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土佉卢文书所见汉晋鄯善国习惯法研究*
2023-02-24韩树伟
韩树伟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 兰州 730071)
古鄯善非今鄯善。今鄯善在吐鲁番市以东不到一百公里的地方,是隶属于吐鲁番市的县,汉代属于车师前国,维吾尔语称为“辟展”,①参见李志敏《“鄯善”县名由来问题——兼校〈通典〉笔误一则》,《喀什师范学院学报》,1995年第4期,第31-35页。清末新疆巡抚饶应祺在《会奏新疆增改府厅州县各缺》中亦说辟展地为古鄯善国,以致光绪二十八年(1902)改辟展为鄯善县。而古鄯善地处塔里木盆地东南缘,扼东西交通要冲,在中西关系史及西域史研究中颇负盛名,②近有学者结合文献记载、考古材料和佉卢文文书档案,探讨了鄯善与中原之间的交流关系。参见吴昊、叶俊士、王思明《从〈宋云行纪〉路线看中原与西域的交流——以鄯善、左末城、末城为例》,《中国农史》,2018年第1期,第86-96页。“本名楼兰,王治扜泥城(今若羌县境内)”[1]3875,汉武帝元封三年(前108),命赵破奴“与轻骑七百余先至,虏楼兰王,遂破姑师”[2],汉昭帝元凤四年(前77),大将军霍光派遣傅介子杀楼兰王,立尉屠耆为王,“更名其国为鄯善”[1]3878,并应尉屠耆之请,派军驻扎伊循进行屯田保护。③参见李炳泉《西汉西域伊循屯田考论》,《西域研究》,2003年第2期,第1-9页。鄯善国在极盛时期(公元1—3世纪)疆域囊括今罗布泊(有楼兰遗址)、若羌(有米兰遗址)、且末(唐播仙镇)至民丰(有尼雅遗址、安迪尔遗址)在内的广大地区,与塔里木盆地西南缘的于阗为邻。北魏太平真君六年(445)散骑常侍、成周公万度归率轻骑兵临鄯善城下,“执其王真达,与诣京师”[3]。三年后(448),北魏“以交趾公韩拔为假节、征西将军、领护西戎校尉、鄯善王,镇鄯善,赋役其民,比之郡县”[4],至此,鄯善国历史结束。
20 世纪初,外国探险家在新疆尼雅遗址等处发现大量的佉卢文简牍,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佉卢文起源于古代犍陀罗,记录于木牍、木简、丝绸、钱币、羊皮等载体上,内容有佛经、国王的敕令、官方与私人之间的信札、契约等,使用年代大致在汉晋时期,后来流行于中亚广大地区,公元2—5 世纪被鄯善、于阗、龟兹等西域古国用来书写公文、书信、宗教典籍、契约等,5世纪后,佉卢文因最后使用文字的鄯善国灭亡随之成为死文字。④参见韩树伟《丝路沿线出土佉卢文书研究述要》,《青海民族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第96-106页。经文字学家的释读,这些出土的佉卢文简牍内容涉及古鄯善历史文化、语言文字、经济社会、政治法律等方面,使得这个古国的社会面貌逐步清晰起来。其中,一些国王敕谕、籍帐、信函为代表的法律判例文书以及其他契约经济类文书,对研究汉晋时期鄯善国习惯法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下面笔者依据《沙海古卷》《沙海古卷释稿》《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等,撷取一些佉卢文书,在前人研究基础上,从环境保护法、牲畜使用与保护法、禁止公务人员身兼数职、王室政令不畅、女巫法、僧侣习惯法、收养子女须立契约等七个方面进行阐述,不足之处,祈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环境保护法
主要是以禁止树木砍伐、水源管理保护为主,这与当时环境的变化有关系。对照时下河西走廊为例,这里属于温带大陆性干旱气候,祁连山部分地区生态环境遭到人为破坏,于是国家出台一系列整改方案,加强对祁连山地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同样,在古代塔里木盆地南缘气候干旱,砍伐树木似乎到了很严重的程度,尤其是对人居环境更为不利,为此鄯善王廷出台政策,禁止人们砍伐树木,违禁者根据不同情况罚马一匹或者罚牛一头。如佉卢文书482号①See〔英〕T.Burrow, 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ṣṭhī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 London: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1940,p.94.汉译文引自林梅村《沙海古卷》,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年,第121-122页。:
封牍正面
致州长(勤军和布伽)
底牍正面
1 威德宏大、伟大之国王陛下敕谕,致州长勤军(Ṣamaṣena)和布伽(Puǵo)谕令如下:
2 今有沙卡(Śakā)向本廷起诉,牟利那(Molýina)已接受彼之领地上的土地。但是百户长(śadavidas)和甲长(karscnaύas)强占该地,不让彼耕作。
3 彼等将该土地上的树砍伐并出售。砍伐和出售别人的私有之物,殊不合法。当汝接到此楔形泥封木牍时,
4 应即刻对此案及誓约、证人一起详细审理,确认是否如此,应制止百户长和甲长,
封牍背面
1 绝不能砍伐沙卡的树木。原有法律规定,活着的树木,禁止砍伐,砍伐者罚马一匹。若砍伐树杈
2 则应罚母牛一头。依法作出判决。倘若并非如此,汝不能澄清此案,应将彼等
3 押送皇廷。
底牍背面
沙卡[5]121-122
从文书可知,砍伐和出售别人的私有之物,殊不合法,而百户长和甲长砍伐并出售了沙卡土地上的树,故属于非法。类似这种保护私有财产的习惯法,在佉卢文简牍中比比皆是,反映了塔里木盆地早期人们的私有财产保护观念。同时,按照当时颁布的法律,即引文中加点“活着的树木,禁止砍伐,砍伐者罚马一匹。若砍伐树杈则应罚母牛一头”,显然是百户长和甲长依律赔偿沙卡一匹马。这份文书表明:当时已有禁止砍伐树木的法律条文,而且有详细的惩罚措施,即便是私人土地上的树木,包含经济树种,都是不允许砍伐或出售的,否则按照法律处置。
鄯善国在禁止砍伐树木外,还对水源管理方面采取了保护措施,像使用水的话需要交纳水费(Kh.160)、记录用水情况(Kh.72)或者用牛等作为酬金(Kh.157、Kh.639),严控水管员的任免(Kh.310、Kh.376)和玩忽职守(Kh.397),还有关于因无水使用借水的情况(Kh.347、Kh.368、Kh.502、Kh.604、Kh.722)。其中Kh.157 号文书提及到了在泉水边要向贤善天神祭牛一头,体现了对水神的虔诚。在塔里木盆地南缘绿洲地区,水资源是非常珍贵的,当地政府采取措施保护水源,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合情合理的。
二、牲畜使用与保护法
在绿洲地区,牲畜的用途非常广泛,像骆驼、马、牛、羊等,既作交通工具使用,又能负重驮运,还能作为肉饮、衣毡、皮靴等生活用品来源,同时还充当货币的功能进行交易,凡此种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为此,鄯善国禁止猎杀、伤害牲畜(Kh.13、Kh.78、Kh.156、Kh.262)。对于皇家或者私人牲畜,使用时需缴纳租金(Kh.52、Kh.83、Kh.213、Kh.223),据Kh.83 号文书透露,橐驼之租金为八掌之白色布匹。不得强行占用牲畜(Kh.545、Kh.584),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如果牲畜在借用途中死亡,那么借用者要进行赔偿(Kh.359、Kh.570);若牲畜逃往某处,则某人要归还(Kh.685、Kh.686);若牲畜在另一人处死亡,则该人也要赔偿(Kh.356)。如果委托驯养的牲畜死亡,那么负责驯养的人以同等价值的物品赔偿,赔偿物可以是一名女奴(Kh.578)。厩吏不得随意私借(Kh.509)、出售(Kh.524)公家用马、骆驼等,法律中明确规定“将他人私有之物借予别人,殊不合法”[5]126-127。使者、邮差出行使用的骆驼、马匹由公家提供,牲畜的饲料亦由各州负责供应(Kh.214),若牲畜为公而亡,则由国家赔偿(Kh.435),即“依原有国法,凡为国家服役的人或牲畜死亡,应由国家赔偿”[5]114。
对侵占自己牲畜的行为,原主可以上诉。但是原属于自己的牲畜被第二者侵占后转手给第三者,那么这个时候牲畜不再属于原主所有,如Kh.570号文书①See〔英〕T.Burrow, 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ṣṭhī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 London: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1940.pp.113-114.汉译文引自王广智译《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载韩翔、王炳华、张临华《尼雅考古资料》(内部刊物),乌鲁木齐:新疆社会科学院,1988年,第247-248页。:
此一有关舍罗犀那(Śaraṣena)之牝骆驼一峰之文件,由苏笈多(Suǵuta)及苏祗(Suǵi)保存。此系ogus 达钵耶(Ḍhapaya)及舍摩犀那(Śamaṣena)之印。
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夷都伽·迈利(Jiṭugha Mairi)陛下在位之11 年2 月1 日,ogus 达钵耶及舍摩犀那。Kori 托伽阇(Toǵaja),cozbo芘摩犀那(Bimmaṣena)审讯该案。苏笈多及苏祗提出关于骆驼一峰之控诉如下:此事之发生为,鸠钵苏多(Kupṣuta)曾强取舍罗犀那之骆驼一峰。彼因欠债又将该骆驼交给苏笈多及苏祗。该骆驼在苏笈多及苏祗处已有二年。后来,舍罗犀那从苏笈多及苏祗处将该骆驼牵走。彼使骆驼死于沙漠中。余等现作判决,应由舍罗犀那将同年龄之kirsosa 牝骆驼一峰交给苏笈多及苏祗收取,以代替该怀孕之牝骆驼。舍罗犀那有任何控诉,彼必须对鸠钵苏多提出。该三岁之牝骆驼一峰必须付给。[6]
这是一份由苏笈多及苏祗保存的关于舍罗犀那赔偿一峰牝骆驼的文书,时间是夷都伽·迈利(即马希利王)在位之11年,根据学者研究,即西晋永兴三年(306)。②参见乜小红、陈国灿《对丝绸之路上佉卢文买卖契约的探讨》,《西域研究》,2017年第2期,第71页。从内容可知,牝骆驼的原主人是舍罗犀那,不久被鸠钵苏多强取占为己有,后因鸠钵苏多欠债,牝骆驼被鸠钵苏抵押转给第三者苏笈多及苏祗。两年后,原主人舍罗犀那直接从第三者那里牵走牝骆驼,不幸的是牝骆驼死于沙漠。经法庭判决后,原主人舍罗犀那须向第三者苏笈多及苏祗赔偿同龄牝骆驼一峰。由此可知,该牝骆驼已不再属于原主人所有,且因原主人将该牝骆驼牵走并造成了死亡,故原主人须向第三者赔偿同龄牝骆驼一峰。通过以上佉卢文书,说明牲畜在当时受到鄯善国的高度重视和保护。
三、禁止公务人员身兼数职
从相关的佉卢文书看,鄯善国禁止公务人员身兼数职,这可能与当时繁重的差役和负责重要的任务有关。有的是被类似监察人员发现某人身兼数职,如Kh.562 号指出一位叫鸠元格(Kuunǵe)的骑都,本系四支军队的骑都,后被其长官派至皇家兼牧驼人,故皇廷谕令让鸠元格交还橐驼,仍执行其骑都任务,不得再服国家任何差役。还有的是自己抱怨承担差役过多(Kh.520、Kh.775),主动上诉请辞过兼职务,如Kh.430、Kh.439 两份文书都提到了一位叫怖军(Bimmaṣena)的司税,他一直掌管着一种叫作“Kuύana”的税,同时又是叶吠县(Yaύeaύana)的牧羊人,共身兼五职,于是上奏皇廷,当上级知道此事后,批示“殊不合法”,同意其不再担任牧羊人,并将此职转于其他未担任何职务的人。
有一份文书比较特殊,是身兼数职的叶吠县人怖军揭发一位受雇于当地的精绝人伏斯弥伽。请看Kh.532号文书③See〔英〕T.Burrow, 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ṣṭhī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 London: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1940,p.105.汉译文引自林梅村《沙海古卷》,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 年,第131-132 页。亦可参见王广智译《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载韩翔、王炳华、张临华《尼雅考古资料》(内部刊物),乌鲁木齐:新疆社会科学院,1988年,第243页。:
封牍正面
致且渠僧兹耶、诸州长左摩和索达罗
底牍正面
1 威德宏大、伟大之国王陛下敕谕,致且渠僧兹耶、诸州长左摩和
2 索达罗谕令如下:今有司土兼判长怖军(Bhimasena)上奏,叶吠县领地有一人,
3 名伏斯弥伽(Vusmeka),靠其母之权利迁居叶吠县。其实,彼系精绝(Caḍota)人。4 彼自精绝逃出,受雇佣于叶吠县。
封牍背面
1 但是,唯有叶吠县人才能受雇佣于叶吠县。彼等却雇佣
2 此人,支付sikh 谷物作彼此之佣金。当汝接到此楔形泥封木牍时,应即刻详细审理此案,伏斯弥伽其人现
3 受雇于何处,应将彼和工钱及诸沙门一起交左施格耶(Caṣǵeya)。
4 若有争执,送彼等至本廷。[5]131-132
从内容可知,外乡男子属于精绝人,是逃跑至叶吠县的。他之所以能够被雇佣到当地,是通过他母亲的权力,不难推测叶吠县可能是其母亲的娘家,在塔里木盆地早期,妇女拥有自己的财产权,有相对独立的经济。①参见文俊红、杨富学《佉卢文书所见鄯善国妇女土地问题辨析》,《石河子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第40-44页。然而,当时叶吠县流行的习惯法是只雇佣本地人,类似于今日的地方保护主义,为此伏斯弥伽被要求交还工钱,连同和他一起的工友被交至管理人员左施格耶那里接受处置。谷物作为佣金充当货币的功能,这在当时似乎很普遍,类似情况在其他佉卢文书中比较多见。
四、政令不畅
佉卢文简牍中有很多法律文书,以国王敕谕、信函为主,记录着诸多法律案例,从格式看,文书开头皆使用一整套的敬语;从内容看,大多是某人像上级反映某事,然后上级下达命令或者指示。从表征而言,这种管理制度似乎是垂直的,但实质上这种管理体系非常松垮,甚至很多政令下达地方后,不被下级官员执行,导致很多案件被上级三番五次督促下级按照规定执行。
据不完全统计,有16 份法律文书就存在这样的情况。从中可知,当时的政权并不是很稳定,地方官员尤其是认为“山高皇帝远”的基层官员,通常有自己的一套制度,并未严格遵循上级的旨意,更未执行上级的指示。以Kh.144号文书为例②See〔英〕T.Burrow, 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ṣṭhī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 London: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1940,p.26.汉译文引自林梅村《沙海古卷》,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年,第67页。亦可参见王广智译《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载韩翔、王炳华、张临华《尼雅考古资料》(内部刊物),乌鲁木齐:新疆社会科学院,1988年,第199-200页。:
底牍正面
1 威德宏大、伟大之国王陛下敕谕,致州长索阇伽(Soṃjaka)谕令如下:今有
2 司土黎贝耶(Lýipeya)上奏本廷,彼之奴仆,名迦左那(Kacana),遭索迦那(Saǵana)殴打,于第八日被打死。
3 汝,州长索阇伽已接到过指令,
封牍正面
1 务必命证人起誓。如果迦左那确系为索迦那打死,须偿还一人。汝对此事
2 竟然如此玩忽职守,迄今未作出任何决定。当汝接到此楔形泥封木牍时,应立即命证人起誓。如果索迦
3 那殴打迦左那后,未作处理……以致死亡,也须偿还一人。
4 汝若不明真相……写于信内。[5]67
州长(主簿)③关于“Cozbo”,之前学者译为“州长”,近段晴先生释为“主簿”,可从。笔者认为两种译法皆表达的是一个主旨思想,类似于今日中国省、美国州、英国郡,而新疆绿洲“Cozbo”管理的地盘与权限,其实很有限,故“主簿”更贴近于中原王朝的文书表达。可参见段晴《公元三世纪末鄯善王国的职官变革》,载段晴、才洛太《青海藏医药文化博物馆藏佉卢文尺牍》,上海:中西书局,2016年,第37页。索阇伽、司土黎贝耶在很多文书中多次出现。从该文书看,上诉者为司土黎贝耶,缘由是他的一名奴仆迦左那,被叫索迦那的人殴打致死。因州长索阇伽在处理此案时,没有作出任何决定,导致原告将案件上诉到皇廷那里。故此,谕令中责备州长索阇伽“玩忽职守”,没有及时妥善处理此案。由此可知,地方官员存有不尽责的现象。又从文书得知,殴打奴仆致死,按照当时的习惯法,殴打者索迦那须向原告黎贝耶赔偿奴仆一人。上面这份“玩忽职守”的案例至多属于地方官员不作为,还有一些案例是官员处置结果与上级相悖,如Kh.312号中提到“若皇廷以前曾作过判决,应维持原判,绝不可作出相反的判决”[5]92,言外之意即当时存有判决相反的情况。另有一些文书,反映了地方官员扣留税收(Kh.307、Kh.387、Kh.714)、拖延缴纳税赋(Kh.358)甚至是不纳税(Kh.211)的现象。综上可见,当时鄯善国存在政令不通的现象,地方官员之所以无所顾忌、“胆大包天”,可能是因为自有一套惯用的制度,逐渐形成不成文的办事规矩即当地的习惯法。
五、女巫法
女巫,在古代中外的历史中,一直神秘的存在。在三份佉卢文书中,有关于女巫(巫婆)的记录,分别是Kh.58、Kh.63、Kh.248。其中,Kh.58 号文书提到:“1.彼等已将其杀死,第二次再未获其他供词。如果再未见到和听到她的下落,如果……并非巫婆,人们必须赔偿。2.该女子的身价并由布伽(Puǵo)和黎贝耶(Lýipeya)收讫。依法作出判决。布伽和黎贝耶还要收回彼等从她那儿所获财物及其私有之物。”[5]60显然,杀死一般女子是需要赔偿的,但是巫婆除外,这说明巫婆是不同于一般女子的,是被当时社会所鄙夷与不认可的,故而杀死巫婆不需要赔偿,这在侧面反映了当时政府默许巫婆不能享有生命保障权。与这份文书内容相似的Kh.63 号文书①See〔英〕T.Burrow, 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ṣṭhī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 London: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1940,pp.13-14.汉译文引自林梅村《沙海古卷》,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 年,第61 页。亦可参见王广智译《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载韩翔、王炳华、张临华《尼雅考古资料》(内部刊物),乌鲁木齐:新疆社会科学院,1988年,第192页。,谈到了妇女被抢走杀害的事实,可能是因为受三名巫婆牵连,内容如下:
封牍正面
致州长索阇伽(Soṃjaka)
底牍正面
1 威德宏大、伟大之国王陛下敕谕,致州长索阇伽谕令如下:今有
2 黎贝耶(Lýipeya)上奏本廷,彼等曾带走三名巫婆,唯将属彼所有之妇女杀死。其余均被释放。关于此事,汝已从乌波格耶(Apǵeya)处接到指令,应赔偿属黎贝耶所有妇女之身价。当如接到此楔形泥封木牍时,务必速对此案详细审理,遵从州长汝从本皇廷得到的指令,务必依指令赔偿属于黎贝耶所有之妇女之身价,
封牍背面
并将彼等送押,送至本廷。
底牍背面
关于黎贝耶之巫婆……[5]61
对照Kh.58 号,我们发现Kh.63 号文书中三名巫婆被人带走,其中属于黎贝耶的女人被杀死,剩下的被释放。案件上报到皇廷后,谕令赔偿黎贝耶妇女之身价。如此一来,二份文书在内容上存有差异。其实不然,笔者认为应如此理解:巫婆在当时是不受待见的,可以逮捕,也可以被处死,严禁巫婆扰乱民心和破坏社会安定。Kh.63 号文书中被带走的三名巫婆中,恰好有一位是隶属于黎贝耶的,可能是因为被错杀,所以要求赔偿。笔者在其他三份文书中发现黎贝耶不止拥有一名妇女(Kh.20、Kh.29、Kh.53),这些妇女同样遭到被抢走甚至殴打致伤的情况,由此推测,黎贝耶因拥有众多妇女(可能含有女仆、巫婆),故遇到搜查巫婆的情况时,很容易招惹搜查者找上门来。而Kh.58号文书启示我们,属于黎贝耶的那位妇女去向未明,而且她究竟是否为巫婆,并不确定,所以导致案件扑朔迷离。不过有一点是肯定的,即该妇女若为巫婆,则必死无疑,更谈不上赔偿,因为只有非巫女者才被要求赔偿,巫婆是不用赔偿的,还会受到惩罚,这在Kh.248号文书中反映的尤为清晰:“(残缺)应处罚并严禁女巫,务必现在即对其处罚并禁止(残缺)。”[5]77-78
六、僧侣习惯法
在佉卢文书中,有大量的“沙门”记录。②如Kh.69、Kh.113、Kh.130、Kh.152、Kh.164、Kh.203、Kh.265、Kh.288、Kh.358、Kh.385、Kh.386、Kh.399、Kh.473、Kh.474、Kh.475、Kh.491、Kh.492、Kh.494、Kh.502、Kh.504、Kh.519、Kh.552、Kh.553、Kh.546、Kh.564、Kh.599、Kh.603、Kh.606、Kh.621、Kh.646、Kh.706。据学者研究,“署名沙门某某者多达60 有余”[7],其实还不止此,像拥有财产(土地、牲畜、奴隶)、家庭的僧侣来说,自然在文书中赫赫有名,而对于被收养、奴役的僧侣而言,文书中很可能就以某代号书写,加上其他各行各业的沙门,就不计其数。汉晋时期佛教在鄯善国非常流行,信众普遍“以小乘为主,间以大乘,有信而无戒”[8],而且佛教世俗化,鄯善国的僧人可以娶妻生子、拥有养女,可以蓄奴,可置耕地、葡萄园等私产,并擅长交易,还可以饮酒食肉,同时积极从政、参与事务,跟当时的王权政治有较密切的互动。因学界已有相关研究,兹不赘。③参见陈世良《魏晋时代的鄯善佛教》,《世界宗教研究》,1982年第3期,第79-90页;夏雷鸣《从“浴佛”看印度佛教在鄯善国的嬗变》,《西域研究》,2000年第2期,第45-52页;《从佉卢文文书看鄯善国佛教的世俗化》,《新疆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第116-122页;杨富学《鄯善国佛教戒律问题研究》,《吐鲁番学研究》,2009年第1期,第59-76页。
七、收养子女习惯法
据不完全统计,佉卢文书中有11 份收养子女的文书,有些是过继给他人,有些是因为生活所迫卖给他人,还有的是作为奴仆身份卖给他人的。①参见李博《三至五世纪鄯善国收养问题研究——以新疆出土佉卢文文书为例》,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陈国灿《略论佉卢文契约中的人口买卖》,《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第46-50页。从我们触及的文书看,当从事收养行为时,双方要签订契据,并且由当地执政官出面见证,结束后契据归收养方单独保存,可见这种行为是受到官府重视的,这种契据带有官契的性质,目的是为了保护正常的子女收养行为,严防略人略卖人的现象发生。②参见韩树伟《论清代的略人略卖人》,西宁:青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然而,当收养行为产生后,人口买卖的现象伴随着出现,以收养子女为借口的人贩子到处搜罗妇女和儿童并从事买卖交易,以黎贝耶为例,经他手的收养子女、人口买卖交易就有好几例。类似黎贝耶这样的人牙子,应该不在少数,因为他们在进行交易时可以从中牟利,比如“奶费”(抚养费)这样的好处。请看Kh.39号文书③See〔英〕T.Burrow, 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ṣṭhī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 London: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1940,pp.9-10.汉译文引自林梅村《沙海古卷》,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年,第51-52页。亦可参见王广智译《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载韩翔、王炳华、张临华《尼雅考古资料》(内部刊物),乌鲁木齐:新疆社会科学院,1988年,第190页。:
封牍正面
致州长勤军和布伽
底牍正面
1 威德宏大、伟大之国王陛下敕谕,致州长勤军和布伽谕令如下:今有
2 黎贝耶(Lýipeya)上奏本廷,彼等之婢女支弥伽(Cimilae)擅自将女儿送与迦波格耶(Kapǵe)诸奴仆作养女。该养女
3 由彼等抚养成人,抚养费(The pay ment for milk)用亦未支付。当汝接到此楔形泥封木牍时,务必亲自对此案详细审理。若其婢女确实
4 擅自作主,给迦波格耶一养女而未付抚养费用,
封牍背面
1 黎贝耶理应向迦波格耶诸奴仆索取三岁之牝骡一匹或三岁之牝马一匹,而养女则完全为彼等所有。倘若再有何纠纷,
2 应依法作出判决。汝若不能澄清此案,应将彼等关押,送至本廷,在此再作裁决。
底牍背面
关于黎贝耶和迦波格耶之事。[5]51-52
由上可知,黎贝耶之奴婢支弥伽,未经主人允许,擅自将自己的女儿送给迦波格耶的一奴仆作养女,但是没有收取抚养费,为此,黎贝耶将此事上奏官府。这笔抚养费,应理解为当主人的“财产”(即奴仆的女儿)转与他人时,需要对方花钱来买。奴仆的子女依然是奴仆,身份没有变化,仍然属于主人的私有财产,受到王室法律保护,哪怕是支弥伽亲身的女儿,也由不得支弥伽做主送与他人。从一些文书看,奴仆是可以用来赠送、交换、赏赐、买卖的,这种特征与中原奴婢制、古罗马奴隶制如出一辙。④参见李天石《试论3—5 世纪鄯善王国奴隶制的几个问题——兼与中原奴婢制、罗马奴隶制比较》,《山西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第19-26页。可见这种现象在当时是约定俗成的观念,所以官府的最终处置结果是迦波格耶须向黎贝耶赔偿一匹三岁的牝骡或者一匹三岁的牝马。从赔偿的对象看,养女跟一匹三岁牝马/牝骡相差无几,奴仆的地位何其低下,反映了当时鄯善国社会的性质和奴仆的身份特征。⑤参见杨富学、徐烨《鄯善国社会性质再议》,《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第84-89页。有趣的是,我们在有同样内容的Kh.45 号文书中发现Kh.39号的判决结果并未得到有效执行,因为Kh.45号文书中有王室谕令责备州长(主簿)的话语:“关于此事,曾再三给汝发出楔形泥封木牍,时至今日汝却尚未作出决定。”[5]54如前所述,上级政令下达未得到执行,是常有之事,Kh.45 号文书显然是下级没有遵循上级的判决结果。总而言之,收养、过继子女,需要付抚养费(“奶费”),而且要在官方证人的见证下,抚养双方签字立契,交给收养方单独保存,官府也要备案,这种做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正常的收养子女行为,严防人贩子打着收养子女的旗号从事人口买卖的交易活动,侧面反映了汉晋时期塔里木盆地南缘较高的社会管理状况。
综上所述,塔里木盆地南缘出土的佉卢文书,不论是在禁止树木砍伐、水源管理,牲畜的使用、保护方面,还是禁止公务人员身兼数职、严禁女巫扰乱人心方面,或是王室政令不畅、佛教世俗化、收养子女需要立契等方面,都再现了汉晋时期鄯善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等习惯法,弥补了传世文献关于西域史尤其是古鄯善国的稀缺材料,无疑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