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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所见秦汉时期胶的买卖问题初探

2023-02-10邹芙都刘书玲

安徽史学 2023年1期
关键词:秦简汉简简牍

邹芙都 刘书玲

(西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重庆 400715)

胶作为一种粘接材料,在中国古代的器物制造、工程建设以及修缮活动中都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传世文献中对此已有一定的记载。《考工记》显示先秦时期人们就已经对鹿角胶、牛胶等动物胶有了较为成熟的认知并将之广泛使用于器物制造中。稍晚的《齐民要术》及一些本草类文献如《本草经集注》《雷公炮炙论》等,对不同种类胶的性状及煮胶工艺有或多或少的记载,为我们了解先秦秦汉时期的制胶工艺提供了参考。近几十年出土的简牍材料中,多有涉及胶的买卖问题,是原有传世文献中所未见的。这些材料揭示了秦汉时期基层行政单位以及边塞屯戍部队以买卖的形式获取日常修缮用胶的现象,并对秦汉基层买胶的负责官吏、分配方式及胶的价格波动等问题都有所反映,同时也展现了对某些特定种类胶的买卖禁令,是研究胶的使用与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切入点。有鉴于此,本文拟以简牍资料为基础,探讨秦汉时期胶的买卖诸问题,不妥之处,还望方家赐教。

一、基层用胶需求量问题

动物胶作为先秦秦汉时期最有效的粘接剂,在《考工记》中多有记载,大量使用于兵器、船只、车辆等器物的制造与修缮中,以至于“凡车木任力处皆有之”。(1)孙诒让著、汪少华整理:《周礼正义》卷86《冬官·轮人》,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3813页。而简牍的记载,更加直观地向我们呈现了秦汉时期胶在基层官府中的应用情况:

(3) □□□[十丈] ? □□

□ 茹矢□□ 檠弩绳少十一 ?

□[广]卒□□ 毋胶 (227·73)(4)简牍整理小组:《居延汉简》(三),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第54页。

例(1)出自秦律《司空律》,是秦代官府管理公有车辆的相关规定,直接反应了胶在车辆修缮中的广泛应用情况。整理小组指出“胶”为“粘接车辆木制部件用的胶,古时制车多用胶黏接”(5)⑥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50、49页。,这一点在《考工记》中也可以得到印证:“容毂必直,陈篆必正,施胶必厚,施筋必数,帱必负干”(6)孙诒让著、汪少华整理:《周礼正义》卷86《冬官·轮人》,第3810页。,指出制作车轮时需要大量的胶加固,以增强车轮的承载力。但秦汉时期胶的粘合性有限,容易开解。《盐铁论》中“胶车倏逢雨,请与诸生解”(7)桓宽撰集、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卷10《大论》,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672页。就是以胶车遇雨作为分疏解散的隐语。《左传》僖公四年“昭王南征而不复”事中,《正义》引《帝王世纪》云“昭王德衰,南征,济于汉,船人恶之,以胶船进王,王御船至中流,胶液船解,王及祭公俱没于水中而崩”(8)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318页。,亦说明胶遇水易解的特性。因此,车辆需要时常维护修缮,重新施胶加固。《司空律》还规定:“不攻间车,车空失,大车轱盭,及不介车,车藩盖强折裂,其主车牛者及吏、官长皆有罪。”(9)⑥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50、49页。官府车辆若因未及时保养与修缮而导致损毁,相关官吏需受到惩罚,故修缮车辆成为秦基层官吏的一项重要任务,胶等修缮材料也成为其日常所需的重要物资。

二、胶的采买吏员问题

从例(1)可见,基层官府用胶首选的方式是出资购买,如官府财政状况不良时才按月报领,而西北汉简中的官府买胶记录也反映出这一规定在汉代依旧实行。有两条简牍记载了采买胶的情况:

(4)出钱千三百卅 买胶廿三斤 □斤□两士吏□取 其十斤=五十五尉□

□□自取 九斤八两斤六十□ (229·8)(16)②③简牍整理小组:《居延汉简》(三),第60、170、49页。

(5)出钱六十七 八月丁巳付尉史寿=以买胶三斤(267·12)(17)②③简牍整理小组:《居延汉简》(三),第60、170、49页。

例(4)后段字迹模糊且有残断,但“中研院”简牍整理小组释读的“士吏”以及“尉□”,可能是此次买胶所涉及的人员,“尉□”在《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中被释为“尉史”。例(5)中也恰好出现了尉史这一职官,采买胶的任务是由尉史寿完成的。

尉史常见于西北汉简中,是候望系统中较为重要的一类吏员,其职责主要以处理文书工作为主,还兼有采买物资等职能。除买胶外,西北汉简中还有尉史负责购买其他物资的记载。如“出钱二百八十五 五月乙卯尉史凤付士吏阎卿买羊”(18)②③简牍整理小组:《居延汉简》(三),第60、170、49页。,就是尉史将官府的采买经费交付给士吏阎卿,再由士吏阎卿买羊的记录。由此可见,尉史与士吏都具有采买物资的经济职能。在汉代候望系统中,尉史通常是作为令史副贰存在,职能与令史有较高的一致性。从简文记载看,令史也具有采买物资的职能,如居延简“出钱二百买木一长八尺五寸大四韦以治罢卒籍令史护买”(19)张德芳主编、李迎春著:《居延新简集释》(三),甘肃文化出版社2016年版,第347页。,是令史护为官方采买用以制作“罢卒籍”的木材。“令史孙政为官市药酒泉郡中当舍传舍”(20)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肩水金关汉简》(五),中西书局2016年版,第104页。,是令史孙政前往酒泉郡买药,中途需在传舍住宿的文书。因此,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令史参与买胶事务,但从职能推测,买胶事宜应当是由令史、尉史、士吏共同负责的。

秦代基层行政机构中也存在尉史与士吏两职,但从文献记载看,两者的隶属和职能均发生过较大的变化。秦县中的尉史与士吏应属县尉,沈刚认为其组成了与丞、令、令史的行政系统相对的县武职系统,主要职责是管理治安、屯戍与日常军事训练。(21)沈刚:《秦代县级行政组织中的武职系统——以秦简为中心的考察》,《烟台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记载:“□□□□发及斗杀人而不得,官啬夫、士吏、吏部主者,罚金各二两,尉、尉史各一两”(22)彭浩等:《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50页。,可见,直到汉代初年尉史与士吏的主要职责仍是维护治安等武职。而西汉中后期之后,尉史不再仅直属于尉,在内郡行政机构和边塞军事机构中,均出现了与尉无关的直属于县廷的尉史,职能也由武职转为文书为主的令史副贰。(23)李迎春:《汉代的尉史》,《简帛》第5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467—479页。西北汉简中记载的尉史与士吏的采买职能,应该是这一时期增加的。因此,就目前所见材料而言,秦及汉初的尉史与士吏并无与采买相关的职能,县廷胶的买卖事务也不应由尉史与士吏负责。无直接资料记载秦代县廷采买胶的是何类官吏,但里耶秦简中有几条为县“买工用”的记载,或许可以提供一些参考:

(6)冗佐上造临汉都里曰援,库佐冗佐。为无阳众阳乡佐三月十二日,凡为官佐三月十二日。年卅七岁。族王氏。为县买工用,端月行。(8-1555)(24)陈伟:《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57页。

陈伟指出“‘工用’,大概是指‘工’之用料。在漆之外,应该还包括其他材料。这些材料,既可用于兵器、车辆的制造,亦可用于其维修、保养。”(26)陈伟:《关于秦迁陵县“库”的初步考察》,《简帛》第12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161—177页。由此推测,胶也应属于“工用”中的一类,“买工用”的记载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秦代县廷买胶的情况。从上面两条材料来看,负责买工用的主要是县库。例(6)中前往买工用的人员为库冗佐王援。董祯华认为,“冗”是为了“解决事务性机关的吏员短缺问题,能够在短期内给官府提供大量劳动力”而采取的“由供役者临时性承担某些职事或职役”的供役方式。(27)董祯华:《论秦及汉初的临时性供役方式“冗”》,《古代文明》2022年第3期。因此,王援实际上为乡佐,只是临时担任库佐,负责买工用一事,完成后还需恢复其本来身份,这也恰好证明买工用一事需由库属吏库佐负责,即使人员短缺也要以冗官的形式解决,而非由其他机构代为采买。

值得注意的是,简文中提到冗佐王援“端月行”,即正月从迁陵县出发,可知这次买工用应是前往它县,且用时不止一月。这种情况在秦简中较为常见,如岳麓秦简198提到:“买及卖马牛、奴婢它乡、它县”(28)⑥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四),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133、148页。,里耶秦简9-600也记载“令史□自言:为迁陵吏,去家过十里,当以令□□钱以为迁陵买鸟毛它郡县”。(29)陈伟:《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161页,从整理者释。可见,或出于物产不同的缘故,秦代县廷的物资采买往往需要到其他县乡,每次购买的量可能也较大,还会调派徒隶一同前往。如里耶秦简简8-145:“七人市工用”(30)④陈伟:《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84、196页。,简8-663:“二人市工用:、亥”(31)④陈伟:《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84、196页。,简10-1170:“女丗人与库佐午取桼”(32)陈伟:《关于秦迁陵县“库”的初步考察》,《简帛》第12辑,第161—177页。,都是徒簿中对买工用徒隶的记载。采买物资的数量不同,参与的徒隶数量也有所区别,简10-1170反映的应该是一次较为大额的买漆活动,由库佐与徒隶30人共同参与。需指出的是,秦县廷中进行采买事务时,需要由令史进行监督。如岳麓秦简《关市律》规定:“县官有卖买也,必令令史监,不从令者,赀一甲。”(33)⑥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四),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133、148页。而这种买卖中的监督制度,在汉简中暂未发现。

综上,秦汉时期胶的采买皆有专员负责,秦县廷所需胶的购买,应是与其他工用一起,由县库掌管,通常由库佐负责,必要时也可派遣徒隶共同前往,而汉代西北候望系统中的采买,则由令史、尉史、士吏共同负责。

三、胶的分配问题

重新分析例(4)、例(5)两条简文,两次买胶的数额有较大差距,例(5)仅3斤,而例(4)则一次性购入了23斤,两者的用途显然不太一样。例(5)中的3斤胶由尉史购买,尉史驻候官鄣,因此其所买胶可能也是候官鄣本身所需。但例(4)所买胶数量较大,以例(1)的车辆修缮用胶为例,23斤胶大约可修缮368辆车,应不是仅供候官鄣本身所用。例(4)简文后半部分模糊不清,但从其可释读的部分字句推测,应当是对23斤胶的分配情况,说明候官会对所买的胶进行再次分配。而具体的分配方式,则可以通过汉代候官的建制进行一定的推测。

(8)元延二年八月乙卯,累虏候长敞敢言之。官檄曰:累虏六石弩一,伤右橅,受降隧六石弩二,其一伤两橅,一伤右橅,遣吏持诣官,会月廿八日。谨遣驩喜隧长冯音持诣官,敢言之。(170·5A)(38)②简牍整理小组:《居延汉简》(二),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5年,第172、109页。

例(8)、(9)皆是烽燧与候部将损坏的兵器上交到候官进行修缮。可见,与秦简中记载的“为铁工,以攻大车”类似,汉代候官之下也应设有专门的机构,统一负责诸候部与烽燧的器物修缮。而例(10)则是尉史将候官中损坏的器物上交到更高一级的都尉府,其原因应是损坏更严重或工艺要求更高,候官所设机构无法进行修缮。因此候官所买的胶,除了少量分配给烽燧外,更主要的应该是供应给其所属专门负责修缮的机构。

汉代候官买胶后,还要进行分配的原因,在于负责采买者与实际用胶者的不匹配,而秦代县廷中可能并不存在这种矛盾。前文已提到,县库负责县廷胶的采买事宜,而库作为储藏机构,有储藏胶等材料的功能,且更重要的是,库还负责保养与修缮兵器车辆。睡虎地秦简中记载,“稟卒兵,不完缮,丞、库啬夫、吏赀二甲,废”(4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2页。,从法律层面证明了库必须对其所藏兵器进行维修。而里耶秦简8-686+8-973是一则库作徒簿,明确记载了县库修缮兵器车辆的行为:“廿九年八月乙酉,库守悍作徒簿……城旦二人缮甲□□。城旦一人治轮□□。城旦一人约车:登。丈城旦一人约车:缶……”。(42)⑥陈伟:《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203、144页。此外,与县库有关的记载中还出现了“车曹”这一机构,里耶秦简8-405:“仓守择付库建,车曹佐般受券”(43)⑥陈伟:《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203、144页。,陈伟认为车曹是库中分管车务者。(44)陈伟:《关于秦迁陵县“库”的初步考察》,《简帛》第12辑,第161—177页。由此,则“治轮”“约车”等车辆修缮事务应尽归车曹所管,睡虎地秦简中提到的“为铁工,攻间大车”的铁工,很有可能也由车曹管理。因此,从库的修缮职能可以推测,库实际上就是秦县中最主要的用胶部门,而买胶事宜同样也由库负责,自然也很少出现采买后进行分配的情况。

综上,汉代军事系统中的买胶行为,至少存在两种方式:一是少量购买以满足自身所需,二则是一次性购入大量胶后再进行分配,分配对象则可能有候官自身、候官所属的专门修缮机构、所属诸部燧等。而秦代县中则由于采买与使用机构的一致性而无需进行分配。

四、胶的价格差距问题

秦代胶的价格受到材料所限无从得知,但例(4)与例(5)两枚汉简,对汉代候望系统中买胶的数量与金额进行了记载,可以借此了解汉代西北市场中胶的价格。

例(4)中出钱1330钱,买胶23斤,每斤单价约为57.81钱,例(5)中出钱67钱,买胶3斤,每斤单价约为23.3钱。此外,还有一则涉及到胶的价格材料:

(11)[汲]桐二直卅 [檠]弩绳卅二枚直六十 胶一斤十五

枲长弦四直百 书绳廿丈廿 □弩绳一直十

□[纬]二[困板]橐二直百五十 脂二斤廿 楯革一直十(A)

出火革二直十

·凡直四百廿四 交钱二百卌·凡六百六十

少八十 (B) (326·6)(45)简牍整理小组:《居延汉简》(四),第20页。

例(11)中,“直”用为“值”,记载了这些器物的价格,其中仅胶、书绳、脂三物没有写明“直”字,但从语意来讲,其后的“十五”“廿”也应是其价值15钱或20钱。若按此计算,则简文所记物品总价为425钱,与简背面记载的总价424钱基本相符。如此,此处胶的单价为15钱每斤。三处竹简所记载的胶价格相差较为悬殊。

胶的价格差距,首先可能与胶本身的质量有关。居延汉简265·41A记载“桼一升,善胶一斤”,这里提到的“善胶”,就体现了对胶质量的区分。《齐民要术》“煮胶法”中也曾提到:“近盆末下,名为‘笨胶’,可以建车。近盆末上,即是‘胶清’,可以杂用。最上胶皮如粥膜者,胶中之上,第一黏好。”(46)贾思勰著、缪启愉校释:《齐民要术校释》,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年版,第679页。“近盆末下”与“近盆末上”,指靠近盆底的胶,杂质沉淀相对更多,最靠近盆底的“笨胶”杂质最多,一般用于车辆建造,而靠近胶盆上部的为“胶清”,可以杂用,可用于粘接器械等更精细的部件。杂质越少的胶,粘接能力应该越强,车辆修缮虽可用“笨胶”,但西北边军中用于修缮各类精细兵器的胶,粘性要求更高。

记载例(4)、例(5)、例(11)的三条竹简,均出自居延汉简A8破城子遗址,简文未明确记载年代,日本学者永田英正认为,居延汉简编号的前号与其出土地点相关,可以以相同前号的一组简中的纪年简对其他简的年代进行大致的推断。(49)[日]永田英正著、张学锋译:《居延汉简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26、436页。以此为线索,对三枚简的年代进行推测,以229为前号的简中,纪年简的年代上限为汉成帝永始二年(前15年),下限为汉哀帝元寿二年(前1年),例(4)简号为229·8的年代也可能为成帝中晚期到哀帝。以此类推,则例(11)简号为326·6的年代可能为元帝、成帝之际,而267开头的简年代跨度较大,其纪年简集中在宣帝中晚期到元帝前期,最晚也可达哀帝建平年间。总体而言,三支简的时间应主要在宣帝中晚期到哀帝这一时段内,即西汉中晚期,例(4)时代可能相对靠后,更接近哀帝时期,例(5)与例(11)可能较早。这也与胶的价格波动较为相符。宣帝、元帝时期,西汉政治与社会状况基本稳定,并时有灾害疫病发生,物价应总体稳定,偶尔偏高,例(5)与例(11)中胶价为每斤23.3钱与15钱,虽有一定差距,但仍在正常的波动范围内。而成帝“建始以来,王氏始执国命,哀、平短祚,莽遂篡位,盖其威福所由来者渐矣”(50)《汉书》卷10《成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30页。,且多发生大旱、大水等灾害。因此,成帝之后,西汉物价应总体较高,至哀帝、平帝时期急剧上涨,例(4)中每斤胶价已高达57.8钱,几乎是前两者的3倍左右。

五、个别胶种的禁止买卖问题

从秦汉时期基层官府的买胶行为可知,胶在秦汉时期应是一种大量流通于市场的商品,但岳麓秦简中却出现了一则胶的买卖禁令,原文如下:

(12)黔首及贾人或以麋鹿角为胶,其禁令毋敢为敢卖。已闻令后有不从令者,以盗绐人律论□。(71正)(51)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六),上海辞书出版社2019年版,第71页。

简文规定黔首与商人不能制作或买卖麋鹿角为原料的胶,已经知道禁令而不遵从的,以盗绐人律论处。盗绐人律的具体内容此处未言明,可据秦汉简牍中的相关记载,基本还原这一律文。岳麓秦简“芮盗卖公列地案”中,芮所犯即“盗绐人买公列地”,“绐”即欺诈,当是以欺骗等形式进行贸易以获取财物。相关的还有《二年律令》简261“诸诈绐人以有取,及有贩卖贸买而诈绐人,皆坐赃与盗同法。”(52)彭浩等:《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196页。其中的“诈绐人”应与上文“盗绐人”为同一罪名,二年律令规定,在贸易中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其所得财物坐赃,以盗律论处。而盗律则规定:“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53)⑩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93、20页。芮盗卖公列地案中“地赃值千钱”,据盗律应处黥为城旦之刑,而案件审理结果“令黥芮为城旦”,与盗律相符。由此,则盗绐人律应是针对贸易中的欺诈行为,量刑时按其所得金额与盗同法,所以以盗绐人律论处,实际上就是以盗律论之。

例(12)的禁令只针对麋鹿角胶。以鹿角制胶在先秦时期就已存在,《考工记》记“鹿角青白”(54)孙诒让著、汪少华整理:《周礼正义》卷86《冬官·弓人》,第4283页。,将之与牛胶、鱼胶等共同列为制弓的常用胶种。南北朝时期的《本草经集注》也有对鹿胶的描述,此时鹿角胶仍普遍用于制弓之中:“今人少复煮作,惟合角弓,犹言用此胶尔”。(55)陶弘景编、尚志钧辑校:《本草经集注》,人民卫生出版社1994年版,第399页。而麋鹿角胶则是以麋鹿之角所制,《雷公炮炙论》中提到:

雷斅曰:鹿角使之胜如麋角,其角要黄色紧重尖好者。缘此鹿食灵草,所以异于众鹿也。其麋角顶根上有黄色毛若金线,兼傍生小尖也,色苍白者上。注《乾宁记》云:其鹿与游龙相戏,乃生此异尔。(56)雷斅撰、张骥补辑、施仲安校注:《雷公炮炙论》,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85年版,第41—42页。

这一段文字描述了麋鹿角与其他鹿角的不同之处,时人认为麋鹿相较于一般的鹿更有灵性,其鹿角所制之胶品质也更佳。在这一背景下,秦律却禁止民间制作与买卖麋鹿角胶,其原因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

同时,鹿特别是麋鹿作为一种泽兽具有一定的政治象征,“秦失其鹿,天下共逐之”(69)《史记》卷92《淮阴侯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629页。,即以鹿喻帝位,也使鹿区别于其他动物。因此,例(12)禁止民间以麋鹿角为胶,不仅是秦代生态保护意识的体现,更有深刻的政治内涵。

结 语

秦汉时期胶的买卖现象已经十分普遍,并成为基层官府获取其日常用胶的主要途径。秦县廷与汉候官虽行政级别相当,但在买胶事宜上,二者的程序与权责都有较大差异。秦县官曹两分,各机构职能明确,胶的采买与使用皆以县库为主,并受令史监督。而候官作为军事机构,以候望敌情,抵御外敌为主,没有独立完整的财政体系,在职官建置、官吏职能上都不如县廷完备,因此史职在职掌文书之外更承担了大量的包括采买官方物资在内的其他日常事务。各级机构都有修缮需求且有一定的自主修缮能力,导致候望系统中胶的使用权分散,购买之后或按照需求在其所属的修缮机构与候部、烽燧中进行分配。西北汉简中胶的价格差距悬殊,除其本身质量有层次差异外,更集中体现了一个时期战争、灾害或政权动荡等因素所导致的经济波动。秦汉时期,也有麋鹿胶等个别种类的胶受到政策影响不得进入市场流通的禁令,而其原因,除与当时的生态意识有关外,更重要的在于鹿的政治象征意义不断增强,皇室圈养麋鹿成风,使之逐渐受统治者垄断。秦汉时期胶的普遍流通,为我们呈现了其基层行政与军事机构的运作机制,而个别胶种的禁止买卖,则反映了上层统治者的政策导向。对胶的买卖问题的研究,对我们深入了解秦汉时期的政治与经济制度都有一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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