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能否分割配偶一方所得的死亡赔偿金
2023-02-07
【案情】
袁某因与崔某性格不合要求离婚,崔某同意离婚。但袁某的父亲两年前因车祸去世后,他获得一笔死亡赔偿金。崔某认为,袁某获取死亡赔偿金时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死亡赔偿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就袁某父亲死亡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争执未果,那么死亡赔偿金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
第一种意见认为,袁某父亲是在袁某与崔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故死亡赔偿金应视为遗产,遗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诉讼案件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并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袁某因父亲死亡获得的死亡赔偿金系其个人财产,并非遗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评析】
离婚诉讼当中,应查明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予以分割。崔某能否分割该财产,取决于相应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属于共同财产,崔某自然有权分割。而本案的答案是否定的。袁某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并非袁某父亲的遗产,即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故崔某无权要求分割。具体理由:
一、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不仅有取得时间的限制,更有法律规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对个人财产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2005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指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该回复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并非遗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而从死亡赔偿金产生的原因来看,是以受害人生命的丧失为给付条件的,也是死者非正常死亡给其近亲属所带来的损失,这种损失应该视为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混合,也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物质和精神的双重赔偿,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死亡赔偿金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