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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有到好”

2023-02-07郑伟

中国社会保障 2023年11期
关键词:调整机制个人账户城乡居民

■文/郑伟

十多年前我国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无到有”的转变。当前,城乡居民养老金偏低、与企业职工养老金差距较大等问题日益凸显。下一步,要努力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实现“从有到好”的转变。

一是城乡居民人均缴费水平较低,导致个人账户养老金较低。与企业职工相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较低。比如,2020 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均缴费每月376 元,每年4512 元,相当于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 元)的10.3%。同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均缴费每年458 元,相当于当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31 元)的2.7%,远低于企业职工的比例。人均缴费水平较低,导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增长缓慢、个人账户养老金较低。

二是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年限较短,导致个人账户养老金较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于2009 年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于2011年建立,2012年两项制度实现全覆盖,2014年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并且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 岁的居民不用缴费,可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因此目前正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居民,他们或没有缴费或缴费年限较短,导致无个人账户养老金或个人账户养老金较低。

三是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在制度建立之初是每月55 元,2015 年以来逐步提高,现为每月100 元左右。过去几年间,基础养老金水平的确在持续提高,但基础养老金应当如何确定、应当建立怎样的正常调整机制,仍不明确。这不仅影响了基础养老金水平的正常提高,而且也影响了城乡居民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信心和参保缴费意愿,从而影响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作用的发挥。

针对城乡居民养老金偏低问题,建议考虑以下对策思路。

首先,逐步调整参保结构,缩小城乡居民参保规模。尽快将更多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企业职工参保规模,缩小城乡居民参保规模,最终过渡到全国只有一种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状态。

其次,逐步提高人均缴费水平。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同时,通过差异化缴费补贴,以及较好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引导激励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争取经过几年努力,逐步提高人均缴费占当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

再次,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考虑到城乡居民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公平性,同时考虑到广大农村居民曾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重要历史贡献,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最终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水平,保障城乡居民老年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

最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建议中央与地方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科学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确定和调整幅度计算办法,建立健全基础养老金的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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