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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地区大气环境保护标准现状及标准协同机制

2023-02-04王军晓邱恺培修光利尤金琰吴美红

中国环保产业 2023年11期
关键词:限值长三角指标体系

王军晓,邱恺培,2,修光利,尤金琰,吴美红

(1.苏州宝化炭黑有限公司,江苏 苏州 215151;2.华东理工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 200237)

1 长三角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根据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三省一市”的PM2.5年均浓度均逐年下降。安徽省PM2.5年均浓度最高,2022年实现达标;其次是江苏省,浙江省最低。长三角地区的臭氧日最大8 小时均值第90 百分位数浓度都处于高位,2021年之前呈现下降态势,但2022年除了浙江省达标情况比较好之外,上海市、江苏省的臭氧污染增长幅度比较大。2022年长三角地区的空气质量指数(AQI)优良率都出现了下降的趋势。这表明PM2.5和臭氧协同污染是长三角地区面临的共同问题。由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是PM2.5和臭氧的共同前体污染物,所以VOCs 和NOx的协同控制成为长三角地区环境管理的共同需求。

2 长三角地区大气环境保护标准比较

2.1 大气环境保护标准现状

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与控制标准的现状如表1所示。上海市和江苏省发布的标准比较多,特别是强制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比较全面,并且通过制定地方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实现了全覆盖管控。浙江省的地方排放标准重点管控工业涂装、制鞋和纺织染整行业的VOCs 排放和火电厂的NOx排放,尚未实现地方标准全覆盖。目前,上海市推进半导体行业、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行业、印刷工业、危险废物焚烧、生活垃圾焚烧、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等排放标准制修订。江苏省推进钢铁工业、餐饮业、纺织染整工业、炼焦化学工业、生活垃圾焚烧、石油化工行业、石油炼制工业、冶金行业、砖瓦行业等排放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浙江省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减污降碳、生态环境安全、治理能力体系等方面构建生态环境标准体系,推进水泥工业、锅炉、工业炉窑、汽修行业、印染、工业涂装、厂区VOCs 无组织排放标准的制修订,推动重点行业VOCs 治理、VOCs 源头替代等可行性技术指南标准转化。安徽省正在推进固定源VOCs 综合排放标准,涉及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农药制造工业、印刷工业、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电子工业、其他行业(覆盖了大部分的工业)。因此,长三角地区存在标准一体化的基础条件。

表1 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与控制标准的现状

2.2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体系

目前国内外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体系从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企业边界控制三个层面构建,有组织排放有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最低去除效率三种形式,无组织排放控制包括操作控制要求、厂区排放限值等。长三角地区VOCs 排放标准中控制指标体系有所不同,比较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长三角地区VOCs 排放标准的指标体系比较

由表2 可知,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组织排放指标体系有较大的差异。这主要是由于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时间的差异导致对VOCs 的排放控制认识不同。因为2019年国家出台的行业排放标准中确定的排放指标体系为排放浓度限值和非甲烷总烃(NMHC)最低去除效率,2021年地方标准开始出现这种控制形式,但上海市和江苏省仍倾向于保留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避免NMHC 最低去除效率难以监测而导致执法困难。2015年,上海市针对NMHC 排放速率的限值增加了NMHC最低去除效率90%等同排放速率达标的控制要求,以避免排气筒统一到15m 的计算基准导致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存在达标困难的问题。鉴于以上考虑,建议长三角地区的指标体系按照基本控制项目和特征控制项目分别设置:基本控制项目设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污染物去除效率≥90%等同于排放速率达标)。而特征控制项目,则设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设置最高允许速率。针对车间NMHC 的排放总量控制,增加一个NMHC 排放速率≥2kg/h、NMHC 的最低去除效率不得低于80%的要求。

由表2 可知,自2019年开始,长三角地区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指标体系基本上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保持一致,但是2019年之前发布的标准,在无组织排放指标体系上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有较大区别。2015年,上海市首次在全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设置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限值,在《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881—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2015)中设置设定厂区NMHC 的1 小时监控浓度限值。2019年,《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针对厂区NMHC 浓度限值设置了1 小时均值和一次值的控制限值。江苏省在2019年后出台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规定了厂区VOCs 排放限值,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的规定一致,并在木材加工行业的排放标准中增加了厂区甲醛的控制限值。浙江省在工业涂装工序的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厂区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的NMHC 一次值和1 小时均值比《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建议的限值宽松。因此,有必要统一厂区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

2.3 典型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比较

典型行业的NMHC 和NOx的排放标准比较如图1和图2所示。

图1 长三角地区有组织排放NMHC 排放浓度限值比较

图2 长三角地区NOx 排放浓度限值比较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长三角一体化的排放标准,NMHC 控制在60mg/m3,与国家2019年出台的制药工业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的特别排放限值一致。由图1 可知,江苏省的NMHC 排放限值除了化学工业排放标准宽松于60mg/m3之外,其他行业都要严于60mg/m3的水平。上海市除了半导体行业船舶工业(室内涂装)和综合排放标准之外,其他行业的NMHC 排放限值均严于60mg/m3。浙江省和安徽省现有行业排放标准的NMHC 排放限值都比60mg/m3严格。针对工业涂装行业,上海市和江苏省的汽车维修业NMHC 排放限值一致,上海市和江苏省的汽车制造行业NMHC 排放限值一致,但比浙江省工业涂装NMHC 排放标准严格;上海市针对除了汽车制造、汽车维修、船舶制造以外的工业涂装工序的NMHC 排放限值为70mg/m3,比江苏省和浙江省的NMHC 排放限值宽松。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上海市和江苏省的NOx排放限值基本都控制在50mg/m3。上海市除了外环线以外的锅炉NOx排放限值都执行80mg/m3、江苏省除了城区外的生物质锅炉NOx排放限值都执行150mg/m3。上海市、浙江省和安徽省都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安徽省针对火电厂的燃煤和燃气锅炉的NOx排放浓度限值确定为35mg/m3,比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相关电厂的NOx排放浓度限值严格。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NOx排放限值为100mg/m3,远远严格于国家水泥工业的排放标准。

综合以上分析,长三角地区在VOCs 和NOx的排放限值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生态环境标准协同存在较大挑战。

3 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协同规划建议

3.1 长三角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协同的现状

2019年以来,长三角地区在相关部门的努力下,通过采取联合立项、联合编制和分头发布的形式,推进了生态环境标准协同,已经实现了9 项标准的协同,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协同的现状

3.2 长三角大气环境保护标准协同的规划研究

根据2020年发布的《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包括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生态环境基础标准、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等6 个类别,其中生态环境基础标准的主要制定权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也第一次提出了区域和流域标准的类型,但实际上尚无成熟的区域或者流域标准。基于此,针对长三角地区大气环境保护标准协同,本研究提出大气环境保护标准协同的标准体系应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监测标准、大气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标准四个部分。面向“美丽中国建设”和“绿色美丽长三角建设”,长三角地区标准协同需要跟踪研究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配套标准的实施和发展趋势,分析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需求,构建长三角协同的大气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梳理长三角地区高耗能、高排放的重点行业,研究筛选重要领域、重要排放环节和重要污染物,通过联合制定标准、统一制定治理要求等多种方式,逐步实现排放标准指标体系、管控项目、排放限值的协同。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成为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的重点行业。由于上海金山地区、浙江镇海地区、江苏连云港地区、安徽安庆市都已经成为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工的产业聚集地,因此,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工以及下游的精细化工产业的污染防治是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共同问题。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是最为重要的涉及溶剂使用的VOCs 排放源,以半导体行业为代表的电子工业是长三角地区共同规划的重点行业。

表4 给出了长三角地区存在标准协同基础条件的行业。如表4所示,标准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修订时,可以寻求统一指标体系、污染物控制项目以及排放限值等要求。特别重要的地区,在新制定标准时,应统一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比如火炬排放控制、储罐排放控制等;在标准制修订时,应完善并统一关于监测、核算、核查、达标判定等技术要求,比如在线监测的评价方法、VOCs 排放核算的管控范围等。结合国家对燃煤电厂、钢铁工业、水泥工业等重点污染源的管控或超低排放要求,挖掘NOx减排潜力,研究适时启动锅炉等重点固定源NOx排放限值和技术要求的标准协同。支持VOCs 和NOx的协同控制,在NOx排放控制标准制修订时考虑对氨逃逸的控制要求,在VOCs 排放控制标准制修订时考虑NOx的控制要求。此外,为了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针对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等常用的新污染物统一排放限值;跟踪相关科研成果,在条件成熟时在相关标准中增加新污染物控制项目。支撑排放标准的执行和统一执法,制定相应行业排放控制技术规范,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气候效益等,研究VOCs 治理设施综合绩效评估等相关技术指南。

表4 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标准协同的重点行业分析

在应对气候变化部分,积极围绕“双碳”目标构建相应的协同标准体系,根据《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长三角地区应该重点在“减污降碳协同”和“碳普惠机制”方面强化标准协同体系,比如加强碳排放核算技术和环境准入管理,探索研究制订碳排放核算和绩效评价、温室气体治理等相关技术规范;在标准制修订中考虑减污降碳综合效益,研究制定相关的技术指南;研究支持碳普惠平台建设的配套技术规范,探索产品碳足迹或碳标签相关技术方法标准。

在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方面,长三角地区需要跟踪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的发展,研究并适时制定补充国家标准尚未明确的污染源管控急需的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标准。从“现场监测和非现场监测等角度”,加快建设智慧、智能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研究与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

3.3 长三角大气环境保护标准协同路径

根据《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要求,长三角地区需要研究标准协同的多元化路径,比如同步执行国家标准实现标准协同;在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制定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时,统一指标体系、重点污染物指导限值、重点控制要求等关键内容;借鉴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发布路径,通过联合立项和制定、分头发布等方式实现标准协同;探索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相互采信的路径。

此外,团体标准是国家标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标准体系中重要的以市场为主导的标准类型。根据《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国家鼓励团体标准被采信为国家或地方推荐性标准。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需求和范围,技术内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由符合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准的社会团体制定和发布的,已经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并实施满2年的,并且实施效果良好的团体标准可以通过一定程序上升为推荐性国家或地方标准。因此,探索联合研究制定服务一体化发展的团体标准,推动经过实践应用、基础成熟的团体标准转化或者规范引入一体化标准,作为生态环境标准一体化路径的重要补充。为了推动这项工作,长三角地区的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生态环境领域团体标准的指导,发挥“三省一市”环保产业协会、重点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团体标准建设中的作用,提升团体标准制修订的质量。

4 结语

生态环境标准的统一是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长三角地区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着臭氧和PM2.5协同控制、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新污染物治理的共同环境问题和生态环境管理需求,但是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需求和产业结构明显不同,区域环境问题和技术需求有差异,区域环境管控要求和指标体系有差异,而且现有生态环境标准体系不能满足最新生态环境管理的需求,生态环境标准一体化有一定的基础条件,但是长三角标准一体化的实施路径尚未形成,生态环境标准协同需要创新路径。建议聚焦区域整体生态环境管理的需求,统一标准制定思路和技术方法,研究建立满足共同需求的支撑适用、协同配套、科学合理、规范高效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以标准协同作为标准一体化的重要途径,坚持一体化要求和差异化推进相协调,研究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创新多元化路径和形式,加快推进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标准统一。聚焦区域性和系统性的共性问题,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关键指标,以政府主导的标准和以市场主导的标准相结合,构建统一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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