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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法治公安建设研究

2023-02-28冯江峰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冯江峰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河北 廊坊 065000)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公安工作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1]公安工作现代化必然要求公安工作的法治化,如何建设法治公安是当前公安工作改革中的重大课题,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法治公安的内涵和意义

法治公安是指公安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履行职责,保护人民权利,维护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使公安机关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运行的状态。

法治公安与法治中国密不可分。一方面,法治公安是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法治建设的前提是建立科学完备的公安工作法律依据,这离不开“科学立法”;公安法治建设与严格执法密切相关,公安机关严格执法是行政主体严格执法的重要内容;公安机关同时也是国家重要的刑事司法力量,公安工作能否做到公平正义,关系到“公正司法”能否实现;公安工作能否做到依法运行,也关系到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全民守法”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法治公安建设有利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的重任,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就公安工作而言,公安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战略的组成部分,其基本目标即建成法治公安。建设法治公安是回应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随着国内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形势的发展,社会治安纠纷和新型犯罪出现新的局面,作为国家强制机关的公安机关必须切实履行好职责。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根据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我国加快了法治公安建设,取得了较大成绩。2016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对法治公安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旗帜鲜明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努力打造一支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政法工作队伍。”[2]2019年5月,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指出,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新时代公安工作必须严守的底线。中央为法治公安建设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标准,公安机关应采取具体措施,踏实推进公安机关和公安队伍建设,早日完成公安机关深化改革目标,建成法治公安。

二、法治公安建设中应处理好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矛盾是普遍存在的。法治公安建设涉及面广,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严峻,需要处理的矛盾关系复杂多变,而且这些矛盾长期存在于法治公安建设中,公安机关必须认真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抓住主要矛盾,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确保法治公安建设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

(一)处理好党的绝对领导与法治公安建设的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法治公安建设也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并且在政法工作中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党的绝对领导既是公安工作的最高原则,也是最大优势,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把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牢牢把握“公安姓党”这一根本政治属性,坚持从政治上建设和掌握公安机关,始终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坚决听从党中央命令、服从党中央指挥,确保公安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确保公安工作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忠实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庄严承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新时代公安工作十六字总要求首先是“对党忠诚”。2019年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也强调,把政治建警放在首要位置,全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要依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完善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的体制机制。

(二)处理好公正执法与服务人民之间的关系

公安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不断提升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3]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共建共治共享中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治安问题,深入开展对各类违法犯罪的打击整治,持续深化对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负有严格执法的职责。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效率的高低决定着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状况。同时,在公安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事项中,户籍、身份证、驾照、交通、出入境等事项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人民群众对于公安机关执法是否满意,取决于公安机关在社会治理中能否处理好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我国法律的内容集中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人民群众的利益与法律保护的社会利益是一致的,与执法要求是一致的,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维护的就是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在具体执法中,受到执法行为影响的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可能与法律法规保护的利益发生冲突,公安机关既要保证执法的合法性,又要符合执法的合理性;既要依法维护法律权威,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公安机关既是在执行法律,也是在服务人民,要处理好执法公正与服务人民之间的关系,不能因为强调服务理念而忽略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不能单纯强调执法的权威而忽视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应该在保障严格执法的前提下,采取合情合理的措施便利人民群众申请行政许可等事项,提高行政效率。

(三)处理好严格司法与保护人权的关系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为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提供了保障。公安机关的工作主要是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服务群众。一方面,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就是在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也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4]公安机关担负着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职能,在其管辖案件的刑事诉讼中处于第一道关口,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法定职权,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侵害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质量和效率关系到刑事案件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维护,尤其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命案或者集团性犯罪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承受着破案的巨大社会舆论压力。但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在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以前都应该被推定为无罪,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刑事诉讼的任务包括“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安机关不能为侦破案件而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尤其是严禁刑讯逼供。“严格司法”既包括严格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打击犯罪活动,也包括公安机关自身在司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因此,严格司法与保护人权并不矛盾,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并行不悖。

(四)处理好保障公共安全与治理体系法治化的关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公安机关是国家公共安全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机关,在公安机关的管理职权中,维护公共安全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则是评价的重要标准。

在社会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公安机关是重要的突发事件处理机关。对于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环境犯罪,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在打击影响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网络信息诈骗犯罪、影响人民安全感的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新型犯罪方面,公安机关承担着网络信息安全监管的职责。

由于网络舆论的发达,一旦发生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公共安全事件,极易造成群众的不安全感,人民群众对于社会安全的期望对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引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单纯的事后惩治手段不足以保障社会稳定。现代社会治理已经从以管控手段为主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转变,公安机关要通过现代化的社会治理保障社会秩序的安全和稳定,变事后打击为事先预防。对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管理事项,要善于通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将其纳入规范化的治理轨道,对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现象要及时进行关注,及时研判工作范围内引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动态因素,化解其中的不稳定因素,预防危害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变被动处理为主动治理。

(五)处理好法治公安建设与维护警察执法权威的关系

公安机关是国家强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在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的条件下,公安机关行使职权必须具有权威性。现代舆论的发展,将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置于社会的公开监督之下,这有促进公安机关提高执法质量的作用。但是舆论监督尤其是网络舆论监督也可能被人利用或者歪曲,有的当事人或者违法行为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断章取义将相关资料发布到网上,或者截取部分视频发到网上,从而在短时间内对公安机关形成舆论压力,这导致部分人民警察为了避免舆情发酵,在执法过程中畏手畏脚,不敢大胆开展工作,甚至缺乏基本的执法权威。因此,必须将维护警察执法权威作为法治公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只有树立警察执法权威,才能进一步推动法治公安的建设。维护警察执法权威是法治公安建设的应有之义,两者之间并非冲突关系。2016年发生在黑龙江省庆安县的人民警察依法击毙犯罪行为人的案件,就是维护警察执法权威的一个正面案例。

(六)处理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

公安机关既是国家行政执法的重要力量,又承担着刑事司法职能,法治公安建设对这两方面职能不可有所偏重,必须保障其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都依法运行。无论是滥用行政执法权力还是滥用刑事司法权力,都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由于刑事案件引发的社会效应比较显著,人们更关注对于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的监督。但公安机关权力中更多的是与群众生活联系密切的行政执法权,法治公安建设必须重视行政执法,必须保证行政执法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一旦发生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案件违反法律或者不合理的情况,在特定情况下将会引发社会舆论的震动,甚至形成社会动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既要高度警惕“黑天鹅”事件,也要防范“灰犀牛”事件。公安机关要防范在其职权范围内“黑天鹅”和“灰犀牛”事件的发生,不能因为是日常工作,是小事情,就掉以轻心。

(七)处理好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

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依法行使侦查职权,确保办案符合法定程序,经得起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随着审判中心主义的推行,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在相互制约方面有所调整,公安机关在侦查中收集的证据应当达到人民法院定罪的标准,在案件审判中,人民警察还可能被要求出庭作证。同时作为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公安机关可能作为被告,由人民法院对其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相对而言,公安机关更多处于被监督的地位。在法治公安建设中,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

(八)借鉴世界法治经验与传承群众路线传统相结合

法治公安建设属于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应当适用依法治国的基本理论和原理。在法治理论和实践方面,人类已经形成了一些共同的认知。对于人类法治发展中的有益经验,在法治公安建设中可以借鉴;对于国外警察执法中有益的经验,在考虑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予以借鉴。与此同时,法治公安建设毕竟是在中国的大地上,中国的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点,如公安工作必须接受党的绝对领导,人民警察必须以服务人民为中心。因此,在法治公安建设中,要把群众路线和法治方式结合起来,例如传承发扬“枫桥经验”蕴含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贯彻好党的群众路线,坚持社会治理为了人民,善于把党的优良传统和新技术新手段结合起来,创新组织群众、发动群众的机制,创新为民谋利、为民办事、为民解忧的机制,让群众的聪明才智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不竭源泉。[2]

三、新时代法治公安建设的路径

新时代法治公安建设,应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在党的领导下,针对当前公安工作中的突出矛盾,以“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十六字总要求为指导,以法律为牵引,以公安工作改革为抓手,以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为核心,以限制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权力为关键,以基层公安机关建设为重点,使公安工作的各方面都严格依法运行,实现公安工作法治化。

(一)坚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是所有规则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来源。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把宪法和依据宪法制定的其他法律作为工作准绳。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在法治轨道上提高治理能力。同时要坚持依法履职保证宪法全面有效实施。“治政之要在于安民”,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的法治环境,是人民群众幸福感和安全感的源泉,宪法的实施也需要稳定的国内环境。人民警察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的重要职责,[5]因此宪法精神的贯彻落实与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息息相关,广大人民警察要切实认识到自身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关系到宪法能否全面实施。各级公安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维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权威地位,更好发挥宪法治国安邦总章程的作用,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完善公安工作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是公安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公安机关体制改革和法律授权的主要来源,现行《人民警察法》制定于1995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该法已经不能适应公安工作的需求。2016年12月1日,公安部公布了《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由于公安工作改革正在进行中,该修订草案的内容也亟需完善。随着公安体制和警务工作改革的顺利推进,《人民警察法》修订条件日益成熟。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计划将《人民警察法》列入“预备审议项目”,[6]即有关方面抓紧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安排审议的项目。作为在公安工作中占据核心地位的法律,《人民警察法》的修订既应当是对公安工作改革经验的总结,又应该是下一步公安工作改革的法律依据。在《人民警察法》中明确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明确公安体制、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权、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公安工作的制度保障、公安工作的法律监督和法律责任等内容。通过《人民警察法》的修订,解决制约公安队伍建设发展的深层体制问题。在《人民警察法》修订后,根据《人民警察法》制定或修改相应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

(三)增加新时代公安机关工作职能

公安工作的职能范围随着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事业的发展而变化。一方面,国内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化对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提出了新的任务要求,如反恐怖主义职能在公安工作中的分量增加、国际执法合作的范围比以前扩大等;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社会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兴领域和行业,如网络直播平台、个人信息保护、物流、快递、汽车租赁、共享单车等。2020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指出:“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既留足发展空间,又坚守安全底线。”[2]因此,必须加强对于这些行业的监管,在保障行业顺利发展的同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这些行业的管理涉及多个行政机关,但毫无疑问的是公安机关必须积极作为,而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因此在《人民警察法》中应当对于公安执法面临的新兴事务做出制度性规定。

(四)排除公安机关非警务性职能

现行《人民警察法》对于公安机关的职责有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公安机关非警务活动数量较多,造成了大量的警力浪费,广大公安民警的休息权难以得到保障。在有些地方,因为征地拆迁、工资发放等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时,也往往动用警力进行处理,人为造成人民群众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对立,影响了人民警察在群众中的形象。实际上,公安机关的职责限于防止因这类事件引发治安问题和公共秩序问题,并非从根本上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减少公安机关非警务活动,需要地方政府树立依法行政理念,减少动用警力的活动。由于公安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作为维护本地方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地方政府对公安机关职责的要求和定位往往会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7]十八大以后,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加快落实,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观念日益增强,滥用警力的情况已经有所好转。

(五)缩减人民警察调解工作职能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面对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有进行调解的权力。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现行法律赋予了人民警察调解部分治安案件、民事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职能,在这些案件中,民警实际上充当了中间仲裁者的角色。对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属于民间的细微事件,但是处理起来却耗时费力,在当事人不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情况下,对于警方的处理结果不一定认同,很难取得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效果。公安机关的权威性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调解成功的可能性,但同时也使当事人将不满的情绪针对公安机关。对于基层人民警察而言,很多警察并不熟悉民法知识,在当前警力紧张的现实条件下,建议将这些民间细微纠纷转由中立的第三方社会机构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只负责预防事件扩大化。

(六)建立专业化的人民警察队伍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指出,要实现政法工作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2]作为政法队伍重要力量的人民警察走向专业化是必然之路。随着人民警察制度的改革推进,与专业化配套的各项制度必须跟进。在修订《人民警察法》的过程中,应当把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人民警察发展道路予以明确。修改目前的担任人民警察和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条件,与《公务员法》的规定保持一致;根据人民警察从事具体工作的岗位要求,设置针对具体岗位的任职专业条件,对于从事执法工作的,要求取得该岗位的执法资格证书,专业性强的岗位如法制审核工作岗位、行政复议工作岗位等还须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改革现行的人民警察衔级制度;针对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对人民警察实行特殊的工资制度;鉴于公安工作的艰苦,实行单独的退休制度,保障人民警察的休息权;完善人民警察职业荣誉制度;加强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建设;严明人民警察纪律,建立一支“四铁”队伍。对于公安机关聘用的辅警,尽管不属于公务员序列,也应在《人民警察法》中作出原则性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辅警的法律地位进行规范,通过地方性法规对各地辅警的待遇予以明确,将辅警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七)转变人民警察身份观念

随着“审判中心主义”指导下诉讼制度的改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有所调整,相对应的人民警察的身份也趋向多元。除了作为侦查阶段行使侦查权的主体,公安民警在诉讼中还可能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例如,公安民警追捕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罪犯,有可能同时具有目击证人的身份;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获得的证据被提出排除非法证据要求,公安民警应出庭作证证明侦查程序的合法性;对于秘密侦查获得的证据,可能被要求庭外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这与传统的人民警察的身份相比发生了重大改变,以前人民警察的职业认知首先是执法主体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现在人民警察要出庭作证,实际上是由人民法院审查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这要求人民警察正确认知自己的身份,对于作为证人出庭不能抱有抵触情绪,在刑事诉讼结构中要把自己放在和当事人平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公安民警在侦查中要牢固树立程序正义和证据意识的观念,侦查活动既要做到实体合法,也要做到程序合法,在侦查中要善于收集和保留证据。为保证法庭作证的成功,公安民警也应增强自身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八)构建执法工作规范化机制

法治公安建设的中心工作是明晰公安工作具体岗位职责,细化执法和司法工作程序,规范管理执法场所,加强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强调,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构建完备的执法制度体系、规范的执法办案体系、系统的执法管理体系,实现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保障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不断提高。[8]

法律法规对于公安机关的职权和办案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宏观性和规范性,调整的是公安工作中的某一类事项,很难对公安机关职权行使中的具体问题和细节作出规定。因此公安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地公安机关还需结合本部门的情况和本地的情况出台规范性文件,构建执法工作规范化机制。例如,河南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意见的实施方案》和《接报案、受案、立案简明流程图》,下发了《关于严格落实公安部受案立案审查办理期限规定的通知》,细化了受立案工作规范和标准要求。出台了《关于在全省公安机关实行刑事案件统一法律审核统一入口出口工作的意见》,严格规范审核把关职责。河南省公安厅还会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意见和规定,规范了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环节与检察机关衔接工作。与食药监、环保等省级行政机关分别联合出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有效解决了涉嫌犯罪案件界定不清晰、移送案件材料不规范等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问题。[9]

公安行政执法工作涉及范围广,包括的具体行政行为种类多,行政执法中公安机关又具有法律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对于一些职责边界模糊的事项能否行使管辖权需要界定,对行政和刑事互涉案件需要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衔接转化,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通过行政办案细则和行政办案程序予以解决。因此公安部应通过行政规章明确行政执法程序,各业务局应通过规范性文件明确办理各类行政案件的标准和执法文书。

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随着审判中心主义的推行,侦查案件的质量和证据标准发生改变,公安机关在内部应出台办理每一类刑事案件的具体立案标准,侦查中应收集的证据种类,以及具体的证据标准和收集程序。

(九)以限制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权力为重点

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也是限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超越权力和滥用权力,各行政机关应公布权力清单,明确各自权力范围。法治公安建设的重点是规范人民警察权力的行使,尤其是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权力的行使。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肩负重要责任,发挥着以上率下的示范效应和榜样力量,每名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10]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的培养包括尊法、学法、守法和用法等途径,其中尊法是第一位的,尊法首要的是尊崇宪法。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树立尊崇宪法的理念,自觉学习宪法,掌握宪法知识,在工作中贯彻实施宪法,与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进行坚决斗争。

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也是人民警察中的一员,由于其担任一定级别的领导职务,一旦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损失极大,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查出来公安机关的有些领导干部担任黑社会的保护伞,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人民警察的形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下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查处了一批担任领导职务的高级警官犯罪案件,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彰显了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决心和毅力。但从另一方面也揭示出公安机关在领导制度和决策方面存在的问题,说明对于领导干部权力缺乏有效的规范和限制。由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更加强调下级对上级的服从,更加强调工作的效率,也容易形成领导干部在单位内部的权威较大和缺乏制约。为此,除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道德教育和职业教育外,关键是从制度上约束领导干部权力的行使,使领导干部的权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在公安机关内部严格监督下行使,在社会舆论严密监督下行使,防止权力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十)加强基层公安机关法制水平

随着新时代公安改革向纵深推进,公安机关内部推行扁平化管理,在明晰公安机关职责和权力的基础上,加快构建指挥顺畅、运行高效的公安机关机构体系。扁平化管理意味着减少公安机关指挥层级,保证警令畅通,提高警务活动效率。扁平化要求警力配置和警务后勤保障向基层倾斜,以保障基层公安机关能够顺利完成任务。这对基层公安机关的法制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层公安机关是大部分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主体,无论是在执法中还是在日常管理中,基层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最为密切,如果基层公安机关一线执法人员没有掌握充分的法律知识,很难适应扁平化管理的需求。尽管在县一级公安机关建有法制大队,但具体工作中有时来不及请示法制大队审核,因此必须提高一线民警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职业素养。在派出所等基层单位推行法制员制度,持续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和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突出问题,构建系统严密、运行高效的监督管理体系。

(十一)完善新时代警务法律监督体系

2019年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强调:“法者,治之正也。”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法治公安建设离不开外部和内部监督,公安机关监督体系已经建立,当前更重要的是如何使该体系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和制止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除了继续发挥监察监督、检察监督、审判监督、内部督查等监督机制的作用,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将自己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相关的行政许可、执法文书等内容,在不涉及当事人隐私和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监督。事实证明,网络监督作为新时代社会监督的重要方式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公开和监督倒逼公安机关依法行政。

法治公安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组成部分,法治公安建设需要法治环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推进速度和质量也会影响法治公安建设的进程,因此,我们必须在法治中国建设的框架内对法治公安建设进行研究。法治公安强调的是公安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这是一个长期过程,不能简单地设定时限或者考核指标,法治公安是否实现更重要的是看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是否符合法治的评价。在法治公安基本达到目标后,公安工作实务中也还会出现各种问题和挑战,也还会有个别违反法治的现象发生,这些都需要我们根据形势变化及时构建完善法律制度,以确保公安工作的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