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奥运项目治理途径分析
2023-02-27张廷晓徐振博冯梓桐
张廷晓,宣 澍,徐振博,冯梓桐
(1.辽宁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2.辽宁师范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82)
非奥运项目治理是实现全民健身、体育强国以及健康中国国家战略的重要环节[1]。非奥运项目多主体协同治理是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益补充,非奥运项目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研究不仅关乎非奥运项目自身的推广与普及问题,而且涉及中国体育事业的均衡发展问题[2]。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首次将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3],并为日后的政策执行奠定了政策导向,在众多政策红利的支持下,非奥运项目的治理机制建设出现转机。作为促进群众体育发展不可多得的中坚力量,非奥运项目治理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着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成效。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多次强调要逐步形成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体制,这也为非奥运项目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思路。依据我国非奥运项目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的理论分析框架,选取我国发展较为出色的武术、台球和电子竞技项目,深入剖析这三个项目在治理过程中的参与主体、治理要素及其信息传递过程,归纳出不同项目的治理机制,为我国非奥运项目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的建立提供经验和启示。
1 我国武术项目案例研究
1.1 我国武术项目治理概况
武术是以中华文化为理论基础,以技击方法为基本内容,以套路、格斗、功法为主要运动形式的传统体育[4]。2008年北京奥运会武术未能列为奥运项目,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武术的未来发展空间,同时也显现出武术作为一项竞技运动项目在发展中呈现出的问题,这也为武术项目的治理埋下了伏笔。众说纷纭的文化价值观念使学术界开始反思武术走向竞技化过程中所迷失的文化特色与文化身份。在此种情形下,人们不约而同地将目光转向传统体育项目的传承与发展中,为武术寻根、溯源,进而使中国武术能够依托中国之精神发扬光大。但政府一直掌握着武术项目治理的主导权,无论是建国之前、建国后至改革开放之前还是改革开放以后的各个阶段都是如此。作为四大国粹之一,武术项目彰显了我国的传统文化,为此该项目的治理和发展是政府予以高度关注的,更是进行体育外交的重要手段。《武术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年)》《关于加强武术工作的决定》《中国武术段位制》《全国武术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国武术发展五年规划(2016-2020年)》《武术裁判员管理办法》《经营性武术组织管理规定》《关于审批举办国内、国际武术活动的通知》《关于挖掘、整理武术遗产的通知》《中国武术会员制》等文件均表现出了政府层面对于武术项目治理的重视程度[5]。同时,武术项目也拥有数量最多的社会团体和最庞大的受众群体,武术协会能够更大限度地推进武术项目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武术协会应团结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传承和发扬优秀武术文化,推动中国武术走向世界,肩负使命,承担责任。武术协会作为武术项目治理的又一大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凸显自身优势和特色,应积极为武术项目的发展注入新鲜的血液增强生命力。当前,武术协会以每年加速增长的数量趋势扩大武术传播范围,增强其影响力,以彰显中国传统武术文化的力量,传承武术文化的精髓。此外,自中小学起,武术课程伴随学校体育课程各个学龄阶段,武术课程内容由易到难,由简入繁,逐步深入。武术在体育课程中所占课时以及具体实践和田径项目、球类项目相比较以往有所提升。武术在校园里作为课程进行传授和延续的方式也深化了武术课程的研究和开发。以河南登封为例,该地区充分运用当地少林特色设立多所武校,建设多个校区,开设当地特色武术课程,传承武术、发展武术。武术作为一个整体发展系统,其中又包含一个个彼此关联的子系统,不同武术类别之间的互相交融,共同维系着武术项目的整体发展。随着国际武术运动的广泛开展,在各种世界大赛中均会出现武术的身影,这也和市场的发展密不可分。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下,武术项目要想取得可持续发展,必然要采取与社会发展背景相适应的发展模式,其发展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从武术当下的发展走势可以看出,其受单一政府治理的局面逐渐被打破,政府作为武术治理主体的主导地位也在逐渐削弱,多主体治理成为主流。由此,针对武术项目的治理将被提上日程,并予以格外重视。
1.2 我国武术项目治理的“政府—协会—学校”三主体调节机制
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设立武术处始,国家一直对武术行使着全面管理的职能,但并未形成行之有效的治理机制。我国真正意义上拥有相对完善的武术组织管理机构是在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之后。其中,政府主管相关职能部门和武术行政管理工作,中国武术协会负责武术的社会管理工作。近年来,我国政府尤为重视和关注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在传统武术领域开展了广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目前,我国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涉及武术的内容包括:少林功夫、武当武术、太极拳、峨眉武术、红拳、八卦掌、形意拳、鹰爪翻子拳、回族重刀武术、八极拳、沧州武术、心意拳、心意六合拳、五祖拳 、查拳、邢台梅花拳、螳螂拳、苌家拳、岳家拳、蔡李佛拳、通背缠拳、地术拳、佛汉拳、孙膑拳和肘捶等。这些武术类别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武术的保护、传承和发展。政府对于武术项目的治理是随着社会背景的变化而逐渐变化的,为了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武术项目的治理呈现出明显的政府调节作用。从“四叟上书”开始,武术的发展问题首次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到1982年全国武术工作会议的举办,武术项目迎来了复苏的机遇。改革开放以来,武术的发展逐渐形成了竞技化和群众化的两条路径,这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符合国情的治理工作。而武术项目的治理也离不开众多体育协会的积极参与,武术协会便是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次是由武术有志之士自发组织而成的体育社会团体。同其他协会一样,武术协会的外延同样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及相对独立性等体育社会组织特征。武术协会大多由武术专业人士与武术爱好者自发组织形成,其内部包含武术领域的精英代表,在武术组织中发挥带头作用,有极强的声望、号召力与影响力。而中国武术之所以能够传承至今,离不开政府的精准治理和相关社会组织的带动,以及学校体育课程设置中武术项目的受重视程度,这也是武术项目在进行治理过程中“政府—协会—学校”三主体调节的一种表现。武术项目治理政策的出发点考虑多个治理主体的不同优势,使彼此间在治理过程中协调一致,达到优势互补。从当前武术项目的治理过程可以看出,政府、协会、学校等多主体直接或间接性地参与到武术项目的治理当中,治理主体多元化且政府力图调节各参与主体间的关系和连接,以期充分发挥多主体间的相互作用和功能。
1.3 我国武术项目治理机制的经验与启示
我国依据武术的体育属性与健身功能,决定将武术界定为一项传统体育运动,并受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管辖。随后为了使武术项目得到更好地传承与发展,我国武术处主要负责武术政策、方针的制定以及相关的普及、推广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武术的受重视程度与日俱增,1994年成立的国家体委武术运动管理中心,隶属国家体育总局管辖,是国内武术工作领导的最高权力机构。
在长久的发展历程中,武术项目依旧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主要源于国家政府部门对武术运动进行干预与促进,改变了武术放任自流的发展状况。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家性质的变化,也促使武术本着“增强人民体质、弘扬民族精神”的治理目标而逐步发展成熟。在中国武术的发展进程中,市场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前的传统社会,武术具有一定的经济功能,很多职业如保镖、市井表演等都以武术项目为基础技能[6]。但武术不应以经济价值作为发展的核心,其本质应聚焦于强身健体、文化传承等公益性特征。改革开放后,武术的发展与市场经济逐渐相适应,并结合武术的自身特色开始进行市场化改革,对武术的治理与推广起到了如虎添翼的效果。此外,中国武术协会在武术项目治理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是推进武术运动普及与发展、提高武术运动技术与水平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自改革开放之初,中国武术协会就以稳健的步伐开始向世界推广武术,20世纪90年代更是加大了武术的推广力度。其虽然建立了一套完备的武术管理体系,但中国武术协会仍然面临着一系列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作为武术行业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中国武术协会的合法性地位、机构设置、制度建设、宣传工作和发展能力等诸多治理环节面临困境。因此,无论是政府层面、市场层面,还是中国武术协会与民间武术组织等社会组织层面,都是中国武术得以的生存和发展的治理主体。随着中国武术的不断传承与发展,以及各项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与规制,各治理主体必将对武术项目产生深远的影响。政府在武术项目的治理过程中,提供政策上的支持和资金、场地的保障;而武术协会在运动项目的治理过程中,发挥其组织特征,在训练系统、赛事开展等方面提供专业的指导意见,二者互为补充、互利互赢;学校具有完备的人才培养体系,一是在实践中推进学生掌握武术运动的理论知识与科学锻炼方法,帮助其养成终身体育的思想,二是培育和输送高质量的后备人才。由此,政府、协会、学校多主体参与治理,破解了武术治理多层面发展的困境,为主体间协同治理打下了基础,设好了前提条件,扩宽了发展道路。
2 我国台球项目案例研究
2.1 我国台球项目治理概况
台球作为一项非奥运项目,近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追捧。从被严令禁止到国际流行的高雅室内体育运动,台球的发展可谓曲折。当下,我国台球运动员的培养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政府管理的学院式培养模式,另一种则是俱乐部培养模式,两种模式下均成就了一批又一批优秀的运动员代表。从1949年建国始,到1978年改革开放前,台球运动一直与腐朽、颓废等代名词相联系,并被禁止开展。在20世纪80年代,人们的思想观念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而不断更新,台球运动也随之走进了民众的视野,迎来了发展的萌芽时期。1986年中国台球协会正式成立,并于1988年加入国际台球联合会,紧接着我国各地方台球协会也因此相继成立,台球运动逐渐成为普通群众可以参与的正式体育项目[7],直至现在台球项目的治理也以社会组织和市场为主要主体,无论是群众参与还是产业化发展都围绕在这两个治理主体展开。其实,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台球运动始终随社会背景的变化而艰难前行,与整个体育的演进过程相一致。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并在多方外在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台球运动一度发展停滞,甚至被边缘化,其整体发展呈现出“先冷后热”的态势。而台球项目的治理也一直处于市场和社会组织相互协作的境遇,社会化、产业化是其发展的主攻方向,这也印证了台球项目的治理要与社会发展、群众需求保持一致。政府与协会两大治理主体的协同是台球项目发展的一种实现形式,也是现实需要,产业化强调了企业的地位,台球项目治理将不再局限于政府和协会,这也为多主体治理之间的协同提出了更高要求。
2.2 我国台球项目治理的“政府—协会”主导机制
“政府—协会”主导机制对我国台球运动的发展演进起到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不同时期的社会发展背景和体育管理体制具有较强的特异性,群众对于项目的选择也具有时代性,台球项目的发展和治理也会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而表现出不同的治理机制和实施手段[8]。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打破了我国长久以来的思想枷锁,将经济发展、社会发展、文化发展乃至体育发展推向了新阶段,台球运动逐渐撕下腐朽资产阶级运动的标签,并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中,这是社会选择的结果。另外,随着中美建交,西方体育运动迅速舶向中国,这为日后台球运动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这说明台球项目的治理和社会发展的环境是存在内在联系的。此外,在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现实背景下,台球项目也在寻求一种新的发展方式,以平衡两种培养模式,即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双重作用。在中国台协、地方台协、世界台协以及各种体育社会组织等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职业斯诺克赛事也逐渐建立了地区—国家—国际三个层次递进的赛事体系。2008年7月,斯诺克国家队在苏州成立,国家小球管理中心和中国台球协会队的成立国家队非常重视,经过长时间的斟酌和考虑,最终挑选了丁俊晖、梁文博等8位组成首批中国斯诺克国家队队员,代表中国台球最高水平,也代表着中国斯诺克的未来。政府治理与协会治理对于台球运动的发展也显示出明显的治理效果,这证明当前社会需要这种机制以促进台球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协会”主导机制是台球这一非奥运项目治理的有效手段。政府和协会治理主体的协同使得台球项目发展有了一定的保障和支撑,多个主体的主导治理增强了项目发展的力度,使台球项目能够在政府与协会等多个治理主体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2.3 我国台球项目治理机制的经验与启示
台球项目开展伊始资金有限,国家和地方的体育部门投入较少,重视程度不足。但是随着2005年丁俊晖夺冠和一批优秀球员的崭露头角,政府部门看到了台球这项运动广泛而深入的影响力与市场潜力,逐渐开始关注此项运动,并加大了资金的投入和政策的引导。同时,伴随着我国经济地位的不断提升,体育产业规模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社会资金涌入该领域,尤其显著的是台球相关器材的生产与供应,这为台球运动的发展创造了有力的契机和条件。在中国台球协会和地方台球协会的助推下,我国体育职能部门开始举办国际职业斯诺克赛事、中式台球锦标赛、美式台球锦标赛等一系列比赛,规模和影响力逐年扩大。在体育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有效治理下,台球运动的社会认可度大幅度提升,成为人们群众体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得到国家体育总局的官方认可,使之成为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之一。实践表明,台球项目治理路径是以协会为抓手,在社会受众层面逐步扩大项目的影响力,增强台球项目在体育领域中的话语权,加强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挖掘台球运动的时代内涵,不断提升台球项目的认知度等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才使得该项目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近年来,斯诺克赛事的成功举办,有效地宣传了举办地城市、承办单位、比赛场馆以及赞助商品牌等,在提高当地知名度、关注度、美誉度的同时,增强了当地民众对于台球运动的认同感、自豪感,无形中为赞助商、投资者注入了一针强心剂。但要真正实现台球项目的有效治理,还需要政府、企业、协会等多元主体的相互联系和支持,通过政策、财力、物力、人力等多方面的保障,才能够促进台球运动的迅速普及。因此,政府的高度关注与支持,使高级别台球赛事有了强大的后盾作保障;强大的经济背景满足了斯诺克赛事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需求;台球协会及专业的运作团队,为赛事招商、宣传、组织等营造了良好了市场环境;广泛的群众基础成为赛事得以存在的基础,这些治理主体的有效协同,是台球运动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也是“政府—协会”主导机制的结果。
3 我国电子竞技项目案例研究
3.1 我国电子竞技项目治理概况
电子竞技较传统运动项目中的场地和器材而言,“电子”就是运动的方式和手段,整个运动项目都依赖信息技术的实现[9],这就是电子竞技运动区别于传统体育的根本不同。虽说电子竞技已在世界范围内持续发展了十余年,但除韩国外的其他国家几乎都不具备完整的电子竞技产业链,这也是许多电子竞技俱乐部、赛事昙花一现的主要原因。由于没有与市场机制进行很好的呼应,最终都会因亏本而纷纷倒闭,也证明了市场层面介入电子竞技治理的必要性。我国电子竞技作为体育产业的新兴行业,伴随国民经济的发展与国家政策的支持,迎来了巨大的市场发展机遇。通过分析欧美、日韩国家的发展,可以发现电子竞技产业已形成一条以政府为主导的粘合力极强的产业链[10],我国政府将推动我国电子竞技体育产业全面、健康发展[11]。2003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电子竞技为体育运动项目,但这一认可并没有为国内的电竞产业带来实质性的改变。2017年10月28日在瑞士洛桑举行的国际奥委会第六届峰会上,各国代表对当前电子竞技产业的发展现状及日后的发展趋势进行了讨论,最终同意将其视为一项“运动”[12]。而我国首个学校电竞体系化联盟“富联盟”也于2018年2月6日成立,代表着电子竞技项目正式与高校接轨。因而电子竞技项目能够充分借助高校独特优势发展电竞相关专业,在学校中培养专业人才,为电子竞技发展储备人才。此外,2022年杭州第19届亚运会将电子竞技纳为正式比赛项目。由此可见,电子竞技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十分迅速,受关注度与日俱增。2000年以前电子竞技还不能成为一种正式的职业。中国职业游戏玩家联盟(Chinese Professional Gamer League,简称 CPGL)是国内电子竞技爱好者自发成立的组织。虽然CPGL与其他国家电子竞技组织和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并致力于开展电子竞技比赛,但其并非纯粹的商业组织,更趋向于非营利性机构,在项目治理的过程中发挥的力量有限。而如今,电子竞技项目不但有国家政策的支持,而且其市场发展更为迅速,产值一度超过300亿元,且国家已经正式将“网络游戏通用引擎研究与示范产品开发”纳入863科技发展计划,电子竞技成为娱乐产业第一大市场,并显露出无限巨大的潜在商业价值,这是政府与市场双重治理的结果[13]。特别是在我国电子竞技战队取得世界冠军之后,更是大大提升了项目的社会认知度,在项目热度居高不下的同时,高校中也争相开设电子竞技专业。由此可见,电子竞技项目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人们的预期,政府、企业、协会和学校都在这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3.2 我国电子竞技项目治理的“政府—企业—协会—学校”四主体促进机制
2002年以来,许多上市公司纷纷以电子竞技为切入点介入体育领域,使其发展逐渐壮大。2002年第一届中国电子竞技大会(CIG)的顺利召开引起了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也因此带动了信息产业部、人民邮电报社集团和中国互联网协会等一系列组织的参与,标志着电子竞技引起了主流媒体的关注,并开始获得社会舆论的认可。2003年11月1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领导等举行了中国数字体育平台正式开通仪式。在本次会议上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宣布电子竞技成为我国正式开展的第99个体育项目(2008年国家体育总局将电子竞技改批为第78个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且在2004年将举办第一届全国电子竞技运动会,这是电子竞技在中国成为体育项目以来,举办的规模最大、关注度最高的竞赛。随后,国内的电子竞技俱乐部如雨后春笋般迅速涌现。目前,国内所有成立的职业电子竞技俱乐部都已在中国电子竞技俱乐部联盟(ACE)注册,其运营方式主要分为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和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严格的管理体系,但存在体育协会官方注册的俱乐部和社会实体出资的俱乐部两种。前者可以从政府中获得政策、资金上的支持;而后者的运作,完全是依靠市场经济。各种不同模式的俱乐部,彼此之间互相竞争,取长补短,共同发展,通过市场机制优胜劣汰,从而促进整个电竞产业的良性发展。据中商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8—2023年中国电子竞技行业市场前景及投资机会研究报告》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电竞用户规模达到2.5亿人,增长率为105%。随着电竞市场产品的推广和升级,2018年中国电竞用户规模已达到3.1亿人。在市场规模方面,LPL不但引起了众多电竞用户的关注,也激起了战术竞技类游戏的爆发。2017年中国电子竞技市场规模达到655亿元,2018年实现稳步增长,市场规模超800亿元,达到863亿元,这都是电子竞技项目的“政府—企业—协会—学校”四主体促进机制在起作用。此外,随着电子竞技蓬勃发展,作为互联网+体育的新兴产业,大量的资本涌入,行业发展驱动力转移,目前行业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这一切成就的取得与市场机制密不可分。伴随着中国电子竞技运动联赛(CEG)的举行,电子竞技在我国的开展将逐步迈向正规化。国家体育总局将电子竞技运动列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也为电子竞技项目及其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证,这都预示电子竞技的治理得到了政府和企业、协会等的共同参与。电子竞技项目治理的“政府—企业—协会—学校”四主体促进机制在目前的发展状态下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
3.3 我国电子竞技项目治理机制的经验与启示
为促使电子竞技项目进一步健康、稳定发展,2006年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接连颁布了若干管理规定,如,《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积分制度实施办法》《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等,规范了全国电子竞技运动竞赛秩序,加强了电子竞技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同时,以计算机网络、“防沉溺系统”为代表的游戏管理制度也相继出台。可见,无论是在政府层面还是社会层面都着手发展电子竞技产业,政策法规的出台为电子竞技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指明了方向。诚然,电子竞技的蓬勃发展与市场运作是紧密相关的。当电子竞技网游化逐渐成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国家广电总局和体育相关职能部门也在进行共同监管,以保障电子竞技项目的稳定发展和产业资金链的良性循环。正因如此,电子竞技项目为市场机制的导入提供了得天独厚的环境与条件,通过电子竞技活动的开展,吸引了很多企业提供赞助。此外,电子竞技俱乐部自身以及行业内部的治理机制不断完善为电子竞技项目的社会组织治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俱乐部作为独立核算、自主运营的经济实体,在管理机制健全、运转上实现良性循环后,才能保证利润最大化,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可见,电子竞技俱乐部对于项目的治理不仅为项目的发展提供了实践路径,更为项目的资金来源拓展了渠道。再则,高校教育大背景下的电子竞技专业能够培养全面发展的电子竞技运动员。科学的人才培养和选拔机制能够向国家输送高水平运动后备人才,保证项目的生命力。高校运动员的培养方式可以弥补自身文化水平的缺失,不仅提高了运动员的综合素质,也为运动员退役后的生活以及再就业提供充足保障。同时,在保障教学资源、科研能力、师资配备、经费来源等方面充足的条件下,开展校园电子竞技相关赛事,展现其独特魅力以培养学生对电子竞技项目的兴趣和爱好,进一步促进电子竞技项目的科学化发展。可以见得,在多主体参与治理的背景下,电子竞技的发展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项目社会认可度稳步上升,政府政策对电子竞技产业发展支持力度日益加大。因此,电子竞技项目在采用“政府—企业—协会—学校”培养机制进行治理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不仅为电子竞技项目的发展起到了导向性作用,也为其他非奥运项目的治理开辟了新的路径。
4 非奥运项目治理机制启示
4.1 形成政府、企业、协会、学校“四位一体”的治理结构
我国非奥运项目的发展走向多元主体参与治理,但主体范围不囿于政府与协会、学校三个层面,应当体现“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特点。同时,要理清政府主导不是政府控制而是政府协调、机制运行不是强制而是协同的易淆点。非奥运项目多元化治理的主体除了政府之外,企业、协会、学校在内的所有行为者均可以包含在内,在这其中治理的权威并非一定是政府,其他主体都可以在非奥运项目多元化治理中发挥和体现其权威性。政府不再仅仅依靠强制力,而更多的是通过政府与企业、协会和学校的协商对话、相互合作等方式建立伙伴关系来治理非奥运项目。非奥运项目协同治理倡导打破以政府单一主体为中心的传统行政管理范式,调动政府、企业、协会、学校等各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实现彼此间的通力合作,寻求非奥运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在非奥运项目多元化治理过程中,政府、企业、协会、学校等主体应充分利用各自的责任义务、资源优势、媒介作用等,发挥出对非奥运项目“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治理功效。此外,国家体育总局在充分放权的基础上,鼓励多元主体参与项目管理,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这是国家体育领域的治理导向。
4.2 保证治理主体间的信息效率
信息传达不是目的,信息传达的真正意图是实现信息的价值。保证非奥运项目治理主体间的信息效率是主体借助信息平台实现治理的基础。从非奥运项目治理案例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单一主体治理内的信息传达,还是多主体间信息的沟通,这些都是随非奥运项目发展走势信息得到逐渐融合和交流的,尤其是项目的宣传上更为明显。例如,我国的武术项目,治理从政府向市场输入;我国的电子竞技项目、台球项目,其发展从市场逐步接受到被政府支持,影响力和受众面都在不断扩大。公开和共享信息实则是一种资源共用的方式,理性、客观的信息得到充分的利用从而实现信息内容执行的价值意义。历史演变中的非奥运项目治理机制也尽努力在实现信息有效传达,即使当今非奥运项目治理依然存在此问题,但终归方向是明确的。因此在今后非奥运项目治理中应尽可能规避因信息传递导致治理盲目的弊端,如在治理过程中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得全面的治理目标信息和手段信息等,机制设计理论具体阐述了信息共享的作用。信息共享事关机制运行成本和效果,警示研究者重视信息共享建构的迫切性。
非奥运项目治理主体会随着时代发展产生新的变化,且呈现出参与主体日益增多,治理范围逐渐扩大的趋势,这就为各治理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政府单一实施治理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信息便会自动地在企业、协会、学校等主体间进行流动,获取信息资源需求随之增加。无论对市场还是群众,信息传递都应当得到保证。这样社会治理主体可以不用借助经验来评判治理目标是否合适,信息传递能给出确切的治理信号。保证治理主体间信息效率能够避免出现协同治理中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能够实现参与主体的利益最大化,能够实现治理主体的有效协同。
4.3 实现治理主体间的协同互动
非奥运项目治理主体中的政府、企业、协会和学校正随着非奥运项目发展市场的开拓逐渐融合,提出信息交流平台的建立正是为了治理主体间治理内容的互动与协调。实现治理主体间的协同互动,形成联合协调机制,构建四元非奥运项目治理体系是社会治理和体育治理的双向选择。研究案例中发现,项目发展之初由单一主体发展起来,在项目成熟后就希望得到更多主体的支持和带动,如,我国武术项目治理的“政府—协会—学校”三主体调节机制、我国台球项目治理的“政府—协会”主导机制等,这期间主体间互动加强、需求增加,主体间互动产生的问题也随之而出。现今非奥运项目发展需要一套完整的协同机制的经验,使得主体间利益得到协同和促进,社会成本得以降低,治理能够顺利进展,项目得到长远发展。
以我国体育事业发展轨迹来看,当下我国非奥运项目治理要实现的是政府顶层设计带动下的企业、协会和学校主体间的良性互动与激励,故而清晰的职责分配首当其中。只有在权责分明的环境下,各治理主体才能够得到平等的协商地位,这样的协同互动才能够形成统一的目标和凝聚力。实现治理主体协同互动,确立主体协同关系,在处理非奥运项目治理中具体事务就能够达成各主体治理优势互补,独特能力的优质配置,包括获得合理的体育资源分配、有效的问题解决措施、协同的利益目标、正向的竞争手段等各方面。所有力求非奥运项目治理低成本、快速度、高效益的目标都将以治理主体协同互动为前提和基础。另外,协同互动既是互助也是制衡。非奥运项目治理主体的互动是执行的过程也是反馈的过程,协同中及时有效反馈,达成监督和制约,避免新的矛盾和冲突出现,减少内耗,稳固治理效果,提升治理绩效。非奥运项目治理主体的协同互动是日臻完善的,需要不断地调整与更新,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非奥运项目发展需求。
5 结 语
对我国单项非奥运项目案例的治理机制进行深入分析,得出我国武术项目治理的“政府—协会—学校”三主体调节机制、我国台球项目治理的“政府—协会”主导机制和我国电子竞技项目治理的“政府—企业—协会—学校”四主体促进机制,并据此推导出我国非奥运项目治理机制的构建要形成政府、企业、协会、学校“四位一体”的治理结构,要保证治理主体间的信息效率,也要实现治理主体间的协同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