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背景下内蒙古家校社协同育人困境与路径
——基于协同治理理论
2023-02-24张湘云刘利珍
张湘云,刘利珍
(内蒙古开放大学,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1)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与良好教育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强调应高度重视家校社协同机制的完善。为切实做好 “双减”工作,同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此方案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再次强调需促进家校社协同。由此为契机,内蒙古自治区家校社“三位一体”协同育人体系的构建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本文立足“双减”背景,分析内蒙古自治区家校社协同育人体系构建的现实困境,并基于协同治理理论探求突破路径。
一、基于协同治理理论构建家校社协同育人体系
(一)协同治理理论
协同治理理论作为协同理论与治理理论的有机结合,主要应用于公共事务的管理,该理论是指为实现共同目标,建立起自组织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家庭、个人,各个主体依照共同规则进行有序的相互协作。
(二)基于协同治理理论构建家校社协同育人体系的价值
当前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家校社协同育人等问题的研究,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理论层面,主要是对“家校社协同育人”的内涵、目标、特征等进行界定。二是实践层面,主要是对家校社“三位一体”协同育人的实现路径进行探讨,目前主要聚焦“家校社三个子系统的协同”,即家庭、学校、社会三个主体明确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寻求多样化的协同模式。但是事实上,家校社协同育人体系构建是一个具有复杂性、动态性、多元性的系统工程,用协同治理理论作为方法与工具,研究家校社协同育人体系的构建其价值就在于,实现学生全面发展这一共同目标,对于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等主体,如何建立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和规则,如何进行有序协同合作等问题,提供有效的解决路径。
二、内蒙古家校社协同育人体系构建的困境
(一)多元主体在育人目标上尚未达成共识
家校社育人体系构建,参与主体是多元的,但对于育人目标,多元主体还未达成共识,这无法将协同合力的效果。
首先政府作为“元治理者”,在育人体系的构建中,始终将“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作为根本目标,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制度等,起着引导与协调的作用。
其次是以父母为代表的家庭,在培养孩子的目标上受传统观念、升学压力等各种因素影响,依然有不少父母将“学业成绩”作为衡量孩子培养成功的重要标准,“子女是否能够全面健康发展”还未成为首要目标,因此在“双减”政策落实过程中,家庭对于学校、社会等并没有给予积极主动的配合。
再次是以教师为代表的学校,尽管在“双减”政策的推行下,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回归初心,从注重学生的分数,转变为注重学生全面发展,但在当前,仍有部分学校看重升学率、考试成绩对自身排名的影响,并以此作为对教师考核、晋升、奖惩的依据,导致教师可能会对“减负”政策进行“替代性执行”,例如在课后延时服务中仍以学科辅导为主。
最后是社会层面,以社区为代表的社会组织、以博物馆为代表的校外教育单位、以媒体为代表的大众传播媒介等,对于自己的主体地位、职责并没有清晰认识,缺乏主动积极参与意识,将参与目标局限于作为家校教育的补充;以教育培训机构为代表的企业注重营利,学生的全面发展并不是他们首要目标,在“双减”政策明确要求减少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背景下,一些培训机构私下组织小班,给校外培训治理增加了难度。
(二)家校社育人体系构建的协同治理工具不完善
目前,家校社育人体系构建的协同治理工具尚未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策制度不完善。一方面,虽然已出台的政策对家庭、社会有所涉及,但约束力、监管力明显不够,以至于家校社育人体系仍将学校视为主导,政府部门、家庭、社区、社会、市场等多方配合进行的协同治理体系没有建立起来;另一方面,内蒙古自治区东中西各盟市之间、城乡之间,在家校社育人体系治理方面所遇到的问题各有不同,目前各盟市还未在结合相关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细化的、可执行的政策制度。
第二,监督评估机制不完善。一方面,家校社育人体系构建的监督评估缺乏独立性第三方机构,目前的测评主要是由教育行政部门职能科室进行,而作为参与主体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况下,监督评估结果的客观性难免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家校社育人体系构建的监督评估方式缺乏规范性与全面性。目前评估主要是由家庭、学校、社会等进行自我反馈,而且监督评价对象多聚焦学校,而家校社育人体系构建主体并非只有学校一方,家庭、学校、社区、社会、政府、市场等均为参与主体,但他们显然并没有充分参与监督评估,多方位反馈的缺乏不利于学生全面发展这一目标的实现。
三、内蒙古家校社育人体系的协同治理路径
(一)发挥政府“元治理”的主导作用,促进多元主体达成育人目标共识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构建协同治理的家校社育人体系,只有多元主体在育人目标上统一树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理念,才能更积极、理性、高效地参与,推动“双减”工作有效落实。政府作为“元治理者”,对于家校社共同价值目标的形成,应切实发挥其主导作用。
1.加大“双减”政策宣传力度
教育政策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教育发展的指导性和纲领性文件,对教育发展过程中各个方面具有约束力和规范力,因此,加大对“双减”政策的宣传,使其深入人心,让家校社育人体系构建当中的家庭、学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充分了解学生减负的内涵和价值,这是多元主体达成统一育人目标的关键。充分利用政府公众号、政务微博、公益性短视频等,通过贯彻“双减”政策,不仅可以加大各主体对其的认可度,而且能使家校社各方进一步明确在协同育人过程中的职责范围。同时,在政策宣传过程中,为保证实现全方位,需注意以下情况:对于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相比线上宣传,应同时注重线下宣讲等方式;对一些文化水平较低的人群,在政策宣传中应注重易懂的方式方法。
2.建立多元主体的沟通交流平台
不同参与主体因角色定位、价值立场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而对育人目标的定位会有所不同,因此,在沟通交流中最终达成育人目标共识是必要途径。而政府作为家校社育人体系的主导者,应担负起建立沟通交流平台的责任。一方面,政府作为组织者,可定期召开家校社育人协同治理的沟通交流会,家庭、学校、社会等各主体,以自愿或者代表的方式参加会议;另一方面,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当下,政府应尽快建立超线上的协同育人沟通渠道,建立更加便捷和通畅的家校社沟通方式,如学校App、学校微信公众号、网上家长会、网上社区听证会、网络云平台等。在线上与线下的沟通交流过程中,政府要广泛收集家校社协同中的供需信息,协调各方在协同中遇到的分歧,及时化解教育矛盾,最终实现凝聚家校社育人合力。
(二)完善家校社育人体系构建的协同治理工具
1.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制度
健全的政策制度是家校社育人体系构建协同治理规范化、有序化的保障。一方面,要继续完善与“双减”相关的政策法规,重点应聚焦“双减”背景下政府、家庭、学校、社会多元主体在协同育人体系当中职责的进一步明确,并且对于如何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学校主体作用、家庭基础作用、社会补充作用”,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对以校外培训机构为代表的社会教育提供优质规范教育服务的方式方法,应有相应的政策加以明确。另一方面,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等指导性文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尽快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细化、可操作的实施方案。
2.建立健全监督评估机制
构建协同治理的家校社育人体系,关键是建立健全监督评估机制。特别是要利用当下“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家校社协同育人的线上监督评估平台,打破时空限制,为多元主体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参与监督评估提供渠道。另外,在构建家校社“三位一体”协同育人体系的评估机制时,不仅考评指标与标准要做到科学合理而且具有可操作性,从而起到反馈问题、引导发展、调控激励等作用,而且评估主体要具有多元性,从而使评估结果具有客观性与真实性,例如对于政府购买课后服务的评估,可组建“政校家企”联合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