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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现代化助推社会治理的路径探析
——以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为例

2023-03-03课题组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民检察院贵州遵义564600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检察工作张某民事

课题组(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民检察院,贵州 遵义 564600)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社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和谐,人民群众幸福感得到较大提升。但同时存在矛盾也不可回避,正如路易·阿尔都塞在《保卫马克思》一文中指出:“矛盾是一切事物发展的动力”;娜·康·克鲁普斯卡娅在《列宁回忆录》中援引哲学家黑格尔的名言:“矛盾推动生活前进,而活的矛盾要比人的理智对它的最初感觉更丰富、更多种多样、更富有内容”。[1]因此,一切发展背后,必然存在矛盾。矛盾伴随社会的不断发展,呈现出不同形式。同样,在检察机关履职中也存在诸多关乎民生的矛盾,结合实践工作分析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成因、背景及内在关联,探索检察工作现代化背景下检察环节加强矛盾纠纷化解的工作路径,能够对检察工作现代化助推社会治理路径提供有益参考。

一、检察工作现代化改革面临的主要社会治理问题

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不同阶段,其主要矛盾的变化规律不同。新时期的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主要包括:从“物质文化需要”到“美好生活需要”,从“落后的社会生产”到“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社会主要矛盾内涵和外延的转化,赋予了检察工作现代化更多更重的职责使命。矛盾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社会进步的同时总是伴随着新的矛盾的出现。就现阶段而言,常见的社会矛盾如下。

(一)刑事领域矛盾纠纷

刑事领域矛盾纠纷体现在伤害案件上,表现在邻里关系不和、家庭矛盾等引起的涉刑问题,其中部分涉刑伤害案件化解的堵点,集中表现为被害方利用嫌疑人企图获得刑事和解以减轻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后果这一期望,便以满足自己所提要求为条件,逼迫对方在经济补偿上无条件作出让步致使矛盾纠纷化解无法进行,由此加深矛盾积怨,产生社会隐患。

(二)民事领域矛盾纠纷

民事领域矛盾纠纷主要体现在土地征收补偿分配问题上,具体表现为因家庭内部成员间的矛盾纠集,时间长、怨气大、症结多,加之村居、街道(乡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困难大,法院诉讼裁决周期长、司法成本高,且容易形成情绪对立,对人民法院裁判结果往往不满。甚至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要求相关单位调处,情节恶劣的还被公安机关采取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

(三)行政领域矛盾纠纷

行政领域矛盾纠纷主要体现为相邻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引发山林土地争议,其原因较多:有经济社会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利益驱动;也有邻里间因言语冲突将相邻地块边界问题作为矛盾切入点;还可能是历史原因发生管理不严谨出现的山林土地边界登记不明晰,双方之间为争辩是非曲直,不间断通过政府确权、司法诉讼、检察监督、信访等方式维权。

(四)公益诉讼领域矛盾纠纷

公益诉讼领域矛盾是典型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保护为抓手,通过法律手段填补公益保护缺位,针对特殊领域,以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监督手段依法保护公益。然而,个别案件损害公益的违法行为是基于政府建设项目的进度需要,督促企业违规作业造成的后果,违法行为人对此积怨较深,可能因此承受较重的经济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进而造成企业经营与项目建设之间的利益冲突,引发相应的社会矛盾。

二、社会矛盾纠纷化解面临的现实难题

(一)近两年检察环节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情况

检察环节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总体不平衡。一是刑事检察不起诉案件。2020 年度,涉案刑事检察案件不起诉1982 件2715 人,达成刑事化解1198 件1549 人,占比57%;2021 年度,不起诉案件2031 件2821 人,达成刑事化解1152 件1501 人,占比53%,与上一年度相比,化解率下降4 个百分点。二是民事检察受案数。2020 年度受案数为299 件,化解2 件,占比0.66%;2021 年度受案数918 件,化解16 件,占1.74%,与上一年度相比,化解率上升1.08 个百分点。三是行政检察申请监督受理案件。2020 年度受案数为99 件,化解52 件,占比52.5%;2021 年度受案数为89 件,化解55件,占比62%,与上一年度相比,化解率上升7 个百分点。四是公益诉讼工作。因涉及公益问题无让步条件,故2020 年度、2021 年度无化解案件,但2022 年期间,某市公益诉讼探索针对环境破坏、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食药品保护等领域,试探性开展民事权益损害司法确认工作,该市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213 件,其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起诉后判决支持43 件(其中,达成调解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 件),民事公益诉讼司法确认37 件,其余案件正在办理中,该项工作的推进有效解决了诉争,促进公益问题得到及时解决。①数据来源于贵州省某市检察机关。

(二)矛盾纠纷化解不力引发的社会治理性问题

社会生活中,民事、行政纠纷中少数涉及家庭财产分配纠葛、医患问题、山林权属的是非论证问题,因前期村居、社区、政府、法院等环节在处理案件本身存在问题,方式方法欠妥,导致一方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维权,表达其合理或不合理的诉求致使矛盾纠纷持续升级、恶化的情形偶有发生。笔者从某市办理的诉讼监督案件中,筛选个别较为典型的案件予以分析研判,比对分析论证问题处理不当的负面连锁反应,进而发现在检察环节加强社会矛盾化解的普遍性规律和工作路径,达到内外协调一体化推进矛盾纠纷化解的办案质效,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稳步提升。

何某乾与张某远案②案例来源于贵州省遵义市某县检察院民事申请监督案。何某乾与张某远系夫妻关系,先后育有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1984 年,张某远以其名义在伏龙村新建组承包土地,张某1 以其名义在伏龙村马安组承包土地。1998 年,张某远户对其承包的地块进行第二轮续包,家庭成员却从原有7 人增加至11 人,其户家庭成员以由原来的1 户分立为4 户,分别是张某2 户、张某3 户、张某4 户、张某5 户,土地权属仍以张某远为户主未进行变更登记,但张某远将部分地块指定给婚后子女予以耕管。后因城镇发展需要征用张某远户承包的地块,其膝下4 个子女因土地耕管收益问题产生分歧。2016 年9 月,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 以户为单位对张某远的山林、房屋和土地达成《调解协议》,5 人分别与所在辖区政府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2020 年,张某3 以家庭成员共有土地补偿款未分配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张某2、张某4、张某5 征地补偿款,被人民法院以家庭共有成员为由判决将张某2、张某4、张某5 分得的补偿款按现有家庭人员13 人予以分割,张某2、张某4、张某5 不服判决,申请再审被驳回后,遂向某县检察院申请监督。、李某华与袁某军案③案例来源于贵州省遵义市某县检察院刑事立案申诉案。李某华、袁某军系某县某镇卫生院助理医师。2018年3月14日,王某因阑尾炎病发送至某镇卫生院就诊。于次日11 时40 分,李某华、袁某军为其实施阑尾切除术。术中王某生命体征出现异常,经抢救无效于14 时50 分宣告死亡。其妻李某容认为某镇卫生院存在医疗过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某县法院判决,某镇卫生院在对王某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对王某死亡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损失共91.9 万元。李某华、袁某军被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暂停执业活动6 个月的行政处罚。李某容不服,向公安机关控告,某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李某容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核,某市公安局复核后,遂向某县检察院申请刑事复查。、王某华(化名)与陈某花案④案例来源于贵州省遵义市某县检察院民事申请监督案。王某华(化名)、陈某花育有2 子,长子王某1 就读于某县某中学,成绩优异,次子王某2,13 岁。2020 年,王某华与陈某花因其子王某1(学生,18 岁)在某县某中学就学期间,趁老师、其母陈某花不备从教师办公室坠窗而亡,王某1 父母遂与何某某、某县某中学产生了生命权纠纷,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王某华、陈某花不服,向某县检察院提起民事监督申请。等案例呈现问题可知,民事检察连接民生冷暖,关乎司法公正,每一起民事纠纷背后引发的社会性问题不容小觑,处理不好都会带来系列连锁性社会负面效应。正如张军检察长在2023 年全国检察长会议上的讲话强调:“做优做实人民至上,就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更高水平需求和以人民群众获得感为评断标准,办案是否公正,处理是否妥当,‘感受’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判卷人’仍是人民群众。”[2]所以,不仅要依法能动解决个案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还要主动作为助推社会治理性问题的查漏建制,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与诉源治理工作同步运行。将新时代司法检察理念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全过程,充分运用“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精准监督与智慧借助”[3]等一系列体现党的全面领导,实现检察工作“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应。

(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存在的问题

1.依法能动履职的意识不强

随着检察环节内涵的不断丰富,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现阶段社会主要矛盾的不匹配,为检察机关立足司法改革,创新服务发展,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提出更高要求。然而多数检察人员在履职中,因社会化解工作考核机制不健全。特别是在当前各种社会矛盾深层次交织转型升级的条件下,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将占据大量时间和精力,增加工作负荷度。因此,主观上加深了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排斥思想,客观上对如何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思考不多,依法能动履职的意识不够强,服务理念跟进存在差距。

2.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不足

2014 年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全面启动,司法制度成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 年6月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正式启动,全国检察机关通过部门精减、人员分类和业绩考评等方式对内实行扁平化管理和人员分类考核,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由原来的民行、批捕、公诉、控申、监所、政工、纪检等10 余个部门缩减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政治部和办公室(简称4 部1 室),将原民行部门职能职责划分为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新增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职能设置增加了履职范围,将批捕与公诉整合为刑事检察,实现办案捕诉一体,减少不同部门检察办案人员在审查案件时资源重复浪费,优化了办案环节,节省了办案力量,但因社会发展形势的不断变化,社会凸显的矛盾问题日益加剧,案件量大幅度增加。控申、监所、案管等部门整合为第三检察部,履行案件分流、刑事执行监督、控告申诉和流程监控等职责,基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将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食药环资类部分刑事检察归口管理,统一办公,大量检务人员却集中倾斜于刑事检察,第二检察部仍在检察职能拓展延伸的背景条件下,人力资源匮乏与人员安排布局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且大量的行政事务工作和司法责任压缩在部门负责人和员额检察官肩上,导致社会矛盾化解与检察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不匹配。

3.制度设计与现实需求衔接密度不够

社会矛盾发端于社会基层,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办案呈“倒三角形”的态势愈发明显,尤其是刑事检察环节,表现在基层检察院呈现刑事案件逐年递增,疑难复杂案件多元化发展态势,上级检察院在人员不变的情况下相对较为衡定;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表现得更为突出,因公益损害问题多发生在县级地域,主要为基层检察院履职范畴,加之公益诉讼检察保护范围从4 个领域拓展到9 个领域,公益保护领域的不断拓展,案件数量的成倍增加,导致基层检察院在履职中容易顾此失彼。然而,基层检察院受机构人员编制核定限制的背景下,刑事案件逐年高发,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地方党委政府纷繁复杂的事务性工作占据了大量的检察办案力量和时间,受法律规定和办案规则的构架期限设定,在有限的办案期限内实现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化解难度较大,进而导致化解率降低。

三、检察工作现代化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社会矛盾化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环节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一)立足国家治理体系,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从国家治理层面上讲,检察机关是参与国家社会治理、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是强化党的执政之基,保障国家长治久安,护航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基石与纽带,必须保障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才能立足国家治理体系,在检察环节以案释法助力国家法律体系的落地,推进社会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双提升,让社会治理体系沿着中国现代化标准发展。

(二)立足社会管理体制,织牢社会管理制度的重大举措

从检察属性层面上分析,人民性是检察机关的根本属性,作为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机关,自觉服从党的绝对领导,坚决执行党的部署,就要立足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从监督的深度和维度着手,在检察履职中,进一步提高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去,切实增强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织牢社会管理制度体系,营造全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司法理念,在做足以法释理工作的同时,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和以案释法工作,努力实现人民群众可感可触的司法保障,让人民群众作为法治宣传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主导者。

(三)立足人民权益保护,做实社会矛盾化解的应有之义

从人民权益层面考虑,“民惟邦本,本固帮宁”是亘古不变的定律,也是历朝历代治理国家兴盛发达的标志,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共同奋斗创造美好生活,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4]为此,民生问题事关国家发展大计,关乎民生冷暖,连接司法公正。对于人民群众,每一起纠纷、每一个案件都关乎自身公正评判和是非论证,司法的公正与其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必须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检察工作理念,在不断履职尽责中推进检察担当作为,做实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例如,贵州省某县检察院在办理化解王某1 坠楼民事监督申请案件。①参见《贵州检察“走基层”上下联动推动检察工作质效提升》,载于《法治日报》头版头条,2022 年7 月14 日。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履行“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时,始终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以能动司法助力社会矛盾化解。最高人民检察院从顶层设计为全国检察机关履行四大检察提供了参考依据,并采取对外公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经验做法等形式,不断做实四大检察工作,以最实的工作回应人民群众对检察履职工作的认同,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将民事检察作为连接民生冷暖,关乎司法公正的纽带;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一肩挑两头的监督理念作为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履职内容;将公益保护作为促进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手段;将刑事和解作为衡量检察工作参与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抓手,推动检察机关在四大检察工作中齐头并进,共同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深化诉源治理。

四、检察工作现代化在助推社会治理中的工作路径

(一)筑牢检察环节整体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工作布局

1.树立社会矛盾化解一盘棋理念

检察机关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承担起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责任,在履行对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切实承担起四大检察四轮并驱,同步发力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格局。用理念引领,树立社会矛盾化解一盘棋司法理念,将监督与服务嵌入检察监督职能中,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殷切期盼。

2.开启社会矛盾化解思维模式

在履行检察职责中,能动履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和认同感,需要作为新时代的检察人,用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办案中切实感受到公平与正义,法律与温情的共融。四大检察职责分工不同,主攻领域不一,却从制度设计涵盖法律监督的全领域。树立监督思维理念,掌握矛盾纠纷化解尺度和方法,是解决检察环节目前存在矛盾纠纷化解力度不够的具体办法。

3.坚定社会矛盾化解的工作毅力

一是在检察内部树立社会矛盾化解的正面典型;二是善于发现和挖掘社会矛盾化解的人才,通过以老带新的引领效应,培育四大检察社会矛盾化解的专业能手;三是强化教育培训,提升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四是思想引导,提升社会矛盾化解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让社会矛盾化解人员在处理矛盾工作上卯足劲头加油干,不断提升四大检察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同步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不断提升检察环节社会矛盾化解办案率,培养检察人才多面手的本领。

4.完善立法为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提供法律支撑

建议及时完善三大诉讼法,正式将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程序、人员配备和后果等条款写进三大诉讼法,对于民刑、行民交叉案件,可以采取“正式引入检察机关化解行政争议的职能、程序与后果等条款,将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平行移植到行政诉讼监督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查清并化解与行政诉讼存在关联或先决情形的基础民事争议,统筹做好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一并化解,从而在法律地位上对检察机关开展实质性争议化解提供程序保证,对于整体增加行政诉讼法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达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必有相当增益”。[5]

(二)优化四大检察能动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方法

1.突出理念先行,坚持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贯穿于各项检察工作

化解社会矛盾既是检察机关长期的基础工作,也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经常要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的矛盾纠纷。因此,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要积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考虑司法后果对整个社会的影响,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注重有效整合社会各方面利益要求,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针对性、实效性。

2.做优刑事检察,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中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出的新要求。这一要求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价值追求,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刑事检察是检察工作的主责主业,检察机关严格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要求,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全面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力促进刑事和解,全力维护公平正义。要坚持以人民利益为重,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和检察温情。

3.做强民事检察,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检察院主动融入县域综合治理大格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与人大以及信访、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的沟通和交流,拓宽民事监督的案源渠道,以抗诉、公开听证、再审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完善案件受理和化解矛盾机制,协同部门办理民事监督案件,通过释法说理化解矛盾,减少社会戾气,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要精准开展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注重通过类案深化研究,促进解决更多同类问题。要健全虚假诉讼防范发现和制裁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强化民事审判监督,对民事审判领域涉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督促法院规范审判程序、追究涉案司法人员违法责任,修复司法公信力。要深入推进执行监督,着力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要规范支持起诉制度,通过支持起诉方式,有效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4.做实行政检察,确保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行政检察监督办案中对行政争议进行整体性解决,促进案结事了人和的方式,通过监督办案促进争议化解,努力实现“法结”“心结”双解。要能动加大案件审查力度。以检察审查为先导,发挥“一手托两家”优势,全面审查,发现问题。要能动加强化解精准度,找准化解的切入点,围绕争议形成原因、过程、诉求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调查,有针对性地提出化解方案。要能动提高监督化解效率,坚持“敢抗、会抗”原则,在抗诉中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高效解决争议。

5.做好公益诉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通过近几年的实践探索,结合新形势下不同领域公益损害凸显的问题,国家从法律层面将公益诉讼领域再延伸辐射,将“4+5”公益保护工作领域,从原有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出让”+“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辐射到“反垄断、反电信网络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妇女权益保障”等范畴,公益法定领域从原来的“4+5”定性为“4+9”,公益损害保护从真正意义上的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双重结合,实现了全领域的“线上+线下”全覆盖保护模式,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益诉讼保护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公益诉讼保护新格局得到了不断优化。

(三)融入社会元素提升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效率

1.建立社会矛盾化解协作机制

矛盾问题多发生在基层群众之中,经过村居两委以及乡镇或行业主管部门依然未得到解决,逐步上升成社会性治理问题。要彻底解决,有效根治,推动溯源治理,要采取“联建联调联治”机制,推动矛盾纠纷解决与诉源治理同步运行,整合村级、乡镇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资源,通过共同参与,剖析矛盾根源,抓住问题症结,找准化解方案后,对症下药实现社会矛盾一体化解决。“通过个案办理发现案涉领域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通过向有关单位制发改进工作、完善治理和建章立制的检察建议,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从源头上促进依法行政、减少争议。”[6]

2.融入法治力量参与社会矛盾化解

矛盾问题的根源多表现在对法律的认识和矛盾处理出现盲区导致的结果,引发了刑事违法、民事纠纷、行政诉讼和公益损害后果等。为切实解决问题,可以通过邀请法律专业水平较高、具有丰富的化解矛盾纠纷的职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到检察办案中,通过公开听证、协商座谈、圆桌会议等方式,以群众听得懂、能明白的表达方式,让案件公开透明审查,矛盾问题浮于面上,解决方法科学可行,让矛盾双方通过检察办案搭建对话平台,实现矛盾问题是非对错判别,达到定争止纷的良好效果。

3.成立社会矛盾化解专家人才库

联合司法局设立社会矛盾化解专项资金,分析研判社会矛盾呈现形势,邀请工作经验丰富的基层干部或曾在村级办公声誉较好且处事公道的同志作为社会矛盾化解专家,在办理案件中,结合个案邀请专业领域的同志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既解决了检察办案资源紧缺的问题,又实现了社会矛盾化解,提升了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率。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4]作为新时代检察人,必须牢记检察工作要求,强化“以人民为本”的工作理念,建立“理性、平和、人性化”的司法办案体系,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每一个诉求中都能感受到检察工作的公平正义和司法温情,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在公平正义方面的法治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对司法机关的满意度,为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4]的法治要求,推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发展,持续做优、做强、做实“四大检察”工作,以经得起人民、历史和实践检验的工作实绩,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现实需求,以检察工作现代化助推中国式现代化发展,切实有效解决社会治理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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