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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视域下电子竞技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2023-02-06谌锦华李卫国

安顺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解纷电子竞技仲裁

谌锦华 李卫国

(贵州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25)

电子竞技运动是利用电子设备作为运动器械进行的、人与人之间的智力对抗运动。为了使这一竞技运动得以运转与发展,随之而又衍生出电子竞技行业。作为新兴发展的一类行业,电子竞技可谓发展迅速,已经涉猎到众多领域,例如科技发展领域、体育竞技竞赛领域、文化与市场经济领域、娱乐休闲社交领域等。涵盖了电子游戏开发商、电子竞技俱乐部、职业选手、游戏解说和直播平台,拥有了独特与较高商业价值,在经济层面已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截至2021年底,电子竞技游戏用户已超5亿人且市场规模超1,000亿元[1]。可以看出,不管是电子竞技背后带来的经济效益,还是给予了社会群体一种新型娱乐模式,电子竞技都有着巨大的潜力与魅力。

电子竞技作为一种新产业已同国家经济、社会、文化、体育以及荣誉等方面都产生了联系。随着电子竞技产业发展也产生了相应纠纷,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社会进步的基础[2],所以,面对电子竞技纠纷这种新型纠纷的产生,迫切需要厘清与此相关的问题及研究应对策略。法律有事前预防纠纷,事后定分止争的功能,从法学视角研究合理预防与解决电子竞技纠纷的机制是有意义的,既能推动电子竞技产业健康发展,也能维护社会秩序。

一、电子竞技纠纷的意蕴释解

(一)电子竞技纠纷的含义

社会的不断变革、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催生了很多新型纠纷。纠纷与矛盾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呈现新特点,电子竞技纠纷便是随着电子竞技产生与发展而衍生出来的纠纷。

所谓电子竞技纠纷,从法学的角度分析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竞技纠纷是指由于电子竞技产生及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总和。包括赛事技术纠纷、竞技数据纠纷等纠纷,也包含一般的民事纠纷,如俱乐部与职业选手的合同纠纷、转会交流纠纷、经济纠纷等。狭义的电子竞技纠纷是指电竞制胜标准与电竞数据纠纷等行业专属性纠纷。本文讨论的电子竞技纠纷解决机制主要从广义的视角展开。电子竞技纠纷特征如下:

1.主体特定性。电子竞技纠纷主要发生于电子竞技职业选手、电子竞技战队、俱乐部以及协会联盟之间的纠纷。相较于整个法律体系的纠纷主体而言,电子竞技纠纷主体范围较为狭窄也较为具体。

2.内容复杂性。电子竞技纠纷不仅包括民商事领域也会出现的经济纠纷,例如债权纠纷、侵权纠纷,此外还具有电子竞技本身属性的特殊纠纷,例如赛事技术纠纷、竞技数据纠纷。

3.行业专业性。电子竞技纠纷在本纠纷体系内有着自身的专业属性,如不同的竞技项目有着不同的行业标准与游戏竞技胜利结算标准,这些标准的适用与认定,有极强的专业性。

4.自身电子性。与传统的纠纷不同,电子竞技主要是通过互联网联机进行游戏竞技的方式而产生的竞技活动,依靠于局域网、互联网。同传统的体育竞技外在形式相比较,电子竞技主要是通过在线电子的形式进行,竞技胜利的结算方式也不同。

(二)电子竞技纠纷的类型

1.赛事技术纠纷

赛事技术纠纷是指在举办大型比赛或者常规性比赛时,因为出现技术问题,如网络中断或延迟、电子设备出现故障以及电源中断等导致电子竞技无法正常进行,最终导致竞技提前结束或者一方失去竞赛资格。出现这类情形很可能会让电子竞技双方中一方获益而另一方受损,从而产生纠纷。因为电子竞技主要是靠网络以及电子设备进行,如果出现上述问题,则会对已经进行或者即将进行的比赛竞技项目产生影响,尤其是对电子竞技竞赛中已经取得了一定优势的一方不利,甚至可能影响竞技的最终结果。

2.竞技数据纠纷

在电子竞技的过程中获取最终成绩的方式包含终结式与积分式,终结式在达到某种条件时会导致整场竞技比赛结束,而积分式主要是靠累积以达到一定量后获取胜利结束比赛。然而与传统的体育纠纷一样,电子竞技计算与结算也有可能会出现瑕疵。即有些数据核对不准或者计算错误,例如出现BUG或者人工修改数据等情形导致最终结果出现偏差而影响最终比赛胜利归属。

3.劳动合同纠纷

在电子竞技中,电子竞技选手通常与俱乐部之间形成法律关系,表现为选手与俱乐部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俱乐部未按约定支付薪酬时会产生报酬纠纷以及其他如同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违约劳动纠纷等。

4.侵权损害纠纷

电子竞技的主体(主要是指俱乐部)拥有相应配套的训练模式、培养体系、战术体系等商业秘密,电子竞技的获胜也并非一人之力,更多的是强调团队的协同性,所以俱乐部等组织为了获胜会研制独特的战术、策略、模式等,这也会引得其他机构予以偷窥窃取。除此之外,也会存在对电子竞技职业选手的肖像权、名誉权等侵权。若出现了以上情形,往往会衍生出相应的侵权纠纷。

二、电子竞技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分析

(一)官方协会:纠纷化解的一家之言

通过官方主持作出决定解决电子竞技纠纷,仿佛已经是约定俗成。官方或协会主要是电子竞技赛事活动的主办方以及电子竞技游戏组织机构。在电子竞技发展初期,电子竞技在社会中的接受度不高,对此关注度也并不高,自然未考虑到如何合理科学解决此类纠纷。作为赛事的主办方、官方或协会等主体常常能够自行处理相应纠纷,即便设置了“申诉”程序,也是“原级复议”,仍无法改变这种“一家之言”。通过官方协会来解决电子竞技纠纷,从纠纷解决的效率而言,这是能够快速定分止争的,但是若从纠纷解决的公正角度而言,可能未必能保证电子竞技纠纷均能获得公正处理。

(二)调解和解:利益处分的被动答应

调解作为我国处理矛盾纠纷本土经验,对于我国矛盾纠纷化解起着重要的作用。当前,由于纠纷主体的多元化和内容的复杂性,新型纠纷的调解难度也明显增大[3]。在电子竞技纠纷的解决领域,调解已起到了作用。调解遵循自愿、公平、高效等原则,但从电竞纠纷调解的主体可以看出,可能对上述自愿、公平等原则的遵循不足。以电竞选手与俱乐部纠纷为例,电竞选手由于需要专注电子竞技的高水平训练,其法律意识淡薄、涉世较浅,所谓的调解和解也常常是俱乐部、官方施压主导下的决定。调解本身也是一场博弈,如果对自身权益的处分能力不强、维护力度不够,即便最后得出的调解结果也可能对自身不利,和解亦同理。

(三)诉讼仲裁:定分止争的初见成效

诉讼往往是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处理电子竞技纠纷的路径之一。法治的不断进步、法律的宣传力度加大,国民的法律意识觉醒,更愿意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在电子竞技纠纷解决中亦是如此。有部分电子竞技纠纷已经诉至了诉讼领域,诉讼赋能电子竞技纠纷解决也已初见成效。但是,诉讼解决电子竞技纠纷并不是最优解,只能处理常见的如电子竞技领域内的债权、劳务以及侵权等纠纷。电子竞技纠纷相比较普通纠纷又有其特殊性,这使得诉讼无法完全涵盖所有电子竞技纠纷的类型。除此之外,民事诉讼相对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是一种成本较高的纠纷解决办法[4]。基于这一问题,部分的电子竞技纠纷进入到仲裁已然是发展趋势,不能仅仅只把眼光停留在诉讼领域解决电子竞技纠纷,仲裁所具备的优势或许更契合电子竞技领域这种特殊纠纷的解决。

三、电子竞技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检视

(一)解纷路径多样却适用不畅

由于电子竞技纠纷具有多样性,不同类型的电子竞技纠纷处理的方法方式也是多样的。目前已经存在了调解和解与官方内部决定等非诉纠纷解决模式,但社会矛盾纠纷主体多元、纠纷涉及利益广,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或主体拥有独立化解矛盾纠纷所需要的知识、能力与精力[5]。并且电子竞技领域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有相当一部分更为细化的竞技规则既不是来自体育行政部门,也不是来自各级电子竞技协会,而是来自第三方,即游戏厂商/游戏开发商。或者说,电子竞技领域的体育行政部门和电子竞技协会,且包括游戏厂商对于电子竞技规则有一定制定权限[6],此类涉及专业性的问题产生纠纷时,往往也找不到针对性的路径解决。这些原因表明,电子竞技纠纷并非光靠传统解决纠纷的路径就能处理好。

考虑到电子竞技纠纷中存在的一般性与特殊性,其中劳动合同纠纷应当由劳动仲裁或者诉讼进行处理,有时官方协会对于纠纷的处分权限太大,导致其他类型本应由一些专业的解纷机构处理的纠纷,未驶向正确的路径。虽然目前我国解纷模式具有多样性,但是对于电子竞技纠纷的解决,目前尚未形成一一对应的解纷模式与路径选择。

(二)官方协会解决纠纷有瑕疵

官方与协会在电子竞技纠纷解决中有着不同的角色定位,利用好是能高效化解纠纷也能减少诉源。然而这种一家之言的解纷模式在不当利益驱动下会导致其目标理念变质,影响最终处理结果的中立性与公正性。官方类的解决纠纷以LPL职业联赛为例,在联赛比赛规则中,LPL官方对于处罚具有最终决定权,虽可以进行申诉,但也只是内部复议。

其次,官方协会作出的处罚等决定都是基于其内部决议,是一种“自律”,而非“他律”。同样的,若在不当利益的驱动下、缺少监督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作出不公平的决定,这不利于保障电子竞技纠纷的合理解决,长期如此也会阻碍电子竞技的健康发展。官方处罚电竞选手的竞技行为包括消极比赛、作弊、破坏电竞平衡、串通等违背竞技道德与体育公平的行为,最终的处罚由联赛或者协会官方决定,选手可能会被剥夺参赛资格、职业身份等。上述所言的处罚措施若使用不当的话,不仅会影响电竞选手个人职业发展,也会影响整个电竞行业的合理发展。

最后,电子竞技迅速发展背后带来的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超乎想象,如果仅仅依靠官方与协会解决纠纷显然不是唯一的出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已然是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大趋势,电子竞技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也应当符合这种趋势。

(三)缺少中立专业的解纷机构

因为电子竞技有竞技的属性并且存在自身领域内的专业性,如果缺乏中立专业的第三方解纷机构,可能会让如竞技数据纠纷等专业性的问题缺乏专业的机构处理,时间久了会导致该纠纷处理模式“畸形”生长,形成一种不合理的处理纠纷模式。通过中立专业第三方的解纷机构处理电子竞技纠纷存有以下意义,其一,交由专业的机构认定数据,能够更好还原竞技中的事实也更可体现术业有专攻;其二,中立的角色决定着处理纠纷能更大限度体现与保障公正性;其三,电子竞技纠纷的特点如制胜因素有自身行业专属性,因此类纠纷而产生的问题由第三方解决更为合理。

四、电子竞技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路径

(一)疏通解决纠纷渠道

基于电子竞技纠纷的多样性,为其厘清解决纠纷的路径是很有必要。对于能够通过仲裁、诉讼解决的纠纷,如劳动合同纠纷、侵权损害纠纷,应当引导进入相应解决纠纷领域予以疏解。除此之外,需要充分发挥调解和解的作用,但是调解与和解并不意味着简单的“和稀泥”,要尽量选择中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在调解与和解的全过程要秉持公平公正的理念处理电子竞技纠纷。对于电子竞技中专业性质的纠纷,如电子竞技数据纠纷、赛事纠纷,应交由符合其专业性的机构解决。毕竟网络中断原因或者电子设备损坏等原因导致竞技突然停止,电子竞技选手当时已经发挥的水平回溯性不高,竞赛会提前结束,这可能对于该竞技中已经付出努力取得优势的一方不利。所以一旦由此引发的争议、矛盾,单独依靠官方内部决定若处理不当,不但不能平复争端,而且还会挫伤电竞选手的积极性,也影响电竞行业健康发展,最后还可能导致与电子竞技相关的产业发展受到影响。仲裁的优势在于专业性、公正性与高效性,往往作出的裁决也能让人信服,面对电子竞技纠纷中的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应当引导和衔接到专业的仲裁机构处理才更为恰当。

(二)建全预防纠纷机制

建立预防电子竞技纠纷的机制能够从源头上处理一定量的电子竞技纠纷。预防纠纷机制可以从引入专业法律顾问、建立内部纠纷机构、完善内部解纷程序等方面入手。电子竞技职业选手在钻研较高竞技水平的同时往往缺乏必要的学习使其法律意识受限,导致在纠纷化解过程中总是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对于一些不利于自身利益的决定也难以作出正确判定。考虑到电竞选手对电子竞技产业带来的影响与效益,电竞选手与俱乐部应当聘请律师、经纪人或者签约法律服务机构作为顾问为其规避风险。以电子竞技纠纷中的调解为例,从一定意义上说,律师调解更符合法治化这一现代调解的本质要求[7],更能为电竞选手、俱乐部、赛事官方等提供规避风险,提供专业性法律服务。

官方处理与决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定量的电子竞技纠纷,但是一家之言可能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公,从纠纷处理的效率角度而言有一定益处[8],但是在法治社会,不能为了追求效率而忽视公正。所以,规范官方内部的解纷程序能够缓解这一缺陷,需要既能保持有效处理纠纷,也兼顾了纠纷解决的公正。当前,传统的体育部分也建立了内部纠纷解决机构,如中国足球仲裁委等行业内部纠纷解决机构,通过内部的方式预防与解决体育纠纷。就电子竞技纠纷内部解决机制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构思:

第一,从主体上而言设立专门性的内部纠纷处理部门。如设立内部调解小组、内部仲裁小组。这些部门已有一些官方协会设立,但应普遍化与规范化适用。

第二,从程序而言,应当保障解纷解决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正当程序通过直观的公正来间接支持结果的妥当性,要参照法律法规制定好行业规章规则,保障电子竞技纠纷中当事人获得一定的通知、事实认定、陈述及辩论等程序事项。

第三,应当保障和尊重电子竞技纠纷解决过程中当事人的参与度,增加纠纷解决的透明度。这不仅有利于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而且能让纠纷解决的结果接受度提高,从而减少新一轮纠纷产生的可能性。

总之,预防纠纷机制与内部解纷模式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疏解电子竞技纠纷产生和化解的问题。同时也能够避免电子竞技纠纷的处置完全依赖个体问题,促进电子竞技纠纷解决的多元化与科学化。

(三)通过仲裁解决电竞纠纷

随着人们自己解决纠纷变得困难,为了促进诉讼外的纠纷解决而设立了许多专门在纠纷当事者之间进行斡旋调解等活动的机关[9],仲裁亦是在此需求下产生的。解决电子竞技纠纷与其在原地兜兜转转讨论和解调解、官方协会处理、诉讼,不如把目光转至仲裁寻求路径,并且考虑到电子竞技纠纷也存有自身特殊的赛事技术纠纷与竞技数据纠纷,该类纠纷只有仲裁的专业性、公正性、效率性与电子竞技纠纷解决的特点契合。在电子竞技纠纷中侵权纠纷可诉至法院、劳动合同纠纷等也可诉至相应的仲裁机构,对于赛事技术纠纷、竞技数据纠纷应当考虑通过符合本行业专业性的仲裁机构处理。当前电子竞技纠纷中赛事技术纠纷、竞技数据纠纷解决的仲裁路径有以下选择:

其一,电竞仲裁:较为理想但实现困难。近些年,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出现例如体育纠纷、学术纠纷等新型纠纷。针对这些纠纷,也有学者主张建立专属于该类别的中立仲裁机构解决纠纷,例如建立体育纠纷仲裁委,学术纠纷仲裁委。毕竟仲裁专业性特点符合此类纠纷的需求。然而目前电子竞技纠纷是否属于体育仲裁的管辖,虽从我国目前政策的导向来看是符合的,但学理上仍存在一定争议。若能单独针对电子竞技纠纷设立专属于自身的电子竞技纠纷仲裁委更为理想,但是从效益与成本、精简与高效的角度而言,当前难以实现。

其二,体育仲裁:专业、中立高度满足。电子竞技是否属于体育这个问题,学理上引起了一定的争论,例如有学者认为电子竞技虽被我国认定为一种体育项目但不是一种体育参与[10]。笔者认为,从广义的角度而言,电子竞技符合体育竞赛的内涵与特点。首先,在瑞士洛桑举行的国际奥委会(IOC)第六届峰会上,IOC的代表在讨论电子竞技时同意将其视为一项“运动”,我国体育总局也正式批准电子竞技成为正式的体育竞赛项目,在杭州亚运会比赛项目中,电子竞技也被列为正式项目;其次,电子竞技背后蕴含的作用、经济效益以及发展潜力与体育相类似。虽从外在表现形式而言,电子竞技同一般体育活动有所差异,但是从竞技性角度而言仍有一定异曲同工之处,如电子竞技也是靠电竞选手通过拔尖的竞技技术来获取最终的胜利;最后,在已经过去的第19届杭州亚运会中,我国在电子竞技比赛项目中取得了4金1铜的成绩,电子竞技获得了同其他常规体育项目的重视与认可。

如果能认定为体育纠纷,那么自然衔接体育仲裁,通过专业性途径解决电子竞技的纠纷问题。若不然,则需另寻他计,如考虑衔接适用体育仲裁的机制与模式,在体育仲裁委中设定关于电子竞技纠纷处理仲裁小组。目前国内一流纠纷解决机构建设不够全面,相较于国际标准还有差距[11],仲裁的发展本身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开疆拓土而不断普及,成为一种全球公认、跨域融合的解纷制度[12],我国已经建立了体育仲裁制度,从其受案范围而言,笔者也是倾向于认定其符合体育仲裁管辖,即便学理上存在争议,但将电子竞技纠纷纳入体育仲裁的体系内或更为适宜。

总之,仲裁对于解决特殊和专业的纠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电子竞技纠纷无论是衔接体育仲裁还是构建属于其本身纠纷属性的电子竞技仲裁机构,面对此类较为专业性、行业性的纠纷,都应当把目光放到仲裁解决纠纷的路径上考虑。

结 语

电子竞技迅速发展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不仅带动了自身产业发展而且也促进了相关行业的发展,但电子竞技发展的同时所产生的纠纷也值得注意。科学合理地预防与解决电子竞技纠纷是为了保障电子竞技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其所带来的价值作用。从法学的视角观察电子竞技纠纷解决机制尚不够规范,提出通过疏通电子竞技解决纠纷渠道、健全预防机制与内部程序以及建立符合其特殊性的仲裁机构等举措,意在能够促进电子竞技纠纷解决更加科学与规范。当前社会的变化与科技的发展带来许多新事物的产生,这些新事物往往都迫切需要法治进行赋能,以保障其在健康的轨道上发展,从而去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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