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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形式婚姻”的择偶标准
——基于对国内某大型形式婚姻网站征婚广告的内容分析

2019-09-25许加明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异性恋同性恋者男方

许加明

(淮阴工学院 人文学院,江苏 淮安 223001)

一、引言

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中国的文化环境已悄然发生改变,对多元性向的包容度显著提升,但包括思想最为开放的大学生在内的大多数人对LGBT等性少数人群仍然持消极保守的态度。[1]虽然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和2001年《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的修订使得同性恋在中国相继实现了非罪化和非病理化,但在传统文化的持续压制之下,同性恋者面临的社会压力仍然十分巨大,加上西方同性恋身份政治的影响,同性恋群体的处境十分尴尬。[2]在结婚生子的传统要求之下,同性恋者努力寻求同性爱欲与异性恋一夫一妻制的协调和接合,其婚姻亦呈现出不同于异性恋婚姻的多元化样态。[3]其中,一些同性恋者向自己的异性恋配偶隐瞒了自己真实的性取向,结成了同直婚,引发了道德上的责难和伦理上的争议;[4]也有一部分男同性恋者和女同性恋者在知情同意的前提条件之下,秉承合作共赢的基本原则,通过协议的形式结成了“形式婚姻”,开辟了婚姻路上传统观念与性向自由之间相互妥协的一条新路径。[5]“形式婚姻”原本是指某些人为了实现某种以已婚为前提条件的特定目标(如求职、升迁、买房、移民等)而与他人假意结婚以取得已婚身份,即婚姻只是达成某种特定目的的工具或手段。同性恋“形式婚姻”被视为男女同性恋者之间的互助婚姻或合作婚姻,即一个男同性恋者和一个女同性恋者为了掩盖自己的真实性向同时给父母和社会一个交待,通过履行法律上的结婚手续或(和)举行婚礼而缔结婚姻关系,因此他们的婚姻在法律和习俗上是合法合礼的,但夫妻双方在婚后实际生活中仍然保持自由身,只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是一桩“假的真婚姻”。[6]然而,目前学术界对于同性恋群体婚姻状况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近些年大热的同直婚中的“同妻”和“同夫”问题,[7][8][9]以及同性婚姻问题,[10][11][12]对同性恋“形式婚姻”的关注并不多。

西方同性恋者和中国同性恋者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西方同性恋者大多数不会结婚,而中国同性恋者大多数会结婚。[13]在西方社会中,少数选择缔结异性恋婚姻的同性恋者,主要是想通过异性婚姻来“纠正”自己的同性性取向。[14]然而,当带有同性性取向的人进入“正常”婚姻之后,大都会遭遇家庭危机,很多人会最终选择以向自己的异性伴侣“出柜”的方式来化解家庭危机。[15]西方国家大多数同性恋者都会倾向于寻找同性伴侣甚至缔结同性婚姻,而广告是寻找同性伴侣的重要媒介。Hatala & prehodka(1996)通过对同性恋者寻找同性伴侣的广告进行分析发现,男同性恋者主要看重同性伴侣的性征和身体吸引力,而女同性恋者更加看重同性伴侣的个性特征。[16]这一发现得到了相关研究的支持,一项包括2000份男同性恋者寻找同性伴侣的广告分析发现,外表吸引力和性关系是男同性恋者选择同性伴侣时最为看重的两个方面。[17]此外,相对于异性恋而言,男同性恋者比异性恋男性更有可能对伴侣存在种族偏好,[18]而且更加偏向于寻找年轻的伴侣[19]。也有一些国家的男同性恋者和女同性恋者会在同性恋杂志上刊登广告以寻找繁衍后代的合作伙伴,这一类广告被称为“交配广告”(mating ads)。Hogben & Coupland(2000)对此种类型的广告进行了研究,揭示了刊登广告的人如何利用特定的修辞手法来管理他们的同性恋父母身份。[20]Dempsey(2010)分析了男同性恋者和女同性恋者如何与朋友或者熟人建立生育关系,发现了他们组建家庭和定义关系的三种方式,即“标准供体”“社会连带”和“共亲职”,当他们在商定生育关系的类型时,最有可能接受以非自主性临床ART(辅助生殖技术)约定为特征的家庭和亲属关系。[21]

在传统文化和个人性向的博弈之下,中国的同性恋者往往在隐性“婚”与制度婚的边界游走,主要存在三种婚姻形态,即婚外有“婚”、两个儿子的“婚姻”、男同女同形式婚姻。[22]由此可见,包括同直婚和形式婚姻在内的异性婚姻是中国同性恋者的重要婚姻形式。智行基金会开展的一项包括2600多名同性恋者在内的问卷调查结果也显示,57.3%的同性恋者已经或将要接受异性婚姻。[23]同性恋者寻求异性婚姻并非出于生理欲望,而是出于一种内化了的、无法抗拒的“社会欲望”,它是传统、习惯、文化使然,是强制性异性恋的结果,是“自然”不敌“文化”的结果。[24]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异性婚姻,同性恋“形式婚姻”近年来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一些青年同性恋者不愿意重蹈几代同性恋群体步入同直婚的悲剧,而更加青睐于新近兴起的、由男同性恋者和女同性恋者通过合法婚姻组成家庭的形式婚姻。[25]进入形式婚姻的男女同志不能被片面描述为服从传统的妥协者,相反,从他们的具体婚姻实践和策略中,可以看出他们积极地调解家庭、个人以及社会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并且采取策略扩展自己的生活空间,包括寻找适合自己的关系模式和生活方式。[26]

张根福、吴维(2014)对通过实地和网络两种渠道招募到的3852名同性恋者组成的样本中的500名男同性恋者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中国男同性恋者寻找同性伴侣时,更加注重对方的长相、性角色以及年龄等先赋属性或生理特征,而职业、收入以及教育水平等异性恋择偶标准中比较重视的社会经济地位属性则退居次要地位。[27]同性恋“形式婚姻”的择偶标准则与此不同,Min Liu(2013)对天涯社区“一路同行”板块的150条形婚广告进行定性分析发现,中国同性恋“形式婚姻”的择偶标准受到传统价值观的强烈影响,特别强调孝顺、合得来、男刚女柔的传统性别角色特征等,对“同性恋特质”(gayness)则充满了排斥,男同性恋者更加重视女同性恋者的性格和个人爱好,而女同性恋者则更加重视男同性恋者的学历和经济条件,这几乎就是异性恋择偶标准的移植和翻版。[28]

综上所述,同性恋“形式婚姻”是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婚姻形式,国外学者在同性恋的相关研究中鲜有涉及,国内学者虽然对其开展了一些研究,但数量非常少,而且不够全面和深入,对同性恋“形式婚姻”的认识在深度和广度两个向度上都存在欠缺,对同性恋“形式婚姻”的择偶标准更是缺乏定量分析和深层次解读。在此背景之下,本研究试图通过定量分析的方法对同性恋“形式婚姻”择偶标准进行直观呈现,并揭示此种择偶标准的形成原因。

二、研究方法

(一)数据来源

由于传统文化和社会现实的双重排斥,在现实世界当中很难直接找到缔结“形式婚姻”的同性恋者,而且,对于同性恋者这样的边缘群体而言,早就习惯在交谈中隐藏自己的观点,因此面对面访谈的信度比较低,网络调查方法是一种更为可行和可靠的研究方法。[29]征婚广告是征婚者一套择偶标准的外在呈现,征婚广告的内容对于分析和把握人们的择偶标准具有非常重要的研究价值。[30]因此,借助征婚广告来研究同性恋“形式婚姻”的择偶标准,是一种十分可行的研究路径。目前网络空间中关于“形式婚姻”的检索信息越来越多,形式婚姻征婚广告在同性恋社区中更是随处可见。本文从国内某大型形式婚姻网站采用等距抽样的方法,以2018年6月30日最后一条男同性恋者和最后一条女同性恋者的择偶条件多于三条的征婚广告为起点,在此之前的所有择偶条件多于三条的征婚广告为总体,逆向每隔2条征婚广告抽取1条,分别随机抽取了600份男同性恋者的征婚广告和600份女同性恋者的征婚广告,由此整理建立了同性恋“形式婚姻”择偶标准内容分析的资料库。

(二)研究变量及编码

择偶标准是男女选择结婚对象的条件或要求,[31]是择偶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32]本文从收集到的600份男同性恋者和600份女同性恋者的“形式婚姻”征婚广告中提取了七个与择偶标准相关的研究变量,分别为生理条件、经济条件、社会地位、个性特征、人品、地域和其他,每个变量的具体编码类别如表1所示。

三、男同性恋者的“形式婚姻”择偶标准

(一)生理条件方面

表2结果表明,男同性恋者“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最重视的生理条件是年龄和长相,有89.5%的男同性恋者对女方的年龄提出了要求,大都要求女方年龄在18周岁-男方年龄+3岁之间,仅有29人能接受女方比自己大3岁以上,说明男同性恋者在“形式婚姻”中进行择偶时更倾向于选择年轻的女性;有59.2%的男同性恋者对女方的长相提出了要求,但大都比较简单笼统,多是要求女方长相女性化,而非要求长得漂亮,仅有13人对长相漂亮提出了具体要求;而对女方身高、身材这两个方面提出要求的男同性恋者就比较少,只有14.5%的男同性恋者对身高提出了要求,基本都是要求对方不要高于自己,仅有3.2%的男同性恋者对身材提出了要求,主要是要求女方身材匀称,不要过胖;对女方健康状况提出要求的男同性恋者也仅有13%,都是要求身体健康,他们在意健康的理由主要是因为婚后想要生育孩子。

表1 同性恋“形式婚姻”择偶标准编码表

表2 男同性恋者“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的生理条件选择

(二)经济条件方面

表3结果表明,男同性恋者“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最重视的经济条件是经济能力,有37.2%的男同性恋者希望女方能够做到经济独立,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仅有2.2%的男同性恋者对女方的家境提出了要求,但也只是希望女方家庭没有经济负担,而非能够给予子女经济资助;而在住房方面,没有男同性恋者要求女方有房子。由此可以看出,男性同性恋者“形式婚姻”择偶过程中对女性的经济条件并不怎么看重,所提出的要求也只是希望女方有能力养活自己,不会成为自己的经济负累。

表3 男同性恋者“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的经济条件选择

(三)社会地位方面

表4结果表明,男同性恋者“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对社会地位的重视程度非常低,仅有8.8%的男同性恋者对女方的学历提出了要求,其中40人要求大专以上,13人要求本科以上;在职业方面对女方提出要求的男同性恋者仅有2.2%,主要是希望对方有一份体面的工作。对女方的社会地位提出要求的男同性恋者大都自身条件非常好,提出以上要求也是希望在别人看来女方和自己比较般配。

表4 男同性恋者“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的社会地位选择

(四)个性特征方面

表5结果表明,男同性恋者“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最重视的个性特征是性格好和无不良嗜好,有24.5%的男同性恋者希望女方性格好,容易相处;有14%的男同性恋者希望女方无不良嗜好,大都是要求对方不混圈。除此之外的其他个性特征,男同性恋者都不太重视。仅有7%的男同性恋者希望女方活泼,6.2%的男同性恋者希望女方素质高,4.8%的男同性恋者希望女方成熟,3.8%的男同性恋者希望女方温柔,3.5%的男同性恋者希望女方有爱心。

表5 男同性恋者“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的个性特征选择

(五)人品方面

表6结果表明,男同性恋者“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最重视的人品是孝顺、善良和真诚,有71.3%的男同性恋者要求女方孝顺,要能孝敬双方父母;有19.8%的男同性恋者希望女方善良,对人好;有14.5%的男同性恋者希望女方真诚,是真心寻找“形式婚姻”伴侣,而不是猎奇或三心二意。此外,男同性恋者对女方有责任感和通情达理等方面都不太重视,对此提出要求的人仅占7.7%和4.7%。

表6 男同性恋者“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的人品选择

(六)地域方面

表7结果表明,男同性恋者“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对地域的重视程度比较高,有70.5%的男同性恋者对女方的地域提出了要求,绝大多数人都是要求对方在自己所在的城市或周边地区,极少数人希望女方不要和自己一个城市,因为担心同城会不好隐瞒关系。由此可见,在男同性恋者“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地域是仅次于年龄的一个要求,排在男同性恋者“形式婚姻”择偶标准的第三位。

表7 男同性恋者“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的地域选择

(七)其他方面

表8结果表明,男同性恋者“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对女方有无情侣、婚后是否同住以及是否要孩子都比较重视,有35.3%的男同性恋者对婚后是否要孩子提出了要求,大多数人都是要求女方婚后要生育子女,希望能够通过科学方式拥有自己的孩子;有29.3%的男同性恋者对女方有无情侣提出了要求,都是希望女方有固定情侣,这也是同性恋“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非常独特的一个要求;有15.3%的男同性恋者提到了婚后是否同住的问题,但绝大多数人都表示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几乎无人要求一定同住或不同住。

表8 男同性恋者“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的其他选择

四、女同性恋者的“形式婚姻”择偶标准

(一)生理条件方面

表9结果表明,女同性恋者“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最重视的生理条件是年龄、长相和身高,有66.2%的女同性恋者对男方的年龄提出了要求,男方年龄下限是自身年龄-5岁,年龄上限是自身年龄+15岁,绝大多数女同性恋者划分的年龄区间都在自身年龄-3岁到自身年龄+9岁之间;有37.2%的女同性恋者对男方的长相提出了要求,基本都是要求男方长相阳光,不女气,仅有9人明确要求男方长得要帅气;有32.7%的女同性恋者对男方的身高提出了要求,但大都是有下限无上限,身高下限基本在170CM左右。此外,有10.8%的女同性恋者对男方的健康状况提出了要求,他们大都明确表示希望婚后要生育孩子。对男方的身材提出要求的女同性恋者非常少,仅有3.7%,基本都是要求男方不要过于肥胖。

表9 女同性恋者“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的生理条件选择

(二)经济条件方面

表10结果表明,女同性恋者“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对于经济能力和住房都非常重视,有72.3%的女同性恋者希望男方有比较强的经济能力,她们大都要求男方经济独立,少部分人还提出希望男方能够和自己共同承担家务支出;有25.3%的女同性恋者对男方的住房提出了要求,希望对方有自己的房产,而且大多数人都明确表示不管婚后是否同住,都一定要有婚房,因为这是父母的要求。仅有2.3%的女同性恋者对男方的家境提出了要求,但也只是希望男方家庭不要有经济负担,而非要求大富大贵。由此可见,在女同性恋“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经济条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其中个人的经济能力最为重要,而且虽然是有名无实的“形式婚姻”,但还是有相当一部分人对住房提出了要求。

表10 女同性恋者“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的经济条件选择

(三)社会地位方面

表11结果表明,女同性恋者“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对社会地位比较看重,有26.2%的女同性恋者对男方的职业提出了要求,大都是希望对方有一份稳定而体面的工作,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企尤其受欢迎,很多人还明确表示是父母要求;另有12.2%的女同性恋者对男方的学历提出了要求,要求的学历坐标基本都是专科或本科,几乎无人提出硕士博士等高学历要求。对男方的社会地位提出要求的女同性恋者大都表示只是为了满足父母的期待,可见男方的社会地位在“形式婚姻”中虽然受到重视,但并非女同性恋者发自内心地对此有偏好。

表11 女同性恋者“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的社会地位选择

(四)个性特征方面

表12结果表明,女同性恋者“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最重视的个性特征是性格好和无不良嗜好,有35.5%的女同性恋者希望男方性格好,温和易相处;有26.2%的女同性恋者希望男方无不良嗜好,大都是要求对方不混圈。对于其他方面的个性特征,女同性恋者的重视程度都比较低。仅有7.8%的女同性恋者希望男方成熟,6.8%的女同性恋者希望男方素质高,5.5%的女同性恋者希望男方稳重,3.2%的女同性恋者希望男方有爱心,2.6%的女同性恋者希望男方忠厚。由此可见,女同性恋者“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在个性特征方面最看重的是男方性格好不好,能不能像朋友一样相处,其次则是希望男方没有不良嗜好,比如说赌博、混圈等等。

表12 女同性恋者“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的个性特征选择

(五)人品方面

表13结果表明,女同性恋者“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人品方面最重视的是孝顺和真诚,有51.3%的女同性恋者希望男方孝顺,能够孝敬双方父母;23.3%的女同性恋者希望男方真诚,是真心诚意寻找“形式婚姻”伴侣,而不是心血来潮或半途而废。除此之外,看重男方有责任感和善良的女同性恋者分别有12.2%和11.3%,遇事能够为大局考虑,不会给对方制造麻烦;而对于日常相处中的通情达理这一点则无关紧要,仅有5.2%的女同性恋者提出了要求。由此可见,女同性恋者在寻找“形式婚姻”伴侣的过程中,尤为看重人品方面的孝顺父母和真心诚意。

表13 女同性恋者“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的人品选择

(六)地域方面

表14结果表明,女同性恋者“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对地域的重视程度非常高,有72.7%的女同性恋者对男方的地域提出了要求,多数都是要求男方与自己同城或在周边城市、或男方可以到自己所在城市居住,仅26人要求的城市不是自己目前的居住地,那也是因为她们的同性伴侣在那个城市。这也是女同性恋者“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排名第二的要求,可见女同性恋者在选择“形式婚姻”伴侣时对地域非常看重。

表14 女同性恋者“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的地域选择

(七)其他方面

表15结果表明,女同性恋者“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对男方有无情侣、婚后是否同住以及是否要孩子都比较重视,有45.7%的女同性恋者对婚后是否要孩子提出了要求,大多数人都表示希望以科学方式生育孩子或生育孩子的问题可以慢慢商量,只有极少数人明确表示不要孩子;有24.5%的女同性恋者对男方有无情侣提出了要求,都是希望男方有固定情侣,这与男同性恋者“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的要求高度一致;有21.2%的女同性恋者对婚后是否同住提出了要求,绝大多数人表示无法接受婚后同住,但也有少部分人要求婚后像朋友一样住在一起,主要是为了应付父母。

表15 女同性恋者“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的其他选择

五、同性恋“形式婚姻”择偶标准的形成原因

综上所述,男同性恋者寻找“形式婚姻”伴侣的时候最看重的前十个方面依次为年龄、孝顺、地域、长相(女性化)、经济能力、是否要孩子、有无情侣、性格好、善良、是否同住,而女同性恋者寻找“形式婚姻”伴侣的时候最看重的前十个方面依次为经济能力、地域、年龄、孝顺、是否要孩子、长相(男性化)、性格好、职业、无不良嗜好(不混圈)、有无情侣。相对于异性恋婚姻择偶标准而言,既有相似之处,又有差异之处。相似之处主要体现在男女双方都特别重视孝顺这一传统美德和男刚女柔的典型性别特征,并极为排斥异地恋,而且男方更加看重女方的生理条件和个性特征,女方更加看重男方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地位,差异之处则主要体现在对方有情侣这一异性恋婚姻择偶标准中高度排斥的特征却被同性恋“形式婚姻”所接受甚至要求,而婚后是否同住以及是否要孩子等异性恋婚姻择偶标准中无需讨论的问题则成为同性恋“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需要强调和协商的重要方面。同性恋“形式婚姻”与异性恋婚姻在各个方面都存在本质的差异,为何同性恋“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与异性恋婚姻择偶标准却存在如此高度的契合,又存在如此匪夷所思的特殊之处?

(一)文化的型塑

广义的文化包含了物态文化层、制度文化层、行为文化层、心态文化层四个层次,其中心态文化层是由人类社会实践和意识活动中经过长期蕴育而形成的价值观念、审美情趣、思维方式等构成,是文化的核心部分。[33]选择谁与自己终生相伴,并不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喜好和意志,而更多地受家庭制度、社会价值和风俗习惯的制约。[34]同性恋“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也打上了作为文化核心部分的社会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的深刻烙印。中国传统的价值观念中对于理性婚姻的期待一直是男大女小、男高女低,[35]这种价值观念在同性恋“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也得到了充分的展现。研究表明,年龄是男女同性恋者寻找“形式婚姻”伴侣时都极为重视的一个条件,男同性恋者更倾向于年轻的女性,而女同性恋者则更倾向于比自己大的男性。在经济条件方面,男同性恋者对于女方经济能力的重视程度虽然也比较高,但远不如女同性恋者。在女同性恋者“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经济条件却重中之重,排在第一位。在社会地位方面,男同性恋者极少提到对女方学历和职业的要求,而女同性恋者则对男方的职业比较看重,希望对方有一份稳定和体面的工作。此外,儒家文化在中华几千年的文化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强调以孝为先,孝文化对同性恋者选择“形式婚姻”伴侣的影响非常之大[36],男女双方都非常看重孝顺父母这一个条件。传统的门当户对的嫁娶观念在“形式婚姻”中也得到了体现,自身能力高的征婚者,对伴侣的要求也就比较高。

(二)父母的期待

婚姻是人生的大事,是关乎个人与家庭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的大问题,因此父母的意见十分重要。中国的父母对于子女都有着一个共同的期待,即希望子女早日结婚生子,传宗接代。在父母的预设里,子女只有结婚并成立家庭才能获得幸福的生活。[37]这一点在同性恋者“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也得到了体现,大部分同性恋者选择“形式婚姻”,都是为了完成父母的心愿,而且很大一部分同性恋者要求婚后生育孩子也是为了传宗接代,满足父母的期望。此外,父母都希望子女婚后能够过得幸福,所以非常看重子女未来配偶的社会地位,比如从事的职业。[38]这一点在同性恋“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也得到了体现,尤其是女同性恋者,绝大部分对职业提出要求的同性恋者都讲明了这是父母的要求。对于住房的要求也是如此,虽然绝大多数同性恋者都不希望婚后共同居住,但很多女同性恋者都要求对方一定要有住房,因为这是父母的要求。

(三)他者的审美

审美是一种主观的心理活动过程,是人们根据自身对某种事物的理解和期待所作出的一种价值判断。婚姻是组建家庭的基础,家庭是构成社会的细胞,因此,个人在选择结婚伴侣的时候还要顾及到周边他人的眼光。对于同性恋者而言,作为“他者”的异性恋者的审美也就成了其寻找“形式婚姻”伴侣的重要参考。在年龄方面,异性恋者大都认为年轻的女性有魅力、成熟的男性有魅力,这在同性恋“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也有着充分的展现。男同性恋者大都倾向于年轻的女性,女同性恋者则倾向于选择成熟的男性。在样貌方面,男刚女柔是异性恋者的主流审美,不管男同性恋者还是女同性恋者,都有基于身份分化而形成的阳刚和阴柔两种类型,而在寻找同性恋“形式婚姻”伴侣的时候,阳刚的男同性恋者和阴柔的女同性恋者最受欢迎,这也是同性恋者对对方长相提出的最基本和最普遍的要求,即男方长相男性化(不女气)、女方长相女性化(不爷们),能够符合异性恋者的主流审美。此外,还有一些同性恋者在“形式婚姻”择偶标准中会要求婚后需要应酬时,要在人前假装亲密的夫妻关系,即使平时不同住,但有亲友来访时,也要相互配合营造出一种住家的感觉,这些都是违心地迎合异性恋者的审美情趣。

(四)现实的需要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是中国的传统观念,在这个以家庭和孝道为本的传统社会,一直保持单身会成为少数、异类。[39]对于中国人而言,单身不是成年人的生存常态,一个成年人如果一直单身,常常会被别人看成是无能的表现,或者存在生理或心理问题。在中国,心理问题往往又容易与道德品质相挂钩,从而饱受歧视与非议。因此,同性恋者尽管从内心深处并不想结婚,但真正有勇气坚持单身的的寥寥无几,绝大多数人迫于现实的压力,最后终归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在同性婚姻尚未合法化的当下,“形式婚姻”成为那些不愿去伤害一个异性恋者的同性恋者不得已的选择,通过寻找一个合作伙伴来堵住悠悠之口。为了让自己看起来是一个“正常人”,他们需要伴侣没有明显的同性恋特征,所以择偶时选择的是那些在长相方面与自己的生理性别设定相一致的同性恋者,而排斥异化性的同性恋者。他们需要在人前假扮亲密,共同出席某些特殊场合,表现出同住的样子,这些都是为了掩护自己与众不同的性取向,以维持平静的生活。此外,同性恋者也会根据自身情况对伴侣提出一些特殊要求。比如希望双方经济独立、不同住、不要孩子等,因为这种婚姻只是一种形式,双方在人身方面还是保持自由和独立。尤其是优先考虑有伴侣的对象,也是一种现实的需要,因为有伴侣的人往往会受到伴侣的约束,所以相对而言私生活不会太乱,也就不太容易招惹麻烦和是非,而且因为有自己的情感寄托,所以纠缠“形式婚姻”伴侣的概率就会比较小。希望对方性格好,也是考虑到以后要以“夫妻”名义相处,找一个志趣相投的人更容易成为朋友,也能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六、结语

由此可见,同性恋“形式婚姻”择偶标准是在多种因素的共同型塑之下形成的一种与异性恋者婚姻择偶标准同中有异的特殊呈现。“形式婚姻”中虽然充满了表演和欺骗,但在社会主流文化对同性恋的接受度比较低、同性婚姻在法律上尚未合法化的当下中国,未尝不是一个在法律、习俗与个人真实性向之间求得折中的一个好办法。即便同性婚姻在中国从立法层面取得了合法化,但由于文化堕距的存在,其社会认可度在短期内也不会太高,绝大多数同性恋者也未必会选择这种婚姻形式。[40]同性恋者与其以欺瞒的方式和异性恋者结成同直婚,毁了对方的一生,还不如与一个互相了解真实性向的人缔结一场无欺瞒的“形式婚姻”,“夫妻”双方像对待亲人一样互相对待对方及其家人,扮演好家庭成员的角色,尽到自己的责任,同时还能与真正的爱情伴侣继续在一起,将亲情和爱情进行完美的融合。但是,同性恋“形式婚姻”也存在很多隐患和风险,因为双方的婚后生活是靠婚前一纸契约来规定的,而婚前双方对彼此的了解往往非常有限,如果一方或因为物质利益或因为其他原因而毁约,就会引发双方之间剧烈的冲突,导致这种婚姻关系破裂,双方真实的性取向也可能暴露人前,给当事人及其家庭都会带来比单身多得多的麻烦和损失。总之,“形式婚姻”就像一场赌博,如果运气好赌赢了,就会相安无事,如果运气坏赌输了,就可能身败名裂。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同性恋者都敢于尝试这种特殊的婚姻形式,同性恋者婚姻困境的根本出路,仍然在于习俗方面的文化变迁和法律方面的同性婚姻合法化,而这两条路仍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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