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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数字贸易现状分析及中国-东盟数字贸易关系展望

2023-01-28张雪春

区域金融研究 2022年11期
关键词: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张雪春 杨 嫱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北京 100800;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北京 100800)

数字贸易一般指的是以电子方式生产、分销、营销、销售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而最宽泛的表述是数字经济下的贸易①各国对数字贸易的定义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前者为WTO电子商务工作组对电子商务的定义,后者为《数字经济伙伴协议(DE⁃PA)》的定义。。由于定义和统计不统一,数字贸易额有时以跨境电子商务或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额衡量。数字贸易通过增加和改变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连接性来实现生产力的提高,节约贸易成本(Du⁃val,2017),提高贸易量,增加企业利润和政府收入,促进经济发展②资料来源:《Estimating the Benefits of Cross-Border Paperless Trade》《Paperless Trade Facilitation in 2019: Global and Asia-Pacific State of Play》《World Trade Report 2015 Speeding up Trade: Benefits and Challenges of Implementing the WTO 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数字贸易产生的数据还可以用来预测未来经济活动需求(Timon,2020),有利于减少贸易壁垒(James,2021)。

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东盟经济增长的动力,东盟也因此成为全球数字经济的重要力量,但由于经济水平各异,不同成员国的数字经济和贸易发展阶段也不同。《东南亚数据经济报告(2021)》显示:2021 年,东盟十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新加坡、文莱、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数字经济规模达到1740 亿美元,其中,电子商务规模达到1200 亿美元,占比达到69%,年增62%。2007—2020 年间东盟国家企业的数字化交付服务出口以16%的年均增速上升,远超商业性服务贸易,预计2030年东盟区域网络经济的线上商品交易总额(GMV)将达1万亿美元③数据来源:《Roaring 20s:The SEA Digital Decade》。。

本文重点关注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新加坡和越南,六国总人口5.89亿,是东盟的主要经济、贸易国家,尤其是数字贸易力量④根据数字贸易的发展水平,主要可分为成熟市场、发展中市场和早期市场。其中,东盟国家成熟市场包括新加坡;发展中市场包括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越南和菲律宾;早期市场包括缅甸、柬埔寨、老挝。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规模由五个指标进行量化:电子商务市场规模、电子商务市场规模的复合增长率、电子商务用户的普及率、跨境电子商务的消费规模、跨境电子商务在整体电子商务中的比例。数字化衡量指标有网络普及率、网络速率、网络基础设施收入、电子支付平台上的人均交易量四个指标。。2019年,六个国家共新增6000 万网络用户,加快了数字经济的发展,也推升了这些国家数字治理和数字贸易的国际合作⑤数据来源:《Google,Temasek and Bain,e-Conomy SEA 2020》《Google-commissioned Kantar SEA e-Conomy Research 2021》。。截至2021年,六国共有4.4亿网络用户,网络渗透率为71%。本文重点分析东盟主要国家的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的现状及相关问题,总结东盟主要成员国促进数字贸易发展的政策以及在数字贸易规则、数字治理等方面的立场,梳理数字贸易国际合作近况。最后,本文展望东盟数字贸易的未来趋势及中国与东盟数字贸易的协同发展方向。

一、东盟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现状及问题

东盟互联网用户数量大且增速快,互联网用户数字经济消费普及率也较高,但不同成员国处于不同的数字经济贸易发展阶段。截至2020 年,东盟地区劳动适龄人口数量超过4.3 亿,互联网活跃用户数量达3.3 亿,数字消费者突破3 亿人,电子商务增速迅猛。由表1的数字经济贸易发展指标可知,印度尼西亚的互联网活跃用户数达1.960 亿人,2021 年累计商品交易额700亿美元,遥遥领先于其他五国。新加坡2021年累计商品交易额仅为150 亿美元,是六国中最低的,但新加坡的网络渗透率为81.1%,是东盟成员国中普及率最高的国家。2019 年以来,东盟地区对电商服务(包括线上零售、线上出行、线上媒体)需求快速攀升,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报告显示,2020年东盟六国的线上商品交易总额(GMV)飙升至1040亿美元,预计到2025 年线上商品交易总值将达3090 亿美元,未来10 年东盟的数字化生活需求(电子商务、生活服务、游戏娱乐和社交等领域)将继续保持可观的增速。

东盟数字经济和贸易在数字技术发展和区域合作加强的大背景下加速发展。东盟数字经济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仅为7%,总体上还处于发展早期阶段,潜力巨大。随着数字平台和支付平台等数字基础设施的完善,以及区域政策促进贸易便利化和技术合作,东盟数字贸易有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一是企业加快开展线上外贸业务,由于准入门槛低、市场广阔和政策支持,东盟各成员国数字贸易的供应端蓬勃发展;二是消费者形成数字化消费习惯,网络消费者数量和市场规模加速扩张,仅2020 年就增长58%(Suominen,2022)。疫情造成的社交距离为提供电子商务、社交媒体和生活服务的应用程序增加了客户,而基于数字渠道的消费使“居家经济”爆炸式增长。

但是,东盟多数国家数字经济营商环境水平仍有待提高。根据多个国际组织的数字贸易相关指数(见表2),除新加坡外,其他东盟国家的数字贸易都受到一定限制。其中,多数国家都存在准入限制问题,而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尤其显著。数据存储和跨境数据流动的限制在印度尼西亚和越南更加严格,而个人互联网用户占比较低是泰国、菲律宾和越南存在的问题。物流可靠性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的共同问题。

表2 国际组织数字贸易限制指数

《东盟营商环境报告2022》显示,除新加坡(82.17%)、马来西亚(59.87%)外,多数国家只有不到一半的企业认可本国的数字营商环境。超过一半的企业表示受到数字人才不足、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有待健全、数字技术水平不高等问题的限制。此外,印度尼西亚、新加坡、马来西亚等东盟国家开征数字税对外资企业造成一定影响,26.71%的企业认为开征数字税会增加企业成本,37.58%的受访企业认为开征数字税对其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同时,分散的数字监管格局是数字贸易面临的严重障碍(Suominen,2022)。复杂的数据隐私、消费者保护要求和其他数字法规在一个市场上实现已经非常困难,更不用说在多个市场上同时实现。在线销售出口商通过使用外国客户和运营部门的数据来提升服务、简化销售流程,潜在的数据本地化要求会冲击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的互操作性问题也有待解决。此外,跨境物流成本的上升、物流问题、纸质贸易文件要求和端到端支付障碍也给企业带来了重大挑战。

二、东盟数字贸易政策及数字治理的立场

(一)数字贸易政策

区域层面,2021年1月的首次东盟数字部长系列会议通过了《东盟数字总体规划2025》,旨在推动东盟各成员国数字发展与合作,将东盟建设成为安全且具有变革性的数字服务、技术和生态系统驱动的领先数字社区和经济体。规划主要包括:提升东盟各成员固定和移动宽带基础设施质量并扩大覆盖范围;提供可靠的数字服务;创建有竞争力的数字服务市场;提升电子政务服务质量并扩大其使用范围;提供商业数字服务并促进跨境贸易;提高企业和民众参与数字经济的能力;建设具有包容性的数字社会。此外,东盟成员国一直在本区域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框架内建立地区电子商务工作流程,签署的区域及各国的自由贸易协定有利于联合成员国与区域外伙伴,促进数字贸易发展。

为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能力建设至关重要。2019年11月,东盟中小微企业协调委员会(MSMEs)第8次会议批准实施“走向数字东盟(Go Digital ASEAN)”培训项目,从2020 年7 月持续到2021 年12 月,为10个成员国的小微企业、待业青年、农村和偏远地区青年提供数字工具和数字技能培训,惠及22.6万人。

法律法规层面,东盟国家通过了两项非法定文书,即《电子商务示范法(MLEC)》和《电子承包公约》。这两项文书都禁止歧视电子合同,以及电子通信和纸质文件之间的任何处理差异,这些禁令增强了电子合同的可信度。迄今,多个东盟成员国已经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或《电子承包公约》制定了相关法律。

国家层面的数字贸易政策主要涉及加强连通性、人力资本、支付系统、数据隐私和安全、知识产权等方面。不同东盟国家由于发展水平不同,面临的发展问题不同,数字贸易政策也不同。东盟各国根据自身条件对本国数字贸易发展进行规划,多数国家政府还专门建立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部门,并出台相应的政策举措(见表3)。

表3 东盟主要国家数字贸易发展战略与政策措施

(二)数字治理立场

数字治理是数字贸易规则的核心。在区域层面,RCEP“多元共治”、灵活实施的数据规则体现了东盟的理念,也是东盟参与全球数据治理的基本立场。东盟在跨境数据流动、数据隐私、网络安全、消费者保护、电子交易和电子商务法方面都面临政策和监管等内部环境导致的挑战,主要兼顾各成员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对接不同国际机制的数据治理框架。一方面,东盟目前的数据治理规制尚不能有效处理个人、企业与国家在数据权利问题上面临的冲突,导致东盟的数据治理模式缺乏效率。东盟成员国不平衡的数据治理发展水平,也使东盟很难出台具有强制性法律约束力的统一的数据治理规制。此外,东盟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数据相关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存在巨大的“数字鸿沟”,导致东盟在强化数据治理的能力建设方面有所欠缺。另一方面,全球数据治理面临监管规则碎片化、数据主权冲突和“数据保护主义”兴起等挑战。

网络安全是数字经济和贸易面临的严峻风险之一,但东盟在区域层面尚未建立统一的网络安全治理框架。由于网络安全硬件和软件基础设施的投资不足,缺乏技术熟练的专业人员和人才,东盟国家正在成为黑客频繁攻击的地点,垃圾邮件、僵尸网络也将东盟国家作为其攻击的宿主国⑥资料来源:《Technology-empowered Digital Trade in Asia Pacific》。。《2018 物联网安全年报》显示,越南是全球异常物联网设备最多的国家。虽然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和菲律宾等国已经建立了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和机构来协调网络安全工作,但具体的治理机制和政策尚不健全。为提高透明度和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能力,多国发布了数据泄露报告。

总体来看,为发展数字贸易,东盟成员国还需要在应对割裂的数字监管环境、国家数据隐私、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做大量工作。一是推动各国数字法规的协调统一。二是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其他有约束力的贸易协定,促进监管融合,并将每个经济体纳入数字贸易标准化规则。三是推动跨境数据流动,制定相关示范合同条款,同时可以考虑加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的跨境隐私规则体系,以平衡数据获取目标及数据安全和隐私。技术层面,需要促进保护数据加密和保密计算技术的使用,帮助避免数据隐私和转让法律过于苛刻。四是促进支付和物流的互通性、区域化。在贸易物流方面,利用区块链分布式技术来促进互操作性,降低运输时间和成本。

在数据管理立场和主要行动计划方面,东盟已经达成共识。2021年东盟发布《东盟数据管理框架》和《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二者核心内容是:注重加强域内的个人数据保护;强调在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东盟为此分别构建了数据分类框架和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不仅为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的数据流动提供了数据安全保障,还对接欧盟(东盟第二大贸易伙伴和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来源地)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和APEC 的《跨境隐私规则》等域外数据治理规制(吴希贤,2022)。

在消费者保护方面,东盟国家已达成共识,但执行层面仍存在问题。东盟《消费者保护战略行动计划(2025)》主要措施包括:实现各国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创建跨境补救系统和快速预警系统确保产品安全。在线消费者保护已经出现在东盟的许多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倡议中。然而,东盟的倡议只能在成员国顺利推进本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前提下推进,但并不是所有国家都有消费者保护法。除了对消费者保护“自上而下”的担忧外,新加坡开发银行(DBS)的研究强调,东南亚的消费者对产品安全以及产品退货的可行性持保留态度,这也是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进一步增长的障碍(DBS,2015)。

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东盟大多数国家主张在推动跨境数据流动的同时对敏感个人和国家安全数据进行限制。这些限制通常以数据本地化的形式,要求处理敏感个人数据的服务或应用程序在国内操作并在本地处理,以避免数据的离岸转移。这些法律要求企业确保各种形式的数据在位于国界内的服务器中处理并存储,或者要求至少有一份数据副本可在本地获得,并可用于执法目的(数据镜像)。各国对数据本土化的要求各不相同。越南⑦2019年,越南《网络安全法》(CSL,Law on Cybersecurity)要求,通过电信网络或互联网向越南客户提供服务的国内外公司,无论是陆上还是离岸在线服务提供商都必须将越南用户的信息在越南境内存储一段时间,但没有明确禁止在线服务提供商在法定保留期间在越南以外的地区复制该数据或传输/存储此类数据。该法律有效地促使这些提供商在越南“存储”越南用户信息,提供商直接在越南拥有/运营这些服务器,或者租赁越南其他服务提供商拥有/运营的服务器来存储信息。和印度尼西亚⑧近年来,印度尼西亚一直在扩大其本土化政策的范围,相关法律涵盖各个部门和各种技术。2012年,要求“公共服务的电子系统运营商”在本地存储数据;2016年,规定电子系统提供商只能在位于印度尼西亚的数据中心和灾难恢复中心处理受保护的私人数据;2017年,央行要求所有国内交易使用国家支付网关(NPG)。金融服务管理局(OJK)要求银行、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使用印度尼西亚的数据中心和灾难恢复中心,个人身份信息和交易相关信息必须存储在印度尼西亚境内。2016年,通信和信息部要求大型数字服务公司(如Skype和WhatsApp)在本地存储数据。对跨境数据流动限制较为严格。在印度尼西亚,只有经事先同意,并在出口商通过与政府当局的“协调”程序后,才能转移本地数据,这些措施将会产生经济和贸易成本。除了主权原则外,限制规定的原则还包括加强国家安全、保护个人安全、协助执法、防止外国监视等原则。两国政府同时也限制了跨国界的数据转移,以促进国内技术部门的发展。此外,两国政府还实施了数据定位政策,作为通过建设国内数据中心和创造高技能技术工作岗位来促进经济发展的短期手段(Con⁃sonery,2017)。相比之下,新加坡、菲律宾和马来西亚并没有采用广泛的数据本地化要求,而是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促进合法的跨境数据流动。马来西亚2010年出台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不允许数据用户将任何个人数据转移出境,除非满足某些条件(如用户同意和其他合理的先决条件)。菲律宾关于数据保护的要求非常简单,如果这些个人信息已被转移到境外的第三方进行处理,控制人必须确保其控制或保管下的个人信息在转移到境外第三方后得到与在菲律宾一样的保护。在新加坡,机构如果要将个人数据转移至境外,必须确保个人数据受到与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法》要求一样的保护;个人如果同意将个人资料转移至国外,则认为数据转移满足相关要求。

数据隐私方面,成员国都需要平衡个人数据保护和合法的商业使用,但各国法律和监管框架对数据隐私的管理严格程度不同(见表4)。跨境数据流入隐私保护水平较低的地区会威胁水平较高国家的安全,由此各国开始限制个人信息的跨境转移。因此,在东盟区域层面还需要平衡不同国家间的监管标准,允许跨境数据流入不同的司法管辖区。马来西亚、新加坡和菲律宾都有全面的数据保护法律(分别于2013年、2012年和2016年生效);印度尼西亚适用电子服务提供商的部门法规已经出台;泰国一直在讨论数据保护法草案;越南有各种具体的规定,但没有正式的数据保护法。

表4 东盟国家数据隐私的法律法规

为了让数据在隐私监管要求不同的东盟成员国之间自由流动,各国正在努力通过自我监管工具,特别是通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跨境隐私规则》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跨境隐私规则》代表了一种促进信任和促进成员国之间数据流动的新方法。在该规则下,即使在两国政府没有正式认可彼此的隐私法的情况下,也能使个人数据自由流动,因为它主要依赖企业确保数据收集及流动的安全性。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跨境隐私规则》机制还要求当地政府通过其认可的问责机构(AA)监督并追查企业对侵犯隐私的行为负责。,促进数据流动。迄今为止,亚洲只有日本、新加坡和韩国加入了该计划,菲律宾和越南表示有兴趣加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以外的其他框架也为东南亚各国统一数据隐私监管提供了参考。例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对隐私的承诺为整合隐私、贸易和跨境数据流动提供了另一个框架。区域层面的合作减少了多个系统产生的监管复杂性,而各国之间的双边协议也包含了数据隐私跨境合作的例子。

另一种补充方法是通过促进现有数据隐私法的融合,寻找共同点,弥补差异。事实上,大多数东盟国家已经开始将国际上的法律、框架或指导方针(如经合组织隐私原则、欧盟指令95/46/EC、欧盟的数据保护条例、APEC 隐私框架、东盟数据保护框架)的原则和概念融合到国家法律体系中,因此东盟国家相关法律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随着相关法律要求细化,从法律的文本内容到具体实施,细微差别越来越大,分歧也越来越多,导致该做法并没有实现区域一致性的预期目标。

三、东盟的数字贸易国际合作

东盟成员国一直在东盟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背景下寻求区域电子商务合作,建立自由贸易协定,将区域经济与地区外伙伴结合起来,促进数字贸易。2019 年1 月,东盟十国签署《东盟电子商务协定》,旨在协调区域内数据政策,建立一个单一的数据市场。东盟国家参与的主要协定包括《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2018 年3 月签署)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2020年11月签署),其中包含通过监管融合促进数字贸易的条款。东盟与澳大利亚有区域性质的数字贸易合作,虽然东盟与美国、欧盟之间没有单独的数字贸易协议,但有意深化数字基础设施、数字监管、数字经济和金融科技等方面的合作。

(一)《东盟电子商务协定》

《东盟电子商务协定》是指导东盟电子商务发展的第一份协定,旨在通过降低特定的非关税壁垒、构建可信可靠的电子商务环境以及加强该地区内的数字连接、缩小地区间技术差距等方式促进东盟数字贸易发展。协议涵盖的合作领域是东盟签署的数字贸易协议中最广泛的,基本涵盖电子商务的方方面面:信息通信技术(ICT)基础设施;教育和技术能力;网上消费者保护;电子商务法律和监管框架;电子交易安全(含个人网上信息保护);电子支付和结算;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竞争;网络安全;物流。主要贸易条款包括:一是推动无纸化贸易,扩大相关贸易监管电子化文件的使用,并使用信息通信技术(ICT)进行交换;二是实施电子认证和接受电子签名;三是消除或减少跨境信息流动壁垒,在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前提下,实现商业用途信息的跨境流动(相关金融服务除外);四是加强网络个人信息保护,依据国际原则、指南和标准,采取相关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五是各国关于信息处理设备的使用可单独作出法律规定,包括确保通信安全和保密性的要求。但不能将其他成员国的法人在前者境内存放信息处理设备作为该法人在其境内经营企业的必要条件。《东盟电子商务协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助于东盟各国真正按照协议要求,统一监管标准,降低非关税壁垒。

(二)CPTPP与RCEP

RCEP 和CPTPP 中都包括电子商务相关内容,对跨境数据流动、数据本地化、数字领域知识产权(IPR)和数字运输服务(含金融服务)作出规定。CPTPP(11个成员国⑩CPTPP成员包括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智利、日本、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秘鲁、新加坡和越南,总人口将近5亿,总国内生产总值(GDP)超过13.5万亿美元。)对数字贸易有更宽泛和严格的规定,而RCEP(15 个成员国⑪RCEP成员包括东盟成员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总人口约占世界人口的一半,总国内生产总值(GDP)占全球的三分之一。)在数据流动和计算设备的所在地方面有更多自主决定的空间。

CPTPP 第14章专门对数字贸易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强调无纸化交易、关税、电子认证、国内电子交易框架、电子签名、个人信息保护、在线消费者保护、电子商务的无障碍使用原则以及电子信息的跨境流动、数字产品的非歧视性程序,计算设施定位、互联网互连费用共担,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信息、纠纷解决、源代码和网络安全。相关条款包括:各缔约方不能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不能歧视其他国家数字产品;不能以计算设施本地化作为市场准入条件;不能以源代码转移作为软件进口的条件。RCEP 包含“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电子商务”“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合作”等数字贸易相关的章节。这些章节明确了消除关税壁垒,建立灵活的原产地规则,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加强贸易便利化,重点关注中小企业(SMEs)和技术合作。

RCEP第12章涉及电子商务,不仅简化了清关程序、加强了监管,而且规定了无纸化贸易、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等便利数字贸易的要求⑫相关规定对除了柬埔寨、老挝和缅甸以外的东盟七国立即生效,柬埔寨、老挝和缅甸承诺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和提升数字贸易便利化水平。。其中,无纸化贸易条款要求缔约方努力接受电子贸易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使电子贸易文件可公开获得,并考虑包括世界海关组织在内的国际组织商定的方法,推动实施无纸化贸易。电子认证和签名方面,RECP 要求缔约方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不限制电子认证技术和电子交易模式的认可,允许电子交易的参与方有机会证明其电子交易遵守与电子认证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鼓励使用可交互操作的电子认证。

两个协议在数字贸易方面有很多相同之处,不同之处更多的是在执行层面。RCEP 包含CPTPP 第14章中提到的所有条款,但两者在有关计算机设施的位置、源代码、争端解决和电子跨境信息传输的要求有所不同。在执行层面,第一,两个协议都要求各缔约方维持不对缔约方之间的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的现行做法,但RCEP 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属于“暂时性”免关税。第二,二者都要求签署方按本国的法律保护个人数据和消费者,鼓励提升网络实力。但CPTPP进一步鼓励建立促进不同体制之间兼容性的机制,而RCEP要求签署方在考虑相关国际机构原则和指南的前提下,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第三,二者都明确鼓励数据跨境流动,但部分条款的约束力存在争议。RCEP规定不得阻止保护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措施,且其他缔约方不能用贸易争议挑战这些例外,由于RCEP 没有争议解决机制,出现例外情况时签署方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第四,CPTPP禁止破坏网络市场参与者信任的行为(分享源代码及算法等要求、数据本地化、加密泄露规则),但RECP 在数字问题方面比其他贸易协议更保守一些,允许成员方自行决定是否禁止跨境数据转移。在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源代码、信息管理权利等争议性议题上,没有明确规定。总体看,RCEP 关于电子商务的规定没有CPTPP严格和全面,因为它允许双方在各自的贸易协定中确定实施合理的公共政策的必要性。此外,RCEP 并不排除一方“在与其他各方不冲突的情况下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

(三)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协议(AAN⁃ZFTA)及东盟与澳大利亚数字贸易标准合作倡议

AANZFTA包括电子认证、无纸化交易、在线消费者保护、电子签名、个人信息安全、争议解决、国家监管环境等方面的合作。而东盟与澳大利亚的数字贸易标准合作倡议提出了10 项建议以及相关措施,意在提升公众对数字贸易的认知,通过完善国际标准,应对相关挑战,促进数字贸易发展。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澳大利亚加入东盟标准与质量协商委员会(ACC⁃SQ)的数字贸易工作组,并支持东盟联合参加国际技术委员会⑬资料来源:《Australia-Singapore Digital Economy Cooperation on Standards Research Report》。。

(四)数字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议(DEPA)

2021 年,新西兰、智利和新加坡签署了《数字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议》(DEPA),将国际数字贸易规则提升到新的高度,包括商业和贸易便利化、数字产品和相关问题的待遇、网络安全和信任、网上消费者保护、数字身份等内容,并涵盖鼓励政府数据开放,以及填补数字鸿沟等条款。DEPA 建立了一系列数字贸易不同方面的模块,为观念相近的贸易伙伴提供了新的高水平协议方向。DEPA 模块化的做法与传统贸易协议相比,范围可收缩,承诺更灵活,并涵盖诸如AI等新技术的合作机制。此外,由于DEPA没有报复性条款、执行协议与传统贸易协议不同,因此更具创新性和前瞻性。

DEPA 在以下三个方面都体现了灵活务实的理念。第一,在数据流动方面没有明确对数据流动执行的承诺⑭资料来源:AsianTradeCentre 网站,“China Appliesto JoinDEPA”,November 4,2021,http://asiantradecentre.org/talkingtrade/china-ap⁃plies-to-join-depa[2021-12-11].。承诺允许跨境数据流动,禁止数据本地化行为(合理合法的公共政策除外)。第二,没有相关IP保护的一般原则,但要求不得将获取技术和信息(含密钥和算法)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例外的情景包括政府(含央行)、执法机构拥有或控制的网络,监管金融机构或市场所需的措施。值得关注的是,DEPA 不包含对AI 治理框架的限制性要求。第三,不要求保护网络中性,但认可客户接入有合理管理的网络及服务,承诺签约方合作,争取解决全球网络安全问题。

(五)双边数字贸易协议

为更好地抓住数字贸易发展机遇,东盟各国还积极与其他国家开展数字贸易双边合作,合作内容主要包含贸易无纸化、电子认证、电子签名、消费者保护、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定位、数字包容、数据保护和隐私等(具体见表5)。

表5 东盟国家双边数字贸易协议汇总

四、东盟数字贸易未来趋势及中国与东盟数字贸易关系展望

(一)东盟数字贸易潜力巨大

东盟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潜力巨大。数字经济日益成为全球经济的核心,2019 年数字经济规模高达11万亿美元,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5.5%(中国为8.8%),而电子商务在GDP 中所占比例最高的东盟国家是印度尼西亚(6.3%),最低的是新加坡(2%)。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处于类似的水平(约4%)。展望2025 年,东盟数字经济规模预计达到3000 亿美元,约占东盟国内生产总值(GDP)的8%⑮资料来源:《Trade in Southeast Asia:Measurements and Policy Directions》。,东盟数字消费支出将达到1470 亿美元,比2020 年增加3 倍(ISEAS,2021)。东盟不仅数字服务消费者数量不断增加,网络渗透率达到71%,平均的电子消费次数也大大超过疫情之前,进入“数字时代”(赵萍等,2022)。

未来,东盟地区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的发展重点包括:一是提升数字基础设施(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和区块链),并通过政策和改革增强连接和普及程度,进而从数字化经济中获益。二是中小企业是数字贸易转型背后的主要驱动力,而东盟的微型跨国企业正在迅速崛起。德勤的调查显示,亚太电子商务市场主要由小企业即员工不到100 人(占85%以上)或年收入不到100 万美元(占50%以上)的企业构成。三是绿色与可持续发展。

东盟国家间数字法规的趋同和技术的发展将提升该区域的数字贸易水平,东盟的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是促进有序跨境数据传输的正确方向。东亚成员国正在考虑加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跨境隐私规则体系,以平衡数据可访问性和隐私保护两个目标。区域经济进一步加入CPTPP 和其他具有约束力的电子商务贸易协定,可以促进监管趋同,并将每个经济体锁定在数字贸易的标准化规则中。

技术的发展更有利于促进支付和物流互操作性。第一,基于隐私保护的加密和机密计算技术的广泛使用,可以对相关政策起到辅助作用,避免政策过于严格。第二,加速推广贸易无纸化的政策,贸易物流可以利用区块链分布式技术来促进互操作性和降低端到端发货时间及成本(Suppiah,2022),实现更加高效、更低成本和更环保的贸易活动。第三,改善支付和物流服务的互操作性,将有助于东亚的线上卖家扩大销售市场。第四,支付互操作性倡议和持续采用的ISO 20022 标准旨在简化国家支付系统之间的对接,多国中央银行的数字货币试点“邓巴计划(Project Dunbar)”可能预示着一个低成本和高效的跨境支付新时代。

(二)中国-东盟数字贸易合作现状

东盟与中国建立对话关系三十多年,经贸关系包括数字经贸关系不断增强,已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合作方。2018年以来,中国-东盟双方通过合作发展规划等多种方式提出推进双方在数字技术、数字转型、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务实合作,主要包括《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2030 年愿景》⑯《中国-东盟智慧城市合作倡议领导人声明》⑰《中国-东盟关于建立数字经济合作伙伴关系的倡议》⑱。RCEP 更使中国-东盟贸易尤其是数字贸易步入快车道。中国是东盟最大的商务-消费类电子商务市场,其中超过50%的零售业务都在线上。平安证券研究所的数据显示,2022 年1-7 月,我国对东盟的出口占总出口的比重高达16%,跨境电商出口增长了98.5%。2022 年7 月,东盟对我国出口的拉动(4.7%)已经高于美国和欧盟的作用。

中国-东盟还在RCEP中加强数字贸易方面的合作。其中包括:共同帮助中小企业使用电子商务;以研究和培训活动、能力建设以及提供技术援助等方式帮助缔约方实施或者加强其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分享信息、经验和最佳实践;鼓励商业部门开发增强问责和消费者信心的方法;积极参加地区和多边论坛;针对数字产品待遇、源代码、金融服务中跨境数据流动和计算设施位置等议题开展对话。

中国-东盟在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商业生态方面成果丰富。早在2015 年9 月,中国-东盟信息港就已启动,迄今已规划了46个数字技术交流、数字经济企业合作项目,其中开工项目24 个、竣工16 个。2019年9月11日,中新(重庆)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在新加坡开通,而重庆、四川、广西、贵州、云南等地区签署合作倡议,共建共享共用中新(重庆)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在跨境电商共建数字商业生态方面,2014年以来连续举办中国-东盟丝路电子商务论坛,推动了30 多个电商项目布局广西和东盟市场落地,跨境生态创新服务中心等在广西落地发展,涵盖跨境电商、农村电商、互联网金融、电商培训、现代物流等多个领域。此外,人才交流也是数字合作的重要组成。2021 年,东盟基金会与华为签署“东盟未来种子”项目合作书,以弥补东盟国家数字人才的差距。

(三)中国-东盟数字贸易关系展望

与东盟加强数字贸易关系不仅可以帮助我国抵御其他地区经济增长放缓、需求不足的冲击,还对我国高水平的对外开放至关重要。值得注意的是,每一个东盟国家都处于不同的数字贸易发展阶段,国际合作需求不尽相同,可以考虑由不同地区分别牵头不同东盟国家的数字贸易合作,互利共赢,更好地应对地缘政治的挑战。未来,中国与东盟可在以下三方面加强合作:

第一,在数字贸易规则和数字治理方面互相支持,共同提升话语权。一是推广DEPA 的模块方式,在双边和多边数字贸易协议中,构建适合发展中国家的数字贸易规则模块,维护双方的国家利益。二是推动RCEP电子商务相关内容落地,推动实现无纸化贸易、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三是数据治理方面,加快建立具有差异性、灵活性和可操作的规则,提升地区数据安全保护的区域治理水平。治理方式探索方面,通过开展“监管沙盒”等治理试点,明确数字贸易治理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寻找最佳解决方案。在国内,应健全数字贸易与数字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数字贸易监管体制机制。此外,可以实行数据分类管理,在一定前提下放松对不涉及国家安全的跨境数字传输的控制,在保证国家数字主权的基础上鼓励跨境数字贸易的发展。

第二,大力推进中国-东盟共建数字基础设施和相关标准合作。一是加快推进东盟功能物流枢纽等项目的规划建设和运营,投资建设集产品、孵化、融资、财税服务等多功能为一体的跨境生态园和跨境电商物流园区。二是打造智能仓储物流中心,搭建标准统一的跨境物流监控平台,实现中国与东盟所有跨境物流运输的信息交互、货物仓储管理、运输车辆追踪、支付结算、货源智能匹配等数据集成与商业运营,并通过设置中心仓、分仓、直邮专线等方式,联合本地资源做好配送服务,缩短跨境电商物流周转时间,降低配送成本,提升消费者的购买体验。三是推动各类标准互通,积极开展区域间国际标准化工作,促进技术标准、基础设施标准等领域的合作,与东盟各国现有基础设施体系兼容互通。同时,积极推动中国-东盟数据流通标准的规则体系建设,最终在区域共识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并向外辐射。

第三,重视小微企业、学校等机构在与东盟合作中的作用。小微企业占东盟跨境电子商务总量的85%以上,在数字贸易合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搭建国际人才交流与实训平台,鼓励多种渠道的人才交流、科研合作等,建立有关多语言学习、ICT技术能力培养、数字贸易规则等培训课程与机制,共同培养数字经济人才与青年力量。此外,应鼓励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跨境电商、云服务等平台企业双向合作,通过打造跨境数字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共性技术支撑平台、数据资源交易合作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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