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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欧学者视角下的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知特征与影响因素

2023-03-01高小升

关键词:美欧依法治国学者

高小升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海外传播研究中心,陕西 杨凌 712100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1]40-41。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20年11月16—17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这标志着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确立。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的重大突破、重大创新、重大发展,对新时代中国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为人类政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了中国方案。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2015年首次提出“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2018年又进一步提出“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直到“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形成,美欧学者都给予了持续的关注(1)本文所指的美欧学者,既包括美国和欧盟及其成员国下属官方研究机构的研究者,也包括美欧高校和智库的研究者,以及在美欧国家开展相关研究且以美欧相关机构作为成果署名单位的其他学者。。美欧学者不仅掌握着海外学界中国研究的话语权,而且对美欧各国对华政策制定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研究美欧学者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认知意义重大。

国内学界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已经形成了一批研究成果,这也是本研究开展的基础。就研究主题而言,既有研究主要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内涵、生成逻辑、实施路径和时代价值展开;就研究视角而言,大多研究是基于法学、政治学或者党建学科的分析,尤其是从法理学视角的研究占大多数;就研究的人员构成而言,主要以从事法律研究的学者为主,同时也有部分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政治学研究者。总体来看,既有研究注重从中国学者自身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涵阐释,缺乏从国际视角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对外传播和认知状况也缺乏研究和系统分析。另外,包括美欧学者在内的海外学界高度关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时代中国的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积累了相对丰富的研究资料,加上美欧学者掌握着海外学界中国研究的学术话语权,也使得研究美欧学者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认知显得尤为必要。

基于此,本文以新时代以来美欧学者围绕中国法治建设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产出的研究文献为核心,着重分析美欧学者出版的相关重要学术著作、期刊论文(2)本文选取的国外知名出版社主要包括美国罗德里奇出版社(Routledge)、德国帕尔格雷夫·麦克米伦出版公司(Palgrave-Macmillan)、美国夏普出版社(M.E Sharp)、英国牛津大学出版社(Oxford University Press)、美国哈佛大学出版社(Harvard University Press)以及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等具有全球影响的美欧出版社。期刊论文则主要通过对国内购置的外文期刊数据库进行检索获得,涉及的外文期刊数据库主要有:EBSCO学术资源数据库(Academic Search Complete)、博睿学术出版社电子期刊库(Brill)、HeinOnline法律数据库、Muse电子图书和电子期刊、牛津期刊现刊数据库(Oxford Journals)、Sage电子期刊、Taylor &Francis期刊数据库(Taylor &Francis Online)和Wiley电子期刊(Wiley Online Library)等。,以及美欧顶尖智库发布的相关研究报告和美欧学者发表在网络媒体上的评论(3)美欧顶尖智库则以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发布的最新版的《全球智库索引报告(2020)》(2020 Global Go To Think Tank Index Report)为准(2021年3月发布),该报告列举的全球顶尖智库共174家,其中美欧顶尖智库86家。参见:MCGANN J G.2020 Global go to think tank index report(2021)[R].Philadelphi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64-74.。借助文献分析法、归纳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本文拟解决以下问题:美欧学者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有什么特点?美欧学者如何看待习近平法治思想?影响美欧学者对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知的因素有哪些?

一、美欧学者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基本特点

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研究一直是美欧学界持续关注的研究议题(4)对新时代以前中国法治建设比较系统的代表性分析和论述可参见:PEERENBOOM R.China’s long march toward rule of law[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KEITH R C.China’s struggle for the rule of law[M].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 1994.。进入新时代,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来,美欧学者的研究兴趣进一步高涨,伴随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不管是在研究的广度还是深度上都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

首先,研究成果形式多样化。美欧学者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既有对新时代党和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的编译,也有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出版的著作、论文集、书评、期刊论文、智库报告和评论、研讨会报告、深度新闻分析以及学位论文等。在本研究涉及的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234项主要研究文献中,占比最多的分别是期刊论文(124项,占52.9%)、智库报告和评论(50项,占21.4%)以及专著或论文集(15部,占6.4%)。就期刊论文而言,美欧学者的研究成果主要发表在两类期刊上:一是国外法律类的研究期刊。这类成果见诸美国、欧洲、澳大利亚的法律期刊,其中不乏海外学界知名的法律期刊,譬如《哈佛大学国际法期刊》(HarvardInternationalLawJournal)、《宪法杂志》(JournalofConstitutionalLaw)、《澳大利亚亚洲法律期刊》(AustralianJournalofAsianLaw)等。二是海外学界的中国研究期刊(5)刊发美欧学者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成果的期刊主要有:《中国季刊》(China Quarterly)、《亚洲政策杂志》(Asia Policy)、《中国简报》(China Brief)、《近代中国》(Modern China)、《当代中国》(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等。。这些期刊主要刊发海外学者关于中国研究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新时代中国研究的热点议题之一也受到这些期刊的重视,刊发了多篇相关研究论文,部分期刊还组织了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专刊。譬如,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后,美国詹姆斯敦基金会(Jamestown Foundation)主办的《中国简报》(ChinaBrief)和美国亚洲研究局(NBR)主办的《亚洲政策杂志》(AsiaPolicy)先后围绕全会通过的《决定》的主要内容及其对中国和世界的意义与影响,邀请全球知名的中国研究专家撰文进行解读和分析(6)《中国简报》和《亚洲政策杂志》专题研究文章均由5篇文章组成,作者大多数为美欧学界研究中国法治问题的知名专家。参见:The future of rule according to law in China(roundtable)[J].Asia Policy,2015,10(20):2-34;MUSTAFAGA N B.Special issue on China’s Fourth Plenum[J].China Brief,2014,14(22):1-20.。美欧智库学者也积极参与到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中,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产出了一系列智库评论和研究报告。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分析如德国国际和安全研究所(SWP)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冲突中的新发展》[2]6-7、法国当代中国研究所(CEFC)的《习近平治下的中国法律改革:追求依法治理的权力集中》等[3]。与此同时,美欧学者还先后出版了多部研究著作,其中既有独立完成的学术专著,譬如德国梅泽堡应用科学大学法学教授Katrin Blasek的《比较分析视角下的中国法治》[4]19-85,也有他们主编的论文集,譬如普林斯顿大学中国研究中心Yan Chang Bennett等主编的《习近平治下的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改革》等[5]1-13,77-147。此外,美欧学者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也以书评、研讨会报告、深度新闻分析、学位论文等形式出现,但总体数量相对较少。

其次,美欧学者主导海外学界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视以及由此取得的巨大进展引起了海外学者对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和改革的极大研究兴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正式提出更是进一步增强了海外学者的研究热情。印度中国研究所(ICS)助理研究员Bhim B.Subba在题为《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国特色的法治》的智库报告中指出,“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为中国的法治改革开辟了新的道路,规划了蓝图,全世界对此充满渴望”[6]1。总体来看,美欧学者在海外学界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的主导地位主要体现在:一是由美欧学者完成的研究成果占据绝对优势。在笔者掌握的海外学者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研究文献中,由美欧学者参与完成的研究达到173项,占73.9%,其中由美国学者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为99项,欧盟学者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为50项(7)除了美欧学者之外,海外学界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成果较多的学者依次来自澳大利亚(34项)、中国香港(27项)、加拿大和印度(均为8项)、新加坡(4项),其他地区学者参与完成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成果则很少。。由此可见,美欧学者特别是美国学者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上的主导地位。二是美欧学界拥有一批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的研究学者,掌握着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国际话语权。当代中国研究不仅受到美欧学者的高度重视,而且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研究团队,因此作为当代中国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美欧学界在新时代中国法治问题的研究上也培养出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学者。当前从事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美欧学者大都是长期持续跟踪和研究中国的国际知名专家。譬如,丹麦哥本哈根大学教授Kjeld E.Brødsgaard不仅是哥本哈根大学中国政策项目的主任,关于中国的研究著述等身,而且是享誉全球的中国问题研究专家和北欧中国学发展方向的重要引领者(8)Kjeld E.Brødsgaard教授是国际公认的中国政治经济研究权威,其主要研究领域包括国家—政党—商界关系、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等。参见:https://www.cbs.dk/en/research/depar-tments-and-centres/department-of-international-economics-government-and-business/staff/kebegb#publications。。美国纽约大学教授Jerome A.Cohen 持续跟踪中国法治研究数十年,也是美国中国法治研究的重镇——纽约大学美国—亚洲法研究所的创始主任,引领着美国中国法治研究的方向(9)Jerome A.Cohen教授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代表性成果主要有:COHEN J A.“Rule of law”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evolution and manipulation[J].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2021,23(5):1882-1887;COHEN J A.Hong Kong’s transformed criminal justice system:instrument of fear[J].Academia Sinica Law Journal,2022,2022(S):1-20;COHEN J.Rule of law—why now?[EB/OL].(2014-10-17)[2022-07-11].https://www.chinafile.com/conversation/rule-law-why-now.。三是美欧学界中国研究队伍的多元组成为其主导海外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创造了条件。美欧学界从事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学者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长期从事中国法治问题研究的学者。他们对中国法治问题有着长期而持续的跟踪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他们在当前研究阶段集中关注的议题,美国纽约大学Jerome A.Cohen、乔治·华盛顿大学Donald Clarke、福德汉姆大学Carl Minzner以及德国梅泽堡应用科学大学Katrin Blasek是他们的典型代表。第二类是美欧中国问题研究学者。他们并非中国法治问题的专业研究者,但是随着法治在新时代中国国家治理中重要性的凸显,他们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也予以关注并产出了一批研究成果。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者主要有:英国伦敦大学国王学院Kerry Brown、法国当代中国研究中心Anthony H.F.Li、美国对外关系委员会高级研究员Elizabeth C.Economy和弗吉尼亚大学Harry Harding等。第三类是具有中国生活经历的华裔美欧学者。他们对中国更为了解,且无语言和文化上的障碍,因而能更深入地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以美国布鲁金斯学会约翰·桑顿中国研究中心主任Cheng Li为例,他在中国长大,本科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后到美国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并逐步成长为美国知名的华裔中国研究学者之一(10)关于Cheng Li的中国研究情况可参见:https://www.brookings.edu/experts/cheng-li/。。类似的还有美国克莱蒙特·麦肯纳学院教授Mingxin Pei、纽约大学高级研究员Ling Li、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资深研究员Yukong Huang以及丹佛大学中美合作研究中心执行主任Suisheng Zhao等。这些都为美欧学者主导海外学界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创造了条件。

再次,美欧学者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议题的选择具有明显的导向性。《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就其主要方面来讲,集中体现为‘十一个坚持’”[7]7,然而,美欧学者并非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所有方面,而是集中从三个方面开展研究。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背景和原因。这是美欧学者研究的首要议题,意在通过对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背景和原因的剖析,把握中国全面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动因和意图。事实上,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提出之前,美欧学者已经围绕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及其通过的《决定》,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11)国内学界较早从海外学者视角对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研究。参见:邓谨,丁倩,高小升.海外学者对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认知评析[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6(5):200-208.。二是新时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取得的成效。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进展是美欧学者非常关心的研究议题,并借助不同的研究视角和方法进行了评估。一些美欧学者从中国法治观念和法治改革历史演进的视角分析了新时代中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成效。譬如,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Jacques Delisle以法治在中国经济改革、反腐败和中国政治中地位的变迁分析了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进展[8]。也有部分美欧学者以新时代中国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进展、重要法律的出台为分析视角开展研究,譬如,美国加州大学黑斯廷斯法学院Keith J.Hand从中国宪法的改革,牛津大学中国经济研究权威Linda Yueh研究员、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Norman P.Ho等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面临的主要挑战,美国普林斯顿大学中国与世界项目Jing Tao、美国罗格斯大学Ji Li、美国富布莱特—海耶斯交流计划研究员Isaac B.Kardon等则从中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对国际法律秩序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剖析[5]30-44,77-196。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国和世界的影响。任何一种科学的理论,不仅是民族的,也是世界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也不可避免会对中国和世界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从目前来看,美欧学者研究的重点在于中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将如何改变中国的国家治理,进而对中国经济、政治、社会转型、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以及由此对世界各国和人类发展所产生的深远影响。美国高端智库大西洋理事会研究员Tom Ferguson、乔治·华盛顿大学Donald Clarke、佐治亚州立大学政治学教授Andrew Wedeman在此方面的分析比较有代表性(12)此方面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可参见:CLARKE D.Order and law in China[J].University of Illinois Law Review,2022(2):541-595;FERGUSON T.China’s opioid challenge:all is fair in law and war[EB/OL].(2022-08-05)[2022-09-03].https://www.atlanticcouncil.org/content-series/hybrid-warfare-project/chinas-opioid-challenge-all-is-fair-in-law-and-war/; HUA S P.Chinese legality:ideology,law,and institutions[M].New York:Routledge,2023:178-201.。

二、美欧学者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观点与认识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马克思主义、21世纪的马克思主义,因而成为美欧学者持续关注的研究议题[9]。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更是美欧学者的研究热点之一,并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原因、新时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取得的成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影响以及新时代中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未来前景形成了一系列观点和判断。

第一,国内外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背景和条件。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和提出的背景和条件,这是美欧学者在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时考虑的首要议题。在美欧学者看来,三大因素共同促成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和提出。一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美欧学者认为,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中国需要形成一套稳定的规则体系来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首要条件。美国哈佛大学费正清中国研究中心Yuanyuan Shen指出,随着中国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中国需要尽早制定和完善用以规范支持经济交流的法律和程序,建立具有法律权威的法律制度[10]38-39。荷兰乌特勒支大学教授Tom Zwart等针对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评论到,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助于推动政府依法行政,促进“守法政府”的形成,因此中国共产党以全面依法治国推动法律的稳定,进而保障经济的发展(13)ZWART T,QIAO C R.The Central Committee’s Fourth Plenum embraces rule of law in China: some comments and observations[EB/OL].(2014-12-19)[2022-08-22].https://qiaocongrui.wordpress.com/2014/12/19/the-central-committees-fourth-plenum-embraces-rule-of-law-in-china/.。二是获得人民更大支持,增强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的需要。新时代以来,中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经济成就,与此同时,社会价值和思想认识也变得更加多元,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面临新挑战,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提高执政合法性基础的重要方式和依托。意大利社会学家Massimo Introvigne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新手段[11]。耶鲁大学Taisu Zhang和芝加哥大学Tom Ginsburg指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日益将社会政治合法性寄予法律和法治,这也极大推动了中国向依法治国的转型[12]。三是新时代加强党的建设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英国《经济学家》(TheEconomist)的评论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通过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运用宪法等法治手段遏制官员腐败,从而提高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建设,保持中共党员的纯洁性和先进性(14)The Economists.China with legal characteristics[EB/OL].(2014-11-01)[2022-08-23].http://www.economist.com/news/leaders/2162-9383-xi-jinping-invoking-rule-law-thats-risky-him-and-good-china-china-legal.。美国耶鲁大学高级研究员Robert Williams也在《乔治城国际事务杂志》撰文指出,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及其通过的《决定》的目的之一就是提高中国共产党反腐败的透明度,增进公众对法治的了解和支持(15)WILLIAM R.China’s transparency two-step:reform and con-trol in the wake of the Fourth Plenum[EB/OL].(2014-11-26)[2022-07-18].http://journal.georgetown.edu/chinas-transparency-two-step-reform-and-control-in-the-wake-of-the-fourth-plenum/.。最后,通过强化新时代的法治建设来塑造国际法治规则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重要考虑。部分美欧学者研究认为,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明确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期望通过加强中国法治建设以及与国际社会在法治领域的互动来影响国际规则,尤其是国际法规则。德国柏林洪堡大学Malcolm Jorgensen认为,中国宣称将通过塑造国际法的基本规则来融入国际秩序,在国内推进法治建设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步骤(16)JORGENSEN M.China is overturning the rules-based order from within[EB/OL].(2020-08-12)[2022-09-03].https://www.lowyin-stitute.org/the-interpreter/china-overturning-rules-based-order-within.。正是基于上述分析,荷兰莱顿大学助理教授Rogier Creemers强调指出,新时代中国的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是动真格的[13]。

第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取得了明显成效,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正在稳步形成中。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全面依法治国的实施进展和成效如何,这也成为美欧学者非常重视的研究主题。总体来说,美欧学者肯定全面依法治国的实施进展,但是不同学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一是美欧学者高度赞赏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规划和蓝图。围绕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及其通过的《决定》和202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美欧学者均有非常积极的回应和系列研究成果。美国纽约大学教授Jerome A.Cohen不仅将《决定》确立的新时代中国法治改革概括为9个方面,而且表示法律不仅是中国共产党政治统治的工具,也理应成为监督党和政府权力使用的工具,新时代中国的法治进程正在逐步优化(17)BELKIN I,et al.Rule of law—why now?[EB/OL].(2014-10-17)[2022-07-18].https://www.chinafile.com/conversation/rule-law-why-now.。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更是在美欧学者中激起新一轮对中国法治建设的讨论和展望。美国耶鲁大学研究员Moritz Rudolf在欧盟高端智库——德国国际与安全事务研究所(SWP)发布的研究报告中指出,中共中央出台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意在建立具有内在一致性和真正的中国特色社会法治体系,其必将推动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快速进展[2]。二是美欧学者积极肯定新时代中国法治改革取得的进展。长期以来,美欧学者对中国能否实现法治,能否走依法治国的道路存在疑惑,然而新时代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全面依法治国的进展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美欧学者对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看法。以波士顿大学教授Jack Beermann等为代表的美欧学者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状况给予了肯定,他提出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不仅为中国政府工作报告引用,而且已经付诸实施,因此他对中国法治改革的执行持乐观态度(18)BEERMANN J.Beermann aids administrative law reform in China[EB/OL].(2014-10-06)[2022-08-22].https://www.bu.edu/law/record/articles/2014/beermann-aids-administrative-law-reform-in-china/.。耶鲁大学Taisu Zhang和芝加哥大学Tom Ginsburg在对新时代中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展评估后认为,一些西方学者和评论家宣称“中国正从法治改革退步到不受监督的威权主义”的观点是错误的,恰恰相反,新时代的中国政治愈加体现出法治导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了全面依法治国[12]。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仍有部分美欧学者无视新时代中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展,对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全面依法治国的实施存在不恰当甚至是错误的认知和分析(19)对中国法治建设持相对悲观态度的美欧学者的研究成果可参见:MINZNER C.Legal reform in the Xi Jinping era[J].Asia Policy,2015,10(20):4-9;DELISLE J.Law in the China model 2.0:legality,developmentalism and Leninism under Xi Jinping[J].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2017,26(103):68-84.。

第三,中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对中国和世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014年7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确立为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要议题时,美欧学者就敏锐地意识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可能是新时代中国治国理政的重大突破,其实施对中国和世界意义重大。新时代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的实施进一步佐证了美欧学者的判断。在美欧学者看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全面依法治国将对中国和世界产生不容忽视的重大影响: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为新时代中国的全面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和法治保障。英国杜伦大学助理教授Zhiyu Li等在对中国的司法合法性进行考察后得出结论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当前中国司法体系不仅呈现出愈加明显的专业化取向,而且享有前所未有的司法独立性,这将极大地推动中国经济社会的重大转型[14]。针对2015年4月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出版的《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荷兰莱顿大学助理教授Rogier Creemers评论到,《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的出版释放出非常强烈的政治信号,表明了中国高层领导人推进法治改革的坚定决心[13]。二是全面依法治国将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国家治理方式,进一步夯实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美欧学者认为,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新时代中国国家治理越来越依靠法治手段和方式,进一步完善了各种立法和法律,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美国亚洲研究局主办的《亚洲政策杂志》、詹姆斯敦基金会主办的《中国简报》、法国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透视》(ChinaPerspectives)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理论和实践议题组织研究专刊,全面评估了全面依法治国对中国国家治理方式转型的影响。以美国耶鲁大学Moritz Rudolf、德国墨卡托中国研究中心Helena Legarda、美国智库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高级分析师Angeli Datt等为代表的美欧学者对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进展评估后也表示,新时代中国国家治理正全面向法治转型,其将大大夯实新时代中国国家治理的法治基础,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20)代表性的论述可参见:RUDOLF M.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new substance in the conflict of systems with China[R].Berlin:German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and Security Affairs,2021;LEGARDA H,DRINHAUSEN K.China’s anti-foreign sanctions law:a warning to the world[R].Berlin:Mercator Institute for China Studies,2021;VERSTEEG M,et al.The law and politics of presidential term limit evasion[J].Columbia Law Review,2020,120(1):173-248;DATT A.The impact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law on media and internet freedom in Hong Kong[R].Washington:Freedom House,2021.。三是全面依法治国有利于中国共产党推进反腐败和强化党的自身建设。美欧学者认为,新时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提供了法治手段,进一步推动了反腐败的规范化和透明化。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Jiafu An在题为《新时代的中国法治》的评论文章中称,近年来中国强化依法治国的努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极为有效地应对了中国的腐败问题[15]。丹麦哥本哈根大学教授Kjeld E.Brødsgaard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后表示,全会通过的《决定》反映了推进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中国共产党也将从规范性和强度上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努力[16]。四是中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深影响中国对国际法规则的落实。在美欧学者看来,习近平法治思想也将对中国以外的世界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其也像习近平外交思想一样,塑造着国家间的交往规则[17]。美国兰德公司国防高级分析师Timothy Heath认为,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及其通过的《决定》大大影响中国参与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的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使中国更加尊重国际法,也会给国家之间,尤其是中美合作创造更多机会[18]。美国纽约大学Jerome A.Cohen也指出,新时代中国对待国际法的态度和立场正在慢慢发生改变,中国正采取更具创新和宏观的方式,塑造着有利于中国国家利益实现的国际法则,这将给国际法的运行带来重大变化[19]。美国耶鲁大学高级研究员Jeremy Daum和Moritz Rudolf也认为,中国法律的全球雄心日渐凸显,国际影响力也越来越大(21)DAUM J,RUDOLF M.The global ambitions of Chinese law[EB/OL].(2022-11-23)[2023-02-10].https://www.project-syndicate.org/commentary/china-extraterritorial-jurisdiction-legal-system-by-jeremy-daum-and-moritz-rudolf-2022-11.。

最后,美欧学者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认知仍存在一定的差异。从目前来看,美欧学者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认知差异不仅体现在对三组关系的不同理解,即“全面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的关系、中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关系,以及中国“司法独立”和西方“司法独立”的关系(以下简称“三组关系”),而且体现在对新时代中国全面依法治国成就和未来前景的判断上。就前者而言,“三组关系”不仅是美欧学者,事实上也是海外学者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时争论最为激烈的话题。以“全面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为例,以美国耶鲁大学高级研究员Jeremy Daum、德国弗赖堡大学Philipp Rennin-ger、美国加州大学圣迭戈分校Susan Shirk等为代表的美欧学者认为,党的领导与中国推进依法治国并不冲突,而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Philipp Renninger在对中国应对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中法律手段和非法律手段的运用考察后指出,在党的领导下全国一盘棋是中国应对疫情的突出特点和优势[20]。而以英国伦敦国王学院教授Eva Pils、美国布鲁金斯学会Jamie P.Horsley、纽约大学教授Jerome A.Cohen等为代表的美欧学者则宣称,全面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是不匹配的,甚至有着内在的冲突,因而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面依法治国持较为悲观的态度(22)相关的主要研究文献可参见: CHEN W,FU H L.Authoritarian legality in Asia:formation,development and transition[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20:90-113;HORSLEY J P.Party leadership and rule of law in the Xi jinping era:what does an ascen-dant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means for China’s legal development?[M].Washington: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2019:7-8;COHEN J A.A looming crisis for China’s legal system[EB/OL].(2016-02-26)[2022-08-22].http://i.cfr.org/china/looming-crisis-chinas-legal-system/p37582.。类似的分歧还存在于中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关系以及中国“司法独立”和西方“司法独立”的关系中(23)海外学者关于“三组关系”的讨论也可参见:邓谨,丁倩,高小升.海外学者对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认知评析[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6,37(5):203-204.。对于后者,总体来说,美国学者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得出的结论相对比较悲观,而欧盟学者的判断则较为乐观。对于新时代十年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更为坚实,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1]10。然而,美国学者却无视这些进展,在研究中得出结论称新时代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进展依然不够大,并且对未来中国法治建设表示担忧。与此相对照,欧盟学者则相对更加认可新时代中国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进展,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世界意义和国际贡献给予更多积极正面的评价,总体上比较看好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未来。事实上,美欧学者的此种认知差异也在其他中国研究议题中一定程度上存在,值得引起注意和思考。

三、美欧学者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和认知的影响因素分析

总体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美欧学者非常关注和重点研究的热点议题之一。伴随着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美欧学者的相关研究不断升温,研究议题有所选择且体现出明显的实用主义取向,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认知总体以肯定为主,但美欧学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分歧,甚至存在不容忽视的误解和错误认识。美欧学者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和认知受到四大因素的影响。

第一,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熟悉程度。中国人民大学金灿荣教授曾在《北京日报》撰文指出,“任何时候准确地认识一个国家都是很不容易的,而正确认识当下迅速变化的中国尤其不容易,正确认识中国,真正了解中国,可能是全世界社会科学界最大的挑战”[21]。这实际上道出了国际社会认识中国,乃至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挑战,即对新时代中国(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熟悉程度。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同志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思想家、战略家的深刻洞察力和理论创造力,创造性提出的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标志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内涵丰富、论证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7]7。美欧学者要对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研究,这就要求他们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丰富内涵有比较充分的认识,这样才有可能做出准确的分析。然而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美欧学者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熟悉程度存在不小的差异。以资料的获取为例,当前美欧学者获取中国研究资料的途径非常便捷而且渠道多元,然而不同美欧学者之间仍存在较大差异。一些美欧学者不仅能够熟练地运用中文阅读资料,而且经常有到中国实地调研和考察的机会,他们掌握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资料相对丰富和全面,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和认知能够更为准确和客观。譬如,丹麦哥本哈根大学Kjeld E.Brødsgaard、美国布鲁金斯学会Jamie P.Horsley、美国加州大学圣迭戈分校教授Susan Shirk等美欧学者都能讲比较流利的汉语,而且经常与中国学者交流和互动,他们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视野相对较广,而其他美欧学者则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和能力,甚至有些美欧学者完全不能阅读中文文献,他们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大受限制,由此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熟悉程度可想而知。与此同时,美欧学者对中国法治建设资料的储备也影响他们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和认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上,美国学者占据绝对优势,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美国学界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中国法治改革和依法治国的资料。以纽约大学法学院为例,该院不仅拥有Jerome A.Cohen、Ling Li、Ira Belkin和Joan Lijun Liu等知名研究专家,而且拥有其他研究机构所难以获得的中国法治研究资料库,这也促使他们对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加了解,相对更加容易开展相关研究和产出有影响的研究成果。

第二,美欧学者的研究偏好和学科知识结构。对客观事物的认知不仅取决于对事物本身的熟悉程度,认知主体的主观因素和偏好也是影响其认识事物的重要因素。海外学者在不同的环境中生活和成长,由此形成的主观倾向和偏好也会影响他们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和认识。以“党的领导”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关系为例,美欧学者之间的分歧就比较大,美国对外关系委员会(CFR)中国问题研究专家Elizabeth C.Economy认为,虽然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向世界传递了“中国要提高法治体系效率和公平性”的信号,但依然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景持悲观态度(24)ECONOMY E C.Is China committed to rule of law?[EB/OL].(2014-10-29)[2022-08-22].http://www.cfr.org/china/china-committed-rule-law/p33688.。与此相比,美国耶鲁大学高级研究员Robert Williams却认为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不仅强化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且也提高了中国政府推进反腐败的透明度,增进了中国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因而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面依法治国持乐观态度(25)WILLIAMS R.China’s transparency two-step:reform and con-trol in the wake of the Fourth Plenum[EB/OL].(2014-11-26)[2022-07-18].http://journal.georgetown.edu/chinas-transparency-two-step-re-form-and-control-in-the-wake-of-the-fourth-plenum/.。Elizabeth C.Economy和Robert Williams均是美国学界研究中国问题的顶尖专家,之所以出现这样的认知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他们研究偏好和学科知识的差异。Elizabeth C.Economy主要是从政治、国家治理和外交政策方面研究中国,并且总体形成了对中国比较消极的判断,而Robert Williams则是长期跟踪中国法律问题的专家,更多从法律视角研究中国问题,并且总体看好中国的发展。事实上,美欧学者在评估中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成效、剖析和展望中国法治改革与未来等方面均存在类似的立场差异,其主要影响因素也在于美欧学者的研究偏好和学科知识结构的差异。

第三,中国对外传播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方式。2019年9月24日,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强调:“要结合新中国成立七十年系列庆祝活动,讲好中国制度故事,扩大中国制度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制度的认知和认同。”[22]267中央宣传部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编辑出版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也指出,要讲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故事,讲好中国共产党追求、探索、建设、推进法治建设的故事,讲好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成就和故事,更好展现前进中的真实、立体、全面的法治中国[7]123。就习近平法治思想而言,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构建中国对外传播的自主知识体系,创新传播方式。换句话说,中国对外传播的主体,不管是中国国家领导人,还是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新华社、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等负责中国形象对外传播的相关机构,还是高校、智库、涉外企业等,如何对外传播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故事,不仅影响包括美欧学者在内的国际社会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了解,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塑造着他们的认识。当前,两大因素影响着美欧学者的认知。一是中国国内各界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多视角解读导致美欧学者的认知既存在较多的共同点,但也有着不容忽视的认知差异。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有着博大精深的体系,国内学界尚存在多种不同的对外解读,由此导致美欧学者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多元认知与评价也就不难理解了。如何融通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资源,实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阐释的理论创新和方法创新是未来中国亟须解决的问题。二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外传播侧重点的差异也是影响美欧学者认知的重要因素。当前,对外传播的重心基本上遵循世界大国或地区(尤其是美欧俄)、中国周边国家、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先后顺序,这也造成包括美欧学者在内的海外学者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知识和信息获取的差异,导致美欧学者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关注和研究相对较多,而其他国家学者的关注则相对较少。即便在美欧学者之中,这样的差异也一定程度上存在。可以说,造成美欧学者对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知分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中国对外传播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方式和侧重点在美欧国家间存在的差异。

第四,意识形态因素。任何思想和认识的产生和形成都会受到历史条件和时代背景等因素的影响。澳大利亚中国问题研究专家Colin Mackerras在其著作《我看中国——1949 年以来的中国在西方的形象》中称,“中国的形象是西方文化传统的一部分。这就意味着,西方如何看待中国不仅取决于中国本身的实际情况,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赖西方的学术氛围或意识形态氛围”[23]3。美欧学者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和认知也不可避免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当前,美欧学者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认知中出现的误读和偏差,甚至是错误的认知都和意识形态紧密相关,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美欧学者不同的思维习惯和定势导致他们对习近平法治思想有着不同的研究重点和认知差异。法国历史学家、哲学家Michel Foucault曾就权力和知识的关系提出了“真理制度理论”,即真理与制度相互作用,并且彼此紧密关联,权力制度产生并维系着真理,反过来,真理引发并扩展权力的效力[24]133。就习近平法治思想而言,美欧国家的全球地位带来美欧学者在对待他国文明和思想时总不自觉地显示出高高在上的优越感,由此美欧学者更倾向于把美欧等西方文明视为世界效仿的样板,而把其他的文明和思想边缘化,甚至给他们打上“奇特”或者“不可理喻”的标签,对其充斥着不信任和怀疑。就新时代中国法治改革的前景而言,不少美欧学者,譬如纽约大学Jerome A.Cohen、加州大学圣迭戈分校Susan Shirk、美国对外关系委员会Elizabeth C.Economy等,他们精通中文和英文,并且与中国学者交流密切,对中国各方面都比较熟悉,可以说是美欧学界的“中国通”,然而却依然无视新时代中国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上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对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持悲观态度,对习近平法治思想评价相对消极。究其原因,是意识形态在其中作怪。二是美欧学者的政治倾向也影响他们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和认知。英国杜伦大学教授Raymond Dawson在著作《中国变色龙:欧洲人对中国文明的几个概念辨析》中提出,西方对中国的反应一部分是由西方个性中有意识的利益和潜意识的需求决定的[25]2。这种有意识的利益和潜意识的需求驱动下产生的政治倾向导致美欧学者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认知和评价存在不容忽视的认知偏差。澳大利亚中国问题专家Colin Mackerras也多次强调,“西方政治本身在中国西方形象的塑造中承担着重要角色”[23]183。就美欧学者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认知和评价而言,美国学者的立场和认知更悲观一点,这与中美关系状态相对较差和中美两国间利益冲突较多有一定的关系。欧盟学者也对新时代中国的快速发展和中国可能挑战西方主导的现存国际体系表示担忧,但是这种感受明显没有美国学者那么强烈,由此他们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评价也会体现出更大程度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四、结语

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战略思想,是立足解决中国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矛盾和问题的现实考量,也是着眼于长远的战略谋划。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1]40,由此,习近平法治思想也受到包括美欧学者在内的海外学者的持续跟踪研究,成为海外学界研究当代中国的热点议题之一。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美欧学者引领和主导海外学界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与此同时,美欧学者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具有选择性,凸显出明显的实用主义取向,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和认知以肯定为主,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悲观认知和消极评价,表现出对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误读,甚至是错误的判断。因此,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外传播,在政府和媒体层面对外讲好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成就和故事,在学者层面强化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理阐释和国际学术话语权,引导和塑造包括美欧学者在内的国际社会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形成更加准确的认识将是未来中国对外传播中不得不面临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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