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基本问题研究
2023-02-05潘志勇
潘志勇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桐乡市 31450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是指通过遴选检察机关办理的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规范裁量权以及政策指导方面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规范检察官办案行为,促进正确行使刑事检察权,保障刑事检察工作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制度。从法律属性与调整对象角度而言,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与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以及公益诉讼检察,甚至与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都有显著区别,具有独特的刑事属性和检察属性,是检察机关发布指导性案例最为集中、涉及面最广、最具特色的业务领域。但是,学界对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研究并不多,实务界对该制度的应用情况也缺少相关统计和调查。本文旨在对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法理定位、适用现状、功能特征等方面进行梳理分析,期望为该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
一、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法理定位
(一)刑事司法的“准法律渊源”
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法理定位实质是一个法律渊源问题。从域外视野来看,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判例能够通过解释和补充制定法的方式调和相对抽象和滞后的制定法条文与相对具体和发展变化的社会事实之间的矛盾,判例因而获得了事实上的法律渊源地位〔1〕;从中国检察机关的性质来看,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国的司法机关,具有法律解释的权力与功能,其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可以成为司法意义上的法源并具有一定的规范约束力,具有“准法律渊源”的地位。
为进一步理解指导性案例是刑事司法的“准法律渊源”这一法理定位,下面从法律推理层面进行分析。法律推理一般是指司法人员在司法裁判活动中,确认法律事实,选择法律规范,在此基础上将确认的法律事实归属于特定的法律规范,并通过援引法律法律条款,获得裁判结果的思维活动。鉴于现实生活中的司法裁判活动的错综复杂性,只有以演绎为代表的形式推理和较为复杂的实质推理互补融合才能承担起司法裁判的推理任务。可以说,几乎所有刑事案件的裁判活动都需要借助实质推理方能作出于法有据、于情有利的结论。相较于以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的演绎推理,实质推理倾向于依据立法本意并结合利益衡量、价值选择等因素进行辩证推理,更注重“实质法治”。从理论上和理想主义角度上看,只要案件事实足够清楚,证据足够充分,刑法规范足够明确,司法人员进行简单的演绎推理即可对案件作出处理。但是,古今中外的法律实践也证明,囿于立法者理性的有限性、制定法的局限性和司法实践的复杂性,法官在个案裁判中不可能仅依照制定法就能作出妥当的判决〔2〕。也就是说,司法人员仅仅依靠演绎推理往往难以得出合理合法的结论。所以,当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与粗疏,通过抽象的司法解释又难以提供明确指引时,为了推进裁判活动,理论者和实践者将视野落在了已被广泛认可并成为指导性规则的“案例”上,希冀借助于指导性案例蕴含的指导要义和政策导向,进行实质推理并作出合理合法的处理结论。因此,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是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外的一种新的规则形成机制,是刑事司法中具有较大参照价值的规范依据,也是刑事司法的“准法律渊源”之一,有助于规范和指导现实生活中复杂的司法活动。
(二)司法解释的有益补充
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法理定位,离不开对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界限问题的探讨。有学者认为,指导性案例制度在法理上只能是一种法律适用机制〔3〕。有学者则指出指导性案例与规范性司法解释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前者完全可以被视为司法解释的一种方式〔4〕。实际上,指导性案例的编撰与发布既是一种法律解释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司法机关“创法”的过程与机制,具有衔接填补法律、司法解释与案件事实之间“空白”的作用:当法律面临适用上的无能或者法律内容面临理解上的冲突时,法官通过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来达到填补空白或者作出全新阐释的效果〔5〕。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司法机关没有立法权。为了指导和规范刑事司法实践活动,司法机关发布了大量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司法解释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长期以来,司法解释在中国司法体制中具有较高的法律渊源地位,在规范刑事司法活动和依法惩治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一般”到“一般”的解释方法限制了司法解释发挥更大指导作用,无法满足纷繁复杂的刑事司法实践要求。同时,由于司法解释的修改周期长,难以及时适应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如果对司法解释频繁地进行修订,就会导致其失去必要的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发布刑事指导性案例对司法解释进行补充,而且这种补充不仅仅是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条款罗列,更是一种刑事司法适用的经验积累与理念传承。总而言之,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作为一种规则提供方式,既保证了刑事司法体系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又弥补了刑事司法解释的不足,为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鲜活的实践素材。
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建议进一步“拔高”指导性案例的“法律地位”,认为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是地位等同的两大刑法适用规则〔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该条将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并列规定,因此,有学者认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具有同等法律地位〔7〕。但是,刑事检察不同于其他业务领域,该领域的指导性案例不能与司法解释等同视之,只能视为后者的有益补充,必须遵循必要性、有限性和谦抑性原则,务必坚守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则。
(三)裁判规则的集成典范
指导性案例中尤其是其中的要旨和指导意义就是办案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认识经验,是在对刑法规定、案件事实以及裁判理由的总体把握之上总结、提炼出的一般性裁判规则〔8〕。这些裁判规则经过不断丰富发展便形成了案例指导制度,包含其中的所有案例则成为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有效契合的集成典范。具体到刑事检察工作中,指导性案例本质上是一种基于事实类型的“个案规范”或“类案规范”〔9〕,具有鲜明的实践针对性和政策引导性,能够解决司法裁判中的诸多疑难问题,甚至可以成为特殊的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集成规范,为司法机关处理同类案件提供新规则。从制度构建的角度来看,指导性案例制度,就是基于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勾连而成的规范集成;从司法裁判的角度来看,为了保证个案处理结论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最有效的方法是实现司法活动的统一性和规范化。由此,个案裁判的经验提炼—指导性案例的文本集成—指导性案例制度的确立,成为指导性案例制度生成和发展的基本途径。所以,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形成,实际上是一种“从司法实践中来,到司法实践中去”的裁判规范逐步集成的过程,为中国成文法体制提供了一种新的规范类型,成为衔接海量判例资源与法律规范体系的端口和节点,为司法规范的生产和再生产提供宽幅的资源供给通道〔10〕。总之,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是刑事司法活动中形成的可以参照适用的裁判典范,各级检察机关在履行刑事检察职能时应予参照。
二、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功能阐述
(一)指引与示范功能
指导性案例的生命在于援引与应用,主要价值在于指导与示范。从案例指导制度的设立目的来看,指引与示范功能是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最重要的功能。一般认为,指引与示范功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尽最大可能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规范行使司法权,保障法律的统一适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1〕。司法解释虽然并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在中国特色法治国情下,其在保障法律正确适用、统一裁判尺度、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完善立法规定等诸多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2〕。近年来,中国的司法解释制度得到了长足发展,司法解释数量也可谓“汗牛充栋”。但是,无论是正式的法律法规抑或配套的司法解释,其自身都存在滞后性、原则性、模糊性等天然缺陷,与司法实践活动对规则的需求存在较大的供给矛盾。具言之,人类社会的生产活动中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许多社会热点和疑难案件不断涌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本难以解决社会中的所有问题。加之不同检察官对法律政策的领会理解层次不同,在具体办案中也难免出现分歧。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是从全国检察机关的具体办案中总结提炼的优秀办案经验,将有代表性的、针对性的案例进行归纳,将抽象的法律规则以案件的形式具体而生动地展现出来,提炼争议要点,能够帮助检察官对特定事实进行分析判断,为检察官提供法律适用参照“基准”,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水平和质量。
(二)促进司法公正功能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一直是检察机关追求的工作目标。促进司法公正更是刑事检察工作的必然要求和天然使命。但是,在当下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频繁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发布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除了对法律适用活动进行指引与示范外,同时还要求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促进司法公平公正。中国面积广阔,行政区划众多,案件种类繁多,各地区发展速度和人口素质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检察机关的司法裁量难免出现不统一甚至失衡的现象。指导性案例制度设计的预期目的就是为了对同类案件进行指导,保证案件处理结果具有相对一致性,努力防止出现司法不公的现象。具体而言,一方面,相较于司法实践中一般的法律文书,指导性案例在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核心问题方面的说理论证更为详尽周密。民众借助指导性案例即可理解司法裁判的要义,增强了群众监督司法权的能力。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经过严谨的审查程序,其处理案件的思路和方法得到了广泛的认可,统一了司法尺度,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认同,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指导性案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普法与预防功能
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一直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其普法宣传和预防教育作用日益突出。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作为法治故事、普法教材,可以有效发挥以案释法的宣传教育作用,有利于展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念,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综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基本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检察机关的法治追求,具有明确的价值导向、普法与预防功能。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发布的第12批指导性案例,引领、重塑正当防卫理念,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正当防卫的认定和适用标准,对检察机关办理同类案件提出了规范要求,宣示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受到公众的广泛认可。这些案例就是通过如此具体生动的展现方式,实现了社会引导和法律预防功能。所以说,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是一场生动的法治宣传教育课,强化了公众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有助于引导公众在社会生活中做出合理合法的行为选择。总而言之,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将抽象的法律规定以生动的“法治故事”形式予以呈现,极大地增强了法律的可接受性、可传播性,是法治宣传教育的有效载体,也是提高人民群众法律素养、增强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的途径之一。
三、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类型与实践表征
(一)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概况与类型
1.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基本概况
截至202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共发布48批194件指导性案例,其中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有30批114件(详见表1)①。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多以“整批次、专题化”的方式发布,除了第1批指导性案例以外,其他基本是以专题形式发布,主要有:渎职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抗诉,核准追诉,刑事诉讼监督,计算机与互联网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正当防卫,涉农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网络犯罪,贪污贿赂犯罪,认罪认罚,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职务犯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新型毒品犯罪,金融领域新型职务犯罪,刑事执行检察,社区矫正检察等。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比,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方面案例的范围和类型更为广泛。从涉及的主题来看,既有涉及实体问题的专题,也有涉及程序问题的专题;从案例具体内容上看,部分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同时兼顾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表现出了更为突出的融合性、综合性特色(下文将详述之);从遴选条件来看,在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运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均有相应指导性案例,内容较为广泛。
表1:2010年12月至2023年9月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发布情况
2.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主要类型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刑事检察逐步发展为以下业务: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检察侦查业务。通过对指导性案例中的要旨和指导意义等内容进行研究分析(如图1所示),可以将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大致分为以下几类:一是事实与行为认定类。此类是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主要类型之一。例如,检例第14号《孙建亮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8批网络犯罪主题指导性案例等。二是法律适用类。此类是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重要类型之一。例如,检例第5号《陈根明、林福娟、李德权滥用职权案》、检例第6号《罗建华、罗镜添等人滥用职权罪案》等。三是证据审查与运用类。例如,检例第67号《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等。四是诉讼监督类。例如,第19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法律监督案,第45批刑事抗诉主题案以及检例第92号《上海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吕某拒不执行判决立案监督案》等。五是政策(业务)指导类。主要是通过提炼、总结指控证明方法以及其他业务工作经验,明确指控证明犯罪以及其他工作的要求和标准。如图1所示,具有政策(业务)指导意义的案例数量较大,这也是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独具特色的重要体现。例如,第6批核准追诉类、第22批认罪认罚制度指导性案例以及部分疑难复杂案件(指控证明犯罪过程内容)等。六是社会治理类。例如,检例第1号《施某某等17人聚众斗殴案》、检例第85号《刘远鹏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起诉)案》等。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指导要旨呈现多元化和综合性特征。也就是说,某一个具体案例的指导意义并不限于某一方面,而是涉及多方面的指导和示范意义。例如,郭某某欺骗他人吸毒案(检例第152号),在事实与行为认定、法律适用、证据审查与运用等多方面呈现指导与示范功效。
图1: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主要类型分布图单位:件
(二)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实践表征
1.整批次和专题化
从发布方式上看,整批次和专题化是最高司法机关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基本特征和趋势。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为例,其早期的刑事指导性案例与其他案例在同一批次中混合发布,而后期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则集中在同一批次甚至以专题化的形式发布。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整批次和专题化特征更为突出和明显,且具有检察特色。自创设指导性案例制度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一般均以整批次的形式发布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同一批次的案例在内容上各有侧重,但指引示范意义上则具有趋同性。除了第1批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没有限定于某一主题外,其他均是以“某某主题”形式发布,并且会在文件通知中直接载明以何种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可见,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整批次、专题化特征尤其显著。而且,很大一部分指导性案例特别热衷于注重聚焦当年“社会关切”的问题。例如,鉴于网络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第18批网络犯罪主题的指导性案例应运而生;鉴于毒品犯罪呈现的新情况、新形势,给平安中国建设带来新课题,第37批指导性案例就回应和聚焦了新型毒品犯罪问题。
2.发布频次较高
依法惩治犯罪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最重要职责之一。刑事检察更是检察机关的“看家本领”和传统业务,以检察机关“十大业务”②为例,刑事检察类相关业务占据“半壁江山”。相较于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刑事检察由于其业务的广泛性、复杂性,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的重要领域,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发布的频次高于其他业务亦在情理之中。从发布的案例数据来看,2010年至2017年,除2014年发布了2批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之外,其余年份每年只发布1批。之后,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发布走上了“快车道”。如图2、图3所示,2018年发布了3批10件,2020年发布了7批22件,2021年发布了4批18件,2022年发布了3批14件,2023年1月至9月就已发布了4批14件。可见,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发布频次较高,明显高于其他检察业务领域,尤其是2020年1年发布了7批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平均2个月内就发布1批,发布频次之高可见一斑。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对比来看,自案例指导制度确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仅在 2016 年、2018 年以及 2022 年3个年度发布了5件以上的刑事指导性案例〔13〕,可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频次明显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刑事指导性案例。
图2: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每年发布件数单位:件
图3: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每年发布批次单位:批
3.规模相对适中
有学者认为,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规模之于中国司法实践全局而言并不相称,进而指出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数量严重不足〔14〕。其主要理由是:中国刑法典分则共规定了483个罪名,但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中仅涉及50余个罪名,仅占罪名总量的10%左右,诸多常见罪名并未囊括其中;2013年至2021年期间,检察机关刑事起诉人数达到1 490万人〔15〕,将114件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置于刑事案件整体视域之下,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覆盖面失于狭窄。但是,从时间发展轨迹来看,中国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起步于2010年,历时13年。案例指导制度有其自身发展规律,该制度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其实,从上文可知,通过2018年之后的努力,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数量和质量得到了稳步提升。从横向对比情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刑事指导性案例占比不足两成,而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占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总数的一半多,可见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相对规模并不小。从指导性案例的性质来看,与其他部门法领域不同的是,刑事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应遵循谦抑性原则,做到宁缺毋滥。实践中尚未明确、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形,不应通过指导性案例进行指引规范,并非所有罪名或疑难复杂案件都需要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予以解决。当前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数量规模基本符合当前司法实践发展规律,体现了检察机关严谨负责的态度,有利于提高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质量。
4.实体和程序并重
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兼顾检察实践中的实体和程序,侧重于指导检察实践。从指导性案例遴选方向上来看,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裁判规则为中心,以刑事政策和业务规范等程序性问题为重要指导目标,这一合理布局体现了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多元化的特征;从横向对比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涉及程序性问题的案例较少,这与人民法院主要承担司法审判职能不无关系。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刑事政策和业务指导等程序性案例占比较高,114件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中,有近半数案例涉及程序性或刑事政策问题,且与实体性问题呈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状态。例如,检例第1号《施某某等17人聚众斗殴案》,主要是从该案处理结果中提炼了检察机关办理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案件时应当掌握的刑事政策,指导检察机关不起诉工作。在部分批次中,检察机关甚至以整章专题化的形式发布程序性指导性案例。例如,第22批指导性案例均为指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在部分个案中,同时会涉及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例第67号《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主要涉及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证据审查和犯罪集团的认定两个问题。
四、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如上文所述,以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1批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为标志,刑事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确立已有13年。刑事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得到了司法实务界以及法学理论界的长期关注,该制度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与完善。但是,新时代公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有更高的需求,检察机关必须提供更优更实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所以,面对司法实践需求的日益增长,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作为为民司法、服务大局的重要“检察产品”,却呈现相对滞后的状态,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指导制度的现实困境亟待破解。
(一)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的现实困境
1.案例供给不平衡
当前指导性案例分布形式主要是“点”,基本是以个案的形式存在并发挥作用,存在明显的“供给不足”现象〔16〕。根据调查分析发现,在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中,主要涵盖审查起诉、侦查监督、刑事诉讼监督以及部分罪名适用等方面。如前文所述,经过13年的发展,相较于其他业务,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规模发展相对较快,总体符合司法运行规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相较于每年巨大的办案量以及刑事检察业务的涉及面来看,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状况并不理想。在刑事检察领域,无论是就内容质量还是就涵盖范围而言,指导性案例的供给客观上与刑事检察实务的需求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尚未形成规模效应,由此势必影响到刑事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功能价值的有效发挥;刑事检察各大业务的指导性案例数量与规模存在不均衡现象,部分重要刑事检察业务没有被覆盖。如2018年反贪职能转隶后,检察机关侦查业务领域的指导性案例尚未“破零”,滞后于该业务工作的发展。当然,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数量不是越多越好,但是案例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影响其参照适用的广度、深度和效果。与中国每年庞大的刑事办案数量相比,目前的指导性案例只能覆盖少数刑事检察业务。同时,从司法效率方面来看,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总量偏少,可能导致检察官在办理疑难复杂或新型案件时面临“无案可参考”的状况,这势必会影响检察官的办案效率,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2.功效发挥不充分
指引与示范效力作为指导性案例制度最重要的功能,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的功效却并不理想。通过调查研究发现,检察官对指导性案例的认识还存在偏差,甚至产生“为何要适用指导性案例”之诘问,援引适用总体呈现微量化特征,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长期以来,中国的司法人员对制定法和司法解释存在高度依赖性,缺乏完整而实用的案例适用技术,导致出现普遍不会适用、不想适用、不敢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情况〔17〕。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对积极、主动援引案例缺乏激励性制度,而对被动援引、隐性援引甚至有意不援引指导性案例缺乏相应的责任性举措〔18〕。为了提升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效果,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15条规定要求办案人员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尤其是对于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承办检察官应当报告有无类似指导性案例,并说明参照适用情况。也就是说,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办案中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虽然其不能直接作为法律依据,但是在遇到相同或类似案件时,检察官应当参照适用。令人遗憾的是,实践中的检察官们对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没有给予足够重视,许多检察官认为指导性案例一般只起到业务学习作用,办案过程中无需甚至不能援引适用。同时,由于指导性案例的适用评价机制及应用情况监测机制尚未建立,使得《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文规定的“应当参照”之要求无法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直接影响到指导性案例适用理念与思维的养成。
3.数字化能力不匹配
如今,社会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数字化技术凭借其数据量大、数据类型多、数据处理速度快等优势,已经渗透到包括司法在内的每一个行业和领域,并在各个行业领域深度运用,数字技术与相关业务进一步深度融合,大数据日渐成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重要的生产要素。司法实践既要追求公平,也要最大限度讲究效率。毫无疑问,数字化可以为司法人员检索并发现相关指导性案例提供新的技术手段,运用数字化技术不仅可以提高司法人员检索相关类似指导性案例的效率,还有助于提高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的准确率〔19〕。所以说,数字化技术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也是难得的机遇,数字化能力是推进案例指导制度必须具备的能力之一。加强指导性案例数据库及相关配套技术设施(如类案检索机制)的建设与管理,有利于司法人员更为便捷、更为广泛地参照适用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但是,目前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数据库及相关配套技术设施尚未完善,给司法办案中案例检索、类案关联、法律条文查询等方面带来诸多不便,影响了指导性案例的指引示范效果。总体来看,中国的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数字化能力水平,尚未及时适应时代发展的潮流,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给司法人员和社会公众在业务办案、案例参考等方面带来了不便。
(二)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完善
1.加强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供给能力
指导性案例是案例指导制度的物质保障,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需要以指导性案例的持续性供应为条件〔20〕。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最新数据,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49.4万人,决定起诉143.9万人〔21〕。可见,中国一年的刑事办案数量巨大,拥有的刑事检察案例资源也相当可观,丰富的案例样本基数意味着可以从中寻求和提炼出更多优秀的指导性案例。但是,从已发布的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来看,存在着较多裁判要旨与法律、司法解释等重复的现象,部分仅具有宣示作用的案例也作为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其指导性作用自然会降低。因而可以说,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自身质量的相对较低,亦是其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充分适用的原因之一。所以,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提升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供给能力:一是通过发掘优秀案例、制订年度发布目标等途径,适当提高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数量,进一步充实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库。同时,通过业务讨论、专家培训、逐级遴选等途径,在案件要旨、案件事实、履职过程、指导意义等方面提升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质量。二是在检察机关内部,可以鼓励各级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撰写、报送指导性案例,对于那些积极编写与报送指导性案例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一定的物质与精神奖励,从而调动其参与的积极性。三是要注重刑事检察中各类业务的指导性案例中的配比问题,推动均衡性发展。例如,随着检察侦查业务的推进与发展,应当加强对该领域优秀案例的培育与遴选,适时发布检察侦查业务的指导性案例,为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供指引与参考。
2.提升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司法治理能力
传统的司法治理模式在统一司法裁判的目标下逐渐暴露出诸多弊端,指导性案例这种新型司法治理模式应运而生,构成司法治理的“混合模式”〔22〕。但是,其能否实际产生良好的效果,取决于其能否在个案中被广泛适用。所以,应当从以下方面加强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指引与示范效力:一是确立和提升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法律渊源地位。可以考虑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法律地位。但是,要强调的是,培育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渊源地位不是“将案例上升为法律”,也不是“将其作为主要法律渊源”,而是使之制度化后融入司法实践并成为法律渊源共识,形成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良性格局〔23〕。等待时机成熟时,可以进一步通过颁布司法解释或修改立法的方式,将案例确立的裁判观点融入法规体系中,从而使其具有法律渊源的文本地位〔24〕。二是推动实行类案强制检索机制。检察官拟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报请检察长决定、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都应当对同类指导性案例进行检索。检察官检索到与该案相类似的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适用。三是完善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援引奖惩机制。指导性案例的生命力在于其能够被反复援用或参照,对于援引指导性案例取得良好效果的办案人员,在考核等方面予以适当奖励,在实践中营造与之匹配的司法环境,鼓励和支持实务人员“敢用”“能用”指导性案例。四是将案例指导融入检察官的日常教育培训,培育检察官参照指导性案例的思维和意识,提升检察官对案例指导制度的认同感以及适用能力。
3.强化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数字化能力
司法实践中,获得与待决案件类似的指导性案例是实现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的首要环节,但是,指导性案例与待决案件之间在案由、事实、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一种或者几种要素构成类似或者不类似的可能,因而,法官在寻找相关类似指导性案例时,通常会耗费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比对案件间的所有要素〔25〕,所以,为了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效率和水平,务必要重视和强化案例指导制度的数字化能力建设。具体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数字化能力:一是充分认识到数字化应用能力的重要性。数字化能力是指企事业单位利用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思维和数字化工具,对各种业务、流程和管理进行数字化改造,以提高业务效率、优化业务模式、创新业务模式、实现业务价值的能力③。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到数字化能力不仅仅是硬件和软件的更新换代,更是对司法办案各方面的数字化应用能力的提升,包括案例文书的收集、指导要旨的提炼分析、裁判规则的适用、案例指导制度管理等方面。二是加快建立以指导性案例为主轴的融合数据库。在进一步加大裁判文书等数据信息的公开力度的同时,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技术借力,进一步提升案例库资源的广泛性,全面收集检察机关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各省级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审判参考案例等案例数据。三是探索指导性案例适用的数字化建设。建立具有精准检索功能的刑事检察案例数据库及配套技术设施,强化相关数据的完备性以及各种类型数据之间的关联性,通过设计数据库检索项目,使指导性案例和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实现关联检索,为学习研究案例、指导办案工作提供便利。
注释:
①广义上的刑事检察,应当包括与刑事有关的所有检察职能,主要有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诉讼监督、刑事执行监督、检察侦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等。但是,在检察机关系统内部,刑事检察一般是指狭义的,不包括刑事执行检察、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检察侦查等职能。本文以广义的刑事检察为讨论范畴。
②检察机关“十大业务”主要包括: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金融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检察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③本文对数字化能力的理解,主要借鉴以下科技或管理领域相关观点:(1)数字化能力是指通过利用数字技术与资产,使数据和信息以适当的格式呈现,减少组织信息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从而实现营销 、研发和生产的全面整合,最终创造更大商业价值的能力。参见:吉峰,贾学迪,林婷婷.制造企业数字化能力的概念及其结构维[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5):151-166.(2)数字化能力存在于企业数字化转型过程的各个阶段,并且各个阶段各有特点,是以数字化技术为手段的更高阶的动态能力,通过广泛整合数字资产和业务资源进行产品和流程的创新,带动消费者和其他合作伙伴创新价值,获得持续的创新优势。参见:荆浩,任兴敏.数字化转型情境下数字化能力研究现状与展望[J].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23(6):7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