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总体国家安全观语境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中的贯彻适用

2023-03-02朱萍萍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相济基调安全观

朱萍萍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广东广州 510520)

1 总体国家安全观语境下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新特点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基于国际国内的新形势提出的要求。与传统国家安全观不同,总体国家安全观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打造命运共同体,构建一个全新的国家安全体系。与此同时,我国也积极开展安全领域立法工作,力图在制度层面构建一套符合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新型法规体系。2014 年11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反间谍法》,2015 年7 月,通过《国家安全法》,此后陆续通过了《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国家情报法》《核安全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构建了我国国家安全法规体系,提升了国家安全工作法治化水平。

国家安全的内涵与外延与传统国家安全的概念相比有了质的变化,再固守原有的传统观念维护国家安全无疑是无效和危险的。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补充法和保障法,必须承担起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的任务[1]。安全政策在刑法领域的落实离不开刑事政策,而作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宽严相济政策与我国安全政策的衔接问题和理论阐释,就变得十分重要。为了在新形势下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必要了解总体国家安全观语境下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呈现出的新特点。

1.1 犯罪行为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的其他罪名

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语境下,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不再局限于传统安全领域。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内容,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叛逃罪、间谍罪等12 个罪名。但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语境下,侵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显然不限于《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一章,其他章节中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都可以归入到侵犯国家安全犯罪的范畴。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包括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因此在新形势下,侵犯国家安全犯罪的范围必定更宽泛。

首先,以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视角审视,除了刑法分则“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的犯罪行为可能侵害国家安全,其他行为也可能侵犯国家安全。但是,即使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语境下,“危害国家安全罪”仍然是最主要的侵犯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只不过同时增加了其他的侵犯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例如,行为人使用黑客系统侵入国家尖端科技网站,侵害了我国的科技安全与信息安全,其行为应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罪名被规定在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再如,行为人向河水中倾倒大量污水,导致我国主要河流严重污染的,侵害了我国的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应构成污染环境罪。该罪名亦被规定在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

其次,以国家安全机关的受理案件范围来看,包含了侵犯非传统国家安全的各类行为。2021 年10 月31 日,国家安全机关公布了三起危害重要数据安全的案件,包括航空公司数据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网络攻击窃取案、李某等人私自架设气象观测设备采集并向境外传送国家某重要军事基地周边气象数据案等[2],表明国家安全机关目前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逐步将非传统安全如数据安全也纳入到监管之中。由此可见,国家安全机关除了受理如分裂国家罪、间谍罪之类危害传统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还受理各种针对非传统安全领域的犯罪行为。

再次,在新形势下,不能固守传统国家安全概念并以此界定所有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刑法》分则各章节中的相关罪名,也可能因为对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解释的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例如,《刑法》第219 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在罪名不作修改的情况下,也可能通过对“商业秘密”这一概念的解释扩大侵犯国家安全犯罪的内涵,将本来不属于侵犯国家安全的犯罪归属为危害非传统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毕竟,重大经济安全、数据安全、生物安全等都极大地影响到国家的稳定与安全。

因此,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语境下的危害非传统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可能会以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的其他罪名出现。如2009年发生的力拓“间谍案”即涉及此类问题。2009 年7 月5 日,澳大利亚力拓公司员工胡士泰等四人涉嫌采取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中国国家秘密被上海市国家安全局刑事拘留并受到审判,被判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罪。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正确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前提是对非传统国家安全和传统国家安全具有同样深刻的认知。将侵犯非传统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纳入涉国家安全的犯罪中来,并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应予重点考量。

1.2 犯罪分子常与境外势力相勾结

“勾结”,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是指为了进行不正当的活动暗中互相串通、结合。与公开的对外交流活动不同,勾结境外势力往往暗含不正当的目的及手段,因此,与境外势力相勾结危害我国国家利益与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普遍高于一般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我国《刑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从重处罚。与境外势力相勾结往往会造成更严重的危害后果,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在境外势力的引导下不仅更容易得手,也容易泄露国家的重要秘密和情报。对于这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应予严惩。

由于国际交流频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愈来愈多地受国外间谍组织以及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影响,与境外势力相勾结的行为往往能得到境外势力的物质和技术支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后果更加严重。部分人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警惕性不够高,容易被境外势力所策反。党政机关、军工企业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的核心涉密人员则容易成为境外势力策反的目标。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往往主动出击,利用金钱、权力、美色等各种手段对涉密人员拉拢、腐蚀、诱惑,进而突破涉密人员防线。也有部分犯罪分子利欲熏心或出于其他目的,主动勾结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如2020 年8 月,国家安全机关侦破河北某高校学生田某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就是西方反华势力在意识形态领域对我国的学生群体渗透拉拢的例子。田某,1999 年生,系河北某高校新闻系学生。田某因长期收听境外反华媒体广播节目,经常浏览境外有害政治信息,逐渐形成反动思想。2016 年1 月,田某开通境外社交媒体账号,开始同境外反华敌对势力人员进行互动。进入大学后,田某经境外反华媒体记者引荐,成为某西方知名媒体北京分社实习记者,并接受多个境外反华敌对媒体邀请担任驻京记者。在此期间,田某大量接收活动经费,介入炒作多起热点敏感案事件,累计向境外提供反宣素材3000 余份,刊发署名文章500余篇。田某与境外反华组织接触开展的一系列渗透活动,严重危害我国政治安全。国家安全机关于2019 年6 月依法将田某抓捕归案[3]。

1.3 犯罪行为常以互联网为工具或媒介进行网络勾连

现阶段,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也为某些犯罪分子提供了危害国家安全的机会和便利。犯罪分子不但可以在网络上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如在互联网上发表推翻国家政权、诋毁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以达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犯罪分子、犯罪团伙往往也会利用互联网勾结境内外敌对势力,寻找同伙,共谋并共同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如发生在2016-2017 年的肃某颠覆国家政权案就是如此。2016 年,云南某学校退休干部肃某通过网络结识了身在境外的某敌对组织骨干成员,与之密谋策划通过开展暴力行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肃某建立了多个微信群进行指挥协调,指使人员赴云南考察边境路线,赴境外与敌对分子见面,商议武器和资金事宜,约定于2017年春节期间在云南昆明袭击派出所,并抢夺驻军弹药库,实施断水、断电及纵火行动[4]。在该案中,肃某多次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既有为犯罪做准备的谋划行为,也有实施犯罪的指挥行为。

从近年来破获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来看,互联网已成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重要工具。因此,有必要强化对互联网的安全监管,加大对利用网络勾连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2 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立法规定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新形势下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必须完整、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总体国家安全观语境下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范围更广,但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仍然是最重要的侵犯国家安全的犯罪类型。因此,分析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中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立法规定,重点仍然是《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从体例上来说,立法者认为其是社会危害性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但越是严重的危害行为,越应该坚定坚决、完整准确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1 坚持“严”的总基调的立法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7 条明确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重大盗窃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

毫无疑问,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因为严重影响到国家政权的稳固,依照政策、依照法律都应当属于严惩的重点。换言之,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应当坚持“严”的总基调。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对危害国家安全罪配置的刑罚也是非常严厉的,《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一共12个罪名,其中有7 个罪名配置了死刑,立法层面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从严惩处的态度可见一斑。

2.1.1 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对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系数高的,应予严惩。《刑法》第113 条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虽然总基调是“严”的,但判处死刑还是要考虑危害后果以及情节是否恶劣的问题。如果行为人造成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并且主观恶性也大、人身危险系数高,应予极刑处置。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未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危害,或者犯罪情节不属于特别恶劣,则不应适用死刑。

2.1.2 重视适用财产刑

考虑到不少犯罪分子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其中都有金钱利益往来,尤其是与境外势力相勾结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境外势力往往给予金钱等物质利益。因此,立法上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大都规定了财产刑。譬如对于《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13 条第2 款规定,“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于侵犯非传统国家安全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部分犯罪也规定了财产刑的适用。如《刑法》第283 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有并处或单处罚金的规定。

2.2 立法方面关于“从宽”的规定

在面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时,必须坚持“严”的主基调,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对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不加区分地做入罪处理或者从重处罚。相反,只有完整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这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分布在刑法各章,可能触犯重罪,也可能触犯的是轻罪,危害可能较大,也可能较小。如果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名义而采取“一律严打”的政策,不仅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不利于刑罚功能的实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即使是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在立法上也要在维持“严”的总基调不变的情况下,做到“以宽济严”,达到“宽严相济”的目的。

首先,在《刑法》第113 条中将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死刑适用条件限定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即使符合“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也不是必须判处死刑,而是“可以判处死刑”。是否适用死刑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慎判断,对于确实罪大恶极,理当处死的才可以适用死刑,可判可不判的一般不适用死刑;即使判处死刑,也应考虑死缓的适用。

其次,我国2014 年颁布的《反间谍法》也从立法上规定了从宽处理的情形。该法第27 条第2 款规定: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第28 条规定: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关于自首和立功表现,我国《刑法》67条和68 条有类似规定,但对于28 条的规定,则是针对已经构成间谍罪的宽大处理,只要能够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司法机关可以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规定可以最大程度地争取到具有改造可能的犯罪分子,可以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同时取得良好的社会示范效果,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

3 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司法适用

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能一味从严,要根据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兼顾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努力做到两者有机统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髓在于“济”。所谓“济”,是指“宽”与“严”在静态的刑事规范和动态的司法进程中都能达到某种互补与平衡。如果不能对“济”进行精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变成了简单的“轻重有别”,其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价值就会大打折扣。司法工作人员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首先要充分挖掘案件的“从宽”元素和“从严”元素,并且根据案情,确定定罪量刑整体从“宽”或整体从“严”的总基调。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济”,则是指在确立了从“宽”基调或从“严”基调的基础上,由对向元素对刑罚加以调节的过程。

3.1 确立个案“从严”或“从宽”的总基调

具体到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司法活动中,司法者应当首先确立案件的总基调为“严”或“宽”。虽然依据前文所述,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被刑事政策和立法确立了整体从“严”的总基调,但立法上的制度设计模式并不意味着裁判者可以忽略对个案总基调的判断。如果“严”与“宽”的基调判断不准确,则合乎政策价值理性的“济”便无从实现。

例如,行为人实施分裂国家罪、间谍罪等罪名时,这些罪名本身即为重罪,基本可以确定该案应当整体偏严。当然,行为人触犯的罪名是主要的考察因素,但并不是全部的考察因素。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某罪名构成要件规定的实行行为,但情节轻微,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据《刑法》第37 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然应当认定该个案具有整体从宽的总基调。同理,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触犯轻罪或较轻的犯罪构成,如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一般情况下,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显然属于轻罪,此时则需要确定“宽”的总基调。

3.1.1 对部分个案确立“从严”的总基调

对于主观恶性比较大、人身危险性比较强且实施了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分子,应当严惩,对这些个案应当确立“从严”的总基调。这类行为人往往在实施犯罪前精密谋划过程,详尽地考虑应当如何作案,且可能多次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予严惩。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意见,对于前罪、后罪都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对于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被判处重刑的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也应依法从严惩处。

首先,确立“从严”的总基调,可根据具体案情适用死刑。如2011 年因间谍罪被抓获的黄宇,最终被判死刑,就是符合《刑法》第113 条规定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5]。从公开的案情来看,黄宇系某涉密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能力不足、态度不端正、业绩落后被解职,心怀不满的他主动通过网络与境外间谍组织勾连。首先,黄宇是主动联系境外间谍组织,说明其主观上有贪利之心,其间谍行为是有预谋的犯罪行为,不是一时心血来潮、随机作案。其次,黄宇辞职无法获得国家秘密后开始打亲朋好友的主意,以防止丢失为由欺骗其妻子备份重要文件,却乘机拷贝到自己的U 盘;利用其妻子的姐夫维修电脑之际,拷贝硬盘里的机密文件,致使二人都因“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刑。

黄宇案发后,其原来就职的单位有29人受到不同程度的处分。由此可见,黄宇的所有间谍行为都是在其精心策划下实施的,不但自己窃取国家秘密,还怂恿自己的亲人朋友为间谍组织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若亲友不为所动则以各种欺骗手段获取亲友知悉的国家秘密,罔顾亲情和人伦,主观恶性极大;在10 年的时间内,多次与间谍组织联系,提供了15 万余份资料,多次实施间谍行为,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黄宇完全属于“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判处死刑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其次,对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罪犯,如果确立了总体从“严”的总基调,在刑罚执行过程也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其减刑、假释应当从严把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确有执行能力而拒不依法积极主动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或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主动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对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减刑时也应当从严掌握。

再次,对于确立总体从“严”基调的案件,应尽可能适用财产刑。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但是司法实践中适用财产刑并非普遍现象。比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的罪名,立法上没有强制性要求必须适用财产刑,而且部分审判人员认为已经判处主刑,而且往往还是实刑,没有必要再判处附加刑。但显而易见的是,不少犯罪分子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为的就是经济利益,比如实施间谍罪以及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这两个罪基本上就属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国家秘密、情报)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贪利型犯罪的处置,单纯适用自由刑仍不足以让犯罪分子痛苦,最好能使其同时感受到经济利益受损的痛楚。因此,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应当尽可能适用113 条规定的财产刑。适用财产刑,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能力和条件,防止其刑满释放之后再次实施类似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3.1.2 对部分个案确立“从宽”的总基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国《刑法》规定对从“宽”作了一个总体界定,重申《刑法》第13条的出罪规定、第37 条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具体到对哪些人可以适用从“宽”,以及量刑上可以考虑的各种从“宽”因素,包括自首、立功的,未成年人以及老年人犯罪的,事后积极赔偿的等,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侵犯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第13 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我国刑法中最重要的出罪规定之一,如果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无需追究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区分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分别采取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其他处理措施,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6]。《刑法》第37 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该条规定针对的情形是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但由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人自身存在认罪悔罪等表现不对其适用刑罚也能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因而作出“定罪免刑”的处置。这两个规定都有助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从宽”政策。

对于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如果行为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则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情节轻微,自身也有认罪悔罪表现,比如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一类案件应当确立“从宽”的总基调。2020 年发生在赵某身上的一起案件,很好地诠释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当年4 月,在大连务工的赵某在网上看到了一则招聘信息,联系上招聘方叶某,叶某负责城市规划设计,急需招聘兼职人员拍摄城市风景照片,辅助完成设计任务。赵某被录用后确定了日薪200 元人民币的待遇。在叶某的遥控指挥下,赵某先后来到大连的港口、造船厂周边拍摄照片,并记录下沿途的地理环境;叶某也要求赵某到船厂周边的高层公寓租住,以方便拍摄港口中停泊军舰进行维护的照片,任务层层加码。

2022 年4 月中旬,赵某看到“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片,其中有关网络勾连的案例,让他警觉,感觉这些案例和自己的经历极为相似,经过一番思想斗争,赵某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向国家安全机关自首。事后查明,叶某服务于某境外间谍情报机关。鉴于赵某主动投案,且尚未对我国国家安全造成实质危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7]。对受欺骗、受胁迫从事间谍活动且能主动彻底交代问题、认罪悔罪的中国公民,国家安全机关坚持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处理模式[7]。

赵某为境外间谍机构提供国家秘密级情报,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鉴于其行为尚未对我国国家安全造成实质伤害,且赵某主动投案自首,已有悔罪认识,本身也是受境外间谍机构的勾连诱骗。因此,免予刑事处罚对其自身也起到了教育警示的作用。由于免予刑事处罚同时能够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甚至可以起到很好的示范效应,激励类似行为人主动投案自首,因此,对于此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采取总体从“宽”原则可以减少对抗、化解矛盾,从而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

3.2 合理使用对向元素进行调剂

此处的对向元素,既包括整体从“严”的案件中具有的“宽”的元素,也包括整体从“宽”的案件中具有的“严”的元素。所谓使用对向元素进行调节,是指一旦案件确立了从“严”的总基调,则需要由裁判者考虑“宽以济严”的可能性;一旦确立了从“宽”的总基调,则需要由裁判者考虑“严以济宽”的可能性。

在总体从“严”的案件中,要充分发掘案件中“宽”的因素,包括各种法定、酌定的从宽量刑情节。比如自首、立功、挽回损失、是未成年人或75 周岁以上的人、是同案犯中的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的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都属于个案中“宽”的因素。对于这些被告人,如果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尽量适用非监禁刑,包括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惩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目的。如果通过非监禁刑也能达到同样的教育和改造结果,应当依法适用社区矫正,发动社会力量予以教育改造,通过“宽以济严”,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2020 年判决的黄娟、李宏伟实施间谍罪案件,对从犯李宏伟的判决就体现了“宽以济严”的效果。黄娟、李宏伟两人自2002 年以来,将工作中接触到的所有文件悉数拍照出卖给境外间谍人员,其中机密级文件4 份、秘密级文件10 份,共接受情报经费49000 美元和30 余万元人民币。此外,境外间谍人员还在海外开设银行账户,向黄娟额外发放所谓“养老金”100 万元人民币。2020 年5 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间谍罪判处黄娟有期徒刑10 年,剥夺政治权利10 年;以间谍罪判处李宏伟有期徒刑3 年,剥夺政治权利3 年。在本案中,李宏伟作为从犯,量刑上予以了从宽处理[8],在该案“严”的总基调的情形下,考虑了“宽以济严”的具体情节。

反之,如果案件确立了从“宽”的总基调,则要积极考虑案件中“严”的元素,挖掘“严以济宽”的可能性。比如案件中存在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可以作为“严”的因素考虑。在危害国家安全类的犯罪中,司法工作人员需要考虑的是:国家安全是一种极为重要的社会法益,这种法益在个案中被侵害的程度究竟会在多大程度上左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法益侵害程度当然地决定了案件的判罚程度。换言之,审判人员应当将危害总体国家安全的情节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是否需要在法定刑幅度的范围内从重处罚。

猜你喜欢

相济基调安全观
中央定基调 明年经济工作这么干
王毅:秉持践行正确的民主观、发展观、安全观、秩序观
王毅:秉持践行正确的民主观、发展观、安全观、秩序观
Palabras claves de China
俏丽基调
着眼小事干细活 宽严相济铸班魂
学校管理要“宽严相济”
总基调:稳中求进
2015 医改奋力求进总基调:稳重求进
监狱行刑视角下的宽严相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