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大全》看罗马奴隶制的变化
2023-02-10李俊博
李俊博
河北大学历史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民法大全》是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编纂发行的一部法典,是其为实现“一个皇帝、一部法律、一个帝国”目标的重要成果。[1]这部法律包括了债权、继承、婚姻、监护、诉讼程序以及奴隶自由等与罗马社会各方面有关的规定,强调了皇权与国家权力至高无上的地位。《民法大全》是古代晚期最重要的法典,它不仅集合了前代罗马帝国君主的法律和敕令,同时适应了东罗马帝国出现的新变化。其中,与奴隶制社会相关的法令占据着法典的重要部分,包含奴隶的权利、犯罪行为的处罚、身份转变的方式以及职业限制等。虽然《民法大全》一直作为学者们研究的重点,但关于其与罗马奴隶制社会关系的研究仍十分少见。本文通过对《民法大全》中的与奴隶有关的法令进行分析,试图对古代晚期罗马奴隶制的发展变化进行初步探究。
一、民法大全涉及奴隶的内容众多
自罗马成立以来,就一直处于奴隶制社会,奴隶制发展最兴盛的时期是共和晚期到帝国早期之间。罗马在这段时期逐渐成为横跨亚非拉、环绕地中海的大帝国。在维持大帝国统治过程中,罗马的奴隶制也正在发生着变化。随着万民法在帝国内的推广,拥有罗马公民资格的民众越来越多,而获得新奴隶的途径却愈加困难。经历了3世纪危机和民族大迁徙后,帝国内的原有的奴隶数量在不断减少。查士丁尼时期以前,罗马法中关于奴隶的规定已经在由限制解放活动,向维护解放活动转变。君士坦丁皇帝以及狄奥多西皇帝曾颁布过一些保护奴隶基本权利和维护奴隶解放的规定。《民法大全》的诞生,则标志着罗马以奴隶制为主要生产方式的社会正走向无可逆转的衰落。
就《查士丁尼法典》来说,其中关于奴隶解放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第七卷的前半部分,占据着第七卷近四分之一的位置。除这部分内容外,无论是第一章中奴隶参与基督教进行的活动,还是第六卷中关于自由人的阐述,还有继承法、商法、物权法、债法等部门法中涉及奴隶自身和奴隶主利益的规定,都能够看得出帝国不仅保护奴隶主的权利,也在不断加强对奴隶权利的保护。因此,《查士丁尼法典》中有大量与奴隶制相关的内容。
在《法学总论》中,第一卷的3~7篇是关于自由人与奴隶释放的规定,第三卷的第3篇和第8篇分别涉及被释自由人的遗产继承与指定分配。与《查士丁尼法典》相似,《法学总论》中和奴隶相关的内容也不单有这些被独立列出的法条,还有许多规定贯穿于其他众多的法条中。从单独列出的内容可以看出,罗马对奴隶解放的态度越来越开放,对被释自由人的态度越来越包容。同样,奴隶受到的保护也越来越多。《法学总论》作为帝国境内一部较为完善的法律著作,这种对奴隶开放包容的态度势必会对罗马社会产生深刻影响。
在《新律》的168条法律条文中,虽然没有关于奴隶单列的法条,但关于结婚、犯罪、宗教等内容中仍有部分涉及奴隶的规定。通过《新律》能够发现这一时期奴隶制在社会环境中发挥影响力的减弱,只作为针对社会中少数特定身份对象的约束,体现在法律特定的情景和规定中。与奴隶相关的法律能够在《民法大全》中占据如此重要地位,对这些内容的分析无疑能够帮助人们更加清楚地认识查士丁尼时期奴隶制发生的变化。
二、《民法大全》加剧奴隶解放的趋势
自共和晚期以来,奴隶解放现象已经成为罗马社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奴隶数量的急剧增长,除了农业奴隶、家庭奴隶外,还有皇室奴隶和城市奴隶。许多人在成为奴隶前曾掌握过一定的技术,也有在成为奴隶后学会了一些技能的。因此,其中一部分人得以从农业生产领域中脱身,在商业活动或行政管理中成为重要的角色。有的奴隶主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而减少奴隶的数量,奴隶解放现象开始愈加突出。在《民法大全》中,新增了许多有利于奴隶解放的内容,使得这一时期法典呈现出许多显著的特点。
首先,加剧了奴隶解放的趋势表现最明显的是许多旧限制的取消。为了治理奴隶解放的混乱现象,屋大维颁布了《福费·加尼尼法》,对奴隶解放的方式和数量进行了限制,规定以遗嘱释放奴隶时,其数量不能超过100人。查士丁尼则废除了《福费·加尼尼法》。《查士丁尼法典》记载了公元528年查士丁尼在君士坦丁堡颁布的宪令,宣称不再限制遗嘱释放奴隶的人数。奴隶主在生前释放奴隶时,人数并没有限制,遗嘱也不应进行限制。除此之外,法典还废除了作为战俘身份奴隶的解放法案,这项法律在查士丁尼时期已经名存实亡。对被敌人俘获成为奴隶的罗马人,又逃回罗马的,如果自己及家人可以向购买他的人支付足够的赎金或者自己进行5年的劳动服务期后,就可以恢复罗马公民的地位。
其次,解放奴隶的方式在增多,条件在降低。《法学总论》中关于被释自由人的内容里规定了释放奴隶的不同方式:一是可以在法官面前进行正式的宣告;二是可以在教堂中依据皇帝命令完成释放;三是还有许多法律或皇帝宪令规定的其他方式可以释放奴隶,如寻找见证人证明奴隶释放的过程的方式等。这些方式有的需要第三者的公证,而有一些只需要奴隶主自己通过特定的方式完成。尤其是后者的出现,实际上为奴隶的解放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原先的奴隶解放受到政府及官员的严格管理;到了查士丁尼时期,则成了一种社会调节奴隶关系与数量的方式。这一时期,奴隶主对奴隶的解放是单方面的,不需要征得奴隶的同意。在对解放奴隶的奴隶主的要求中,之前的《埃里·森提法》对未满二十岁的奴隶主进行了限制,而《法学总论》中则重新规定,只要奴隶主年龄已满17个年头进入18个后,允许用遗嘱给予他的奴隶自由。[2]不仅如此,未成年人在监护人的指导下也可以释放奴隶。查士丁尼的法典中没有关于释放奴隶的年龄要求,这意味着无论奴隶是婴儿,老人,都能构成被释放的对象。
再次,对于奴隶的要求更加具体,有利于保障奴隶解放的有效性。比如,《查士丁尼法典》明确指出奴隶没有拒绝罗马公民权的权利,当一个奴隶拒绝主人的释放,仍愿意被继续奴役时,他需要接受更严厉的主人。即使奴隶继续被主人奴役,也是以保护关系的身份服务。此外,对于被解放的奴隶,必须是有具体提名的,不可以释放不明确的奴隶。《法学总论》规定释放奴隶应采用记名方式,不可以将自由给予不确定的人。这条规定通常针对的是奴隶主在世释放奴隶时,对奴隶主遗嘱释放奴隶时有另外的规定。《查士丁尼法典》对遗嘱给予不确定的自由人时的解决方式,通常是给予所有有资格的奴隶自由。[3]两者并非矛盾,而是存在利益上的优先级关系。奴隶主生前即使释放奴隶失败,也可以采取其他合法的方式继续完成释奴,这种做法是为了保障奴隶主的利益,避免因此产生的奴隶纠纷。对于遗嘱方式释放的奴隶,奴隶不会因奴隶主死亡而无法获得自由,这时保护的是奴隶的利益。无论是保护哪一方,对于解放奴隶都是推动性的。
最后,《民法大全》中还有许多直接有利于奴隶解放的条款。如一个人购买了他人的奴隶后,发现奴隶在被购买前已经通过遗嘱获得自由,此时这位奴隶将获得自由人身份。又如一个男子在没有妻子的情况下纳奴隶为妾,在男子死后,妾和他们的孩子都将获得自由人身份。对于奴隶主为了逃避债务而欺诈解放奴隶的行为,《法学总论》中规定当判定释放者并无明显欺诈意图时,即使他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奴隶仍应获得自由。因为人们总会认为自己的清偿能力比实际财产更大。这也显示出奴隶与普通财产相比,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法典的第七篇中还有许多奴隶解放的案例。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查士丁尼时期对待奴隶的态度由维护奴隶主的利益向同时重视奴隶的保护转变。这点在《查士丁尼法典》关于物权法、债权法与继承法中体现明显。
三、《民法大全》为奴隶及被释奴提供更多的保障
为了维护帝国的专制统治,方便被释奴更快融入罗马社会生产活动。《民法大全》中新增了大量保障奴隶与被释奴的条文,以规范奴隶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发生的角色转变。
对于奴隶而言,由于罗马法保护的主体是罗马公民的权利,作为奴隶主的财产,其法律地位仍然没变。但专制化的国家要求他们的生活状况得到一定的改善。如《查士丁尼法典》中关于惩罚奴隶的规定,如果奴隶主以拘禁奴隶为目的,用棍子或皮带惩罚奴隶,或将其关进铁笼而导致奴隶死亡的,奴隶主不应受到刑事指控。但如果他不分缘由或故意用棍子或石头击毙奴隶,用武器对奴隶进行致命打击,用绞索绞死奴隶,发布可怕的命令将奴隶从高处头朝下扔,使用毒药,或在公共场合肢解奴隶身体的,他将被起诉为谋杀。[3]法典还规定了禁止奴隶主强迫奴隶从事的一些职业,例如卖淫。如果这种行为被城市长官发现,则其有权宣布该奴隶将获得自由。这些条文说明罗马帝国已经将奴隶当作专制国家法律体系中受保护的对象,成为帝国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不仅是受奴隶主自由管制的私人财产。
对于被释奴来说,这种保护不仅体现在被解放后的个人利益与法律地位上,而且从许多解放过程中明确界定的问题可以看出。首先,《查士丁尼法典》规定了奴隶一旦获得解放,便不能改变其罗马公民权。也就是说奴隶的解放是永久的,不可逆的;奴隶只要争取到了解放,原本的奴隶身份就被终结,此时虽然可能与原先的奴隶主仍保留有保护关系,但不能作为原先奴隶主的财产对待,同时奴隶的个人利益将会按照罗马公民的身份受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其次,取消了降服者和拉丁人级别。《民法大全》专门对被释自由人的等级做出了新的规定。原来的被释自由人被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获得完全自由的罗马公民、没有完全获得自由的拉丁人等级和级别与权利最低的降服者级别。这三个级别出现在罗马对外疯狂扩张的时期,而当罗马帝国迁都君士坦丁堡之后,原先罗马公民在政治与经济领域的特权已经不断衰弱,民族大迁徙所带到帝国境内的大量蛮族人口也正在消弭三个级别间的差别。《查士丁尼法典》规定废除拉丁自由人阶层,并宣布对一切被释自由人,一律给予罗马公民资格。《法学总论》指出在罗马成立之初,释放者与被释放者只存在一种相同的自由,查士丁尼便是恢复这种自由。当被释奴获得罗马公民权之后,除了其本人在遗产继承上需要继续遵从法典规定给予保护人一定的份额外,其他的个人权利与法律地位都与普通罗马公民没有区别。这是罗马在成为庞大帝国和走向专制化道路后,出于国家需要所作出的必然转变。[4]
总而言之,《民法大全》中与奴隶解放和奴隶权利保护规定的增多,不仅对奴隶的解放起到了推动的作用,而且对奴隶及被释奴权利的保护起到了增强的效果。经过罗马帝国数百年的发展,奴隶从罗马社会主要的下层人物,演变成为专制社会中下层民众的一部分,《民法大全》正是体现了帝国奴隶制社会这样的变化。当专制化国家在帝国东部逐渐发展时,原来的奴隶制在罗马帝国正慢慢走向衰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