强审计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建立健全的评价体系、加强审计机构间的协作、改进干部任免制度等。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提高审计工作的效果和价值。

3.企业党政领导同岗同责

国有企业中,党委书记和行政负责人共享最高决策和领导权,但实际处理事务时存在一些侧重和分工的差异。在“三重一大”事项上难以区分高低,并且行政负责人常常成为党务领导的名义执行者,无权对日常事务进行管理。当企业党政领导任期结束时,应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但在实践中仅对行政负责人实施审计。因此,需要加强党政领导的同岗同责意识,共同承担经济责任。此外,需要建立健全的领导职责界定和权责清单制度,以明确各领导岗位的职责和权力。同时,需要加强对党政领导的经济责任的界定和量化,将其责任划分明确化、可量化,以提高审计评价的实质性。同时,应加大监督力度,避免出现党委书记和行政负责人分别成为事故、贪污等问题的“两个罪犯”,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政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通过以上对策的落实,将有助于提高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和价值,维护企业经济责任的权威和公正性。

4.审计结果未能得到充分的重视和运用

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其结果应该作为组织部门考察、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但目前由于干部任用、管理模式的“先离后审”所限,缺乏足够明确的法规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往往难以得到充分的利用。此外,由于原领导即被审计人已经离任,新任领导刚刚接手工作,虽然也希望审计人员全面、彻底地反映前任领导遗留的潜在问题,以便了却旧账、划清责任,但却可能以种种理由拒绝处罚,增加了审计处理的难度。因此,应加强对审计结果的运用和监督,建立明确的法规保障,确保审计结果能够得到充分利用和执行。同时,应加强对新任领导的培训和教育,使其充分了解前任领导的经济责任情况,避免任职初期就拒绝处罚,从而提高审计处理的效力。

5.审计追究、问责、整改难

被审计单位常常不重视审计结论的落实和整改,影响审计的作用和效果。同时,审计部门也常常因为任务重、人手缺等原因,未能建立有效的审计回访制度,无法跟踪监督审计结论的落实。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对审计结果的监督和跟踪,建立健全的问责和追究机制,并加强对相关责任人的教育和培训。在追究和问责时,应注重分层次级别、分责任主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此外,也需要在制度建设方面下功夫,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防范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最后,要加强对外部环境的监测和预警,提高企业的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以确保经济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和整改。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增强审计责任追究和整改的效力和效果,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

1.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双审计”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需要得到企业主要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才能顺利开展。为此,企业应建立由组织、纪检、监察、人事和审计等职能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提升经济责任审计部门的地位。该联席会议由集团主要领导牵头,明确成员职责、规范审计程序、严明审计纪律,确保各有关部门能够协调运转、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牵头部门负责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此外,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审计时,还应实行“双审计”制度,将反腐倡廉工作融入经济责任审计中。具体实施时,组织部门应始终起主导作用,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要求,审计部门牵头组织、落实审计方案,共同进行现场审计,力求出具及时、公正、真实的审计结果。

2.经济责任界定要审慎和明确

在经济责任界定时,需要仔细考虑主观与客观责任,区分责任人因为个人利益导致单位经济损失的主观责任,以及如国家政策、不可抗力等导致单位经济决策和经济活动效果受到影响的客观责任。在对决策成功或失败的评估中,不能简单地将责任归结于单位领导个人,而是应该考虑到集体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集体负责,领导者个人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个人负责的问题。此外,在审计评价时需要严格区分一般错误和故意舞弊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和结果进行衡量,将主观责任、个人责任和舞弊责任界定为直接责任,将客观责任、班子责任和工作失误界定为主管或领导责任。对于客观因素的影响需要注明,对于政策性盈亏引起的情况需要做出相应分析、调整和说明。

3.审计评价要突出四个重点

一是财务活动评价:审计评价应当对企业在整个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价,以此来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二是决策失误评价: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企业在决策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失误,包括投资决策的规模、结构、决策程序、资金来源、资金管理、效果和效益等方面,从而为企业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反馈和建议。三是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审计评价应当关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特别是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廉政建设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此来评估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内部管理水平。四是个人执行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评价: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执行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评估个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水平。

4.积极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现审计前移

为了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性,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机制是必要的。任中审计的方式和内容需要不断改进完善,并根据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时长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来确定审计期限。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适应企业负责人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促进审计成果的转化利用。

5.积极探索“先审后离、审后再任”的干部任用新方式

为了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性,需要改进现行的干部管理和任用办法,积极探索干部使用“先审后离、审后再任”的新方式并进行试点。这种方式指,在组织部门确定某个干部新的任用前,建议留出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以便审计结果发挥出约束干部勤政廉政、真抓实干、绩效实在等根本性作用。审计结论将作为组织部门参考的重要依据,以保障干部的严肃性和审慎性。

6.创新审计形式,积极推行“委托审计”和“邀请审计”

为了更好地利用基层单位的审计力量,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覆盖面,可以采用集团总部委托审计的方式,将审计人员集中安排,分配给各个板块和分片进行审计。此外,也可以积极探索其他业界单位的邀请审计方式,通过业务交流和相互取经,不断拓展审计的范围和深度。需要注意的是,要避免“人情干扰”的影响,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通过这些创新的审计形式,可以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达到更好的监督效果。

7.积极借助政府审计和社会中介审计的力量

企业需要有勇气摒弃“家丑不可外扬”的思维惯性,积极邀请政府审计和聘请社会中介对某些项目进行深度审计,以提高审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并实现企业规范运营、廉洁从政、有效内控、防范经营风险等目标。此举不仅不会对企业造成利益损失,反而会引起企业各级在任干部的高度重视,激发管理企业的责任感和积极性,从而有效提高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力度和权威性,提高审计结果的质量和有效性。

四、结语

经济责任审计是国有企业加强管理、规范经营、防范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有效途径。在实践中,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面临着重点难点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来解决。这些对策包括: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标准和方法,深化审计内容和范围,强化审计对象的责任意识,加强审计团队的建设,积极应用信息技术,充分发挥政府审计和社会中介审计的作用,加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推行“委托审计”和“邀请审计”等。只有通过不断创新和完善审计工作,才能更好地保障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的安全,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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