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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的生态意义
——基于清水江文书的研究

2023-02-06吴大旬

安顺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山场清水江杉木

吴大旬

(贵州民族大学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贵州 贵阳 550025)

清水江为沟通黔湘两省的重要水道,流经黔东南剑河、黎平、锦屏、天柱等地,在天柱境内注入沅江。清至民国时期,聚居于清水江流域的苗族侗族等族人民主要从事林业经营,注重强化管理,培育可持续发展的林业生产技术。如嘉庆四年(1799年)锦屏县“鹏池村禁封碑”有载:“禁条告白:此沟盘下屡因跌牛,众等公议不许砍树等项。如有犯者,罚银三两,决不宽恕。倘恃横底敌,众等送官。”[1]269这里,碑文属于清水江文书中的重要内容。该碑立于鹏池村盘沟头坎上,强调严禁砍伐村寨林木,如有违犯,予以处罚或送官究治,重在保护自然环境。民国元年(1912年)锦屏县“甘乌林业管理碑”记载:“我等地方,山多田少,出产甚难,惟赖山坡栽植杉木为营生之本,树艺五谷作养命之源。夫如是杉木之不可不栽,则财自有恒足之望耳。……凡地方荒山之未植种者,务使其种,山之未开者必使其开,异日栽植杉木成林。……议我等地方全赖杉茶营生,不准纵火毁坏山林,察出公罚。议不准乱砍杉木,如不系自栽之山,盗砍林木者,公罚。”[1]267—268碑文指出了甘乌寨广种杉木的原因,严禁纵火毁林及盗砍林木,重在管理和保护。对于林粮间作,深知“种杉之地必预种麦及包谷一二年,以松土性,欲其易植。”[2]对于垦翻新土,知道要“两挖三烧”,让林地表层得到烧炼,使土壤表面得到“消毒”。这些独特的生产管理与技术,推动了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生态意义。

一、促进资源节约,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

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清水江流域人民因地制宜发展林业生产,充分利用当地林业资源,生产了诸多富有特色的生态产品,较好地推进了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

如禾晾与禾仓,为清水江沿岸黎平、锦屏、天柱等地苗族侗族人民颇具特色的生产建筑,全用自种的优质杉木建成。其中,禾晾专门用于秋收后晾晒禾把,一般建于通风的村寨旁或鼓楼边;禾仓为村民储存粮食的建筑,多建于村寨边或鱼塘上,颇有讲究。清末锦屏县加池寨“建谷仓课单”就有记载:“仓门宜高三尺三寸,阔宜二尺零四十二分。作仓有禁忌,匠人不得将墨斗签含于口内,吃食猪、犬肉。安门之时,不可入仓,只宜赤脚出入。”[3]498由此可见禾仓的独特。建造的禾晾与禾仓具有防火、防虫、防鼠等功能,广泛运用于农业生产与生活。清水江文书中有不少关于禾晾、禾仓出售的记载。这里,以《黎平文书》为例,就其所载作一分析,以观禾晾、禾仓的发展。

道光十三年(1833年)黎平县八柳村“杨通广断卖禾晾契”,其文称:

立断卖禾晾契人杨通广为因家下缺少银用无出,自愿将地名门楼一干,左边顶国彦,右顶光福,外顶光盛,内顶通必禾晾一间,今出断卖与杨通焯名下承(买)为业。当日议定断价银一两零五钱整入手收用,其地屋自断之后任从买主修理管业,卖主不得异言。

道光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立。[4]

据此可知,八柳村杨通广由于“家下缺少银用无出”,自愿将所属禾晾一间出卖与同村杨通焯。强调禾晾“自断之后,任从买主修理管业”。

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黎平县九龙村“吴风交、吴风先二人断卖禾晾地基约”,主要内容为:

立断卖禾晾地基约人吴风交、风先二人为因缺少钱用无出,自愿将地名盘巴禾晾地基出卖一股。……其禾晾地基自断之后任从买主子孙,不许房族弟兄外人争论,俱在卖主一面承当理落,不关买主之事。一断百了,千断父子休。今恐人心难凭,立此断约子孙存照。

凭中 吴先林

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亲笔立。[5]

由上看出,九龙村吴风交、吴风先为因“缺少钱用无出”,将所在盘巴的禾晾地基出卖与同村吴相品。强调禾晾自卖之后,任从买主子孙管理,“不许房族弟兄外人争论”。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黎平县八柳村“杨心基断卖禾仓字”,其中记载:

立断卖禾仓字人杨心基为因缺少用度无出,自愿将门口禾仓中间一间,上凭瓦,下凭鱼塘,四股均分,名下所占一股,其仓上抵盛世,下抵盛瑞为界。……其禾仓鱼塘照股任凭买主修理管业,日后卖主及房族外争论等情,俱在卖主一力承当,不干买主之事。恐口无凭,立此断字为据。

凭中 代笔 杨心忠

光绪三十一年六月初十日立断。[6]

可见,八柳村民杨心基由于“缺少用度无出”,将建于自家鱼塘上的禾仓卖与本村杨盛瑞。强调“禾仓鱼塘照股任凭买主修理管业”,将禾仓与鱼塘一同出售。

民国七年(1918年)黎平县器寨村“石承业断卖禾仓字”,同样有载:

立断卖禾仓字人本房石承业为因缺少用费无出,自愿将祖业门口仓半门分半,本名出断一半(卖)与本房石承贤名下承买为业。当面凭中议定价铜钱三千零四十文,亲手收回应用。其禾仓自断之后任凭买主管业,卖主不得异言。恐后无凭,立此断字是实为据。

凭中 石显茂亲笔

民国戊午年三月初八日立。[7]

器寨村民石承业由于“缺少用费无出”,将祖业禾仓卖与本房族石承贤。强调禾仓自卖之后“任凭买主管业”。

还有值得注意的是,民国十一年(1922年)黎平县爱众村“蔡宗春、蔡福平叔侄二人断卖禾仓、禾晾等字约”,对禾仓、禾晾同时出售有专门的记载。其内容为:

立断卖禾仓连晾一切在内蔸卖字约人本房堂弟蔡宗春、侄子蔡福平叔侄二人为因三奶亡故,无钱得出,自愿将祖遗之仓连禾晾在内,又将一间自己请中登门出断卖与本房堂兄蔡宗盛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断过价铜钱十二千二百八十文,……一断百了,父断子休,江水流下永不回头。恐口无凭,立此断卖字为据。

凭中 吴补孟江 张补福开

代笔 吴士文

民国壬戌年七月初五日立断。[8]

爱众村蔡宗春、蔡福平叔侄由于三奶亡故“无钱得出”,将祖遗之禾仓、禾晾一同卖与房族堂兄蔡宗盛。禾仓、禾晾同时出售,可知二者应是连为一体,或者相距较近,说明它们广泛运用于人们的生产与生活。

这表明,清至民国清水江流域的禾晾与禾仓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在当地人民的生产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除了黎平,还有锦屏、天柱等地同样如此。这些禾晾与禾仓有的一直沿用至今,成为清水江沿岸侗村苗寨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又如鼓楼与风雨桥,全由自种的优质杉木建成。在一定意义上来说,这是清至民国清水江流域林业高度发展与繁荣的反映。

鼓楼作为侗族村寨的象征,多建于清代。如黎平纪堂寨的宰告鼓楼,建于清末,为四角五檐攒尖顶木结构建筑,四根中柱不落地,立于井口梁上,形制独特。还有塘明鼓楼,由16根大杉木构成骨架,全系杉木穿榫衔接,成为标志性古建筑。述洞寨的独柱鼓楼,建于清末,为四角六檐攒尖顶木结构塔式建筑,以中心柱为骨干,四面立檐柱,其结构形式保留了我国高层木构塔式建筑风格。肇兴鼓楼群,共五座,以族姓为单位而建,分布于仁、义、礼、智、信五个自然寨,为侗族地区鼓楼最集中的村寨。这些鼓楼的建造不用一钉一铆,结构独特,其形似杉树造型的轮廓体现了朴素的森林生态观,成为广大村民休憩纳凉、宣讲村规民约、举办村寨各种活动的重要场所。侗族地区目前尚存630余座鼓楼,仅黎平县就达231座[9],其中有不少一直保留至今,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生动地诠释了中华文化“一体多元”与“多元一体”的思想特征与内在机理[10]。

风雨桥为侗寨的重要标志,同样颇具特色。如锦屏者蒙风雨桥,建于清道光年间,桥墩为六角形,以上等杉木制成大梁相托,为重檐式木质结构建筑。黎平地坪风雨桥,建于光绪年间,为木质结构,下端由两排各为八根粗大杉木穿榫连为一体,其主梁和伸臂梁均为二层,分别由七根和九根杉圆木组成,工艺精湛。天柱硝洞风雨桥,由硝洞头人龙绪显等约集当地村民于光绪年间修建,为穿斗式木质结构,民国年间得到进一步修缮。三穗木界风雨桥,建于清末,为卯榫全木质结构建造,桥上建有桥楼三座,中间一座为三层,两端二座各为二层,桥身两侧布置座板、栏杆供人歇息乘凉,是三穗县城通往魁计、巴冶等地的重要通道,清代称其为“有苗必由之路”。这些风雨桥具有便利交通、挡风避雨、迎宾接客等功效,同时还是美化侗寨环境的配景建筑[11]。不少风雨桥亦遗留至今,成为侗族的重要名片。清水江沿岸侗族人民通过充分挖掘本地区的资源禀赋,打造属于自己的特色品牌。

二、优化自然环境,保护生态系统

所谓自然生态环境,就是存在于人类社会周围的对人类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清水江流域作为生态十分多元、发展相对滞后、文化非常丰富的特殊地区[12],地理环境独特,自然条件优越,沿岸人民通过严格有序的林业生产,较好地优化了自然环境,使生态系统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如道光十八年(1838年)锦屏县加池寨“姜贵连等冉第等五处山场杉木栽手断卖契”[13]404,记载村民通过分股广种杉木,优化村寨生态环境。其中,栽杉的五处山场分别为冉第、冉皆干、党加、冉皆笼与党后。如党加山场,“土主分为六十股,本名二人占一股。又栽手二股,买主占栽手一股,本名二人占一股。此山界限:上凭洪口,下凭冲,左凭开文、开让之山,右凭小冲与下大冲为界。”又如冉皆笼山场,“上凭之毫田角盘过岭为界,下凭岩梁,左凭冲,右凭买主山。此山土主分为十五股,本名二人占一股。又得买生龙、生贵之五股,又合龙、土龙之五股,余存木先卖与买主。”再如冉皆干山场,“此山地主分为十五股,本名同嫂共占一股。又得买合龙、土龙之五股,其有木先卖与买主,余存土今又复卖。此山界上凭光秀田,下凭冲,左凭买主,右凭大冲。”上述山场,出卖与本寨姜开明等名下承买为业。强调山场杉木自卖之后,任凭买主“修理管业”。

光绪八年(1882年)加池寨“皆荣多山场佃栽杉木分成合同”,同样有载:

立分合同字人瑶光、加池寨姜培周、姜兆璠,因先年加池寨姜兆璠佃栽到瑶光寨姜培周名下之山一块,在加池地方地名皆荣多。界限:上凭开周之山,下凭佃主之山,左凭岭,右凭兆瑞之山,四抵分清。土栽分为五股,姜培周占土股三股,姜兆璠占栽手二股。今栽木植成林,立分合同二纸,土主、栽手各执一纸,以好管业。自分合同以后,栽手姜兆璠勤俭修理蓄禁,不得荒误(芜)寸土。恐口无凭,立此合同为据。

凭中 姜佑乔

立合同二纸,各执一纸存照。

光绪八年十月初十日兆璠之子显德笔立。[14]

这里,“皆荣多”为苗语音译,意为“岩洞脚”。加池寨姜兆璠佃栽瑶光寨姜培周之杉山一块,实行五股均分,土主占三股,栽手占二股,已“栽木植成林”。合同强调,栽手姜兆璠继续“勤俭修理蓄禁,不得荒芜寸土”,要求十分严格。

光绪十二年(1886年)黎平县塘旧村“计开山场股数清单”[15],对村民分股开垦山场有明确记载。其中,村内的“堂讲、光若、鄙绪、邓相卡、岭然卡、岭夯、龙皮、盘妹山、岭亚艺山、高岑亚”等多处荒山,村民对之进行了开垦,大力从事林业种植,发展林业经济,使昔日的荒山变得绿绿葱葱。既增加了村民的收入,改善了生产生活条件,又美化了自然环境。

光绪十九年(1893年)锦屏县加池寨“污再丹杉木土栽股份清单”,亦有记载:

光绪十九年七月十二得买污再丹我等老三公之山。土栽分为五股,地主占三股,栽手占二股。此栽手二股分为五股,得买欧老渭弟兄之一股。此得买之一股又分为三大股,克顺、凤凰叔侄共买一股;大明、献义叔侄,凤文、康连弟兄五人共买半股,凤羽、凤廷弟兄共买半股,合为一股;凤仪、恩瑞叔侄共买半股,恩瑞、凤元共买半股,合为一股。日后砍伐照此三大股均分,其有小股各自别分。三公后裔人等未买之人,日后不得异论。

姜凤来笔。[16]224

据此可知,加池寨村民积极经营污再丹杉山,栽植实行五股均分,山主占三股,栽手占二股。而栽手之二股又分为五股,村民姜克顺、姜大明、姜凤文、姜凤羽、姜凤仪、姜恩瑞等参与分股,由此看出他们具有较高的生产积极性。这对于进一步扩大林业生产,绿化美化家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种由众多股份经营的山场在加池还有。如嘉庆八年(1803年)“姜英保六百山等山场杉木断卖契”[13]28、光绪三十年(1904年)“六百山场股份清单”[16]282等。“六百山”位于加池寨西南10里处清水江右岸党样寨脚,由于山系共有之山,股数较多,按六百股来分配山场股份,故有此名,表明这里山场广大,参与经营的村民众多。如“姜英保六百山等山场杉木断卖契”强调,其山场杉木自卖之后,任凭买主“下山修理管业”,即居住在半坡上的村民,下山到寨脚河边一带管理山林。

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黎平县器寨村“发卖木材清单”[17],对村寨内的“登孝、高里、高孖、井格、小井塘、大井塘、里千、井洞、店达、代求山”等众多山场开垦种植林木同样不乏记载。其中,还有不少为高质量的寿木,如“井格寿木”“里千、显忠田坎上寿木”等。村民广泛种植的生态林木,成为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

对此,清末锦屏县加池四合院遗留下来的有关“课单”有明确的记载。如“起造门楼课单”称:“入山伐木,起工发墨,动土定磉平基,竖柱上梁,以及上门、安门”[3]490等;“门楼装修课单”云:“盖屋上瓦、安碓、造门起工、上门”[3]492等。新建房屋的材料,全为村民自种的优质杉木。“修造寿枋课单”载:“今为母亲年事已花甲,立造长生寿枋之期”“永远亨通事事顺,寿如松柏万万春”[3]496等。这里,所谓“立造长生寿枋”,是指给老人打制棺材,这是包括清水江流域在内的南方少数民族地区较为普遍的习俗。一般情况下,老人年过六旬之后,自己或子女都要为其打制棺材,以备不测或不时之需。给老人打制棺材往往被视为与修建新房一样的喜事,需择日选时打制,完工之日亲朋好友都来鸣炮祝贺。所需材料全是用自种的上等杉木作为寿木,这些寿木质地优良,材质坚韧,具有“入土不腐,作棺不生白蚁,外腐心不朽”[18]等特点。上述“井格寿木”“里千、显忠田坎上寿木”等即属此类。

可以说,清水江流域人民严格有序的林业开发和生产经营,使自然环境得到了较好的优化,带来了明显的生态效益。长期以来,这里物产丰富,积淀厚重,与广大人民积极经营有着密切的关系。这对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19],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营造良好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良好的生产环境对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具有重要意义。清水江流域人民在林业生产活动中始终注重营造良好生产环境,突出表现为重视林业生产纠纷的调解。对于生产中出现的诸如山场权属、盗砍林木、失火烧山、木材贸易、藉坟占山等纠纷,当地官府和民间积极进行调解。尤其是民间调解,村寨、家族的长老等热心参与,采用体现民族特色、规范社会生活秩序的习惯法调解机制。所谓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订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20]。这些调解,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天柱县勒洞村“龙凤林与罗胜春土地树木越界调解书”,记载了山场权属纠纷的调解:

民罗胜春、罗昌智今于台前实结,得勒洞寨老寨地方本系柱属,以边界圭求溪、圭求河分界。河以南系龙凤林等黎平府属,小江瓮寨河以北系蚁等勒洞寨老寨。蚁等历在勒洞寨老寨居住,田土山场历来照界管理无异。道光二年蚁等将洞奢坳望脚木植砍伐放卖,伊等阻止。……经蚁等赴案,下暨登宪大人旅局具控,蒙批案下提审查验。蚁等执朱天柱具鱼鳞归户,仰册与图内勒洞老寨地方实系天柱所属,以老寨南圭求溪河为界。蒙恩断令,勒洞老寨地方蚁著照依鱼鳞归户,各册内所载四至地名照旧管理,不得越册争占等,亦不得越河侵占。册内所载地土山场至蚁等,罗、龙二姓互相买卖田土不得争占。倘有此情,均干重究,恩断公允,蚁等悦服,所具甘结是实。[21]

以上为管理贵东道特授镇远府正堂对天柱人龙凤林与罗胜春土地树木越界的调解。通过查验,镇远府对龙、罗二姓的山场地名等进行了认证,强调按册管理,不得“越册争占”或“越河侵占”,从而协调了龙、罗二姓的关系,他们共同管理山场林地。

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锦屏县文斗寨“向义林等甘伏字”,记载了坟山纠纷的调解。其文称:

立甘伏字人洪江菜头溪向义林、义高、义德弟兄为母亲亡故,强葬于姜绍礼、绍齐、钟瑛、凌德、凌汉、凌云、相荣、寿长之山,地名眼东农。山之主查知我向姓强葬,请中理讲。向姓自知情亏理曲,自己登门央求山主只允葬一棺,坟之外送上下四尺,左右四尺,不许进葬。倘若再葬,凭滋山之主执字送官,自于罪累。其地归尺之外,凭滋山主进葬栽杉,向姓不得异言。今恐无凭,立此甘伏字为据。

凭中 王老开 向文清

代笔 朱达材 朱达泉

道光二十三年四月初九日立。[1]240—241

由此可知,文斗寨向义林等将亡母强葬于姜绍礼等人之山,经中人理讲,向姓自知理亏,登门致歉并央求山主“允葬一棺”。强调日后倘若再葬,“凭滋山之主执字送官,自于罪累”。

黎平县控洞村“罗天锦等甘结字”,记载了木材贸易纠纷的成功调处:

具遵依甘结客民罗天锦等今当大人台前,缘客民以挟矜飞搕等情,具控唐文照等一案。蒙赏捏讯,情因民于光绪十四、五年买砍张德修归潘杉木运放出河,被张永仕与唐文照阻止,以致控经案下。兹蒙调查,具岑峡山不与唐文照相干,不应听信张永仕串使(撺使)。当初张永仕麦押,罪所应得。断令所封之木板概归民罗天锦运放出售,伊生等不得再行滋阻,另生觊觎。二比心平悦服,遵依恩断,日后不得翻悔,出具遵结是实。

光绪十七年三月十七日结稿照抄。[22]

据此可知,客商罗天锦购买控洞村民张德修之杉木并砍伐运放出售,遭到同村张永仕与唐文照阻拦,因而状告至黎平府。经勘查,罗天锦所砍之杉山与唐文照、张永仕毫不相干,纯属相互串使滋事。黎平府正堂以事实为依据,明令罗天锦将所砍之木运放出售,强调唐、张二人“不得再行滋阻,另生觊觎”。

宣统二年(1910年)锦屏县文斗寨“姜正高戒约书”,记载了盗砍林木纠纷的调解。戒约书称:

立戒约人上寨姜正高居心不良,屡行盗砍木。今又盗砍下寨姜世德、世法、登泮、登熙、登科、登文、元标等叔侄弟兄之山,土名卧夭,杉木三十一根,被山主查之拿获。赃真证确,自知情亏理曲,再三哀求宽宥,以免报款送官。今凭团首姜卓贤、熙毫、正才,保长姜寅郊自愿将盗砍之木退还失主,照依款上条规,罚钱一千三百文,以后痛改前非,不敢妄为。如有再犯,任凭执字报款议罚,送官究治,罪所应得。口说无凭,立此戒约为据。

凭中 姜熙毫 姜正才 姜寅郊

卓贤 笔

姜正高左手大指押

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立。[1]239

由此可知,文斗上寨人姜正高由于“屡行盗砍木”,今又盗砍下寨姜世德等人之杉木共计31根,被山主拿获。经团首姜卓贤等人调解,姜正高自知情亏理曲,自愿将盗砍之木退还失主,并依照村寨议定规条罚款1,300文钱,表示“痛改前非”,如有再犯,愿意“报款议罚”并“送官究治”。

锦屏县加池寨“姜宋氏母子失火烧山和息了局字据”,记载了失火烧山纠纷的调解:

立和息了局字人姜宋氏、子来发根发弟兄,情因去岁冬月二十二日往至地名包党松种地,失火烧坏姜源淋、姜永炽二人之杉山一块。来发弟兄自知理屈,登门哀求,而淋、炽等目睹心伤。经中理讲,来发凭中自愿将猪、牛赔赏(偿)。伊母不愿,往至王寨团防总局具控。二比未经审讯,亲族排解,将猪、牛退回,书立和息存照。

凭亲族等 姜凤德 姜纯秀 姜祖发

宋学文 龙世田

笔 彭献瑞

民国二十二年二月十二日立。[3]430

这是一起因失火烧山引发的纠纷。加池寨姜宋氏母子在包党松种地时不慎失火,烧坏姜源淋、姜永炽之杉山一块。经亲族姜凤德、姜纯秀等人积极协调,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此外,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锦屏县司法处“关于李忠秀、李仁元等确认山场树木的调解笔录”,记载了当地法庭对山场树木之争的成功调解。调解结果强调“系争兄康刀之山由原告李忠秀、李忠灿等照契管业,被告李仁元、姜周士、姜周锡等不得混争”[1]196,要求十分明确。

可见,清水江流域人民始终重视林业生产纠纷的调解,较好地解决了生产中出现的各种纷争,协调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使之和睦相处,团结互助,共同营造良好的生产环境。这无疑有利于共同搞好林业生产,共建山清水秀的家园,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结 语

清水江流域作为我国重要的产林区,清至民国时期这里的林业生产始终受到应有的重视并得到较好的发展。其严格的生产管理与独到的生产技术,再现了流域地区人民的生产智慧,这为我国优质速生丰产林的营造和林业科学技术的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23],不但推动了林业经济的发展,而且促进了生态环境的改善,具有重要的生态意义。自然生态环境的优化、良好生产环境的营造、资源的节约与可持续利用等,就是具体的体现。这些成功的经验与成效值得深入分析,并可为当今生态保护提供经验[24]。今天,我们发展林业经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发展林业生产与维护自然环境有机协调统一,以创造生态价值为目标,使之具有积极的生态意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自然守住安全边界和底线,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格局[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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