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水生态环境“河长制”管理新模式分析
2023-02-10上海市青浦区水文勘测队王翠
上海市青浦区水文勘测队 王翠
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河长制”管理,在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管理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河道水生态环境,巩固河道治理成果,需要建立新型管理模式,开创“河长制”管理新模式。通过开展新模式应用实践,针对以往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整顿,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提高“河长制”制度生命力,明确管理理念,将各方力量凝聚到“河长制”管理上面来,构建更完善的协作管理模式,保证管理质量。
一、“河长制”管理出现的意义
河流湖泊作为地球的生命源泉,不仅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支柱,也是保障人们生活的基础。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提升,使得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活条件被破坏,对人们日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工业发展作为推动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的措施,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伴随着严重的环境污染现象,需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缓解环境指标急剧下降带来的影响。河流治理工作通常都是各地自治管理,对于其他河段并无管理权限。这样一来,整条河流出现水污染问题时,往往会出现各地管理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对河流污染解决问题带来阻碍。治理手段低下,无法解决水环境面临的污染。在这种情况下,“河长制”的出现,使得问题有了新的解决途径。
“河长制”坚持节水优先、系统治理的理念,充分调动河道周边的地方政府履行责任。通过水资源保护、执法监管、水环境治理与防治等手段,创新管理举措,形成强有力的河道水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构建明确的责任制度,实现水污染治理最佳成效。改革发展过程中,国家无论是治理体系还是治理能力,都在不断完善和提升,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各项治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新时期背景下,国家治理理念还需要进一步推进,提升治理能力、完善治理体系,坚持制定灵活的制度,为“河长制”管理提供支撑。“河长制”从最初的临时管理,上升为总书记亲自部署,说明了中央对于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度高度重视。基于现代化发展理念下,探讨“河长制”改革方向,不断探索新的管理制度,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纵深发展。贯彻生态环境共享理念,形成系统性的水污染治理体系,为“河长制”治理提供理论支撑。
二、“河长制”基本内容与主要理论
(一)内容
经过不断实践,“河长制”体系得以深化发展。并且由各地的总河长出任,出台针对性的机制与举措,促使“河长制”从突击式转变为制度化管理,全面推行防治、修复、保护为一体的管理模式。并建立省市县乡的河长管理体系,形成有序的保护机制,为维护河道安全、保障水环境功能提供有力支撑[1]。
当前的“河长制”实行的是责任制模式,主要由当地政府受理,并通过责任制的方式,将工作决定权都交给最高权限的领导处置,保证“河长制”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最大限度汇集各种力量,实现协调管理。现如今,为了更好地落实中央提出的现代化治理要求,需要在保证“河长制”制度框架稳定的基础上,结合管理实际,将管理者的考核与工作执行情况挂钩,提高河长工作落实的积极性。并在工作需要的基础上,建立和创新管理制度,采取信息化管理手段,以高新技术与专业化管理手段为“河长制”管理创新发展赋能。
(二)主要理论
1.参与式治理理论
随着世界对于公共治理需求增大,学术界开始针对治理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和探究。治理到现在仍旧是相对笼统的概念,主要是面对冲突、利益不同采取行动的过程,包括迫使人们服从制度安排的情况。根据不同的国情与政治制度,参与式理论有着不同的诠释。国内管理受到传统政治文化影响,政府有着十分高大的形象,民间组织等都对政府有极高的依赖。为了优化管理模式,需要培育完善且独立的民间组织,促进政府在内的全社会治理能力得到提升。
“河长制”作为国内治理的升级,政府在水环境管理过程中的系列行为,导致社会其他治理力量被忽视。垄断式管理使得政府管理出现腐败等问题的同时,导致水环境保护工作更难以开展。群众将希望寄托在政府身上,有着置身事外的想法,社会力量难以加大,严重影响治理工作开展,导致治理处于恶性循环中。深入分析探究“河长制”发展,对于构建完善的管理模式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新公共管理理论
新公共管理理论起源于英国,当时的英国政府推行新公共管理理论的主要目的,在于有效控制政府支出,实现财政管理创新改革。有学者针对其改革进行分析,经过提炼与总结,建立新的管理理论。新的管理理论中,并不提倡政府独大的管理模式,而是建议更多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入。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共管理绩效,能够使企业、机构都展现出管理技术、理念等方面的优势,减少政府成本投入。公共管理为管理变革带来新的管理效果,着重强调公众参与性。通过调动群众参与度,完善管理机制,对于传统公共管理起到了促进性的作用。在缩小政府管理规模的同时,倒逼管理部门提质增效,保障管理质量与效率。
“河长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水生态环境,基于体制内循环的政治责任,导致公众难以参与到工作中,难以促使管理模式变革。水生态环境对于专业性要求较高,需要更专业的管理团队参与到管理工作中。从新公共管理理论来看,该理论对于“河长制”管理改革有参考价值[2]。
3.整体性治理理论
整体性治理理论是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延伸,主要针对管理中存在的碎片化管理问题,提倡协调整合管理。实现不同治理主体,统一的管理方式,强调目标与措施的连贯性,涉及的成本较少,更满足现代化的管理需求。整体性治理理论,影响到较多发达国家,相关学者也针对其理论实践进行深入探索,取得实质性的成果。通过对国外流域协同治理情况进行分析,认为整体性治理理论有助于解决管理碎片化的问题,促进新的管理模式出现。
“河长制”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无论是组织形式还是管理都存在碎片化现象,难以形成协调统一的发展格局。“河长制”面临着不同省份、市县的协作问题,增加了“河长制”治理难度,增加了额外的治理成本。整体性治理为“河长制”治理提供新的思路,基于此探究“河长制”管理新模式,制定更有效、更全面的治理措施。
三、加强“河长制”管理新模式的对策
面对水生态环境不断恶化,新时代发展理念影响下,政府结合“河长制”管理现状,创造性地建立新的管理制度,构建更完善的“河长制”,推动水生态环境治理工作长效发展。
(一)实行法制建设治理模式
当前,“河长制”未能上升到法律层面,长期发展下去缺乏治理依据与动力,难以对治理目标、权责进行分配,无法对各个参与主体形成约束,不利于治理工作开展。对此,想要实现长效治理,需要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首先,党政负责人、政府部门,应确定具体的法律形式,设置管理机构,完善内部组织。解决条块分割的问题,设置考核标准,明确考核对象、标准等,保证各主体的权责有效落实。其次,关于水生态环境防治工作,在治理过程中,已经逐步建立法律法规体系,但是缺乏法治制度保障,导致执法力度不尽人意。还存在政府部门执法思想受到主观意识影响,造成执法力量薄弱。联合各部门加强检查的同时,采取群众监督的方式,打造联动的工作格局,减缓执法力度不足的现象。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还需要建立补偿机制,对提高违法成本的现象予以严重惩处;发现社会、公众等主体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可以针对其行为进行起诉。发现破坏行为不作为的政府部门,也将成为诉讼对象。最后,这样能够预防环境被破坏,还能够发挥政府监督职责[3]。
(二)提高行政治理效能
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取得成就的同时,也迎来了发展理念革新。中央提出现代化发展应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与当前社会发展现状相符,也为各级政府治理提供依据。为了更好地推动“河长制”治理工作长效开展,需要在全过程中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各级治理方案中,信息共享是保证治理质量的关键。在互联网+的发展背景下,应实现各主体信息共享。利用互联网+平台,构建数据库,全面公开“河长制”治理相关信息,例如河流监测数据、考核体系等,保证各方主体的知情权。还可以建立资讯论证制度,邀请专业人士与主流媒体,提高政策的科学性。通过媒体报道,加强公众对政策的认可度。
模糊治理尽管保证了遇事的变通性,但是会导致责任推诿等现象。“河长制”需要制定清晰的评价机制,改善以往的管理质量,形成更全面的考核体系,提高公众对“河长制”的参与度。建立完善的评估体系,能够实现各环节可控式的管理,保证治理质量。转变以往的考核模式,制定上级与下级相互考核的机制,督促各级河长积极履行责任,对考核不合格的河长进行问责处理。管理过程中“河长制”涉及的方面较多,需要保证治理资金充足,但是实际来看,政府开展工作多是存在财政困难的现象,河道清理、修复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针对此现象,应拓展资金筹集渠道,加大政府对“河长制”治理的资金投入。上级政府健全支付制度,或者在现有渠道的基础上,探索新的筹资渠道,为项目治理开展提供保障。优化财力配置的同时,还需要注意加强财政监管,避免管理人员出现监守自盗的行为,保证资金合理应用。
(三)强化“河长制”运行基础
制度从制定到落实,需要坚实的运行基础。“河长制”制度运行,除了保证制度完善、资金充足外,还需要提高人员素养,为项目治理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为了进一步强化治理效率,需要提高各级河长的专业性,确保河长具备足够的知识与强大的执政能力,能够在水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给予正确的决策与指导。定期开展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的意识与能力,适度聘请专业人才,邀请专家根据现有的“河长制”治理工作提出专业指导,保证各个环节工作开展,都能有专人提供对应的指导,提高治理效果。为了满足各级部门沟通、信息共享的需求,需要建立专门供应各级成员使用的数据库,充分利用高新技术,为河道治理提供技术支撑,保证数据直观可靠。此外,针对水资源治理,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控网络,实行动态监控,严厉打击违法行为[4]。
(四)引入市场机制
当前国内对于环境污染的惩处方式,按照污染行为的严重性,对惩处对象进行罚款、警告、行政处分等操作。想要实现科学治理,依靠处罚无法保证长久的治理效果,需要从源头解决问题,适当引入市场机制,采取奖惩并行的治理思路,实现各个参与主体协同治理,保证治理质量。
治理源头方面,应运用经济手段对源头加以控制。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各地治理区域试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排污量进行统筹安排。对于主动节能减排的企业,可以为其提供更高的购买指标。对于耗能严重的企业,对其排污权进行控制,形成良性的产业结构。针对企业建立环境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根据企业排放污染物情况进行考核,定期对企业进行等级评定。对于绿色产业较高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评价较低的企业,对其进行整治和取缔处理。实施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形成良好的监督模式。在这一环节中,政府应充分利用媒体渠道等,加强在公众中宣传“河长制”管理的力度。提高公众参与治理的意识,树立群众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加强“河长制”信息化平台数据对接,利用微信、微博等渠道,公开关于“河长制”治理的实际数据信息,提高治理成效。加强群众对“河长制”治理信息的知晓程度,调动公众积极参与“河长制”治理的积极性。
(五)整合社会多元力量参与
水生态环境作为人们不可或缺的公共资源,关系到国家发展与群众生活的质量。在实际治理项目中,治理责任不应全由政府承担,而是应该整合多元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协同治理的局面,为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河长制”治理涉及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这与社会企业有密切关系。想要保证治理质量,需要多方主体共同努力。加强对企业对接,搭建好对接平台,在平台及时发布相关的工作信息,为企业畅通诉求渠道,解决企业绿色发展的诉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将治理工作中较为专业的部分转交给企业完成,充分发挥企业在该领域的专业性与技术优势。政府则负责制定方案,对各环节治理工作进行统筹,提高治理成效[5]。政府还应与企业制定考核指标,根据企业的实际表现,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提升企业的责任感,保证治理工作由政府领导,体现政府的公益性与企业操作的专业性。企业的加入,能够为政府治理提供更专业的意见和对策,与政府形成合作共赢关系,为“河长制”治理提供坚实力量。除了企业,政府还应鼓励民间社会组织参与治理工作,提高民间社会组织对生态环境的治理能力;还需要基于各地社区开展宣传活动,增强个人的环保意识,确保公众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形成节约、分类等环保意识,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主动学习相关知识,对存在的环境破坏现象进行举报,将群众治理行为与奖励挂钩,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治理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河长制”作为新时期河道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水生态环境有重要意义。“河长制”实施的基础上,能够调动各级部门管理的积极性。并基于新管理模式建立,形成逐级管控、责任落实的机制,推动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质量提升,推动治理工作开展并得到改善,巩固治理成果,提高管理水平。加强管理者的履责能力,促进管理形成良性循环发展,构建更完善的管理模式,实现科学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