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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治理资源的现代转型:乡规民约相关研究述评

2023-02-07

岭南学刊 2023年6期
关键词:乡规民约乡约传统

黄 晗

(首都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48)

乡规民约是共居同一村落的村民在生产、生活中根据习俗和共同约定而共信共行的社会规范。从传统及至近代中国,乡规民约的发展虽有起伏波折,但始终绵延不绝,并以其自生自发性特征构成了维系民间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的“小传统”[1]。正因如此,乡规民约吸引了包括历史学、法学、社会学在内的多个学科的关注,但政治学领域的相关研究则相对较为鲜见及滞后。事实上,在传统中国基层社会的运行中,乡规民约在民间纠纷调节、乡村公共物品供给和共同资源治理等方面都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在当前农村社会治理中,也有大量实践案例表明,乡规民约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社会资本,抑或软法,能在提升农村治理制度化水平、激活和培育农村治理社会资本、完善多元化纠纷调节机制,以及促进多元主体利益沟通等方面,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推动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2]。因此,基于政治学的视角,探讨乡规民约这样一种文化和治理传统如何作用于传统和当代中国的基层社会治理,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本文试图梳理乡规民约研究的已有文献,简述各学科领域相关研究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并重点思考政治学界乡规民约研究可能的方向。

一、乡约研究的发端与演变

需要说明的是,乡约和乡规民约是两个存在交集但并不完全等同的概念。尽管历史学的研究已经澄清了这一点,但其他学科的研究者们多将两者混同而论。就性质而言,乡约是一种辅助政教的基层德化组织,其根本宗旨在于道德教化。在形式上,乡约一般存在一套完整的组织和管理体系,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员,有定期的聚会、特定的活动场所和仪式,乡民入约甚至还需缴纳一定的会费,因此它具有民间基层组织的性质[3]。乡约起始于北宋时期的《吕氏乡约》,并在明清两代的理论和实践发展中逐渐与保甲、社仓、社学等制度融合,拓展成为一个以德化为核心,延展至乡村治理各方面的整体性乡治体系。而乡规民约则是村庄内成员围绕公共事务的解决而共同制定出来供大家遵照执行的一些行为准则和社会规范,是民众自发订立的民间规约[4]。乡规民约的内容可能涉及道德规训,但更主要在于生产生活互助、共同资源的维护和利用、社会自力救济等方面。就本质而言,它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村庄内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乡规民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和秦汉之间,它作为一种“小传统”、一种民间自生自发秩序,自产生以来几乎从未中断过。新中国成立以后,即使在乡村社会经历了社会主义改造的情况下,它仍然隐伏地存续下来,并在改革开放之后重新焕发生机。不过,尽管如上所述,乡约不等同于乡规民约,但两者的交集和内在联系还是不言而喻的。乡约是对民间规约的一种组织化发展,依托于乡约组织而产生的约条也构成了传统中国乡规民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更深层面,发轫于北宋,历经明、清两代并延及民国的乡约制度无疑是对中国乡土社会影响十分深远的一种乡治传统,因而也是我们今天探讨农村社会治理的一个极为宝贵的思想资源。

乡约研究兴起于20世纪30年代,彼时一场声势浩大的民国乡村建设运动正拉开帷幕,以曾留学美国的乡村社会学博士杨开道及乡村建设运动的领袖人物梁漱溟为代表,他们从致用的角度出发,希望通过对古代乡约的研究来为轰轰烈烈的乡村自治与乡村建设摇旗呐喊。这一时期乡约研究的主要人物有杨开道、王兰荫、吕著清、王宗培、吕思勉、林耀华等。杨开道的《中国乡约制度》(1937)是这一时期乡约研究的代表性作品,也是迄今乡约研究领域的扛鼎之作。该书梳理了自北宋至明清历代代表性乡约思想的内容和特征,对各个时期乡约的介绍和评析为学术界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书中很多基本观点也为后世学人所广泛采信。杨开道对《吕氏乡约》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它是乡绅发起、民众自发自愿参与的绅民之约,是皇权专制制度下一个极为难得的自治典范,而明清两代乡约逐渐官方化,最终由人民的公约沦为宣教的工具和政府施政的手段,丧失了民治的意涵[5]。同一时期,以日本为代表的海外学界对中国古代乡约的相关研究成果也颇为可观,较具代表性的有和田清[6]、清水泰饮[7]、清水盛光[8]等。整体而言,这一阶段的研究大多具有一个鲜明的特征,即从基层社会自治的角度去理解和分析乡约。杨开道等人更是将他们强烈的现实关照带入到对历代乡约的研究中,希望能为民国地方自治实践提供更多可资借鉴的思想资源和可以效法的实践样本。

20世纪80、90年代,海外学者对乡约的研究渐次深入。相关成果尤以徽州、江西、岭南等南方地区以及山西、河南等北方地区的乡约研究较具有代表性,这些研究大大丰富了人们关于明清两代,特别是明代乡约实践状况的认识。其中,徽州地区乡约的研究成果较多,代表性的有陈柯云[9]、铃木博之[10]、井上彻[11]。Kandice Hauf 对江西王阳明弟子邹守益、聂豹、罗洪先等人所参与拟订的乡约进行了研究[12]。而朱鸿林对山西潞州、解州、运城和河南许州四个地区的乡约史料进行的整理和分析,也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明清两代北方地区乡约研究的空白[13]。此外,朱鸿林还详细考证了明代广东增城的沙堤乡约,认为明代乡约制度是致力于在保甲组织内恢复明初里甲制度原有的社区精神的结果;保甲制度体现了严厉的社会控制,乡约却不通过严厉的人身控制而是通过温和的教化来维持和改良风俗,从而施治于民间社会;乡约作为一个基层社会制度,实际上发挥了折中里甲和保甲矛盾、减轻社会紧张的功能[14]。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及21世纪初期,国内史学界对于明清乡约的研究愈加细致和深入,代表性的研究者有杨念群[15]、曹国庆[16]、卞利[17]、王日根[3]等,他们的研究内容涉及明清乡约的发展历程、乡约性质的演变、乡约推行的特点以及乡约教化、行政、司法职能的变迁。21世纪初期以来,乡约研究方面又出现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著作。董建辉的《明清乡约: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2008)对明清两代乡约,尤其是明代乡约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发展与转变进行了较为细致全面的阐述。书中延续了杨开道的基本观点,对《吕氏乡约》的民间性和自治性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乡约制度在明代发生了重大的转变,从一种自发性的、以教化为主的民间自治组织转化为以控制乡村社会为主的基层行政组织,而清代乡约则更是流于空洞和形式主义,彻底沦为官治的工具。尽管如此,书中对明清两代一些较有代表性的乡约实践还是做出了较为积极的评价,并指出应正视不同时期、不同地方乡约在实际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差异性和独特性[18]。段自成的《清代北方官办乡约研究》(2009)对清代山东、陕西、新疆等北方地区官办乡约的推行情况、组织形式、职能,以及乡约与官府和地方社会的关系进行了详细分析,具有很高的史学价值[19]。常建华的《明代宗族组织化研究》(2012)一书中对明代宗族组织化与乡约化合流的现象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和分析。他认为,官府依靠乡绅在族中推行乡约,将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控制深入到了最基层,而宗族乡绅借助乡约推行族法,从而获得了官方的支持,使自己对宗族的管理合法化了。宗族乡约化也构成了明代乡约的一个重要特点[20]。

虽然历史学界乡约相关研究不断走向深入,政治学领域对于这一主题却鲜有关注。为数不多的文献中,牛铭实的《中国历代乡约》(2005)一书对古代乡约中一些代表性的思想和实践进行了简要评述及摘录,同时也就乡规民约在当前中国乡村生产生活、经济发展、生态保护、教育公益、纠纷调解、民主决策等方面的作用进行了简要举例,对这一主题的初涉者而言具有导览性的作用[21]。

二、乡规民约研究的兴起与发展

自20世纪80年代起,在乡约制度研究之外,乡规民约方面的专门性研究也开始出现。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和村民自治制度的确立,农村基层社会如何填补公社解体后留下的组织空白、解决自身所面临的一系列实际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人们逐渐意识到,重拾乡规民约这一中断的传统资源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乡土社会自古以来就存在着许许多多由乡民自发产生、自主制定的,用以解决基层社会实际问题的乡规民约,它们作为古代中国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调节民间社会秩序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正是在此背景之下,乡规民约的相关研究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在这类研究中,人们关注的重点不再是起始于《吕氏乡约》的、作为一种基层德化组织的乡约传统,而是发端更早、范畴更广、作为乡土社会自主制定的社会规范的各类乡规民约,尽管依托于乡约组织所制定的约文和条规仍是历史上乡规民约最典型的类型之一。20世纪80、90年代,一批学者开始挖掘和整理传统中国的乡规民约,代表性的如:刘广安[22]、冯尔康[23]、费成康[24]等关于明清时期家族规约的研究;朱文运[25]、白正骝[26]等对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村寨规约和民族习惯法的研究;郑立盛与谢安南[27]、宁可与郝春文等[28]对于村庄公共资源使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婚丧嫁娶等互助互惠性村落规约的研究等。相关研究也集中产生于乡规民约资料较为丰富的地区,例如云南、广西、贵州等村寨规约较多的西南民族地区;安徽、福建、广东、浙江等宗族规约较具代表性的地区;山西、陕西等民间水利规约较为集中的北方地区。

21世纪以来,学界关于乡规民约的研究更加深入和多元。一方面,历史学界关于传统中国乡规民约的史料整理和挖掘更加深入。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关注到乡规民约在传统中国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功能、土地交易和资产借贷等经济活动方面的功能。其中,尤以水资源保护利用最为典型,明清两代水利碑刻成为多年来学者们研究的热点。学者们通过汉中、山陕两个区域流传下来的大量水利碑刻资料,讨论了水例、渠册等民间规约在当时民间社会水利建设及水资源保护、使用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代表性的如行龙[29]、张俊峰[30]、钞晓鸿[31]、韩茂莉[32]等。另一方面,除历史学之外,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也都相继参与到相关研究中来,这使得关于乡规民约的性质、发展脉络、权威基础、法治和社会治理功能等问题的分析得以多层次、多角度地展开。

1.法学界相关研究

法学是继历史学之后对乡规民约展开较多研究的学科。法学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关于乡规民约的法律属性问题。不同的学者分别采用民间法[33]、习惯法[34]、软法[35]、民间规约[36]等不同的概念来界定乡规民约的法律属性。这些概念各有侧重。习惯法的概念强调它是在民众的长期生活和劳作中逐渐形成的,并且主要在一个特定的关系网络中被实施,也就是说,它来源于一套不同于国家法的知识传统。民间法的表述强调其民间性和非官方性,即民间法是存在于国家法之外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其约束力不来自于国家的公权力,而是来自于诸如社会评价、舆论压力、非正式组织强制等其他强制力。软法则强调这样一套行为规范原则上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保障,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却能产生实际效果。民间规约的表达则力图规避前述诸种表达所带来的关于国法以外的社会规范是不是法的争议和混淆,从“法的成长”[37]43的角度去分析民间规约在这一过程中的功能定位。区别于调整公共权力活动的国法和调整私人关系领域的契约,民间规约调整的是社会公共事务领域。但是,无论采用以上何种概念表述,其背后所隐含的法律多元论的立场是一致的:国家法不是唯一的法律,在正式法律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非正式法律,他们是国法的重要补充,也构成了一个社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张中秋所论,在国法所确立的至高无上、一统天下的社会大秩序之外,还存在由家法、族规、乡约、帮规、行规等民间法所确立的各种社会小秩序,共同构成一个“一极二元主从式多样化”[1]的秩序结构和法律文化传统。在法律史研究领域,海外学者贺滋秀三的《清代中国的法与审判》(1984)[38]、寺田浩明的《明清时期法秩序中“约”的性质》(1998)[39]、黄宗智的《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2007)[40]以及本土学者梁治平的《清代习惯法》(1996)[41]等著作,都分析了包括乡约、家规等非正式规范在传统中国的司法审判和民事纠纷调停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因此,就法是指“使人的行为服从于规则治理的事业”[42]124这一定义而言,民间法、习惯法、软法抑或规约都应该被纳入广义的“法”的范畴。这一点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在于,应避免一味运用政府强制力去规制经济和社会的法制模式,而是要尊重和充分运用包括传统习俗、习惯和乡规民约等在内的本土法治资源进行法治国家建设。

二是乡规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这一领域主要关注乡规民约与国家法的张力、冲突和调适性问题,探讨如何构建乡规民约与国家法的良性互动,以实现其现代秩序价值。总体而言,学者们普遍认为,乡规民约作为一种民间法,构成了对国家法的必要和重要补充。民间秩序是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解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两者在理想状态下应是互为补充、良性互动的关系。但同时,两者的冲突和抵触是现实存在的,因此要寻求平衡与整合。少数民族乡规民约是这一研究领域中较受关注的一个分支。少数民族乡规民约较汉族更具有民族、地方和宗教特色,因此它们与国家法的调适就成为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问题。迄今为止,学者们所关注的少数民族乡规民约包括瑶族的“石牌制”、苗族的“议榔”、布依族、侗族、水族的“合款”、海南岛黎族的“峒”、台湾高山族的“社”等[43]。整体而言,少数民族乡规民约在处理涉及村庄物权认定、借贷、交换、婚姻、析分家产、互助、公共事务、丧葬、纠纷解决等问题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其中也不可避免存在一些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内容,因此应该尊重习惯法的客观存在,吸收其积极功能,同时扬弃其恶法因素,达到与国家法律的协调和良性互动。

此外,一些学者也就乡规民约的司法运用、合法性审查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探讨,所涉及的问题包括乡规民约能否作为一种有效的司法判例[44]、乡规民约对集体收益权益或村庄成员资格的判定是否具有合法性[45]、规约惩罚及其执行是否具有正当性[46]等等。

2.社会学界相关研究

社会学对于乡规民约的研究主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乡规民约所体现的村庄治权与国家政权建设之间的关系。这种研究指出,不同于基于普遍平等的公民身份而享有平等权利的国法体系,乡规民约体现的是基于共同体成员身份而享有权利资格的村庄治权。村民首先生活在村庄这一初级组织中,然后才生活在宪法确定的权利关系中,其生活的一般权利并不在抽象意义上由国法授予,而是在实际意义上由他们所生活的初级组织授予。尽管国家政权建设的过程力图实现国法的下渗和统一管辖,但以习惯法为依据的村庄治权始终存在,并与前者竞争管辖的地位和范围[47]。这一研究较为深刻地阐明了乡规民约所体现的村庄治权区别于国家政权对社会民众管辖权的不同性质特征。同时,它也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国家政权需要实现对社会更广泛深入的控制,而社会自生自发秩序长期存在并必不可少地发挥作用,当两者发生碰撞冲突的时候,需要寻求制度化的方式协调两者关系。

二是乡规民约的权威来源和基础。这方面研究主要探讨乡规民约作为一种民间非正式制度规范,其约束力来自哪里,其权威基础和条件是什么,其运行机制如何[48]。相关研究揭示了传统乡规民约与当代乡规民约的不同权威基础:传统乡规民约的权威来源于乡土社会传统礼法、乡约组织、家族制度、乡村精英等,而当代乡规民约是人们在合意的基础上制定的行为规范,村庄成员服从的不仅仅是乡规民约的首倡者、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身份、地位和声誉,更是共同体每个成员共同认可的一套伦理道德、行为规范[49]。据此而言,当代乡规民约的合法性来源于共同体成员的同意,更接近于韦伯所讲的法理型权威。

三是乡规民约作为一种社会资本的生成基础、运作逻辑和作用方式。这方面的研究聚焦于乡规民约作为一种社会资本如何生成,如何促进乡土社会的信任与合作。特别是,一些学者重点关注了从传统型社会资本向制度性社会资本的转型问题。相关研究提出一个重要问题:从社会资本的分类而言,建立在血缘纽带、人际关系网络等基础上的社会资本是内外有别的,是特享型社会资本,这种社会资本可能促进一定范围内特定人群间的合作,但在更大范围内却会引发不信任,带来社会资本的流失,甚至造成社会冲突。在以特殊主义的庇护关系为特征的亚洲社会文化环境中,人际关系网络发达而社会诚信和合作程度低,正表明了这一点。而通用型社会资本则建立在人们对于共同规则的普遍信任基础上,不诉诸于特定的、差异性的人际关系网络,因而才是价值和利益相异的人群实现合作更稳定和可持续的基础[50]。在乡土社会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进程中,乡规民约也应实现从传统型社会资本向制度性社会资本抑或说通用型社会资本的转型[51]。这在实践层面,即是要通过更规范和制度化的乡规民约的订立,为村庄治理提供更有效更稳定的普遍信任机制,推动乡村社会的行为准则从以血缘联系、人际关系等为导向向以公共规则为导向的过渡。相关研究对于更准确地界定当代乡规民约的性质,促进乡规民约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具有启示性意义。

3.政治学界相关研究

相比而言,政治学界对于乡规民约的研究起步较晚、数量较少。尽管20世纪80年代村民自治制度就已经确立,乡规民约也得以正名。但迟至20世纪90年代,政治学在乡规民约的相关研究领域几乎是缺位的。进入21世纪后,随着农村社会管理层面各种问题的浮现,以及社会管理理念向社会治理理念的转变,乡规民约逐渐进入政治学者关注的视野。现有政治学界关于乡规民约的探讨主要基于基层自治和社会治理两种框架。

基层自治框架下的相关研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阐述乡规民约的自治意涵,将乡规民约定性为一种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办法、村民直接参加基层社会生活管理的民主自治形式[52]。二是论述乡规民约背后村民自治与国家治理两种逻辑的冲突。这种研究将村民自治置于国家政权建构的逻辑之下,更为细致地讨论其发生背景、生成原因、成长逻辑及发展困境[53]。例如,于建嵘的研究就指出,村民自治是国家主导和法制权威下的授权性自治,自治的状况取决于国家政权所提供的体制空间。由于国家主义的权威导向和集权式村治习惯的影响,乡规民约事实上成为了基层政府和乡村组织用“形式民主”来管制村民的工具,因而背离了其自治意涵[54]。三是从实践创新的角度具体讨论如何增强村民自治的组织、财政、文化和社会基础,激活农村发展内在动力,更充分地发挥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农民的主体性作用。为此,就需要从“利益相关、地域相近、文化相连、群众自愿、便于自治”[55]等角度寻找当前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而乡规民约作为村庄成员共同立约以解决公共事务的一种契约性行为,或可成为推进村民自治的一种有效方式。

社会治理框架下的乡规民约相关研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揭示传统中国乡规民约的社会治理功能对当代乡村社会治理的启示。党晓虹[56]、金根[57]、牛铭实[21]等人分析了传统中国乡约制度的文本内容、组织特征及演变过程,同时也借助历史学、法学研究积累的丰富材料,阐述了传统中国乡规民约在教化民众、息讼罢争、患难相助、资源利用、生态保护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及其对当前农村社会治理的启示性意义。二是阐释当代乡规民约对于农村社会治理的价值。相当一部分学者指出了乡规民约在当前乡村社会利益协调、纠纷化解、生活互助、风俗改良等方面的有效作用,认为乡规民约应该被作为一种有效的治理资源和治理方式纳入现代国家治理体系[58]。当然,学者们也普遍注意到了传统乡规民约的现代化转型问题,强调应摒弃传统乡规民约中前现代以及与国法相抵触的内容,使之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取向和现代国家法治精神相吻合。同时,随着近年来“三治融合”理念的提出,不少研究者也讨论了乡规民约在促进自治、法治、德治融合,提高基层治理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59]。

此外,虽然乡规民约之于当前农村社会治理的作用日益得到研究者的认同,但乡规民约自身也面临自治色彩淡化、法治精神不足、德治资源流失、权威地位弱化、执行效力不足等问题,因此,研究者普遍认为应从规范乡规民约制定程序、协调好乡规民约与国法的关系、明确乡规民约的规范领域和功能定位、培育村庄公共精神等方面提高乡规民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60]。

三、政治学界乡规民约研究可能探索的方向

整体而言,在乡规民约相关研究领域,政治学的研究要滞后于其他学科。而事实上,从政治学的角度对乡规民约进行深层次研究是必要和有益的。具体而言,政治学视角的相关研究需要解决以下问题:一是需要区别乡约和乡规民约这两个不同的传统。如前所述,“乡约”与“乡规民约”是存在交集但又有实质性区别的两个事物。简要而言,乡约是一种基层的德化组织,强调组织面向;乡规民约是一种乡土社会自发产生的社会规则,强调规则面向[3]。政治学的分析应厘清两者的不同,并分别阐述其政治学意义。二是需要更深入地研究当代乡规民约的性质和功能,以及运用乡规民约推动农村社会治理的机制和路径。国家治理视域的乡规民约不仅体现了村民自治的逻辑,也体现了国家政权意志主导下运用融合乡治传统和民主法治理念而成的柔性治理方式推动农村社会现代化的诉求。当前全国各地在运用乡规民约推动农村社会治理方面,已有诸多实践探索和经验积累,例如厦门同安运用乡规民约调解农村社会纠纷的经验,浙江绍兴运用乡规民约加强农村治理制度化的经验,广东云浮运用乡规民约盘活农村社会资本的经验,北京顺义运用乡规民约促进农村利益沟通协调的经验,以及贵州塘约运用乡规民约改善乡风民俗的经验等等,这些实践都具有丰富的社会治理意涵。现有政治学研究对上述案例及更广范围的实践样本还缺乏全面的整理。同时,已有研究对当代农村乡规民约的性质还缺乏清楚的阐述,对其在当前农村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和功能有触及,但缺乏全面的归纳,特别是对运用乡规民约推动当前农村社会治理的具体机制和作用机理还亟待进一步深化。

从更深层次而言,乡规民约也启示我们从文化的层面思考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转型问题。文化传统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的起点和基石,各个民族、各个文明的现代化都不可能脱离其自身的文化土壤,也都需要从自身的文化传统中为现代化寻找并树立价值基础。对乡规民约的发掘和弘扬也正是在文化这个深层面寻找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时至今日,《吕氏乡约》所提出的“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仍然不失为乡村社会善政良治的一个简明纲领,它代表了儒家文化将德润乡里、化民成俗的德治原则与经济、政治等乡治举措相融合来经世治乡的一个典型方案,反映了传统中国儒家士大夫对于乡土社会治理的最高理想,也与当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高度吻合。透过乡规民约这一民间规约传统的延续和当代价值,我们也看到了沟通传统与现代的可能:在传统性一端,乡规民约尊重并依托于村庄的道德规范和文化习俗,强调葆养乡土社会的伦理色彩和情感联结;在现代性一端,乡规民约又以其基于村庄成员合意而订立规则的规约属性,指向规则之治、制度之治,有助于推动乡土社会资本从基于血缘、关系的传统性社会资本向基于规则互信的制度性社会资本转化,推动乡土社会整合从身份性、行政性整合向契约性整合转变。可以说,乡规民约是内生于中国乡土社会的文化传统,而它在经过了现代化转型之后,亦可以成为当前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一种融合传统与现代的重要治理资源。因此,如何在理论层面阐释以乡规民约为代表的文化和治理传统的现代性意涵,同时在实践层面探索推动这类传统治理资源的现代化转型,应该成为政治学领域乡规民约研究的一个重要视角,同时也是乡规民约这一议题对当前中国政治研究作出贡献的一个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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