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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作品统一性与学科身份转换之谜
——方法论学说线索下的韦伯思想脉络探究

2023-02-26

学习与探索 2023年8期
关键词:韦伯社会学经济

张 翼 飞

(哈尔滨工程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 150001)

一、引言:韦伯作品统一性之争

1930年,帕森斯将《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在美国翻译出版,在形成“帕森斯化”韦伯的同时,也极大提升了韦伯的学术声望。在帕森斯的诠释范式中,韦伯是一个“现代化”理论家,突出的是韦伯对现代性的本质以及宗教(文化)(1)由于帕森斯的社会系统理论强调文化系统是最具信息流量的(信息流量代表控制力),这使得韦伯关于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诞生关系的“韦伯命题”被凸显出来。此后贝拉的《德川宗教》、麦克里兰的《成就社会》和艾森斯塔德的《新教伦理与现代化——一个比较的观点》等著作显然都是这一范式的产物。对现代社会影响的论述,这显然与“二战”后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着现代化这一根本任务有关。

正如卡尔博格所说,此时的韦伯被分解成了现代社会各个分支领域研究所诉诸的权威,从而为各领域的研究提供了正当性来源,但韦伯的首要目标、兴趣点、主题方向等却被弃置一旁[1]127-139。随着韦伯研究在德语学界的复兴,这种状态出现了转机。自此之后,从整体出发“还原”一个真实的韦伯成了韦伯诠释的主要取向,而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看待韦伯的“核心问题”及其内容广泛的诸作品(著述史)之间的“内在逻辑”。

滕布鲁克于1975年发表了著名的《韦伯的作品》(英译为《韦伯作品的主题统一性问题》,由威姆斯特于1980年翻译,并在英语世界发表)一文,他认为韦伯最重要的作品是《世界诸宗教的经济伦理》,而非《经济与社会》,因为韦伯的核心主题是“祛魅”。韦伯认为宗教理性化过程是人类社会理性化进程的核心动因,而这是《经济与社会》既没有处理,也不打算处理的问题[2]316-351。事实上,在滕氏发表这个著名言论之前,本迪克斯也有类似的看法,他认为韦伯对古代文明、法律社会学、支配类型、城市社会学、经济通史的研究都是其宗教社会学的继续。宗教社会学负责对西方伦理理性主义进行阐释,而其他研究则致力于解释这种理性主义是如何成为西方世界占主导地位之价值取向的[3]213。

施路赫特并不认可滕氏的观点,他认为滕氏立论所依赖的《经济与社会》和《世界诸宗教的经济伦理》的写作顺序存在许多疑点。与滕氏强调后者不同,施路赫特更为看重《经济与社会》。通过对《经济与社会》写作计划的梳理,他认为韦伯一直在关注西方的特殊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独特的理性主义,而这种理性主义贯穿并体现在社会诸领域[4]15,55。

令人困惑的是,在这场争论中韦伯的方法论文章似乎不在“韦伯的作品”之列。本迪克斯在《马克斯·韦伯:一个思想肖像》的导言中指出,尽管韦伯的方法论著作有内在的吸引力,但还不足以成为韦伯社会学著作的指南,因此它侧重于探讨韦伯的实证著作而不是他的方法论著作[3]3。同样,滕布鲁克在《韦伯的作品》中感叹,韦伯的方法论已经过时[2]316-351。而施路赫特仅把方法论研究放入韦伯著作的第二阶段,忽视了韦伯方法论写作贯穿于其学术生涯始终的事实[5]140。这种对方法论的忽略不仅无助于韦伯诠释问题的解决,反而带来了更深刻的诠释危机。罗特指出,当前的韦伯研究将其历史社会学与方法论论述分割开来,造成了“两种韦伯形象”[3]新版导言5。同样,布莱恩·特纳也认为,韦伯的实质研究与他的方法论不相契合,他的方法论是个体的理解社会学,而实质研究则更接近马克思的结构主义[6]9。显然,这种“两个韦伯”的论调为韦伯诠释提出了更为根本性的挑战。如此看来,亟待探讨的并非《经济与社会》与《世界诸宗教之经济伦理》的统一性问题,而是韦伯方法论著作与其实质作品之间的统一问题。

在这场争论中,亨尼斯的观点较为特别。他认为滕布鲁克和施路赫特虽有分歧,但本质上都将“理性化”作为韦伯的核心问题。他提出韦伯的核心问题是一种人类学兴趣,即“人的发展”,正是这种兴趣引发了韦伯的经验研究[7]135-180。“人的发展”能否取代“理性化”主题我们暂且不论,但这种视角为诠释韦伯作品打开了更广阔的空间。亨尼斯认为,现今韦伯诠释的一大问题就是把韦伯天然地当作了“社会学家”,而实际上韦伯处在一个更广阔的思想传统中,其定义的“社会学”也不是今天作为一种学科的社会学。当然也有学者关注韦伯早期的作品,试图塑造“社会学以前的韦伯”[8]190-215。如果我们承认亨尼斯观点的启发性,那么“社会学前”的韦伯就不会去关注所谓的韦伯早期作品,而是去作韦伯的同行者和同时代人,回到韦伯自身的问题意识和所在的学术场域中去。在此意义上,需要研究的不是“社会学前的韦伯”,而是韦伯是如何变成社会学家的?以及他是何种意义上的社会学家?

韦伯一生的头衔都是“国民经济学教授”(除了最早在柏林大学的“法学副教授”),他的自我认同也是“国民经济学家”,当他在文章里提到“我们的学科”时,指的均是“国民经济学”。令他在学术界崭露头角的“社会政策协会”是德国国民经济学历史学派的大本营。但韦伯后期却将主要精力用在了“社会学”上。今天作为韦伯主要作品的《经济与社会》,是韦伯所主持编纂的《社会经济学大纲》中的一部分。按照施路赫特的考证,韦伯将这部分最初命名为《经济与社会》,1914年改为《经济与诸社会秩序及权力》,而1920年再改为《社会学》[4]14。那么韦伯作为一个“国民经济学家”为何会写一部“社会学”作品?当年编辑委托韦伯修订的是《政治经济学手册》,韦伯又为何要将其改名为《社会经济学大纲》?“社会经济学”究竟是“国民经济学”的一部分,还是“社会学”的一部分?作为“韦伯的作品”之争的核心,如果《经济与社会》是“社会学”作品,那么同期写作的《世界诸宗教之经济伦理》又是何种作品?二者有何关系?再进一步,韦伯的研究取向今日被称为“理解社会学”,那在其自己的作品中“理解”又是如何实现的?

本文认为,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从韦伯的国民经济学家身份及其对当时德奥经济学界“方法论之争”的态度入手,以他向“社会学家”的身份转变为线索揭示韦伯自身的方法论构想(社会经济学、理解、理想类型、诸领域、选择性亲和、价值关联等)及其实现过程,从而重新安置“韦伯的作品”,并揭示诸作品的内在逻辑和主题的统一性。当我们把“两个韦伯”变成“一个韦伯”时,作为一个整体的韦伯思想脉络就呈现出来了。

二、国民经济学家韦伯及其遭遇的方法论之争

作为后发资本主义国家,德国经济学的起步也比英法晚了很多,这种资本主义发展先后上的差异也影响了其经济理论。德国国民经济学的先驱李斯特认为,以斯密为代表的经济学应该叫“世界主义经济学”,这种经济学所考虑的一方面是全人类,另一方面是单独的个人,唯独没有考虑到国家。其基本假设是世界上一切国家所组成的只是一个社会,而且是生存在持久的和平局势之下的[9]122。他认为,德国的经济学应该站在民族国家的角度去思考经济与贸易问题,以这种视角看,不应该主张自由贸易,因为在这个阶段自由贸易会让英国获益德国吃亏。(2)在《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的演讲中,韦伯反对劳动力自由流动的观点,与李斯特的思路如出一辙。因此,对于现代经济学,英法称之为“政治经济学”,而德国则称之为“国民经济学”。不同的研究视角也影响了这两派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英国政治经济学既然是以单独个体为出发点,那么其方法就以抽象演绎为基础,按照对人性的基本假设来构造整个理论大厦(斯密、休谟这些政治经济学创始人都将经济理论奠基在人性论之上),形成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经济准则。而德国国民经济学则从萨维尼(Savigny)的历史法学派中借鉴历史主义方法,认为具体的经济行为与各民族特殊的、具体的历史发展状况紧密相连,应该用历史的、经验的方法去研究这一进程。即便要归纳出“一般规则”,也需要在对各个“特殊”进行充分研究之后才能进行。采用这种方法的被称作“国民经济学历史学派”(以下简称“历史学派”)。

在李斯特之后,历史学派一直占据着德国经济学界的主流位置。1882年高中毕业后,韦伯进入海德堡大学学习法律。读书期间他的兴趣很广,慕名前去旁听了历史学派大师克尼斯的课程,并阅读了大量的国民经济学作品。1888年,韦伯参加了主要由国民经济学家组成的“社会政策协会”,并跟随协会进行了农业工人社会状况的调查,完成了“易北河以东德国农业工人状况”的研究,后来韦伯又进行了一次相关调查。两次调查的结论在“社会政策协会”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韦伯成了农业政策问题的专家。

正是基于韦伯在此方面的名气,1893年,弗莱堡大学邀请韦伯担任国民经济学教授。韦伯放弃了他在柏林大学的法学副教授教职,接受了邀请,并发表了充满了历史学派味道的“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讲座。此后,韦伯一生担任的都是国民经济学教授。1896年,他接受海德堡大学的邀请,接任了克尼斯的教席,并于次年初赴任。直到韦伯由于健康原因辞去教职之前,他在弗莱堡大学与海德堡大学一直讲授《一般的或理论的国民经济学》课程。在课程参考文献中,除了罗雪尔、克尼斯、施穆勒等历史学派学者的作品外,他还列入了奥地利经济学家门格尔(Menger)关于方法论的许多文献。

1883年,门格尔出版了《经济学方法探究》一书,批评了历史学派,随后当时德国历史学派的“掌门”施穆勒对此给予了激烈回应,开启了历史学派与奥地利学派的方法论之争。这构成了韦伯方法论反思的重要背景。

韦伯自称为“历史学派的孩子”[10]235、“历史学派的嫡系传人”[11]106,但在这场争论中,他对门格尔的观点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他还是当时德国唯一一位接受并讲授奥地利边际主义经济学的经济学家,这让历史学派的很多学者很失望。当在理论层面讨论价格形成时,韦伯主要采取奥地利版本的边际效用理论;当讨论经济的历史基础时,他常引用历史学派的观点。他经常在德国历史学派面前维护奥地利学派,反之亦然。总体而言,韦伯认为双方都有正确的部分。正如斯威德伯格所看到的,在这场方法论之争中,对于经济学的主题和范围韦伯的看法更接近施穆勒,在经济学内部的方向划分和研究方法上,韦伯更接近于门格尔[12]238。

亨尼斯认为历史学派对经济学有两种看法,这两种看法都被韦伯所继承。其一,经济学是政治科学,在当时“政治”的反义词是“普遍的”(cosmopolitan);其二,经济学是“人的科学”,所谓人的科学应被理解为“全人的科学”,在此视角下经济现象应该与其他重要的人类生活领域相联系,不能仅仅将经济学设定为一门根据抽象假设进行推理的学科[13]38。在承认这两种观点的同时,韦伯认为历史学派的错误在于研究方法。

在当时施穆勒认为,国民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是“一套依据科学准则建立的研究程序,它服务并理应服务于国民经济知识的增进。它应当根据时间和空间、范围和历史后果勾勒出一幅完整的国民经济的图像,通过相同或相异的思想把握国民经济的现象”[14]22。但正是因为探求“完整的国民经济图像”,导致其内容变得无比驳杂。熊彼特如此评价:

这个学派宣称应研究经济现象的所有一切方面;因此应研究经济行为的所有一切方面,而不仅仅研究它的经济逻辑;因此应研究历史上展现出来的人类动机的总和,而对特有的经济动机的研究不应超过对其他动机的研究,之所以用“伦理的”一词概括其他动机,看来似乎是想强调超个人的因素的重要性[15]93。

事实上,经济现象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对这些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本无可厚非,但施穆勒反对将这些因素进行单独的“隔离”分析,主张将经济生活视为一个整体。这样,经济生活本身就成了分析单位,经济学家所要做的就是尽可能多地收集关于经济生活的现实材料,因为只有在对大量的材料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才能发现经济生活的真正的、实际的规律。施穆勒认为当时的经济学还处于经验材料搜集阶段,(3)施穆勒在历经13年写成的《一般国民经济学大纲》这部巨著中,运用了大量数据来描绘,但却未提炼出有效的理论,他的著作令本阵营的学者十分失望。因此他并没有对搜集到的资料进行深入的因果分析,而是把精力放到了价值判断上,这又构成了后来韦伯在历史学派内部引发的“价值判断之争”的核心论题。

在韦伯看来,奥地利学派的优长在于,他们建构了一种纯经济理论,或者说建构了一种纯粹以“效用最大化”为取向的目的理性经济行动(经济现象)的理想类型,(4)关于理想类型(ideal type),笔者认为最佳的翻译是“理念典型”。但由于约定俗成,本文还是使用“理想类型”这一翻译。需要注意的是,在本文引用的中译韦伯著作中,这个概念被不同的译者翻译成了“理念型”“理想典型”等。即假设如果人的社会行动只受纯经济性利益的宰制,排除了其他种种非经济性行动取向的影响,那么在完全理性的情况下,人的社会行动会是何种状态。

韦伯认为这种门格尔意义上的“精确取向的方法”对我们认识人类行为是非常有意义的。当我们理解人类行为时,必须先把各种人类生活、行为领域的基本逻辑分解开来(如经济取向的行动、宗教取向的行动等),然后才能判断某个具体的行动受何种领域的影响更大,进而理解这一行动。历史学派的问题在于,把所有领域的影响混合在一起,没有进行这种分解,必然无法得到科学的、有价值的结论,最终只能形成施穆勒《一般国民经济学大纲》那样卷帙浩繁又仅是材料堆砌的作品。

韦伯曾如此描述当时经济学界的状态:一个想学习经济学的学生困惑地发现:存在“两种经济学”。对此,韦伯的解决办法是,用“社会经济学”将两者统合起来[16]10。

1917年,韦伯在《逻各斯》杂志发表了《社会学与经济学的诸学科之“价值中立”的意义》一文,在其中韦伯明确指出了经济学研究的四项内容:一是纯经济学理论所建立的理想类型(即奥地利学派的研究),二是经济问题中关于手段—目的关系的问题,三是社会现象受到种种经济性因素制约的方式,四是经济过程与经济形式受到种种社会现象制约的方式。

事实上,韦伯的这种想法产生很早。1904年韦伯接手《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的编辑工作,在阐述《文库》主旨与写作要求的《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的知识之“客观性”》一文中,他指出《文库》主要探讨如下问题:一是经济现象,如证券交易、金融生活这些直接的经济活动;二是与经济相关的现象,指能够影响经济生活的现象,例如某种宗教学说;三是受经济制约,尤其是受经济动机影响的现象,例如某一个时期的艺术趣味可能会受到经济动机的影响[10]187-188。通过对这些现象的区分,韦伯划分了“经济”与“社会”。韦伯在为《文库》撰写的发刊词中指出,“社会的”这个词的含义很混杂,在他的用法中,这个词并非仅指某一特定的现象范围,而毋宁是指我们用来考察经济生活,乃至其他社会生活之种种现象的那个观点:这就是将所有经济上的个别现象都对准某一特定的经济系统的这种校准,换言之,就是在历史的制约性这个观点下对这些个别现象进行考察;这就是要去揭开经济发展与所有其他的社会现象之间的种种原因上的关联[10]164-165。

显然,这种思路已经指向了韦伯后来的作品《经济与社会》。1902年韦伯大病初愈,他首先做的工作就是处理方法论问题,在1902—1909年间,韦伯集中撰写了大量方法论文章,(5)包括《罗雪尔与克尼斯》(1903—1906年)、《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的知识之“客观性”》(1904年)、《在文化科学的逻辑这个领域的一些批判性研究》(1906年)、《施塔姆勒对唯物史观的“驳斥”》(1907年)、《施塔姆勒对唯物史观的“驳斥”之补遗》(根据韦伯遗稿整理,生前未发表,写作于1907年)、《边际效用学说与“心理物理学”的基本法则》(1908年)、《能量学的文化理论》(1909年)等。对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方法及特性进行了系统的反思,在此阶段他虽然还没有使用社会学这一名称,(6)其原因将在本文第五部分进行详细探讨。但通过构建理想类型实现理解这一方法论思路已然成型。

三、“理解”及其对象

在今天,韦伯的方法论观点被认为与“实证主义”相对,而在当时的德国则恰好相反,韦伯的观点之所以被认为偏向于实证主义,(7)之所以产生这种评价差异,本质上在于韦伯的方法论既吸纳了实证主义成分(如价值中立、在“理解”中降低直觉的地位而提升理性的地位),又吸收了历史主义的倾向(如强调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研究对象的差异)。就在于“理解”这一方法论。

在当时的德国学界,存在着鲜明的德国“文化”与西方“文明”之间相互区别与斗争的意识。“文化”主要指观念形态的文学、艺术、哲学以及与人的审美情感相关的内心生活和精神情趣。“文明”则指与人征服自然能力相联系的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状态[17]51。德国知识界的一个主流氛围就是用“文化”来对抗“文明”,占据主导地位的是历史主义,这种历史主义反对启蒙时代对人根本特征的设定,即将人看作是具有理性认识能力的主体,而突出人身上的“非理性”成分,如意志、直觉、本能等,认为人的发展是一种独一无二的个体的发展。(8)德国经济学历史学派本质上也是这种历史主义氛围下的产物。在这种取向中,“理解”被认为依靠的是直觉与生命体验,所谓“直觉”指的是对体现在某些社会文化现象中的“无中介经验”(immediate experience)的“再创”或“再现”(reproduction)。“理解”意味着主体能够再现或“再体验”文本中蕴含的经历或“价值”,与被理解对象直觉式合一。这正是韦伯所反对的狄尔泰等人的看法。

在《罗雪尔与克尼斯》以及《在文化科学的逻辑这个领域的一些批判性研究》中,韦伯均指出,这里的“直观”严格来说是不可能的,因为就连我们回想与体验自己之前所做的事情,也是将这个事情当作对象,将该“体验”变成某种以范畴的方式形塑而成的“客体”。变成了“客体”的“体验”,总是会获得一些在“体验”中并未被“意识到”的观点和联系,而不存在像这些人想象的纯粹的直观。因此,我们必须离开“直觉洞察”这一领域。

由此,我们就能理解韦伯后来在《经济与社会》中对社会行动的划分方式。韦伯之所以将“标准的”社会行动定义为“目标合理性行为”,因为此种行为离“直觉”与“体验”最远。韦伯也承认,对于价值合理性行为和情感行为,“拟情地体验”是需要的。一方面,在理解上能达到这种“拟情地体验”固然好,若无法达到,我们也可以用知性尽可能地去诠释或达到拟情体验最近似的程度,以便对受其驱使的行动过程多少能有所理解。毕竟如前所述,“拟情”本质上也是将情感当作了一种客体。另一方面,大量人类行动属于不依赖于拟情的目标合理性行为,只要我们将其放入“目标—手段”的逻辑链条中,该行为就能被理解。

韦伯认为,科学(学术)作为一种知性活动,主要处理的应该是此类行为。韦伯对“社会行动”的定义不是考虑这种行动是否有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社会后果”,或是否是一种“集体行动”;也不是在与“个体有效”相对的意义上定义“社会行动”。韦伯的“社会行动”突出的是“有意识”“有动机”“有考虑”,与其相对的是“本能”与“无意识”行为。一个典型的目标合理性行动是“有意识和动机的”,“呈理性思维状态的”,没有任何物理和心理的“强制”,没有情感的“影响”和“偶然的”干扰,完全按照我们的认识程度即依照经验规则来看,使用完全适当的“手段”,追求一种被清楚地构想的目标。

韦伯认为,这种意义和动机并不是心理学的对象。施穆勒一直希望将经济学的基础奠基在心理学之上,对此韦伯十分反对。韦伯认为并不是所有非物理的都是心理的,心理的对象是透过物理性的刺激所产生的“感受”,而人类的经济行为是一种需要被理解的“主观意义类型”:

然而,有时我们也会听到这样的说法,认为经济行动是一种“心理”现象。此说大谬不然。货物的生产、定价,甚或对货物的“主观估价”,如果它们都是一些经验过程的话,那就远不仅仅是个心理现象。然而,这个误人视听的表述后面却有一个正确的洞见:这些现象属于一个独特的主观意义类型。唯有这一点才能定义作为一个整体的相应过程,也唯有这一点才能比较容易地对它们做出主观解释[18]157。

前文已提及,韦伯之所以欣赏奥地利学派,正是因为他们构造了一种在“追求效用最大化”这种“主观意义类型”(经济动机)影响下,同时排除其他种种非经济性行动取向的影响,一个纯粹理性的人会如何进行目标合理性行动的理想类型。当有了“经济行为”这一理想类型之后,学者一方面可以探讨在具体的事例中,我们能够理解多少一部分由经济的目的理性所决定,而实际上又由其他因素共同影响的种种情况;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现实过程与理想类型的距离,使我们更加容易获得关于行动者真实动机的知识[19]27。

在韦伯看来,历史学派的错误就在于没有将经济因素(所引发的行为逻辑)与其他社会因素进行区分,以致像施穆勒那样最后弄成了混乱的大杂烩。那么正确的解释方法显然需要构造出社会诸因素(领域)中的理想类型,然后探究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只有这样,“与经济相关的现象”和“受经济制约的现象”的说法才能在逻辑上得以成立。而这正是韦伯赋予“社会学”的任务:“同一个行动者或许多人的行动过程会在一种典型的相似的主观意义引导之下重复地发生。社会学即是要考察这些典型的行动模式”[19]38(黑体字为引者所加);“社会学——正如我们时常理所当然地预设着——乃是建立理想类型概念,并追求经验事实的普遍规律的一门学科”[19]25。

随着1909年韦伯接受出版商保罗·希贝克的委托,重新编订一本《政治经济学手册》,社会学日益成为他工作的重点。在去世前,他将自己写作的部分直接命名为《社会学》。

四、理解之工具:“诸领域”的理想类型及其“亲和”与“紧张”

因为担心版权纠纷,出版商需要对《政治经济学手册》重新命名,韦伯认为《社会经济学大纲》是最适合的名称。正如斯威德伯格所说,韦伯的社会经济学思想及其在《社会经济学大纲》计划中的贯彻,是作为方法论之争的一个直接反映而出现的[20]31。因此他邀请了奥地利经济学家维塞尔、熊彼特与历史学派的布伦塔诺、布歇尔等一同参与该计划。而他自己负责的那部分叫作“经济与社会”。在最初的计划中,他写作的内容包括“经济与法律”“经济与社会群体”“经济与文化”三部分。后来(1914年)他又修订了章节计划,将“经济与社会”拆成了两部分,“经济与社会诸领域的秩序及权力”(他自己撰写,当时韦伯还多少想把这部分命名为“经济的社会条件”)以及“经济体制与社会政治体制以及理想的发展路径”(菲利波维奇撰写)。

可以看到,《经济与社会》这一韦伯的“实质社会学”(9)在《理解社会学的一些范畴》一文中,韦伯如此表述:“对于个人来说,最常形成并持存下来的动机、利益以及‘内在状态’的内容,是可以根据主要的主观‘意义方向’(Sinnrichtung),标明出不同的共同体行动类型,乃至于标明出不同的合意行动类型。确立这些行动类型是每个实质的社会学(Inhaltliche Soziologie)的任务之一。”参见马克斯·韦伯:《关于理解社会学的一些范畴》,郑作彧译,《社会理论学报》2019年第2期。就是围绕着构造“经济”“法律”“宗教”“支配”“社会”(10)狭义的“社会”指的是“人类群体的一般结构”,包括家庭、邻里、亲属群体等。参见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1卷),闫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476页。等诸领域的理想类型展开的。但也如卡尔博格所遗憾指出的,社会诸领域在韦伯作品中所扮演的轴心角色却远未得到承认[21]301。

对于韦伯的理解社会学来说,每个理想类型在本质上就是一个由动机出发的,可被理解的“主观意义类型”(意义脉络)。以经济领域为例,韦伯在《社会学的经济行动诸范畴》(《经济与社会》第一部分第二章)的开篇即指出,经济行动不是一个心理现象,而是“属于一个独特的主观意义类型”,写作这部分的目的是“试图定义某些常用概念,并分析经济领域内部某些最为简单的社会学关系”[18]157。在经济领域,人们的主观意义指向物质利益,而在宗教领域则指向精神利益,韦伯称之为“救赎财”(redemptive benefits)。“救赎财”的概念很能代表韦伯的思路,即社会诸领域的划分是根据人们不同的意义动机,为便于理解救赎动机,其也被视为追求救赎“财富”。斯卡夫曾指出,韦伯似乎有两种社会学,一种是结构主义与决定论的,一种是“理解的”[8]190-215。而实际上在韦伯的方法中,这二者完全是统一的,因为所有的结构都是具有“完备之意义妥当性的概念单位”:

在所有事例中,不论是理性的或非理性的对象,社会学和现实之间都保持着距离,并以下列的形式获取对现实的认识:它可以显示出某个历史现象和一个或多个社会学概念间的近似程度究竟如何,再据以安置这一现象。譬如说,同样的历史现象可能有某一部分接近于“封建”制度,在另一部分是“家产制”,然后又有“官僚制”和“卡里斯马”的成分。为了让这些字眼起码能够有其明确的含义,社会学必须勾勒出每一种结构的“纯粹”类型(理念型),而使它们成为一个个尽可能展现完备之意义妥当性的概念单位[19]26(黑字体为引者所加)。

韦伯对诸领域理想类型的研究实际上是在画一张“意义地图”(意义坐标)。韦伯指出,“我们建构概念的目的只不过为了提供一个坐标设定的理念型手段”。有了意义地图这种工具之后,自然便于研究者 “按图索骥”把行动者的具体社会行动归因于某个具体的意义动机,因此韦伯认为,“对研究而言,理想典型式的概念将可以训练归因判断”[10]216,通过这种意义归因就实现了对行动的诠释性理解。这正是韦伯对社会学下的定义:“社会学是一门科学,其意图在于对社会行动进行诠释性的理解,并从而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及结果予以因果性的解释。”[19]3在现实中,行动者往往并不只受到一种意义动机的影响,其行为常呈现为诸领域的意义相互“选择性亲和”或“冲突”的结果。

“选择性亲和”本是19世纪人们谈论化学结合的一种方式,它指的是a、b两种物质在化学反应中更倾向于相互结合,歌德把它用在了人文领域,作为他一部小说的标题[22]131。韦伯所应用的正是这种化学式意向。正如《韦伯词典》的编辑们指出的,“选择性亲和是一个在韦伯著作中未被仔细定义但却核心的一个概念”[23]114。此概念在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以下简称《新教伦理》)和他的宗教社会学研究中屡次出现,但学者们对其的认识仍不够准确。对于亲和的双方分别为何物,学界有以下说法:物质利益与思想观念、理想类型与现实、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经济、精神气质与外在形式、描述思想观念间的内在关系。(11)参见任晖宇:《“亲和性”与韦伯的宗教社会学》,上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9年。而这些说法都没有真正认识到选择性亲和概念与“诸领域”之间的关系。

以《新教伦理》为例,韦伯所描绘的亲和并不是在“资本主义经济”与“新教伦理”之间,而是在“资产阶级”与“新教生活样态”之间[24]499。韦伯之所以强调“资产阶级”而非“资本主义经济”,是因为前者才是具有主观意义的行动者。在韦伯的分析方法中,我们要将“资产阶级”与“新教生活样态”看作需要分别放在经济与宗教两个意义领域中去理解的两个“独立变量”,如同化学反应中的两种物质。正如韦伯的好友李凯尔特所说,韦伯早年对唯物主义借鉴颇多[25]86。韦伯承认唯物主义的巨大解释力,他所要做的并不是“颠倒”唯物主义的解释,而是认为唯物主义只说出了因果的一面,而因果关系的另一面同样不该忽略[26]460。我们看到,资产阶级身份和新教生活样态往往集中在同一个人身上,韦伯认为这显然有经济因素对宗教选择的影响,但正如他想在《新教伦理》中证明的,这种影响反过来同样成立。既然如此,那么双方就并非单向因果的决定与被决定逻辑,而是相互吸引的亲和逻辑。(12)以HCl+NaOH=H2O+NaCl这个化学式为例,在溶液里面,既有H+离子,也有Na+离子,还有OH-离子和Cl-离子,但H+离子不倾向于与其他离子结合,仅倾向于与OH-离子结合,反过来OH-离子也是一样,倾向于与H+离子结合。Na+离子和Cl-离子也是同理。韦伯正是利用了这个意向,将这种相互吸引、相互选择称为“选择性亲和”。在韦伯的宗教社会学研究中,类似的分析还包括知识分子与理论理性倾向的宗教、工商阶级与实践理性倾向的宗教、教权制阶层与仪式宗教、农民与巫术之间的选择性亲和等[26]476,481。

与“亲和”相对应的是诸领域之间的冲突与紧张。在《经济与社会》第二部分的标题中,韦伯直接用“角斗场”形容诸领域之间的这种紧张状态;用“理性化”描绘各领域走向自律(Eigengesetzlichkeit)的过程。一个领域越是理性化,此领域所承载的意义体系就越是要求不受阻碍地充分展现。(13)以现代市场经济为例。现代市场经济按照经济自身的逻辑运转,拒绝政治的干预(提倡“看不见的手”,拒绝“看得见的手”),拒绝伦理的干预(主张“市场经济不讲道德”),拒绝共同体的干预(“家政与经营的分离”)……。同时,也就意味着领域之间相互紧张冲突的可能性越大。在《中间考察》中,韦伯列举了宗教领域(发展到高理性化程度的“救赎宗教”)与经济、政治、审美、性爱、知性等领域的紧张。(14)而在《以政治为业》的演讲中,韦伯揭露了政治与宗教领域的紧张。政治的目的是维持或变更权力分配,在手段上无不诉诸赤裸裸暴力作为强制手段,正是暴力的诉求才构成所谓的政治团体。而这与宗教的同胞之爱的主张形成了明显的“紧张”。

在韦伯看来,现代社会的一个根本特征就在于诸领域的这种自律与独立。“诸神之争”实际上是诸领域的“神”(即诸领域的内在价值)相互之间无法调解的、你死我活的争斗。韦伯方法论的重要概念——价值中立(wertfreiheit ;英译为value free;中译为价值中立、价值无涉、价值阙如等)同样需要放入此背景中去理解。近年来,一些学者认为此概念应该直接翻译成“价值自由”。这种说法有道理,但需注意此处的“自由”并不是“随意”“不受限制”,而是“免于”。(15)如smoke free指的是“免吸尊烟”,value free为同样用法。“价值自由”是免于价值判断的自由,即在学术领域研究者只服从学术领域自身的价值——“求真”,而免受其他领域价值的干扰,诸如伦理价值、政治价值、经济价值,等等。

韦伯提出此一概念的背景是施穆勒等“讲坛社会主义者”往往将伦理评价混合在学术研究中。施穆勒在其著作《一般国民经济学大纲》中,把主要精力放在对于社会经济现象进行伦理评价而非因果解释上。引发韦伯“价值中立”论战的导火线是“社会政策协会”1909年在维也纳召开的年会,会上有学者主张“生产力”的概念既有经验性内涵,又具道德性内涵,因此我们在衡量时,应该将那些对“民生福祉”有贡献的活动视为生产力,而不是连“为无政府主义者制造炸弹”的活动都计算在内[27]213。在韦伯看来,这显然是道德入侵了学术领域,而学术应该“免于”这些价值判断而获得“自由”。基于同样的诸领域独立的理由,韦伯反对“讲坛社会主义者”在课堂上传播自己的价值判断,(16)布伦坦诺讲课时就像在政治性集会上演说一样,听众报之以欢呼或喝倒彩。瓦格纳讲课时,大喊大叫,连连跺脚,对“假想敌”挥舞拳头。参见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3卷),朱泱等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指出学者的角色与政治评论家的角色应该严格区分。(17)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诸领域价值的诸神之争,韦伯认为这是一个经验事实。韦伯对于这种现象同样不作价值判断。因此韦伯认为自己不是价值的相对主义,而仅是经验上的价值的多神论。李凯尔特认为,所谓的相对主义不仅对于我们感官中的事实不肯承认,甚至对一项最简单的事实陈述,也不愿意接受。

此外,韦伯也并不认为各个领域理性化的发展只能朝向一个方向,“所有这些领域皆可从许多不同的终极观点与目的上予以‘合理化’”[26]460。同理,各个领域的理性化程度也不是同步的,例如经济理性化程度最高的英国,其法律的理性化程度却较为“落后”,反而古罗马出现了一种高度理性化的法律。

可以看出,韦伯的方法论虽因其反对有机体式的整体论而被认为是方法论个人主义的代表,但这种个人主义并不是原子化个人主义。一方面,韦伯屡次指出,他所说的“人的行动”“动机”“决定”等指的不只是个人的某一行为,而是同时指“群众运动”。另一方面,韦伯的方法论的基本分析单位是诸领域,“行动”“动机”“决定”都被纳入诸领域的“主观意义类型”中去考量。从而不论是个体的行动还是群体的行动,在韦伯所谋划的“意义地图”中都能找到位置,进而使我们得以理解。同样,也正是因为韦伯将“主观意义类型”作为分析的出发点,在描述现实历史时,韦伯就必须将其重新落回具体的行动者(个体或群体)中去,而将这些行动者称为某种意义类型的“担纲者”(carrier,在《新教伦理》中资产阶级就是理性资本主义经济的担纲者)。

五、韦伯的价值关联及其在韦伯作品中的展开

在李凯尔特看来,事物是无限复杂的,不仅组成现实的对象是无穷多的,而且即使是一个单一对象,其内部的复杂性也是无限的。对于一个文化科学的研究来说,必须从这无限复杂之中找到需要研究的对象。那么如何选取呢?作为一个新康德主义者,李凯尔特认为其中存在一个“先天判断”。人不是毫无预设地观察,而是带着“先天”的认识框架去选取现实,这个“先天”就是价值。

韦伯完全赞同李凯尔特的观点,他指出当我们理解价值关联时必须参阅李凯尔特的著作。在他看来,“价值关联”这个语词,“仅仅意味着对科学所特有的、支配着一项经验性的探究之客体的筛选与形构的那种‘兴趣’所做的哲学上的诠释”[10]507。价值关联指的是,每次都只有现实的一个有限的部分构成科学理解的对象,只有它才在“值得认识”的意义上是“根本的”。它之所以具有意义,乃是因为它们同价值理念有着紧密的联结。对这点的确认是某种东西成为研究对象的前提条件[10]201。与李凯尔特一样,韦伯将价值关联的这种先在性比拟为康德哲学中的“先天范畴”[10]240,他认为,如果我们认为一个对象是否具有意义能“从材料本身取得”,(18)在康德认识论中,认识范畴不是从经验本身得来的,而恰恰是获得经验的“先天”。那是一种天真的自欺 。

那么,韦伯自己的价值所关涉的对象又是什么呢?他在写给列夫曼的信中做了清楚的交代——“为何偏偏是西方产生了现代理性资本主义”。

我所感兴趣的东西是更为“特殊的”情况吗?是的,如果一个人是在问这个问题:为什么理性的(赢利的)资本主义仅仅起源于西方国家,而且他可以把那种情况叫做一种“特别的”情况[22]285。

韦伯准备如何进行研究呢?事实上,虽然韦伯对方法论之争的反思已经为一种以理解为目的的类型学分析打下了基础,但韦伯一开始的工作重心并未放置于此。虽然划分出了“经济”与“社会”领域,但韦伯和他的历史学派前辈一样,希望对经济问题进行一番历史因果的探究。对于韦伯来说,这种研究的主要对手是历史唯物主义。让我们回到韦伯对“社会经济学”的设想中,1904年韦伯在为《文库》撰写的发刊词中确定了研究范围:一是经济现象,二是能够影响经济生活的现象,三是受经济制约的现象。在韦伯看来,历史唯物主义只将经济动机作为最终极与根本的解释因素,实际上只研究了上述的第三个现象而忽略了第二个现象,这是他不能接受的。因此,在这一阶段韦伯侧重于揭示历史上资本主义这种经济形态与其他领域间的相互影响。他提出了“适当的起因造成”(adequate causation)(19)也被翻译为“适当的因果关联(关系)”“妥当的因果关联(关系)”等。和“偶然的起因造成”(“chance”causation)两种著名的历史归因方法。在《古代文明衰落的社会原因》(1896)中,他解释了为何古罗马的贸易发展与农奴制的出现均未能如中世纪晚期那样促进资本主义的产生;在《新教伦理》(1904)中,他揭示了西方近代宗教对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影响;在《资本主义与农业社会——欧洲与美国的比较》(1906)中,他指出了资本主义对农村社会结构的影响,以及反过来其他社会力量(如官僚、教会等)对资本主义的影响;在《古代农业社会的状况》(1910)中,韦伯讨论了美索不达米亚、古埃及、古希腊、古罗马等地区资本主义形态的发展与演变因素。

1902—1909年是韦伯方法论文章的集中产出期,这一期间他主要探讨对象的学科是文化科学、社会科学、历史学、历史唯物主义,而“社会学”这一名称并未出现(虽然理想类型方法常被提到)。但也正是在这些历史研究中,“社会学”研究的必要性逐渐凸显出来。不难发现,在从《古代文明衰落的社会原因》到《古代农业社会的状况》的历史作品中,越到后期类型学的成分就越多。《古代农业社会的状况》可以看作韦伯向社会学转向的过渡之作,这部著作第一部分的标题是“经济理论与古代社会”,在其中韦伯介入了历史学家爱德华·迈尔(20)迈尔是韦伯在《在文化科学的逻辑这个领域的一些批判性研究》(1906)中的主要对话(批评)对象。与国民经济学家卡尔·布歇尔(21)前文提及,韦伯后来也邀请了卡尔·布歇尔参加《社会经济学大纲》的写作。关于用现代经济理论分析古代经济状况是否适用的争论,韦伯认为争论的关键在于对资本主义等概念的定义[28]43。因此,在这部著作的第二部分中,韦伯把重心放在了建立古代资本主义、封建制、城市经济等理想类型上。虽然也在谈论历史,但只是作为理想类型的例证体现的,历史变迁体现为理想类型的变迁。因此,罗特认为,此处韦伯已经汇集了在《经济与社会》中谈论支配社会学的诸要素,形成了对历史素材的“逐渐概念化”[18]导读31。莫米利亚诺(Momigliano)也认为《古代农业社会的状况》构成了韦伯早期著作与《经济与社会》中城市社会学部分的“过渡阶段”(halfway house)。(22)参见乔纳森·维纳:《马克斯·韦伯的马克思主义》,尹振宇译,https://mp.weixin.qq.com/s/Is18IS8iDCUPX2CMCKITkw。一个事实似可证明后世学者对此作品的观感:这本书的德文标题中并没有“社会学”字样,但却被英译者直接译成了《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学》。

在历史研究中,韦伯越发感觉到科学研究的前提是概念的精确。韦伯对历史学的定位是,“致力于对那些个别的、具有文化显著性的行动、结构和人格进行因果分析与解释”[19]25。但是,这种分析与解释需要以理想类型为工具。(23)韦伯认为,理想类型的工具作用有两种,除了上述通过表达某个具体的“意义”服务于“概念”建构之外,还可以表达某种“意义关联”而成为“法则”,服务于对因果归因的判断。韦伯常用格雷钦定律(即劣币驱逐良币定律)作为法则的典型代表。参见马克斯·韦伯:《韦伯作品集VII: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忠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在写给中世纪专家格奥尔格·贝洛的书信中,韦伯称社会学是历史学的准备工作[18]导读38。当时有人认为理想典型的构造是一门学科处于青年期之特有的征兆。韦伯认为这种说法在此意义下是对的:理想典型是一种工具,我们的研究有了工具之后才能进行[10]222-223。随着1909韦伯接手《社会经济学大纲》的编纂工作,他将工作中心更为彻底地转向了社会学研究。一个颇具标志性的事实是,从1910年开始韦伯积极参与了德国社会学会的创建,并在学会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对于韦伯来说,社会学的理想类型并非被无目的地塑造,而是与他的历史学一样,始终指向其自身的价值关联。在1914年韦伯为《社会经济学大纲》撰写的绪论中,韦伯对这个计划进行了说明:就是研究经济发展,特别是把它作为生活的普遍理性化的组成部分进行研究[18]导读37。因此我们看到,在《经济与社会》中韦伯构建了经济、宗教、法律、支配等诸领域社会行动的理想类型,但这些行动都是在其与“理性资本主义”这一价值关联对象相关的层面上被讨论的,(24)按照韦伯对《社会经济学大纲》一书的总体设计,此书要回答三大问题:一是经济的基础,二是现代资本主义的性质,三是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不同分支。可以看出,韦伯关注的焦点显然是现代资本主义。参见理查德·斯威德伯格:《马克斯·韦伯与经济社会学思想》,何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09页。是依照经济系统进行“校准”的,从而确定诸领域的哪些“个性”应该被突出。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指出:“关于社会行动的内容与方向,只有在它们表现出具有重要经济意义的特定形式时才会予以讨论”(黑体字为引者所加)[18]476。例如,法律之所以按照“形式合理性”“实质合理性”“形式非理性”“实质非理性”划分和构造(而不用从“身份”到“契约”这样的划分方式),是因为这种构造方式对解释法律领域与理性资本主义的亲和性有价值。同理,韦伯将宗教以禁欲主义、神秘主义等理想类型概念来区分(而不用“制度性”“弥散性”这些概念区分)。因此,韦伯认为别人的社会学以及其他学科,完全可以出于自己的目的对这些概念重新定义[29]766。

作为一个有着明确方法论自觉的学者,韦伯对其不同类型的作品有着清醒的区分。他在《社会经济学大纲》的绪论中指出,此著作暂不计划收入经济通史的内容。由于《经济与社会》的写作牵扯了韦伯太多的精力,直到1919年在学生的敦促下韦伯才转向了经济通史的任务,韦伯去世后,根据学生的笔记整理而成的《经济通史》发表。显然,韦伯赋予了《经济与社会》和《经济通史》不同的角色。在《社会学的基本概念》(《经济与社会》第一卷第一章)中,韦伯指出有一种研究在表象上介于社会学与历史学之间,即社会学在建构理想类型概念时所采用的要素往往不是凭空产生,而是从历史中抽取来的,这样当某个历史现象比较接近某个理想类型时,二者之间就有很大的相似性,就好像既与历史的描述相关又与社会学的概念建构相关[19]25。事实上《经济通史》(以及此前的《古代农业社会的状况》)就属于这类研究。这也是为何罗特对《经济与社会》和《经济通史》有着不同的观感:“在论述更大的历史连续性中的家族、邻里、亲属群体、村庄和采邑等现象方面,这部著作(指《经济通史》——引者)要比《经济与社会》易读,但在术语和系统性方面比较逊色”[18]导读83。而滕布鲁克的问题在于,他并未认识到韦伯对《经济与社会》一书的“社会学”定位,因此认为其是“定义的堆砌”,正如何蓉所指出的:“尽管滕布鲁克批评《经济与社会》是定义的堆砌(Tenbrilck,1980)不无道理,但如果细读其文,不难发现韦伯在注解文字中屡屡发出慨叹,如何囿于体例而不能进行因果性关联的探究。”[30]

同理,对于宗教问题,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明确处理的是关于宗教的“社会学”问题;而同时期写作的《世界诸宗教之经济伦理》(25)《世界诸宗教之经济伦理》是韦伯为其一系列宗教研究起的统称。1915年韦伯发表了“导论”以及两篇关于中国宗教的文章;1916年发表了关于古印度教与佛教的研究成果;1917—1920年陆续发表了古犹太教的研究成果(纳入韦伯写作计划的还有法典犹太教、早期基督教、东方基督教、伊斯兰教、西方基督教,但未能着手韦伯就逝世了)。则介于社会学和历史学之间。显然与早期的《新教伦理》相比,《世界诸宗教之经济伦理》并不侧重历史因果的发现,而更着力于各种宗教理想类型的经验来源,这样它与《经济与社会》就可以互为参照。按照1915年韦伯自己的说明,《世界诸宗教之经济伦理》中的文章准备“同时与《社会经济学概论》(即《社会经济学大纲》——引者)中的《经济与社会》一起出版,以便诠释与补充其中宗教社会学的部分(但是很多重要观点亦要受到它的诠释)”[5]138-139。正是因为《世界诸宗教之经济伦理》的这种“居中”性质,韦伯在为其撰写的“导言”中指出,这些作品说什么也不构成一种系统性的宗教“类型学”。另一方面,也说不上是一种纯粹的历史研究[26]491。1920年(韦伯于当年去世),韦伯再次增强了其作品的社会学成分,准备将《新教伦理》的相关论文与《世界诸宗教之经济伦理》合并出版《宗教社会学论文集》,为了使此前的作品更接近社会学,他对其中一些作品进行了修订:修订了《新教伦理》,增加了关于宗教社会学的论述;为《中国的宗教》新增了一章(即今天所看到的这部作品的最后一章)“儒教与清教”,并对二者进行了理想类型的对比(“理性地适应现世”与“理性地改造现世”)。(26)可以看到被修订的《新教伦理》与《中国的宗教》恰是其中出版时间最早的两部作品(分别于1904年和1915年出版)。至此,韦伯更为彻底地变成了一位“社会学家”。

六、结语:韦伯是社会学家吗

作为“西方文明之子”,韦伯的核心价值关联是“为何偏偏西方产生了现代理性资本主义”。(27)当然,韦伯将理性资本主义看作西方整体理性化发展的一部分。但在韦伯看来,在这种理性化发展中,对当代生活影响最大的显然是理性资本主义。虽然诸如音乐领域也是理性化发展的一部分,但韦伯只是“抽空”对其进行了研究。韦伯认为,价值关联是有客观性的,韦伯自身的价值并不意味着只对其本人有效。价值关联的客观性体现在“普遍有效性”,一个议题越是关联普遍的人类历史文化价值,就越客观。当然,随着时代变迁,各个时代人类的文化兴趣并不一样,每个时代有意义的研究对象也在变化。正是在此意义上,韦伯认为所有历史性的学科都是永远年轻的。(28)事实上,克罗齐的“一切真历史都是当代史”的说法与韦伯的观点极为类似。

如果我们顺着韦伯的思路做一个“知识社会学”分析的话,韦伯的作品今天之所以还有价值,就是因为韦伯的价值关联仍然有效。由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何韦伯的复兴产生于“二战”后各国争相发展资本主义的时代,韦伯本人也被塑造成一个“现代化”理论家;也不难理解,为何韦伯研究在非西方社会比在美国更受重视。

同样,反观韦伯自身,其实韦伯并不对“经济”有着特殊的兴趣,他之所以从一个法学家变成了一个国民经济学家,是因为现代社会的根本特征是围绕着“经济”这一活动运转的,这一特征也是被近代思想家用“商业社会”(斯密)、“资产阶级社会”(马克思)、“有机团结”(涂尔干)等概念所描绘的。为了回应这一时代的问题,作为“西方文明之子”的韦伯不得不通过自学的方式转向了国民经济学,并离开了柏林大学法学副教授的职位,转去偏僻的弗莱堡大学任经济学教授。玛丽安妮说道,这是因为在韦伯看来,经济学处于各学术领域的交界处,同时这个新兴学科更年轻,也比法律更能对社会政策发挥作用。(29)事实上,经济学之所以能处于诸领域的交界,恰恰是因为经济处于现代社会的核心。参见玛丽安妮·韦伯:《马克斯·韦伯传》,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29页。

韦伯非常认同国民经济学历史学派的看法,认为现代资本主义这种经济现象并非孤立存在。经济取向的行动古已有之,但以理性(可计算性)为特征的大规模经济系统的出现是现代的产物,这与其他领域的理性化程度密切相关。韦伯多次指出,理性资本主义的产生需要诸多条件,如理性的法律、理性的行政、家政与经营的分离以及由宗教导致的理性的生活样态等。韦伯将这些“经济”之外的领域统称为“社会”。

韦伯所关心的是“社会”与“经济”相关的面相,也就是说,其中能够与理性资本主义经济形态构成“亲和”与“紧张”的个性特质。“为何偏偏是西方产生了现代资本主义”这一核心问题必须由这种诸领域间的“亲和”与“紧张”来回答,因此在每一个领域中韦伯要将东西方各自的特质提取出来,这就产生了法律领域的形式(实质)理性(非理性)法律、支配领域的家产制(以中国为其彻底形态)与封建制(以中世纪西方为代表)、宗教领域的理性支配现世(新教)与理性适应现世(儒教)等一系列韦伯著名的理想类型概念。韦伯将建构这些概念的任务交给了“社会学”,并在《经济与社会》中践行了这一设想。因此,在去世前韦伯打算将这部著作直接命名为《社会学》。

仍然按照韦伯的观点,今日之学术分科恰与他所描述的诸领域的分化密切相关。也就是说,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学科之所以能够成立,其“学科逻辑”之所以总体有效,是因为现实中的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法律领域的独立(至少是相对独立)。但也正是这种“独立”将语义最为模糊的“社会学”排挤到了“剩余学科”的地位。讽刺的是,所“剩下”的最主要领域恰恰是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所定义的那个狭义的“社会”,即“人类群体的一般结构”。因此,研究“组织、人际关系、社会分层与流动……”似乎成了当今社会学的看家本领,这或许是韦伯所未料到的。但这种学科的独立和对社会学的“排挤”也将一个更为总体性的视角“还给”了社会学,今天韦伯被称作“社会学家”就是明证。韦伯的思想遗产已经为社会学指明了突围之道:一方面,将各学科放回诸领域的角斗场中去,从而探索诸领域间的“亲和”与“紧张”关系,这应该成为今日之经济社会学、政治社会学等“社会学分支”的底层逻辑;(30)今天的分支社会学确实在作相关努力,以经济社会学为例,其著名的“嵌入”概念本质上可看作是韦伯“选择性亲和”概念的退化版本。但严重的问题在于今天的这些社会学分支已然丧失了韦伯的视野。正如李猛极其犀利指出的,今天的政治社会学或经济社会学,是要从政治经济关系中发现所谓的“社会”因素,诸如人际关系、面对面互动,或者更“宏观”一些的社会结构,而将政治经济关系本身弃置一旁,认为是属于政治学或经济学的研究范畴。参见李猛:《观念史与社会学:经典重读与社会学研究传统的重建》,《社会理论论坛》1998年第5期。另一方面,将历史带回社会学研究,重拾历史因果研究与历史比较研究的方法。当前国内学界“历史社会学”的复兴正是其题中应有之义。

在这个意义上,韦伯不仅是我们的同时代人,也是一位当代的“社会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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