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高校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战略定位、功能定位及模式选择
——以南疆某大学为例
2023-02-18张炯,杨陶
张 炯,杨 陶
(喀什大学,新疆 喀什 844000)
喀什位于新疆西南部,是祖国最西端的一座城市,周边接壤五国,拥有“五口通八国,一路连欧亚”的独特区位优势,不仅是祖国向西开放的重要门户,也是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的南疆支点城市和中巴经济走廊的起点城市。中巴经济走廊建设8年多来已为巴基斯坦带来254亿美元的直接投资,中国更是已连续6年成为巴基斯坦的最大贸易伙伴。随着投资额与贸易额的增长,需要大量处理中巴经贸实务的法治人才,但目前此类人才储备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因此,在国家“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政策的指导下,结合新疆“需要大量高端的、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以助力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的实际,作为喀什地区唯一一所综合型高等院校的南疆某大学应承担地理区位和历史赋予的双重使命,为培养地方涉外法治人才贡献力量,助力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和中巴经济走廊建设。
一、南疆某大学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战略定位
(一)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理念应为“地方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明确提出,要建设通晓国际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涉外法治人才提供了纲领性意见,强调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据此,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初步形成了“内外有别”的平行培养路径。“对外”是指专门培养“国际法律规则制定的参与者”“国际法律理论变革的引领者”以及“全球公共事务管理的决策者”三方面的涉外法治人才[1],旨在增强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提高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深度,增强我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引领国际法律理论变革、维护国际组织运行以及维持国际公平正义的能力。此类人才主要活跃于国际政治舞台,是实现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路径之一。而“对内”则是指在自由贸易区(港)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实际要求下,为配合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在“立足区域,面向全国”的理念下培养“地方型涉外法律纠纷的裁决者”与“地方型涉外法律服务的提供者”[2]。高校在制定培养计划和方案时首先应当结合实际选择“国际型”或“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理念,其次才是战略定位、功能定位和培养模式的选择。考虑到南疆某大学在师资、经验上的不足,以及喀什地区的实际需求,该高校应当选择“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理念。
(二)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应当服务于中巴经济走廊建设
截至2021年7月31日,喀什地区进出口贸易总额接近120亿元。同年6月,喀什海关累计验放出口跨境电商包裹突破100万件。可见喀什地区进出口贸易市场具有广阔的前景,跨国经贸活动呈现出迅猛的发展态势。中巴经济走廊建设已取得了丰富的阶段性成果,且溢出效益明显,如沙特投资大型项目的形式参与建设,阿富汗、阿联酋、土耳其也参与其中,阿富汗塔利班则频频“示好”,意图加入中巴经济走廊,享受“一带一路”倡议带来的地缘红利。然而,经贸交往日益频繁的同时,摩擦与纠纷也日益增加,但我国能处理中巴经贸纠纷的法治人才奇缺。据此,南疆某大学作为南疆地区唯一一所拥有法律硕士授权点,且设立了“中巴经济走廊建设经济法律实务”特色方向的综合类地方院校,应充分利用地缘优势及教育部对口援疆政策,在“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理念的指导下,设置“中巴经济走廊建设经济法律实务”系列特色方向课程,培养一批精通国际法与中巴法律、了解巴基斯坦国情、熟悉巴基斯坦风俗和习惯的涉外法治人才,为深入推进中巴经济走廊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三)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应当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系统阐释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涉外法治理念,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涉外法治问题不仅是中国协调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过程中面临的重要法治问题,也是国家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基础[3]。近年来,随着我国国际交往的深入,部分国家频繁打着人权、国家安全的幌子干涉我国内政,对我国实施法律与经济制裁,企图遏制中国的发展。美国更是在民粹主义思想的驱动下,对华政治不断走向极化,其中对新疆问题的极端化认知和政策已成为极化政治的典型和抓手[4]。由于中巴经济走廊建设具有将中亚、南亚、北非、海湾国家等紧密联系起来的作用,培养中巴经济走廊建设“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可能会引来国际社会的持续关注。据此,南疆某大学在培养“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时,应制定严于疆外高校的培养标准,培养一批以扎实知识为基础、以公平正义理念为标准,能够运用法治武器维护我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的涉外法治人才,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南疆某大学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功能定位
(一)“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的功能定位细分
依据前述《决定》与《意见》以及学者观点,在明确“国际型”涉外法治人才与“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理念后,定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具体功能。其中,“国际型”涉外法治人才的功能可细分为“国际法律规则制定的参与者”“国际法律理论变革的引领者”与“全球公共事务管理的决策者”[1]。从现实出发予以考察,“国际型”涉外法治人才的功能定位还包括“国际组织中的纠纷裁判者”和“国际纠纷解决的参与者”。前者旨在培养能够在国际法院、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国际海洋法法庭以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等组织或机构中担任国际纠纷裁判者的涉外法治人才[5],主要指法官和仲裁员。虽然此内容在“全球公共事务管理的决策者”中部分体现,但其侧重点在于治理,培养的是决策者,而不是专指纠纷裁决裁判者,故应当分而论之。后者则是从国内角度出发,旨在培养一批熟悉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规则的涉外民商事纠纷参与者,包括法官、仲裁员、调解员和律师。其可再细分为对内与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是指培养一批能够以高水平、高质量的方式参与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法官、仲裁员与调解员;对外则主要是指提高我国律师、学者参与国际争端解决领域的能力,旨在抵抗国际争端解决领域中的“欧洲中心主义”[6]。有学者结合自贸试验区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实际需要,提出“立足区域、面向全国”培养“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并将“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的功能定位为“涉外法治规则的制定者”“涉外法治服务的提供者”“涉外法治理论的研究者”与“涉外法律纠纷的裁决者”。此种功能定位排除了“全球公共事务管理的决策者”这项内容,从服务地方的实用角度出发增加“涉外法治服务的提供者”和“涉外法律纠纷的裁决者”两项内容,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为地方高校培养“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提供了较为清晰的功能定位指导[2]。有鉴于此,考虑到“涉外法治规则的制定者”以及“涉外法治理论的研究者”的培养难度较大、耗时较长,南疆某大学在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时应从实用性角度出发,结合地区实际与需求,将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功能定位至培养“涉外法治服务的提供者”与“涉外法律纠纷的裁决者”。
(二)中巴经济走廊建设法治服务提供者
“中巴经济走廊建设的法治服务提供者”旨在培养一批精通国际法与中巴法律、了解巴基斯坦国情、熟悉巴基斯坦风俗和习惯的涉外法治人才,使其能够在争端发生时以高效率、高水准的方式维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主要包括涉外律师、企业法务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巴基斯坦广阔的投资和贸易前景提高了国内相关主体在巴基斯坦开展投资、贸易活动的意愿,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选择到巴基斯坦投资办厂、承揽工程或直接与巴基斯坦进行贸易活动。但在投资与贸易额增长的同时,能够为相关主体在巴基斯坦从事投资和贸易活动提供法律建议,或在纠纷发生时提供相应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和法务人员却远远不足。以喀什市为例,位于喀什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产业园的大多数企业都曾面向巴基斯坦开展过贸易活动,但喀什本地的执业律师、企业法务以及开发区工作人员都无法为其开展跨境经贸活动进行有效指导或提供相应法律建议。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聘请巴基斯坦当地律师,但规模较小的企业,特别是仅从事跨境贸易活动的中小型企业,通常不愿负担或无渠道与巴基斯坦当地律师进行对接,而聘请或咨询国内精通国际贸易或投资法律的相关人士,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难以负担高昂费用,且通常国内难以找到精通巴基斯坦经贸法律规则的相关人士。因此,从服务地方发展实际需求出发,南疆某大学应将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功能定位至“中巴经济走廊建设的法治服务提供者”。
(三)中巴经济走廊建设纠纷裁决者
“中巴经济走廊建设的纠纷裁决者”旨在培养一批能够有效处理中巴民商事纠纷的法官和仲裁员。就法官而言,由于新疆对外经贸交往增长迅猛,全区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数量及类型已发生较大变化,为适应新变化新形势新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南、北、东疆的地域特点及各级法院民商事审判力量的配备情况,增加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等三个中级法院作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初审法院[7]。但新疆南疆地区两级法院在编法官1102人,仅有27人拥有硕士学位,占比不到2.5%,缺乏高层次法律人才,特别是高层次涉外法律人才。因此,南疆某大学培养“中巴经济走廊建设的纠纷裁决者”能有效弥补地方法院高层次涉外法律人才的不足。此外,根据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驻巴基斯坦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联合编著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之〈巴基斯坦〉》(以下简称《巴基斯坦投资指南》),中巴当事人通常选择商事仲裁方式解决重大商事纠纷。因此,南疆某大学在培养“中巴经济走廊建设的纠纷裁决者”时,不仅应培养法官,也应当培养作为非典型“裁决者”的仲裁员。
三、南疆某大学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模式选择
(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主要模式
目前,我国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模式大致可归为三类:综合培养模式、特色实验班(试验班)模式和专业复合培养模式[8]。综合培养模式主要是基于通才的理念进行培养,在开阔学生视野、夯实学生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引导学生以自愿的方式开启涉外法治之路。该类培养模式通常被综合实力较强、教学资源较为丰富的综合类院校采用,如北京大学、厦门大学等。该培养模式主要用于本科阶段,研究生阶段则采用其他专门培养模式,如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2008年成立,为国内唯一将美国法律博士培养模式(Juris Doctor)和中国传统法律硕士培养模式(Juris Master)相结合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学院。特色实验班模式是指采用包括外语能力考评在内的遴选机制和竞争淘汰机制,实施不同于常规的专门教学计划,并配有专门的教学团队[9],如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的“欧洲——国际法硕士项目”、山东政法学院的立格班。专业复合培养模式是指在专业复合的基础上,打造“法学+第二专业”“第一专业+法学”或者多专业复合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依托其在外语类专业上的优势打造的“外语+法学”和“法学+外语”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10];北京外国语大学依靠其将近70个语种专业优势打造的“法学+英语”“法学+小语种”“法学+经济+外语”以及“法学+多语”的专业复合培养模式。此外,由于我国高校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上存在诸如“千校一面”和“培养模式同质化”的缺点[11],部分学者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创新性分析[12],但究其实质仍是围绕上述三种培养模式进行的内容补充和添加,且补充和添加的内容往往都可运用于前述任一培养模式项下,并未提出第四种培养模式。
(二)南疆某大学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模式选择
在少数以新疆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为主题的研究中,有学者从实践角度出发考察了西北地区高校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模式,认为我国西北地区高校存在人才资源匮乏、实训基地缺乏、人才培养机制孱弱等问题,难以满足“一带一路”倡议、西部大开发以及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等现实需要,在此基础上,建议西北地区高校采用“外语+法学”或“法学+外语”的专业复合培养模式,并充分利用边疆民族语言优势培养涉外小语种人才[13]。有学者认为,新疆高校存在“生源基础差”“教育模式单一”“法学教育缺乏国际视野”的缺陷,建议采用特色试验班模式,设立“卓越班”,配备双语授课教师,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逐步成为“法学+外语”的复合型人才[14]。也有学者认为,新疆高校应重点培养面向中亚各国的涉外法治人才,即通过“法学+小语种”的专业复合培养模式培养涉外法治人才[15]。考虑到新疆的整体发展情况基本相似,故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上述新疆高校在培养涉外法治人才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同样也是南疆某大学所面临的问题。因此,无论是依据上述学者的观点,还是基于“法学+外语”专业复合培养模式相较于综合培养模式和特色试验班模式较为容易实施的特点,南疆某大学都应采“法学+外语”的专业复合培养模式。同时,为了克服“国际视野不足”“教育模式单一”以及“实训基地缺乏”等现实问题,南疆某大学应当通过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国际商事模拟法庭竞赛、推动“校企合作”等方式补充与优化该培养模式,进而解决上述问题。
1.选择“法学+外语”专业复合培养模式。依据前述南疆某大学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战略定位与功能定位,“法学+外语”专业复合培养模式中的“外语”应当特指能够服务中巴经济走廊的乌尔都语和英语。巴基斯坦在其宪法中将乌尔都语规定为国语,将英语规定为官方语言,其中,乌尔都语通行全国,而英语则广泛用于高等教育、科技、商业、司法和外交等领域。就乌尔都语而言,为服务中巴经济走廊,南疆某大学外国语学院已设立乌尔都语教研室,预计将于不久后设立乌尔都语公选课以及乌尔都语专业。就英语而言,南疆某大学法政学院现有教授7人,副教授8人,具有博士学位教师7人(2人为国际法学博士),聘请校外高水平的实务专家与理论专家10余位,能够有效确保法律英语教学任务的顺利开展。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学+乌尔都语”还是“法学+英语”的专业复合培养模式,南疆某大学都能够提供优秀的教学资源与之契合。但考虑到巴基斯坦司法领域主要使用英语以及重大中巴商事纠纷主要通过国际商事仲裁方式解决的现状,南疆某大学应重点打造“法学+英语”专业复合培养模式。
2.参与国际商事模拟法庭竞赛。根据《巴基斯坦投资指南》,在巴基斯坦发生的商事纠纷一般通过商事仲裁途径解决。实践中,较为重大的商务合同多规定仲裁条款,且通常选择巴基斯坦、新加坡以及伦敦等地的仲裁机构。目前,采取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机制、面向学生开放、使用英文作为赛程语言的国际商事模拟法庭竞赛主要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办的“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辩论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办、贸仲香港仲裁中心承办的“贸仲杯”国际投资仲裁赛,以及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主办的“武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辩论赛。由于国际商事模拟法庭在案例准备和程序安排上都与实践中的商事仲裁基本相同,其能够有效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学生的英语能力,开阔学生的“国际视野”,在“模拟”竞赛中逐渐对“实践”有一定的认识与了解。因此,南疆某大学在培养“法学+外语”复合型人才过程中,应当积极鼓励、引导和带领学生参与国际商事模拟法庭竞赛,并通过“以赛促学”的形式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3.推动“校企”合作。为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全国多家律所响应“走出去”的号召,广泛在中亚地区开设境外分所、境外办公室或者开设中外合资律师事务所。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在乌兹别克斯坦首都设立办公室,中伦律师事务所在哈萨克斯坦首都阿拉木图开设办公室,盈科律师事务所将哈萨克斯坦Colibri律师事务所和吉尔吉斯斯坦Kalikova&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纳入其全球律所体系规划。除此以外,四川中奥律师事务在巴基斯坦直接投资并控股的“ZOAOLAWFIRM”已于2020年5月25日通过巴基斯坦旁遮普省律师协会的审核并获颁营业执照,未来将在中巴经贸往来、商事合作、公民权益保护、普法宣传、法律知识讲座或培训等方面逐步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可见,我国律师事务所在中亚、南亚地区的布局已经初步成形,专注服务于“一带一路”倡议的专业性涉外律师服务团队也已基本组建完成。因此,南疆某大学在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并推进与上述律师事务所开展“校企”合作,特别是与“ZOAOLAWFIRM”这种专注于服务中巴民商事纠纷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并尝试通过设置校企交流、校外实习以及校外实训的方式,或通过签订“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协议”,多渠道、多方面为学生“走出去”创造条件和机会,使其能够将所学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为其成为“中巴经济走廊建设法治服务提供者”和“中巴经济走廊建设纠纷裁决者”打下坚实的实践基础。
四、结语
在国家深化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培养和建设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已成为服务“一带一路”倡议、我国参与全球治理和涉外法治建设的一项内在需求。而喀什地区也基于其作为中巴经济走廊中方起点和“一带一路”倡议重要节点城市而成为急需涉外法治人才的地区之一。据此,作为喀什地区唯一一所综合类高等院校的南疆某大学应勇担历史使命,承担起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重任。诚然,南疆某大学在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上相较于内地高校存在师资、经验等方面的不足,但这并非成为其盲目照搬其他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的理由,也并非成为“千校一面”成员之一的理由。在缺乏足够资源的前提下,南疆某大学应结合自身优势和地区涉外法律实务实际需求,以“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理念为指导,确定“服务中巴经济走廊”和“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战略定位,以及“中巴经济走廊建设法治服务提供者”和“中巴经济走廊建设纠纷裁决者”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功能定位。在此基础上,选择“法学+英语”专业复合培养模式,集中有限资源培养中巴法律人才,做到专精、培养专才,做到“积力之所举”,则势必会培养出一批精通国际法与中巴法律、了解巴基斯坦国情、熟悉巴基斯坦风俗和习惯,同时具有家国情怀的涉外法治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