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直婚姻的法社会学研究
——基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角度
2023-02-23景春兰
景春兰
(东莞理工学院 法律与社会工作学院,广东东莞 523106)
一、问题的提出
同性恋本是一个敏感话题。自20世纪以来世界人权思想开始扩展至各个领域,在逐步承认多元个体存在的同时,同性恋这一性少数群体也逐渐进入公共话语,进而出现许多呼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声音。但是,基于传统婚姻家庭观念,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声音较小,至今仅有一例同性恋者争取结婚权的司法案例[1]。实践中我国涉同婚姻或财产纠纷并不因同性婚姻未合法而减少,目前存在诸多法律空白导致涉同婚姻家庭纠纷总是难以处理。
(一)同性恋及其婚姻形态
同性恋是指对同性产生情感、爱情或性的吸引,能对同性有性吸引力、性倾向的人。在我国,人们对待同性恋的态度经过很多阶段。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婚姻法确立一夫一妻制,但儒家思想对社会公众的影响仍然很大,那些同性恋者因不能实现“传宗接代”责任而受到人们的歧视和谴责,当时法律更把同性恋行为归为流氓罪之一种情形,直至1997年我国取消流氓罪,同性恋行为才得以非罪化。2001年,中国精神病研究协会把同性恋从《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中剔除,同性恋才终于非病化。尽管如此,中国对同性恋也不算友好,中国社会对同性恋者包容度至今仍然较低,同性恋者无奈选择的或是形式婚姻,或是同性同居。也有不少同性恋者尤其是男同性恋者,基于生育或掩盖性取向的目的而选择同直婚姻,建立一个表面看来正常的异性婚姻家庭,而同直婚姻所衍生的一类社会群体——同妻和同夫,至今未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二)同性恋婚姻权正当性解释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并未公正合理地回应同性恋者争取婚姻权的诉求。正如胡某与孙某结婚登记一案,目前同性恋者仍无法在民政部门获得结婚登记,但与此同时,法律也并未明确禁止同性结婚。笔者认为,针对同性婚姻,我国仍缺乏法律规制和程序上的认可。一方面,对于私法领域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公法领域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 婚姻权属于个人私权,同性恋者自愿结婚本属于婚姻自由的范畴。我国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可见婚姻权已然纳入人权范畴。另一方面,根据历史解释方法,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和社会价值观念,宪法、婚姻法制定当时的立法者目的和立法者本意也应是不调整同性婚姻关系。
同性恋婚姻不能同时处于违法与合法两种状态。赞同同性婚姻者认为,“性别”(自然性别)不是婚姻中的决定性要素,婚姻的本质是双方因爱、长期共同生活和相互陪伴而组建成的共同体,双方是同性或异性这一点并不重要。反对同性婚姻主要的理由是同性结婚不能实现生育目的。笔者认为,婚姻观念的变迁为同性恋婚姻权的确立提供了社会基础。同性婚姻不能生育与异性婚姻不愿生育在结果上并无不同,现代婚姻不再强调媒妁之言、传宗接代,现代社会人们更重视个体的自由和感受,人类的感情、爱情才是结婚选择的决定因素。历史是发展的,婚姻的终级目的不是生育和繁衍,既然同性恋是客观存在,纯粹基于爱恋而结合的同性婚姻更容易获得社会公众的尊重与接纳,因而,运用历史解释方法对法律规范作出解释绝不能忽略社会发展变迁,有必要对宪法和法律作出适当扩张解释。
随着同性恋群体的日益增长和个体意识的增强,同性恋者开始重视和主张自己的婚姻权。保障同性恋者平等婚姻权,方能体现法律公平、自由、平等的价值理念。若同性恋者的真情实感得不到抒发,人生得不到合理安排,将带来诸多社会隐患,比如公共卫生安全问题,再比如同妻和同夫权益保护问题[2]8-9。
总之,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权衡法律、道德、文化、历史等多种因素。考虑到我国传统婚恋观仍然根深蒂固,短期内从国家层面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尚有不小难度。
二、同直婚姻及其形成机制
同直婚姻的概念来源于美国,是指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结合形成的婚姻[2]7。其中的“直”就是指异性恋者,大多是受到同性恋者欺骗而与之进入婚姻。同直婚姻是一种畸形婚姻形态,虽具备合法婚姻形式却不具有正常婚姻的情感基础和关系状态。
法社会学的“活法”理论认为,活法是法的基础,法律研究的重心应当转向广阔的社会生活,分析对象不是法律条文和法律原则,而是法律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3]。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看,同直婚姻现象不是孤立的社会存在,其产生原因应从个人、社会与制度环境中寻找答案。
(一)同性恋者缺乏自我身份认同是同直婚姻产生的直接原因
目前,中国仍有很大一部分同性恋者处于身份认同困惑阶段,“出柜”的很少。由于缺乏自我身份认同感,不能坦然面对自己的性取向,甚至不尊重自己的性取向,即使经历万般纠缠,同性恋者最后可能仍然依照社会主流文化规范去做,以求看起来与“正常人”别无两样。同性恋对自我身份的隐藏,不仅使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还让自身诉求也无法被体察与认可。正因为大多数同性恋者的逃避和懦弱,躲藏式地步入与异性的婚姻生活,直接导致同直这种畸形婚姻。
(二)同性恋遭受社会歧视是同直婚姻产生的主要原因
我国公众对同性恋的认知上存在偏见,他(她)们被认为是病毒携带者及心理变态者。同性恋污名化导致绝大多数同性恋者不敢公开性身份。以异性恋为主导的文化氛围下,即使同性恋者对自我身份有良好的认同,由于得不到主流社会和主流文化的认可,他们之中的大多数会违背自身性取向走进异性婚姻,以满足社会对自身的角色期待。
(三)同性婚姻未合法化是同直婚姻产生的根本原因
在我国,同性恋者无法与同性恋者登记结婚,使得同直婚姻成为一些同性恋者的无奈选择,目的是获得法律上的保障。在异性恋霸权及异性婚姻规则下,大多数男同性恋者隐瞒其同性性取向与异性步入婚姻,在现有的婚姻家庭制度框架内其与异性恋女性建立的同直婚姻属于有效婚姻,从而同妻的身份标签就被固化且难以消除。
(四)转型时期存在多元婚姻观是同直婚姻产生的重要原因
1.传统婚姻家庭观的影响。中国传统婚姻观讲究的是男娶女嫁、阴阳结合、成家立业、传宗接代、养儿防老。传统婚嫁观念深入人心,无论是男同性恋人还是女同性恋人,想要公布自己的真实性取向,首先面对的是来自家庭的压力。传统观念、社会氛围、家长会不断施压和督促达到适婚年龄的男性和女性尽快结婚生子,这种承压感在年龄较大的男同性恋群体中更为普遍。即使男同对女性并没有感情,但迫于生育子女的需要,男同也会与异性恋女性走入婚姻。
2.现代婚姻观不再单一。大多数年轻人,尤其思想前卫的00后群体,他们更懂得尊重和包容个体的性取向,更容易去接纳同性恋群体,更敢于追求脱离传统束缚的恋爱,甚至愿意与双性恋者缔结婚姻。但现代婚姻观融入社会是一把双刃剑,它能鼓励社会公众跳出传统婚嫁观念的束缚,寻找合适的伴侣度过余生,但它毕竟是一种自主选择的婚姻观,可能无法为选择者提供任何保障,反而容易演变成同性恋者骗婚的说辞和手段。
三、同妻问题及解决障碍
如前所述,在我国大多数男同性恋者仍然会依照传统观念迎娶异性恋女子作为伴侣,以与女性结婚作为障眼法达到掩饰自己性取向的目的。另外,男同性恋者背负着传宗接代的责任,常常将女性视为生育工具,骗婚又骗生,从而产生男同性恋者的异性恋妻子这一特殊群体,以下简称“同妻”。 从数量上看,“据联合国妇女署提供的数据与我国最新人口普查结果可知,我国处于同直婚姻的同妻约在2300—3200万人之间,远高于十几年前预估的1600万”[4]。解决同妻问题的障碍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社会文化传统障碍
传统的家文化、生育观念及同性恋亚文化在中国根深蒂固、影响深广,这种落后文化传统对女性的影响仍将长期存在,同妻问题的解决任重而道远。
(二)同妻自我认同危机
在社会“恐同”“反同”的文化背景下,同妻自我认同感很低。当发现自己丈夫是同性恋时感到不可置信和崩溃不已,渐而对自身产生质疑。一是男同性恋不被社会待见,同妻为此产生羞耻心理,担心被人嘲笑与歧视。二是认为自己不如丈夫的男性伴侣有吸引力,由于自身魅力不够才导致丈夫对自己没有兴趣,彻底丧失自信。三是同妻自认遭遇男同丈夫骗婚,造成同妻自我信任体系崩塌。同妻群体集体失声,自身维权意识淡薄。正因为受害者的宽容,施暴者才更加变本加厉,其自我认同危机和自身维权意识淡薄成为同妻群体权益保护的巨大障碍。
(三)同妻污名化观念认知
一是同妻被贴上功利化标签。女性选择配偶更多考虑职业和收入等外在条件,婚姻不顺时很容易被质疑是功利化婚姻选择。同妻选择离婚与否所考虑的除了子女以外就是考虑财产分割和经济赔偿,没有独立经济能力的同妻宁愿痛苦也不愿消除同妻身份。二是同妻被贴上“心理有病”标签。大多数同妻从遭受冷落到确认自己同妻身份及之后总是在同直婚姻中反复纠缠,容易患上抑郁症或其他心理疾病。三是同妻被贴上“艾滋病患”标签。同妻的同性恋丈夫在外往往会有同性伴侣,同妻属于高危的艾滋感染人群,在社会“恐艾”的大背景下自然被贴上“艾滋病患”标签,也正因如此已离婚同妻很难再婚。所以,大部分同妻因惧怕身份暴露最终会选择逃避和忍气吞声。
(四)制度障碍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同直婚姻不是无效婚姻也不是可撤销婚姻,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这就意味着同妻是妻,却难以享有作为妻子的核心利益,比如相互关爱、相互尊重、相互陪伴、同居生活(包含性生活)、要求忠实等,而想解除婚姻关系、消除同妻身份也很难获得法院支持,因为同妻很难证明丈夫同性恋性取向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行法律和制度尚不能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同妻提供周到的保护,同妻离婚存在离婚请求难、当事人取证难、法院认证难、离婚赔偿难、财产分割难[5]。
四、同妻问题的解决路径
解决同妻问题的核心是遏制男同骗婚、减少同妻数量、消除同妻身份、保障同妻权益,其关键在于全方位多维度构建一个涵盖观念变革、组织干预和制度保障的解决机制。其中法律是解决机制有效运行的制度保障,又是解决同妻问题的一个制度面向。
(一)观念变革与社会支持
每个人至少从自己做起,树立正确婚恋观、生育观和男女实质平等观念,国家和社会需要通过多种媒介进行宣传,打破男尊女卑、男强女弱、同性恋污名化和同妻群体污名化的社会认知,对同性恋和同妻更多包容和接纳。另外,还需要建立社会支持系统。同妻在与男同丈夫的性关系互动中被毫无余地完全否定而导致整个自我体系崩塌,需要为其提供心理重建的社会支持系统。目前的同妻保护组织具有非正式性、自发性和自救性,靠弱者帮扶弱者效果不佳。我们应当建立一个包括民政部门、妇联、基层社区、疾病预防中心、心理咨询中心、社会工作站、律师事务所等在内的同妻保护组织体系。由妇联牵头和统一指挥,对同妻实施外部干预,包括疾病预防、心理重建、社工介入、法律援助等,各组织形成一个运行良好的干预机制,通过外部干预和社会支持促使同妻消解自我客体刻板印象,帮助同妻建立自我认同并逐步回归社会。
(二)个人预防与自我调适
原婚姻法及现行民法典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从法社会学角度看,同直婚姻是由男女双方社会互动而自愿建立。基于传统男强女弱观念,女性在选择另一半时,其择偶标准上更多关注男方的家庭背景、学历职业、经济收入等外在条件,性取向还没有成为中国女性与男方结婚时考虑的主要因素,而这点很容易被利用,女性容易成为男同性恋者掩饰性身份的工具。当发现自己是同妻,可能一味地忍受男同性恋丈夫的肢体或语言暴力,她们大部分都沉浸在自身婚姻不美满以及同妻身份的痛苦之中,鲜有积极自救。笔者认为,女性的存在不应是满足男性生理需要,更不是生育工具,女性应当在自尊且被普遍尊重的情况下基于爱情而选择婚姻。同妻数量减少应当依赖女性觉醒和自我预防。一旦发现成为同妻,一方面自我调适,理性地接纳自己同妻的身份;另一方面积极维权,因为其正遭受的侵害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
(三)制度完善与制度保障
1.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在最终落地之前无论普通公众还是国家政府均应予以高度重视。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依然维持着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姻制度,即便在草案征求意见中,有人建议将同性婚姻纳入《民法典》,但立法者给出的理由是,基于我国国情,一夫一妻制仍是缔结婚姻的最佳制度选择。这种论调是把异性婚姻与同性婚姻放在对立面予以考察。实际上二者并不矛盾,即便我们实行同性婚姻合法化,异性婚姻仍然是社会主流。由于同性婚姻入法的缺失,多数同性恋者在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会机械地选择步入传统婚姻,导致同妻数量不断增长。婚姻权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我们不能因为传统的文化模式而将同性婚姻拒之门外。传统一男一女的异性婚姻模式是社会文明进步的结果,但承认同性婚姻也不意味着人类社会的倒退。从外国有关的立法经验来看,世界上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了同性婚姻合法化,为我国处理同性婚姻问题提供了借鉴经验[6]。我国可以使用一些立法技术或者较为保守的手段对同性伴侣间的财产关系进行规定,比如认定民事结合,以“双方当事人”取代“夫妻”一词,其余权利上的规定则准用或者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相关规定具体适用,也可以借鉴法国的民事互助契约[7],允许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民事互助契约的权利义务,如自由约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是分别财产制还是共同财产制,双方的忠实义务和赡养义务等,同时以在民政部门或者法院等单位进行登记作为生效要件。还可以把契约的制定主体开放为同性和异性,既保证实质上的婚姻权平等,也未采用“同性婚姻合法(化)”这种词语,以减少社会阻力。
2.遏制男同骗婚。长期以来,基于受害者有罪论的观点[8],有些学者简单地认为同妻和已婚男同受到的是同等伤害,忽视了男权制对妇女的压迫,忽视了同妻的婚姻家庭地位低下,这很容易导向一个严重错误的结论,即无论一个弱者怎样侵害另一个弱者都属正当和正义。目前,在以异性婚姻为正统的中国社会,性少数群体处于较为难堪的生存现状,其背后的同妻比其丈夫的生存境况更为糟糕。《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笔者认为,应当强化婚姻家庭领域的诚信原则,遏制男同骗婚,减少“被同妻”现象。同妻问题愈演愈烈的最终结果很可能是整个社会信任链条断裂,人人自危。男同基于自身作为男性的优越地位,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敢于采取隐瞒、欺骗的方式与其走进同直婚姻,如果确实存在婚姻欺诈,欺诈方理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虽然他也受社会歧视,也是被边缘化的弱势群体,但这不能成为欺诈他人的借口。此问题仍属法律空白的情况下,双方可以签订协议:任何一方存在关键信息欺诈而与对方结婚的,以放弃财产分割的方式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3.完善婚姻制度。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看,男女结合先于国家、法律和政府而存在,结婚首先是一种自然权利。法律本是一种单纯的制度设计,现行法制的产生又是法律与社会互动的结果,法律应当回应社会需要,与时俱进。男同骗婚的本质在于其个人道德水平低下、女性工具化和婚姻工具化的意识。笔者认为,在社会公众可接受的伦理道德尺度内,需要纳入性别视角,设计与完善法律制度,方能保障同妻的核心利益。(1)完善可撤销婚姻制度。将性取向欺诈列入可撤销婚姻制度之中,以遏制男同骗婚。(2)完善离婚制度。将“性取向冲突”列为离婚法定理由之一,对同妻离婚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减轻同妻举证证明难度,使同妻离婚变得容易一些,从而减少同妻存量。(3)完善结婚制度。目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离婚冷静期制度,尚需规定结婚考虑期或公示期,避免草率结婚。(4)规定配偶权制度。明确规定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将“禁止与他人同居”的“他人”涵盖婚外同性,保护同妻配偶权。按照现行《民法典》相关规定,异性恋者和同性恋者的婚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认其有效性,意味着同妻作为“妻”的合法权益是受到法律直接保护的,然而,实际上同妻作为妻子的核心利益比如要求钟爱、要求同居、要求忠实等完全无法获得法律保障。(5)规定同居制度。明确规定同居双方的权利义务,涵盖异性同居与同性同居。同性同居能够获得法律保障,引导同性恋者更多选择同性同居而更少选择同直婚姻,这样可以减少同妻增量。
五、结语
婚姻应当是双方基于完全自愿而结成,欺诈婚姻存在欺瞒因素,不完全符合婚姻自由原则,存在效力瑕疵。依据现行民法典规定,同直婚姻属于有效婚姻,但其中的同性恋者只对同性产生爱情及性欲,其进入婚姻并不符合其本人的情感需求,大多数同性恋者对婚姻伴侣始终十分冷落,抗拒与其接触,形成一种心理暴力,同妻和同夫因其特殊身份背负诸多不幸与无奈。同性婚姻合法化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直接和最根本的方式,但需要在符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才能推进。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语境下同性婚姻合法化短期内在国家层面恐难实现,那么,最现实的解决路径就是:一方面,完善立法与司法,对同性恋者、同妻、同夫的婚姻权、配偶权和家庭权提供制度性保护[9],遏制男同骗婚;另一方面,呼吁社会大众接纳同性恋群体,倡导多元包容并存的文化观念和社会氛围,男同性恋群体应当认同自身性取向,坦荡地做真实的自己,同妻应当勇敢维权,实现“同妻到我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