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法律援助模式的路径分析
2023-02-10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姚冠香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法律援助中心 姚冠香
我国目前的法律纠纷中,需要法律援助的情况相对较多,但综合看来,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虽已开展二十余年,但其运行模式仍相对较为单一,援助过程中仍存在着援助资源不足,援助缺乏规划等一系列问题,这都将导致法律援助工作无法切实有效地开展,因此对法律援助的模式进行优化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
法律援助模式是公民依靠相关规定来向国家申请法律方面的帮助的一种方式,而法律援助则是极为显著的抽象化表达,公共机构与人民法院的机构在开展法律援助时向援助人员收取费用也会因此有所减免,法律援助的对象通常为经济贫困者以及部分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对于国际的法律制度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以具体的形式来开展各类法律援助工作,且法律援助的模式也对法律援助的方向起着主导作用。对于国家法律援助的制度完善也有着极大的帮助,目前看来我国现如今的法律援助模式主要表现为政府责任、律师义务以及社会参与这些方面,但我国的法律援助模式仍需进一步完善才能更好地满足我国民众的法律援助需求[1]。
二、法律援助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一)援助资源不足
现如今我国的法律援助模式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势必会对我国法律援助方面的发展造成影响。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开展过程中当事人无法快速有效地获取到法律援助资格,近年来,我国为解决这一问题,已建立了有限援助的服务标准,这也使部分人员可以及时地获取到法律援助。但除了这部分人员以外,若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并获得法律援助资格则较为困难,我国的法律援助方面规定中标有经济困难者可获得法律援助,但却未明确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因此地方政府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时都需要自我进行判断,核实其是否满足法律援助的标准与要求。而这些标准确立的单位也通常为市单位,我国湖北省武汉市规定月收入在1000 元以下的人员才可而申请法律援助,但早在2007年武汉市的人均收入就已达到3000 元,因此存在大量的人员无法满足法律援助的标准,而其中有些人员仅与标准差距细微,而且家庭中还可能存在着各类的影响因素,但却因此制度无法获得法律援助,从而导致其无法获得申请资格。我国法律援助资格因各区域对于经济困难这一核定标准较难获得,而同时也因为法律援助过程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导致法律援助工作开展较为困难,从而对法律援助模式的运用造成影响[2]。
(二)援助制度缺乏规划
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开展,以刑事法律援助最为容易,而民事法律援助中仅有几点已被列举出的情况才可获得法律援助,虽然部分地区根据自身情况将援助范围进行了拓宽,但从法律纠纷中的庞大事件量来看,其法律援助的内容仍相对较为单一,无法满足各地区提出的法律援助需求。援助内容单一的显著原因之一便是我国的法律援助资源较为缺少,并且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数量也并不充足,因此导致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较为困难。从总体来看,我国的律师等各类可以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援助人员较多,但与我国总体所需要的法律援助要求相比,仍明显不足。对于我国的部分发达地区,其有着大量的需求,但工作人员的数量却无法满足其要求,因此导致法律援助工作较难开展[3]。
(三)援助人员积极性较差
自法律援助工作开展以来,我国的法律援助模式中,一直将律师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执行者,而在各法律中都对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进行了规定。规定中明确了若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则会受到的处罚,这一强制性的规定使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开展获得了一定的保障,并曾在短时间内满足了我国的法律援助需求,但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各行业都向着市场化的方向转变,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其向市场经济转化也是必然。相对于我国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后所给予的少量援助津贴,现如今的律师更乐于开展符合自身需求的工作,从而获得更大的利益,此种发展态势导致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开展较为困难,且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进而使法律援助机构的形象受到了损害[4]。
(四)责任主体单一
我国的法律规定,政府是法律援助的唯一责任主体,而这一规定受益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表现为行政方面,这一情况在我国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时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我国的法律援助中浓郁的行政色彩却导致法律援助事业无法得到有效发展,这阻碍了法律援助机关的配合,导致法律援助模式下的法律援助工作无法科学有效开展[5]。
三、法律援助模式优化策略
(一)新模式拓展援助资源
在确立我国的法律援助模式之后,我国的法律模式已向着国家责任与市场运营的模式转变,因此需要将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进行改变,将原有的责任主体变为以国家为主体,进而达到拓展援助资源的目的,我国具有广大的国土面积与众多人民群众,因此以国家为主体对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十分有利。我国的各类社会主体与组织、个人以及团体等所要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都有着极大的保障。我国曾经的责任模式导致部分非政府机关与部分的团体与个人都对政府责任模式造成了影响,进而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造成了阻碍,而以国家为主体可以有效地避免这些阻碍对我国各项工作开展造成的影响,可以将资源的供给进一步增加,将援助工作中的压力进行分散。市场型运行模式可以使法律援助工作更为高效便捷地开展,且市场运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可以得到更好的援助效果,并使援助资源得到合理有效发挥。制度需要长期有人遵守并落实,因此以市场运营模式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可以有效地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市场运营可以将社会资源利用到法律援助工作当中,并且将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所带来的行政成本进行化解,可以将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更为广泛有效地利用,而援助资源的广泛利用便可有效缓解因援助资格难以取得与援助内容较少等各种情况,使法律援助模式下的法律援助工作更为科学有效开展。
(二)满足统筹规划
目前看来,确认国家责任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中的各部门与公安机关可以在国家的统筹下将各自的职能最为合理有效地发挥出来,避免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工作重复的情况,并且可以有效杜绝法律援助过程中存在法律缺漏的可能性,保证行政效率能够有效提高。目前看来,法院与检察院等都已成为我国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点,其极大提高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且我国的公安机关也将法律援助的范围进一步拓宽,使法律援助工作可以更为快速有效地开展。目前看来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仍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需要更为全面地管理,且保证法律援助工作与各机关始终处于统一管理的情况之下,将法律援助所需要开展的全局工作进行统筹,使法律援助开展过程中各援助机关始终处于相对紧密有效的链接状态之中,可以使法律援助工作更为利国利民地开展。以国家责任为主体来开展宣传可以获得更好的宣传效果,并且可以帮助大量人员明确法律援助的规章制度,进而达到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的目的。市场运营可以将国家机关工作中所面临的繁杂程序予以简化,并且使各政府机关可以更为关注此方面的工作,便于对后续工作的规划与管理。政府管理模式可以使政府更为关注社会力量方面的工作,并实现对其的精准定位。可以缓解法律援助过程中存在的繁杂情况。目前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着大量的影响因素,因此现如今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体已成为高校法学院,这对于高校法学院的实践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都十分有利,但因高校法律专业学生并不具有专业的法律意识与知识,因此在其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过程中仍需要由专业律师来进行监督检查,这可以达到节省法律援助资源的目的,且可以更为有效地将工作开展于各专业领域当中,开展此种法律援助工作对于培养高校学生的正义感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我国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提高律师服务积极性
新模式将市场运营模式作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主体,可通过聘请律师等方式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此种方式可以有效避免传统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律师服务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且以市场运营的方式对各类情况进行处理。而达到这一要求需要将传统规定中的强制执行这一要求进行更改,借此来消除律师的抵抗心理。这也可以解决援助律师积极性不高等。以市场运营为主要手段可以将法律援助后律师所获得的收益进一步扩大,使其与正常工作所得的差距进一步缩小,避免因所获利润过小而导致律师工作积极性较低的情况发生。并且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要将国家责任进一步明确,之后法律援助机关之外的国家机构来给予参加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一定经济补贴。众所周知,律师这一行业一直是一个高收入的纳税群体,因此其工作中也会充分考虑自身的经济收益,为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国家各机构给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律师一定的优惠政策十分必要,并可以保证其各项工作均在合理有效的情况下开展。目前律师职业赋税极高,相关税务部门应给予已参加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一定的减免,借此来达到提高律师法律援助积极性的目的,保证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可以合理有效开展。此种方式也可以有效缓解律师短缺等问题,对于援助律师所参与的案件要进行质量监督,若存在参与案件不满足质量要求的情况则需要对律师进行处罚,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可以合理有效地开展。
(四)完善责任理论
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在明确了法律责任主体的同时,对市场运营方面的工作也进行了规定,我国的社会协同等方式将国家的责任模式进行了合理有效划分,并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的法律援助责任。目前各个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都已通过相应的规定与实践来将国家的责任进行了明确,但各国的法律援助规则仍有所差异,因此我国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时虽可借鉴国外其他国家的法律援助模式,但必须切身考虑自身的现状,构建出符合我国发展要求的责任理论,保证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可以切实有效开展,我国的国家责任模式主要原因便是因为我国的发展速度较快,传统的法律援助模式无法满足当今的时代发展需求,因此我国在借鉴国外的责任模式经验时,需要辩证性构建出符合我国发展要求的责任理论。我国传统的援助模式中将法律援助纳入律师必须开展的工作之一,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一规定对于律师的工作积极性有着极大的影响,因此为保证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可以采取上文中说到的市场运营模式,之后采用招标的方式来让律师主动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之中。将我国的社会力量进行整合后以高校法学院为主体来分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我国政府目前已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在新的法律援助模式中,政府仍需对各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各机关单位可以协同有效开展各项工作。
(五)立法层级提升
法律援助条例对我国的法律援助进行了约束,使其始终处于行政法规这一阶段,法律援助制度可以为司法程序的绝对公平公正提供保障,并且可以进一步落实我国依法治国这一战略,此类情况行政法规都需要进行规范,但目前看来行政法规并未给予其相应的规定,而法律援助制度中分别包括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的社会团体,行政法规对于个人或部分机构的约束效果却微乎其微,因此建立符合法律援助工作要求,保证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的一套法律就显得十分重要,企业可以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将国家责任进行明确,可以进一步将我国的法律援助责任主体范围进行拓宽,目前的法律援助条例并不能有效满足各法律援助制度,而新的法律援助文献必须实现公平公正这一目标,并满足各项要求。为此在开展法律援助时要将市场运营的方式与手段有效把握,之后将法律援助领域方面内各项职能进行精细划分,进而将社会的力量进行统一有效管理。国家政府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主体,法律援助工作所产生的资金费用等均需国家承担,因此责任主体范围的扩大,使其可以同时包括检察院与司法机构就显得十分必要。目前市场运营中国家仍作为援助服务的资金提供方,而律师则是作为服务供给方存在,开展法律援助的形式也并非传统的义务,而是改为市场自由竞争,这可以将律师的积极性极大提高,并为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提供了保障。政府作为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资金注入方、监督者、管理者,在法律援助模式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因此政府在落实相关工作时需要将自身优势充分发挥,将法律援助工作的优势充分发挥,之后在此基础上实现各部门与机构合作开展工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提供保障,将社会力量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最后保障,可以让其承担市场与政府无法承担的法律援助工作,并构建法律援助机构,借此来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将法律援助工作覆盖的范围进一步拓宽,保证法学校院内部也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并有专业律师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合理性与有效性提供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意义便是可以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保证公平公正,而法律援助模式对于法律援助的效果有着十分明显的影响,优化后的法律援助模式可以有效缓解律师工作积极性较差问题,可以更为有效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公平公正。
四、结语
随着我国法律援助需求的增加,参加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在积极性方面出现一定问题。现阶段我国法律援助模式本身存在一定不足,导致法律援助工作无法切实有效地开展,因此需要进一步对法律援助的模式进行优化,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这需要得到相关业内人士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