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话语的自然主义诠释
2023-02-23梅轩
梅轩
(华南理工大学 外国语学院,广东广州 510641)
道德话语是道德思维的外在表现,是人们运用一定的道德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思维方式,表达与道德问题相关的思想观点。道德的本体、规范性、实践性等根本议题无不蕴含于道德话语的意义和结构之中。然而,多年来哲学家一直对如何诠释道德话语的语义、道德话语如何“行事”或“取效”等议题争论不休、莫衷一是,主要原因在于道德具有高度的形而上意义,令人难以捉摸。自然主义哲学的兴起或可为道德内涵的解码提供一种可证实的科学研究模式,将抽象、晦涩的道德意义转化为更加具象、易懂的自然意义,进而将道德从高高在上的形而上神坛拉到普通人可触可感的自然世界之中。
一、道德话语研究的自然主义进路
自然主义哲学兴起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早期主要代表人物包括杜威(John Dewey)、内格尔(Ernest Nagel)、霍克(Sidney Hook)、塞拉斯(Roy Wood Sellars)等。自然主义者致力于将哲学与科学协同起来,认为自然元素即可穷尽地解释现实,无需借助任何超自然元素。作为自然主义哲学的一个分支,道德自然主义在当时也备受关注。然而,由于取消论(尤其是非认知取消论)的崛起以及摩尔“开放问题论证”的提出,曾盛极一时的道德自然主义逐渐呈现颓败之势。直到20世纪末,随着取消论可信度的消减、“开放问题论证”的消解以及心智哲学与语言哲学的长足发展,道德自然主义又重获新生。如今,科学技术的空前发展进一步助推了全球范围内道德自然主义的研究热潮。
那么,何为道德自然主义?与其说道德自然主义是一种伦理学说,倒不如说它是一种包含多个派系的哲学传统。许多哲学家均认为术语“道德自然主义”具有歧义性。广义上,大多数道德自然主义者皆主张伦理世界与自然世界不可分割,二者形成了一个统一的连续统。道德概念、道德价值、道德规范等都能够且应当借助自然疆界之内的元素得到阐释。但狭义上,各个学者对道德自然主义的定义众说纷纭。常见观点有:道德特性等同于事实特性;道德概念等同于事实概念;道德术语可用事实性术语来解释;道德判断即事实性判断;事实陈述蕴含道德陈述;事实陈述证实道德陈述;等等。
正是因为道德自然主义者内部观点不一、分歧不断,有些哲学家试图借助拓扑学分类来厘清各式道德自然主义之间的内在逻辑。麦克道尔将其划分为新休谟自然主义(neo-Humean naturalism)和亚里士多德式自然主义(Aristotelian naturalism)两大类[1]167。新休谟自然主义(又称为经验论自然主义)主张,可以且必须将道德理解为根植于自然世界,甚至可以是脱离任何特定人性关怀的一种东西。道德行为的(至少部分)推定理由若要站得住脚,需要以基于自然规则的自然事实为基础。新休谟自然主义的弊端在于它过度限制了“自然”概念。实际上,谈论自然主义时无需将“自然”概念窄化至需要清除任何人性因素的境地。与新休谟自然主义不同,亚里士多德式自然主义赋予术语“自然”更加丰富的内涵。或许自然世界可以穷尽地解释现实,但在亚里士多德式自然主义者看来,这个自然世界囊括了人类诸如美德、恶意等所有人性可能性。
在麦克道尔分类基础之上,芬克进一步区分了限制性自然概念和非限制性自然概念[2]208。限制性自然概念又可呈现不同形态,如唯物自然概念或唯心自然概念、经验自然概念或理性自然概念、主观自然概念或客观自然概念等。据此,芬克构设出三种更为宽式的道德自然主义:唯物自然主义、唯心自然主义和非限制性/绝对自然主义。芬克如此分类是基于对“nature”语义的深刻剖析。“Nature”一词本身即具有多义性,既可指事物的本质又可指自然界本身。任何事物x的本质或是它的精髓,或是它的构造(由更为基本的构成成分构成),或是足以定义它的那些特性,或是那些能够解释它如何运作、如何区别于其他类似物的等等特征。唯物自然主义倾向于将“nature”理解为事物最为基本、客观的构成成分,唯心自然主义倾向于将之理解为事物的“精髓”,而绝对自然主义将“nature”定义为“对于x来说绝对成真的事物……是关于x的所有可能知识的统一体”。
相对于麦克道尔的道德自然主义二分法,芬克的“三分”乍看之下给人一种升级迭代之感,但归根结底二者都是以界定“自然”概念的语义为基础。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芬克的分类反而模糊了“什么是道德自然主义”这个问题,因为他既没有详细说明唯心自然主义的“精髓”具体指什么,也没有给出任何具象例证来表明唯物自然主义定义的那种初级的、构成性的“本质”是如何区别于唯心的“精髓”的。也就是说,芬克提出的“精髓”“构成成分”等术语并没有比“自然(nature)”一词在语义上更加清晰明了。
如今,道德自然主义研究无论在理论探索还是应用拓展上都更加深入、更加多元化,传统二分法或三分法并不足以描绘其全貌。总的来说,道德自然主义当前主要涵盖以下三大族系:(1)分析道德自然主义,主张(至少)那些将道德特性或述谓与自然特性或事实述谓联系起来的道德准则是分析性的。比如大卫·布林克分析了道德自然主义如何与直接指称论相兼容[3]。(2)还原论道德自然主义,主张道德事实或道德特性可以还原为自然事实或自然特性。比如,史蒂芬·芬利主张将道德特性还原为“目的”,说“见义勇为好”是因为这个行为能达到救人的目的[4]。(3)方法论道德自然主义,主张道德原则的证成与科学假设的证成在程序上大体相同。比如,吉伯特·哈曼讨论了道德心理学在自然主义方法论上的多种实现路径[5]。本研究拟以分析自然主义理论为主要线路,以还原论自然主义为辅助,指出道德非自然主义和道德非认知论在诠释道德话语语义上的缺憾,并探析道德自然主义如何可能修缮这些缺憾,进而论证使用道德自然主义来诠释道德话语语义的可行性和优越性。
二、道德自然主义面临的传统困境
传统上,阻碍道德话语自然主义诠释的一大拦路虎当数非自然主义。从定义看,任何借助非自然概念、特性、方法论等阐释道德话语的理论皆可归类为“道德非自然主义”。本部分主要探讨其中对道德自然主义构成威胁的“开放问题论证”难题和道德非认知论。选择开放问题论证是因为它曾是道德非自然主义王国建立的根基所在。选择道德非认知论一方面是因为它的诞生和发展是受到开放问题论证的启发;另一方面是因为道德非认知论具有典型性和奠基性,在某种程度上它是其他诸多道德理论如准实在论、表达论、谬误论等的起点理论。
(一)开放问题论证难题
如果要指出一位非自然主义代表人物,首先想到的大概率便是摩尔。可以说,摩尔对非自然主义的建构塑造了20世纪的元伦理学,影响深远。在此之后,诸多非自然主义辩护皆是以摩尔的论述为基础。“开放问题论证”最初便是由摩尔在其著作《伦理学原理》中提出[6]93。
为什么说开放问题论证是道德话语自然主义诠释工程的一大阻碍?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必须先厘清“什么是开放问题论证”。当说一个问题是“开放的”,要么(1)我们完全理解此问题是什么意思但无法给出确切答案,要么(2)可以将之视为“重要”问题,需经过严肃讨论,因为简单的“是/否”回答会招致质疑。学界对开放问题论证的描述或许不同,但内容上大体相仿,其基本形式如下(其中P代表前提,C代表结论):
P1.假设谓词“好”与另一谓词N(如“令人愉快的”)是同义词;
P2. “X具有特性N”意味着“X是好的”。
C1.任何问询“具有特性N的X是否是好的”这个问题的人实际上都犯了混淆概念之错,他并不知道“好”意味着什么。(根据同义替换原则,从P2可得出C1)
P3.然而,对于每个N,“具有特性N的X是否是好的”这个问题的答案始终是开放的。这个问题本身是有意义的,且不涉及概念混淆;
P4.若对于每个N,“具有特性N的X是否是好的”这个问题的答案始终是开放的,那么“N”就不是“好”的同义词。
C2.“N”不是“好”的同义词。(P3+P4→C2)
P5.若“N”不是“好”的同义词,那么“好”只能与“好”同义。因此,“好”是个至简或原初概念,不可定义。
C3.“好”只能与“好”同义,因此“好”是个至简或原初概念,不可定义。(C2+P5→C3)
从上述推论可知,开放问题论证要论证的主要观点有两个:一是道德谓词如“好”不可定义,因为它们是至简概念;二是道德概念不等同于其他非道德概念(包括自然概念),道德特性也不等同于其他非道德特性(包括自然特性)。
“好(good)”不可定义是因为关于它的命题常为综合性命题而非分析性命题[7]93。在一定程度上,“好”的语义类型与颜色词相似。日常生活中,人们很难通过语言向从未见过黄色的人解释什么是“黄色”。让某人理解黄色的唯一途径只能是向他展示一些黄色物件。同理,儿童之所以能够理解“好”的意义,是因为在其成长过程中成人不断向他们展示什么可称之为“好”。虽然“定义”的作用在于描述客体真实特性,而非简单讲述客体所指或规定表征客体的词汇的使用方式,但是能够被定义的往往只是名称而非特性。借助各种特性给名称“狗”下一个定义轻而易举,但当所有已知特性被列举殆尽,当“狗”被分解为无法再继续分解的定义项时,理解这些定义项的唯一途径只剩感知。道德谓词本身也属于那类无法继续分解的选项。因而,大多数试图解释“好”之意义的哲学家都不自觉地犯了“自然主义谬误”,即混淆了以下三种完全不同的命题:(1)“好”就是“好”,不等同于任何其他谓词;(2)“好”不等同于任何分析性谓词;(3)“好”不等同于任何自然或形而上谓词。还有些哲学家试图化繁为简,提出所有“好(good)”事物均具有共同特性即“好(goodness)”,但如何定义goodness这一问题同如何定义“好”一样令人难解。
道德特性不等于自然特性或超自然特性是非自然主义者驳斥道德自然主义的一大利器,而这个利器也源自开放问题论证。在摩尔看来,道德特性均是非自然的,它们自成一格。如果道德特性即自然特性,那么道德语句则可由自然语词来定义。然而,前文已经说明道德谓词不可定义,更遑论使用自然概念来定义。如此,道德特性不可等同于自然特性。退一步,假设道德话语可用自然语词来定义,那么如何解释道德话语所传达的行为引导力?说出描述性语句如“草是绿色的”目的常在于表征现实世界,其语义可由词汇意义和相应句法规则构成。但是,词汇意义和句法规则并不能穷尽道德语句如“谋杀是错误的”的意义,至少这句话所传达的行为引导力(即告诫人们不要谋杀)是非自然的,如何对之进行自然化定义值得进一步思考。
(二) 道德非认知论难题
一个世纪以来,摩尔的开放问题论证启发了一代又一代的哲学家,也催动了诸多哲学理论或学说的诞生和发展,道德非认知论就是其中之一。既然道德谓词不可定义,道德特性也不等于自然特性,那么如何理解道德话语的语义?道德非认知论给出的答案是:道德话语表达的是说话人的非认知心理状态如情感、态度、意愿、倾向等,无关乎自然特性或自然事实。
历史地看,道德非认知论是基于艾耶尔情感主义和黑尔规定论两个基石理论而发展起来的理论簇群,其核心论点有二。一是语义非事实论,强调道德话语不表达命题,也不具有实质性真值条件,因而无法判定真假。譬如,非认知论中的情感论主张,道德话语最重要的功能在于表达情感或引起他人的感同身受[8]104-[9]75。说“助人为乐是值得提倡的”就相当于对“助人为乐”这一行为抱有积极的情感或态度。因此,情感论者理解道德话语语义的方式是将之看成一种激活特定言语行为的语言装置。这种言语行为或许内涵多样,但往往包含了说话人的情感偏向。表达积极情感偏向的道德话语常含有“对”“好”“值得提倡”等述谓,反之则含有“错”“恶”“需要禁止”等术语。道德非认知论的第二个核心论点是道德话语不表达认知信念。这个论点与第一个论点一脉相承。当说出一般描述语如“草是绿色的”,说话人持有信念“草是绿色的”;但说出道德话语时,说话人表达的是态度或意愿。比如,非认知论中的规范表达论提出,道德语句所表达的心理状态是对各式行为规范或规则的接受态度[10]25。若道德话语仅表达态度不表达信念,自然也就无法表达命题,也无法判定为真假。在这个层面上,道德语句没有语义学上的“意义”。
促成道德非认知论的动因有多种,除了前文提及的开放问题论证,还有道德动机内在论。道德动机内在论指出,道德判断和道德动机之间存在某种必然联系。若某人由衷地判断做某事好,那么他必然具有做这件事的动机[11]124。也就是说,他不可能做出了真实判断却不(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依据该判断而行动的倾向。但是,存在道德动机并不必然引发道德行为,这种动机可能会因为一些其他因素如意志薄弱、焦郁等而消弭。支持内在论最有力的证据是道德动机会随着道德判断的变化而变化。若某人判断做某事在道德上是正确的,那么他有动机做这件事;若他随后发现做这件事在道德上是错误的,那么他很可能不再想做这件事。因此,在内在论者看来,道德判断即可诠释道德动机,无需其他。道德内在论之所以成为道德非认知论的支持理据,主要原因在于它能够解释为何道德判断与道德动机之间存在必然联系。说出道德话语意在表达言者态度,而这种态度正是道德判断的外在体现。对道德行为持有赞成态度往往会鼓励听话人采取行动,持有反对态度则可能制止行动。换言之,道德判断以及由之而衍生的道德态度具有行为指引力,而这种行为指引力在某种意义上就是道德动机。
如果道德话语的语义仅由说话人表达的非认知心理状态即可穷尽,非认知心理状态即可触发道德话语的行为指引力,那么道德自然主义似乎确实没有存在的意义,因为这一切同自然特性、自然概念、自然方法论等等皆无关。然而,非认知心理状态真的可以穷尽道德话语语义吗?道德自然主义真的无用武之地吗?此类议题仍有待商榷。
三、道德自然主义应对传统困境的策略
(一) 对开放问题论证难题的消解
在伦理学领域,非自然主义曾一度占据统治地位,一大缘由便是开放问题论证难以消解。然而,若将道德话语研究视角从元伦理学转换至自然主义,将自然世界与伦理世界统一起来,将自然科学研究领域的研究方法、策略或路径引入道德话语语义分析,“开放问题论证”实则可以消解。
详细说来,开放问题论证首先混淆了概念自然主义与形而上自然主义。概念自然主义又称语义自然主义,强调道德术语如“好”可以藉由自然术语如“令人愉悦的”来定义。而形而上自然主义主张将道德术语如“好”视为自然种类词,正如自然术语“水”可以分析为H2O。开放问题论证或许可以驳斥概念自然主义,但不能驳斥形而上自然主义。若“张三是个好人”这句话成真,当且仅当张三确实是个好人。那么,张三的哪些特质使他成为一个好人?这些特质往往是由他惯常行为所反映出来的性格特征构成。具体推理过程如下:
1.张三勇敢、善良、仁慈、忠诚且公正。(通过观察得知)
2.拥有上述特质有助于实现某些目标,这些目标往往是自然的,比如当街阻止偷盗行为、捐款救助流浪小动物等。(通过观察得知)
3.拥有这些有助于达成特定目标的性格特质使得张三成为好人。(逻辑推理)
在这个例子中,“好”不再是语义单一的道德术语,而是一个涉及多种自然概念(如目的)、自然行为(如阻止偷盗)的自然种类词。依据上述推理,任何勇敢、善良、仁慈、忠诚、公正且有助于达成一些积极目的的人都可称之为“好人”。
开放问题论证的另一核心论点是道德特性不等于或不可归约为自然特性。在某种意义上,道德自然主义与非自然主义争论的焦点归根结底是“道德特性是否是自然的”。对于这个问题,若道德自然主义能够给出肯定回答,那么开放问题论证便不攻自破。非自然主义提出,道德特性或道德事实有别于自然特性或自然事实的主要原因在于它们具有规范性。这种规范性也是道德话语具有行为引导力的关键所在。虽然道德特性或事实不同于非规范性特性或事实,但这并不代表不可以“自然”地理解道德特性或事实。那么,道德特性具有规范性究竟是不是自然现象?答案是肯定的。摩尔将伦理学定义为一种“经验科学或实证科学,[伦理学]结论皆可藉由经验观察或归纳而获得”[6]91。如果伦理学是经验科学或实证科学,那么它当然也是一门自然科学,道德特性也应当是经验特性。说某特性是自然的,当且仅当任何关于其例示的综合命题都能够为人们所知晓,且只能是经验地知晓[12]179,[13]7。“经验”与“先验”相对,以后天经历为基础。人类经验的获得离不开与大自然、与特定事件、与关键人物的互动,在此过程中自然事实或自然特性从不缺席。说“张三是好人”依据的是日常积累的关于判断好人的那些经验或标准。若张三作奸犯科、为祸一方,他显然不能称之为“好人”,因为这与一般经验不符。如果可以将道德特性理解为经验特性,而经验特性又关涉自然特性,那么则可通过自然特性来理解道德特性,开放问题论证的另一核心论点便也站不住脚了。
有些激进的非自然主义者或许会说,可借助自然特性来理解道德特性并不代表道德特性等同于自然特性。确实如此。退一步说,即便道德特性不可完全等同于自然特性,但绝大部分道德特性均随附于自然特性。如果说开放问题论证是道德自然主义进路上的拦路虎,那么道德特性的随附性便是非自然主义摆脱不了的魔咒。这种随附性可表述为:必然地,两个可能世界若具有不同的规范特性,那么它们要么具有不同的非规范特性,要么具有不同的描述性特性[14]145。也就是说道德特性必然随附于描述性和/或非规范性特性。若道德特性完全形而上的区别于描述性和非规范性特性,那么就很难解释为何后者的不同很可能会导致前者也发生变化。若将“救助落水者是善行”这句话中的“救助落水者”换成“当街抢劫”,“善行”也应当更换为“恶行”。如果道德特性完完全全独立于自然特性,那么如何解释道德特性的随附性?对于这个问题,非自然主义者并未给出令人满意的回答。因此,完全摒弃自然特性来谈道德特性的做法难以实现。至此,开放问题论证的两个核心论点均得到消解或驳斥,那么开放问题论证便不再是道德话语自然主义诠释工程的障碍。
(二)对道德非认知论的驳斥
道德非认知论提倡将道德话语的语义内容理解为态度、意愿、倾向等非认知心理状态。这种理解可以将道德话语与一般描述性话语区别开来,也可以解释道德话语的规范性特征。但非认知性心理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因果惰性,难以通过科学实验进行验证。那么,当说话人处于某种心理状态时,如何判断它是否关乎道德?非认知直觉主义提出,人们通过直接观察即可知晓某事件是否关乎道德,进而知晓由此产生的心理状态是否关乎道德[15]1113。就像通过视觉观察就能够知道树是绿色的一样,如果主体具有足够的道德敏锐性,对事件的观察也足够仔细,他就能辨别其中是否包含道德元素。为了解释对非自然特性的道德感知,直觉主义者进一步提出,人类之所以能够感知道德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具有探测此类现象的特殊心智官能。然而,对于“这种心智官能究竟是如何发挥作用的”这类提问,直觉主义者未能给出清晰解答。
道德非认知论亦难以解释弗雷格-计奇难题。根据道德非认知论,说出道德断言如“偷窃是错误的”目的常在于表达言者反对偷窃的态度。但是,若将“说谎是错误的”这句话嵌入复合句如“如果说谎是错误的,那么这种行为只能带来坏处”之中,其原本表达的言者态度似乎凭空消失了[16]704。若这种直觉是可靠的,任何将道德话语所表达的非认知态度视为其全部语义内容的观点皆是靠不住的,否则复合型道德话语将无“意义”可言。由此可知,非认知态度并不足以穷尽道德话语的语义内容。针对弗雷格-计奇难题,非认知论者提倡将复合型道德语句的语义看作一种关涉心理状态的函数。比如,条件句的语义可表征为一个从心理状态对到心理状态的函数,将由句子对(P和Q)表达的心理状态与结论(如果P,那么Q)表达的心理状态联系起来。然而,这种观点无法诠释由道德子句和描述性子句共同组成的混合句。道德子句表达态度,可形式化为有效函数项;而描述性子句不表达态度,要么将之视为空项(函数失效),要么强行改变其语义内容(不可取)。因此,弗雷格-计奇难题并未就此消解。
本研究提倡将道德自然主义理解为一种主张伦理心理与自然世界不可分割的理论,并倡导以下观点:(1)存在道德特性;道德特性可实例化,如某些行为是“正确的”“值得提倡的”,某些行为则是“错误的”“需要禁止的”。(2)道德谓词的主要语义角色在于指示道德特性。(3)道德话语链接自然世界,可表达言者心理状态,也可表达道德信念。(4)道德信念反映现实世界的存在方式。道德信念为真则道德话语为真。(5)普通大众可在认知上感知到(至少某些)道德真。那么,道德自然主义实际上也是一种道德认知论。据此,道德话语不再单一地表达非认知心理状态,还可表达信念。或许,非认知心理状态具有偶发性和因果惰性,但道德信念具有相对持久性和因果连续性,可通过科学手段来测验。譬如,当我们认真调研后发现,张三总是(而不是偶尔一次)帮助别人,那么我们会做出“张三是个好人”这样的道德评价。这种评价并非凭空论断,它背后隐藏的是一个又一个有据可循的道德事实(如张三的诸多善举)。籍此,对道德的理解不再只是依靠直觉或所谓的心智官能,至少还可依据因果分析或推理演绎。
如果道德自然主义是一种道德认知论,那么弗雷格-计奇难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弗雷格-计奇难题的症结在于如何解释掉道德子句所表达的非认知态度在复合句中莫名消失的现象。以下述道德假言推理为例:
(1)偷窃是错误的。
(2)如果偷窃是错误的,那么谋杀也是错误的。
(3)谋杀是错误的。
此处,通过前提(1)和(2)可以推出结论(3)。(1)表达言者反对偷窃的态度,(3)表达言者反对谋杀的态度。(3)与(1)所表达的非认知态度和道德信念皆不相同。如果(3)表达的态度不是源自(1),那理应源自(2),而(2)在句法结构上是个复合句。也就是说,将道德子句嵌入复合句中,子句所表达的道德态度并未真地消失,而是隐化了。当然,在整个推理过程中,道德信念始终在场,与非认知态度共生。如此,弗雷格-计奇难题的症结也就解开了。
四、结语
道德自然主义的确立冲破了摩尔非自然主义的统治。道德自然主义者证明了开放问题论证并非坚不可摧,道德特性虽不同于自然特性,但总会随附于自然特性,将二者完全对立起来的做法不可取。道德自然主义也驳斥了道德话语仅表达非认知心理状态的非认知论,指出道德话语还可表达道德信念。道德信念常关乎自然世界,对道德本体的探究不可屏蔽自然元素。如此,抽象的伦理世界与具象的自然世界才能得以链接。因此,道德自然主义的确立具有必要性。
“道德是什么”乃历久弥新的千年老题。受到社会历史观的制约,传统哲学家对道德的诠释常局限于形而上的抽象层面。他们虽然看到了人类道德的相对性和复杂性,但又难以寻求到直观有效的方法来分析繁杂的道德现象。以道德话语为媒介,藉由自然科学研究路径来探讨道德议题、诠释道德现象以及解码道德特性,或可将道德研究从“扶手椅式”的纯粹哲思中解脱出来。从这点看,道德自然主义的流行也具有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