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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违规补缴社保利益链

2023-02-09冬雪

检察风云 2023年22期
关键词:潮州市人情异地

冬雪

办理社保须依法依规

本案中的社保干部竟勾结不法中介,利用异地社会保险补缴政策弄虚作假,向客户收取“人情费”。日前,这起受贿案尘埃落定,两名涉案干部被判刑罚金。

中介盯上“商机”

2013年底,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鼓励群众参加社保,且放宽政策,允许外地人员到本地参保,以后其社保关系仍可转回户籍所在地。

按照规定,办理上述异地参保手续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并补缴社会保险,且需要提供在本地所供职的单位信息。也就是说,只有在潮安区工作的外地人,才可以享受这项社保政策。

异地参保政策甫一出台,就得到潮州市周边地区群众的积极响应,很多不在潮安区工作的人员,也想到潮安区通过补缴社会保险的方式办理异地参保手续。摆在他们面前的一个问题是:他们在潮安区没有劳动用工关系,因此不具备办理上述异地参保手续的资格。

有利欲熏心的人以帮助这些不符合条件的外地人办理异地参保手续为由,内外勾结干起违规办理社保的勾当,借机从中牟取私利。所谓内外勾结,一边是潮安区某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下称“某镇人力所”)副所长陈奕森、许雪喜,另一边是社保业务中介杨婷。

某镇人力所是某镇政府管理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业务上接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和监督。该所的职责包括办理社会保险等业务。某镇人力所作为办理上述异地参保手续的职能部门,根据物价部门审核同意的标准,按每补缴一个月社保收取服务费5元,相关收入在所内入账。

陈奕森、许雪喜两人作为某镇人力所的副所长,具体负责上述异地参保手续的办理工作。根据分工,陈奕森负责窗口受理,许雪喜则负责到区税务部门办理补缴手续。

杨婷(另案处理)是个消息灵通的人,且与陈奕森相熟。她精心研究了上述异地参保政策,了解到一些申办人员因无当地工作关系,无法办理。于是,杨婷询问陈奕森,能否采取“变通”的办法,让这些不在当地工作的人顺利办理异地参保手续。

陈奕森听出了杨婷的弦外之音。他认为,只要想办法在申办手续中把申办人员的工作单位“搞定”,杨婷提到的这个申办过程中的最大难题就能顺利解决。于是他向杨婷表示,“可以想想办法”。

向客户索要“人情费”

在得到陈奕森的默许后,杨婷决定做异地补缴社保的中介生意。她与陈奕森商定,由其招徕客户并提供客户资料,以及收取手续费,协助办理手续。办成后按每名客户五六百元的标准向陈奕森支付“人情费”。陈奕森听后表示同意,但指出,自己只负责收资料、收款和登记受理,到税务部门办理手续是由许雪喜负责的,这事需要跟许商量。

陈奕森向许雪喜透露这个计划后,许雪喜同意联手帮杨婷办理相关手续。于是,杨婷从2015年5月开始委托两人帮忙,为其招徕的客户办理异地参保手续,并在事后支付“人情费”。

这伙人的具体操作流程是:先由客户向杨婷提供身份、补缴时段等信息,并支付补缴费用和“人情费”。杨婷向陈奕森转交办理补缴手续所需的身份材料、补缴时段信息、补缴费用和“人情费”。陈奕森办妥受理手续后,由许雪喜将相关人员的材料和补缴款带至税务部门,办理补缴社会保险的手续。

为解决申办人员没有本地就职经历的问题,陈许二人商定,对办理异地参保的人员,以某镇人力所下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某食品厂职工的名义补缴社会保险。也就是说,虽然申办材料上填写的本地工作单位是某食品厂,但实际上这些人并不是该厂的职工。

2016年7月,因某市社保局不同意在潮州市潮安区补缴社会保险的该市户籍人员将社保关系转回该市,杨婷的社保中介业务遂宣告停摆。在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杨婷的中介生意做得异常红火,总共为486名某市户籍人员通过补缴社会保险的方式办理了异地参保手续,以现金形式向陈奕森支付“人情费”26.57万元。陈奕森将所得赃款与许雪喜瓜分,其中陈奕森分得14.57万元,许雪喜分得12万元。

杨婷做这个中介生意是为了赚钱,她的盈利来源是加码索要“人情费”。杨婷向陈奕森承诺,为每名客户办理相关手续,向陈支付五六百元,而她自己向每名客户索要的“人情费”少则2000元,多则五六千元。

一个叫李春娣的客户证实称,其于2015年听朋友孙惠玉介绍说,可找杨婷帮忙在潮州市潮安区补缴以前未缴的31个月社保,补缴后能拿到退休金。于是,她让孙惠玉帮忙找杨婷办理补缴手续。孙惠玉联系杨婷后,杨让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补缴1.6万元社保费,另外再支付5500元,作为给杨婷的“人情费”。三四个月后,孙惠玉告知李春娣,已办妥补缴手续,并将缴费单据及缴费记录交给她。缴费记录显示,李春娣的工作单位是某食品厂,补缴费用为1.6万元。后李春娣到某市人社局办理了退休手续。

2017年,某市人社局经调查发现,一些人员涉嫌违规补缴社保费。由于杨婷招徕的客户与潮州市潮安区某食品厂没有真实的劳动关系,潮州市相关部门也注意到这个情况,遂于2017年3月认定,这些外地户籍人员属于违规补缴社会保险的情形。后经相关部门协调,申办人员都在潮州市潮安区办理了退款手续。他们以前支付的社保费和“人情费”均如数领回。

在杨婷的要求下,陈奕森、许雪喜将所收受的赃款共计人民币26.57万元,退还给了杨婷,由杨婷退还申办人员。

主动投案

2021年5月17日、2022年1月5日,被告人许雪喜和陈奕森相继主动投案。两被告人因本案于2022年9月15日经检察机关决定被批准逮捕,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奕森、许雪喜犯受贿罪,于2022年11月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奕森、许雪喜系在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两被告人因他人的具体请托事项,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在履职过程中合伙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奕森、许雪喜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许雪喜为自己辩解称,其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等,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对该辩解意见,潮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雪喜虽系被纠集参与作案,但其与同案人合伙受贿,作案持续时间长、作案次數多,共同收受赃款金额大。虽其一伙人在被追诉前已全部退还受贿赃款给行贿人员,但结合其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以及其行为对职务廉洁性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故被告人许雪喜提出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鉴于两被告人均没有犯罪前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收受贿款已在被追诉前全额退赃,确有悔罪表现,目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均具备监管条件,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依法对两被告人均宣告缓刑。

2023年5月31日,潮安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本案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陈奕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被告人许雪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文中除被告人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本文谢绝转载)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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